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國境執法

第 一 題25 分

國境安全檢查的法理是基於對跨越國(邊)境之人流、物流與運輸工具之干預控制,以及對於促進此干預措施產生衝擊之某種程度的監管,請從兩者平衡的角度,論述如何能夠有效地推動安全檢查,同時又能促進國境管理之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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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境管理的雙重任務:一方面要以安全檢查辨識並排除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合法通關秩序的風險;另一方面要讓合法旅客、貨物與運輸工具順利通行,避免檢查本身造成不必要的延誤與成本。

「國境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依法對入出境人員、其攜帶物品、貨物及運輸工具進行查驗與必要管制的措施;「國境管理暢通」則是以適當程序及資源配置,使合法人流、物流能有效完成通關。兩者不是互斥目標,應以風險管理、比例原則及跨機關協調兼顧。

法制上,得從《國家安全法》第 4 條所定安全檢查職權、《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入出國查驗與管制規定,以及海關、檢疫等相關法規掌握分工與權限。本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安全與便利並重」的架構作答:先指出國境檢查的安全目的,再說明如何管理會影響通關的因素,最後提出兼顧兩者的執行措施。答題重點不是主張全面加強或全面放寬檢查,而是讓查驗強度、對象與資源配置符合風險,並以合法、必要、適度的方式執行。

作答要點

一、以風險為基礎配置查驗資源

運用旅運、貨運、證件、申報、航班及情資等資料,辨識高風險人員、貨物與運輸工具,對低風險案件採快速查驗或簡化流程,將人力與設備集中於高風險目標。查驗應依據具體風險指標與法定職權執行,避免無差別、過度攔查,造成合法通關壅塞。

二、建立分流與快速通關機制

依旅客身分、通關資格及風險程度設置不同查驗動線,例如一般查驗、快速通關、需進一步查證等流程;貨物及運輸工具亦可依申報完整性、業者紀錄與風險等級安排查驗方式。透過預先申報、電子化資料核對、自動查驗設備及通關預審,縮短例行作業時間,並保留必要的人工查驗與複查能力。

三、整合機關資訊與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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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跨國犯罪和相關反制措施是國境管理的重要課題之一,為了減緩跨國犯罪造成之損害,在執法實踐上常是聚焦於「犯罪前」(Pre-crime)之有效治理,而不僅只是事後對於犯罪者之逮捕與判刑。請從犯罪評估、受害者保護、刑事司法治理等方面論述「犯罪前」治理可能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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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前治理」(pre-crime governance)與傳統事後刑事追訴的差異,以及預防犯罪時如何兼顧公共安全、基本權與程序正義。

「犯罪前治理」是指在犯罪尚未發生或尚未完成前,依犯罪風險、犯罪手法、犯罪網絡或易受害情境,採取情報蒐集、風險評估、邊境查察、預警、被害人保護及跨機關合作等措施。國境執法常見情境包括人口販運、走私、跨境詐欺、毒品及非法入出境等犯罪。

但風險評估只是在不確定資料下推估事件或傷害發生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證明特定人已犯罪,也不能把「高風險」等同「有罪」。犯罪前治理的核心難題,是如何在預防犯罪的同時,避免國家以預測代替證據、以行政措施變相處罰,或使真正的被害人遭到再次傷害。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答題可援引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訴訟法》、《人口販運防制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證人保護法》等規範。

解題方法

題目已提示三個面向,宜依「風險如何判斷—被害人如何保護—國家如何依法治理」依序作答:

  1. 犯罪評估:討論資料、模型及預測的不確定性,以及差別待遇與基本權風險。
  2. 受害者保護:討論跨境被害人的辨識、通報意願、安全、隱私及避免二度傷害。
  3. 刑事司法治理:討論執法權限、證據標準、程序保障、監督問責與跨境合作。

答案重點不是否定犯罪預防,而是說明預防措施須有法律依據、具體目的及必要範圍,並以可受檢驗的事實為基礎。

犯罪前治理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犯罪評估:預測不等於犯罪事實

資料品質與犯罪黑數問題。 犯罪預測常依據報案、查獲、移民或社福資料,但這些資料反映的不只是犯罪實況,也受到執法部署、報案意願、語言障礙及資源分配影響。某地區遭到較密集查察,便可能累積較多查獲紀錄;若再用這些紀錄預測風險並增加查察,就會形成「查得越多、看起來越危險、因而查得更多」的循環。

偏誤與歧視。 國籍、族群、居住地、經濟條件及移動型態等變項,可能被當作犯罪風險的替代指標。若資料本身帶有既存偏見,分析結果就可能使特定族群受到較密集盤查、監控或拒絕入境,形成標籤化與差別待遇。統計上與犯罪相關,也不代表個別人士具有犯罪意圖。

錯誤預測與過度干預。 預測結果必然存在誤判。若僅憑風險分數就限制人身自由、擴大搜索監控,或採取其他重大不利益措施,可能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風險評估適合用來安排預防資源或進一步查證,不能取代個案事實與法定要件。

資料保護與透明度。 跨機關及跨國資料共享,涉及蒐集目的、資料正確性、保存期間、存取權限及當事人權利。演算法或風險標準若不透明,受影響者難以知道自己為何被列為高風險,也難以更正錯誤資料或提出異議。因此須建立資料品質管理、用途限制、權限控管及定期檢核機制。

二、受害者保護:辨識、信任與安全必須並重

被害人容易被誤認為違法者。 人口販運或其他跨境犯罪的被害人,可能因遭控制、持有不實文件、非法入境或參與犯罪流程,而被當成非法移民或共犯處理。若只著眼於查緝與遣返,可能忽略其受脅迫、剝削或控制的處境,並使犯罪組織更容易逃避追訴。

受害者不一定願意揭露。 被害人可能受到犯罪組織威脅,也可能因語言障礙、創傷、債務、家庭牽連或擔心遭到拘留、遣返而不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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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境安全檢查常運用資訊科技之不同設計來進行航空之人流安檢,例如「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APIS)、「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dvance Passenger Processing System, APP)與「旅客姓名記錄」(passenger name records, PNR)等,請說明此等系統之內涵?

此等設計除了有效事前篩濾入、出及過境之管制對象而有利安檢外,另請從旅客、移民官員及移民署三方面論述其可發揮之其他功能?並請比較「航前旅客資訊系統」與「旅客姓名記錄」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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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旅客資料的資料來源、傳送時點、審查方式與使用功能。作答時要分清三種不同層次:

  • APIS(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以旅客身分及旅行證件資料為核心,供移民署在航班起飛前後進行查核。
  • APP(Advance Passenger Processing System,航前旅客審查系統):在旅客報到、核發搭乘憑證前即時查核,並將審查結果回傳運輸業者。
  • PNR(Passenger Name Record,旅客姓名記錄;我國法規稱「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以航空公司因訂位與運送業務所形成的旅客訂位、行程及搭乘資料為核心,協助移民署在訂位階段掌握旅客狀況並進行安全控管。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8 條及《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該法要求運輸業者依規定通報航班、乘員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並區分入國、出國與過境資料。現行法規係 112 年修正、113 年 3 月 1 日施行;本題以民國 115 年適用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系統內涵 → 三方功能 → APIS 與 PNR 比較」。先說明資料從哪裡來、何時傳送、用途為何,再從旅客、移民官員及移民署三方說明效益,最後比較 APIS 與 PNR 的資料本質及分析價值。這樣能避免只列反恐功能,漏答旅客服務與行政效能。

一、三種系統之內涵

(一)APIS:身分及旅行證件資料的航前通報與查核

APIS 是由運輸業者依規定向移民署通報航班及乘員資料,常見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旅行證件資料、入出國或過境身分等。這些資料多由旅客旅行證件或報到資料取得。

依《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航空器入境資料原則上於自啟程地起飛後 30 分鐘內通報;出境資料則於自我國機場起飛前 30 分鐘內通報。移民署據此事前篩濾入、出及過境管制對象,以利預作防範與處理。

(二)APP:搭乘憑證核發前的即時審查

APP 在旅客報到階段運作。運輸業者應於核發航空器搭乘憑證前,將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送交移民署;移民署即時查核後回傳結果。若旅客屬依法禁止搭載或應管制的對象,運輸業者依回覆結果處理,不核發搭乘憑證。

其特色是雙向、即時、逐筆處理,審查結果可在旅客登機前即時傳回航空公司。

(三)PNR:航空公司訂位及行程資料的分析

PNR 是航空公司為處理訂位、售票、劃位及運送服務所形成的旅客資料紀錄。依我國通報規範,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包含訂位日期、訂位代碼、完整行程、機票號碼、開票日期、劃位與登機狀態、座位號碼及其他搭乘航空器相關資料。

PNR 資料由旅客訂位及搭乘過程產生,可協助移民署在訂位階段預先掌握旅客行程。它與 APIS 的身分及證件資料互補,能提供行程與訂位脈絡供安全控管及風險分析。

二、除事前篩濾管制對象外的功能

(一)對旅客的功能

  1. 縮短通關等候時間:身分及航班資料預先傳送、查核,可使第一線人員事前掌握基本資料,減少現場重複查詢與處理時間。
  2. 提升通關流程順暢度:旅客資料可預先檢核,減少因資料缺漏或身分疑義造成的臨櫃延滯。
  3. 降低錯誤搭載或入境受阻的情形:透過 APP 在核發搭乘憑證前確認審查結果,旅客與航空公司可提早得知是否有須處理事項,避免抵達目的地後才發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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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入出國境執法不論是查驗、通關以及人蛇查緝等作為上,均涉及了情報之有效運用,並融入在申請簽證時之辨識以及跨越多個地點和機構的分層過程中,而希望藉助篩濾流程、使其發揮作用的人員和科技輔助等,以達成自動化和加速關鍵及時間敏感的驗證工作。請說明在此等簽證查驗之執法作為上,進行相關之情報蒐研可能面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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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在簽證申請、身分查驗及入境審查等分層流程中,執法機關如何蒐集、整合、分析並運用情報,以及這套流程會遭遇哪些限制與風險。

「情報蒐研」是將資料蒐集、來源查證、分析研判、成果傳遞及回饋,轉化為執法決策所需情報的過程。簽證查驗情報不是單看申請表或單一資料庫,而是比對申請人身分、旅行與移民紀錄、證件資料,以及跨機關、跨地點取得的資訊,以辨識偽冒、非法移民、人蛇活動或其他國境安全風險。

法制上,應以《入出國及移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職權規範為依據。涉及資料蒐集、利用、交換及生物特徵比對時,仍須符合職務目的、法定權限、必要性、比例原則及資料安全要求。本題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呈現「跨地點與機構、多層篩濾、人員與科技輔助、自動化及時效敏感驗證」等特徵,因此應從情報作業全流程分析問題,而非只回答查驗技術的缺點。可依序檢視:

  1. 資料取得與品質:資料能否取得、是否正確完整、是否及時更新。
  2. 跨機關整合與交換:資料能否互通,權限、格式及責任是否清楚。
  3. 分析研判與科技運用:能否準確辨識風險,避免錯誤比對與偏誤。
  4. 執法決策及權利保障:情報如何支援人工判斷,並受法律與監督機制限制。
  5. 執行與回饋:系統、人員及安全措施能否維持有效運作。

情報蒐研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資料不完整、品質不一且更新有時間差

申請人資料可能有拼音差異、姓名變更、別名、出生日期錯誤或證件資料不一致;不同國家與機關採用的欄位、語言、格式及資料標準也不相同。若資料來源過時、錯誤或缺漏,分析結果便可能失真;尤其名單與旅行、案件資料更新不及時,會造成風險未被識別,或已解除的警示仍持續影響查驗。

二、跨機關、跨國資料交換不易

簽證與國境執法涉及外交、移民、警察、海關、司法、情報等單位,也可能仰賴外國政府或國際合作資料。各方在法定權限、資料格式、保密等級、目的限制及分享意願上不一致,可能形成資訊孤島。即使建立交換系統,也會面臨誰可查詢、誰負責更新、如何追蹤使用,以及錯誤資料由誰更正等治理問題。

三、身分識別與資料比對容易產生誤差

姓名或出生資料相近者可能被誤認為同一人;假名、偽造證件、冒用身分或生物特徵品質不佳,也會增加查核難度。自動化比對雖能加快篩檢,卻可能產生「誤命中」或漏未命中。若把系統警示直接當成確定事實,可能導致無辜申請人遭延誤、額外盤查或錯誤處置。

四、情報來源的可信度與可查證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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