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安全及傳統國家安全概念有哪些主要差異?就我國而言,可能面臨哪些較嚴重或特殊的國土安全威脅?我國因應國土安全威脅的執法行為須遵守哪些人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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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安全概念的演變」、「我國國土安全威脅判斷」及「安全執法的人權界線」。答題要先比較傳統國家安全與國土安全,再依我國地理與政治處境舉出具體威脅,最後說明政府應如何在有效防護與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

以下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概念比較—威脅分類—執法規範」三層作答:

  1. 先界定概念:傳統國家安全以國家為中心,聚焦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及軍事防衛;國土安全則以國境內人民、重要設施與社會運作為保護對象,處理範圍較廣的複合威脅。
  2. 再按威脅類型舉例:兼顧傳統軍事壓力、灰色地帶與滲透行動,以及災害、資安、跨境犯罪等非傳統威脅;並說明哪些因素對我國較具特殊性。
  3. 最後落在人權法治:執法須有法律依據,遵守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及基本權保障;國家安全目的不能自行成為任意限制權利的理由。

一、國土安全與傳統國家安全的主要差異

比較面向傳統國家安全國土安全
核心主體以國家及其主權為中心以國境內人民、社會、重要設施與政府持續運作為重心
主要威脅外來軍事侵略、武力威脅、領土分裂及政治脅迫除軍事威脅外,也包括恐怖活動、滲透、網路攻擊、重大災害、疫情、關鍵基礎設施受損及跨境犯罪等
安全範圍以國防、外交、政治安全為核心跨及國防、警政、消防、衛生、交通、能源、資通訊、環境與民生等領域
因應方式主要倚賴軍事防衛、外交與嚇阻強調政府跨部門協調、中央與地方合作、公私協力,以及預防、應變、復原的完整治理
關注焦點國家是否免於外來武力威脅、能否維持主權與政治自主社會是否能防範、承受並恢復各種重大威脅,以及人民生命、財產與基本生活能否獲得保障

兩者並非互相排斥。國土安全涵蓋傳統安全議題,但把安全治理延伸到社會、經濟、科技、環境及人民生活等面向。答題時不宜將國土安全狹義化為軍事防衛,也不宜把所有社會問題都不加區別地稱為國安威脅。

二、我國較嚴重或特殊的國土安全威脅

(一)兩岸軍事壓力與灰色地帶行動

我國面臨臺海軍事壓力,包括軍機、軍艦活動、演訓及武力威嚇。除此之外,灰色地帶行動、資訊操作、認知作戰、網路攻擊及對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的滲透,也可能在未達傳統戰爭狀態下,削弱社會信任、政府治理或民眾對民主制度的信心。

(二)間諜、滲透與內部安全風險

境外勢力可能透過吸收人員、蒐集機密、滲透機關、利用商業或社會網絡取得敏感資訊,或藉資金與資訊操作影響公共決策。這類威脅具有隱蔽性,執法機關須依具體事證調查,避免以身分、政治立場或正常言論活動取代個別化的證據判斷。

(三)網路攻擊與關鍵基礎設施受損

政府、金融、醫療、能源、交通及通訊系統高度依賴資通訊網路。勒索軟體、分散式阻斷服務、供應鏈入侵、資料竊取或破壞性攻擊,可能使公共服務中斷,並連帶影響金融秩序、醫療照護、能源供應與社會信任。

(四)天然災害與複合型災害

臺灣位於地震及颱風活動頻繁區域,地震、風災、水災、土石流及旱災均可能造成重大傷亡與基礎設施損壞。若災害再與停電、通訊中斷、交通阻塞或工業事故相互影響,便會形成複合型危機,考驗政府持續運作、跨機關協調及民生物資供應能力。

(五)能源、經濟及供應鏈風險

臺灣對外部能源與部分重要原料、零組件及糧食供應具有依賴。能源或供應鏈遭中斷,可能擴大為產業停擺、物價上漲及民生供應不足;金融風險、經濟脅迫與關鍵產業技術外流,也可能傷害整體經濟韌性。

(六)跨境犯罪與公共衛生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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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可發揮何種維繫國土安全之功能?對我國而言,海事領域有哪些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重點?針對此等重點,我國國內法上有哪些因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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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如何支撐國土安全,以及如何把「海事領域的關鍵設施」與我國防護規範連結起來。作答時須同時交代防護功能、海事防護標的、法規工具,不能只列港口或只列法條。

關鍵基礎設施是支撐政府、經濟與民生核心功能的重要設施或系統;若遭破壞、失效或服務中斷,可能造成重大衝擊。防護因此採取全災害風險管理思維:盤點關鍵資產與脆弱點,評估威脅與衝擊,降低事故發生及擴大風險,並維持核心功能持續營運、加速復原。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

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將交通領域的「海運」列為次領域,所舉設施包括商港、工業港及漁港;海底電信海纜則列於通訊領域。能源設施、港口與海纜彼此相依,故海事安全須從整體系統觀察。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問句分段作答:

  1. 先說明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維繫國土安全的功能,從國家正常運作、民生與經濟穩定、危機應變及社會韌性切入。
  2. 再按「港口與航運、海底電纜與管線、海事安全及港區營運」整理防護重點。
  3. 最後將各類標的對應至政策指導、設施設置管理、港區安全、海纜保護及應變規範。

如此可避免只泛談國土安全,卻沒有回答海事設施與國內法規。

一、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維繫國土安全的功能

  • **確保政府與社會持續運作:**保障能源、通訊、交通、供水、醫療及緊急救援等核心服務,避免單一設施失效造成連鎖中斷。
  •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與經濟活動:**港口、能源輸運及國際通訊一旦長時間中斷,會影響物資進出口、能源供應、金融交易與民生服務。
  • **降低複合威脅造成的損害:**防護對象不只面對天然災害,也包括蓄意破壞、恐怖攻擊、資安事件、灰色地帶襲擾及人為事故。
  • **維持危機時的應變與復原能力:**透過備援、替代路徑、通報協調、演練及復原計畫,降低服務中斷範圍與時間,提升國家韌性。

二、我國海事領域的防護重點

(一)港口與航運節點

商港、工業港及漁港承擔貨運、能源輸入、離島交通及漁業等功能。防護重點包括港區管制、碼頭與裝卸系統、港勤及通關資訊系統、危險物品作業、港區供電與通訊,以及港口遭受攻擊或災害時的替代營運與復原能力。

(二)海底電信海纜及海纜登陸設施

國際海纜承載我國對外及國內大量資料傳輸;海纜登陸站、機房、連接纜線及其網路管理系統皆須防護。海上作業或船舶錨泊造成的損害,也可能使通訊服務中斷,故須強化海纜路線管理、異常通報、故障搶修與網路備援。

(三)海底管線及能源設施

海底油、氣、水等輸送管線,以及相關接收、儲存、輸送與控制設施,會影響能源和民生供應。防護須涵蓋路線及設施安全、施工與航行管制、漏洩或破損偵測、緊急遮斷和事故應變。

(四)港區安全、海上交通與跨機關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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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政府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資通安全管理法」,請問「資通系統」、「資通服務」、「資通安全」與「資通安全事件」的定義為何?以及為了提升「資通安全」,具體推動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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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的四項基本定義,以及第4條政府為提升資通安全應推動的事項。作答時宜先列法定定義,再整理政策推動項目。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資通安全管理法》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並自同年12月1日施行;民國115年適用修正後條文。

解題方法

按法條條次作答:第3條回答四個名詞的法律定義,第4條列出政府應推動的具體事項。尤其要掌握「資通安全」著重保護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資通安全事件」則須符合經鑑別顯示可能違反資通安全或保護措施失效,並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的要件。

法定定義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

  1. 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2. 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3. 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影響其機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的情形。

  4. 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或保護措施失效的狀態發生,並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

提升資通安全的具體推動事項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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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美國總統川普曾面臨三次刺殺未遂行動,其中,美國人艾倫於 2026 年 4 月 27 日,因涉嫌衝向白宮記者俱樂部活動現場安檢點,並攜帶多項武器,被控「企圖刺殺美國總統」、「跨州運輸槍枝或彈藥」,以及「在暴力犯罪中使用槍枝」等 3 項罪名。請以上述事件為背景,說明如何區隔「孤狼恐怖主義分子」與「一般犯罪行為」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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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以行為人的目的與意圖區分恐怖主義與一般犯罪,並進一步理解「孤狼」描述的是行動者與組織的關係,不是犯罪動機或罪名。

「孤狼恐怖主義分子」通常指個人單獨策劃、準備並實施暴力或威脅行動,沒有接受恐怖組織直接指揮、訓練或實質支援;其行為具有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的,意在恐嚇公眾、脅迫政府或影響公共政策。行動者即使受到網路宣傳或極端思想影響,也不因此必然成為組織成員。

一般犯罪則主要為個人利益、財物、報復、私怨或其他私人目的而犯案,欠缺藉暴力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以推進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標的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我國《資恐防制法》第 4 條及第 8 條所處理的重點,包括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達到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的行為、計畫及資助行為。該法主要規範資恐防制,並非一套涵蓋所有恐怖活動的完整「恐怖主義罪」定義。題幹所列則是美國聯邦刑事指控,不能直接當作我國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以「目的—對象—手段—組織連結—證據」五項判斷:

  1. 目的:是否意圖推動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主張,或脅迫政府、改變政策?若是私人報復、牟利或個人衝突,較接近一般犯罪。
  2. 對象與受眾:攻擊是否指向政府官員、公共機構或不特定民眾,並藉此向更廣泛的社會傳達訊息、製造恐懼?恐怖主義的影響通常超出直接被害人。
  3. 手段與效果:是否使用暴力、破壞或威脅,造成或企圖造成重大傷亡、公共恐慌,或藉此脅迫政府及公眾?
  4. 組織連結:行動是否由單一行為人自行策劃、執行,而非受組織直接指揮?符合這項特徵才可能稱為「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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