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民國 114 年 8 月 29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本次修法內容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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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民國114年全案修正的政策方向與制度內容。修法目的在回應國際人才競逐及我國產業用人需求,從工作許可、停留與居留、永久居留、家庭依親及社會保障等面向,降低人才來臺與留臺的制度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次修正於民國114年8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同年9月24日公布,全案共33條。除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自民國115年6月3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以下說明本次修法的主要內容。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工作—停居留—家庭—社會保障」四個面向整理,再補充數位遊牧簽證與租稅優惠。這種架構能呈現修法的整體政策邏輯,也能避免只記住少數亮點、漏掉制度配套。
本次修法重點
一、擴大工作許可適用範圍,增加來臺工作彈性
- 擴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領域:增列「環境」及「生技」領域,並配合機關及制度調整,將「體育」改為「運動」;並保留主管機關會商認定特殊專長的機制。
- 放寬外國人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辦理雙語教育時,得聘用外籍教師教授藝能及活動相關領域或科目;另納入實驗教育工作者,並擴大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語文教師及具專門知識、技術教師的範圍。
- 放寬免二年工作經驗的學校範圍: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的畢業生,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免具二年相關工作經驗;原規定適用世界前500名大學畢業生。
- 增加特定對象的個人工作許可: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學的畢業生,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來臺從事專業工作;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也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保障部分外籍配偶及畢業生的工作權: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畢業後符合規定的延期居留期間得自由工作,不須另申請工作許可;特定專業人才配偶及符合資格的世界優秀大學畢業生,也得依規定在臺工作。
二、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
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且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由原有制度的六個月延長為二年,藉以吸引數位遊牧人才來臺停留及發展。
三、放寬居留及永久居留規定
- 簡化入境後申請居留程序: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及其符合規定的依親親屬,得以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境後,依規定直接申請居留,減少簽證轉換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一) 依據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 1 條 F 款(Article 1F),請說明哪些嚴重犯罪行為者,被認為不值得受到國際難民保護,而被排除在難民定義之外。(13 分)
(二) 針對主張「返回其母國恐受迫害」之外國籍陳情人,政府現行採取三階段審認程序,請說明三階段之內容。(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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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難民地位公約》第 1 條 F 款:排除難民保護的嚴重犯罪者(13 分)
核心觀念
本款是難民定義的「排除條款」。即使某人表面上符合難民資格,只要有「充分理由認為」其涉及下列特定犯罪或行為,即排除於公約適用範圍之外。這是在避免國際難民保護成為嚴重犯罪者的避風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難民地位公約》第 1 條 F 款分為三類:
-
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者 須依為相關犯罪制定的國際文件認定。例如發動侵略戰爭、嚴重違反武裝衝突法規,以及針對平民人口所犯的謀殺、滅絕、奴役、酷刑或迫害等嚴重行為。種族滅絕亦可能依具體情節落入相關犯罪範圍。
-
在避難國以外、進入避難國成為難民以前,犯有嚴重非政治性犯罪者 例如殺人、強暴、武裝搶劫、縱火等重大犯罪。判斷重點包括犯罪嚴重程度,以及犯罪與政治目的間的關聯;暴力重大且與政治目的缺乏合理關聯者,通常屬非政治性犯罪。條文要求犯罪發生在避難國以外,且在進入避難國成為難民之前。
-
犯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及原則之行為者 指嚴重違反聯合國宗旨、原則的行為,例如嚴重侵害國際和平、安全或基本人權的行為。此類行為通常須具有相當嚴重性及國際性。
解題方法
本小題依條文的三款順序作答,並在第二類犯罪特別寫出兩個時間、地點限制:「避難國以外」與「進入避難國成為難民以前」。這樣能完整呈現條文要件,也能避免把所有一般刑事犯罪都誤列為排除事由。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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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基本法》第 2 條的法定定義。新住民的範圍不只包括與臺灣有戶籍國民婚姻連結者,也涵蓋符合特定居留或定居條件的專業移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2 條,先掌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是列舉要件,再整理五類身分:
- 婚姻移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
- 專業或技術移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所列特定款項取得居留許可,或依同法第 25 條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以及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列專業工作或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 特定大陸、港澳居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經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獲准在臺居留,且符合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有哪些情形,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請列舉 11 種情形。(22 分)
並請說明上述情形中,哪一種情形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準用之。(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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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的外國人禁止入國事由,以及同條第4項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的準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法條原文列舉的是16款,不是11款;因此題目所稱「列舉11種」與該條款數不一致。作答時宜依法律完整列出16款,避免漏答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與法定事由
依第18條第1項,外國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 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
- 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 攜帶違禁物。
-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 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者,不在此限。
- **持停留簽證,卻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