114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遣返常是對於非正規移民違反入境管理常用的手段之一,以避免其可能產生不當侵蝕在地福利、影響衛生、降低工資等不良後果。但在過程中,如何能夠與原籍國合作,以達成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並承諾保障正當程序、個體評估和有效補救等要求下,原籍國和目的地國彼此應配合採取哪些政策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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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安全、有序及正常移民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 GCM)目標21:原籍國與目的地國合作促進安全、有尊嚴的返國與接收,並確保返國後能持續復歸社會。返國遣返是移民管理措施,但必須受人權保障與正當程序限制,不能只以入境違規作為不經個別審查而遣返的理由。
目標21要求各國保障正當程序、個別評估及有效救濟,禁止集體驅逐;若有真實且可預見的死亡、酷刑、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其他不可回復損害風險,不得遣返。各國也應接收自己的國民,並透過安全、經濟賦權、社會包容及社會凝聚等措施,協助返國者持續復歸。
《全球契約》是國際合作與政策指引,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相關遣返措施仍須符合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及各國國內法。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返國前程序保障—跨國接收與運送—返國後復歸」三階段作答,並區分原籍國與目的地國的責任。題目同時問「應採取哪些政策作為」,因此不能只寫遣返程序,也要交代如何合作及如何保障返國後的安全與復歸。
政策作為
一、建立雙邊及多邊合作架構
原籍國與目的地國可建立雙邊、區域或多邊合作機制,並以返國及接收協議明定雙方的權責、聯繫窗口、身分查證、旅行文件、通知、交接與運送程序。協議內容應符合國際人權法,納入明確程序保障、個別審查及法律確定性,並兼顧兒童權益及永續復歸。
雙方亦應定期檢視既有協議及執行方式,確保實際作業符合安全、有尊嚴及人權保障的要求。
二、確認身分並提供領事協助
目的地國應與原籍國領事及相關機關保持制度性聯繫,依程序確認返國者身分及國籍;原籍國則應及時協助查證並核發必要的旅行文件。返國前應提供適當領事協助及必要資訊,使當事人能了解返國安排、取得文件並為返國作準備。
三、保障遣返程序及個別權利
第 二 題25 分
(一) 請說明移民(immigrant)與移徙者(migrant)之區別。(6 分)
(二) 自 1945 年以來,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相繼被通過,請列舉出九項與移徙有關之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及相對監督機構之名稱。(9 分)
(三) 請說明我國內政部移民署近年來推動移民人權之實踐作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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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immigrant)與移徙者(migrant)之區別
核心觀念
「移徙者」是較廣義的描述,通常指因各種原因移動居住地的人;「移民」則常從接收地的角度,指進入某一國家或地區居住的人。國際上對 migrant 並無適用所有情境的單一法律定義,應依題目脈絡掌握兩者的範圍差異。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點:一是「是否跨國」,二是「從誰的角度描述」。
- 移徙者(migrant):廣義的人口移動者,可能在一國境內遷徙,也可能跨越國境;可能出於工作、家庭、教育等因素,也可能是被迫離開原居地。
- 移民(immigrant):以目的地國或地區為觀察點,指由境外遷入該地居留者,通常強調跨境遷入;一般不以是否取得國籍作為定義要件。
因此,跨國移入者通常同時可稱為移徙者與移民;在本國境內遷徙的人通常屬於移徙者,但不稱為移民。移民是移徙者中的一種,兩者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解題技巧
可用「移徙者看移動,移民看遷入」快速區分。答題時補充「移民」著重目的地角度、「移徙者」涵蓋範圍較廣,即能清楚呈現差異。
(二)九項與移徙有關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及監督機構
核心觀念
移徙者的人權保障不只依賴專門保障移工的公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原則上適用於其管轄範圍內的人,不因國籍或移民身分而當然排除。作答時須將公約與其監督機構配對。
解題方法
依權利保障主題列出九項公約,再配對負責監督其履行情形的委員會:
| 核心國際人權公約 | 相對監督機構 |
|---|---|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事務委員會 |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 禁止酷刑委員會 |
| 《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委員會 |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移徙工人權利委員會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 |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 |
以上機構由獨立專家組成,透過審查締約國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及一般性意見等方式,監督公約義務的履行;部分公約另設有個人申訴程序。
解題技巧
九項可用「兩公約、種族、婦女、酷刑、兒童、移工、身障、強迫失蹤」記憶。容易漏列的是《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配對時也要注意「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與其他公約委員會名稱不同。
(三)移民署近年推動移民人權之實踐作為
核心觀念
第 三 題25 分
(一) 請說明人口販運中可能的「受害者」、「販運者」、容易受到販運或處於「被販運風險者」之各自不同類別。(15 分)
(二) 請舉出販運案件中最常見的各種剝削類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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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販運的三種角色辨識,以及常見剝削目的。作答時應分別說明「誰可能受害」、「誰可能參與販運」、「哪些處境會增加遭販運風險」,最後整理剝削類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所稱人口販運,係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透過法定不法手段及不法作為從事販運;但對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不法手段包括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以及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等。不法作為包括招募、買賣、運送、交付、收受、藏匿、媒介或容留人口,以及使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強迫勞動、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奴隸或類似奴隸行為、犯罪行為,或摘取器官。
(一)受害者、販運者與被販運風險者
1. 受害者的類別
人口販運受害者並無固定的性別、年齡、國籍或身分限制,可從下列面向說明:
- 依年齡及性別:婦女、男子、兒童及少年均可能受害。婦女及兒童常遭性剝削;男子及成年勞工常遭勞力剝削,但性別與剝削類型並非一一對應。
- 依國籍與移動狀態:可能是跨國移工、外籍學生、婚姻移民、無證移民或難民,也可能是本國人民在境內遭販運。人口販運不以跨越國境為要件。
- 依遭剝削情形:包括遭性剝削、勞力剝削、強迫從事犯罪或乞討,以及遭摘取器官者。
- 依與販運者的關係:受害者可能被陌生人、雇主或仲介控制,也可能遭親友、伴侶或家庭成員利用。受害者不一定能立即辨認自己已受控制或剝削。
2. 販運者的類別
販運者不必然是單一、陌生的「人蛇」,可能是犯罪鏈中的一人或多人:
- 招募者或掮客:以工作、留學、婚姻、旅遊或高薪機會招募當事人。
- 運送及接應者:安排交通、越境、轉運、交付或接送。
- 控制及容留者:扣留證件、限制行動、監控通訊,或提供藏匿、住宿場所。
- 剝削者及獲利者:雇主、性交易經營者、仲介或其他直接利用被害人勞動、性服務或器官獲利者。
- 協助或共犯者:提供文件、資訊、場所、資金或掩護者。部分案件具有組織性與跨國性,也可能由熟人、親友或伴侶參與。
3. 容易受到販運或處於被販運風險者
風險係由個人處境、社會環境及制度障礙共同形成,並非特定身分即代表是被害人。
- 經濟弱勢者:貧困、失業、負債或缺乏穩定收入者,容易受高薪工作及快速還債承諾吸引。
第 四 題25 分
基於歐盟對於俄羅斯之地緣戰略對抗、國際人權與人道等法律要求,以及移民管理等背景下,歐盟對於烏克蘭移民之接納有哪些不同於對待其他國家移民之管理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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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歐盟面對烏克蘭大規模流離失所者時,如何以「臨時保護」制度快速提供集體性、即時性的保護,並與一般移民及個別審查的庇護制度區別。作答須同時說明其地緣政治背景、人道法理依據與移民管理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歐盟臨時保護指令》(Directive 2001/55/EC)及理事會執行決定(EU)2022/382。前者建立大規模流離失所時的臨時保護架構;後者認定烏克蘭戰爭造成大規模流離失所,並自 2022 年 3 月啟動該制度。臨時保護不等於難民身分認定,也不取代個別庇護程序。
解題方法
宜用「制度啟動—適用對象—待遇權利—邊境與流動—政策意義」五個層次作答,並以一般移民或通常庇護程序作對照。這樣能把題目所列的地緣戰略、人權人道與移民管理背景,連結到具體的接納措施,而非只羅列福利。
烏克蘭移民的特殊接納作法
一、啟動集體臨時保護,免逐人先行完成難民資格審查
一般庇護制度通常須由個人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依其個別遭受迫害或重大傷害的情況審查。歐盟則認定戰爭已造成大規模流離失所,啟動《臨時保護指令》,先以群體方式給予短期保護及居留,使逃離戰火者迅速取得合法身分,減輕各國庇護機關的個案審查壓力。受保護者仍可提出國際保護申請,兩種程序彼此獨立。
二、適用對象不只烏克蘭籍人士
理事會執行決定(EU)2022/382主要涵蓋:
- 2022 年 2 月 24 日前居住於烏克蘭、因戰爭流離失所的烏克蘭籍人士。
- 在烏克蘭已獲國際保護或相當國家保護的無國籍人士及第三國國民。
- 在烏克蘭居住且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士之家屬,以維持家庭團聚。
- 部分持烏克蘭有效永久居留許可、且無法安全及持續返回原籍地的無國籍人士或第三國國民,會員國須提供臨時保護或適當的國內保護;會員國亦可擴大適用範圍。
因此,此制度依據戰爭流離失所情況與在烏克蘭的居留、保護或家庭關係界定對象,並非只按國籍一刀切。
三、迅速核發居留並提供基本生活權利
臨時保護受益人可取得保護期間的居留許可,並獲得就業、適當住宿、必要的社會福利或生活扶助、醫療照護,以及未成年子女進入教育制度等權利。會員國也須提供制度資訊,並保障家庭團聚等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