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論述警察勤務運用主要原理為何?又此主要原理如何運用在酒駕取締勤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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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彈性效能原理」:警察勤務的規劃與執行,應依警察任務、轄區狀況及可運用警力,靈活調整勤務時間、地點、方式與人力配置,使有限警力發揮最大效能。勤務不宜僵化地固定在同一時段、地點或方式,而應掌握「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因物制宜」的原則。

答題時可分別說明:

  1. 彈性:依治安或交通狀況變化,調整勤務部署與執行方式,保持機動性。
  2. 效能:將適當警力配置在問題較集中、勤務需求較高的時間與地點,以有效預防危害、查獲違規,並避免警力浪費。

此原理須在法律授權及比例原則範圍內運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酒駕取締涉及《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解釋「彈性效能原理」的意義,再以酒駕取締說明警察如何依酒駕發生的時間、地點、對象、勤務性質及警力條件調整部署。最後補充合法執行與安全措施,呈現勤務規劃既要有效,也須依法保障人民權益。

一、警察勤務運用的主要原理

警察勤務運用以彈性效能原理為主要原理。警察勤務須持續應付變動的治安與交通狀況,因此勤務規劃不能一成不變;應先掌握轄區問題與勤務需求,再適時、適地、適性調度警力,使勤務發揮預防、制止與查察的功能。

所謂「效能」,不是單純增加勤務時數或派出更多警力,而是將警力配置於最能達成勤務目的之處;所謂「彈性」,則是根據實際情況變動勤務的時間、位置、方式及人力。簡言之,以彈性調整部署,達到警力運用效能最大化。

二、運用於酒駕取締勤務

(一)適時部署:掌握酒駕易發時段

依轄區酒駕違規及事故資料、餐飲娛樂場所營業型態、節慶活動與交通流量,分析酒駕較易發生的時段,將路檢酒測勤務安排於相應時段。勤務執行時間與地點應有變化,避免形成固定規律,使違規者能輕易預測或規避。

(二)適地部署:針對風險路段規劃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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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論述警察人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發現犯罪徵候或危害事實進行身分查證盤查」,以及依刑事訴訟法「追緝現行犯或拘捕犯罪嫌疑人」而進入宗教場所執法方式,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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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警察進入宗教場所執法時,必須先區分行政警察的身分查證盤查與刑事訴訟上的追緝、逮捕或拘提。兩者目的與法律依據不同,進入場所的條件也不同。宗教自由受憲法保障,警方執行職務仍須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當時警察機關作業程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近期未有相關重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逕行搜索規定,依命題年度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件事:執法目的為何、進入宗教場所的法律條件為何、進入後如何降低對宗教活動及人民權益的影響。尤其要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不能把身分查證擴張成搜索或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追捕或逮捕,也須有法定要件,不能只憑「可疑」就進入不對外開放的場所。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身分查證、盤查

(一)先確認身分查證的法定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須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並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之一,始得查證身分;例如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不能單憑外貌、國籍、身分、在宗教場所出入,或見警即跑等單一因素,即當然認定盤查合法,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是否達到法定門檻。

同法第3條要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因此,盤查範圍應以查證身分及相關法定目的為限;要進一步搜索、扣押或逮捕,必須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二)進入宗教場所的條件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身分查證盤查,原則上應確認宗教場所於當時是否為對外開放、屬公共場所狀態;若非對外開放,應取得場域管理人同意後進入。不能為了盤查而任意進入封閉空間或干擾宗教活動。

民國113年3月8日警察機關修正相關作業程序,載明宗教場所於對外開放時段,或經場域管理人同意時,得進入執行勤務;執法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宗教自由保障拘束。作答宜強調,即使場所對外開放,進入範圍及執法方式仍應與查證目的相稱,避免造成信眾恐懼或妨礙儀式。

(三)盤查過程的注意事項

員警應依規定表明身分、告知事由,保持適當執法距離與態度,並限於必要範圍查證。不得以身分查證為名,逕自查看手機、翻找物品或搜索場所;如發現另有犯罪事實,應改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現場若有使用警銬或其他強制力的必要,亦應依個案危險性、抗拒情形及逃逸風險判斷,遵守必要程度,並注意遮蔽上銬處,維護當事人身體、名譽及尊嚴。

二、依刑事訴訟法追緝現行犯或拘捕犯罪嫌疑人

(一)必須具備刑事訴訟上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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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警察機關依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之「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以維護警察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下列有關服勤時數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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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的服勤時數上限,重點在分辨一般勤務、特定勤務,以及特殊勤務的不同規範。相關規定用每日服勤時數、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上限,保障警察人員的服公職權與健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要點規定:一般服勤原則為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一般超時服勤每日原則上限為 12 小時,遇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時,當日上限為 14 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上限為 80 小時。部分勤務適用較高上限;特定勤務則不受每日 16 小時限制,但另有連續日數與每月時數限制。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把規定分成三組核對:

  1. 一般服勤原則: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2. 一般勤務及緊急情形:通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符合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的情形,當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 80 小時。
  3. 特定勤務例外:要點第五點列舉的勤務,每日不得超過 16 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不得超過 100 小時;第六點列舉的勤務,每日不受 16 小時限制,但不得連續超過 3 日,每月超時服勤仍不得超過 100 小時。

逐一比對數字及勤務類別,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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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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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考查警察勤務制度的三項原則: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其中,「以行政警察為中心」是指以負責轄區日常治安維護與為民服務的行政警察勤務為基礎,其他警察勤務配合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三項原則分開辨認,再檢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項原則,以及警察人員或勤務的性質是否符合。判斷時要特別留意:「晝夜執行」著重勤務時間,「普及轄區」著重勤務涵蓋範圍,「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則著重各類警察勤務間的制度關係。

選項分析

(A) 錯誤。「永不間斷」是在描述勤務應晝夜執行,重點是勤務時間;「普及轄區」重點是勤務應遍及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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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為彰顯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提升警民合作效能,透過以問題為導向之警政策略,從服務民眾出發,建構警民夥伴關係,促使民眾提供社區潛在犯罪現況,共同解決犯罪問題,內政部警政署推出社區警政再出發等相關工作,藉由勤區查察勤務,針對查訪處所及布建對象加強要求,並規劃相關具體經營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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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訪查」的法律性質,以及「社區警政再出發」的勤區經營作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警勤區訪查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及《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辦理,目的包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

警勤區訪查屬任意性行政行為,沒有強制受訪查者配合的效力;治安顧慮人口的訪查另依相關法規辦理。題目所述社區警政措施,則著重透過聯繫、情資交流與社區參與,建立警民夥伴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楚「任意訪查」與「依法偵辦」:民眾拒絕一般警勤區訪查,警方不能因拒絕而將其視為犯罪嫌疑或逕行偵辦。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定對象如有依法查訪的依據,仍應按其專門法規及程序處理,不能把拒絕訪查本身當成偵辦理由。因此,檢視各選項有無把「拒絕任意訪查」與「依法偵辦」直接連結,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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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有關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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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中,何種情形可以進行血液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判斷重點是區分「一般受測者無法吐氣檢測」、「拒測且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及「肇事駕駛人拒測或無法施測」等情形,各自適用的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的情況,並確認程序中是否有相應的血液檢測規定。尤其要留意: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吐氣檢測,並不當然表示只要陳報檢察官同意,就能送醫抽血;選項 C 把適用條件與程序說得過於簡化,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駕駛人單純拒測時,依程序製單舉發,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行駛或使用後放行;單純拒測本身不等於得實施血液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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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資料蒐集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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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資料蒐集職權,包括集會遊行或公共活動期間的蒐集對象、公共場所監視設備的設置、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以及資料的保存與銷毀。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至第 16 條的規範。特別注意資料蒐集措施的對象、核准程序與保存期限,並辨別法條對「銷毀時點」及「例外保存事由」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期間,警察蒐集資料原則上應以危害肇因者為對象,不得僅因參與活動就蒐集參與者資料。但因技術或其他事實原因,無法避免波及非肇因者時,得例外蒐集其資料。此選項所述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的規範。

(B) 正確。 警察為維護治安,得與相關機關(構)協調,在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監視器,也得運用現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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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新頒之「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何者並非執行階段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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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執行盤查盤檢時,各階段的注意事項,尤其是遇有拒絕停車情形時,應如何處置。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該作業程序的執行階段規範。判斷重點在於:對拒絕停車受檢的駕駛人,員警是否可以「即得」採取追蹤稽查方式;若程序規定須符合特定條件或衡量必要性,選項將其寫成一律得採取,就不符合注意事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遇有可疑人或車,員警應在盤查盤檢前,先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登記實施地點,以及被盤查人外顯行為、衣著、車輛顏色與號牌等特徵資料,作為執行前的通報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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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減化警察協辦業務,下列何者原則上警察不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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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政署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的原則:警察以維護治安、交通為本業,對其他行政機關主管的例行稽查或取締,原則上不協助;如法律明定應協助,仍依規定辦理,個案確有協助需要時,也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警政署減化協辦業務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業務性質,並對照警政署列出的減化項目:

  • 爆竹煙火取締與空氣污染防制汽、機車排放攔查,屬警政署減化協辦的業務,原則上不協助。
  • 違法食品安全稽查及防疫工作,屬仍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的協助事項。

題幹問「原則上警察不提供協助」,因此選出前者之一;依官方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有關爆竹煙火之例行性檢查或取締:正確。 爆竹煙火的檢查、取締主要屬主管機關職掌,警政署將協助取締爆竹煙火列為減化協辦業務,原則上不提供例行協助。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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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邇來警察人員執勤時駕駛汽機車及追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案件頻傳,造成警察人員、被追緝者及第三人傷亡,下列何者不是警察人員執勤時追緝車輛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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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執勤及追緝車輛時的安全原則,包括勤務車輛使用、警示裝備與道路通行、交通違規舉發方式,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的比例原則與執行終止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並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為之。執行追緝時,若客觀情勢顯示無法或不宜攔停車輛,應依此原則衡量並終止執行,避免危及員警、被追緝者及第三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是追緝車輛之原則」,且官方答案為 B。判斷關鍵在於辨認 B 把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時的通行權,說成可以「主張道路絕對路權」。警車雖得依法使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但仍須注意交通狀況與行車安全,不能把通行優先理解為不受限制的「絕對路權」。因此 B 的敘述不符合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巡邏、臨檢及處理糾紛、事故等勤務,應考量執勤人員的安全與勤務需求;在適合的情況下,以汽車作為優先勤務工具,有助於降低執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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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勤務方式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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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12、14、20 條所定的勤務方式、共同勤務與專屬勤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勤務方式共六種: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其中,勤區查察是個別勤務;其餘五種是共同勤務。只有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但以巡邏為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六種勤務的分類,再核對題幹所述的互換規則適用範圍:

  • 勤區查察: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
  •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
  • 共同勤務得依人力與治安情形採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以巡邏為主。

因此,選項若把「勤區查察」也列入可與其他勤務方式互換的共同勤務範圍,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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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嚴密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訂有相關規定,有關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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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所定的分工與查訪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查訪作業由戶籍地警察局核定、督導及考核;分局負責規劃、審核、列管及建檔;刑責區及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訪、登錄及核對。

作答時要特別留意三組容易混淆的規定:行方不明應通報的層級、發現再犯或違法之虞時應由哪一類員警複查,以及跨轄查訪通報所需的居住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尤其注意選項是否把「警察局」寫成「警察分局」,或把「刑責區」與「警勤區」的職責對調。C 所述情形符合查訪作業規定對特定動態的處理方式,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行方不明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不是通報警察「分局」協尋。此處錯在通報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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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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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中,領用與歸還槍彈的登記方式,以及值班人員、所長各自負責的查核事項。解題時要分清楚:領用歸還人員負責登記,值班人員負責核對,所長負責查核;登記簿冊的名稱與形式也是判斷關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程序的規定,特別留意兩件事:

  1. 槍號與彈藥數量應登記在哪一份紀錄。
  2. 選項是否把紙本登記簿改成「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

作業程序要求領用及歸還人員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登記槍號、彈藥數量。把登記處所改成電子化系統的選項,即與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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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新修正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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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9 日修正後,勤務督導的類別、規劃權責,以及勤務督察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修正後,勤務督導分為四類:駐區督導、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判斷時要特別留意:機動督導已列入分層督導的括號說明,專案督導則另列一類。

解題方法

先記住修正後的四類,再檢查其他選項是否把規定中的責任人或督導層級換成相近但不正確的名稱。B、C、D 都有這類關鍵用語錯置,因此只有 A 符合修正後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分層督導(含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四類,與修正後規定相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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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使執勤人員熟知勤務指揮系統、作業程序及各級指揮所開設時機,以提升指揮、調度、管制、協調及通報等功能,訂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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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中的勤務管制與案件通報。各單位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所列案件時,須依規定循主管及業務系統陳報,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以利統一掌握狀況、調度勤務及管制案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作業規定中的三類文字:執勤人員更替方式、巡邏勤務報告頻率,以及初報、續報、結報的內容要求。選項若把主管機關、頻率或報告內容的規定換成其他說法,即屬錯誤;D 所述的重大案件雙軌陳報與勤指中心通報,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更替方式,原則為每八小時或十二小時更替;選項寫成十二小時或二十四小時,錯在更替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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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警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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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對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的權責分工,以及刑事警察受檢察官指揮、監督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4 條規定,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的實施;第 5 條規定警政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第 6 條規定特定警察勤務與指揮監督關係;第 8 條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的職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主詞與職掌即可:辨別「內政部」和「警政署」的法定角色,再核對地方警察局職掌及刑事警察的指揮監督關係。本題的關鍵是選項 B 把《警察法》第 4 條所定的內政部職掌移給了警政署。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但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的實施事項,得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因此,選項所述「可交由地方執行」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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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警察法規之訂定機關,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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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法規中「法規由哪個機關訂定」的權限分配。解題關鍵是辨明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並留意「中央」與「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並非可互換的機關名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所列法規,對照其授權依據或訂定條文,再核對題目所寫的訂定機關。警察法第 17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因此,若選項把訂定機關寫成內政部警政署,就與法條所定機關不符。

其他三項則分別由警察法明定由內政部訂定,或由相關法規明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警察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的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訂定,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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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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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重點在派出所轄區劃分、設置或調整時的警力與經費,以及特殊區域勤務人員的配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基準規定,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一般派出所轄區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住警力與經費的規定,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轄區原則、核准機關或特殊區域勤務方式說反。選項 B 的敘述與「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一致,因此符合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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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警勤區欲採取社區座談會方式實施訪查,除須經過所長核准外,並須在訪查日多久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關於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警勤區訪查的核准與通知程序。以社區座談會方式訪查,須經所長核准,並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社區座談會方式」及「書面通知」兩個關鍵字,對應《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規定:經所長核准採座談會方式訪查者,應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因此,通知期限是三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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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試問:該財產損失者,所得請求補償之最高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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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第三人損失補償,以及各類損失的最高補償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其中「財產損失者」的最高數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損失類型:本題問的是「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因此直接對照補償辦法第 6 條各款中的「財產損失者」,無須依損失實際金額另行計算。條文所列的是最高補償額,個案補償仍得審酌實際損失及可歸責程度而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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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銷毀」。試問:依照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條文所列舉之銷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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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3 條所列的檔案銷毀方法。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取得的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應依法銷毀;題目要辨認的是:哪一個選項不在該條列舉的方法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3 條列出的銷毀方式。該條列有焚化、化為粉末、消磁等方法;「塗銷」不屬於該條所列的銷毀方法,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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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巡邏勤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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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的分層規劃、各層巡邏網的執行方式,以及員警巡邏時的步巡速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巡邏勤務手冊,巡邏網分為派出所、分局、警察局三層:第一層由派出所執行,第二層由分局規劃,第三層由警察局規劃。各層勤務依規定採取相應的巡邏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巡邏層級」、「負責機關」、「巡邏方式」及「執勤數據」。其中步巡速度是明確的數值記憶點;其餘選項則要留意是否把巡邏層級或方式配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分局警備隊屬第二層巡邏網,但第二層巡邏應配合分駐(派出)所轄區實施面式巡邏;選項所稱「點線巡邏或集中機動派遣」是第三層巡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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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備勤人員依規定執行解送戒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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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備勤人員執行解送、戒護勤務時的安全措施,以及使用戒具的法定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及警察機關解送人犯相關勤務規定。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規定,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符合特定情形,才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對少年,原則上不應使用戒具,但若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則屬例外。

解題方法

先分別檢查選項是否符合兩組規範:

  1. 解送安全措施:查看隨車戒護人數、被解送人乘坐位置,以及駕駛人如何配合戒護。
  2. 戒具使用條件:查看加用腳鐐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少年使用戒具是否符合例外要件。

選項只要把乘坐位置、加用戒具條件或少年例外要件說錯,即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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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勤務督導之規劃執行,下列何者符合「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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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中勤務督導的規劃方式與督導資料作業。判斷時要分清「督導報告」與「督導通報」:前者記錄單次督導所見,後者彙整督導所見的優、缺點,發給各單位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關鍵用語與期限:

  • 督導報告:督導完畢後二個上班日內陳報。
  • 督導通報:每週彙編並發給各單位;專業單位按旬辦理。
  • 刑事警察局:由督察主管按旬規劃勤務督導,劃分督導區並指派督察分區專責督導。
  • 警察分局:依規定劃分的是「查勤區」,不是「督導區」;督勤次數每月每人不得少於六次,每次不得少於二小時。

選項分析

(A) 錯誤。 督導所見情形應填寫督導報告,並於督導完畢後「二個上班日內」陳報,不是一週內。此選項混淆了督導報告與督導通報的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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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之規定,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係指實際從事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試問:下列何者不屬於防護型裝備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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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對勤務裝備機具的分類,重點是依規定辨認「防護型裝備機具」,而不是只憑裝備名稱或日常用途直覺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3 條列出防護型裝備機具,包括背心式防彈衣、防彈頭盔、反光背心及手電筒等;防暴網則列在警械項目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規分類即可:防彈頭盔、反光背心、手電筒均屬第 3 條所列防護型裝備機具;防暴網不在該類,而是列為警械。因此,題目問「不屬於防護型」時,選出防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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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員警執行下列何項勤務,依一般原則規定,不配帶槍彈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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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警執行勤務有關配帶槍彈原則」,重點在區分勤區查察、巡邏、值班與備勤的配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依一般原則,個別專責勤區查察不配帶槍彈;聯合查察則配帶。巡邏、值班屬應配帶槍彈的勤務;備勤原則上不配帶,但第一備勤及因突發事件機動使用或臨時派遣時,依所服勤務性質辦理。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勤務型態與配帶原則。題目問「不配帶槍彈」,關鍵在分清勤區查察是「個別專責」或「聯合查察」,以及備勤的例外規定。選項 A 明確是雙警聯合查察,依一般原則應配帶;選項 D 則直接涉及備勤的原則與例外,需依題目所稱「一般例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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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下列有關勤前教育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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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中基層勤前教育的實施頻率與時間,以及聯合勤前教育的考詢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基層勤前教育的實施頻率,依實施單位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區分:七人以上者應逐日實施;四人以上、六人以下者應隔日實施;三人以下者得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每次基層勤前教育的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

聯合勤前教育由分局定期舉行。主持人得考詢勤務守則、暗語、暗記及有關狀況與規定;舉行聯合勤教當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三項關鍵資訊:人數門檻對應的實施頻率、基層勤教時間上限,以及「考詢」是否屬於聯合勤教的主持事項。留意選項把正確規定中的條件或數字改動,即可判斷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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