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概要

第 1 題2 分

我國 106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成果報告中,提到「重新檢視國內現行的指認程序規範」,而內政部警政署已於 106 年 1 月 26 日完成修正並重新頒訂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現行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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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頒布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考點聚焦於正當法律程序在犯罪偵查指認環節的具體落實,涵蓋:

  1. 法規名稱演進:行政規則之正式名稱辨識。
  2. 防杜記憶污染程序:指認前由指認人「先行陳述特徵」之強制規範。
  3. 程序保全要求:實施指認之影音記錄標準與例外。
  4. 列隊指認標準:被指認人與指認照片之對比人數門檻。

註:該規範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再度修正,但核心之「列隊指認原則」、「特徵先行陳述」及「全程連續錄影」等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均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偵查程序實務結合之選擇題。解答切入點如下:

  1. 核對法規全名:區分「注意事項」與已廢止之舊稱「程序要領」。
  2. 檢視指認心理學原則:指認前若未先請被害人或目擊者描繪犯嫌特徵,事後看照片或真人即易產生「事後資訊干擾(Post-event information effect)」,故「指認前先陳述特徵」為各國指認規範之鐵律。
  3. 比對法定門檻與強制方式:檢驗法規對於記錄形式(錄影 vs. 錄音)與列隊人數(幾人以上)的精確規範。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頒布之法規名稱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係民國 90 年最初訂頒時之舊稱,早於民國 92 年修正時即已更名為「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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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犯罪現場負責人必須設立指揮所,可供現場勘察人員補給,及作為傳遞資訊進出的中心。為了保持現場的完整,設立的位置應該設在下列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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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分區封鎖與指揮所設置位置。犯罪現場通常依序設置最內層、第二道及最外層封鎖線,以限制人員進入、維護證物與現場完整性,並區隔勘察作業區、支援區及外部管制區。

指揮所負責現場資訊傳遞、勤務協調及勘察人員補給,應設在便於聯繫、又不妨礙核心現場勘察的位置。依本題所據的現場配置原則,位置為最內層封鎖線與第二道封鎖線之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指揮所的功能:它須接近勘察現場,以利調度與補給;但不能占用最內層封鎖線內的核心現場。接著依封鎖線由內向外判斷,指揮所應設在核心現場外、又仍位於第二道封鎖線內的區域,也就是選項 (B)。

本題涉及現場配置原則,無須套用法條或計算公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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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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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訊問被告前告知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不是第 95 條所列的告知事項。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95 條的法定告知事項。題目問「不包括」者,因此找出不屬於訊問前應告知內容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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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跟蹤監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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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偵查中的「跟蹤」與「監視」概念,以及兩者在執行時能否配合運用。跟蹤是偵查人員隨對象移動,掌握其行蹤與接觸情形;監視則是對特定人、處所或活動進行觀察,以蒐集相關資訊。兩者目的相近,實務上可視偵查需要搭配實施。

本題屬犯罪偵查勤務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要套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偵查實務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符合跟蹤監視的基本原則:跟蹤通常具有移動性,執行人員須避免引起注意;監視著重觀察,並非只能固定不動。也要留意「宜」、「得」、「嚴格禁止」等用語是否把實務原則說成絕對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跟蹤確實常由團隊分工執行,但人員應注意隱蔽與不引人注目,不宜佩戴醒目特殊物件。醒目物件容易暴露身分或使目標察覺,反而妨礙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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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通訊監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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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犯罪偵查概要》中強制偵查作為——「通訊監察」之法定程序、執行方法限制、民主監督及證據排除法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為準,核心規範包含:

  1. 禁止住宅竊聽原則(《通保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執行通訊監察嚴禁侵入私人住宅裝置監察器材。
  2. 外部國會監督機制(《通保法》第 30 條):法務部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
  3. 目的拘束原則(《通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監察所得與目的無關之內容不得採為證據。
  4. 違法監聽絕對排除法則(《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第 4 項):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及其衍生證據一律排除。 (現行法已修正:通保法雖於民國 113 年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等重大規範,但本題所涉之禁止住宅竊聽、國會報告及違法監聽證據絕對排除等原則仍維持未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與禁止規定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通訊監察」與「侵入性空間竊聽」之界線: 我國《通保法》所稱通訊監察,本質上限於截取傳輸中的通訊(如電話通話、網路傳輸),憲法第 10 條與第 12 條對人民居住自由與隱私權保障極高,因此法律明文立下絕對禁止條款,禁止公權力以通訊監察為名、行侵入住宅裝置竊聽或錄影器材之實。考生看到選項中涉及「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並賦予「得」的合法權限時,即可直接判定該選項牴觸法律強制規定。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通保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規定:「執行通訊監察,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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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實施被害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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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施被害人指認時,如何降低暗示與錯誤指認的風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警察機關辦理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相關規範,指認前應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在受指認的人或照片之中,避免指認人因期待「一定要選一個人」而勉強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指認程序的要求。關鍵在於辨認兩種容易混淆的規則:指認前須先詢問、記錄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特徵;但實施指認時,須避免讓指認人受到人員配置或照片呈現方式的暗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指認前須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這項告知可減少指認人受壓力影響而勉強選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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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犯罪現場勘察、採證之分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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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現場勘察、採證的任務編組與指揮分工。現場工作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調查與採證工作:調查組負責現場訪查、案情蒐集及相關調查;採證組負責現場勘察與證物蒐集。分組是為了明確分工、維護現場秩序及確保證據完整。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的犯罪現場處理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相關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現場如何分組」、「組長人選」、「普通刑案由誰負責」或「重大刑案指揮官層級」。題目問的是正確敘述,因此須逐項核對分工原則與職務配置;其中,調查組組長可由資深偵查人員擔任,符合現場分工的實務原則。

選項分析

(A) 犯罪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人員區分為調查組及採證組:錯誤。 分組是依現場任務與案件需要安排,並非所有犯罪現場都必須固定區分為調查組及採證組。「應」字將彈性分工說成一律必須採取的固定編組,敘述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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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偵查之責任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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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刑案、重大刑案與特殊刑案的偵查責任分工,以及各級警察機關間的支援、協調與指揮層級。判斷依據為命題當年警察機關刑案偵查相關規定;以下均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三類案件的主辦機關與支援程序:普通刑案由分局偵辦並報警察局列管;重大刑案由分局偵辦,警察局主動支援,必要時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特殊刑案則由警政署統籌協調、指揮。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C,關鍵在於辨識專業警察機關遇重大刑案時,機關首長是否得「逕向警政署署長」請求支援。

選項分析

  • (A) 正確。​普通刑案由分局負責偵辦,並報該管警察局列管;案情複雜時,得報請警察局支援,符合普通刑案的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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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處理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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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處理與保全之基本原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45 條、第 49 條至第 52 條,以及《刑案現場處理與採證作業規範》為準(現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後續雖經修正整併,惟初抵現場之處理與保全法理始終一致)。 其核心法理與實務運作原則包含:

  1. 人命救護優先:刑案現場以「搶救生命」為最優先任務,生命法益高於一切偵查作為。
  2. 封鎖範圍「由大縮小」:初期封鎖範圍寧大勿小、宜廣不宜狹,待專業勘察後再視實況逐步縮減。
  3. 現場維持完整性:非必要絕不任意移動現場物品;遇天候等自然力威脅時,應採「就地遮蓋」而非「任意移位」。
  4. 封鎖工具因地制宜:以現場封鎖帶為主,必要時得善用其他器物或就地取材輔助封鎖。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初抵現場處理程序」題目,切入點為初抵人員的任務優先順序與現場保全之客觀規範:

  1. 法益衡量:抵達現場時,首要確認現場有無危害、有無受傷人員,生命救護永遠先於跡證蒐集。
  2. 檢視各選項的動作與絕對性字眼:
  • 封鎖器材是否具有排他性?
  • 封鎖範圍是由小擴大還是由大縮小?
  • 跡證面臨惡劣天候時應如何處置(就地防護 vs. 移至他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警察人員初抵刑案現場,首要任務為「救護傷患」與「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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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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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與搜索後應遵守程序的規定,重點在於:執行搜索時可以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強制力、應注意受搜索人的名譽;搜索結束後,則須依法處理搜索結果並交付相關證明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搜索規定,尤其檢查選項是否把「搜索未發現應扣押物」誤說成免除交付證明書的義務。搜索結果不影響依法交付搜索證明書的程序要求,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但不得逾必要程度。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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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警察為發現犯罪情報諮詢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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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運用「犯罪情報諮詢」的對象遴選、列冊管理與諮詢地點。重點在於分辨:請求合作後須依規定列冊備查,但並非一律發給證明文件;諮詢工作也應慎選對象,並掌握犯罪嫌疑人可能出入、藏匿或潛逃的地點。

本題涉及警察勤務及犯罪情報諮詢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說明哪一類規範:A 是遴選與運用原則,B 是對象管理,C 是合作對象的文件處理,D 是諮詢地點。逐項比對規定時,特別留意「列冊備查」與「發給證明文件」並非同一件事;官方答案指出,規定要求列冊備查,並未要求一律發給證明文件,因此 C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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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警察機關得對之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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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警察機關對特定人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的法定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警察機關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對其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刑度關鍵字:「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題目各選項僅變更最低本刑年限,因此直接比對法定門檻:符合五年以上者,才符合題幹所問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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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遴選第三人協助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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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規範意旨與本題完全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實施情報蒐集時,對於「第三人」(俗稱線民、布建人員)之遴選程序、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規範。核心規範依據為: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其蒐集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第三人之身分定性——不得給予公務名義與證件,且絕對不具備公權力職權。
  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9 條:第三人於訴訟程序轉為證人時之安全保護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法理定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第三人是否具有公權力」:

  1. 身分本質定位:受遴選之第三人僅為私法協助或行政助手性質,其任務僅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國家並未將公權力委託或授予該第三人獨立行使。
  2. 法規文義反對判斷:《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明文排除第三人的警察職權;選項 (C) 敘述為「具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與明文規定恰好相反,故可直接判定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資料之蒐集,應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本選項敘述完全合乎法定核准層級。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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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長途解送人犯需使用公用之交通工具時,解送途中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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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途解送人犯使用公用交通工具時的安全管理,以及遇有困難時的警察機關協助義務。法源為《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解送人犯注意事項》有關解送途中注意事項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送人犯時,執行人員須兼顧戒護安全與人犯基本需求;途中若遇困難,可請求附近警察機關協助,而受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解送途中」及「公用交通工具」,逐項核對是否符合解送規範:人犯如廁須分別戒護;遇困難可請求附近警察機關協助;不得接受親友招待或餽贈;搭乘交通工具時,應避免人犯靠近門窗,以降低脫逃或意外風險。依此可判定只有 B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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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執行電腦搜索、扣押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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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電腦搜索、扣押時,如何避免改變數位證據的狀態,以及扣押電腦設備的範圍。解題以警察實務上電腦搜索、扣押注意事項為準;涉及法規與作業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電腦中的檔案與系統狀態可能因操作而變動。執行人員應避免在受搜索人的電腦上新增程式或檔案,以免改變原始資料、影響證據完整性及後續鑑識。扣押時,也應考量整套設備的功能與證據價值。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兩項原則:

  1. 保全數位證據:不應任意操作或寫入資料,避免改變電腦原有狀態。
  2. 完整取得相關設備:電腦的周邊設備可能是操作或鑑識所需,不能一概視為不重要。

再辨別搜索特定處所是否有題目所稱的強制會同要求,以及讓受搜索人輸入密碼是否符合保全證據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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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附帶搜索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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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執行逮捕、拘提或羈押時,執法人員得搜索被逮捕人、受拘提人或受羈押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以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目的在於確保執行安全並防止證據湮滅。

判斷時要區分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搜索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臨檢。臨檢本身不當然授權員警翻動物品或搜索置物箱;有搜索必要時,仍須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搜索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看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發生在逮捕或拘提等刑事執行程序中,以及搜索對象是否為受逮捕、受拘提人的身體、隨身物品或立即可觸及處所。若只是執行臨檢,不能直接援用附帶搜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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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扣押物應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扣押物若為贓車,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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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已於民國 109 年、110 年陸續整編修正,但關於扣押物代保管之卷證移送與贓物處理原則完全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刑事訴訟與犯罪偵查實務中「扣押物之保管、發還與隨案移送」程序,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2 項: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2.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2 項:扣押物若為贓物而應發還被害人,如經被害人請求,得報請檢察官或法院核可後先行發還。
  3. 命題當時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扣押物應隨案移送檢察官。若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而責付保管者,其保管單(條)應附卷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
  • 扣押之贓物(如車輛),經查確係被害人所有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得報請檢察官核准先行發還,由被害人填具贓物認領保管單,經簽報警察機關主官核准後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採「物證鏈與司法管轄完整性原則」切入分析:

  1. 卷證隨案移送之本質:扣押物於刑事程序中屬於重要證物。若因體積龐大(如本題之贓車、大型機具)而不便入庫移送實體物,依法雖可採取「責付代保管」,但表彰該實物現狀、法律責任與保管去向的「保管單」,即為代保管之法律憑證,絕對必須裝訂入卷隨案移送檢察官,絕無可能由警察機關自行扣留而不移送。
  2. 處分權限之劃分:偵查中扣押物之終局發還處分權在於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僅能依職權或車主請求,在確認產權無爭議後,「報請檢察官核准」辦理先行發還或代保管,並受機關內部行政監督(簽報主官批示)。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及命題當時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扣押物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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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查證身分時得採取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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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重點是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採取哪些必要措施,以及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7 條,警察查證身分時,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身分有冒用或拒絕表明身分等情形,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應告知事由,且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自攔停起,查證時間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時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7 條列舉的查證措施與程序限制。關鍵在於辨明:警察得將人民帶往的是「警察勤務處所」,目的僅為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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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車輛得採行之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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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對交通工具的攔停及後續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得: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條文將酒測對象明定為「駕駛人」,不是乘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制條件:「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車輛」,這對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接著將四個選項與條文列舉的措施逐一比對。A、B 屬於檢查車輛識別特徵;C 明文包含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D 將酒測對象由駕駛人換成乘客,因此不在該項授權範圍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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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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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重點是新聞發布的核可程序、不得洩漏的資訊,以及少年嫌疑人的身分保護。該要點兼顧治安維護與民眾知的權利,同時要求遵守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要點明文:

  • 要點第五點列出特定情形,符合條件時「得經警察機關首長或新聞發言人核可後」適度發布新聞。
  • 要點第四點列出不得洩漏或發布新聞的事項。
  • 要點第七點規定偵查前、中、後階段的新聞處理措施。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這些規定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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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詢問筆錄製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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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偵查犯罪實務中「詢問筆錄製作之法定程序」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人權保障界限」。 涉及法規與核心依據包括:

  1.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3 條之 1:訊問/詢問筆錄之法定製作方式、朗讀閱覽確認、緊接末行簽名,以及受詢問人拒絕簽名時之處理規定。
  2.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告知事項,受詢問人享有「緘默權」,得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07 年版):司法警察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應採雙人製作原則(一人詢問、一人記錄)及問答記載方式之實務規範。(現行法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9 年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全文修正並更名為《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司法警察偵查實務程序法規題,切入點為區分「法定正當程序要件」與「人權保障底線」:

  1. 形式真實與真實記載:為保障自白任意性與陳述客觀性,筆錄製作要求採「問答方式」、原則上「雙人製作」,並於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緊接末行簽名」,以防事後偽造或竄改。
  2. 消極不合作之處理界限:當受詢問人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或行使防禦權拒絕簽名時,法律明文規定之處置方式為「記明其事由」,絕無得以強制力強迫陳述或強拉手指捺印之餘地,否則即構成違法取證與侵害人身自由。由此即可直接抓出違背人權保障的違法選項。

選項分析

  • (A) 實施詢問,應採問答方式: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之 1 準用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訊問(詢問)筆錄應採問答方式記載。實務上要求警詢筆錄必須將員警所提之問題與受詢問人之回答,逐次完整對應記錄,不得僅做概括摘要或僅記結論,以忠實呈現詢答情境與語意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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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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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所稱的「偵查主體」,也就是依法負責指揮、進行偵查的機關或人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是判斷本題的關鍵法條。

警察及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也會蒐集犯罪情資、調查犯罪,但其職權是依法協助偵查,並不因此成為本題所問的刑事訴訟法偵查主體。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而非「哪些人員實際從事犯罪調查」。再以《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確認,偵查由檢察官開始;因此選擇檢察官。其餘選項雖涉及警察或調查機關,不能僅因其執行調查工作,就等同於法條所指的偵查主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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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刑案現場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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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案現場的指揮與勘察分工,以及搜索車輛、蒐集證據時的令狀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作業規範為準:警方執行刑案勘察採證,若涉及搜索車輛,原則上應依法取得搜索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令狀搜索例外,或經有權同意者有效同意,才得不持搜索票執行。

解題方法

先區分現場指揮與勘察採證的職責,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負責層級或支援單位寫錯。最後看車輛採證是否涉及搜索:若是對車內或車體進行搜索以取得證據,原則上須有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的同意搜索,以及法律明定的無令狀搜索例外,則可依法不持票。

選項分析

(A) 錯誤。 普通刑案的現場搜索、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採證,依警察機關作業規範由分局偵查隊負責;不是由派出所主管負責現場調查、勘察。派出所可能協助案件處理,但不能因此取代規範所定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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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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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犯罪組織」定義、資助犯罪組織的處罰、檢舉人身分保護,以及犯罪確定後的候選人資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所述規定是否符合當時條文。尤其要留意:條例不只處罰犯罪組織成員,也明文處罰非成員資助犯罪組織的行為,因此不能把「不是成員」誤認為不成立犯罪。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7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3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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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一般網路犯罪案件警察機關管轄責任區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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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機關偵辦刑案之管轄責任區分」,核心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處理網路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原則》(及《警察機關管轄刑案責任區分管制要點》)為準。 (提醒:現行法規雖歷經多次修正整併,並全面落實「單一窗口受理報案」制度,但針對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責任劃分核心架構,仍維持以「上網犯罪地/受害地」及「嫌疑人/被害人之現住居所、戶籍地」為劃分基準。)

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界、虛擬性及跨地域特性,警察機關於管轄權責任劃分之順位與標準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端:
  • 優先以「犯罪嫌疑人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行為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 上網所在地不明或在國外者,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1. 被害人端:
  • 犯罪嫌疑人不明時,以「被害人上網受害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 上網受害地不明或難以查證時,以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本題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切入點在於檢視管轄基準所設定之「連結點」是否為法定事由:

  1. 刑事偵查實務對於「人」的管轄聯繫點,一律僅承認「現住居所」與「戶籍所在地」。
  2. 檢視各選項:選項 (A)、(C)、(D) 皆屬於法規明定之管轄基準;選項 (B) 創設了「上班公司之所在地」,並非法定管轄事由,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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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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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重點包括查訪對象、查訪期間、執行機關與查訪頻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警察得對法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至於查訪的執行機關及頻率,則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判斷。現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查訪對象的列舉內容;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中的四個法定要素:查訪機關與所在地、查訪頻率、查訪期間、查訪對象及法源。第 15 條可直接確認 B、C、D;A 則須對照《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查訪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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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涉外案件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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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理,以及外交特權、使領館館舍不可侵犯與現行犯逮捕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依法享有特定豁免;但在使領館擔任翻譯的我國人,不會只因工作地點在使領館,就取得外交豁免權。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目描述的是哪一種限制:

  1. 人員的豁免:是否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
  2. 館舍的不可侵犯:是否要進入使領館館舍執行偵查?
  3. 現行犯的逮捕:嫌疑人是否正在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

本題 D 的關鍵是「我國人」與「搶奪現行犯」:前者不因在使領館任職而享有外交豁免,後者依法得逕行逮捕,因此「不得逕行逮捕、拘提」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涉外刑事案件的規定,發現涉外刑事案件,應先控制、保持現場或為必要處置,再立即會同外事警察人員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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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最先反應到達現場的警察,可能比隨後抵達的犯罪現場勘察人員,較有機會觀察到後來看不到的證物,下列那一項證物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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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第一線警察到場時,哪些現場狀態會隨時間改變或消失,因而必須即時觀察、記錄與回報。最先到場的警察可能親眼看到稍後勘察人員抵達時已不存在的情況,例如門的開關狀態、燈光狀態或火焰顏色;相較之下,血跡噴濺痕屬於可供現場勘察人員檢視、記錄與採證的物證痕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判斷基準:「最先到場警察較有機會觀察到,後來到場的勘察人員看不到的證物」。逐一區分:

  • 會隨時間或處置改變的現場狀態:後到人員未必能看到原始狀態。
  • 可留存在現場供勘察的痕跡:即使稍後到場,仍有機會觀察、記錄或採證。

題目問「不屬之」,因此要選出不符合「稍後可能看不到」這項特徵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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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交換原理首見於柯南・道爾(Conan Doyle)所著之「福爾摩斯」偵探小說,後來透過愛德華・路卡(Edward Locard)真正將交換原理落實於犯罪偵查中。請問提出該理論是基於何種微量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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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愛德華・路卡(Edmond Locard)與物質交換原理(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
  • 內涵為「凡兩個物體接觸,必會產生相互轉移現象」(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即俗稱的「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 當犯罪嫌疑人進入犯罪現場時,會將現場的微量物質帶走,同時亦會將自身攜帶的微量物質留在現場。
  1. 鑑識科學發展史與物證淵源:
  • 法國鑑識學者愛德華・路卡於 1910 年在法國里昂設立世界首座警用犯罪實驗室,他深受柯南・道爾筆下「福爾摩斯」透過鞋底泥土、塵埃推論犯嫌行蹤之啟發,進而以顯微鏡分析人體及衣物上的各類「灰塵(塵埃,Dust)」,以此奠定微量物證鑑驗與物質交換原理的實證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犯罪偵查學史/鑑識科學基礎理論」之經典記憶與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歷史考據與人物專長:路卡被譽為「法醫學界的福爾摩斯」,其最著名的學術開創性專著與實驗,即是針對人體指甲縫隙、衣服、鞋底等處採集之「灰塵微粒」進行微觀分析(如著名論文《灰塵痕跡之分析》(The Analysis of Dust Traces)),並藉由灰塵中的金屬屑、花粉、工業粉塵等成分證明犯嫌與現場之關聯性。
  2. 排除現代常見應用之干擾:本題所問為「提出該理論是基於何種物證」(理論肇始之源),而非「現代刑案中最常鑑驗的物證」,因此不可將現代常見的油漆或纖維轉移誤當作理論提出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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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近期發生了一對男女朋友關係的香港籍旅客搭機來臺灣旅遊,男朋友在旅館房間把女友殺害後,將屍體塞入行李箱,拖出旅館,步行到捷運站,再搭乘捷運到竹圍站,出站後接著步行到周邊草叢棄置行李箱,再搭機返回香港。請問下列犯罪現場何者為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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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的分類與判斷。第一現場是犯罪行為實際發生、犯罪結果形成的地點;第二現場則是犯罪後續處理或移置屍體、遺留物證,或發現犯罪結果的地點。

判斷時應依犯罪行為發生的順序,找出殺人行為實際發生之處;屍體後來被搬運、棄置或發現的位置,不會因此取代第一現場。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男朋友在旅館房間殺害女友。其後,行為人將屍體裝入行李箱,經旅館外、捷運車廂及草叢移動,最後棄置行李箱,再搭機返港。

因此,殺人行為發生於旅館房間,該處是第一現場。其他地點是移運屍體或棄置屍體的途中地點或後續現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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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我國目前中央與地方刑事鑑識單位經過多年努力,建立可供查詢的物證資料庫,如 DNA 資料庫、指紋資料庫、彈頭彈殼資料庫及鞋印資料庫。請問下列有關資料庫的描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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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刑事鑑識資料庫的建置與功能,重點在辨認各資料庫收錄的物證類型、負責單位,以及系統名稱。題目涉及資料庫建置情形,沒有須直接套用的法條或計算公式;判斷時要分清楚指紋、DNA、鞋印與彈頭彈殼資料庫的功能和沿革。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敘述中的三類資訊:資料庫有無法源依據、由哪個單位建置或管理,以及使用何種比對系統。最直接的判斷關鍵是:我國指紋資料庫除十指指紋外,也收錄掌紋,因此(C)正確;其餘選項則分別把法源、主管單位或系統名稱說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指紋資料庫與 DNA 資料庫的設置並非都具有相同、明確的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以兩者法源並不一致作為辨析點,不能概括說兩者設置均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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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一批來自臺灣的電信詐騙集團將機房設在印尼,對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騙而損失慘重,經臺灣與印尼警方共同破獲後,大陸與臺灣分別主張有司法管轄權,均希望將嫌犯帶回自己的國家。請問大陸主張的理由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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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刑法適用於人在國外犯罪時,常見依據包括:

  • 屬地管轄權: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在本國領域內。
  • 屬人管轄權:以行為人的國籍為依據,對本國人於境外犯罪行使管轄。
  •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境外犯罪,侵害本國重要法益或本國人民,而由本國主張管轄。
  • 普遍管轄權:針對國際社會共同關切的特定犯罪,不以犯罪地或行為人、被害人的國籍為必要連結。

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臺灣刑法第 5 條列舉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仍適用我國刑法的特定罪名;第 6 條則規定,外國人在領域外對中華民國或其人民犯罪者,符合該條條件時亦適用我國刑法,屬保護管轄的規範。現行法規後續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當年概念判斷。

解題方法

先找出大陸主張管轄的連結點:機房設在印尼,詐騙行為發生於境外;被害人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損害也發生於大陸。題目所問是「大陸主張的理由」,因此應從大陸所保護的法益與被害人所在地判斷,而不是以嫌犯來自臺灣或機房位於印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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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 2017 年破獲一起空氣長槍案件,經鑑驗殺傷力直逼制式半自動手槍。請問下列有關殺傷力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特考《犯罪偵查概要》中極為關鍵的​「槍彈殺傷力認定標準與鑑驗數據」。 在司法與鑑識實務上,判斷槍枝是否具殺傷力,係以司法院釋字第 658 號解釋揭櫫之原則為核心:「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內,彈丸具有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實務引用之數據主要源於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81 年 6 月 11 日秘台廳(二)字第 06985 號函轉刑事警察局及國內外各研究機構的實證數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實務鑑驗基準為準(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於民國 109 年大幅修正納管操作槍並修正刑度,但鑑識實務對殺傷力判斷之科學數據基準並未變更)。

考生必須熟記以下四大鑑驗數據:

  1. 美國軍醫總署:彈丸撞擊動能達 58 ft⋅lb58\text{ ft}\cdot\text{lb}(呎磅,約為 78.6 J78.6\text{ J}),足以使人喪失戰鬥能力。
  2. 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 20 J/cm220\text{ J/cm}^2(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司法實務認定具殺傷力之主要門檻)。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活豬射擊實驗):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 24 J/cm224\text{ J/cm}^2,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
  4. 鋁板初篩檢測箱(現場初步篩檢):使用厚度 0.65 mm0.65\text{ mm} 之鋁板,彈丸若貫穿單片鋁板,其單位面積動能約達 16 J/cm216\text{ J/cm}^2 以上,足以穿透人體最脆弱之眼球部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記憶型數據配對題」,出題者將國內外不同研究機構、測試對象與對應數值刻意「交錯置換」以混淆考生。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核對機構與數值:
  • 區分「美國軍醫總署(58 呎磅≈78.6 焦耳58\text{ 呎磅} \approx 78.6\text{ 焦耳})」、「日本科警研(20 J/cm220\text{ J/cm}^2)」、「刑事局活豬實驗(24 J/cm224\text{ J/cm}^2)」與「鋁板檢驗箱(16 J/cm216\text{ J/cm}^2)」。
  1. 檢視物理量單位:
  • 「動能」單位為焦耳(J\text{J})或呎磅(ft⋅lb\text{ft}\cdot\text{lb})。
  • 「單位面積動能」單位為焦耳/平方公分(J/cm2\text{J/cm}^2)。兩者概念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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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在偵查重大刑案時,現場用三道封鎖線嚴加封鎖,有助於保全跡證或執行圍捕時避免傷及民眾。下列何項規定有明確描述新聞採訪點的設置位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現場的封鎖管制,以及媒體採訪區的設置規定。題幹提到「三道封鎖線」,關鍵在於辨認哪一項規範明確說明新聞採訪點的位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明定,得於第三層封鎖線內的安全地段設置新聞採訪點。因此選項(C)正確。

解題方法

看到「新聞採訪點設置位置」,先從規範名稱中辨認其規範事項:本題問的是刑案偵辦時如何處理新聞採訪,而非鑑識、一般偵查或偵查不公開原則。接著對照要點中關於現場新聞處理的規定,即可確認採訪點設於第三層封鎖線內的安全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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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爆炸物及爆炸案件現場的指揮官應該由下列何者擔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炸物及爆炸案件現場的指揮層級。爆炸現場可能有二次爆炸、火災及人員傷亡等危險,處置涉及封鎖、疏散、交通管制與偵查鑑識等工作,須由轄區警察機關的適當層級統籌指揮。依本題命題所據的警察機關相關現場處置規範,爆炸物及爆炸案件現場指揮官由轄區分局分局長擔任。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現場指揮官」,而非爆裂物處理、案件偵查或現場鑑識的專責人員。指揮官負責統合現場警力與各項處置,職責層級高於單一偵查或鑑識任務;因此依規範所定的指揮層級,選轄區分局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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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槍擊案件現場,現場物證可提供犯罪偵查線索,請問下列有關現場槍擊物證檢測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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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擊現場物證的檢測與判讀,包括彈孔與彈頭成分檢驗、射擊距離研判,以及槍管來復線旋向與口徑的定義。題目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試劑的檢測標的、射擊殘跡能提供的線索,以及來復線旋向和口徑的標準定義。射擊距離的研判,重點在觀察被射物表面火藥顆粒、煙垢等射擊殘跡的分布型態與範圍;因此,這類殘跡可作為距離判讀依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紅氨酸(Rubeanic acid)常用於檢測銅,不能據此說成檢測彈頭包衣的鋅成分。槍彈射擊後可能留下不同金屬成分的痕跡,試劑用途須依其反應對象判斷;本選項將檢測標的指為鋅,故不正確。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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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物證的採取與送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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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物證採取與送驗之標準作業程序」,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刑事鑑識手冊》關於爆裂物、槍彈射擊殘跡及毒品工廠之採證規範(現行法規已陸續整編納入《現場勘查作業程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惟物證送驗量與採集標準核心精神一致)。重點在於掌握各類危險性物證(爆裂物、火炸藥、大量毒品原料)在兼顧「鑑驗需求」、「安全考量」與「代表性採樣」下的法定送驗重量與處置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記憶與數字陷阱題」,切入點為比對各類危險物證的法定送驗數量與程序:

  1. 危險性大宗物證(毒品、火炸藥):因全數送驗具有儲存、運送風險及實驗室負荷問題,原則上採「就地清點秤重、抽取代表性樣品送鑑」。公務鑑識規範中,大宗化學物證通常以「10 公克」為基準檢驗量。
  2. 爆炸後碎片與微量跡證:爆炸後碎片可能含有起爆組件關鍵跡證,不可抽樣,必須「全量採取」;射擊殘跡(GSR)採樣須分部位以專用載台黏取以利 SEM/EDX 鑑定。
  3. 透過檢視選項 (B) 之採樣公克數與送驗標準,即可迅速辨識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爆炸發生後,爆裂物炸裂成無數碎片,散落於現場各處。由於彈簧、雷管殘片、定時裝置齒輪、電線、電池接頭等關鍵起爆構造通常微小且分散,為完整重組爆裂物結構並化驗未完全燃燒之炸藥殘留物,碎片必須「全量採取送鑑」,不得隨意篩選或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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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為維護人民安全、協助司法鑑定、協尋失蹤人口、確定親子血源、提升犯罪偵查效能、有效防治犯罪,訂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列有關本條例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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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的主管機關、專責單位、強制採樣對象,以及少年事件中 DNA 資料的銷毀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本條例第 2 條,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 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專責單位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依本條例第 5 條,特定罪名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及特定罪名的累犯,屬強制採樣對象。
  • 少年是否適用少年事件相關規定,應看行為時年齡。少年案件的前案紀錄及相關資料,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並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銷毀;DNA 管理規定也配合此制度辦理。

解題方法

先排除機關名稱的混淆:法務部調查局是司法警察機關之一,但不是本條例的主管機關,也不是負責 DNA 樣本鑑定、分析及資料庫管理的專責單位。

再核對強制採樣的罪名。竊盜罪中,條例列入的是刑法第 321 條的加重竊盜罪,並限於曾因條文所列罪名經有罪判決確定後,再犯相關罪名者。最後判斷少年案件時,重點在行為時是否未滿十八歲;之後成年或移送時已成年,不會因此改變其少年案件的性質。

選項分析

(A) 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錯誤。 本條例第 2 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不是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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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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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的重大刑案通報對象、重大竊盜認定門檻,以及刑案紀錄表填報期限。解題時要分清楚「重大刑案通報」與「刑案紀錄表填報」是不同程序,期限也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重大刑案破獲通報,應於製作犯罪嫌疑人筆錄完成後二小時內通報;刑案紀錄表則應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四十八小時內填輸。重大竊盜的失竊物總值門檻,已於民國 105 年修正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現行規定後續曾修正通報時限,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年報

解題方法

先抓住「破獲通報」這個關鍵詞,對照犯嫌筆錄完成後的期限;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把重大竊盜門檻、通報對象或刑案紀錄表期限寫錯。D 所述「二小時內」正符合 107 年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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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及單位受理報案 e 化平台作業的資料更改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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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台」案件資料的建立、上傳、修正與刪除權限,重點是依案件資料的處理階段及時間長短,辨別各級警察機關的權責分工。題目屬作業權限規定的記憶與判讀題,無須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及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權限分工:分駐(派出)所建立並上傳一般刑案基本資料;資料上傳後,修正權限依資料期間分由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刑事警察局負責。逐項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機關與期間,找出不符合規定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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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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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法規為準,測驗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核心考核重點包含:

  1. 「一般刑案」之定義與排除範疇:釐清一般刑案與重大刑案、特殊刑案、汽機車失竊案件之劃分。
  2. 上傳傳輸時限:受理單位開立三聯單後上傳警政署資料庫之法定寬限時間(無正當理由應於 8 小時內完成傳輸)。
  3. 開立三聯單之要件與限制:三聯單以「確認成案」為前提,排除單純情資線索及未確認成案之案件。

現行法重要修正提醒:內政部警政署自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起,已實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制作業,將過往之報案三聯單、車輛協尋四聯單等整併為單一格式之證明單,但本題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管轄範疇排除法」與「法定時效檢核法」:

  1. 區分案件性質:一般刑案作業規定明文排除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汽、機車失竊」案件(汽機車失竊適用車輛協尋電腦作業規定,開立四聯單,非一般刑案三聯單)。
  2. 審視三聯單開立原則:開單必須以「成案」為核心要件。無現場可勘察查證或僅屬情資線索者,不得開立刑案三聯單。
  3. 檢核傳輸上傳時限:確認系統規範中「受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於 8 小時內上傳警政署資料庫」之規定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 2 點,一般刑案指「重大刑案、特殊刑案、汽機車失竊以外之各類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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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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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的三項制度: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的身分、通訊監察管理系統的設置機關,以及私人住宅內裝設監察器材的限制;另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對郵政事業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字,逐一對照法定名稱與規定:

  1. 「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是國家安全局,不是國安會。
  2. 通訊監察管理系統設在臺灣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
  3. 法律明定不得在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並非申請通訊監察書即可裝設。
  4. 郵政事業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時,施行細則列有郵件相關資料的登載項目。

依此判斷,只有 D 符合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所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是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會議(國安會)不是本法所指的該機關。常見混淆在於國安會與國家安全局名稱相近,但依法定職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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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請問下列有關毒品危害防治與尿液檢驗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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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毒品防制政策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毒品分級、品項的審議及檢討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依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毒品分為四級;毒品的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並得視實際情況隨時召開會議。因此,選項 D 所稱「每半年定期檢討」不符當時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在考查哪一類規定:A、B、C 是安居緝毒方案及反毒措施的敘述;D 則直接涉及法條中的審議委員會與檢討週期。比對法條所定的「每三個月」,即可判斷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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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請問下列有關尿液檢驗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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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尿液檢驗相關規範,包括未列管新興毒品的通報義務、新興影響精神物質的定義,以及尿液檢體送驗與銷毀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當時規範的對象、期限與程序:通報對象是否正確、定義是否過度限縮,以及送驗或銷毀的期限與會同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四個選項中,只有 A 符合當時的通報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3,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選項提及「應通報法務部」符合規定;題目只問該敘述是否正確,未列出通知衛生機關的要求,不影響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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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刑案現場採獲跡證需要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時,下列有關證物送驗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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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實務運作為準,測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各專業鑑識單位之「業務職掌與證物送驗分工」(主要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及刑事警察局各類《證物送驗作業程序》)。

刑事鑑識的送驗分工是按「跡證本質」與「鑑定方法」劃分至所屬專業科室,考生須精確掌握以下四大專業單位的核心界限:

  1. 鑑識科:統籌刑案現場勘查、物理性印痕(鞋印、輪胎印、工具痕跡等綜合痕跡比對由「綜合股」承辦)、槍枝機械性能與彈頭彈殼比對(由「槍彈股」承辦)。
  2. 理化科:專責物理、化學、微物跡證鑑定,包含射擊殘跡(GSR)、油墨纖維、微物分析、不明化學品、毒品及火(炸)藥之化學「成分」鑑驗。
  3. 法醫室:專責死因病理鑑定,以及人體活體與死者之體液(血液、尿液等)內酒精濃度、法醫毒藥物檢驗。
  4. 偵查第五大隊(防爆大隊):負責爆裂物防爆處置、現場安全排除、炸彈構造拆解與引爆裝置結構還原,不負責實驗室化學「成分」分析。

現行法提醒: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法規與辦事細則後續雖經多次因應科技偵查與打詐業務調整,惟鑑識科、理化科、法醫室之核心專業鑑驗與送驗分工原則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跡證屬性歸類法」與「科室職掌排除法」切入解題:

  1. 判斷證物本質:區分該跡證屬於「物理印痕特徵比對」、「微物/化學成分分析」、「人體法醫檢體」或「爆裂裝置處置」。
  2. 對應權責科室與內部股別:
  • 「印痕痕跡(鞋印痕、工具痕)」→\rightarrow 歸屬「鑑識科綜合股」。
  • 「人體體液酒精」→\rightarrow 歸屬「法醫室」(非理化科,更非鑑識科)。
  • 「射擊殘跡(GSR)」→\rightarrow 屬於微物分析,歸屬「理化科」(非槍彈股)。
  • 「火(炸)藥成分」→\rightarrow 屬於化學檢驗,歸屬「理化科化學股」(非偵查第五大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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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鞋印是刑案現場中最常出現的物證種類之一,在犯罪偵查上可以提供進入刑案現場的人數及動向。由於鞋印不易由肉眼直接觀察,因此警察進行現場保全或發現人進入現場時,鞋印容易遭到破壞。請問下列有關鞋印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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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鞋印依形成方式可分為平面鞋印與立體鞋印:灰塵鞋印通常是鞋底紋路將灰塵帶走或沾附灰塵後,留在平面上的痕跡,屬於平面鞋印,不是地面受壓變形所形成的立體鞋印。鞋印可協助研判進出現場的人數與行走方向,也可能透過鞋底紋路及磨損特徵進行比對。

靜電足跡採取器可利用靜電吸附原理,將灰塵鞋印轉移至採取膜上,呈現反差較清楚的影像,便於保存與後續檢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灰塵鞋印的種類,再判斷適合的顯現與採取方式。灰塵鞋印屬於平面、易受踩踏破壞的跡證;靜電足跡採取器適用於採取這類乾燥、平面灰塵足跡。因此,符合題意的是(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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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國際恐怖活動頻繁,其中又以爆炸案居多,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更讓人心處於恐懼的狀態。對於爆炸案件處理與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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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爆炸案件的現場安全管理與地區防爆隊支援作業。處理爆炸案件時,首要工作是確保現場安全;管轄機關須完成必要的疏散、管制及安全防護,才能由地區防爆隊進場處理。命題依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警察機關爆裂物處理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案件屬於「已爆炸現場」或仍有待處理的爆裂物,再檢視選項是否把現場保全、支援通報與防爆隊進場的先後次序說對。爆炸現場可能仍有未爆物或二次危險,因此疏散、管制與安全防護是防爆隊處理前的必要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已爆炸現場仍須先確認安全;不能一概要求管轄機關先「確實保全現場」,再由地區防爆隊進行處理、勘察及採證。現場保全與採證須配合危險排除及安全評估,不能把保全現場置於防爆安全處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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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命案的偵查,首重被害人的身分確認,進而研判死亡時間,再調查被害人死亡前 24 小時的行蹤。以下研判死亡時間的指標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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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中,如何運用屍斑、屍冷、屍僵及胃內容物等屍體變化,輔助研判死亡時間。這些指標受環境與個體差異影響,通常只能提供估計,不能單獨精確判定死亡時刻。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對形成機制、出現時間與判斷限制的描述。題目問「何者正確」,關鍵在於辨認敘述是否把某項屍體變化說成固定、必然的時間規律。胃內容物可作為最後進食時間的參考;其餘選項則有形成機制或時間描述上的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屍斑是死亡後血液受重力影響,沉積於低位部位所形成的紫紅色斑痕,與血管壁失去彈性、血液滲出血管壁的說法不符。屍斑通常在死後一段時間逐漸出現、加深,並非「死亡 24 小時後最明顯」這種固定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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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汽車財損或竊盜案件的現場勘察與偵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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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汽車竊盜與財損案件之現場勘察原則」、「物證之證明力與關聯性判斷」及「物理痕跡(引擎/車身號碼)回復技術」。涉及之偵查實務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準。

  1. 物證之關聯性與證明力: 現場採集之生物跡證(如指紋、菸蒂上的 DNA),僅能證明「該特定人曾接觸該物體或曾置身於該特定空間」,屬於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無法單獨直接證明其即為行竊之行為人。
  2. 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M.O.)與標的物分析: 侵入破壞車窗的手法、失竊車款與零件之特定性,為犯罪模式分析及追查銷贓管道之重要依據。
  3. 金屬研磨號碼重現原理: 車輛之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於衝壓出廠時,號碼下方之金屬晶格已產生塑性變形與應力殘留;遭磨滅後,可利用化學腐蝕法或電解法還原潛伏號碼。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切入點為偵查邏輯中的證據推論極限與鑑識實務操作的正當性:

  1. 審視各選項關於犯罪手法分析(A)、失竊標的針對性(B)、物證推論邏輯(C)與鑑識科技手段(D)之描述。
  2. 重點檢視選項 (C) 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與偵查學中「物證之同一性與行為關聯性」原則——採獲生物跡證僅代表留有跡證者與現場或物品產生關聯,不能直接等同於該人即為犯罪行為人,該選項出現絕對化推論,顯有違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破壞車窗侵入車內竊盜,歹徒使用之工具手法各異(例如:以火星塞陶瓷碎片敲碎、使用彈簧自動中心衝、專用車窗擊破器、螺絲起子或鈍器撬擊)。鑑識人員詳細記錄車窗破裂形態、起始破裂點與殘留工具痕跡,能建立犯案手法資料庫,供跨轄區併案分析、鎖定特定慣竊集團。

  • (B) 正確: 汽車零件竊盜通常具有高度市場導向(例如:特定廠牌熱門車款之行車電腦、安全氣囊、觸媒轉換器或高階音響等易銷贓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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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侵入(商店、公司及住家)竊盜案件的現場勘察與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侵入竊盜案件的現場勘察與偵查重點,包括現場保全、出入口及其他可能留有跡證處的勘察、發生時間的研判,以及監視器影像的證明範圍。

本題未直接考查特定法條;重點在犯罪偵查及現場勘察的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偵查實務:勘察範圍不能侷限在出入口,發生時間也不能以報案時間代替;監視器影像則須依畫面內容判斷能證明到什麼程度。另須注意,鑑識人員抵達不代表現場保全工作已結束。

選項分析

(A) 錯誤。 出入口是侵入竊盜案件的重要勘察位置,可能留有指紋、鞋印、工具痕跡或其他跡證,但勘察範圍不能只限於出入口。現場內部、財物放置處、嫌犯可能接觸或停留的位置,以及離開路線等,也可能留有可供採證的跡證。因此,「以出入口為重點」若表示將勘察重心限縮於出入口,敘述即不完整且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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