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警察勤務區?(9 分)請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試詳述警察勤務區劃分之方式?(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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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5條、第6條,重點是先說明「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的法律定位,再完整列出劃分原則及調整因素。
依第5條,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警勤區以基層勤務為核心,便於員警熟悉轄區、持續執行勤務並落實責任。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現行條文仍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依第6條分層作答
作答時可按「劃分基準、人口戶數標準、彈性調整因素、專業警察責任區」四層展開。先列法定劃分方式,再補充調整原則,避免只答自治區域或人口戶數其中一項。
一、依自治區域劃分
《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原則:**以一村里劃設一個警勤區。
- **村里過小:**得以二個以上村里合併劃設一個警勤區。
- **村里過大:**得將一個村里劃設為二個以上警勤區。
因此,村里是劃分的重要基礎,但並非一村里必然只能對應一個警勤區;仍須依村里的規模作合併或細分。
二、依人口疏密及戶數劃分
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個警勤區。
作答應保留「或」字,說明人口數與戶數都是劃分時採用的基準;不宜改寫成「二千人口且五百戶以下」,以免誤成兩項條件必須同時符合。
三、參酌實際狀況適當調整
依同條第2項,劃分警勤區時,應參酌下列情形適當調整:
第 二 題25 分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執行勤務時,依法得查證可疑人民之身分,試問警察為查證人民之身分,得採取哪些必要措施?(15 分)
若顯然無法查證其身分時,警察得如何處理及應注意事項為何?(10 分)
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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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警察在法定事由下得查證身分,並須依序採取必要且侵害較小的措施;若以詢問或命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明身分,才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答題時要區分「現場查證措施」與「帶往勤務處所的例外程序」,並交代時間、通報、通知及強制力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規定如下;截至目前,這兩條與本題相關規定未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發動查證的前提 → 可採取的措施 → 顯然無法查證時的處理 → 程序保障」作答。題目已設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執勤,重點仍是查證身分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列事由,且措施須符合比例原則。
一、查證身分的法定前提
依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之人查證身分:
-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
-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存在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的處所者。
- 滯留於依法應有停(居)留許可的處所,卻無停(居)留許可者。
- 行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且不得任意妨礙營業。查證身分不是任意盤問權;仍須有上述法定事由。
二、為查證身分得採取的必要措施
依第7條第1項,警察得採取下列措施:
-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詢問身分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命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須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始得為之。此項檢查有特定危險物件的門檻,不能只因查證身分就一概搜身或檢查隨身物品。
第 1 題2 分
世界先進國家研究警力之編組,向有採行集中制、散在制及集中散在併用制等運作模式,而警力不管是集中制或散在制各有其利弊,為期整體勤務宏觀之規劃,要能因時、因地、因事制宜,有關警力部署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力部署」的集中制與散在制,以及依勤務性質、地區、時期與交通電訊等條件選擇部署方式的原則。
集中制是將警力集中配置,便於統一指揮、機動支援,適合需要迅速調度與整體應變的情況;散在制則是將警力分散配置,便於就近服務、維持日常治安與提高見警率。實務上可依情勢採集中散在併用,不宜僵化套用單一模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條件與部署原則。掌握「平時重日常巡邏與就近服務,動亂時重統一指揮與機動調度」的對照,即可判定時期因素的敘述;其餘選項則檢查是否把勤務性質、地區或交通電訊條件的部署方向顛倒。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警察勤務涉及轄區日常治安、巡邏與服務,通常適合分散部署,以便就近執勤;刑事警察則須配合案件性質與偵查需要調度,不能概括說以散在制為宜。選項將兩者的部署方向顛倒。
第 2 題2 分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中,其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依此定義下的警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一詞在不同法規中的意義,以及形式警察與實質警察的區別。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這是以警察組織與警察人員為範圍的形式概念。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則指出,憲法第 8 條所稱「警察機關」採廣義、實質概念:除警察組織外,依法被賦予干預、取締手段的機關或人員,也可能包括在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定義條文於命題年度已存在;本題所涉定義沒有影響判斷的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將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範圍拆成「警察機關+警察人員」,再逐一對照選項所引用的法規:
- 若法規也是以這兩者作為「警察」的定義,便與題幹相同。
- 若法規採功能上的廣義警察概念,就不能說它是形式上的警察,也不能直接說與題幹定義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內政部警政署亦在 108 年 7 月 1 日修正了警察機關強化分層勤務督導實施計畫。下列有關該計畫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強化分層勤務督導實施計畫》的督導精神與各層級主管的督導方式、次數及報告處理程序。作答應依命題所指的 108 年 7 月 1 日修正計畫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計畫的核心原則,再逐項比對督導者、督導方式、每月次數及報告處理流程。題幹已明示官方答案為 A,因此以「走動管理」的精神作為正確敘述;其餘選項則檢視是否把督導方式限縮於特定職務,或混淆督導次數與報告處理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分層勤務督導本著「走動管理」精神規劃,透過主管實際走入勤務現場,了解服勤情形、指導工作方法並考核勤務績效。此敘述符合計畫的基本精神。
第 4 題2 分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勤務指揮中心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 ②災難事故之通報 ③受理報案及通報處置 ④情資研判暨情蒐指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務指揮中心的法定核心職掌,以及實務上辦理的接報、通報與指揮處置工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的核心任務是「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因此①正確。
勤務指揮中心也負責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災難事故等案件的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受理民眾報案並通報、管制後續處置,亦屬其勤務運作內容。因此②、③正確。情資研判與情蒐指導則不是第 22 條所定的勤務指揮中心核心任務,④不選。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各項敘述與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
- ①「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直接符合第 22 條,正確。
- ②「災難事故之通報」:屬事故接報、處置與通報工作,正確。
- ③「受理報案及通報處置」:屬勤務指揮中心接報後的勤務處理內容,正確。
- ④「情資研判暨情蒐指導」:偏向情資分析與蒐集指導,非本題所考的勤務指揮中心職掌,不選。
第 5 題2 分
《警察法》第 3 條係就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3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列的中央立法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進一步說明:
- 警察官規:各級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以及任免、遷調、獎懲等事項。
- 警察教育制度:警察教育的種類、階段,以及師資、教材的標準等事項。
- 警察服制: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的服式等事項。
- 警察勤務制度:警察勤務單位組合、勤務方式的基本原則事項。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先辨認事項類型,再確認選項所稱的權限是否正確。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中的事項對照《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屬官規。
- 常年訓練涉及教育制度,但不能只憑這點判定其辦理細節全屬中央權限。
- 駐衛警察的服制與配備,不能概括說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 全面裁撤派出所涉及警察勤務單位及勤務方式的基本原則,屬警察勤務制度範圍。
選項 D 符合勤務制度的定義及中央立法事項的權限歸屬。
選項分析
(A) 錯誤。 各縣(市)警察局所屬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確屬警察官規;但《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將官規列為中央立法事項。地方警察機關所屬人員並不因此就由地方自行決定官等、俸給或職務等階。
第 6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有關共同勤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巡邏 ②臨檢 ③勤區查察 ④備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所列的「共同勤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共同勤務為:
- 巡邏
- 臨檢
- 守望
- 值班
- 備勤
「勤區查察」屬於個別勤務,並非第 12 條所列的共同勤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中的四種勤務與第 12 條列舉的項目:
- ①巡邏:屬共同勤務。
- ②臨檢:屬共同勤務。
- ③勤區查察:不屬共同勤務。
- ④備勤:屬共同勤務。
因此正確組合是 ①②④,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 1 人負責。下列有關警勤區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的警勤區規定。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員警 1 人負責;劃分時以自治區域、人口疏密等為原則,並考量治安、地區特性、警力、工作繁簡、面積及交通等因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及修法理由。警勤區「由員警一人負責」的用語,是修法將原規定的「警員一人負責」改為「員警一人負責」;修法理由正是強化警勤區服務效能,並擴大可擔任警勤區負責人的人員範圍至警員、巡佐、巡官。這使 A 的敘述與修法理由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將「由警員一人負責」修正為「由員警一人負責」。修法理由是強化並提升警勤區服務效能,讓警員、巡佐及巡官均有機會擔任警勤區負責人,與選項所述一致。
第 8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之人的查證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②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③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必要者 ④在公共場所一看到警察就逃避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場所或警察合法進入之場所,警察查證身分的法定要件,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所揭示的限制。查證身分會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警察須有法定事由,不能僅憑主觀直覺或任意盤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列有得查證身分的情形,包括: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有事實足認其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以及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題目①②③即分別對應這三類事由。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的法定查證事由。題目中的「有事實足認」及「具體危害」都是判斷線索:必須有客觀事實支持,不能只因警察覺得可疑,就要求民眾出示身分。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依現行規定,有關警勤區訪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及《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訪查的身分表明、進入處所、訪查時間與座談會通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的關鍵用語,特別留意「或」、「勤務分配表」及座談會通知期限。B 所述的「經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適當處所」,符合訪查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規定,員警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選項改成「著制服並攜帶警察服務證」,且將「告知訪查目的」寫成「告知訪查事由」,與辦法文字不符。
第 10 題2 分
有關分駐(派出)所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①警察勤務執行機構 ②可作為請願之機關 ③統一規劃勤務 ④主管督導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對分駐(派出)所性質及職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據此,分駐(派出)所的核心定位是勤務執行機構,並負責警勤區規劃、勤務執行與督導;不是以受理請願為其法定性質。相關法規至今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敘述與《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逐一對照。①直接對應「勤務執行機構」;③、④則對應該條所定的警勤區規劃、勤務執行與督導。②「可作為請願之機關」不屬於該條所列的分駐(派出)所性質或職責。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③④。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8 月 21 日下達員警執勤之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一種,該原則有關六大勤務之警力編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所列六種勤務,以及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8 月 21 日下達的「員警執勤之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中,各勤務的警力編配規定。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屬共同勤務;勤區查察則屬個別勤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關鍵在辨別各勤務的編配原則,以及由哪個層級的主管決定警力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三個資訊:勤務類型、警力編配方式,以及決定警力數的主管層級。巡邏的基本原則是雙警以上組合警力;守望則依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實際需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警力數。其餘選項把巡邏例外、值班人數條件或備勤決定層級寫成不符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巡邏以雙警(含以上)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單位警力不足時,應適時請協勤民力支援。題目所稱「編配單警巡邏則以日間為限」不是該原則的規定,錯在增添了「日間」限制。
第 12 題2 分
107 年 4 月 11 日內政部修訂《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在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的修正重點,尤其是法規名稱與警勤區員警訪查方式的調整。解題時要區分三個階段:戶口查察、家戶訪查,以及警勤區訪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107 年修正時,內政部將《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修正並更名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配合實務上不再逐家逐戶訪查的現況,調整訪查目的、實施方式與應遵守事項。現行法規名稱及修正日期仍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指定的日期,判斷它問的是哪次法規修正,而不是警察勤務制度整體演變的所有歷程。107 年這次修正的關鍵,是從「家戶訪查」轉為以「警勤區訪查」為法規名稱與工作定位;因此選擇 (C)。
切勿把「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的較早制度變動,誤認為 107 年修正的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保障員警執行勤務時使用警備車(汽、機車)安全防範措施,訂有《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作為規範。有關本規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重點是警備車執勤停放時的熄火、上鎖及鑰匙保管,以及戒護載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範中的安全程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鑰匙放車內」或「先發動車輛」寫成便利勤務的做法。戒護載送時,應先讓被載送人上車並完成警戒,再插入鑰匙發動車輛;機車執勤停放則應熄火、停在員警視線可及的安全適當位置,並由員警隨身保管鑰匙。
選項分析
(A) 錯誤。 車輛停妥、熄火後,鑰匙應由員警隨身攜帶,不可放在車內約定位置。把鑰匙留在車內會增加車輛遭擅自使用或遭竊的風險。
第 14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警察查證身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得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②有明顯事實足認必要時,得檢查其身體 ③有明顯事實足認必要時,得檢查其攜帶之物 ④不可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的身分查證措施,以及警察可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在當時規定與現行規定相同,無重要修正影響本題答案。
依第 7 條,警察查證身分時,得令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若詢問或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警察也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措施與要件:
- 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得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同項第 4 款:有法定危險物品的明顯事實時,得檢查身體及攜帶物。
- 第 2 項:詢問或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因此,①、②、③所述措施符合本題所考的法條內容;④稱「不可帶往」則與第 2 項相反。
選項分析
① 得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 15 題2 分
為使警察機關迅速處理一般刑案報案,並防杜匿報刑案情事,內政部警政署訂頒有受理報案 e 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下列有關此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理報案 e 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中,一般刑案的範圍、同案多人報案的處理方式、系統權限分工,以及資料保存與運用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規定中的明確用語,特別留意「同案多人報案」如何登載與開立三聯單,以及其他選項是否把權限、期間或法源寫錯。B 所述與規定的處理方式相符:同一案件有數名報案人時,由先受理的單位登載同一刑案基本資料及其他報案人資料,並開立同一單號的三聯單交付各報案人。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刑案的排除範圍不只限於汽、機車及其零組件失竊,以及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的案件;此選項對一般刑案的定義描述不完整,因此不正確。
第 16 題2 分
依照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有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編排勤務執勤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8 小時輪值 ②12 小時輪值 ③18 小時輪值 ④24 小時輪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的勤務執勤方式。依命題當年規定,勤務執勤方式以 12 小時更替制或 8 小時更替制為原則,因此符合規定的是①、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的更替方式」,不是一般警察勤務的勤務時數,也不是指揮中心每日運作多久。規定所列的更替方式為 8 小時或 12 小時;18 小時與 24 小時均不在其列。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時,下列有關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作業程序》中,性騷擾事件適用不同法律時的主管機關,以及網路、簡訊案件的調查管轄與警察機關內部移送流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作業程序,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業務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工)局(處);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業務主管機關,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網路或簡訊性騷擾事件,原則上由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事件發生地是被害人發現騷擾內容的上網地點或接收簡訊所在地。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哪一項程序規定,再比對關鍵用語:
- 工作場所相關事件:主管機關是勞動(工)局(處),不是社會局(處)。
- 校園相關事件:主管機關是教育局(處)或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 網路或簡訊事件:看被害人發現或接收內容的地點,不看行為人所在地。
- 警察移送案件:依當年程序由分局防治組函送所屬主管機關,並檢附申訴書(紀錄)等資料。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時,業務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工)局(處),不是社會(工)局(處)。此選項把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的主管機關誤寫為社政機關。
第 18 題2 分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規定,有關警察勤務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①區分為三級 ②區分為四級 ③分駐所屬於基本單位 ④分局屬於勤務規劃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至第 10 條的勤務機構分類與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4 條將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
- 基本單位
- 執行機構
- 規劃監督機構
因此是三級,不是四級。相關條文並進一步規定:警勤區是勤務基本單位;分駐所、派出所是勤務執行機構;分局負責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警察局則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 4 條的三級分類,再用第 5 條、第 7 條及第 9 條確認各機構的法定定位。題目詢問「何者錯誤」,①至④中錯誤的敘述組合,依官方答案為②③④,對應 (D)。
選項分析
① 區分為三級:正確。 第 4 條明定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共三級。
② 區分為四級:錯誤。 法條採三類區分,沒有將警察勤務機構列為四級。
第 19 題2 分
為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使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內政部警政署訂有《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作為警察人員使用槍械之判斷。依該規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對警察用槍情形的分類,以及用槍要件、用槍後處置與機關事後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規範中的用槍分類,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把「得逕行射擊」的要件、用槍後處置順序,或機關優先處理事項說得過於簡化或顛倒。A 所列三種類型符合規範的分類,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規範依相對人的危險性及威脅程度等情形,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區分為持槍警戒、鳴槍制止及逕行射擊三種類型。此分類是判斷用槍方式與強度的重要依據。
第 20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策略及理論,下列何者屬於以偵查為主之勤務理論?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理論的分類,重點是辨認各理論主要著眼於「案件發生後的偵查處理」,還是「犯罪發生前的預防與環境改善」。
依本題採用的分類,問題導向理論屬於以偵查為主的勤務理論:警察透過蒐集、分析案件與勤務資料,辨識反覆發生的問題及其成因,再據以規劃回應措施。這裡的「偵查為主」是理論分類上的側重,並非指問題導向警政只處理刑事案件或完全不重視預防。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各自的核心:
- 問題導向理論:分析警察面對的具體問題,再設計回應。
- 破窗理論、治安零容忍:著重及早處理失序與輕微違規,以維護秩序、預防犯罪。
- 日常活動理論:說明犯罪發生所需條件,並可據此採取預防措施。
題目問的是「以偵查為主」,因此選擇以案件與問題分析為核心的問題導向理論。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警察執行路檢兼取締酒後駕車勤務遇有民意代表時,在會期中,有關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意代表在會期中的逮捕、拘禁保障,以及「現行犯、通緝犯」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換言之,這兩類例外不須議會或代表會同意。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8 項則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的例外只有現行犯,並未包含通緝犯。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中的民意代表屬於地方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再核對其身分、案件狀態是否落入法律例外:
- 地方民意代表:現行犯、通緝犯均屬例外。
- 立法委員:只有現行犯屬例外;通緝犯仍受會期中逮捕、拘禁須經立法院許可的保障。
- 「準現行犯」不等於本條所稱的「現行犯」,不能直接套用現行犯例外。
第 22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訂並自 109 年元旦起實施之《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記事人口之查訪應依何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何者正確?
①依據《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②依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 章預防及處遇第 48 條) ④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記事人口」與「治安顧慮人口」的區分,以及兩者查訪所依據的法源。依命題當年《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所稱的「記事人口」,包括依法令得定期或不定期查訪的特定對象,主要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加害人)。
記事人口各依其專門法令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登記、報到及查訪,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的查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8 條辦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規後續已有修正,考題所列的條次與適用規定應依 109 年版本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記事人口」這個關鍵字,再辨別各選項的法源性質: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屬記事人口,分別依各自專門法令查訪。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所處理的是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不能拿來取代記事人口的專門法源。
第 23 題2 分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為勤務指揮中心之功能。下列有關勤務指揮中心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勤務指揮中心的法源、指揮所開設層級、重大事故通報對象,以及跨機關案件的協調處理方式。法源包括《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及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把規定的「層級、開設時機、通報對象或處置程序」說得過廣或加上錯誤條件。本題關鍵在於:平常狀況並非一級開設;重大事故的報告對象與程序有層級區分;跨機關案件則須彼此通報、相互支援,並依規定由上級警察機關律定主辦及協辦單位。
選項分析
(A) 錯誤。《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將勤務指揮中心的調度、指揮及管制功能明文入法,但「法條規定其功能」不等於「因此成為正式建制單位」。本選項把勤務功能的法定化與組織建制混為一談。
第 24 題2 分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函頒《現階段警察機關勤務時數編排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警政署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函頒「現階段警察機關勤務時數編排規定」,重點是每日勤務時數、輪休前後勤務、輪值待命單位的安排,以及深夜勤與當日服勤總時數的上限。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為準。
該函規定的核心數字是: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採週休 2 日、每週合計 50 小時以下管制;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 10 小時以內為度。
解題方法
逐項將題目敘述與函頒規定的用語及數字比對。這題的關鍵在深夜勤的上限:題目選項 D 寫成 8 小時,函文規定則是 10 小時,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所規範者,係指《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下列有關本標準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對裝備機具的分類,須分辨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物品所屬類別。容易混淆之處在於日常用途和法規分類未必相同:例如警棍、手電筒雖由員警執勤時攜帶,仍須依標準所列類別判斷;警笛也不因能傳遞訊號,就歸入通訊型裝備。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