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交通組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交通組
試題代碼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確立九大面向之基本政策,並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計畫及道安推動組織。為讓道安工作有整體計畫遵循與落實:

(一)請說明九大面向中,與警察道安工作關係最密切之 2 個面向及其內涵。(9 分)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對於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架構關係與辦理年期為何?(6 分)

(三)請就「113 至 116 年期國家道安計畫」中,警察機關推動計畫所針對之課題與對應採行策略提出看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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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章的九大政策面向、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的層級與年期,以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113 至 116 年)」中警察機關負責的執法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與警察道安工作關係最密切的兩個面向及內涵

九大面向依序為: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執法、緊急醫療救護、保險、研究與發展。就警察機關的職掌而言,關係最密切者為執法與教育宣導。

1. 執法

基本政策要求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的稽查、取締與處罰。警察機關應依道路交通法令執行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並運用事故與違規資料辨識高風險行為、時段及路段,安排執法勤務。其目的在使違規受到適當處罰,提升違規成本與守法意識,預防交通事故。

2. 教育宣導

基本政策要求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並推廣道安宣導活動。警察機關可結合校園、社區及地方道安會報,針對高齡者、行人、機車騎士及易違規族群宣導安全用路觀念,並將執法現場常見違規與事故風險轉化為宣導素材,促進民眾知法、守法及互相禮讓。

**作答重點:**執法是警察的直接法定職務;教育宣導則能從源頭降低違規與事故風險,與警察的交通管理及事故防制工作相互補充。

(二)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架構關係與辦理年期

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18 至 20 條,計畫架構為「中央綱要、中央年度推動、地方年度執行」:

  1. **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基本政策研議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計畫應訂定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2. **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國家綱要計畫訂定,規劃各年度應辦理事項;各機關並應相互配合提供職掌資料。
  3. **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依國家綱要計畫及中央年度推動計畫,並考量地方事故特性訂定,且須落實執行。

因此,期程是國家綱要計畫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中央部會推動計畫及地方政府執行計畫均按年辦理。「113 至 116 年期國家道安計畫」即屬四年期國家綱要計畫。

(三)警察機關推動計畫的課題、策略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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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於 10 年內第 2 次違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規定,如肇事致人死亡者,從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設於民國 114 年 5 月)起,一直到駕駛人再依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時,請將前述期間自行區分階段,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該駕駛人、汽車所有人的相關處罰與規範有哪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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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酒駕累犯的行政處罰」、「酒駕肇事致死的駕照效果」及「汽車所有人明知仍放任駕駛的責任」分開判斷,再依事故後的處分執行、不得考領期間及重新考領資格排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 5 月有效法規為準。**題目情境為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於 10 年內第 2 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解題方法

先依序確認三件事:

  1. 駕駛人是 10 年內第 2 次酒駕,適用第 35 條的累犯罰鍰及車輛處置規定。
  2. 本次事故致人死亡,除累犯效果外,另依第 35 條及第 67 條處理駕照吊銷與不得考領期間。
  3. 汽車所有人須另看是否「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此項責任不因駕駛人受罰而當然成立,須有法定要件。

分階段說明

一、事故發生及查獲時:駕駛人處罰與車輛處置

依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改為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題另有「10 年內第 2 次」的累犯事實,依第 35 條第 3 項,汽車駕駛人依該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按命題時汽車酒駕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15 萬元。累犯規定並要求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因此,本案駕駛人受罰鍰、車輛移置保管及駕照吊銷處分;因本次事故致人死亡,並受不得再考領駕照的限制。第 68 條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所持有各級車類的駕駛執照。

二、汽車所有人:須符合「明知而不禁止」要件

依第 35 條第 7 項,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同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卻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年。

本題若所有人符合此項「明知而不予禁止」要件,除須依第 1 項受罰鍰外,還要受吊扣汽車牌照二年的處分。該罰鍰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酒駕的罰鍰範圍裁處;所有人並非本題所述的酒駕累犯駕駛人,不因駕駛人累犯而直接承受駕駛人的累犯罰鍰及吊銷駕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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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警察機關應依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製作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哪些事項應詳加勘察、蒐證與詢問關係人?(10 分)

(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列事項,是否即為肇事原因?請舉例並說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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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的事故現場勘察、蒐證及詢問項目,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證明力與法律定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察機關依現場調查資料所作的初步研判,用來呈現事故相關的可能肇事原因或違規情形;它不是最終的肇事責任認定,也不拘束鑑定機關或法院。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直接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六款作答,再補充該條第二項所定的調查紀錄方式。第二小題則從「初步研判」與「最終責任認定」的差別切入,並以事故中常見的違規與因果關係問題舉例說明。

(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勘察、蒐證與詢問的事項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及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1. 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例如道路線形、路口配置、號誌、標誌標線、視距、照明、天候及路面狀況。
  2. 地面因事故形成的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例如煞車痕、刮地痕、撞擊痕、碎片、血跡、油漬及散落物分布。
  3. 駕駛人身心狀況,以及人、車損傷的痕跡、程度與附著物狀況:例如駕駛人是否受傷、疲勞或有酒精影響跡象;車體碰撞部位、損傷程度及附著物。
  4. 事故當事人、車輛的位置及形態:包括事故後人車所在位置、車輛方向、停留姿態及相互位置關係。
  5. 事故過程中的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例如行進方向、速度或行為變化,以及碰撞前、碰撞點、停止位置等相關位置。
  6. 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的跡證:例如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影像及車輛資料紀錄設備資料。

依同條第二項,勘察、蒐證時應儘量讓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並將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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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日發生一起 78 歲長者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涉嫌肇事逃逸,高速駛離時又釀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案讓高齡者換照等駕駛執照管理相關議題引發議論:

(一)請說明「75 歲以上高齡者定期換發駕照」制度之目的、制度實施日期後才屆滿 75 歲者之換照期限及駕照效期,以及不依規定辦理換照之處理機制。(15 分)

(二)請說明高齡駕駛人換照制度之實施對象以及制度實施對象與換照效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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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之 2、第 76 條所定的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制度以年滿 75 歲作為定期檢視駕駛適格性的節點,透過體格檢查及認知功能測驗(或提出無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確認駕駛人仍適合駕車,維護本人及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民國 114 年規定,重點為實施日期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以及實施日期前後年滿 75 歲者的不同處理方式。

(一)75 歲以上高齡者定期換發駕照

1. 制度目的

高齡者可能因身體機能或認知能力變化,影響駕駛安全。定期換照制度要求駕駛人接受體格檢查及認知功能評估,或提出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的證明,作為繼續駕駛的適格性確認;若不適合駕駛,也可及早停止駕車,降低交通事故風險。

2. 實施日期後才屆滿 75 歲者:首次換照期限及效期

自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新領照或未滿 75 歲駕駛人已領有的普通駕照,效期至年滿 75 歲止。年滿 75 歲後,原則上每滿 3 年換發一次。

首次換照可在原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1 個月至屆滿後 3 年內辦理。換照時須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首次換照後的駕照效期至 78 歲生日為止;後續則每 3 年換照一次。

3. 不依規定辦理換照的處理機制

未依規定換照,且未繳回駕照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6 條辦理:駕駛人不得再駕車;監理機關得公告註銷駕照並追繳。

此外,實施日期後才屆滿 75 歲者,若持逾期駕照駕車遭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若在舉發通知單日期起 3 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照,則不予處罰。

如駕駛人尚未完成首次換照,期間又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處分,則須於監理機關通知後 3 個月內辦理換照;逾期未辦者,依前述規定辦理繳回、公告註銷及追繳。

(二)高齡駕駛人換照制度的實施對象及換照效期

1. 實施對象

依民國 114 年制度,對象為領有普通汽車或機車駕照的駕駛人,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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