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試問:

(一) 請說明依據何種法律的規定?(5 分)

(二) 請敘述除攔停外,並採行哪些措施?(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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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攔停交通工具的法源、攔停後得採取的措施,以及各措施的適用要件。法源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依題意,警察須面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始得依該條攔停;並非可以任意攔查所有車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現行內容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的攔停要件,據此定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再依條文次序列出攔停後的一般措施,並補充第2項所定、須另有特定要件才能採取的強制措施。作答時要分清楚「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檢查車輛特徵」與「檢查交通工具」的適用條件。

(一)法律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法定措施。

(二)攔停後得採行的措施

1. 要求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

警察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此為確認車內人員身分的措施。

2. 檢查車輛識別特徵

警察得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交通工具的特徵。此項是檢查車輛的識別資訊,不等於可以不具條件地翻查車內物品。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查明是否有酒後駕車情形。條文用語是「要求駕駛人」,並非要求乘客接受酒測。

4. 必要時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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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察勤務是推行警察業務達成警察任務的手段,請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詳述各項警察勤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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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所列的六種警察勤務方式,以及各種勤務的執行地點、方式與主要任務。作答時應逐項說明,不宜只列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此後至民國 108 年並無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順序作答,並用「執行地點或方式+主要任務」掌握每項勤務的特色。最後補充第 12 條對勤務類型的區分,可使答案更完整。

各項警察勤務方式

一、勤區查察

由警勤區員警在其負責的警勤區內執行,以家戶訪查為主要方式,任務包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勤區查察著重員警與轄區居民及環境的持續接觸,藉此掌握治安狀況並及早發現問題。

二、巡邏

劃分巡邏區或巡邏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要目的;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巡邏方式可依轄區狀況採步巡、車巡、騎巡、船巡或空中巡邏,並可採定線、不定線及定時、不定時等安排。

三、臨檢

由服勤人員在公共場所、指定處所或指定路段執行臨場檢查或路檢,辦理取締、盤查及相關法令所賦予的勤務。臨檢的重點在特定地點或路段的現場查察與管制,執行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四、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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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勤務運作原則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勤務無遠弗屆 ②控制預備警力 ③攻勢重於守勢勤務 ④運用民力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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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運作原則,包括勤務的時空涵蓋、預備警力調度、攻勢與守勢勤務的配置,以及民力的運用。

警察勤務須持續維持治安、服務民眾,因此講求「勤務無遠弗屆」;勤務規劃也須保留適當機動警力,以應付缺勤替班及突發事件。勤務配置上,攻勢性勤務重於守勢性勤務;運用民力則應適當,並非以民力取代或優先於警力。《警察勤務條例》關於警察勤務機動使用及預備警力的規定,可作為理解勤務調度的依據。本題主要考查勤務學上的運作原則;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敘述是否符合標準原則,再對照選項組合:

  • ①、②、③均屬正確原則。
  • ④將「適當運用民力」改成「運用民力為主」,把民力擺在警力之前,敘述不當。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 ① 勤務無遠弗屆:正確。​警察勤務須持續且廣泛地涵蓋治安需求,不因時間或地域而中斷。「無遠弗屆」是勤務運作的基本要求。
  • **② 控制預備警力: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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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本條例是依據警察法第 3 條規定制定之 ②本條例共分八章 29 條 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勤務方式 ④警察機關執行業務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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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條例》的制定依據、條文架構,以及條文對警察機關執行勤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四項敘述:法規依據看第 1 條,章數與條數看全條例架構,章名看各章標題,最後逐字比對第 2 條的法定用語。題目中的「勤務」與「業務」不同,是判斷第④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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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現行「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規定,有關警察勤務區訪查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警察勤務區訪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②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未告知訪查目的,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③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提供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④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 3 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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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對警勤區訪查的目的告知、聯繫卡片、座談會通知方式,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規定即可:目的未告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員警得提供聯繫卡片;以座談會方式訪查,須於訪查日 3 日前以書面通知。至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依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一般警勤區訪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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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何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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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對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的訂定權責。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警察勤務條例》第 23 條,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配備標準由何單位定之」,應直接辨識《警察勤務條例》第 23 條所定的法定權責機關。依條文,答案是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分局及派出所負責執行勤務與依標準配備,並非本條指定的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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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勤務規劃應注意事項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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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7 條的勤務規劃原則。勤務規劃監督機構應妥善安排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的編組、服勤方式與服勤時間,訂定勤務基準表並互換輪流實施;同條也列出勤務規劃應注意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7 條明定應「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處理突發事件。判斷選項時,應核對各敘述是否符合條文,而非只看勤務是否能減少人力閒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考查的是勤務規劃的法定原則,再把選項與《警察勤務條例》第 17 條的內容對照。A、B、C 都與條文規定相符;D 把「控制適當機動警力」說成應「減少控制機動警力」,與條文要求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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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共同勤務?

①值班 ②守望 ③勤區查察 ④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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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警察勤務條例》的勤務分類,共同勤務包括值班、守望、備勤;勤區查察則屬於個別勤務。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四種勤務的分類,再比對各選項:值班、守望、備勤三者均為共同勤務;勤區查察不屬於共同勤務。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④、排除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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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3 條之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有關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①合作意願及動機 ②忠誠度及信賴度 ③工作及生活背景 ④前科素行與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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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3 條規定的遴選查核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

  1. 忠誠度及信賴度。
  2. 工作及生活背景。
  3. 合作意願及動機。

條文列出的是三項查核事項;選項中的敘述須與條文內容相符,不能只因意思相近便視為正確。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逐一對照第 3 條:①符合「合作意願及動機」;②符合「忠誠度及信賴度」;③符合「工作及生活背景」;④則不是第 3 條所列事項。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選項分析

  • ①合作意願及動機:正確。與第 3 條第三款相符。
  • ②忠誠度及信賴度:正確。與第 3 條第一款相符。
  • ③工作及生活背景:正確。與第 3 條第二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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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①副局長 ②督察長 ③分局長 ④婦幼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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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是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判斷重點在於職務是否達到分局長的層級或與其相當,而不是只看職稱是否帶有「長」字,也不以是否為某個專責隊伍的主管作為唯一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所列職務與「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相比較:

  • 高於或相當於分局長層級者,符合主管長官定義。
  • 低於該層級者,不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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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勤務機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警察勤務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②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 ③交通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④警察局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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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所定的勤務機構分工,以及哪些專業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6 條:警察勤務區(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責任區。
  • 第 9 條:警察分局是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
  • 第 10 條:警察局是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題目敘述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第 6 條列出的專業警察種類:法條是「刑事、外事警察」,不是交通警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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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警察之職權?

①蒐集資料 ②驅離 ③物之扣押 ④進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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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對「警察職權」的定義,重點是辨認條文列舉的具體公權力措施。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2 條所列職權包括「蒐集資料」、「驅離」、「物之扣留」及「進入住宅」等。題目中的「物之扣押」與法條用語「物之扣留」不同,因此不是第 2 條所列的職權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用語與第 2 條的列舉項目比對。①蒐集資料、②驅離、④進入住宅均在條文列舉之中;③雖與條文所列的「物之扣留」相近,但題目寫的是「物之扣押」,不可因語意相近就視為條文用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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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②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名稱為何均為臨檢之手段 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④警察勤務條例是單純之組織法,不具行為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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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對警察臨檢的定義、執行程序,以及《警察勤務條例》的法律性質。解題時要抓住兩點:臨檢不因名稱不同而改變其性質;《警察勤務條例》除了規定勤務編組與分工,也列舉勤務方式,因此不只是組織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535 號的意旨:

  • 臨檢開始前,應告知在場者實施臨檢的事由。
  • 檢查、路檢、取締、盤查等措施,不論名稱為何,若本質上屬臨檢,均受臨檢規範。
  • 臨檢應在現場實施。
  • 《警察勤務條例》並非單純的組織法,另兼有行為法性質。

因此,①②③正確,④錯誤。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警察實施臨檢前,應告知在場者實施的事由,使人民了解警察行使職權的原因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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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在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有提出所謂的「TAP 理論」(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TAP;警察到達時間理論),屬於下列哪一項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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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運作原理」中的迅速原理。迅速原理重視警察接獲勤務需求後,能否及時抵達現場、發揮制止危害與維護治安的作用。TAP 是 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的縮寫,意指警察到達時間,所探討的正是警察抵達現場的時間與勤務處置成效,故與迅速原理相符。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關鍵詞「警察到達時間」。勤務運作原理中,強調縮短警察抵達現場所需時間、使警力迅速到場的概念,對應「迅速原理」。本題是勤務原理的名詞配對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或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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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因此,勤務指揮中心是各項勤務指揮派遣中樞,下列有關實務上各級勤務指揮中心運作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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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的報案受理、警力指揮派遣,以及相關實務運作措施。勤務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度、指揮及管制所屬警力;轄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也可洽請他轄警力支援。

本題主要依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的實務職掌與警政署相關措施判斷;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敘述分成兩類:一是勤務指揮中心的職掌與報案處理流程,二是警政署推動的便民或勤務目標。再檢視選項的措施內容、執行方式與預定時程是否符合當時實務。依題目所附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 (A) 錯誤。​選項指出警政署「目前正積極於各縣市警察局設置手機簡訊報案專線,預計 108 年 7 月完成」,這項敘述的推動措施及完成時程與命題所採認的實務資訊不符,因此為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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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派出所員警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之任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警政署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臨檢及身分查證的勤務程序,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對查證身分方法與帶往勤務處所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6 條規範警察在法定情形下查證人民身分;第 7 條列出必要查證措施,並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判斷本題關鍵在於:帶往勤務處所並非只要現場查證有困難,或繼續執行恐有不利影響,就能適用;須符合第 7 條第 2 項所定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描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條與標準作業程序,再特別核對帶往勤務處所的法定要件與項次。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須依同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才得帶往勤務處所;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並應立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警察臨檢勤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除員警於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的對象外,其餘臨檢勤務應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此選項符合勤務指揮及臨檢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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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分駐派出所與民眾接觸頻繁,因而派出所員警應熟悉重要警察業務的執行規範,方能順利推動警察任務。以下有關派出所業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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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常見業務的作業規範,包括犯罪嫌疑人詢問的錄音錄影、他轄刑案報案、拾得物受理及失蹤人口查尋。涉及法規與作業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留意:選項即使大部分敘述正確,只要把受理後的通報對象或後續處置說錯,整個選項仍屬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當時的作業規定。A、C、D 分別符合詢問設備、拾得物登錄及失蹤人口受理程序;B 的他轄刑案受理程序則有不符規定之處,故選 B。

選項分析

(A) 正確。 派出所應備置錄音、錄影設備,以供詢問犯罪嫌疑人使用。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及錄音錄影的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依法製作筆錄;符合相關規定的詢問,並須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設置設備是落實詢問程序及保存紀錄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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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警察人員處理聚眾活動,面臨之狀況變化多端,主要係因聚眾的起因、活動的狀況、陳抗的方式及適用的法令甚多所致。針對以下不同狀況的聚眾活動,其引用法令或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①警察人員處理聚眾活動所適用之法令依據,可包括憲法、法律與行政命令三層級。

②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集體向各機關請願時,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 5 人。

③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陳情時應以言詞為之。

④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因此,學生在校園之活動、友朋結伴而行等集體行動,無顯示其意圖或力量者,非屬集會遊行法之遊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處理聚眾活動時常見的法令依據,以及《請願法》、《行政程序法》與《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判斷重點是逐一核對題幹敘述中的法定要件,尤其留意代表人數、陳情方式,以及遊行的定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四個敘述的正誤,再比對選項。①說明法令依據的層級;②、③分別核對《請願法》及《行政程序法》;④則核對《集會遊行法》對遊行的定義及題幹所述排除情形。

選項分析

① 正確。​警察處理聚眾活動時,法令依據可涉及憲法上的基本權保障、法律規定,以及依法發布的行政命令等層級。

② 錯誤。《請願法》規定,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並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代表人數不得逾 十人,不是題目所稱的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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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警察機關於總統選舉期間,執行特種勤務備極辛勞,針對法令規定的安全維護對象及其親屬應確保其安全。以下有關特種勤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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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勤務條例》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13 條,重點在分清安全維護對象、候選人的安全維護期間,以及「特勤人員」與「特勤編組人員」的法定身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第 5 條列出安全維護對象,並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安全維護期間;第 3 條定義特勤人員與特勤編組人員;第 13 條則列出特勤人員得使用槍械的情形。選項若改動關鍵起算日或身分名稱,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是安全維護對象;但安全維護期間是「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不是自政黨提名或達到連署門檻起算。提名與連署是候選人產生過程,並非法條所定的期間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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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當您執行巡邏勤務時,遇有可疑人車時,依據警政署「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下列之動作,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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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的巡邏盤查流程,尤其是遇到衝突或危險升高時的槍枝處置。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作業程序的規定用語,特別留意槍枝操作的細節。D 選項將「開保險」寫成「關保險」,與作業程序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作業程序要求巡邏時注意各警網通訊代號及其實際位置,必要時呼叫支援;遇可疑徵候時,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實施必要偵查,並隨時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 (B) 正確。 遇可疑人或車實施盤查,得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攔停、詢問基本資料或要求出示證明文件;有明顯事實足認受檢人攜帶可能傷害生命、身體的物品時,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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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性侵害案件屬於重大刑案,攸關被害人權益及隱私,因而受理時,無論本轄或他轄案件,均應遵守警政署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初步了解案情屬性侵害案件時,應通知所屬警察(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接案處理,同時知會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

②被害人等候警察(分)局專責人員期間,應先安排至安全隱密處所,並由適當同仁陪同安撫其情緒或送至溫馨會談室,以保護被害人隱私。

③將處理情形註記於個人電腦,隨身攜行,避免被害人資料洩漏。

④被害人為未滿 18 歲之人、心智障礙者或經被害人申請減述作業者,應由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評估是否進入減述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受理性侵害案件時,依警政署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所應採取的保密、安置與通報措施。解題應掌握三項原則:通知專責人員處理、保護被害人隱私與情緒,以及減述作業的適用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句核對四項敘述中的程序細節,特別留意容易混淆的用語:案件處理紀錄應採取何種方式保管,以及哪些情形應進入減述作業評估。①、②符合受理程序;③、④的敘述不符合規定,因此答案為①②。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初步判斷為性侵害案件時,應通知所屬警察(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處理人員接案處理,並知會防治組家庭暴力防治官。案件屬本轄或他轄,均應依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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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之規範,警政署於 103 年 3 月 25 日頒發「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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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頒發的「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重點在依勤務種類、時段及現場治安狀況,判斷防彈衣與防彈頭盔的穿戴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的勤務規範,特別留意「應一律」等絕對用語。規定並非所有較有風險的勤務都必須同時穿戴防彈衣與頭盔;部分勤務會依現場狀況,由帶班人員決定頭盔或勤務帽。

選項分析

(A) 正確。 個別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依規定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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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為維護分局轄區治安,各警察機關針對夜店聚眾鬥毆滋事案件,應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以下有關警政署函頒「各警察機關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實施計畫」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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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函頒的「各警察機關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實施計畫」,重點在快速打擊部隊的啟動分級、支援警力的現場指揮,以及分局聯防與督導官的編排。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計畫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計畫中的職責分工:快速打擊部隊依案件狀況分級啟動,支援警力由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較高或同階職官到場時,負責現場督導。再看分局層級的輪值安排,辨認哪些主管應擔任指揮官。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以案發單位為中心,依案件狀況區分 A、B、C、D 四種等級,並結合鄰近區域警力聯防,以形成優勢警力、迅速打擊犯罪。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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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警察人員勤休制度長期以來,有過勞之現象,為使基層員警有充分休息時間避免過勞,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發文要求各警察機關勤務規劃應朝人性化進行考量,下列有關員警勤休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每日勤務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以週休 2 日每週合計 50 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②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 8 小時以內為度。 ③於輪休前一日及後一日,皆編排 8 小時為原則。 ④員警生日或家有喜慶當日,得以休假或以人性化方式編排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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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 2 月 19 日警政署函頒的員警勤務時數編排規定,重點是每日勤務時數、深夜勤時數、輪休前後勤務安排,以及生日或家有喜慶時的勤務規劃。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本題引用的是警政署函示,並非單一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函示的關鍵數字與適用範圍:

  • 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採每週合計 50 小時以下管制。
  • 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 10 小時以內為度。
  • 輪休前、後選擇 一日,以 8 小時為原則編排。
  • 生日或家有喜慶當日,得以休假或 8 小時勤務等人性化方式編排。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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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聚眾鬥毆事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警察處理此類案件,耗費大量警力而不見得能圓滿達成任務,為使員警能於特定勤務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取代致命性槍械,警政署 105 年 11 月 10 日頒發「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有關該要點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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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對防護型裝備的定義、噴霧器的使用條件與使用後義務,以及集會遊行勤務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要點第 2 點,防護型應勤裝備包括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的防護型噴霧器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第 3 點規範防護型噴霧器的使用時機及口頭警告程序;第 5 點則要求使用後提供必要救護或醫療協助,並向該管長官報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原文,尤其留意兩個易混淆處:一是「非瓦斯化學成分」的定義;二是集會遊行勤務的規定。員警符合使用時機且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原則上得使用防護型噴霧器;但要點另設有集會遊行安全維護勤務的攜帶限制,因此不能將一般使用規定直接套用到該類勤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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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警察任務、業務及職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②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違警罰法規定之程序為之。 ③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④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職掌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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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尤其是警察法第 9 條各款職權的具體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9 條列出警察依法行使的職權;施行細則第 10 條則進一步說明其行使方式與適用法源。其中,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違警處分依「警察法令」規定的程序為之;第 6 款則指出列舉的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的職掌為主。

解題方法

逐句對照《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文字即可。①與③直接符合條文;②把「警察法令」誤寫成「違警罰法」;④把「警察組織法令」誤寫成「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錯誤。正確組合是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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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我國對於警察勤務制度的規範,在諸多法令中均有相關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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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警察法》第 13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3 條對警察制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及保安警察指揮監督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主體與權限: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看《警察法》第 13 條;預算標準核定程序看《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保安警察派駐地方時的指揮監督對象看同細則第 7 條。憲法選項則須留意條文使用的地方制度用語,不能只看大意相近。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選項改寫為「直轄市、縣(市)」,與憲法條文用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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