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警察勤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勤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機關為全面掌握治安狀況,發揮勤務指揮管制功能,設置三級勤務指揮中心。試問:

(一)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的基本任務為何?(10 分)

(二)遇有犯罪狀況發生時,透過勤務指揮中心,可達成立即與彈性反應。至於其運作構想的基本架構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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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行政與外勤實務之骨幹核心——勤務指揮管制系統(Command, Control,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C3IC^3I)​的組織分工與動態運作機制。所涉核心法規與理論如下: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警察勤務條例》第 13 條(勤務指揮中心之設置及職責)與《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為準。現行《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後續雖有修正微調,但各級基本任務之職權劃分與應變架構核心本質未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
  2. 組織層級(三級架構):我國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採「內政部警政署(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第二級)」、「警察分局(第三級)」之三級設置,其權責界定體現「署統籌、局協調、分局執行」之指揮鏈條。
  3. 運作核心理念:藉由現代化資訊與通訊科技(如 110 電腦輔助派遣系統 CAD、警用 GPS/GIS 定位、M-Police 行動載具),達成犯罪狀況發生時的​「立即反應」(以最短反應時間抵達現場)與​「彈性反應」(依危害層次動態梯次增援、組合警力、擴大區域聯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警察特考四等申論題,配分明確(第(一)子題 10 分、第(二)子題 15 分),解題應採取「法理為骨、實務為肉」的層次化架構:

  1. 第(一)小題(10 分)切入點:
  • 採​「分層演繹法」,嚴格對應三級體系(署、局、分局)分別論述其專屬任務,並統整提煉出指管中心共通之「掌握狀況、指揮調度、協調聯繫、通報通達、督導考核」五大指管機能,展現宏觀法理認識。
  1. 第(二)小題(15 分)切入點:
  • 深入剖析「運作構想的基本架構」,切忌流於空泛口號。解題應以動態反應流程(動態防護網)​切入,由點及面構建:
  • 資訊受話與精確判讀(輸入端:CAD/110 定位過濾)
  • 初動派遣與現場控制(立即反應:線上警網迅速抵達、反應時間極小化)
  • 梯次調度與組合警力(彈性反應:所、分局、局級專業警力動態升級)
  • 圍捕阻截與區域聯防(空間控制:點的封鎖、線的攔截、面的合圍)
  • 情資回饋與指揮結案(閉環管理:前進指揮、橫向協調、狀況復原)

申論題要點剖析與答題盲點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考生在作答時常見以下致命盲點,評卷時亦依此拉開分數級距:

  1. 混淆「立即反應」與「彈性反應」的實質內涵:
  • 立即反應的精髓在於​「速度與時效」(Time),著重於縮短反應時間(Response Time),利用線上巡邏警網在黃金時間內控制初動現場。
  • 彈性反應的精髓在於​「規模與調度」(Scale),著重於警力梯次的彈性重組(如快速打擊部隊、警備隊、保大特勤、鄰近分局支援),視現場危害程度隨時升降級。若答題未區分兩者層次,僅含糊帶過,將失分嚴重。
  1. 三級任務界限模糊:
  • 許多考生將「分局任務」套用到「警政署」,或漏掉「局」級具有調派直屬大隊(保安、刑警、交通大隊)與啟動跨分局區域聯防的中樞樞紐功能。
  1. 缺乏現代指管科技支撐:
  • 僅論述傳統電話與無線電通報,未帶入電腦輔助派遣(CAD)、GPS 車隊監控、監視錄影系統(CCTV)等資通訊工具,將顯得欠缺實務深度。

解題技巧與破題口訣

  1. 三級任務記憶口訣:
  • 分局(第三級):「一線派」——第一線受話、管轄派遣、現場先期處置。
  • 警察局(第二級):「中樞調」——直屬隊支援、跨分局協調、區域防護網。
  • 警政署(第一級):「全盤督」——全國治安總攬、跨縣市部隊調動、跨部會橫向連繫。
  1. 運作構想架構排版原則:
  • 善用「一、二、三」大標題與「(一)、(二)」次標題,字體工整、段落分明。
  • 作答時將「立即反應」對應「時間維度與初動處理」,將「彈性反應」對應「空間維度與警力升級」,考官閱卷時能一目了然其結構邏輯。

【答案】

(一)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之基本任務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3 條及《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警察機關為全面掌握治安、交通狀況,有效發揮勤務指揮、管制、協調及支援功能,設置三級勤務指揮中心,其各級基本任務如下:

  1. 第一級: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國家級戰略樞紐)
  • 掌握全國全般狀況:綜理並全面掌握全國治安、交通狀況、重大聚眾陳抗事件及突發緊急重大災害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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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警察勤務條例明定,各級警察勤務機構皆負勤務規劃之責任。試問:

(一)警察勤務規劃之內涵與重要性?(10 分)

(二)於規劃警察勤務時應注意哪些原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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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警察勤務管理循環(規劃、執行、考核)​中「規劃(Planning)」之核心理論、法制架構與外勤實務運作之理解。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 《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規定各級勤務機構權責: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執行機構」;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
  • 《警察勤務條例》第 14 條明定服勤人員應集中調配、輪流服勤。

一句話提醒:現行《警察勤務條例》(民國 111 年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修正)已全面檢討服勤時數上限與勤間休息時數,但本題法理核心與原則架構不受影響,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學理基礎:警察勤務規劃係指警察組織為達成治安維護、預防犯罪及為民服務等法定任務,依據轄區狀況、歷史數據與現有警力資源,事前進行系統化、前瞻性之勤務設計與資源配置歷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標準型專業申論題,採「層次化架構」切入:

  1. 第一子題(10 分):
  • 「內涵」:從行政管理學(事前決策、警力配置)與法律層級(局之通盤性規劃、分局之具體編排)切入,點出由上而下之指導性與由下而上之反饋性。
  • 「重要性」:自「預防犯罪效能」、「警力精準配置」、「保障員警健康」及「應變突發狀況」四個構面論述。
  1. 第二子題(15 分):
  • 整合警察法學與外勤勤務學理,提煉出兼顧法治原則與實務運作之「六大規劃原則」(合法、效能、彈性、均衡、重點、安全),每項皆須附帶實務概念說明,使論述具備厚度。

解題技巧

  1. 破題引條文:作答首段適度帶出《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之機構層級分工,展現對「各級機構皆負規劃責任」之題旨掌握。
  2. 記憶口訣:規劃原則可使用口訣「合、效、彈、均、重、安」(合法性、效能性、彈性機動、均衡人性、重點針對、安全第一),避免臨場遺漏要項。
  3. 篇幅與配分對應:本題總分 25 分,第一小題配分 10 分建議撰寫 10~12 行;第二小題配分 15 分建議撰寫 18~22 行,各項標題需統一編碼(如一、(一)、1.),方便閱卷委員評分。

【答案】

(一)警察勤務規劃之內涵與重要性

1. 警察勤務規劃之內涵 警察勤務規劃係各級警察勤務機構依據法令規範、轄區治安狀況、犯罪統計分析及現有警力裝備,事前對勤務之時間、空間、警力、方式與支援等要素,進行系統性、前瞻性之配置與決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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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越區辦案之通報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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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越轄辦案核准與通報會同作業要點》(現行法已修正整併納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為維護偵查紀律、落實轄區責任制,並防範員警因跨區執勤缺乏橫向聯繫而引發誤擊、黑吃黑等重大意外事故,警察人員越轄辦案原則上均須報請核准並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但在例外情形下,兼顧辦案時效與隱密性,法規特別就「非強制處分且未攜帶槍械之純情報探訪」以及「急迫情形」設有彈性調整之例外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原則強制通報」與「例外得免通報」之法定要件:

  1. 原則通報:凡跨區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或有攜帶槍械之偵查勤務,均屬高風險行為,必須通報會同。
  2. 急迫例外:情況急迫不及事先通報者,得於事後補行通報或會知,但須高度注意身分辨識。
  3. 免予通報例外:單純從事情報蒐集、探訪等基礎情蒐活動,因不具強制處分性質,若未攜帶槍械,為確保偵查不公開與行動隱密,法規明定「得免予通報」;反之,若攜帶槍械則仍須通報。

選項分析

  • (A) 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時,應依規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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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對於守望勤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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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4 款的守望勤務定義,以及《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中守望勤務的執行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守望勤務是在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員警在一定位置瞭望,執行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文字與法條、作業程序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法條所列守望勤務的任務用語,是否與選項相符;程序彙編中的勤務要求,是否被選項正確轉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作業程序規定,執行便衣守望勤務應依任務需要,力求藏於無形,避免曝露身分行動。選項內容與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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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有關勤務規劃與執行活動之先後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① 舉行勤前教育 ② 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 ③ 實施勤務督導 ④ 訂定勤務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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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中勤務規劃、勤務分配、勤前教育與勤務督導的先後關係。判斷順序的關鍵,是區分「先建立排班依據」、「再按日排定勤務」、「執勤前整備」及「執勤中的督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現行條文仍以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修正版本為準,與本題相關規定未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條例規定,先由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訂定勤務基準表,作為編組、勤務方式及服勤時間分配的規劃依據;勤務執行機構再依勤務基準表,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前舉行勤前教育,勤務執行期間則實施勤務督導。

因此,四項活動的順序為:

④訂定勤務基準表→②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①舉行勤前教育→③實施勤務督導④\text{訂定勤務基準表} \rightarrow ②\text{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 \rightarrow ①\text{舉行勤前教育} \rightarrow ③\text{實施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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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先發式的警勤方式(Proactive Model)較適合應付下列何種類型的犯罪?

① 強盜 ② 賭博 ③ 殺人 ④ 賣淫 ⑤ 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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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的發動模式,以及不同犯罪型態與勤務模式的適配。

  • 先發式(預警式)勤務:由警察主動發動、選擇目標,在犯罪發生或案件報案前,透過巡查、蒐情、查察等方式發現犯罪問題。
  • 反應式勤務:由民眾報案或犯罪事件觸發,警察在事件發生後到場處理、調查。

先發式勤務較適合處理隱密性高、缺乏明確被害人或目擊者、通常不會立即報案的犯罪;反應式勤務則較常用於有具體被害人、目擊者或明確事件現場的案件。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犯罪是否通常會由被害人或目擊者迅速報案:

  • 賭博、賣淫、毒品犯罪常具有隱密性,部分案件涉及合意交易或沒有明確被害人,警察須主動發現線索,較適合先發式勤務。
  • 強盜、殺人通常有明確被害人或重大犯罪結果,較容易由被害人、家屬或目擊者報案,主要依賴事件發生後的反應式處理。

因此適合先發式勤務的是 ②賭博、④賣淫、⑤毒品,對應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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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守望勤務的執行要領規定,守望勤務的最大活動範圍可在周圍約多少公尺內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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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勤務概要》中個別勤務「守望」之定義、性質與執行要領。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守望係「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範圍內警戒,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促請民眾合作,輔助巡邏進行。」(現行法規此款規定仍維持一致)。
  2. 作業要領與學理標準: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勤務作業程序——執行守望勤務作業程序》及警政學術規範,守望雖以定點警戒為主,但為消弭視覺死角、擴大防制成效,服勤人員並非完全僵化於單一點位不動,其活動範圍以守望點(崗位)為中心,最大活動範圍可在周圍約 50 公尺 內巡視警戒。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警察實務作業程序「法規與作業要領數據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掌握守望的本質定位:守望勤務介於「定點值班」與「動態巡邏」之間。若完全固守單一點位(如 10~20 公尺內),易受建物或地形遮蔽產生治安死角;若範圍過大(超過 50 公尺),則偏離守望指定地點之戒護功能,易流為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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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分駐(派出)所設置的主要目的,為下列何者?

① 組合警勤區 ② 形成交通面 ③ 形成治安面 ④ 佈建情報站 ⑤ 供作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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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駐(派出)所的設置目的。警察勤務學理所列的主要目的為:

  1. 組合警勤區。
  2. 形成治安面。
  3. 供作服務站(亦稱勤務站)。

「形成交通面」與「佈建情報站」不屬於這組設置目的。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則規定,分駐所、派出所是警察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的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列出的五個敘述,找出符合分駐(派出)所設置目的的三項:①組合警勤區、③形成治安面、⑤供作服務站。三項合起來即為選項(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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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推展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最契合警察組織的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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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組織原則與社區警政的關聯。社區警政強調警察走入社區、與居民建立持續合作關係,並讓警察服務深入地方日常生活。這種「深入社區、在地方扎根」的精神,對應警察組織的深入性的生根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住「推展社區警政」的核心:警察不只在機關內部執行勤務,而是進入社區,與居民互動、掌握地方需求並共同維護治安。再比較選項所描述的組織面向:指揮、體系、分布或扎根。社區警政最直接對應的是警察與社區之間的深入連結,因此選擇「深入性的生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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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處理劫持人質或汽車作業程序之規定,用現場封鎖帶將現場封鎖,並以三層封鎖警戒線,其中第一層封鎖線之主要功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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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處理劫持人質或汽車作業程序》中,現場三層封鎖警戒線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第一層封鎖線的主要任務是供警方進行攻堅、勘察等核心處置;外層封鎖線則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管制媒體等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第一層封鎖線」的主要功用,再把各選項依現場處置層次分類:攻堅、勘察屬於直接處理危害與現場證據的核心工作;交通、人員警戒及媒體管制則屬外圍秩序維護。依此即可選出第一層封鎖線的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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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員警執行勤務配帶槍彈之原則,下列何者一律配帶槍彈?

① 個別專責勤區查察 ② 聯合勤區查察 ③ 值班 ④ 臨檢 ⑤ 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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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實務中「勤務性質與裝備配置之連動關係」,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警察機關員警執勤佩帶槍械規定》(及相關各級警察機關員警出勤攜帶武器裝備基準表)為準。(註:現行法規已多次修正整合為各項執勤安全裝備攜帶基準,但維護執勤安全與親民防奪槍之基本精神依舊維持。)

員警配槍原則係依勤務之「攻守性質」、「危險程度」及「與民眾互動方式」區分:

  1. 一律配帶槍彈:具攻勢性質、危險性高、突發性強或負責駐地核心警戒之勤務(如巡邏、臨檢、值班、聯合勤區查察、押送人犯等)。
  2. 原則不配帶/得不配帶:以親民服務、深入家戶互動為主的勤務(如個別專責勤區查察),為避免給民眾壓迫感並防範遭近身奪槍,原則不配槍。
  3. 出勤時始配帶:在所待命之內部勤務(如備勤),待命期間不配槍,待受命調派執行具體勤務時,始依出勤任務性質配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勤務屬性二分法」切入判斷:

  1. 先判斷該項勤務是「外勤攻勢/要害警戒」還是「家戶訪查/在所待命」。
  2. 逐一檢視各項作業規定:
  • 凡涉及外出執法、盤查壓制或守護駐地者,屬「一律配帶」。
  • 凡涉及「個別入戶」或「待命預備」者,非屬一律配帶。
  1. 篩選出符合一律配槍之編號,再比對四個選項組合。

選項分析

題幹各項目逐一檢視:

  • ① 個別專責勤區查察【非一律配帶】:勤區查察重在訪查家戶、建立警民互信。個別專責執行時,單警深入民宅若配帶槍械,易造成民眾心理戒懼,且單人執勤遭近身突襲奪槍之風險極高,故依規定以「不配帶槍彈」為原則(僅於主管認定治安狀況特殊有必要時,始得核准例外配槍)。
  • ② 聯合勤區查察【一律配帶】:聯合勤區查察係由二人以上聯合執行,具威力巡守與重點查察雙重性質,具攻勢警戒特點且員警間能相互掩護,依規定「一律配帶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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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幾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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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法定頻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月查訪一次為原則。

解題方法

掌握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戶籍地警察機關」與「每個月」。依當年規定,查訪頻率是每月一次;題目問的是原則次數,直接對照選項即可,不須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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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含必要時之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所定的蒐集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蒐集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且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含必要時之延長期間」的最長總期間,因此須將原期間與延長期間相加:

1 年+1 年=2 年1\text{ 年}+1\text{ 年}=2\text{ 年}

所以最長不得逾二年。辦法第 6 條相關期間規定與本題答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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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下列何者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的「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掌握」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警察須有事實足認某人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為防止犯罪且認有必要,並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始得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要求的核准層級即可判斷:題幹描述的是針對特定對象、在一定期間內持續蒐集行為或生活情形的措施,須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其他警察幹部即使負責刑事或偵查業務,也不能取代法條指定的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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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 107 年 4 月新修正發布之《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幾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該辦法後續歷經修正,本項通知天數之規範意旨仍維持不變)。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新修正發布之《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中,關於「警勤區訪查實施方式」與「座談會通知期限」之法定程序要件。

法規依據為民國 107 年版《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警察法規中的「法定數字與形式要件」記憶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受測主體與方式:題目指定為「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
  2. 對應法規程序限制:座談會涉及轄區居民或社區代表之集體參與,非屬突發性訪視,為兼顧民眾隱私權保障並給予合理準備時間,法規課予警察機關預告義務。
  3. 比對法定期間與方式: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預告期為「3 日前」,且方式必須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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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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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勤務條例》對各層級警察機關勤務職掌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9 條規定: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的勤務,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解題方法

抓題幹「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這組關鍵用語,直接對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9 條,即可判定機構是警察分局。辨別時要區分「第一線勤務執行」與「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勤務」:派出所屬前者,分局屬後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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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社會治安調查」是下列何種勤務方式的任務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方式及其任務內容的區分。「社會治安調查」屬於勤區查察的任務,重點在於警勤區員警透過訪查、聯繫與資料蒐集,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可能影響治安的因素。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社會治安調查」,再比對各種勤務方式的主要任務:

  • 勤區查察著重於深入轄區,掌握民情、治安狀況及轄區內的人、事、地、物。
  • 巡邏、臨檢與守望則各有其勤務重點,並非本題所問的社會治安調查任務。

因此,選擇負責掌握轄區治安資訊的勤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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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之規定,派出所員警進行案件受理、資料輸登、通報及查詢等處理工作,全程應以電腦管制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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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 化平臺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中,派出所員警受理案件時的電腦管制作業,以及警察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間的處理分工。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規定:A 涉及案件後續處置的主政機關;B、C、D 則分別涉及資料保密、教育訓練及表單製發。題目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相關行政單位應辦事項,不能一概說由警察機關主政、其他機關配合;應由權責機關依職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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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巡邏之方式與目的,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① 巡邏勤務可採取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 ② 巡邏區與巡邏線應固定,不定時交互行之 ③ 巡邏勤務屬於被動性,是最容易達到預防犯罪的勤務 ④ 巡邏之目的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勤務學理中「巡邏勤務」的基本內涵,包括其法定目的、實施方式、勤務性質及行進路線原則。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巡邏:劃定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行巡邏區(線),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現行法規此款核心定義亦維持一致)。
  • 學理定性:
  1. 主動與攻勢性:巡邏係警察動態出巡於責任轄區,主動盤查可疑、壓制犯罪契機,屬標準的「動態勤務」與「攻勢勤務」。
  2. 時間與路線之不確定性:為防範犯罪分子掌握巡邏空檔與規律,巡邏的時間與路線應講求彈性與機動,忌諱規律與固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組合式多選一單選題,解題切入點採「法條對應」與「學理性質刪除」兩步驟:

  1. 法條直斷法:以《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直接檢驗 ④,確認「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為法定明文,確定 ④ 必選。
  2. 性質檢核與消去法:
  • 檢核勤務性質:巡邏是「主動、攻勢」而非「被動」,故排除 ③。
  • 檢核戰術邏輯:巡邏路線若「固定」,極易被歹徒摸透時程而產生治安死角,故排除 ②。
  • 綜合確認 ①④ 正確,選出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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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前來報案,有關處理之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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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值班員警受理拾得物時的程序,以及一般遺失物與違禁物、公告查禁物品的處理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及《民法》第 807 條之 1。

一般拾得物交存警察機關時,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製作二聯式拾得物收據並交付第一聯。財產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的遺失物,則可依《民法》第 807 條之 1 的簡易招領程序處理。違禁物品或公告查禁物品的性質不同,應依其適用法令處理,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拾得物受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兩類檢核:A、B、C是在說一般拾得物受理與相關責任;D則主張違禁物品也要「先按拾得物受理」,再一概交司法機關沒收或交各機關辦理沒入。關鍵在於,違禁物品及公告查禁物品應按其性質與相關法令處置,不能用一般遺失物流程概括處理。因此,D 的處理方式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機關受理拾得人交存拾得物時,受理人員應當面逐一清點,填具制式拾得物收據一式二聯,記載拾得人資料及拾得物的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將第一聯簽章後交給拾得人收執。選項所述符合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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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員警執行路檢取締酒駕勤務時,下列有關作業程序、任務及執行過程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的拒測處理、勤務人力配置、逃逸車輛處置,以及計畫性勤務的規劃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拒絕酒測須先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絕檢測的法律效果;受測人仍拒測,始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製單舉發。另依當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若有其他情事足認駕駛人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且已致不能安全駕駛,亦可能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項敘述是否符合當時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及法條:

  1. 拒測是否先完成勸導與法律效果告知。
  2. 勤務編組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3. 車輛逃逸後的處置,是否有法規依據。
  4. 計畫性勤務的規劃權責是否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測人經勸導並獲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後,仍拒絕檢測,依民國 107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舉發。若另有足以認定駕駛人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且已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符合當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的構成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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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警察於巡邏勤務中,欲盤查可疑車輛,巡邏車應停靠於受檢車輛之何位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中,警察攔停可疑車輛時的安全停車位置。依警察勤務的攔停操作原則,巡邏車應停在受檢車輛後方,以便警察接近、觀察並控制現場,降低遭受車輛衝撞或受檢人突襲的風險。

本題考查勤務操作原則,並非特定法條的文義適用,無須以法條修正作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巡邏車相對於受檢車輛應停在哪裡」,再以攔查時的安全與控制需求判斷。巡邏車停在受檢車輛後方,能保留觀察與應變空間,也能避免直接停在車前形成正面衝突,因此選擇「後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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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條文,政府相關機關訂定了一些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警察勤務實施細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② 警察機關勤務基準表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③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④ 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法規中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權責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地方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權限劃分),主要涉及:

  1. 《警察法》第 18 條(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訂定機關)。
  2. 《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第 27 條(勤務基準表及勤務實施細則之訂定與備查/核定權責)。
  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5 項(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授權訂定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權責機關對稱題」,解題時應抓住兩大核心原則:

  1. 法規命令位階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全國統一規範):授權位階通常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而非警政署。
  2. 因地制宜與執行原則(涉及具體勤務編排與實施細節):實施權限在第一線「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僅處於監督地位(負責「核定」或「備查」),並非由警政署親自「定之」。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7 條規定:「警察勤務實施細則,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本條例定之,並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因此,實施細則之訂定主體為地方警察局,警政署為審查與核准之「核定機關」,非訂定機關。

  • ② 錯誤: 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之《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勤務基準表,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定之,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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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4 年 8 月修正之《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① 勤前教育種類區分為基層勤前教育、聯合勤前教育及專案勤前教育 ② 聯合勤前教育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度 ③ 聯合勤前教育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④ 員警於勤前教育開始時已無勤務編排者,一律不得要求參加勤前教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4 年 8 月修正之《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解題;現行法規雖歷經後續滾動修正,但基本分類架構與常態規定大致沿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勤務制度中「勤前教育」之基本法規規範,測驗重點在於《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之核心要素:

  1. 勤前教育的法定種類(第 2 點)。
  2. 各類勤前教育之實施頻率與時間限制(第 3 點)。
  3. 勤前教育之參加對象及免參加之例外規定(第 4 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警察勤務法規組合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主要為:

  1. 主體、頻率與時間之配對檢驗:精準記憶「基層勤前教育」(每日、不超過 30 分鐘)與「聯合勤前教育」(每月、不超過 2 小時)的規範差異。
  2. 法規但書與絕對字眼之辨識:行政法規常有考量勤務實務彈性的但書規定(如「除有特殊事由外」),選項若使用「一律不得」等絕對否定字眼,通常即為出題陷阱。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依《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第 2 點規定,勤前教育種類區分為三種:
  • 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駐所、派出所、警備隊、分隊(中隊)為實施單位。
  • 聯合勤前教育:以警察分局(大隊、隊)為實施單位。
  • 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重要勤務前實施。
  • ② 錯誤:依《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第 3 點第 2 款第 1 目規定,聯合勤前教育每次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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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於 101 年修正《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有關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① 勤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等四級 ② 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業督導、聯合督導等四類 ③ 各級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著制服外,應一律穿著便衣 ④ 勤務督察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01 年修正發布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相關督察作業規定後續雖有整併修正,但其基本制度設計與法理核心相同)。核心考點涵蓋警政內部勤務督察之四大基礎規範:

  1. 督察責任歸屬:確立主官(管)與督察人員之督導責任。
  2. 督察實施層級:區分「機關督察層級」(三級制)與「基層執行機構」。
  3. 督導實施方式:熟記督導之法規法定分類(駐區、機動、專案、聯合)。
  4. 督導著裝規範:嚴守「原則著制服、例外著便衣」之勤務紀律。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複選配對單選題」,題幹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組合。 解題切入點採用「定點排誤法」:

  1. 迅速鎖定最明確之原則性違誤:檢視著裝規範 ③,警察督導重在公信與辨識,法規明定「原則著制服,例外著便衣」,選項 ③ 倒果為因,必然錯誤。
  2. 檢視組織層級劃分:檢視 ①,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層級為「署、局、分局」三級,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而非督察層級,故 ① 必然錯誤。
  3. 以正確項目排除干擾:檢視 ④,「勤務督察為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之責任」為法規明文之通則,敘述完全正確。因題幹問「何者錯誤」,故含有 ④ 之選項 (B)、(C)、(D) 均可直接剔除,迅速鎖定 (A)。

選項分析

【子題論述分析】

  • ① 錯誤 依《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第 3 點規定,勤務督察區分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分局等「三級」。分局為地方基層督察單位,派出所(分駐所)屬於勤務執行機構,派出所所長雖負有內部管理之責,但法制上並無「派出所級」之勤務督察層級,題幹稱「區分為四級」顯然違誤。
  • 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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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下稱勤指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其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有關勤指中心之作業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勤休規範後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有所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核心重點涵蓋:

  1. 勤指中心執勤與交接機制:執勤更替制度(8 小時或 12 小時制、專責人員)及交接主持權責(辦公時間由主任主持、非辦公時間由卸任執勤官負責)。
  2. 聯合指揮所分級開設規定:依治安狀況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開設之時機、主持人及編組核心幹部職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警察特考選擇題中高頻率出現的「法規細節記憶題」。解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聯合指揮所開設時的主持人與核心編組職稱」: 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在提升為一級開設時,其內部運作的靈魂人物為負責具體指揮與任務規劃的「主管業務單位主管」,其法定編組職稱為​「執行長」,而非軍事或一般幕僚行政體系的「幕僚長」或「業務副主官」。考生只要鎖定該職稱陷阱,即可迅速排除正確選項,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各級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應遴派專責人員擔任,其勤務執勤方式以 12 小時更替制或 8 小時更替制為原則。故選項敘述無誤。
  • (B) 正確: 依《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1 款規定,聯合指揮所在「平常狀況下為三級開設」,由勤指中心主任督導運作;非辦公時間得由執勤官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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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警察勤務相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警察法》關於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劃分之「業務三分法」架構,以及《警察法施行細則》針對「警察勤務」相關事項之具體職責歸屬。核心法源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未作實質修正):

  1. 《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劃分警察業務為三大範疇(第一款:中央立法並執行;第二款: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地方執行;第三款:地方立法並執行)。
  2. 《警察法》第 4 條: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之指導監督權責。
  3.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5 款:明定警察勤務制度之立法程序,以及單位組合、勤務方式基本原則事項之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權限劃分比對法」與「法條構成要件檢驗法」。 《警察法》第 3 條是警察法規與勤務考科中最經典的高頻考點,將各項警察事務依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之屬性劃分為三個層級。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警察勤務」在不同層級中的法規範圍:

  • 制度層面(警察勤務制度):涉及全國一致性規範,專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
  • 原則層面(單位組合與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之警政業務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 執行與組織層面(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實施):交由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立法並執行。

比對各選項文字,凡將「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拼湊上「得交地方執行」之文字,即屬出題者刻意設下的移花接木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警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警察勤務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法律明定專屬中央權限,並無「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之彈性授權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事項」係同條第 2 款所列之事項(如警衛實施、出入國境管理等)。本選項將第 1 款的項目套用第 2 款之法律效果,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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