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警察偵查犯罪應遵守之原則為:①民主 ②自由 ③法治 ④科學 ⑤人權。以下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警察偵查犯罪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民主、法治、科學、人權。題幹列出的五項中,「自由」不在這組原則之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手冊確認應遵守的四項原則,再對照題目編號:

  • ①民主:符合
  • ②自由:不符合
  • ③法治:符合
  • ④科學:符合
  • ⑤人權:符合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③④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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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犯下列哪些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請選出正確者:①刑法公共危險罪 ②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③刑法詐欺罪 ④刑法傷害罪 ⑤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定的強制採樣對象。判斷時要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逐一核對題目列出的罪名是否屬於條例規定的犯罪類型;不能只依犯罪是否重大或是否可能留下生物跡證判斷。

題幹所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採樣,須符合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與犯罪類型。本題列舉罪名中,公共危險罪、妨害性自主罪、傷害罪,以及搶奪、強盜、海盜罪,均屬本題應選的類型;詐欺罪則不在本題所依據的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把五個罪名依序標記為符合或不符合強制採樣的犯罪類型,再對照選項組合:

  • ①刑法公共危險罪:符合。
  • ②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符合。
  • ③刑法詐欺罪:不符合。
  • ④刑法傷害罪:符合。
  • ⑤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符合。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⑤,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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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案件在偵查中,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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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原則與例外。偵查原則上不公開,以維護偵查程序、保障相關人的名譽與隱私,並落實無罪推定;但在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確有必要時,特定事項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列出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的情形;第 9 條則明定,即使符合第 8 條的例外,仍有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項,其中包括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供述,以及是否自首或自白。第 8 條的公開例外,不等於偵查內容可以不加限制地發布。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對應到第 8 條,再逐項辨認選項是否屬於該條所列的公開事由。接著要用第 9 條檢查是否有不得公開的內容。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雖然有第 8 條公開事由,卻仍受第 9 條禁止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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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終止合作關係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終止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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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時,終止合作關係的事由。法規列舉的終止原因包括:有事實足認第三人不適任、原遴選原因事實消失,以及蒐集目的已達成。題幹要求找出「不包括」的原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否定詞「不包括」,再將各選項與法規所列的終止事由逐一比對。是否欠繳稅款,並非法規列明的終止合作原因,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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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不同證物之處理原則,請選出最正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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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證物的採取與包裝原則:依證物性質選擇適當工具及容器,避免污染、破壞、遺失或造成危險。火炸藥殘留物可能具有易燃、爆炸或靜電敏感性,送鑑時須避免使用可能引發危險的包材與容器。

本題主要涉及證物處理實務,無須引用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採證原則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採取工具」與「包裝材質」是否符合證物特性。火炸藥應優先確認容器不會增加引燃或爆炸風險;彈頭、彈殼及纖維等微量跡證,則須避免金屬工具造成刮損或污染,並採用適當容器保存。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火炸藥送鑑時,應避免使用塑膠夾鏈袋,以及金屬、玻璃、陶瓷等硬質容器封裝。這類包材可能因靜電、摩擦、碰撞或容器破裂等因素增加危險,故題述「嚴禁」符合本題所採用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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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警察執行圍捕任務時之封鎖現場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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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圍捕時的現場封鎖與警戒原則。封鎖範圍與警戒方法,應依現場環境、危險程度及任務需要調整;警戒的目的在於控制現場、避免民眾進入危險區域,並維護圍捕與後續處置安全。

本題屬於勤務作為原則的判斷,未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初期封鎖」與「民眾行動」兩個關鍵語句。初期現場狀況尚未完全明朗,封鎖線宜保留足夠範圍,便於掌握現場、部署警力及防止危險擴大;不能為了不妨害民眾行動而將封鎖線縮得過小。因此,主張初期封鎖線宜縮小的選項,與圍捕現場的安全控制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封鎖範圍及警戒方式須依現場環境與事實需要彈性決定,不能一概採用相同範圍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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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實施現場測繪之順序:①刑案現場 ②現場重要證據 ③刑案現場周圍。依序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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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測繪的先後順序。現場測繪應先掌握周圍環境與現場的相對位置,再測繪刑案現場,最後測繪現場內的重要證據,順序為:

③ 刑案現場周圍→① 刑案現場→② 現場重要證據③\ \text{刑案現場周圍} \rightarrow ①\ \text{刑案現場} \rightarrow ②\ \text{現場重要證據}

解題方法

依「由外而內、由整體到局部」的原則判斷:先記錄周圍環境與現場的相對位置,再描繪現場整體配置,最後標示重要證據的位置與彼此關係。這樣能保留現場的空間脈絡,也便於後續比對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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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現場處理之「調查組」的任務範疇,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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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現場處理」中各組的任務分工。重點是辨認「調查組」負責蒐集現場情況與相關人員陳述、觀察周遭環境及必要時搜尋跡證;跡證的採集與保存,則屬現場勘察、採證工作範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工作性質:訪問關係人、觀察環境與案發條件、搜查相關處所,都是為了調查案情及發掘線索;至於採集跡證並依特性處理、保存與封緘,則是專業採證及跡證保全工作。題目問「不屬於調查組」的任務,因此選出跡證採集與處理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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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下列何種罪嫌之適用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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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的通訊監察罪名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其中一類罪嫌,並且另具備「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及「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等條件,才得聲請通訊監察:

  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法條列舉的特定罪名。
  3. 特別法另外列舉的特定罪名。

所以,選項即使罪名不在第一類的刑度門檻內,也可能因列於特定罪名清單而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的適用類型:列舉罪名優先按條文清單核對;不在清單內的,再看該罪的最輕本刑是否達三年以上。題目問「適用有錯誤」,應選不符合任何一類者。

選項分析

  • (A) 預備犯毀壞軍用車輛:錯誤的是題述判斷方式,非本題答案。 毀壞軍用車輛屬《刑法》第 106 條所規範的犯罪;該條第 3 項列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的特定罪名清單。因此,不能只因其為預備犯,就排除通訊監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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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偵訊(詢)時之作為,以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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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時的程序規範,重點在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的「分別訊問」原則,以及偵查傳訊、訊問方式和給予被告陳述機會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刑事訴訟法條文。尤其注意第 97 條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且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題目 B 將「分別訊問」改成「合併訊問」,直接違反條文,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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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程序:①人別詢問 ②了解案情 ③權利告知 ④實施詢問。依序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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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嫌疑人詢問的基本程序順序。依題目所採的程序架構,應先了解案情,再確認受詢問人的身分,接著告知其法定權利,最後實施詢問;順序為:

②了解案情→①人別詢問→③權利告知→④實施詢問②了解案情 \rightarrow ①人別詢問 \rightarrow ③權利告知 \rightarrow ④實施詢問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權利告知須在正式詢問前完成。

解題方法

按程序功能排列即可:

  1. 了解案情:先掌握案件基本情況與詢問方向。
  2. 人別詢問:確認受詢問人的姓名、身分等資料。
  3. 權利告知:在正式詢問前告知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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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等候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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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的訊問程序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後,於偵查中等候辯護人到場,等候期間不得逾 4 小時;等候時間不得算入該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的 24 小時訊問期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這段等候時間上限是 4 小時,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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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得為輔佐人之人陪同在場。以下何者不得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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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3 項所定的陪同在場輔佐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有得為輔佐之人陪同在場;當時法條列出的親屬資格,須依第 35 條第 1 項判斷: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輔佐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親屬身分依親等範圍判斷;社工人員則看是否由主管機關或相關社福機構指派。法條的親屬範圍只到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因此四親等旁系血親不在列;配偶則明文列入。指派社工陪同也屬法條明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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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而製作筆錄時,以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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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詢問筆錄製作的形式要求,以及《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製作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筆錄須避免事後增改或留下可供填寫的空間;完成後也須讓受詢問人確認記載,並依規定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則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筆錄製作的形式規則,特別留意「可留空行」是否符合規定。筆錄不得竄改、挖補,也不得留空行;因此,A 所述「可留空行以做為更改使用」違反規定,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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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偵查實務上逮捕被告後,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經過之時間可不計入,下列何者不包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第 1項:第 91 條及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的 24 小時,遇到法定障礙事由時,該段經過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在法定列舉事由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第 93 條之 1第 1項第 1款列有「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遲滯期間」;第 3款列有依同法第 100 條之 3不得詢問的期間;第 8款列有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93 條之 1第 1項的法定事由即可。關鍵在於該條採列舉方式,不能只因某段時間與追查犯罪有關,就把它算作不計入 24 小時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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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於逮捕之時起幾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法得不予解送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 16 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司法警察逮捕後,解送檢察官訊問的期限」,再套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的 16 小時規定。

題目起算點是「逮捕之時」,期限終點是「解送檢察官訊問」;這不是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期限。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的規定,處理的是另一階段,因此不能拿來回答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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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於夜間亦得入內之處所,以下何者不包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或扣押的限制與例外。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第 147 條則列出夜間仍得入內的處所:

  1.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之處所。
  2.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夜間公眾可以出入的處所,且仍在公開時間內。
  3.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行為的處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列出的三類處所。條文沒有列入的「緩刑人居住處所」,即是不包括在夜間搜索或扣押例外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假釋人住居之處所: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明列「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屬夜間得入內搜索或扣押的處所。
  • **(B) 緩刑人居住之處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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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但應於執行後幾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 的急迫扣押及事後報告期限。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規定,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且有立即扣押必要時,司法警察得逕行扣押;由司法警察執行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司法警察執行急迫扣押」後的法定報告期限,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 判斷。條文明定三日內,故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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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事由,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以下情形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無搜索票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事由。住宅搜索原則上須依法聲請搜索票;只有符合法定例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才得無票搜索。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判斷。​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下列情形之一,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2.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3.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列出的三種情形。題目問「何者非屬之」,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中的選項即可。法條例外所列的是逮捕、追躡逮捕及急迫犯罪情形,並沒有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由的概括搜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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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搜索應用搜索票,其應記載下列哪些事項?①案由 ②應拘押之犯罪嫌疑人 ③應扣押之物 ④應搜索之處所 ⑤有效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關於搜索票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搜索票應記載:

  1. 案由。
  2.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3. 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4. 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並應將搜索票交還。

因此,題目中的①案由、③應扣押之物、④應搜索之處所、⑤有效期間均屬法定記載事項;②「應拘押之犯罪嫌疑人」不是條文所列文字。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逐項判斷。特別注意,條文第 2 款是「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並沒有「應拘押」這個要件;搜索與拘提、羈押是不同的強制處分,不能把它們混為一談。

正確組合為①③④⑤,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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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受理告訴乃論罪之案件時所應注意之事項,以下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告訴權人數人時的期間效力,以及撤回告訴與共犯間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者,其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告訴。第 239 條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規則與刑事訴訟法條文。特別注意兩種容易混淆的效力:

  • 數名告訴權人之間:一人逾期,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 共犯之間:對一名共犯告訴或撤回告訴,原則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明文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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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警察於案件移送時認為有刑事訴訟法中羈押必要之情形,應將其具體事實記明於移送(報告)書中。下列何者適用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原因,以及「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立即被發覺」是否屬於羈押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法定情形,並符合羈押必要性要件時,法院得裁定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則另規定,對於該條列舉的特定犯罪,若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也得羈押。

題目所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屬於現行犯的概念,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並非第 101 條或第 101 條之 1 的羈押原因。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羈押事由:

  • 逃亡、逃亡之虞,以及湮滅、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屬第 101 條所列的羈押原因。
  •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屬第 101 條之 1 的預防性羈押原因,但須符合該條列舉的犯罪類型及其他法定要件。
  • 犯罪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是現行犯的判斷標準,不能直接當作羈押原因。

因此,將現行犯情形列為「羈押必要之情形」的 (B) 適用錯誤。

選項分析

(A)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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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處理少年事件移送事項,下列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的「少年」年齡、少年保護事件範圍,以及司法警察知悉相關事件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所稱少年,是指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依當時第 3 條,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屬於少年法院處理的事件。當時第 18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此類事件,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

解題方法

先用年齡範圍排除不符「少年」定義的選項,再核對行為是否屬於當時第 3 條規定的少年事件,最後判斷司法警察依法應採取的處理方式。命題關鍵是辨認:當時「參加不良組織」等情形,仍列在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事件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當時少年是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不是 10 歲以上、未滿 16 歲。選項所列年齡不符法定範圍。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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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下列何者非屬警察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其中「口頭聲請」對應法條的「言詞聲請」;「秘密聲請」則不在法條列出的聲請方式之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先抓住法條列舉的三種方式,再逐一對照選項:

  • 言詞
  • 電信傳真
  •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這三種都屬法定聲請方式;沒有列入的「秘密聲請」即為答案。這裡的「秘密」不是一種聲請傳送方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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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警察實施犯罪偵查,對嫌疑人陳述互有出入或推諉時,使其交互質問。請問:交互質問不適用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互質問」的適用對象。警察偵查時,若嫌疑人或相關人員的陳述互有出入、彼此推諉,可安排相關人員當面質問,以釐清矛盾。其重點在於比較與案件相關的不同身分者之陳述;「證人間相互對質」不屬於本題所指的交互質問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適用」的對象,再逐一檢視對質雙方是否包含嫌犯,以及是否涉及嫌犯與共犯、被害人或證人間的陳述矛盾。A、C、D 均是嫌犯與其他相關人員之間的對質;B 則只有證人彼此對質,故選 B。

本題依官方答案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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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證據之法律有效性,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證據的證據能力,重點包括免予舉證的顯著事實、自白的任意性、夜間詢問限制,以及鑑定人具結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否作為法院認定事實依據的資格;證據是否可信、證明力高低,則是另一層次的判斷。即使證據內容看起來可靠,也不能因此略過法律要求的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事實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別確認法律是否明定「不得作為證據」。本題的關鍵在於:鑑定意見雖屬科學證據,仍須符合鑑定程序;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會影響證據能力。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法院職務上已知者,無庸舉證。因此,法院已顯著的事實不必另行提出證據證明。

(B)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的自白須出於任意性。疲勞訊問可能損害受訊問者的自由意志;若自白因此非出於任意,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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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現場數位證物之處理或蒐證,請選出正確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證物在現場的優先保全、現場紀錄,以及與其他跡證採證的順序。數位證物容易因人為操作、設備變動或資料遭刪除而滅失,處理時應先控制現場,避免嫌疑人或其他人接觸設備與資料,再進行辨識、紀錄、蒐集及保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數位證物的現場保全原則:是否優先防止證物遭接觸或變動、是否仍需記錄現場狀態,以及是否應忽略周邊設備或其他種類跡證。題目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數位證物處理原則說明。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抵達現場後,應先控制現場並隔離犯嫌與數位證物,防止犯嫌操作、關閉、移動設備,或刪除、變更資料。這是避免數位資料遭破壞或污染的基本保全作為,符合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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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詢(訊)問筆錄之實施,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關於詢問被告、製作筆錄、夜間詢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所載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者,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法規要點:A 是筆錄與錄音不符的證據效果;B 是詢問被告時應給予的陳述機會;C、D 則涉及夜間詢問的定義與限制。逐一核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筆錄記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時,該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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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四面向連結理論(four-way linkage theory)」中的核心項目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四面向連結理論(four-way linkage theory)是犯罪現場勘察與跡證分析的觀念,強調透過跡證建立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聯。跡證可以呈現人、物與場所接觸或移動的痕跡,協助釐清犯罪過程與各方關係。

本題問的是理論中的核心項目。四個選項中,作為連結媒介、具有關鍵證據功能的是「跡證」。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linkage(連結)」:重點在於哪一項能將現場、嫌疑人與被害人串連起來。犯罪現場、嫌疑人及被害人是被連結的對象或情境;跡證則是建立連結的媒介,因此選擇跡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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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犯罪現場之蒐證方法適用於室內現場,且係依據空間格局劃分區域以分組進行搜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常見的搜尋模式,以及各模式如何依現場形狀與搜尋方式區分。分區式(Zone)是按照現場的空間格局劃分區域,再由不同人員或小組分區搜尋,適合室內等可明確劃分空間的現場。

解題方法

掌握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室內現場」與「依據空間格局劃分區域以分組搜尋」。這正是分區式的特徵:先依房間、樓層或其他空間界線劃分,再由各組負責特定區域,以利分工與確認搜尋範圍。

選項分析

  • (A) 線條式(Line):錯誤。 搜尋人員排成一列,沿同一方向平行前進,逐步覆蓋較大範圍,常用於開闊或狹長區域;重點是隊伍依線形推進,不是依室內格局分區。
  • **(B) 放射式(Ray):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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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關於強制採樣之檢體採樣順序,何者為最優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第 4 條所定的 DNA 檢體採樣優先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執行採樣時依序為:唾液、血液、毛髮。此順序兼顧採樣便利性與採樣方式限制:唾液可由執行機關採取;血液則應由醫事人員採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採樣順序何者最優先」,而非比較哪種檢體的 DNA 鑑定效果。依規定排序,唾液列第一,因此選擇唾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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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物證身分之檢測結果,往往直接關係著案情真相。請問:檢測疑似血液之紅色斑跡是否真為血液,此種檢測過程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物證檢測中「鑑別」(identification)的意義:判斷檢體屬於哪一類物質,或確認其是否為特定物質。題目要判斷紅色斑跡是否為血液,屬於物證的種類與身分判定,因此是鑑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是否真為血液」。這是在判定檢體的性質與類別,而不是把兩件物證拿來比對,也不是解讀物證對案情代表的意義,故選「鑑別」。

選項分析

  • (A) 確認(confirmation)錯誤。 確認通常指以較具專一性或確證力的方法,確認初步檢驗結果。題目問的是辨認斑跡是否為血液,依本題所採用的物證術語分類,答案為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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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對於偵查中之刑案,下列何者最不宜洩漏給媒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不公開及偵查資訊對偵查工作的影響。偵查中對外說明案件,應避免揭露足以妨害偵查、影響證人作證或侵害個人權益的資訊;尤其目擊證人的身分,若遭公開,可能使證人承受壓力、遭受威脅,或影響後續指認與陳述。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偵查人員對外說明案件,仍應遵守相關規範,並衡量公開資訊是否妨礙偵查或危及相關人員安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資訊公開後,對偵查及案件關係人的影響。案發時間、地點、嫌疑人特徵等資訊,在不危及偵查的前提下,可能有助於徵求線索或請民眾協助;目擊證人身分則直接暴露證人,通常不宜提供媒體。因此選擇對證人安全與偵查影響最大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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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初抵犯罪現場之員警對於目擊證人必須先予以確認出來,其後應緊接下列何項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初抵犯罪現場時,員警對目擊證人的處理順序。確認目擊證人後,應儘速進行初步訪談,掌握其所見所聞、觀察位置與時間等基本資訊,並記錄身分及聯絡方式,以利後續調查。

解題方法

依犯罪現場處理的基本流程判斷:先辨認並確認目擊證人,再趁記憶尚清楚時進行初步訪談,蒐集案件相關線索。這個階段重在了解證人看見什麼、何時看見、從何處觀察,以及是否還有其他證人或相關資料;不是正式偵訊,也不是先將證人排除在現場之外。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犯罪偵查的現場處理原則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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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被告之訊(詢)問程序,請選出正確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程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準用本章相關規定。

解題時要辨明各條文的實際要求,尤其留意選項是否把「應告知」誤寫成「先詢問」、把例外條件顛倒,或把法條用語改成較絕對的說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97 條、第 99 條及第 100 條之 1:

  • 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法定事項,包括得選任辯護人。
  • 第 97 條規定被告請求對質時,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 第 99 條規定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或命其以文字陳述。
  • 第 100 條之 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其中只有選項(C)符合第 100 條之 1 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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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哪些情況之陳述得為證據?①被害人家屬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②被告的朋友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③被告的朋友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非明顯不可信的陳述 ④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非明顯不可信的陳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規定:

  • 第 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 第 2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因此,判斷時先看陳述人是否為被告以外之人,再看陳述對象及階段是否符合條文;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者,另看是否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

解題方法

①、②都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陳述,符合第 159 條之 1 第 1 項。該項不以陳述人是被害人家屬或被告朋友為區別。

③、④都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且題目明示「非明顯不可信」,符合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的規定。

四項均得為證據,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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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刑事 DNA 鑑定於實務上可應用於哪些面向之鑑識?①男女性別之判定 ②死亡原因之判定 ③犯罪現場菸蒂之抽菸者身分判定 ④家族親緣關係之判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 DNA 鑑定的用途。DNA 鑑定可利用檢體中的遺傳標記,判定生物性別、比對個人身分,也可分析家族親緣關係;但 DNA 本身通常不能直接說明個體的死亡原因。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 DNA 鑑定能否提供該項資訊:

  • 性別判定:可依性染色體等遺傳標記判斷。
  • 死亡原因判定:須依解剖、病理及毒物等資料綜合判斷,DNA 鑑定通常不負責判定死亡原因。
  • 菸蒂抽菸者身分判定:可從唾液等生物檢體取得 DNA,與特定對象比對。
  • 家族親緣關係判定:可比對遺傳標記,評估親子或其他親屬關係。

因此正確項目為①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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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於哪些情形下應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①全案已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者 ②全案尚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者 ③證據之證明力薄弱者 ④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後,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的情形。判斷重點在於:案件是否已調查完畢、是否已由告訴權人向檢察官告訴或依法提起自訴,以及證據薄弱時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題幹用「應函送」,手冊規範的用語是「得函送」;作答時應按各敘述是否屬於手冊列出的函送情形判斷。

解題方法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逐項核對:全案調查完畢且認有犯罪嫌疑者,得函送;全案尚未調查完畢,但已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者,亦得函送;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也列為得函送情形。被害人堅持告訴本身,則不等於符合這些函送事由。

因此,①②③正確,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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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有關濫用藥物之劑類與毒品管制級別的規定,請選出正確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兩件事:藥物的作用類別,以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公告所定的毒品管制級別。藥物可能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抑制劑或幻覺劑;毒品則依法分為四級,兩種分類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毒品品項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藥物的常見作用類別與法定級別。題目中若作用類別或級別任一項錯誤,該選項即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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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被逮捕之嫌犯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可做為證據之情況下,得對其進行下列哪些檢體之強制採樣?①血液 ②聲調 ③毛髮 ④吐氣 ⑤尿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對到案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強制採樣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者,偵查人員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下列檢體得作為犯罪證據時,得違反其意思採取:

  • 毛髮
  • 唾液
  • 尿液
  • 聲調
  • 吐氣

題目列出的項目中,沒有唾液;血液也不在當時第 205 條之 2 所列的採樣項目內。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②聲調、③毛髮、④吐氣、⑤尿液。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適用情境:對象須為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採樣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可作為犯罪證據。接著將題目列出的五種檢體,逐一對照第 205 條之 2 的採樣範圍。

依民國 108 年的規定:

題目項目是否屬於第 205 條之 2 所列採樣項目
①血液否
②聲調是
③毛髮是
④吐氣是
⑤尿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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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重大刑案應訂定偵查計畫。下列何者不是該計畫所明定要求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偵查計畫內容的明定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手冊規定重大刑案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並列出計畫應包含的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偵查計畫明定項目」,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出現在手冊列舉內容中。依手冊規定,「案情研判」、「特殊狀況」及「協調聯繫」均屬偵查計畫項目;「犯案模式」則不在明定項目之列,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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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關於應遵循偵查不公開之人員,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所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範圍。依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的規定,這些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及其他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目前仍以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修正版本為準。

解題方法

比對各選項是否落在第 5 條列舉的人員,或是否屬於「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檢察事務官、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都明列在條文中;目擊證人則是提供證言的人,並非因此就在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故不屬於本條所定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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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進行相關之強制採樣作為。請問: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重點是司法警察對已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得在法定範圍內違反其意思採取身體特徵或進行類似的身體檢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所列的強制處分包括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及類似行為,尚未將採取尿液列為此項強制採樣的範圍。因此,問「何者非屬之」,應選不在當年列舉範圍內的尿液。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屬」哪一類強制採樣,再把各選項與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的列舉項目比對:照相、測量身高、採取腳印均有明文依據;採集尿液則不在民國 108 年的列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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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最符合關聯性物證(associative evidence)之學理定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關聯性物證(associative evidence)是能在案件中建立「人、物、地點、被害人或犯罪工具」彼此連結的證據。它的重點在於提供關聯線索,協助辨認涉案者或重建案件關係;證據可以是實體物,也可以是數位資訊。

本題考的是辨認各選項所提供的資訊,是否能用來連結特定人與案件或其他相關對象。題目沒有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看選項的證據功能:若某項資料具有辨識特定人的作用,並能進一步連結該人與案件,就符合關聯性物證的核心概念。四個選項中,特定人的手機號碼可作為辨認及追查該人的線索,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大白天開啟汽車燈光:錯誤。 這是對現場或行為狀態的描述,可作為觀察或重建情境的資料,但本身未指出可連結哪一特定人、物或地點。
  • **(B) 初抵現場之員警所聞到的味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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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立法目的包含哪些?①保育瀕臨絕種生物 ②有效防制犯罪 ③提升犯罪偵查效能 ④協尋失蹤人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本條例旨在維護人民安全、協助司法鑑定、協尋失蹤人口、確定親子血緣、提升犯罪偵查效能及有效防制犯罪。

題目所列四項中,②有效防制犯罪、③提升犯罪偵查效能、④協尋失蹤人口,均屬法定目的;①保育瀕臨絕種生物則不在條文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1 條的目的用語,逐項判斷是否與條文相符:

  • ②、③、④均可在第 1 條找到對應內容。
  • ①與犯罪偵查、司法鑑定或失蹤人口協尋無關,並非本條例所列立法目的。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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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犯罪偵查之基本程序包含如下階段:①受理報案 ②案情研判 ③現場處理 ④偵查作為 ⑤偵結處理。其先後順序應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的基本程序順序,重點在區分「案情研判」與「現場處理」的先後。犯罪偵查的流程為:受理報案後,先到場處理現場,再依現場狀況及蒐集到的資料研判案情,接續進行偵查作為,最後辦理偵結。

本題所列程序屬犯罪偵查的作業流程,沒有直接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程序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固定流程的起點與終點:受理報案為起點,偵結處理為終點。中間的關鍵是現場處理應先於案情研判:警方須先保全現場、蒐集跡證及訪查相關人員,才能根據取得的資料研判案情,並據以規劃後續偵查作為。

因此順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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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證物及其在偵查上之應用,請選出最正確的敘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常見證物的鑑識用途與判讀限制,包括乾燥血液的血型檢驗、鞋印的現場資訊、生物跡證的 DNA 比對,以及血跡特徵可供推論的事項。

DNA 型別比對須看各個基因座(STR 位點)的結果。多個位點相符具有比對價值,但若有位點不符,就不能只憑其餘位點相符,認定兩者來自同一人,更不能據此直接認定該人是犯罪者。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把證物的鑑識功能說得過於絕對,或將證物能提供的資訊說得太狹窄。血液乾燥不代表不能檢驗;鞋印不只反映步行軌跡;DNA 比對有位點不符時,不能據此確認身分;血跡黏稠度也不是判斷年齡的可靠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血液乾燥後,仍可能保留可供檢驗的血液成分,並可依檢體狀況與適用方法進行血型檢測。乾燥會影響檢體保存與檢驗條件,但不等於完全無法檢測 ABO 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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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某證人曾目睹犯罪之發生,下列哪一種情況之指認正確性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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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目擊證人指認嫌犯時,證人原先對嫌犯的熟悉程度,如何影響指認正確性。證人若熟識嫌犯,通常能憑既有、長期的認識辨認其身分,較不容易僅依犯罪現場短暫看到的外貌特徵作判斷,因此本題以「與嫌犯熟識」的情況,作為指認正確性最高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證人事前認識嫌犯的程度:熟識者有既存的身分辨認基礎;僅看過一次或不確定是否看過,辨認基礎較弱;從未見過嫌犯,則主要仰賴案發當時的觀察及記憶。依題目所問「正確性為最高」,應選事前熟識嫌犯者。

選項分析

  • (A) 該證人以前從未見過嫌犯。錯誤。 證人沒有既有的熟悉經驗,必須依賴案發當時的短暫觀察與事後記憶,較容易受觀察時間、光線、距離及記憶變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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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有關犯罪動機之調查,請選出正確者:①動機訊息可以縮小可能嫌犯之範圍 ②犯罪動機並非起訴與有罪判決之必要條件 ③動機訊息之調查,通常僅能從嫌犯獲得 ④除了物證之外,動機也能連結被害人與兇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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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偵查中的犯罪動機調查:動機是行為人犯罪的原因或內在驅力。動機線索可協助偵查人員理解案件背景、縮小嫌犯範圍,也可能呈現被害人與嫌犯之間的關係。

動機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動機通常不是起訴或有罪判決的必要條件;檢察官仍須依個案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及行為人的責任。

解題方法

逐句判斷四項敘述:先確認動機資訊在偵查上的用途,再分辨它是否只能由嫌犯提供,最後確認動機能否作為連結被害人與嫌犯的線索。題目官方答案為 B,亦即①②④正確、③錯誤。

選項分析

  • ①正確。 動機資訊能提供偵查方向,例如財務糾紛、仇怨或利益衝突等線索,有助於縮小可能嫌犯的範圍。但動機只是偵查線索,不能單憑動機認定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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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現行「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請選出正確者:①指認之實施,應指派案件之偵辦人員辦理 ②指認前應讓指認人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 ③不得實施照片指認,以避免失真或錯誤指認 ④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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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對指認程序的要求,重點在於降低暗示與錯誤指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指認前應先讓指認人描述嫌疑人特徵,並告知嫌疑人未必在被指認的人之中;實施指認者則不應是案件偵辦人員。照片指認並非一概禁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指認程序的保障措施:先確認指認人的特徵陳述是否在指認前完成,再確認是否告知嫌疑人可能不在指認名單中;最後檢查「由偵辦人員辦理」及「不得照片指認」是否為規定。符合規定者為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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