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司法警察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告訴乃論案件的受理程序,以及告訴代理人制度。依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委任時應提出委任書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告訴權人本人到場。
告訴是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表示追究特定犯罪、請求訴追的意思。受理時須確認告訴意思,並依法記錄;告訴乃論之罪也要留意告訴權人、告訴意思及犯罪事實是否明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用《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 核對委任告訴的規定,再比對選項是否增加了法律沒有規定的程序。
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沒有「先報請檢察官核可」這個要件,也沒有將「司法警察」列為該項命令權的主體。因此 D 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執行「相關工作」,且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相關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5 點所定的跨轄區偵查協助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案情急迫時,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
題目問的是哪些工作屬於這項「囑託協助」範圍,關鍵在於辨認法規列舉的工作內容。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法規列舉事項:
- 「蒐集證據」直接列在規定中。
- 「詢問證人」及「追查贓證物」也直接列在規定中。
- 「逮捕犯罪嫌疑人」並非此處列舉的囑託工作。
因此,不屬於題幹所稱「相關工作」的是逮捕犯罪嫌疑人。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任職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之偵查佐某甲,為防止某乙犯罪,認其對公共安全將有危害行為,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關於某甲於遴選第三人時應注意事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重點是遴選第三人的核准層級、身分保密、資料管理及蒐集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判斷本題。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特定人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時,得遴選非警察人員、志願與警察合作之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遴選時須以書面敘明法定事項,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第三人簽名以捺指印代之。依第 6 條,蒐集期間不得逾一年;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依程序報准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也不得逾一年。依第 11 條,遴選及蒐集資料均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管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的文字即可:核准機關看第 2 條,保密及管理看第 11 條,期間看第 6 條。尤其注意「代號或化名」是用來保護第三人真實姓名及身分;
第 4 題2 分
對有治安顧慮者,應列為重點對象加強查訪。關於治安顧慮人口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查訪期間、頻率、時間及跨轄協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查訪期間依該辦法第 2 條規定,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第 4 條規定每月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並規定不在戶籍地時的協助查訪;第 6 條則規定原則上於日間查訪,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用語:期間是否包含「刑執行完畢」與「假釋出獄」兩種起算情形、查訪頻率是否每月一次、日間查訪有無「非例假日」限制,以及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如何處理。選項中額外增加、刪除或改寫的條件,是判斷錯誤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假釋出獄者的查訪期間,以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完整規定也包含「刑執行完畢後三年內」的情形;本選項說明假釋出獄者,並未否定另一種情形。
第 5 題2 分
機車搶奪案件發生逾幾日未破案者,應由機關主官親自或指派適當人員給予被害人慰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破案件向被害人或其家屬慰問」的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警察偵查犯罪相關規定,搶奪案件發生後逾 10 日仍未破案,應由機關主官親自或指派適當人員慰問被害人。
搶奪案件屬重大刑案。慰問措施旨在關懷被害人、適時說明案件處理情形;慰問時限與案件偵辦、通報管制等規範各有用途,作答時應依題目所問的「慰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機車搶奪」、「逾幾日未破案」、「機關主官親自或指派人員慰問」。這是在考未破搶奪案件的慰問期限,不是詢問案件偵查進度管制或一般刑案的其他期限。依規定,逾 10 日未破案即應辦理慰問,因此選 D。
第 6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得以「單一指認方式」進行指認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中「單一指認」的例外。指認原則上應採選擇式指認,以降低指認人受暗示或誤認的風險;符合特定情形時,才得以單一指認方式進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的例外包括:犯罪嫌疑人係社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為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或為經當場或持續追緝而逮捕的現行犯、準現行犯。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中的例外條件,並注意條文所指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還是「指認人」。若選項把適用條件的主體換成另一方,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最有效之跟蹤方法,具備機動、靈活、受交通及路況影響小之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方法的特性比較,關鍵在於辨認何種方式最具機動性與靈活性,且受交通及路況影響較小。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重點是掌握各種跟蹤方式在市區道路及交通環境中的運用差異。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各方式移動時的限制:徒步與自行車速度、活動範圍有限;汽車容易受到塞車、道路狹窄及停車問題影響;機車則便於穿梭車流、轉向及停靠,因此更符合題幹所述特性。
選項分析
- (A) 徒步跟蹤:錯誤。 徒步可在近距離或人群中靈活移動,但速度與活動範圍有限,難以持續跟隨快速移動的目標。
- **(B) 機車跟蹤:正確。
第 8 題2 分
有關詢問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詢問的錄音錄影規範,以及夜間詢問的限制。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錄影時,錄音與錄影都應自進入詢問室起,至詢問完畢止,始末連續進行。不得先完成筆錄,再要求受詢問人照稿朗讀並錄音,以此取代實際詢問過程的錄音。
夜間詢問則不是一概禁止;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情形時,仍得於夜間詢問。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檢視:一是詢問過程的錄音錄影方式,二是夜間詢問是否合法。前三項均在測試錄音錄影是否完整、連續及真實;D 則以「不得於夜間行之」作絕對禁止的敘述。依刑事訴訟法,夜間詢問有例外,因此 D 的絕對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警詢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立即由相關人確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詢筆錄完成後的確認及簽章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及第 43 條之 1,筆錄應命受詢問人緊接其記載的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警詢筆錄的具體製作方式,另依當時《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受詢問人以指印確認時,應以左拇指為原則;詢問人、記錄人及在場人則依規定確認筆錄,並在需要時記載職稱。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受詢問人先確認、相關人再確認」的筆錄簽章程序,再檢查指印的手指規定。A、C、D敘述符合筆錄製作要求;B將原則所用的左拇指寫成右拇指,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應於執行後幾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同時分別函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逕行搜索,以及搜索後的通報期限。逕行搜索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法定急迫情形下,未先取得搜索票而執行搜索;執行後仍須依規定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密件封緘,註明「逕行搜索」,分別函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執行逕行搜索後,應在幾日內完成函報。依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期限是 3 日內,因此選擇「3 日」的選項。
第 11 題2 分
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多久期間」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關於監錄內容取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每三日」即可作答。題目問的是取回監錄內容的法定間隔,並非通訊監察期間的長短或定期報告頻率,因此選擇每 3 日。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於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下列採驗期間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假釋付保護管束者的定期尿液採驗期間與頻率,重點在於依其所涉毒品犯罪及假釋情形,辨認法規所定的採驗安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採驗頻率」與「定期採驗期間」:前三個選項敘述各月份的採驗頻率;D 則敘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假釋付保護管束者的採驗期間。依題目所考規定,後者的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 1 年 6 個月,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司法警察機關認為有帶同其移送案件之受羈押犯罪嫌疑人,外出繼續追查贓物或共犯之必要時,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羈押被告在偵查中由司法警察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時的程序規定。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司法警察機關認為有此必要,應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依規定辦理,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均應即通知被告的選任辯護人。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情境:這不是對犯罪嫌疑人重新發動拘提,也不是一般的 24 小時移送問題,而是「已經法院羈押的被告」在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帶同外出查證。接著比對相關規定:須向檢察官報告、應通知選任辯護人,並須於當日下午 11 時前解交檢察官。由此可判斷,選項中只有通知選任辯護人的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 (A)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錯誤。 本題情境依規定是由司法警察機關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依規定填發偵查指揮書交由司法警察帶同查證,不是核發拘票。
- **(B) 應符合檢警共用 24 小時原則:錯誤。
第 14 題2 分
警察機關執行之「治平專案」,主要係指查緝何類型犯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專案勤務名稱與查緝對象的對應。「治平專案」是針對組織犯罪所執行的查緝專案,重點在掃蕩幫派及犯罪組織、追查其組織運作與相關犯罪。
本題主要辨識專案任務,不涉及法條適用或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警察專案勤務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治平專案」,再判斷它指向的犯罪類型。治平專案的核心是查緝組織犯罪;毒品、槍械、電信詐欺也可能是犯罪組織涉及的犯罪內容,但不是本題詢問的專案主要查緝類型。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我國於 107 年間,曾發生第一銀行 ATM 遭盜領案,震驚海內外。當時負責偵辦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因該案為網路犯罪案件,且涉及駭客入侵、網路洗錢或惡意程式等,故得請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何單位協助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刑事警察局內部的專責分工:遇到駭客入侵、惡意程式、網路犯罪或利用網路洗錢等科技犯罪案件,應辨認由哪個單位提供專業協助。第一銀行 ATM 遭盜領案涉及網路入侵及惡意程式,符合科技犯罪偵查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識案件特性,再對應承辦單位:本案不是一般刑案或單純的刑事資訊管理問題,而是涉及網路攻擊與惡意程式的科技犯罪,因此應選擇負責科技犯罪防制、偵查協助的專責單位。題目所列四項中,符合此職掌的是「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警察機關受理事涉兩岸地區之非屬刑事案件時,應告知被害人得向何機關或組織尋求協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涉兩岸案件時,對案件性質不同所採取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為準:涉兩岸案件若經查非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應轉告報案人或被害人逕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海基會是處理兩岸民間交流及相關協助事務的機構,因此是本題所問的求助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限定:「事涉兩岸地區」且「非屬刑事案件」。這表示題目問的不是刑事偵查或追訴機關,而是警察受理後應轉介被害人尋求協助的機構。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非屬刑事案件應轉告報案人或被害人逕洽海基會,故選(A)。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實施指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實施犯罪嫌疑人指認時,如何降低暗示、污染記憶及錯誤指認的風險。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指認程序的重點包括:由未參與案件偵辦的人員辦理、在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讓多名指認人彼此隔離並依序指認,以及在指認前先請指認人描述嫌疑人的特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指認程序的要求,尤其留意承辦人員的身分:實施指認的人員應與案件偵辦工作有所區隔,避免偵辦人員不經意提供暗示或影響指認人判斷。因此,聲稱「應指派案件偵辦人員辦理」的選項,與程序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A) 應指派案件偵辦人員辦理:錯誤。 實施指認應指派未參與該案偵查的人員辦理,以降低指認人受到暗示或偵辦人員主觀判斷影響的風險。選項稱應由案件偵辦人員辦理,故為錯誤敘述。
第 18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多久期間,若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重行聲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所定的「繼續監察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第 6 條的通訊監察,單次期間不得逾 30 日;但繼續監察的總期間不得逾 1 年。屆滿後仍有繼續監察必要者,執行機關應依第 5 條、第 6 條重行聲請。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依據第 5 條繼續之監察期間」的上限,應直接對照第 12 條但書。30 日是單次監察期間上限;題目問的是繼續監察期間上限,兩者不可混淆。條文規定的上限為 1 年,因此選(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令之規定,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3 種類別,其中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多久期間」,且自核發時起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對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及生效時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直接辨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即可:期間上限是二年;題目所述「自核發時起生效」也與該條文相符。因此應選「2 年以下」。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物證符合「關聯性物證」之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現場物證的功能分類。依常見的李昌鈺物證分類,物證可分為暫時性、型態性、情況性、移轉性及關聯性物證等。
「關聯性物證」的重點,是物證能將不同的人、物或現場連結起來,例如把嫌疑人與被害人、犯罪工具與現場,或車輛與事故現場相互連結。物證經比對後若呈現個體特徵吻合,便能支持其來源或彼此關聯。
解題方法
先看每個選項描述的物證主要能證明什麼:
- 能把物件或人與案件現場連起來,屬於關聯性物證。
- 描述物品當時狀態或現場狀況,偏向情況性物證。
- 描述痕跡形狀或分布,偏向型態性物證。
因此,應選出能透過痕跡比對,將肇事車輛與事故現場直接連結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肇事逃逸案之油漆碎片物理痕跡的吻合:正確。 若現場油漆碎片與嫌疑車輛的缺損處,在斷裂邊緣、形狀或其他物理特徵上吻合,可將碎片與特定車輛連結,進而把車輛連到事故現場,符合關聯性物證的定義。
第 21 題2 分
現場勘察人員對於住宅竊盜案現場實施勘察時,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竊盜現場的勘察採證,尤其是警察進入住宅實施勘察的合法依據。住宅受憲法保障,勘察人員不能只因案件發生在屋內,或認為有急迫性,就自行進入採證;須有合法的進入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
- 屋主自願同意:取得有權人明確、自願的同意後,可依同意範圍進入勘察。
- 鑑定許可書: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及第 204 條之 1,規範鑑定人因鑑定必要,經許可進入住宅等處所;偵查中由檢察官許可並核發許可書。
- 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搜索規定,依法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得在票載範圍內執行。
本題的關鍵在於:「有急迫情形」本身不等於取得進入住宅勘察的法定權限,更不能由勘察組長同意取代法律要求的許可或令狀。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提供住宅勘察的合法進入依據,再檢查該依據是否由有權者依法作成。屋主自願同意、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依法使用搜索票,均屬可採的進入方式;「急迫時經勘察組長同意」則欠缺法律授權,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你是一名司法警察,於巡邏時接獲通報:某銀行保全員遭槍擊及強盜新臺幣 80 萬元案。在你抵達現場後,應第一優先處理工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到達重大暴力犯罪現場時的處置優先順序:先保護生命、處理傷患,再進行追緝、蒐證與現場封鎖。保全員遭槍擊,屬於急迫的生命、身體危險;在確認現場安全且不會使自己或他人陷入額外危險後,應優先協助救護並通報救護人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現場最急迫、延誤後果最嚴重的事項。題目已指出保全員受槍擊,生命安全須優先處理;搶嫌特徵、嫌犯盤查及現場封鎖雖然都是後續偵查的重要工作,但不能凌駕於救助傷者的急迫性。
本題依題意判斷處置先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本題未涉及法條,不適用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實務上常以麻黃素為原料,經鹵化→氫化→純化結晶三階段製成毒品;且該製毒品工廠經常隱身於郊區、人煙稀少的環境。請問上述係指何類毒品的製成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常見毒品的製造原料與製程辨識。麻黃素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常見的前驅物;題幹所述「鹵化、氫化、純化結晶」及製毒工廠常設於郊區、人煙稀少處,均指向甲基安非他命的製造特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原料「麻黃素」,再將其與常見毒品及製造方式連結。麻黃素經化學轉換後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後續再經純化、結晶形成成品。因此本題應選甲基安非他命。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指紋採驗方法——氰丙烯酸酯法(Cyanoacrylate Ester),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氰丙烯酸酯法(Cyanoacrylate Ester),俗稱「三秒膠法」,是以氰丙烯酸酯的蒸氣使潛伏指紋顯現的方法。氰丙烯酸酯蒸氣會在指紋紋線殘留物上聚合,形成白色聚合物,讓原本不易看見的指紋紋線顯現。
解題方法
本題要辨認氰丙烯酸酯法的反應原理與顯現結果。逐項核對其俗稱、原物質外觀、反應對象及聚合物顏色;其中,將反應對象說成汗液中的氨基酸、蛋白質與氨,與此法的主要作用機制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可使用戒具的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拘提、逮捕、解送」與「詢問」的區別,以及警察使用戒具的法定時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使用時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戒具,若已無繼續使用必要,應即解除。
使用戒具仍受比例原則拘束;是否得使用,須看當下是否屬法定執行階段,並有防止抗拒、脫逃、攻擊等安全上的必要。單純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在上述列舉的拘提、逮捕或解送階段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描述的執行階段:
- 若為拘提、逮捕或解送,依法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戒具。
- 若只是詢問,不能只因當事人涉嫌犯罪,就推論可以使用戒具。
因此,應選出不屬拘提、逮捕或解送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拘提涉嫌銀行搶案之犯罪嫌疑人時:正確。 拘提是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明定得使用戒具的執行階段。使用仍須符合必要程度及比例原則。
第 26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自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嫌疑人。 ② 犯罪行為人對未被發覺之犯罪,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自承犯罪事實,並表明願受法律裁判者。 ③ 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並載明於筆錄。 ④ 受理自首時,犯罪嫌疑人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誠供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自首」與「自白」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依手冊規定,犯罪行為人對未被發覺的犯罪,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願受法律裁判,才是自首。所謂犯罪尚未被發覺,包括有偵查權的公務員尚不知道犯罪事實,或雖知道犯罪事實、但尚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分;若有偵查權的公務員已知悉犯罪嫌疑人,則不生自首效力。
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的犯罪行為,並記載於筆錄。若犯罪已被發覺,行為人只是坦承供述,性質是自白,並非自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條判斷軸線:
- 犯罪是否尚未被發覺:偵查機關已知嫌疑人真實身分,便不符合手冊所稱自首的未發覺要件。
- 受理時如何處理:須詢明行為人主動告知的犯罪行為並記明筆錄;已被發覺後才坦承,屬自白。
第 27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相關報告程序及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後的通報、陳報與列管程序,尤其要區分「普通刑案」、「特殊或重大刑案」,以及「他轄案件」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類型判斷報告層級與時機:特殊、重大刑案須立即通報;普通刑案仍須陳報分局管制;警察局受理特殊刑案,須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並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再檢視他轄案件選項是否符合「先受理、先作必要處置」的原則,以及緊急案件應通知的對象。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駐所、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特殊、重大刑案,應立即通報分局及相關單位處理,符合手冊所定的緊急通報程序。
第 28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有關贓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贓物追查及扣押物移送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件事:贓物是重要犯罪證據;追查贓物時,必要時得帶同犯罪嫌疑人查證;扣押物原則上隨案移送檢察官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規定,特別留意移送對象。偵查階段是由警察將案件與扣押物移送檢察官處理;將對象寫成法院,便與手冊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手冊將犯罪所得之贓物列為犯罪主要證據,並要求積極追查。贓物可用來追查犯罪所得、釐清犯罪經過,並協助確認物品與被害人的關聯。
第 29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後,何時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辨別法律列出的移送、報告情形,以及移送對象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情形,並留意「法官命令移送」是否屬於警察機關依法移送或報告全案的法定事由。警察機關辦理刑案,依法將案件移送或報告的對象是管轄法院或檢察署;選項若把法院內部的命令或指揮關係,寫成警察機關移送全案的法定情形,即不符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或扣押,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網路犯罪電腦搜索、扣押時的證據保全與設備處置原則:應防止資料遭到變更或刪除,並妥善保全電腦及其周邊設備。題目涉及刑事偵查的實務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法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有助於保全數位證據、避免受搜索人操作設備,或妥善保存設備及檔案。若某項措施會對搜索標的電腦新增程式或資料,便可能改變原始狀態,與證據保全原則相違。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1、 第 32 條之 2 的「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亦稱監視下運送)。偵查機關為追查跨國毒品犯罪的幕後成員,經法定程序核可後,可以在監督下讓毒品及相關人員入、出境,待追查到相關對象後再查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32 條之 1 規定,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得循法定程序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再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第 32 條之 2 則規定偵查計畫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資料、所犯罪名、毒品數量與起迄處所、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防止毒品散逸的監督作為等。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在考「控制下交付」,再核對三件事:適用犯罪範圍、核可與執行程序、核發文書名稱。控制下交付是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的法定偵查方法;判斷選項時,要區分「檢察總長核可」與「核發偵查指揮書」,並留意它不是可以任意放行毒品的概括授權。
選項分析
- (A) 依控制下交付制度,毒品經發現後,在依法提出偵查計畫、經檢察總長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等程序下,得由相關機關許可其繼續入境,以追查後續犯罪者。選項抓到「發現毒品後仍可能在監控下放行」的重點;
第 32 題2 分
查獲下列毒品種類與重量時,何者屬現行規範所列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毒品案件」的重量認定,以及毒品分級。解題時要先確認毒品屬於第幾級,再將查獲重量與該級的重大案件門檻比較;不能只看重量大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屬重大毒品案件的重量標準之一。本題依此標準判斷。毒品級別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公告品項認定。
解題方法
先列出各選項的毒品級別,再把重量換算成公克或公斤,與相應門檻比較:
- 第一級:500 公克以上
- 第二級:2 公斤以上,即 2,000 公克以上
- 第三級、第四級:15 公斤以上,即 15,000 公克以上
只要查獲重量達到該級門檻,即符合本題所問的重大毒品案件重量標準。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實施指認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幾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的程序規範,重點是列隊人數,以及被指認人的外型應與犯罪嫌疑人特徵相近,避免指認人只憑外觀差異辨認。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指認規範,實施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時,應依指認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至少 6 名外型無重大差異的被指認人供其選擇。因此,題目問「幾名以上」,直接判斷最低人數門檻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有關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範範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以及偵查機關與媒體聯繫的作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偵查不公開,是指偵查程序、內容及偵查所得心證均不公開;其目的在保障偵查順利、無罪推定與相關人員的名譽及隱私。辦法另要求機關妥善規劃媒體採訪地點與禁制區,以維持偵查秩序及避免不當曝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辦法的明文規定,特別留意兩個容易混淆的層次:一是哪些人員負有偵查不公開義務;二是機關如何安排媒體聯繫。C 將「應指定公關發言人」說成一律適用的法定要求,與民國 109 年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特定營業場所,原則係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幾年內之場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特定營業場所」的時間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場所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業務,且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自查獲翌日起 3 年內,原則上屬於特定營業場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自該查獲之翌日起幾年內」,辨認這是法規對特定營業場所所定的期間要件。查獲翌日是期間起算點,法定期間為 3 年,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的許可程序、科技設備監控的定義、執行指揮及命令書送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始依辦法實施監控;第 3 條說明科技設備監控的功能;第 4 條規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第 9 條則要求命令書送達受監控人。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辦法條文中的關鍵用語,尤其注意許可機關是「檢察官」,不是「法官」。因此,A 將許可機關寫成法官,與第 2 條規定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規定,就下列 3 種樣本:①毛髮、②血液、③唾液,採集優先順序依次應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所定的採集優先順序,考點是不同樣本種類的採集順位。此處應依準則的規定判斷,不能依個人對樣本取得難易度或便利性的直覺排序。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樣本種類對照採集準則所定的優先順序:唾液優先於血液,血液優先於毛髮,因此依序為③唾液、②血液、①毛髮,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所定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條例第 2 條為準。依條文,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此選項 (A) 正確。
須區分「主管機關」與實際負責相關採樣、鑑定或資料管理的機關、單位;業務執行單位不會因此成為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須達多少毫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所採尿液檢體總量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12 條規定,尿液檢體須達 60 毫升;未達此量時,採尿人員應提供充足飲用水。
另依同辦法的採尿程序,檢體會分裝為兩瓶,每瓶須達 30 毫升。這是分裝後每瓶的最低量,兩瓶合計為 60 毫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的總量,而不是「每瓶」檢體量。依第 12 條直接對照總量規定,應達 60 毫升,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有關案件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劃分刑事案件管轄與主辦責任的規定。這是警察機關內部受理、分工及偵辦的管轄規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
涉及帳戶匯款的案件,須注意「匯款地」與「發生地」並非必然相同;若案件同時涉及詐欺集團成員當面向被害人取款,則另有主辦機關的特別安排。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述的管轄連結點:跨區案件看受理或通報先後;網路犯罪看被害人的現住地或戶籍地;捷運、輕軌車廂案件先看發生地,無法確認時再看被害人下車停靠站所在地。帳戶匯款案件則要特別確認規定採用的地點,不能把一般犯罪發生地直接套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涉及帳戶匯款案件,應由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選項寫成「發生地」,與規定採用的管轄地點不符。
第 41 題2 分
針對爆炸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炸案件的現場採證、證物保管與送驗流程。刑案現場取得的證物,在送鑑前須依規定妥善保管於刑案證物室,以維持證物完整及證據鏈。題目涉及警察機關的刑案現場勘察與證物管理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承辦單位與處理程序,掌握兩個原則:一是現場採證與爆裂物排除危害的工作分工不同;二是證物送鑑前、鑑定後都有相應的保管及移交程序。能符合證物管理規範的敘述,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共場所發生爆炸案件,爆炸殘留物的採集須由具備相關專業與職責的勘察人員依程序執行,不能概括指定為「由分局偵查隊派員」採集。爆炸現場另涉及安全管制及防爆處理,採證須配合現場勘察分工。
第 42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勘察工作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手冊》所定的工作分工:警察分局偵查隊負責刑案現場勘察、採證,以及現場證物的保管與送鑑;警察局則負責規劃、督導或辦理較高層級的刑事鑑識工作。題目要找的是「非警察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勘察工作項目」。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描述的工作性質:現場採證、現場證物保管與送鑑,都是偵查隊執行刑案現場勘察時的工作;配合警察局規劃辦理鑑識工作,也屬分局偵查隊配合上級機關的事項。只有「證物初篩及處理」不是本題所列的分局偵查隊現場勘察工作項目,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有關子彈、彈頭(殼)、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手冊》對子彈、彈頭(殼)及射擊殘跡證物的處理原則,重點包括證物外觀與特徵的檢視、避免破壞可能的微物跡證,以及槍彈證物與射擊殘跡證物的送鑑優先順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證物保全與鑑定流程。尤其要注意: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應優先送驗槍彈證物;射擊殘跡證物則依個案需要處理。將兩者優先順序顛倒,便與手冊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檢視子彈、彈頭(殼)等證物時,應先觀察外觀、材質、結構及標記字樣等特徵,並據以研判廠牌、型號及製造方法。此為辨識與記錄證物基本特徵的工作。
- **(B) 正確。
第 44 題2 分
犯罪分析程序中,不包含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分析的基本程序。犯罪分析是將案件與相關資訊整理、檢核並加以分析,以找出犯罪型態、趨勢或關聯,供偵查與勤務規劃參考。程序重點在於取得資料、確認資料品質,再進行分析;「資料公布」不是犯罪分析程序的必要步驟。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分析工作本身:蒐集資料是取得分析素材;校對資料是檢查正確性與一致性;分析資料則是從資料中辨識型態或關聯。公布資料屬於資訊發布或對外溝通,與分析程序不同,因此選出該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環境犯罪學研究,犯罪地點分布會受到犯罪者、標的物及時空環境交互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犯罪學的犯罪地點分布,以及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的基本概念。犯罪地點不是隨機落在地圖上,會受犯罪者的日常活動範圍、標的物與被害者的分布,以及犯罪發生的時間、空間環境共同影響。
地緣剖繪是依據一系列犯罪地點的空間分布,推估犯罪者較可能居住、工作或活動的區域。犯罪者通常會在熟悉的活動空間內尋找機會,因此其活動範圍與犯罪地點往往有所關聯;地緣剖繪也須考量被害者與標的物的特徵及其時空分布。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環境犯罪學對犯罪者、被害者、標的物與時空環境交互作用的描述。題目問「何者正確」,因此要特別留意把犯罪模式說成「平均分布」或「完全沒有偏好」的敘述;這類絕對化說法與犯罪機會受到時空及個人選擇影響的觀念不符。
選項分析
- (A) 被害者特徵對於發展地緣剖繪影響不大:錯誤。 被害者的特徵、生活習慣及活動範圍,會影響犯罪者接觸被害者的機會與犯罪地點分布。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人資訊的特性,以及詢問證人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證人提供的資訊可能受到年齡、生理狀況、情緒與記憶等因素影響;證人也可能尚未察覺自己掌握了與案件有關的資訊,或故意提供不實陳述。因此,詢問者須以中立、開放的方式引導證人回憶,避免問題暗示答案或將蒐集到的資料植入證人的記憶。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蒐集到的資料」的用途:資料可供偵查人員事前掌握案情、規劃詢問方向及事後查證,但不宜拿來設計帶有暗示性的問題,讓證人依問題內容回應。詢問應先讓證人自由陳述,再針對其陳述內容以中立問題追問,降低誘導、記憶污染及錯誤辨識的風險。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證人提供資訊的品質會受年齡、生理狀況、情緒等因素影響。例如,年幼者的表達能力、身心狀態不佳者的注意力,或案發後高度緊張者的回憶,都可能影響陳述內容。
第 47 題2 分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6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檢察官於 ____ 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緊急監察案件聲請,並應於 ____ 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 ____ 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6 條的緊急通訊監察程序與補發期限。遇有法定急迫情形時,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行監察,但事後仍須由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期限依序為:
- 檢察官於 24 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
- 法院應於 48 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 法院未於 48 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解題方法
依條文程序順序填入期限即可:先看檢察官事後陳報法院的期限,再看法院補發書面的期限,最後確認逾期的法律效果。三個空格依序是 24 小時、48 小時、48 小時,對應選項 D。
這三個期限分別規範「檢察官陳報」、「法院補發」及「逾期停止監察」,不能把後兩者誤認為不同期限。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列示之通訊監察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列的「通訊監察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3 條,通訊監察得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13 條列舉的監察方法。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未列在條文中的項目:攝影、檢查及影印均在列舉中;「調取」則不是該條所列的通訊監察方法。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特定資料蒐集措施: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得在一定期間內,對人民沒有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掌握動態並蒐集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第 1 項列出的適用對象有兩類:
-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同條第 2 項規定,每次期間不得逾一年;有必要時得延長,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三個關鍵:目的在「防止犯罪」、適用對象是前述兩類之一、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逐項比對選項時,尤其要分清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與「五年以下」,以及「得延長一次」與「得延長二次」。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化學鑑識工作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鑑識手冊》對「化學鑑識」與「微物鑑識」工作項目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手冊規定,毒品之鑑定列為化學鑑識工作項目;毒性藥物微量鑑定及生物檢體內毒性化學物質鑑定,則屬微物鑑識工作項目。題目不涉及法條,本題以民國 109 年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毒品之鑑定」,先依手冊的工作項目分類判斷,而非只依「毒物」或「藥物」等字面相似處歸類。四個選項中,只有 C 的項目名稱直接列於化學鑑識工作項目。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