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你與派出所同仁前往某夜店執行臨檢勤務,盤查至一間包廂,內有甲等 3 位客人酒氣薰天。甲見警察即大聲咆哮、拒絕臨檢,作勢驅趕警察,手足揮舞失控撞倒服務生。此時你與同仁把甲強制帶回派出所,因甲極力抗拒。此時,依法對甲實施管束、使用警銬之要件及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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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區分兩個法律問題:
- 能否對甲實施管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判斷,管束是為了救護生命、身體或防止危害的即時強制措施,不是因為甲拒絕盤查而施加的處罰。
- 能否對甲使用警銬:須先有合法的留置或管束措施,再依同法第 20 條判斷是否符合使用警銬的事由,且仍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與事實涵攝
一、先判斷管束的法定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為管束:
-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有暴行或鬥毆情形,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的情形。
題目所述甲酒氣薰天、揮舞手足、失控撞倒服務生,已不只是拒絕臨檢或口頭咆哮,而是出現具體危險行為。就題示事實而言,甲的行為至少涉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如其酒醉狀態已使其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危險,也可依同項第 1 款判斷。
因此,警察得在有必要的範圍內制止甲並實施管束。管束依據是具體危險及救護、防止傷害的必要性,不是甲拒絕臨檢本身。
二、再判斷使用警銬的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警察對人民依法留置或管束,於必要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的戒具:
-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
-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甲被強制帶離時「極力抗拒」,符合第 20 條第 1 款;其揮舞手足並撞倒服務生,也可作為有攻擊他人或繼續造成傷害之虞的判斷事實。因此,在管束本身合法,且現場狀況顯示徒手控制不足以安全制止、護送甲的情況下,得於必要範圍內使用警銬。
但警銬不是只要甲酒醉、態度不佳或拒絕配合就當然可以使用;仍須有第 20 條列舉事由,並逐案判斷使用是否必要。
管束與警銬的注意事項
第 二 題20 分
某國小老師甲接獲不明郵件,內容盡是辱罵、恐嚇文字;次日於學校網頁公布欄也遭張貼移花接木之甲裸照,並加註誹謗文字。甲向警方報案,經查該郵件及貼文之 IP 位置為同校老師乙住處。你負責調查本案,向轄區地方檢察署及法院聲請乙住處搜索票獲准,在乙住處執行搜索扣押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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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在私人住宅執行搜索與扣押時的法定程序、人權保障及證物保全。搜索會侵入住宅隱私,扣押則限制財產權;執行人員必須依票面內容和法定程序進行,遵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28 條、第 128 條之一、第 133 條、第 137 條、第 139 條、第 144 條至第 150 條,以及《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以下作答依民國 109 年法規;現行法部分條文其後已有修正,實際案件應依執行時有效法規辦理。
解題方法
依執行程序整理為:核對搜索票、進入住宅、保障在場與見證、依票搜索、依法扣押、製作文書並陳報法院。本案搜尋目標與網路發文、電子郵件有關,因此要特別交代手機、電腦及電磁紀錄的扣押範圍與證據保全。
一、執行前確認搜索票及執行範圍
- 核對搜索票:確認受搜索人、搜索處所、案由、應搜索或扣押的物件、有效期間及法官附加指示。搜索地點應限於票面記載的乙住處;如有多處地址或共用空間,應依票面範圍執行,不得擴張到未列載的其他處所。
- 先出示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第 145 條,原則上應將搜索票出示給第 148 條所定在場人,使其知悉搜索案由、對象與範圍。警察人員並應表明身分,告知執行目的。
- 遵守偵查不公開及比例原則:依票面和本案需要搜索,不得漫無目標翻找;採取對乙及其他住戶影響較小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公開、羞辱或財物損害。
- 注意夜間搜索限制: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者承諾,或有急迫情形者例外。夜間執行須將事由記入筆錄;日間已開始的搜索可繼續至夜間。
二、進入住處並安排適當在場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8 條,應命乙、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代表者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得命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職員在場。
- 依第 150 條,當事人及審判中的辯護人得於搜索、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其在場妨礙搜索、扣押時,法律另有例外。執行前應通知得在場之人;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如需開鎖、開啟封緘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依第 144 條辦理;如需封鎖現場或限制人員進出,應限於執行所必要的程度,並記明理由與處置情形。
三、依搜索票範圍搜索,妥善處理數位證據
- 搜索限於票載處所及標的:就可能留有本案證據的位置或物件進行搜索,不得因乙是 IP 位置登記人,就任意搜索其他住戶或無關空間。
- 扣押與本案相關的物件或電磁紀錄:例如可能使用於寄送郵件或張貼網頁的手機、電腦、儲存媒體、帳號登入資料或相關文件;但須符合搜索票載明的範圍及扣押要件。
第 三 題20 分
民眾甲檢舉民眾乙於巷口違規停放自小客車,甲以已向警方報案為由,使用機車及身體阻擋,致乙無法駕車離去。你到場處理,發現二人爭執,乙以三字經大聲辱罵甲。
請問:
(一)你到達現場後,依甲、乙當時的情況,應立即採取何執法作為?
(二)如甲拒絕身分查證,得依何法令採取哪些作為?
(三)如甲非但不配合,並出拳毆打你,你如何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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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依序處理現場危害、身分查證及員警遭攻擊三個階段。執法時須有明確法源,並遵守比例原則;民眾報案不會因此取得限制他人行動的權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7、19、27、28 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民國 109 年適用的相關規範如以下所述。
(一)到場後的立即執法作為
1. 先控制現場、排除阻礙
先表明身分及到場事由,了解雙方爭執原因,避免衝突升高;接著要求甲移開機車、停止以身體阻擋乙,讓乙能安全離開。甲即使已報警,也不能自行以機車或身體扣留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規定,警察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第 28 條則容許警察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秩序或個人自由等情形,採取必要措施。執行時應依同法第 3 條,以達成目的所必要、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為之。
2. 分別處理違停與辱罵
乙的車輛違規停放,應查明停放位置、交通標誌標線及違規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處理;不能因乙違停,就容許甲限制乙的行動。
乙以三字經大聲辱罵甲,應先制止雙方互相挑釁並分開詢問、蒐集現場證據。若辱罵符合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該罪為告訴乃論,應告知甲可依法提出告訴,並記錄言詞、時間、地點及在場證人等資料。不能只因出言辱罵,就不經判斷而逕行逮捕。
甲阻擋乙離去的情節,則須查明其阻擋方式、持續時間及乙是否確實無法離開;如有強暴、脅迫而妨害乙行使權利等事實,應依法蒐證並調查是否涉及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若現場已達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傷害的程度,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評估管束;不得僅因雙方爭吵便逕行管束。
(二)甲拒絕身分查證時
1. 先確認查證事由並告知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身分。甲以身體、機車阻擋乙離去,若現場事實已足以形成甲涉犯強制罪等犯罪的合理懷疑,即有查證身分的法定事由。
執勤時應依同法第 4 條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查證事由;不能只因甲曾報案,或僅因其拒絕配合,就任意查證。
2. 依序採取必要措施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得採取下列措施:
第 1 題2 分
報載:「某甲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甲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甲不服,一狀告到法院,法官發現警方開單前並未告知甲拒測的法律效果,而是在開單後才『補通知』,執法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罰單。」
有關拒絕酒測之取締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的取締程序,包括事前告知、錄音錄影、拒測的法律效果,以及製單後的車輛與駕照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及相關作業規範,警察執行酒測時應全程錄音、錄影;駕駛人拒測時,應先勸導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經告知後仍拒絕,始依規定製單舉發。拒測的處罰效果包括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強調的程序關鍵:拒測法律效果必須在製單告發前告知,事後補通知不能取代事前告知。再區分「拒絕受測」與「接受檢測後數值超標」:兩者是不同的違規事實,不能因為檢測結果不利,就要求改按拒測處罰。
選項分析
(A) 應全程錄音、錄影,蒐集相關事證——正確。 酒測取締及拒測處理應留下完整過程紀錄,以確認攔查、告知、受測或拒測及後續處置均有依程序進行,也有助於日後查證。
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員警,在受理民眾報案時,有關開立報案三聯單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理報案 e 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中,哪些情形應開立報案三聯單,以及報案人要求報案證明時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案件是否已屬警察受理的刑案,以及規定要求交付的證明文件為何。
告訴乃論案件中,報案人提出告訴,應開立報案三聯單;即使報案人不提告訴,但要求報案證明,仍應開立三聯單交付。不能將此情形改以「刑案受理紀錄表」代替。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中的特殊處理方式:
- 無刑案現場、尚不能勘察確認是否成案:可用書面核實答覆。
- 立即偵破並移送:得免開三聯單。
- 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不須開立三聯單。
- 告訴乃論案件不提告訴,但要求報案證明:仍應開立報案三聯單。
前三項符合規定,第四項將應交付的「報案三聯單」誤寫成「刑案受理紀錄表」,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你執行路檢勤務時,經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之規定,攔停一部車輛開始盤查。在符合第 8 條之法定要件時,你得採取之職權措施,下列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對交通工具攔停後,警察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尤其要分清楚「查證身分」、「檢查車輛」、「要求酒測」與「強制離車」各自的對象和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8 條規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檢查引擎或車身號碼等特徵,以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另在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時,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8 條的法定措施,特別留意條文對酒測對象的限定:查證身分可以及於駕駛人或乘客,但酒測明文限於駕駛人。題目把「乘客」一併列入酒測對象,因此該選項超出第 8 條授權範圍。
選項分析
- (A) 查證乘客之身分:適當。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警察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第 4 題2 分
你是警勤區員警,於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依警勤區訪查作業規定執行該項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對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的方式、紀錄及返所時間要求。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作答關鍵是分辨:遇到無法直接訪查時可採取哪些替代方式,以及訪查後可提前多久返所辦理紀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定中的勤務處理方式與時間限制。A、B、D 分別涉及替代訪查、可疑情形處置及他轄治安顧慮人口的建檔查訪;C 則考訪查後提前返所的分鐘數。只要C所載時間與規定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治安顧慮人口拒絕查訪時,仍得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並非只能以直接接觸完成訪查。
第 5 題2 分
你在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有熱心民眾反映某戶出入複雜,且大門經常深鎖,可能對該社區有治安疑慮。經你現場觀察該住戶,卻未發現任何異狀,下列何項後續作為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區查察時,面對民眾提供的治安線索,員警如何在蒐集、查證資訊與保障住居及隱私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民眾反映某戶出入複雜、大門常深鎖,屬於治安線索,值得記錄並查證;但員警現場觀察未見異狀,題目也沒有提供犯罪正在發生、屋內有人求救或其他緊急危難的事實。此時應循合法、適度方式進一步掌握情況,不能僅憑可疑印象就進入住宅或要求他人代為進入。
涉及法規時,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住宅屬憲法保障的住居範圍;警察執行職務仍須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的身分查證等職權,須有法定要件,不能僅以民眾的主觀懷疑取代。進入住宅也須有法律依據,例如依法取得同意,或符合緊急進入等法定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是否提供足以立即採取強制措施的事實:現場觀察「未發現任何異狀」,沒有犯罪現行、急迫危險或其他足以進入住宅的法定事由。因此,後續作為應以回所查證、適當通報及持續蒐集客觀資訊為主。
再比較選項的手段是否適法且合乎比例:消極不處理不當;安排民眾進屋或由員警直接進屋,均侵入住宅且欠缺題示依據;返所查察相關資料、請管理員協助注意並向所長報告,則是較適當的後續處置。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甲女至派出所報案指稱:同事乙男對其表達愛慕之意,經其明確拒絕仍持續追求。昨日下班途中發現乙男尾隨,經勸阻仍跟隨至住家。因不堪其擾,請求警方查處。你受理本案,下列處置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的「跟追他人」行為,以及「經勸阻不聽」的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仍不停止者,得依該款規定查處。
本題中,乙男遭甲女明確拒絕後,仍尾隨她下班並跟至住家;甲女已當面勸阻,乙男仍繼續跟隨,符合選項 A 所述的勸阻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持續尾隨,而非單純表達愛慕;再對照社維法第 89 條第 2 款,檢視是否有「跟追他人」、「無正當理由」及「經勸阻不聽」等要素。題幹已交代甲女勸阻後乙男仍跟隨,因此本案具備該款所要求的勸阻事實,警方應據以查處。
選項分析
(A) 正確。 社維法第 89 條第 2 款所稱「經勸阻不聽」,本題由甲女當面勸阻,乙男仍持續跟隨,已符合題幹所示情形,警方應進行查處。
第 7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佐,發現有逃學逃家少年與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少年「曝險行為」的辨識與處遇。依民國 108 年修正、於民國 109 年適用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是否屬曝險少年,應依其性格、環境及整體生活情形判斷;警方發現少年有曝險情形,處理方向包括通報、輔導及與學校或少年輔導委員會合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少年事件處理法》其後施行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原則上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處理曝險少年,不再以曝險事由直接移送少年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逃學、逃家」及「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辨識為少年偏差、曝險風險訊號,再分辨警察可採取的措施:通報、連結學校輔導資源,以及轉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命題意旨,錯誤處在於把曝險少年直接移送少年法院當作處置方式。
選項分析
(A) 依曝險少年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錯誤,為本題答案。 題目設定的是少年有逃學、逃家及交往對象等曝險風險,並未指出其已觸犯刑罰法律。依本題命題所採的處遇方向,應透過通報與輔導機制介入,而非逕以曝險事由移送少年法院。
第 8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佐,偵辦少女裸照遭網友於網路平臺散布案。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得請網路平臺業者保留,並提供警察機關調查的相關資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關於網路業者協助調查的資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規定,相關資料至少包括:
- 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
- 嫌疑人的個人資料
- 網路使用紀錄
條文要求保留並提供的是與犯罪及嫌疑人相關的資料,並未授權概括取得平台所有會員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條文列舉的三類資料,再比對選項:犯罪網頁資料、特定嫌疑人的個人資料、網路使用紀錄均在範圍內;「所有會員資料」則超出條文明定的範圍。因此,題目問「錯誤」者,就是 (C)。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民眾報案,轄內有人在公園內鬧事。經查係甲號召乙、丙、丁至公園與戊、己、庚等 3 人談判後打群架。依刑法第 14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修正後《刑法》第 149 條的聚集不解散罪,以及警方命令解散的處理。依命題當年法規,本罪的要件包括: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 聚集者有意圖為強暴、脅迫。
- 經該管公務員命令解散三次以上,仍不解散。
命令解散須讓現場人員有理解並遵從的機會,不能把三次命令接續不斷地喊完。本題官方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刑法第 149 條的要件與現場處置原則:
- 社群軟體號召後到場聚集,是否仍屬「聚集」?
- 持刀、棍等物品並叫囂,是否足以顯示強暴脅迫意圖?
- 解散命令是否有法定形式?
- 三次命令是否須分別給予現場人員遵從的機會?
本題要抓住最後一點:法條要求「三次以上」解散命令,不能僅以連續重複喊話取代三次有效、可供遵從的命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9 年修正後,刑法第 149 條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為要件,不再限於舊法所稱的「公然聚眾」。甲透過社群通訊軟體號召乙、丙、丁前來,四人到公園聚集,仍可能構成條文所稱的聚集行為。
第 10 題2 分
你為分局派出所巡邏員警,線上接獲通知轄內發生街頭聚眾鬥毆案件。你聯絡其他同事共同前往現場處理,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街頭聚眾鬥毆現場的處置,包括現行犯逮捕、警察即時管束,以及傷害罪是否告訴乃論。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但「被害人沒有提告」不等於警察可以逕自讓現行犯離開。告訴乃論是追訴條件,並不排除現行犯逮捕。現場若另有其他犯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形,也須分別依法處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警察得予管束。管束是為即時救護或預防危害的措施,不是帶人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或偵查犯罪的替代手段。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具備法定要件:
- 有犯罪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處理逮捕。
- 現場仍有暴行、鬥毆等危害,且非管束無法預防傷害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處理。
- 傷害罪是否告訴乃論,與是否得逮捕現行犯分開判斷。
- 不得僅因曾在現場或曾參與事件,就不分情節把所有人帶回製作筆錄、追查到案;須有個別、具體的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A) 對現行犯以強制力加以逮捕法辦: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逮捕。警察逮捕現行犯時,得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強制力;但強制力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依刑事程序移送處理。即使涉嫌的是告訴乃論之普通傷害罪,也不因被害人當場表示不提告,就當然排除現行犯逮捕。
第 11 題2 分
你正偵辦一件詐欺集團案,經調閱集團犯嫌通信紀錄,你如何利用通聯分析研判犯嫌交往密切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利用通聯紀錄進行人際網絡分析,研判犯嫌交往密切的對象。判斷重點是犯嫌與特定號碼之間的聯繫頻率及持續程度,常以通話次數與通話時間長短作為分析指標。
本題屬通聯分析的實務概念,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作答;判斷重點不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交往密切之對象」,因此應找出犯嫌與哪些號碼聯絡頻繁、通話時間較長。通話次數多,代表聯繫較常發生;通話時間長,則可作為雙方聯繫程度的參考。綜合這些資料,可篩選出值得進一步查證的對象。
通聯紀錄只能提供分析線索,不能單獨證明雙方具有犯罪共犯關係,仍須配合其他資料查證。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佈建線民(第三人)蒐集毒販販毒事證及幕後金主,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即警察遴選第三人(俗稱線民)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時,應遵守的遴選、核准、訓練、保密及期間規定。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對應的辦法規定,特別核對「蒐集期間」是否可以延長。依當時《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蒐集期間不得逾 1 年;如有繼續蒐集必要,得在期間屆滿前依核准程序報准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1 年,且以一次為限。因此,「不得延長」與法規不符,錯誤的是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期間,有關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交通稽查勤務時,內政部警政署為確保執勤同仁與民眾安全所採行因應的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COVID-19 防疫期間,警察執行酒駕稽查時採取的防護措施。命題重點是分清楚「暫停使用酒精檢知器(棒)」與「全面暫停取締酒駕勤務」:前者是防疫措施,後者並非警政署的作法。當時是調整勤務方式與頻率,並未停止酒駕取締。
本題考的是勤務操作與防疫措施,沒有須套用的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措施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防疫期間的勤務安排:酒精檢知器(棒)暫停使用;執勤員警配戴口罩、手套;酒精測試儀器依規定消毒;酒駕取締勤務則減少次數,仍持續執行。選項若把「減少勤務」說成「全面暫停」,即與措施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警察當場開單舉發違規,若遇被舉發人拒絕簽章或拒收罰單時,應於通知聯記載何事項,即可視為違規者已收受並具合法送達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重點是分辨「拒絕簽章」與「拒絕收受」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兩者的程序要求不同:
- 拒絕簽章:仍須將通知聯交付本人,並記明拒絕簽章的事由及交付時間。
- 拒絕收受:須告知本人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在通知聯記明拒絕收受的事由與告知事項,始視為已收受。
因此,題目所問的「拒收」情形,不能只記載拒收,也要完成告知及記錄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拒絕簽章或拒收」。法規對兩種情況分別規定,作答時應以題目問的拒收程序為核心,確認是否包含:
- 記明拒收事由;
- 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
- 記明已告知的事項。
三項都具備,才符合拒絕收受時視為已收受的要件。選項 D 完整呈現這些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你深夜正執行稽查酒後駕車勤務,發現駕駛人甲臉色潮紅。甲堅稱他的膚色本來就比較紅,絕無喝酒,且抱怨經常被攔下檢測,非常不滿,當場提出異議。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酒後駕車稽查的法定依據、受檢人提出異議時的處理方式,以及呼氣檢測與強制抽血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這是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的職權依據,但不等於警察得因此強制採取任何檢體。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另規定,人民認為警察執行職務違法或不當、侵害其權益時,得於執行程序中附具理由提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仍得繼續執行;受處分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最不適當」處置,再逐項判斷:
- 甲提出異議後,是否先聽取理由、檢視客觀徵候,再決定是否繼續酒測。
- 如依法要求酒測,能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
- 警察能否只因甲拒絕或提出異議,就強制抽血。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是否可作為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的法源。
關鍵在於:警察依法可以要求符合要件的駕駛人接受酒測;拒測可能依法舉發,但「要求接受呼氣檢測」不等於「得強制抽血」。
選項分析
(A) 暫停執行,依甲陳述理由,輔以其他徵候判斷,再決定是否實施呼氣檢測——適當。
甲以膚色為由說明臉色潮紅,並當場提出異議。先聽取其理由,再綜合觀察酒氣、言語、行為及駕駛狀況等客觀徵候,判斷是否仍有酒測必要,符合審慎執法及比例原則。此處的「暫停」是先處理異議、重新檢視事實,不代表甲一提出異議,警察就必須終止勤務。
第 16 題2 分
你與同事執行路檢勤務,經攔查一部車速忽快忽慢的可疑車輛。該車不聽攔停,反而加速逃逸。你與同事當下判斷予以進行追蹤稽查,並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勤務指揮中心指示應注意終止追蹤稽查的時機,注意自身及用路人之安全。關於終止追蹤稽查的時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所定的追蹤稽查終止時機。追蹤稽查雖可用來處理不服稽查而逃逸的車輛,員警仍須衡量稽查目的與執勤安全;符合終止時機時,應停止追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判斷重點是:騎乘普通重型以下機車追蹤時,逃逸車輛進入快速公路,屬宜終止追蹤稽查的情形。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可逐項比對作業程序列出的終止情形:目的已達成、接獲終止命令或其他任務、依現場情況判斷追蹤目的難以達成,以及特定機車進入高速或快速道路的情形。
前三項均是終止時機。D 卻主張進入快速公路後仍可繼續尾隨,與普通重型機車應終止追蹤的規定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交通違規稽查目的已達成時
正確。追蹤稽查是為達成交通違規稽查目的;目的已達成,就沒有繼續追蹤的必要,應終止。
(B) 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終止時或接獲其他任務時
第 17 題2 分
「道路交通事故」係指因汽車、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下列有關交通事故定義之要件與適用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以及「道路」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須掌握:事故涉及特定車輛、發生於道路上、與行駛交通行為有關,並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肇事者有無過失,則不影響事故是否成立。
「道路」的範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重點在是否供公眾通行;公寓大廈的地下停車場通常屬私人管理、供特定住戶或使用人使用,並非當然屬於道路。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幹中的事故定義:先確認事故涉及的車輛種類,再看是否有道路上的行駛交通行為及損害結果;最後辨認選項有無把特定場所不當擴張為道路,或把肇事過失當成必要條件。
本題官方答案為 C。地下停車場不因可供車輛通行,就當然成為法律上的「道路」;仍須看其是否供公眾通行。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你擔任備勤勤務,奉派處理一件 A3 車禍。處理即將完成時,當事人詢問你相關資料的提供時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事故資料的法定時程。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
- 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 7 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所列資料與時程相同。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四項資料依序對照法定時程即可。注意「現場圖」與「現場照片」適用同一個申請時點,都是事故 7 日後;題目將照片的期限寫成 14 日後,因此該敘述錯誤。
第 1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的備勤人員,經所長指示你整理派出所的寄存訴訟文書,將過期的訴訟文書依規定處理。你將相關訴訟文書區分成民事、刑事及行政等類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派出所受理寄存訴訟文書後,應保存多久,以及逾期未領時如何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文書的保存期間並不相同:
- 民事訴訟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刑事訴訟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保存二個月。
- 行政訴訟文書: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保存期間屆滿且應受送達人仍未領取時,才依規定處理文書。若封套註明內有證物,則應退回原寄法院。
解題方法
先把三類文書分開比較保存期限:民事與刑事是二個月;命題當年的行政訴訟文書是三個月。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期限及證物退回規則。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把行政文書保存期間說成二個月、可逕予銷燬的 A 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你為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偵辦販毒案時,拘提逮捕藥頭犯罪嫌疑人甲及乙。關於解送 2 名犯嫌作業,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拘提、逮捕後解送犯嫌的準備與戒護作業。解送前應先確認交接安排、清點卷證及贓證附件,並檢查犯嫌身上有無危險物品;必要時依規定使用戒具。解送時,犯嫌應坐在車輛後座,由員警戒護,避免逃脫及危害行車安全。
本題涉及警察實務作業規範與戒具使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解送程序:A、C 是解送前的聯繫與卷證檢查;B 是安全檢查及戒護措施;D 則把一名犯嫌安排在副駕駛座。解送犯嫌應安排在後座,副駕駛座是員警座位,因此 D 的安排錯誤。
選項分析
(A) 與解送單位先行聯繫,確定解送交接事項:正確。 事前聯繫可確認收受單位、交接方式及所需資料,避免到場後因交接不清而延誤或發生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