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騎機車違規逆向行駛,被當時身著制服、騎乘警用機車執勤之警員 A、B 攔停。但甲見兩警前來取締時,出現慌張神色,且不服攔停逃逸,A、B 二人乃騎車追逐。

請問:警察追車,有何現行法律作為依據?警察執法時,見對象逃逸可否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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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服稽查而逃逸」時,追蹤稽查的法源與執行界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0 條: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進行稽查時,遇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

警察追車並非不受限制。追蹤仍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比例原則: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少的適當方法;目的已達成或依當時情形已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確認追蹤的法定情境:題幹指出甲逆向行駛,A、B 正在執行交通取締;甲不服攔停並逃逸,符合裁罰細則第 10 條所稱「不服稽查而逃逸」。
  2. 再判斷追車是否適當:有追蹤稽查的法源,不代表任何速度、路段或方式的追車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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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派出所之設置目的為何?派出所與機動派出所在勤務方式上有何重要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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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機構的設置功能,以及固定派出所與機動派出所的勤務型態差異。依民國 111 年法規,核心法源為《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

《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分駐所、派出所是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的規劃、勤務執行與督導。派出所的設置目的可概括為: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勤務站。因此,派出所不只是員警駐守的場所,也負責統整所轄警勤區,讓各項勤務能持續、普遍地推展。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從派出所的基本功能切入,再依「固定設置」與「機動部署」比較勤務方式:

  1. 固定派出所:有固定所址及一定轄區,所屬員警以警勤區為基礎執行日常勤務。
  2. 機動派出所:依治安需要編組,在指定地區流動或機動執勤,重點在把警力帶到特定區域,執行勤務。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所列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等,是警察勤務方式。固定派出所與機動派出所的差異,在於勤務組織與部署方式;機動派出所依任務需要運用巡邏、臨檢、盤查等勤務,並非一種另列於第 11 條的獨立勤務方式。

派出所與機動派出所的勤務方式差別

比較項目派出所機動派出所
設置及部署設有固定所址,負責一定轄區及所屬警勤區因應治安或勤務需要編組,在指定區域機動、流動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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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的運作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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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運作原則,以及內勤與外勤勤務的功能分工。勤務運作須掌握轄區狀況,並依時間、空間及事故變化調整警力部署;勤務活動也須保持持續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勤務運作的基本原則,再留意敘述是否把內勤描述成勤務運作的主要手段。警察勤務不只仰賴內勤掌握情勢,更須透過外勤勤務直接接觸轄區、執行巡邏與查察等工作,因此以「主要透過內勤運作」概括勤務功能並不恰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警察勤務主要透過外勤警力執行,藉由巡邏、守望、臨檢等活動接觸轄區、掌握環境與治安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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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警察勤務方式之敘述,何者非屬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所列之「共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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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所列的警察共同勤務種類。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共同勤務包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及勤區查察。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勤區查察」與共同勤務中其他勤務方式的法定名稱及內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與第 12 條的勤務定義。若選項描述的是條文列舉的共同勤務,即非本題所求;若其描述雖與警察勤務相關,卻不是第 12 條所列共同勤務,便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描述的是「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等勤務,屬第 12 條所列共同勤務。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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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警察執勤領用裝備中,依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何者非屬「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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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所列的「警械裝備機具」項目,重點是辨認題目所列物品是否屬於該標準中的配備類別。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逐一比對四項物品與「警械裝備機具」的配備項目。警銬、防暴網及警槍均屬警械裝備機具;「防護型噴霧器」不屬於該標準此類配備,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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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警察處理酒醉鬧事民眾,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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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與期限,以及第 20 條使用警銬或戒具的條件。管束屬即時強制,須符合法定情形,且不得超出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先核對酒醉者是否符合第 19 條的管束要件,再辨認法定管束期限與終止時點。最後依第 20 條判斷使用戒具的條件。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當時規定的最長管束時間為 24 小時,不是 3 小時。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酒醉者,若非管束即不能預防他人生命、身體的危險,得為管束。因此,須有法定危險且管束具有必要性,不能僅因當事人喝醉就逕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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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有關警勤區劃分除依自治區域及人口疏密等原則外,並應參酌相關事項作適當調整,下列何者非屬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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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測驗警勤區劃分時,法律明文列出的調整參酌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警勤區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條文列舉事項即可。選項若能在條文中找到對應用語,就是法定參酌事項;未列在條文中的選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列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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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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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的制定依據、規範內容,以及警察勤務實施的基本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警察勤務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警察法》第 3 條制定;第 3 條規定,警察勤務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條例並規範警察勤務機構、勤務方式、勤務時間、勤務規劃、勤前教育及勤務督導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法源與關鍵用語:制定依據是《警察法》第 3 條,不是第 2 條;勤務實施原則中的中心則是「行政警察」,不是「刑事警察」。再看哪個選項正確列出條例的規範事項,即可判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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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犯下列何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非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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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所列「治安顧慮人口」的定期查訪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警察得定期查訪曾犯特定罪名、且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須以條文列舉的罪名為準,不能只因某罪同樣嚴重,就推定屬於查訪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15 條第 1 項的列舉罪名。當年條文列有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及組織犯罪等罪。選項中,詐欺與組織犯罪在列舉範圍內;貪污及單純持有毒品則不在該項列舉中。

選項分析

  • (A) 曾犯貪污之罪:正確。 貪污罪不在第 15 條第 1 項列出的罪名中,因此曾犯貪污罪者,不因該罪而成為本條所定得定期查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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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警察職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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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第 9 條所列警察職權,以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對職權行使方式的補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記清楚各類職權應依哪一部法規行使。其中,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辦理;若選項改成《刑法》,即與條文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的用語即可。A、C、D 均對應條文內容;B 將「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誤寫為「刑法」,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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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各警察機關內具有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或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單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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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各級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也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即可對應到《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所定的勤務指揮中心。題幹再提到跨轄區請求警力支援,仍是在描述勤務指揮中心的勤務指揮與協調功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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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執行巡邏勤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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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的無線電通聯與勤務交接程序。巡邏人員出勤、支援現場及收勤時,均須依勤務指揮中心的指揮與管理程序回報;題目所涉法規及勤務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巡邏勤務的「出勤、執勤中、收勤、返回駐地」各階段,特別留意收勤時無線電通聯的先後次序。選項 C 將「離網、關閉電台、收勤、返回駐地」的程序寫成不符規定,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巡邏人員出勤時,應先向勤務指揮中心試通無線電,並報告入網列管,使指揮中心掌握巡邏勤務已開始及通聯狀況。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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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9 年頒布之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訪查作業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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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對警勤區資料保管、每月訪查時數及主管督導方式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A。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定中的主管層級、時數基準及抽訪數量。這類題目常以「誰決定」、「每月幾小時」及「每月抽訪幾個警勤區」作為混淆點,應特別留意規定指向的是派出所、分局,還是其他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勤區出缺,在尚未派補人員且未指定代理前,該警勤區相關資料由所長保管,符合規定。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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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民國 109 年頒布之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建置之警勤區電子簿冊及表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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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6 點: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所建置的「一圖、二表、三簿冊」,以及各項資料的用途。

辨認時要掌握各自的功能:轄境圖標示地點與熱點;概況表整理轄區人、地、事、物;腹案日誌表預擬訪查安排;訪查簿與記事簿分別記錄一般人口訪查、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查訪;手冊則由系統彙整相關資料。

解題方法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6 點,先將選項中的「表冊名稱」與「用途」配對。選項最容易混淆之處,是把轄境圖的標示功能、概況表的資料功能,以及訪查簿與記事簿的登錄對象互相調換。

逐項核對後,只有 D 正確:警勤區手冊由勤查系統自動彙整警勤區訪查簿、記事簿及相關人、事、地、物資料,以供瞭解轄區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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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社區警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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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的工作理念,以及「CAMPS」作為社區警政操作性概念的字母縮寫。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與社區居民合作,透過諮詢、分析問題、動員社區力量及解決問題等方式,及早處理治安與秩序問題。

解題方法

先核對「CAMPS」每個字母所代表的英文詞,再檢查選項是否完整、正確地列出各項內容。題目中的 C 選項只列出四個詞,且將其中一個詞寫成「分析(Analysis)」;但 CAMPS 的字母共有五個,正確內容應包括 Adaptation(調適),因此 C 的列舉不完整,且詞義有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增加警察的責任心與成就感」屬於社區警政的工作要項之一。社區警政透過警察與居民建立合作關係、共同處理地方問題,使警察更能承擔社區責任,也能從問題改善中獲得工作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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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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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中,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轄內重要機構事故通報時的處理步驟。題目列舉的重要機構包括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及車站;應依區分表所定的通報對象作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處理區分表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描述的是「警察局轄內重要機構發生事故」,再辨認題目詢問的是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應採取的處理步驟。依區分表,此類事故應通報巡邏勤務人員,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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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執行線上巡邏期間,下列執勤作業程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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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線上巡邏時的人員分工、通訊裝備及防護裝備使用。判斷重點在於區分「勤務程序明定的配置」與「由帶班人員依現場治安狀況決定的事項」。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警察勤務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權責交給正確人員,以及是否符合巡邏勤務的裝備要求:

  • 無線電是否由巡邏人員妥善攜帶,以維持勤務通訊。
  • 機車巡邏的帶班及簽章責任由哪一車負責。
  • 下車值勤時,防彈頭盔的配戴是否由帶班人員依治安狀況決定。

其中,D 符合下車值勤時防彈頭盔的勤務判斷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1 車 2 人汽車巡邏,通訊裝備的配置不能簡化為只有帶班者攜帶無線電、駕駛者完全不必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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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只須「合理懷疑」該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即可將其攔停並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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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的身分查證要件。依民國 111 年法規,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遇有法定情形之一,得查證當事人身分。其中第 1 款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題幹問的是「只須合理懷疑」的情形,關鍵在於辨認哪個選項正是第 1 款所列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合理懷疑」,再對照法條各款的用語:

  • 「對犯罪知情」須有事實足認。
  • 「防止生命、身體具體危害」須有事實足認,且有查證身分的必要。
  • 「滯留於有人犯藏匿之處所」也須有事實足認。
  • 「有犯罪之虞」則屬第 1 款「合理懷疑」的要件。

因此,符合題幹所問的是「有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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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符合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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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職權行使的終止、扣留物的保管費用、第三人的費用與證明文件,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等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主體、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完整一致。B 的敘述符合扣留物費用規定;其餘選項則變更或遺漏法條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行使職權,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已達成,或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依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職權之行使。本選項只寫「目的無法達成」,漏掉「目的已達成」的情形,且法條用語是「終止職權之行使」,不是「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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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扣留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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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及第23條的扣留期限與扣留物後續處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期限規定為「30日」、「延長不得逾2個月」、「6個月」及「公告1年」,選項的數字替換是主要陷阱。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期間:

  1. 扣留期間:依法扣留的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2. 變賣及價金處理期間:特定扣留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提供公益目的使用;變賣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後應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須經公告1年期滿仍無人申請,才繳交各該級政府公庫。

逐項比對法定期限及法律效果,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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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之規定,警察為防止犯罪,認為有必要於一定時間內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針對某人蒐集其個人資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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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重點在於核准層級、適用對象、實施期間,以及資料註銷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1 條,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時,得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對符合條件者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條文所定期間及資料處理期限,是本題辨別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定用語與第 11 條規定:先確認核准者是不是「警察局長」,再核對適用對象所涉及犯罪的刑度門檻,最後比較蒐集期間上限與資料註銷期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1 條要求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並非警察分局長。選項將核准層級改成分局長,是錯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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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巡簽巡邏箱之設置與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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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設置及巡簽巡邏箱實施要點」對巡邏區(線)的檢討週期、巡邏箱位置選擇及巡簽時的重點守望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實施要點的明文規定:巡邏區(線)至少每六個月檢討一次;巡邏箱位置須兼顧適當性與隱密性;巡簽時應在周遭適當範圍實施重點守望五至十分鐘;設置地點則包括治安要點及交通衝要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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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有關勤前教育的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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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對基層勤前教育的施教時間、實施頻率,以及聯合勤前教育次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基層勤前教育原則上在出勤前集中實施,時間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度。實施頻率依實施單位實有人數區分,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

  • 七人以上:逐日實施。
  • 四至六人:隔日實施。
  • 三人以下,以及山地、離島等勤務執行機構勤務單純者: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聯合勤前教育則由分局實施,每月舉行一次。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時間、派出所人數、離島勤務頻率及分局聯合勤前教育次數與規定。選項只要有一項數字或條件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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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世界先進國家警力部署可概分為集中制與散在制,試問:下列哪些國家主要採散在制?

① 英國 ② 新加坡 ③ 中華民國 ④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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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力部署的兩種型態:

  • 集中制:警力集中在派出所、分駐所等固定據點,勤務人員主要從據點出發執勤。
  • 散在制:警力分散配置於轄區各處,勤務人員較直接地在責任區內執勤,強調就近處理治安事務。

本題是各國警察勤務制度的比較,依各國主要採行的警力部署方式判斷;不涉及法條。警察勤務概要的常見分類中,英國、新加坡及中華民國主要採集中制,日本主要採散在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國的主要部署型態,再對照選項:

  • 英國:集中制
  • 新加坡:集中制
  • 中華民國:集中制
  • 日本:散在制

因此,四個敘述中只有④符合「主要採散在制」,①②③均不符合。選項中沒有僅列④的組合,故本題選項設計與上述分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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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下列何者不屬於規劃該項勤務時,考量調整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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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3 條所定巡邏勤務的規劃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實施。這些安排關乎巡邏的路徑、方向與時間;「人員」並非題幹所問的調整項目。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限定在「巡邏區(線)的彈性調整」,再對照條文提到的實施方式:

  • 定線與不定線:巡邏路徑可固定或變動。
  • 逆線與順線:巡邏方向可調整。
  • 定時與不定時:巡邏時間可固定或變動。

因此,方向、路徑、時間都與巡邏區(線)的規劃及彈性調整相關;人員不在這組規劃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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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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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中勤務督導的規劃權責、督導類型,以及督導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第七點,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規劃勤務督導;專業警察機關則由督察主管按旬規劃。督導方式包括駐(分)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督導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職稱、規劃週期、督導類型與督導範圍。特別留意「分局由誰規劃」及「不得越級至基層」這類把原規定改成相反意思的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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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除了勤區查察勤務外,其他勤務均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以下列何項勤務為主,搭配其他方式互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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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所定的勤務方式與互換原則。警察勤務分為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勤區查察屬個別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屬共同勤務。

依命題當年條文,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且均以巡邏為主。因此,題幹所問的「以何項勤務為主」,是法條明定的巡邏勤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互換」兩個關鍵語,即可定位到《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的共同勤務互換原則。再看條文結尾「但均以巡邏為主」,即可判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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