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警察甲、乙二人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民眾丙形跡可疑,且丙看到警察後立刻將小紙袋藏入衣內,神色慌張、迅速走避,甲、乙遂合理懷疑丙持有毒品之嫌疑。

身分查證要件中合理懷疑之意義為何?又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為何?請各列舉實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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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身分查證要件: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查證其身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合理懷疑」不是警察只要心生疑慮即可發動查證,而是須以當時可觀察的客觀事實為基礎,結合警察的專業知識與執勤經驗,作成合乎一般理性判斷的推論。其懷疑程度不必達到認定犯罪已成立的程度,但須高於單純猜測、直覺或無事實根據的懷疑。

合理懷疑的意義

合理懷疑是指:依個案當時的具體情況,警察基於客觀事實及合理的經驗判斷,有理由懷疑特定民眾涉及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判斷重點在於,是否能說明「看到哪些具體情形,因此合理推論該人與犯罪有關」。不能只以某人神情緊張、曾有前科、出現在治安熱點,或警察覺得其「看起來可疑」作為充分理由。

例如,警方接獲通報某巷弄正在進行毒品交易,巡邏時看見一人與他人快速交付小包物品、收取現金,警方據此合理懷疑其涉及毒品交易,得依法查證身分。

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

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是警察在發動查證當時已掌握、能具體指出的客觀情況。通常要綜合判斷下列因素:

  • **行為情狀:**是否有與犯罪態樣相符的具體行為,例如交付可疑物品、反覆窺探住家或試圖破壞門鎖。
  • **時間與地點:**發生時地是否與特定犯罪有關;但單獨身處治安熱點,不能直接等同犯罪嫌疑。
  • **警察觀察與通報:**警察親自觀察到的情況,或具體、可信的報案內容。
  • **整體情況與經驗判斷:**各項事實合併後,是否足以支持合理推論,而不是只憑單一模糊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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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擔任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率隊巡邏,線上查獲竊盜案犯罪嫌疑人,帶返大隊內偵辦;製作詢問筆錄時,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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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警察逮捕竊盜嫌疑人帶返大隊後,如何依法進行犯罪嫌疑人詢問,並製作內容真實、程序合法、可供後續審查的警詢筆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98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第 100 條之 3、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245 條。依第 100 條之 2,法院訊問被告的相關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

程序的核心可整理為四項:權利告知、自由任意、全程錄音、筆錄核對。其中,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的自白與其他不利陳述,以及有利事實和其提出的證明方法,都應明確記入筆錄。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依詢問流程作答最清楚:先交代到案與權利告知,再說明詢問方式及錄音錄影,最後處理筆錄核對與簽名。

一、確認到案程序並告知權利

  1. 確認人別及到案情形:核對嫌疑人的姓名、身分、年籍等資料,確認其是否為本案到案之人;並記明逮捕時間、地點、原因、帶返大隊及到達時間等必要事項。
  2. 告知犯罪嫌疑與罪名:詢問前應告知其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犯罪事實或罪名有變更、追加時,應再告知。
  3. 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者,並應告知得請求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告知其得請求通知親友或指定之人。

告知內容及嫌疑人的表示應記明筆錄。逮捕時依法應當場告知的事項,不能以「返隊後再告知」取代。 4. 保障辯護權: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依法處理並通知辯護人詢問的時間、處所;辯護人依法得在場及陳述意見。不得無故限制或禁止其在場,法律規定得限制或禁止的情形則應依法處理。 5. 注意其他程序需求:如嫌疑人有聽覺、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以文字詢問或命其以文字陳述。對未成年人、身心狀況特殊者,並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以合法、任意的方式詢問

  1. 不得使用不正方法: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也不得以威脅、承諾或不當暗示影響陳述自由。
  2. 客觀詢問、完整記錄:應讓嫌疑人先就案情自由陳述,再針對時間、地點、行為、物品、共犯、贓物去向及證據來源等逐項詢問。問題應清楚、中性,不得誘導其照預設答案作答。
  3. 有罪與無罪事實都要記載:不得只記自白或不利事項。嫌疑人的否認、辯解、對事實的補充,以及提出的證人、物證或其他有利證據線索,都應明確記錄。
  4. 問錄分離原則:原則上由詢問者以外之人製作詢問筆錄;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原因不能由不同人製作時,須符合法定例外,並全程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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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你處理一起兩輛自用小客車的 A3 類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均尚能行駛,現場為日間自然光線,具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等可作為攝影基準的設施。試問:

(一) 你採用攝影或錄影製作現場圖時,在現場攝影蒐證程序及要領。

(二) 你返所(隊)後,製作本起 A3 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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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在符合條件的 A3 類事故中,如何用現場攝影或錄影記錄車輛、痕跡與道路設施的相對位置,並將影像製成可供當事人、鑑定或後續調查使用的現場圖。現場照片要能辨識「現場在哪裡、車輛停在哪裡、相關跡證在哪裡」,並有可供定位的固定基準。

本題設定為兩輛自用小客車、均尚能行駛、日間自然光線,且現場有標誌、標線或號誌作為攝影基準,符合以攝影或錄影製作現場圖的基本條件。依法規定,A3 類事故採此方式製圖,另須符合事故車輛一方非行人、機車或慢車等條件,且事後報案、肇事逃逸或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者,不適用該製圖方式。

法源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0 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 16 點至第 20 點與「A3 類道路交通事故採用攝影或錄影製作現場圖注意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注意事項於 113 年 10 月另有修正,晚於本次考試,以下程序依考試時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階段:

  1. **現場階段:**先保全事故原始狀態,再拍攝全景、局部與定位基準,讓影像完整呈現車輛及跡證的位置關係。
  2. **返所(隊)階段:**依照片或錄影擷取影格製作現場圖,確認圖面能表達道路環境、事故車輛位置、跡證及彼此距離,並完成資料核對與簽認。

攝影製圖的重點不是「照片拍得多」,而是影像間能連結出現場全貌與各跡證的位置;若缺乏基準或影像無法辨識方向、位置,就難以據以製圖。

(一)現場攝影蒐證程序及要領

1. 確認適用條件並維護現場安全

到場後先確認事故為 A3 類,事故車輛尚能行駛,並具備適當光線及可供定位的道路標誌、標線或號誌等設施。確認符合規定後,於安全位置停放警車,設置警告設施並實施必要交通管制,避免員警及當事人遭二次事故危害。

事故車輛如須移置,應先完成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的記錄;符合本題條件時,得依規定以攝影或錄影記錄,完成後儘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處所。

2. 先拍全景,建立位置與方向關係

以道路標線或其他固定設施作為攝影基準,分別自事故現場前方、後方等適當位置拍攝全景。畫面應同時納入:

  • 兩部事故車輛的停止位置及車身方向。
  • 車輛與車道、路口、標誌、號誌等設施的相對位置。
  • 可辨識事故地點及道路方向的環境特徵。

拍攝時避免只拍車輛近照,也避免以無法辨識道路方向的角度拍攝。全景照片應足以讓未到場者判斷事故現場的空間關係。

3. 再拍車損、碰撞點及地面跡證

由整體逐步拍攝至局部,記錄與事故相關的跡證,例如:

  • 碰撞部位及各車受損情形。
  • 車體碎片、掉落物、散落物。
  • 煞車痕、刮地痕、輪胎印痕。
  • 油跡、落土或其他可辨識的地面痕跡。

照片應清晰、避免遮蔽或過度斜拍;若跡證細小,應另拍近照,同時保留足以辨識其所在位置的中景或全景。必要時以比例尺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呈現大小,但不得因放置物件而破壞跡證原狀。

4. 確保影像可供製圖與查核

攝影或錄影須能辨識各車位置、方向、車損及跡證,並透過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等基準連結至現場固定位置。影像應依規定保存,並製作交通事故照片紀錄等資料;如以錄影製圖,也應保留可辨識的連續畫面或適當影格,避免只留下無法定位的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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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下列何者非屬「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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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規範的事項。偵查不公開涵蓋偵查程序、內容與偵查所得心證;作業辦法並規定應遵守原則的人員、新聞發布及媒體採訪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依規範原文判斷,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擴張了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人員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類規範:新聞發布程序、應遵守人員、少年事件資料保護,或偵查中與媒體互動的限制。再逐項比對作業辦法的規定文字;若選項把法定列舉的人員範圍改寫或擴大,就不是該辦法的正確內容。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作業辦法規範事項。 偵查輔助機關對已繫屬偵查機關的案件,如認為偵查中有發布新聞的必要,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此規定在於使新聞發布與偵查機關的案件處理相互協調,避免公開資訊妨害偵查或影響程序。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本選項列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陪同被害人詢問而在場並得悉案情之人,以及其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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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為支持警察人員能大膽依法使用警械,爰大幅修正該法相關規範,下列情境何者不是依該法得使用警槍逕行射擊的正確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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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4 項所列「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法定情形,且將危及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逕行射擊。法定情形包括:

  1. 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或他人。
  2. 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或他人。
  3. 意圖奪取警察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的裝備機具。
  4. 其他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且情況急迫。

使用槍械仍須符合急迫需要與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危險已消失時應停止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情境與第 4 條第 4 項列舉的四類情形。判斷關鍵不是行為人有沒有違規、拒檢或逃逸,而是其行為是否已符合條文所定的生命、身體危險情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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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和警員甲執行備勤勤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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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備勤勤務」的任務、待命方式及應勤裝備。備勤是員警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待命,以備突發事件機動出勤或接受臨時勤務派遣。判斷各選項時,應掌握三點:備勤員警須服從派遣並協助處理勤務;待命期間仍可整理文書、保養裝備;槍彈配帶原則上依備勤規定辦理,遇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派遣時,則依勤務性質決定。

法規及勤務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備勤勤務的任務與執行方式。涉及解送人犯,須特別注意戒護安排與執勤安全;涉及糾紛處理,不能將警察職責一概推給值班人員;涉及待命狀態,則要分辨「保持機動」與「不得處理文書」並非同一回事。

選項分析

(A) 錯誤。 解送人犯須依規定配置戒護警力並維護途中安全。由一名員警單獨駕車載送人犯,另一名員警另騎警用機車在後戒護,無法形成適當的同行戒護配置,也增加人犯脫逃或突發狀況時的應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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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有關失蹤人口緊急查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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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失蹤人口案件中「緊急查尋」的受理判斷與處置程序,尤其是親權爭議是否當然構成緊急查尋事由,以及受理後的查尋與通報作為。法規與作業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緊急查尋重點在於失蹤者是否有生命、身體安全急迫受危害的情形,或有其他符合緊急查尋要件的具體事實;不能僅因報案人焦急要求,就直接認定符合緊急查尋條件。另應區分親權、監護權爭議與失蹤人口查尋:父母間對未成年子女照顧或監護權的爭執,不會僅因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帶走子女,就當然成為緊急查尋案件。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緊急查尋事由」還是「受理後的查尋措施」。若選項只有親權爭議,卻沒有交代兒童遭受危害或其他急迫危險的事證,就不能逕以緊急查尋處理;若已出現疑似遭控制等安全疑慮,或選項描述的是積極查尋、通報措施,則符合緊急查尋的處置方向。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阿明與阿美已離婚,兒子小寶的監護權仍待法院裁定。阿明未經阿美同意帶走小寶,固然涉及父母間的親權或監護權爭議,但題目未指出小寶遭虐待、被拘禁、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危害等緊急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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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你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發現一可疑人物,經你進行盤查其身分後,仍無法解除其有具體危害之虞,你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規定,口頭通知其到場接受「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下列何項措施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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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所定的「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對經身分查證仍有具體危害之虞者,得口頭通知其到場接受非侵入性鑑識措施;法條所列措施包括照相、錄音、錄影、測量身高及其他類似之行為,以及採取指紋、掌紋、腳印、聲調、筆跡或其他相類行為。

判斷重點是:採取唾液、頭髮屬於身體檢體採取,並非第 14 條所列的非侵入性鑑識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詢問「何者不屬於」第 14 條的措施,再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內容比對。照相、錄音、錄影及量測身高、體重,均屬外觀記錄或測量;指紋、掌紋則是法條明列的鑑識資料。唾液、頭髮是從身體採取檢體,與上述措施不同,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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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勤區員警,利用勤區查察勤務時段,重新整理警勤區相關簿冊,依規定予以更新註記所屬之人口資料,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之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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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所使用的人口及對象名稱,關鍵在於辨認「治安顧慮人口」與舊稱「記事一人口」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規定所列的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記事一人口」並非該規定所採用的用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為規定中的正式用詞。要特別留意,「記事一人口」是舊有勤區查察資料分類用語;相關規範調整後,已改以「治安顧慮人口」等名稱表述。因此,題目詢問「不屬於」規定用詞時,選出「記事一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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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員警,巡邏時見民眾甲著拖鞋於治安要點行走時,形跡可疑,遂予以攔查。甲表示不服並罵你很蠢時,下列處置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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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的「當場異議」程序,並涉及警察是否具備攔查甲的法定要件。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情事侵害其權益,得在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但經當事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

此外,警察依同法第 6 條查證身分,須有法定情形,例如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嫌疑,或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單憑穿拖鞋在治安要點行走、形跡可疑等描述,不能當然認定符合攔查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甲「表示不服」,判斷甲已對警察行使職權表示異議。接著依第 29 條區分警察對異議的判斷:

  • 認為異議無理由:可以繼續執行;甲請求時,須製作並交付異議理由紀錄。
  • 認為異議有理由:須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再比對選項,只有 C 符合「異議無理由仍得繼續執行,且經請求須提供紀錄」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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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備勤警力,因值班人員受理聚眾鬥毆案件,經所長調派你迅速前往處置。你至現場依聚眾強暴脅迫案件處置作業程序,處理步驟之構成要件判認,現場已發生施強暴脅迫或鬥毆,有危害公共秩序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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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聚眾強暴脅迫案件處置作業程序」的構成要件判認,重點在分清刑法第150條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物罪的適用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並符合妨害公共秩序的構成要件,始依該條究辦。不能只看到現場總人數達三人,就直接認定成立。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而未成傷者,處罰鍰或拘留。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者,處罰鍰或拘留。
  • 刑法傷害罪:二人互相鬥毆造成傷害,且被害人提出告訴時,依傷害罪相關規定處理;若未提出告訴,則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案件屬於「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施強暴脅迫」,還是「二人彼此暴力衝突」;再依參與人數、暴力對象、是否成傷,以及是否提出告訴,選擇適用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A把「雙方各二人」直接等同於刑法第150條,忽略該罪要求的是三人以上聚集施強暴脅迫,且仍須判斷個案是否符合該罪其他要件,故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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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在擔任值班勤務時,適逢民眾前來報案申訴其被性騷擾,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有關由警察機關負責調查性騷擾事件之案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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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騷擾案件的調查分工:哪些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哪些案件應移由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告訴案件的刑事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負責調查的情形包括加害人不明、加害人是否有所屬單位不明,以及屬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告訴案件。至於「無法於 3 日內查明身分」,不是判定警察機關是否負責調查的法定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些案件由警察機關負責調查」,再依案件性質判斷:

  • 一般性騷擾案件:加害人不明,或不知其有無所屬單位時,警察機關負責調查。
  • 加害人身分及所屬單位已明確:依案件性質移由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告訴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由警察機關依刑事案件程序處理。

題幹中的「3 日」不是上述案件分工的判準,因此選項(C)不屬於警察機關負責調查案件的判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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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民眾向派出所報案,其鄰居發生槍擊事件,你奉派前往現場處理,發現甲倒臥在地已死亡,手上握持一把手槍,疑似舉槍自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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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疑似槍擊死亡現場的初步處置,以及第一線員警對重要跡證的保全原則。現場尚未完成勘察前,應維持原始狀態、妥善戒護,避免任意觸碰、移動或操作槍枝,以利鑑識人員記錄與採證,並保存現場完整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警察實務作業規範為準。處理此類現場,應兼顧人員安全、跡證保全與後續調查;若槍枝沒有立即危及他人安全,不應由未負責鑑識採證的人員擅自操作。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幹只說甲已死亡、手握手槍,並稱「疑似」舉槍自殺。死亡原因及槍枝狀態尚待調查,不能先把自殺當成定論。應先管制現場、維持槍枝與屍體的原始位置,等待鑑識人員到場勘察;只有出現迫切危險時,才依必要程度採取安全措施,並妥善記錄處置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潛伏指紋屬專業鑑識採證工作。到場員警不應為了先採指紋而觸碰槍枝或其他物品,否則可能破壞、污染或混淆原有跡證,也會影響鑑識人員後續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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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為追查詐欺車手據以拘提逮捕,下列通聯分析作為,何者可判定其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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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電信資料追查嫌疑人行蹤。通聯分析可用不同資料回答不同問題:手機序號用於辨識設備;通信紀錄可呈現聯絡對象與聯絡情形;基地臺位置則可協助推估手機在特定時間的大致所在區域。題目問的是「判定其行蹤」,因此應選能提供時間與位置線索的資料。

本題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涉及電信資料調取的法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行蹤」,再比對各選項提供的資料內容:能將「相關時間」與「所在位置」連結起來的,是基地臺位置資訊。基地臺資料只能協助推估手機所在區域,並非精確定位,也不當然證明持機者本人就在該處;但在本題所列選項中,最能判定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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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對於使用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扣押時,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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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扣押網路犯罪相關電腦資料時,如何兼顧證據保全、搜索程序及受搜索人權利。處理數位證據須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規定,並兼顧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數位證據應注意保存原始狀態、避免不必要的變更,並依程序記錄、保全及確認取得的資料。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把特定處置說成一律應採取,或忽略比例原則與證據完整性。依官方答案,本題應選擇要求將電腦檔案證據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捺印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不應讓受搜索人自行操作電腦來取得證據。操作過程可能造成資料變動、刪除或其他證據污染,也不利於確保取證過程的可稽核性;應由執法人員依程序處理並妥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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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刑法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增訂後,員警受理相關案件,為能保護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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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後,警察受理案件時的被害人保護與偵查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理此類案件應注意個人資料保密、適當詢問、急迫證據保全,以及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下架與轉介資源。

解題方法

依題幹「為能保護被害人」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被害人保護原則。若選項主張一律依一般案件方式記載身分資料或製作筆錄場所,便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避免二度傷害的要求不符;其餘選項則分別涉及特殊被害人詢問、急迫證據保全及下架協助。

選項分析

(A) 錯誤。 筆錄製作時,被害人身分資料及製作筆錄場所不應一概依一般案件處理。辦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應注意被害人隱私與安全,避免身分資料遭不必要揭露,並在適當場所製作筆錄,以降低被害人受干擾或再次受傷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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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執行拘提犯嫌時,有關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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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拘提執行時的逮捕、拘禁告知義務,重點在於執行人員須以書面告知受拘提人及其指定親友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依法聲請提審的意旨。親友的告知不能延至逮捕、拘禁後 24 小時才辦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通知書的對象、內容與告知時點。前三項均符合拘提執行時的告知要求;D 將「24 小時後再告知」視為可以,違反即時告知親友的要求,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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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為防制汽車裝載超重致生重大事故,你奉派實施交通稽查勤務,攔查一部大貨車,車身標示之總重量為 35 公噸,過磅後裝載貨物總重為 39 公噸,對於本案裝載超重的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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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裝載超重的處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應依法舉發;超載重量在一定範圍內時,並非一律禁止通行或移置保管,應依超載幅度採取相應處置。

車身標示總重量為 35 公噸,過磅後總重為 39 公噸,超載量為:

39−35=4 公噸39-35=4\text{ 公噸}

超載比例為:

435×100%≈11.43%\frac{4}{35}\times100\%\approx11.43\%

解題方法

先計算超載重量及比例,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所定的超載處置判斷。題目所給總重 39 公噸與車身標示 35 公噸的差額為 4 公噸,超載比例約 11.43%。依命題當年相關規定,本案依法舉發後,應責令於 2 小時內改正,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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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相關執法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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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規停車得否「連續舉發」,以及連續舉發時的執行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第 2 項第 2 款,違規停車經舉發後,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不在場,且未依規定移置車輛者,得連續舉發;相關作業要求重新製單、依序分開標示並拍照採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件事:第一,駕駛人或車主不在場時,法律是否容許連續舉發;第二,連續舉發及當事人到場時,應如何處理。選項 D 否認不在場時得連續舉發,與法規明文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規停車處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不在場,經舉發後逾 2 小時仍未移置車輛,得連續舉發。此選項符合題目所涉連續舉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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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你正在轄內一處大馬路旁處理一件民眾檢舉案件,檢舉內容指出該處 1 樓住戶在路邊違規放置 2 個大型花盆,經你現場確認屬實,你在執行取締道路障礙過程中,下列執勤程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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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道路障礙作業程序》的現場處理流程,重點在於先蒐證、判斷行為人是否在場,再依障礙物性質採取勸導、舉發或後續移置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得依法處罰。現場處理也須留下影像或照片紀錄,並依行為人是否在場及障礙物性質,選擇適當處置方式。

解題方法

先掌握程序的兩個判斷點:

  1. 行為人是否在場:在場時先勸導並責令即時改善;不聽勸導者,再依法舉發。
  2. 障礙物的性質:有價物品、固定式障礙物及可依廢棄物法令清除的物品,後續處理方式不同。

題目中的花盆屬於道路障礙物。比對選項與作業程序後,錯在把「有價物品」的處理方式寫成舉發後移請工務機關拆除或移除;這是混淆了不同類型障礙物的後續處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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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在線上巡邏時發現甲騎機車違規右轉,經攔停後你向甲告知違規事由並要求其出示證件,配合查證身分,以利接續舉發程序進行,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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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依法查證身分時,當事人拒絕陳述或提供不實身分資料的法律效果,以及交通違規舉發是否因此免除。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警察得依違規事實舉發。當事人後續配合身分查證,不會使已發生的交通違規消失,也不會因此當然免予舉發。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處置分成兩條線判斷:

  1. 交通違規線:甲已違規右轉,依其違規事實辦理舉發。
  2. 身分查證線:甲在依法調查或查察時,若拒絕陳述姓名、住所或居所,或陳述不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處理。

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把「配合查證」誤當成「免除原交通違規舉發」。D 選項正有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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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依法得執行交通指揮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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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所稱依法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員,以及各類人員是否有法定身分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駕駛人及行人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的指揮。

其中,交通義勇警察(義交)係依相關法令執行交通指揮;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也為法條明列人員。公務機關僱用的保全人員,僅因受僱於公務機關,並不當然取得交通指揮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判斷標準:「依法得執行交通指揮」。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的人員,或法條明列的學校現場導護人員。一般受僱身分本身不是法定交通指揮權的來源。

選項分析

(A)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錯誤。 警察執行交通勤務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明列、依法得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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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在處理一件 A2 交通事故時,除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外,現場要確保跡證完整及救護協助,在現場應採行措施中,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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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A2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中,救護傷患與保存跡證的優先原則。A2 事故涉及人員受傷,處理時應兼顧現場安全、傷患救護及事故跡證保存;救護與傷者生命安全優先,員警不應自行判斷傷者是否死亡,並據此決定是否送醫。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措施是否符合兩個原則:

  1. 現場證據容易消失時,應儘速定位、拍照或記錄。
  2. 對傷患應以救護為優先;是否死亡及醫療處置,應由適當的醫療專業人員判斷,不能由員警以現場觀察取代急救決定。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違反救護優先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傷患送醫前如意識清醒,且狀況允許,可儘可能詢問身分及事故經過,並以錄音或錄影保存陳述。詢問不得妨礙救護,也須留意傷者身體狀況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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