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合乎程序原則」是警察勤務的重要執法界限,請說明該原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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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合乎程序原則」是警察執行勤務時的合法性界限之一,要求警察除了有法定職務與權限,也必須依照法律所定的發動要件及執行程序行使職權。警察不能只以維護治安為由,省略法定程序或採取法律未授權的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有權限、合要件、守程序、可救濟」四個層次說明:先確認警察有無法定職權,再檢視職權發動條件是否具備,接著說明執行時應遵守的程序,最後交代程序保障及違法救濟。這樣能完整呈現程序原則如何約束警察勤務。
原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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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授權及法定要件發動職權 警察執行勤務若涉及對人民權利的干預,應有法律依據,並符合該項職權的發動條件;不得僅憑主觀臆測,任意選擇對象、時間或地點實施盤查、檢查等措施。《行政程序法》第4條要求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也指出,臨檢等措施應有明確規範,不能任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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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定方式及程序 警察應依各項職權的法定程序執行。例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第 二 題25 分
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試論述其執行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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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第六點所定的勤務督導類別及各類執行方式。勤務督導是警察機關督察人員及各級主官(管)落實勤務、維護紀律、指導工作與考核績效的作為;答題重點在說明三類督導如何編組、派遣及配合執行。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列三類,逐一採「如何劃區或編組、何時派遣、由誰配合」說明,並補充聯合督導中非督察人員的督導範圍。這樣作答能直接對應規定的條文架構,避免只列類別名稱而沒有交代實施方式。
三類勤務督導的執行方式
一、駐區督導
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警政署依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性,劃分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則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寡及工作繁簡,劃分督導區,並由督察(員)負責督導。
其重點是建立固定責任區與專責督導人員,使督導者熟悉轄區勤務及單位狀況,能持續掌握勤務執行、內部管理與工作問題。
二、機動督導(專案督導)
遇有重大慶典、重要勤務活動等情況時,依需要臨時規劃專案,派遣督導人員執行督導。
第 1 題2 分
警察勤務實施方式與規劃,會隨時代演進而有所不同,有關警察勤務規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規劃的類型、規劃原則,以及勤務重心從犯罪偵查逐步轉向預防犯罪與社區服務的發展。題目未直接考法條;解答依警察勤務規劃的一般概念,並以官方答案 A 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勤務規劃的分類與原則,再核對勤務理念的發展方向。關鍵在 A:它把集中制、散在制、集中散在併用制列為勤務規劃的類型;依本題採用的分類,這些是警力配置或部署方式的分類,並非警察勤務規劃本身的分類,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集中制、散在制及集中散在併用制,說明的是警力如何集中或分散部署,不宜直接稱為警察勤務規劃的類型。勤務規劃須依治安狀況、轄區特性與警力配置等因素,安排勤務內容、時段及執行方式。選項混淆了規劃與部署的概念,故為錯誤選項。
第 2 題2 分
有關巡邏勤務規劃與執行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巡邏勤務」的規劃原則、執行方式,以及警察機關運用警政資料與科技輔助規劃巡邏路線的實務。
依《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勤務規範》的巡邏勤務概念,巡邏是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依指定區域或路線巡視,以查察治安狀況、防止危害。巡邏路線與方式須配合轄區治安、交通、地區特性及勤務需要調整,不是固定不變。本題涉及相關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有「一律」「不得」等絕對用語:勤務規劃通常須保留機動性,若選項把巡邏方式說成只能採單一路線或完全禁止調整,便須特別檢視。再區分「巡邏層級」和「勤務管制」:各層巡邏的單位編組,不等於所有巡邏網都由同一層級的勤務指揮中心統一管制。最後確認科技應用選項是否符合警政實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巡邏可依治安、交通及地區特性劃分巡邏區(線),但「不得離線巡邏」過於絕對。巡邏人員須依勤務需要及指揮調度執行任務,遇有案件處理、支援或其他勤務需求時,路線與範圍得配合調整。巡邏規劃的重點是有效覆蓋勤務區域,不是要求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離開原定路線。
第 3 題2 分
警察勤務繁重經常影響員警之休假,依「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規定,有關員警休息時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七點的每週休息日數、服勤日休息時間,以及第八點的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第七點規定,服勤人員每週應有二日休息;依勤務需要,得調整為每二週內四日,或每四週內八日。服勤日中至少應有連續一小時休息,且原則上不計入服勤時數。第八點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連續休息十一小時;特定勤務人員則適用八小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要點文字,特別留意休息日數是否把「二日」改成「二日以上」、服勤日休息是否計入服勤時數,以及更換班次的十一小時原則與八小時例外。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訪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2 點的名詞定義,以及第 7 點的訪查對象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訪查對象分為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四類。
其中,治安顧慮人口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規定;記事人口則包括依法應登記、報到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以及依法應實施查訪的家庭暴力相對人(加害人)。
解題方法
先看哪個選項直接陳述訪查對象的完整分類,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正確引用法源或完整呈現規定中的定義。這類題目的陷阱常在法規名稱、適用條文或人口類別被替換。
選項分析
(A) 正確。《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 7 點明定,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與選項內容相符。
第 5 題2 分
依據「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受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者不同意警察之執勤,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警察的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對受檢人表示異議時的處置,以及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時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作業程序規定:異議有理由時,警察應停止查證並當場放行,或更正執行行為後續行;受檢人請求時,填具異議紀錄表;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核對:異議有理由時如何處置、異議紀錄表如何交付,以及攔停後的時間限制。前兩項處置及紀錄表聯次均符合程序規定;程序所定時限是「三小時」,因此把上限寫成五小時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何項作為屬於「即時強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警察職權措施與「即時強制」的分類。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該法第三章「即時強制」自第 19 條起,管束規定於第 19 條;查證身分、蒐集資料及通知則分別是警察執行職務時可採取的職權措施,並非本題所問的即時強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措施,再對照法條章節分類。看到「即時強制」,可優先檢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第 19 條至第 28 條的措施;其中第 19 條明定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得為「管束」,因此選項 D 符合題意。
管束會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警察須符合第 19 條所列法定情形與必要性要求,並遵守管束的執行及終止規定,不能僅因一般盤查或蒐集資料就任意實施。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警察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重點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遴選核准程序、蒐集期間,以及費用與身分保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志願與警察合作的人;其蒐集資料時不因此取得警察職權,且不得違反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程序和限制:核准機關是否正確、延長次數是否有限制,以及第三人是否能取得證明文件。這些細節均有明文規定,可直接據法條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遴選第三人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沒有「分局長轉檢察官核准」的程序;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現任副總統之警衛勤務代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統、副總統警衛勤務的代號辨識。代號會隨警衛對象及任期而異;本題所稱「現任副總統」,應以民國 112 年考試時的職務人選為準。當時副總統為賴清德,其警衛勤務代號為「萬里」。
解題方法
先確認命題年度的副總統,再對照該任副總統的警衛勤務代號。民國 112 年副總統賴清德的代號是「萬里」,因此選項中只有「萬里勤務」符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人犯脫逃事件時有所聞,有關員警執行解送人犯時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警解送人犯時的戒護原則,包括戒具使用、護送配置、人犯行動管制,以及突發事件的通報與處置。涉及勤務規範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警察勤務作業要求為準。
解送人犯須兼顧安全與人犯基本權益:必要時得使用戒具,但應避免不必要的羞辱或暴露;護送過程則須維持適當警力戒護,並防止人犯脫逃或遭人劫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項戒護措施,再檢查是否符合「安全戒護、避免暴露、嚴密監控、即時通報」等原則。涉及座位安排、對外聯繫或事件通報順序的敘述,若削弱戒護或延誤支援,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執行解送時,得依人犯狀況與安全需要使用戒具;使用戒具仍須顧及人犯名譽及安全,並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暴露。此選項符合戒護安全與尊重人權兼顧的原則。
第 10 題2 分
依據「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對防護型應勤裝備的定義,以及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時的注意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要點,防護型應勤裝備包括以辣椒精、胡椒及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的防護型噴霧器,以及其他防護型應勤裝備。使用噴霧器時,應先口頭警告相對人;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使用時也應注意風向,避免噴霧回吹或波及旁人。
解題方法
先從要點第二點確認裝備的成分範圍,再以使用注意事項核對警告及風向規定。選項 B 將「瓦斯成分」列入定義,與「非瓦斯化學成分」不符,因此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要點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下列那項勤務應穿著防彈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對不同勤務所訂的裝備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汽車巡邏時,員警在車內及車外均應著防彈衣;防彈頭盔則置於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配戴。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所列的勤務種類,再比對規定對該勤務是否要求著防彈衣。題目問「應穿著防彈衣」,不必把頭盔的配戴規則當成判斷條件;汽車巡邏明文要求著防彈衣,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有關員警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7 條的身分查證權限,以及執行路檢、攔檢時不得逾越法定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警察依第 6 條查證身分,須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依第 7 條,得攔停人、車等,詢問身分資料並令出示證明文件。若詢問及令出示證件等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才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須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受檢人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帶往查證時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與「管束」是不同法律措施。管束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所列的法定要件,不能只因受檢人抗拒查證就當然實施。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依序檢查三件事:警察是否有法定事由查證、帶往勤務處所是否符合「顯然無法查證」的要件,以及警察採取的限制措施是否有獨立法源。只要把「未出示證件」和「顯然無法查證身分」區分開來,再把「使用強制力」和「管束」區分開來,即可排除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未出示身分證件,不代表員警即可直接強制帶往勤務處所。第 7 條要求先有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等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的情形,才得帶往查證。
第 13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警員,執行臨檢勤務時,查獲 4 人分別持有毒品,下列何者無法以刑事罰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不同級別毒品「單純持有」的刑事處罰規定。關鍵不是只看持有幾公克,而是先確認毒品級別,再判斷該級別是否設有刑事處罰的重量門檻。
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單純持有即有刑事責任。
- 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須達「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處以刑罰;未達門檻的無正當理由持有,依同條例第 11 條之 1 處以行政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題目未另述販賣、轉讓等情節,以下按「單純持有」判斷。須注意,第三、四級毒品的門檻看的是純質淨重,不是混合物總重;選項所列總重量不超過 3 公克者,其純質淨重也不可能達 5 公克。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毒品級別,再套用持有規定:
- 第一級、第二級:持有即可能以刑事罪偵辦。
- 第三級、第四級:確認純質淨重是否達 5 公克;未達者,單純持有不以刑事罰處理。
本題海洛因屬第一級,安非他命與大麻屬第二級;愷他命屬第三級。乙持有的愷他命總重僅 3 公克,低於刑事處罰所需的純質淨重 5 公克門檻,因此是無法就「單純持有」以刑事罰偵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刑案遲報之認定基準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 6 點所定的刑案遲報認定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重大刑案:逾 1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或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均屬遲報;通報與填報其中一項按時、另一項逾時,也屬遲報。
- 普通刑案: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屬遲報。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的是「遲報」而非「匿報」,再按案件類型對照通報與填報時限。普通刑案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仍須於 48 小時內填報紀錄表;重大刑案另有較短的通報時限。依此判斷,只有選項 C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有關警察受理民眾報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時的全程錄音錄影規範,重點是錄影畫面應同時涵蓋報案人與受理員警,並辨識「一般受理報案影音資料」的保存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受理民眾報案全程錄音錄影立即辦理事項」核對兩個要點:
- 錄影設備須設於適當位置,畫面足以辨識報案人及受理員警;鏡頭並應避免直接對準報案人。
- e 化受理報案區的影音資料應存入警用電腦建檔管理,相關資料應保存 1 個月備查。
據此檢視各選項:A 未納入受理員警;C、D 的保存期限都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違反規定者處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責任通報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違反通報義務者,依法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至遲不得逾幾小時」,直接辨識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責任通報期限即可。法條的關鍵字是「立即通報」及「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因此選擇 24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至遲幾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所定「書面告誡」的異議期間。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告誡不服,得循法定程序表示異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須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通知後 10 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關鍵詞「表示異議」,再對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的特別救濟程序:期間從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通知後起算,法定期間為 10 日。因此選擇「10 日」的選項。
第 18 題2 分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要分清楚三件事:查訪對象範圍、查訪方式,以及辦法的授權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警察得對法定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同條第 3 項授權內政部訂定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1 條明定,本辦法依該法第 15 條第 3 項訂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用語:
- 查訪對象是否列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
- 查訪時發現有違法之虞,應採取什麼處置。
- 每月查訪一次是否為不可增加的上限。
- 查訪辦法的授權條文是哪一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收新增失蹤通報後,除應即上網清查比對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關於戶籍地警勤區員警接獲新增失蹤通報後,應如何清查及訪查家屬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規定,員警應即上網清查比對,並於七日內前往訪問關懷有關家屬;其後每三個月至少訪查一次。失蹤滿三年以上者,改為每年訪查一次。
解題方法
抓住規定中的兩個時間頻率即可作答:
- 首次訪問關懷:通報後七日內。
- 後續定期訪查: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逐一比對選項,符合這兩個時間要求的只有 B。另要留意,失蹤滿三年以上是改為每年訪查一次,並非免予訪查。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受理失蹤人口查尋時,下列何者應實施緊急查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六點所列的「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點規定,緊急查尋情形包括:罹患重病者,且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為範圍;有自殺之虞者;有被誘拐或脅迫之虞者;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以及其他重大急迫情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六點列出的條件。注意年齡與身心障礙條件必須符合規定中的組合;不能把「未滿十二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單獨視為一律緊急查尋。符合條文明列的重大傷病者,則屬緊急查尋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負責核能發電廠之安全維護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對特定重要設施的安全維護分工。核能發電廠屬重要設施,其安全維護由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負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勤務分工為準;本題所涉分工沒有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負責核能發電廠安全維護工作的警察機關」,再依各保安警察總隊的勤務分工判斷。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的勤務包含派駐台灣電力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執行安全維護及相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等工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車輛分類、危險駕駛及臨時停車定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現場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規概念,再核對關鍵用語與條文要件: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哪一類車輛、何種事故可用攝影或錄影記錄、危險駕駛是否屬加重刑責事由,以及臨時停車的時間標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列為「慢車」中的自行車種類,並非「小型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屬於機車分類,兩者的法定車種不同。
**(B) 正確。**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發生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事故,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此選項完整符合條文所列條件。
第 23 題2 分
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幾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第 3 項,內容是: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二次以上違反同一規定,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同一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以及「時間相隔未逾幾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這正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的民眾檢舉案件舉發次數限制。條文中的時間門檻為 6 分鐘,因此選 (C)。
第 24 題2 分
依據「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規定,若需接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取締酒後駕車同車乘客作業程序》對乘客的身分查證、放行與舉發規定,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同車乘客罰則和陳述意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作業程序,同車乘客如未滿 18 歲、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為汽車運輸業乘客,應予放行;其他符合舉發條件的乘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8 項製單舉發。法定年齡門檻是「未滿 18 歲」及「年滿 70 歲」,不能以 20 歲取代。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作業程序列出的放行情形,再檢查交通違規陳述意見的法定期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8 項規定,符合酒駕要件時,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得受罰;但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作業程序據此列出應放行的乘客類別。
至於舉發後的陳述意見期限,依同條例第 9 條,應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並非 20 日。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多少毫克以上,不得駕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飲酒後不得駕車的吐氣酒精濃度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不得駕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吐氣酒精濃度」的禁止駕車門檻,再依第 114 條記住其數值為 毫克/公升。題目問「達多少以上」,因此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或超過該數值,即符合禁止駕車的標準。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