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類別預防組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犯罪預防領域愈來愈重視反社會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議題,尤其關注反社會人格之類型與犯罪的關係,其中德國精神醫學家施耐德(Klaus Schneider)的分類被引用較為廣泛,且對各國司法精神醫學影響也較大。依此,請說明反社會人格類型及其與犯罪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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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施耐德(Kurt Schneider)對「病態人格」的分類,以及哪些類型與犯罪的關聯較密切。施耐德所稱的病態人格,並不等同於今日單一診斷的「反社會人格障礙」;他將人格異常分成十種類型,其中與犯罪特別相關的是情感冷漠型與意志薄弱型。
施耐德的病態人格概念著重人格特質對本人或他人造成痛苦、困擾及社會適應問題。人格異常本身不等於精神病,也不能單憑某一人格類型認定一個人必然犯罪。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層:
- 先完整列出施耐德的十種病態人格類型,並簡述各型主要特徵。
- 再指出與犯罪關聯較密切的類型,說明其犯罪傾向與可能機制,最後補充人格類型與犯罪之間不是必然因果關係。
施耐德的十種病態人格類型
- 情緒高昂型:平時樂觀、活潑、精力旺盛;情緒高昂若過度,可能呈現輕躁狀態,行事欠缺節制。
- 憂鬱型:長期悲觀、消沉、自責,容易以負面角度看待自己與環境。
- 缺乏自信型:對自己能力欠缺信心,包含較敏感、容易受傷的一類,以及反覆懷疑、拘泥細節的強迫傾向一類。
- 狂熱型:執著於特定理念或信念,可能為了堅持其主張而與他人衝突。
- 情緒不穩定型:情緒容易隨外在刺激起伏,反應快速且變化大。
- 求注意型:強烈渴望受到注意、肯定或被視為重要人物,可能藉誇大表現、說謊或操弄他人達成目的。
- 情感冷漠型:缺乏同情、憐憫及罪惡感,對他人痛苦較無感受,也較少因傷害他人而自責。
- 意志薄弱型:缺少持續性與自我控制,容易受他人或環境影響,難以抵抗誘惑或壓力。
- 意志衰弱型:容易疲倦、緊張,心理耐受力較弱,常感到身心不適,面對壓力時適應能力不足。
第 二 題25 分
臺灣社會殺人事件時有所聞,探究殺人犯罪之成因至為複雜,請依照國內外研究成果,說明殺人犯罪之防治應採取哪些妥適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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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殺人犯罪成因複雜,不能只歸因於個人品格、精神疾病或單一社會因素。依犯罪學與公共衛生研究,宜採取生態系統觀點,從個人、家庭與親密關係、社區及整體社會等層次辨識風險與保護因素,再以初級、次級、三級預防串連對策。
殺人犯罪可概分為親密關係或家庭殺人、熟人衝突、幫派或群體暴力、財物或其他犯罪伴隨的殺人,以及隨機攻擊等類型。不同案件的動機、被害人與加害人關係、風險訊號及可介入時點不同,防治應依案件型態調整。
國內外研究常見的風險因子包括:過往暴力或犯罪紀錄、酒精與藥物濫用、急性衝突與報復、家庭暴力、社會孤立、失業與經濟壓力、高風險同儕或幫派,以及取得致命工具的便利性。這些因素是風險指標,不代表任何具備其中一項的人都會殺人;防治應重點放在可改變的因素與明確威脅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適合用「成因多元—分層介入—依類型施策—評估成效」作答:
- 先指出殺人犯罪並非單一原因造成,採生態系統觀點整合個人、關係、社區與社會因素。
- 依初級、次級、三級預防安排介入時點:普遍降低暴力風險、辨識並處理高風險情境、避免再犯與減少被害。
- 將研究支持的措施落到具體場域,例如家庭暴力、酒精相關暴力、青年與社區暴力、犯罪熱點及出獄後再犯防治。
- 以跨機關合作及資料評估作結,說明如何持續修正政策。
這種寫法可避免只列「加重刑罰、加強巡邏」等單一手段,也能展現從預防、早期介入到再犯控制的完整架構。
防治對策
一、初級預防:降低暴力發生的根本風險
(一)強化家庭與兒少支持
兒少受虐、目睹家庭暴力、親職失能及缺乏穩定照顧,可能增加日後暴力與犯罪風險。應提供親職教育、家庭訪視、兒少保護及早療服務,及早處理虐待、疏忽與高衝突家庭情形;學校則可推動情緒管理、衝突處理、同理心與非暴力溝通教育,培養面對挫折及糾紛的能力。
(二)減少酒精與藥物造成的暴力風險
酒精與藥物可能削弱自我控制、加劇衝突並提高暴力嚴重程度。除毒品防制及成癮治療外,亦可透過酒類販售管理、飲酒場所安全管理、業者與工作人員訓練,以及對酒後鬥毆熱點加強管理,降低酒精相關暴力。政策應同時提供治療與社會支持,不能只依賴刑罰。
(三)改善社區環境與社會條件
在治安風險較高的社區,應結合地方政府、警察、學校、社福及民間團體,改善照明、公共空間管理與高風險場所秩序,並提供青年課後活動、就業訓練及可信任的成人支持。對貧窮、失業、社會排除等結構性因素,應以社會福利、教育與就業措施降低長期風險,避免將社區居民一概視為犯罪者。
(四)管理致命工具與提升緊急應變
依國內法令落實槍枝、刀械及其他危險物品之管理,降低具明確暴力威脅者取得或使用致命工具的機會;同時強化警察、醫療與社福機關在暴力事件中的通報、急救、創傷照護及危機處理。限制致命工具的政策應兼顧合法使用、依法執行及實際風險評估。
二、次級預防:辨識高風險情境並及早介入
(一)建立跨機關風險辨識與個案管理
殺人案件發生前,有些會出現反覆威脅、跟蹤騷擾、違反保護措施、持續家庭暴力、武器威脅或快速升高的衝突。警察、社政、衛政、學校及司法機關應依法分享必要資訊,採跨專業評估與個案管理,確認威脅急迫性、被害人安全需求及可介入資源。評估結果應隨新資訊更新,並避免以單一標籤或工具分數取代專業判斷。
(二)強化親密關係與家庭暴力防治
第 三 題25 分
為了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立法院於 2023 年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請說明此次修法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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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民國 112 年(2023 年)全文修正的方向與制度變革。修法核心是將過去較著重「補償」與「保護」的制度,提升為以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尊嚴、人權與權益為中心,並由國家整合各機關及民間資源,提供持續、完整的支持。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次全文修正於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公布,主要規定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
解題方法
這是修法申論題,宜先概括修法理念,再依制度面向分項說明。答題可將修法整理為「治理與服務、程序與安全、修復與補償、組織改革」四個層次,既呈現制度全貌,也能說明被害人權益如何落實。
本法全文由原有 45 條大幅修正為 7 章 103 條。修法重點可分述如下:
一、提高政策層級,建立跨部會合作
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督導,並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的權責,促使警政、司法、衛生、社政等機關協力提供服務。修法也強化權益告知、服務轉介及資訊統計等機制,使被害人較能及時取得所需協助。
二、增訂保護服務專章,擴大服務範圍
新法增訂「保護服務」專章,明定保護機構應提供的服務,並強化以被害人及其家庭需求為中心的服務模式。協助內容涵蓋生活、就學就業、醫療、心理、法律及經濟等面向;對重傷被害人及其家屬,也加強長期照顧與身心支持。服務提供時點亦予放寬,不再只著眼於犯罪案件進入特定司法階段後的協助。
三、強化法律訴訟協助與被害人知情權
修法明定被害人及家屬得獲得法律訴訟相關協助,並強化其知悉案件進度、權益及可利用服務的機會,使其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獲得適當支持。
四、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第 四 題25 分
日前某名人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身心傷害,為了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於 2024 年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請說明此條例明訂哪些違法行為?又其修法特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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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性剝削行為的定義,以及民國 113 年(2024 年)修法如何補強對兒少性影像的防制。答題宜先依條例第 2 條列出性剝削行為,再說明修法對影像犯罪、網路處理及被害人保護的強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稱修法,係指立法院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2 日三讀通過、同年 8 月 7 日公布的修正。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將性剝削行為分成四類: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利用兒少性交或猥褻供人觀覽、涉及兒少性影像或相關物品的行為,以及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色情活動。再聚焦本題所述「購買兒少性影像」,說明修法將支付對價取得或觀覽、無正當理由持有等行為納入規範,並補充影像下架、網路巡查與偵查支援措施。
條例明訂的性剝削行為
依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括下列行為: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他人觀覽。
- 涉及兒少性影像或相關物品的行為,包括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從事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類似行為。
本題所述名人向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核心在第三類。依條例第 39 條,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第 44 條,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相同範圍的罰金。依具體行為及證據,購買者可能涉及支付對價而持有,或支付對價觀覽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