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96 年 7 月 6 日頒布「提升路檢盤查效能策進作法」中,試述路檢盤查應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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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路檢盤查的勤務規劃與執行要領,重點在於以明確勤務目的、適當地點與警力配置提升查察效能,同時兼顧執勤安全、交通順暢及人民權益。
路檢盤查雖是警察勤務方式,實際攔停、查證身分或檢查人車時,仍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要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要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並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第4條要求執勤人員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故路檢不能只因設有檢查點,就任意攔查任何人車。
本題所指「提升路檢盤查效能策進作法」是內政部警政署96年7月6日警署行字第0960095157號函頒的行政作法。110年1月27日警政署另頒「提升臨檢盤查效能及安全工作指引」,並明定96年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以下依題目指定的96年作法說明;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勤前規劃、現場設置、人車查察、執勤安全、事後檢討」五個階段作答。這樣安排能涵蓋路檢從部署到執行的完整流程,也能同時呈現效能與合法性的要求。
路檢盤查應注意事項
一、勤前規劃與任務提示
- 明確勤務目的與對象:依轄區治安、犯罪型態、情資或特定勤務需要規劃路檢,清楚提示查察重點,避免漫無目的攔查。
- 選定適當時段與地點:考量治安熱點、交通流量、道路條件及勤務所需,選擇能有效查察且具安全空間的地點;依任務需要調整時段,避免形成固定模式或治安空隙。
- 妥善配置警力與分工:依勤務規模安排足夠人員,明定指揮、攔停、盤查、警戒及交通疏導等任務;必要時與相關單位協調,確保勤務能互相支援。
- 落實勤前教育:說明勤務目的、盤查重點、標準作業程序、法律依據、突發狀況處置及通報方式,並確認人員熟悉分工與應變流程。
- 檢查裝備與通訊:確認警用車輛、警示器材、照明、通訊及個人裝備可正常使用,並保持與勤務指揮中心聯繫。
二、路檢點設置與交通維持
- 地點須安全且具可視性:路檢點應有足夠視距、照明與安全腹地,避免設在彎道、坡道、視線不良或容易造成追撞的位置。
- 設置明顯警示:依現場需要設置警示燈、標誌、交通錐或其他適當器材,讓用路人能及早辨識並安全減速、停車。
- 保留通行與撤離空間:妥適安排攔停區、查驗區及警戒區,避免車流壅塞;也應留有員警及受檢人車的安全空間。
- 警車停放與人員站位須安全:警車停放位置應能提供警示與防護,員警站位應避免暴露於車流或受檢車輛可能衝撞的方向。
三、盤查與身分查證
第 二 題25 分
為便利民眾刑事案件之報案,設有「單一窗口」,請解釋單一窗口的依據與意義。其實施原則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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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制度:民眾不必先判斷案件屬於哪個警察機關管轄;任何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都須先行受理並妥適處理,再依案件管轄權通報、移送。制度核心是「受理不分轄區、處理依權責分工」,以杜絕拒絕受理、推諉及匿報。
法源依據:
-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勤務的方式與執行事項,受理報案及相關勤務處置屬警察勤務範圍。
-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具體規範報案窗口、受理程序及實施原則。
- 另須配合《警察機關加強受(處)理各類案件工作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後續作業規定曾有調整,實際處理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單一窗口的意義
「單一窗口」並非只設一個實體櫃檯,而是建立全國警察機關均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的制度。民眾可透過 110 報案電話,或向各級警察機關及所屬單位報案;受理單位不得以案件發生地不在本轄為由拒絕或推諉。
其服務精神可概括為「一處報案、全程管制」:受理單位先確認案情、登錄並採取必要處置,再通報管轄單位接續偵處,使民眾不因行政區域或管轄分工而延誤求助。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處理「依據、意義、原則」三部分:
- 先點出法源:以《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及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為主。
- 再說明制度目的:打破管轄區域造成的報案障礙,避免拒受、推諉、匿報,並確保案件即時處理與可追蹤。
- 最後分述實施原則:涵蓋受理、服務態度、急迫處置、就近報案及追蹤考核。
實施原則
- 不分轄區,立即受理 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委託他人報案者,處理程序與本人報案相同。受理後應派員查證、妥適處理,並將受理情形登錄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依規定上傳,以供通報、追蹤及查考。
第 1 題2 分
警察勤務原理中之勤務運作迅速機動原則,有所謂的「警察到達時間理論(TAP 理論)」。關於「警察到達時間理論(TAP 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迅速機動原則中的「警察到達時間理論」(TAP 理論)。其重點在於比較警方抵達現場所需時間與歹徒侵入、犯案所需時間:警方反應時間愈短、歹徒侵入時間愈長,警方愈有機會及時到場制止犯罪,提升破案率與嚇阻效果。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時間的方向:
- 警方反應時間縮短:警方更快抵達,介入制止或逮捕的機會增加。
- 歹徒侵入時間延長:歹徒完成侵入所需時間變長,警方在犯罪完成前到達的機會增加。
因此,正確組合是「警方反應時間愈短」搭配「歹徒侵入時間愈長」,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查證身分、攔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的攔停與查證身分,以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檢查」的界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相關條文後續並無重要修正。
第 7 條是警察依第 6 條查證身分時得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若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 8 條則規範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
解題方法
先區分第 7 條與第 8 條的攔停依據,再檢視身分查證能否帶往勤務處所,以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檢查的程度。判斷關鍵在於:帶往勤務處所須符合法定條件;檢查則須有明顯事實及法定危險物件,且不得逾越行政檢查的必要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第 7 條的攔停是查證身分的措施,第 8 條針對有已發生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並非以「交通攔停」與「治安攔停」作為兩條文的固定分類。第 7 條同樣包含攔停交通工具,不能如此區分。
第 3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臨檢、身分查證時,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關於警察人員處置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異議程序,以及警察機關「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對異議處理的規定。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作答時要分辨:異議是否有理由、警察如何處理,以及是否須經上級長官核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異議處理結果判斷警察能否繼續執行:
- 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先更正執行方法、程序或行為,再繼續執行。
- 異議無理由:得續行臨檢、身分查證,執行程序與同意受檢相同。
- 受檢人請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
其中,異議無理由時的處理規定並未要求先請示分局長;因此,選項 B 多加了「於請示分局長後」,與作業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及其授權訂定的《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須掌握三個重點:
- 符合法定危害或犯罪風險時,警察得遴選非警察人員、志願與警察合作的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
- 蒐集必要時,範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或隨行之人。
- 第三人遴選須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蒐集期間原則上不得逾一年,延長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與第三人遴選的核准程序、期間規定分開對照:
- 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必要時可以蒐集接觸或隨行者資料,據此判斷 A。
-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遴選時應敘明原因事實,並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據此判斷 B。
- 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三人除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據此判斷 C。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規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據此判斷 D。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之規定,關於使用警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中使用警銬的對象、例外及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規定是「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並非一律不得使用。使用警銬仍須依個案情形及必要程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規範中的「宜不使用」改成絕對禁止,再核對警銬使用方式及得加銬腳踝的條件。凡選項將有條件的原則改成無例外的禁止,即與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員警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接受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時,應迅速依法妥善處理,下列何者行為態樣未違反該要點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對員警執勤態度、受理報案及勤務紀律的要求。員警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受理民眾報案或請求事項,應迅速依法妥善處理,不得敷衍、草率或任意推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勤務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勤務紀律:處理交通事故是否周延、是否依法受理報案、勤餘穿制服外出是否違規,以及執行守望勤務是否專心。題目問「未違反」者,應選出符合規定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死亡交通事故屬重大案件,事故現場圖應詳實、清楚,供後續調查與處理使用。以「本人看得懂即可」為由草率繪製,未妥善處理勤務事項,違反紀律要求。
第 7 題2 分
有關「臨檢」與「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上「搜索」的性質差異,以及無搜索票搜索時的「自願性同意」要件。法源核心為《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臨檢屬警察為維護治安、預防危害所行使的行政警察職權;搜索則是刑事偵查中為蒐集犯罪證據而採取的司法程序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同意必須出自其自主決定,不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當施壓取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臨檢與搜索的性質,再檢查同意搜索的核心條件:同意者是否有權同意、同意是否出於自願,以及同意是否在搜索前或搜索進行時作成。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把「最後說好」直接等同「自願」的選項,忽略了先前拒絕及警察持續施壓對自主決定的影響。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臨檢是警察基於維護治安目的所為的行政行為;搜索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行為,目的在偵查犯罪、蒐集證據。
第 8 題2 分
「職務協助」為政府各機關間有效彰顯行政一體治理機能的一環。有關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也就是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在各自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範職務協助的請求要件、書面原則、拒絕事由及費用負擔。請求原則上應以書面提出,但遇有緊急情形,可以不以書面為之;協助機關並非只能照著請求書上的文字機械執行,而應依請求事項及協助必要性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及警察機關辦理職務協助的原則。關鍵在於分清楚兩件事:一是「請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二是「協助內容只能限於書面記載事項」。前者是法定程序原則,不能直接推成後者的絕對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
**(B) 錯誤。**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但緊急情形例外;即使採書面請求,也不能因此推論警察機關提供協助的內容「一律以請求機關書面記載事項範圍為限」。
第 9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制度的法源,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法律性質的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警察法》第 3 條規定,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警察勤務條例》第 1 條則明定,本條例依《警察法》第 3 條制定。
釋字第 535 號解釋指出,《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勤務編組、分工,也列舉執行勤務可採取的方式,因此「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不過,具有行為法性質,不代表條例中的勤務規定就能一概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採取強制措施的獨立依據;具體執法仍須符合相關法律保留要求。
解題方法
先對照《警察法》第 3 條與《警察勤務條例》第 1 條,排除把制度說成只能由中央執行、或把制定依據誤記為《警察法》第 2 條的選項。接著辨認釋字第 535 號的關鍵語句:勤務條例不只是組織法,也兼具行為法功能。這正是選項 C 的內容。
最後要區分「兼具行為法性質」與「可直接作為任何實務執法的法律依據」:前者是釋字第 535 號的定性;後者則不能由前者直接推得。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駕駛人騎乘重型機車於停等紅燈時使用行動電話,但關閉鈴聲提醒,巡邏員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之 1 舉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之 1 對駕駛人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的規範,以及停等紅燈是否仍屬「於行駛道路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反該條規定;機車駕駛人亦有相應處罰規定。停等紅燈是行駛過程中的暫時停等,並未因此脫離道路行駛狀態。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個要件:
-
停等紅燈是否仍屬行駛道路? 是。停等只是暫時停止,號誌轉換後仍須繼續行駛,因此不因車輛當下靜止就排除適用。
-
是否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題幹已明示駕駛人正在使用行動電話。關閉鈴聲提醒,不會改變其手持使用手機的事實,也不會排除違規。
第 11 題2 分
警察甲接獲家庭暴力案件前往處理,然而相對人拒不開門及回應。惟警察甲透過勤務指揮中心向報案人查證,報案人時常看見被害人外觀有明顯傷痕且適才確有聽見淒厲慘叫聲,另警察甲於門口外觀察後聽見門內傳出呼救聲及物品撞擊的聲響,警察甲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家庭暴力現場,得否未經住戶同意或搜索票進入住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警察因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不能救護時,得進入該處所。
這是為了即時排除危害、救護人民而設的進入住宅權限。判斷重點是有無迫切危害,以及是否非進入不能救護;本題不是以搜索犯罪證據為目的。
解題方法
先從現場資訊判斷危害是否迫切:報案人曾多次看見被害人有明顯傷痕,且適才聽見淒厲慘叫;警察在門外又聽見呼救聲及物品撞擊聲。這些情況相互印證,足以顯示被害人可能正遭受身體危害。
相對人拒不開門,警察無法以屋外詢問等方式即時確認並救護屋內被害人。因此符合第 26 條「人民生命、身體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的要件,警察得進入住處進行即時救護。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警察機關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於該活動期間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其法律依據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集會、遊行期間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的法律依據。依民國 110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1 項,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於活動期間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題幹描述的要件與法條內容相符:須有「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且蒐集資料是在活動期間進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文字:「集會遊行參與者」、「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活動期間蒐集現場活動資料」。這組要件直接對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1 項,因此選擇警察職權行使法。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維護治安暨交通工作,運用監視錄影設備已相當普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視錄影設備的設置目的與資料利用目的是否相符,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規定,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或利用現有攝影、科技工具蒐集資料;所蒐集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則允許在法定情形下,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並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逕行舉發。但「可以用科學儀器取證」不代表任何目的下架設的監視設備,都能直接挪作交通違規取締之用;仍須考量設備設置目的、資料利用目的及相關程序規範。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法律要件說成沒有例外,或把「科學儀器得取證」擴張成「所有監視器都得取締」。再以目的拘束原則判斷:為維護治安而設置、蒐集資料的設備,原則上應依其設置目的使用;改作交通違規取締,涉及不同的資料利用目的,不能只因畫面能看見違規,就認定當然合法。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警察甲於公園內對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之民眾乙進行身分查證,惟民眾乙拒絕陳述且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甲顯然無法達到查證身分之目的,而民眾乙又不同意同行至勤務處所,亦無抗拒之舉動,警察甲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在公共場所查證身分時,如何區分「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身分查證與帶往勤務處所」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拒絕陳述姓名、住所或居所的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警察在公共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者,得查證身分。
- 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警察得詢問身分資料,並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以詢問及要求出示文件的方式顯然無法查證,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民於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警察查證身分有無法定依據:題目明示甲對乙有合理犯罪嫌疑,且地點是公園,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查證身分要件。
接著看乙的行為是否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違反。題目明示乙「拒絕陳述」,已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行為要件。依該款,應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法定處罰,因此 B 正確。
最後再判斷能否使用強制力。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允許警察在無法查證身分時將人帶往勤務處所,但法律明定「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題目特別說乙不同意同行、但沒有抗拒,因此不能把「得帶往」解讀成「得強制帶往」。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於詢問及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仍顯然無法查證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題目已明示乙沒有抗拒,甲不得使用強制力將乙帶往。選項把「得帶往查證」錯寫成「得使用強制力帶往」。
第 15 題2 分
某縣市發生某大學女學生遭性侵殺害棄屍案,連帶引發民眾報案遭「吃案」疑雲。內政部警政署為提升受理報案效率,減少民眾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有關相關證明文件產生疑義,簡化報案流程並改革相關表單。有關現行受理案件流程與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報案表單整合後,各類案件應交付的證明文件,以及《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要點》對表單聯次與系統故障時的處理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警政署自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起,將原有刑案三聯單、失車四聯單及其他案類的受理證明,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兒少性剝削擅離安置案件也屬於應開立該證明單的案類。
解題方法
先掌握民國 110 年 3 月 1 日表單整合的時間點,再比較各選項是否正確反映整合後的證明單名稱、三聯單聯次用途,以及系統故障時的補登程序。只有 B 符合新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這是表單整合前的說法。新制實施後,一般刑事案件及汽、機車失竊案件均統一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不再依案類分別交付刑案三聯單或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四聯單。
第 16 題2 分
關於警察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及「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重點是警察得採取哪些查證措施,以及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時間如何起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攔停人、車等交通工具、詢問姓名與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依相關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查證時間自「攔停起」計算,不得逾 3 小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幹與法規或作業程序,特別留意時間起算點。D 選項把起算點寫成「到達勤務處所」,與法定的「自攔停起」不同,因此是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則符合查證作業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為避免員警酒後服勤,影響警察執法形象,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
① 員警服勤前飲用酒類,於服勤時間仍有酒容或酒味者,應報請主管調整勤務項目。 ② 各級警察機關及勤務機構主官、主管對於所屬有酗酒習性或曾有酒後駕車紀錄,經提列違紀傾向、關懷輔導或教育輔導尚未撤銷列管員警,應確為勤前教育及檢查儀容,並於其每日第一班出勤前施予酒測。 ③ 有酗酒習性或曾有酒後駕車紀錄,經提列違紀傾向、關懷輔導或教育輔導尚未撤銷列管之員警,執勤時宜否佩槍,由主官(管)審慎考核,並無明文禁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對服勤前飲酒、列管員警酒測及執勤佩槍的管理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規定要求員警服勤時不得飲用酒類,也不得有酒容或酒味等飲酒特徵;對服勤前飲酒而在應服勤時段仍有酒容、酒味的員警,以及特定列管員警,另有勤務調整、酒測和佩槍考核等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定用語與題目敘述,留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勤務應調整的是「勤務時段」;每日第一班出勤前酒測適用於題目所述特定列管員警;佩槍則由主官(管)審慎考核,並非一律禁止。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憲法、警察法、警察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關於警察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制度的中央與地方權限,以及《警察法》與《警察法施行細則》的具體規定。解題時要分清楚「警員制」和「偵查佐」的法律依據,也要留意法條寫的是由「內政部」定施行程序,還是由「內政部警政署」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源與題目文字:
- 《憲法》第 108 條涉及警察制度的中央立法與執行權限。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5 款定義警察勤務制度。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的協助及勤務分配。
- 《警察法》第 12 條規定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以及施行程序的訂定機關。
其中,選項 C 將法條的制度內容與主管機關都寫錯,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將警察制度列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定。
第 19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精神,警察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其勤務時間與基層員警息息相關,須受到重視。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針對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規定作出解釋,有關警察服勤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服勤時間的規範,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輪班、輪休制度的憲法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785 號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雖規定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得採輪休,並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但沒有設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以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此種規範不足,不符合憲法對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保障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是在敘述警察勤務條例的具體勤休規定,還是在重述釋字第 785 號的憲法判斷。釋字第 785 號的核心,是特殊勤務機關的輪班、輪休不能只有制度名稱,還須有保障服勤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框架規範。逐一核對選項有無誤植法條內容,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 2 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該條並規定,延長服勤或停止輪休時間,酌予補假。選項把補假範圍擴寫為「待命服勤之時間」,且將停止輪休寫成應然語氣,並非條文原意。
第 20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之規定,關於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對防護型噴霧器的使用要件、警告程序及使用後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要點第三點,警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有其他事實需要,且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時,即得使用。使用前原則上應先口頭警告;情況急迫時,得不經警告直接使用。規定並未要求事前報告或取得派出所所長准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第二、三、五點的文字:第二點是裝備定義,第三點是使用條件與警告程序,第五點是使用後的救護與報告義務。判斷關鍵在於第三點的使用條件是警察人員依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適當,而非先取得主管核准。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7 號解釋意旨,地方警察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呈請補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07 號解釋所引的《警察法》第 16 條第 2 項:地方警察機關應先依法定程序編列業務所需預算,經費確有不足時,再依該項規定呈請補助。解釋並指出,直轄市由中央補助,縣(市)由省補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經費確屬不足」與「呈請補助」,對照釋字第 307 號解釋明示的法源,即可判斷適用《警察法》第 16 條第 2 項。此處不是在問地方政府一般財政制度,也不是警政署的組織或職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警察法》第 16 條第 2 項後續已有修正;本題仍依釋字第 307 號解釋所引條文及命題時點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規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後,應於用槍現場採取之即時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七點,測驗警察人員使用槍械後,應在用槍現場採取哪些即時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範列出三項:
- 現場有人員傷亡時,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
- 通報並協助保全現場及蒐集證據。
- 將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直接將各選項與第七點的三項處置逐一比對。題目雖提到「用槍現場」,但選項中不屬於條文明列現場即時處置的項目,就是答案。
選項分析
- **(A) 將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屬於應有處置。**這是《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第七點第三款明定事項。
- **(B) 即時追捕其他嫌犯並通報相關單位:不屬於第七點列舉的即時處置。
第 23 題2 分
警察以維護公共安寧秩序,防止公共性危害為主要任務,基於警察公共原則,警察權行使時應嚴守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公共原則」對警察權行使所設的界限。警察的任務在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因此警察權原則上不介入與公共安全、秩序無關的個人生活與私人法律關係。傳統上,這項原則包含三項界限:
- 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則。
- 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則。
- 不干涉民事法律關係原則。
本題屬警察學理概念題,沒有特定法條要套用;依題目所示命題年度的學理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警察公共原則,再把選項與上述三項界限逐一比對。三項界限都在選項中出現,剩下的「直接原因原則」屬於其他警察法理概念,並非警察公共原則下的三項界限,因此為題目所求。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關於警察勤務區劃分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所定的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劃分標準。警勤區是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劃分時,須兼顧自治區域及人口疏密等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自治區域劃分時,原則上每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得合併兩個以上村里,村里過大得將一個村里劃為兩個以上警勤區。依人口疏密劃分時,標準為每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選項的「自治區域」和「人口疏密」兩種標準分開核對,再比對各選項的人數、戶數及村里數。人口疏密的法定數字是「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自治區域的基準則是「一村里一警勤區」,兩者都要同時注意基準值與例外調整方式。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對執勤影音資料的適用範圍、保存期限、銷毀期限及調閱複製核准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要點的管理對象是員警因執行公務取得的攝錄影音資料;攝錄器材不論公有或私人財產,均受規範。影音資料原則上至少保存一個月;另有保存必要時應延長,且除因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等情形有保存必要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調閱、複製的核准權限則須依規定層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關鍵數字與權限:
- 器材是否為私人財產,會不會排除規範?
- 一般保存期限是一個月還是六個月?
- 最遲銷毀期限是一年還是其他期間?
- 核准權限是否為派出所所長?
只有符合當年要點規定的敘述才正確。選項 C 的「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