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我國漁船於彰化外海 10 浬,遭一艘往南航行之不知名貨輪撞沉,經鄰近友船全數救起(4 人受傷、1 人死亡),立即向臺中海巡隊報案。線上 100 噸級海巡艇位於臺中港西北 10 浬,正航往苗栗通霄海域查看巡防區通報滯留目標,請說明海巡隊應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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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海巡隊接獲港口區域外海難通報後,如何兼顧「人命救援、現場指揮、跨機關通報、事故蒐證與肇事船追查」。事故地點在彰化外海,屬港口區域外;漁船已沉沒,現有 4 人受傷、1 人死亡,仍須立即確認獲救人員狀況及是否有人失蹤,不能因友船已救起人員就逕行結案。
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主要包括《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機關掌理海上救難及海上糾紛處理事項,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港口區域外海難救護由海巡機關執行;現場由第一時間抵達事故海域的搜救任務艦艇艇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救援。
解題方法
依「先救命、再控場、同步通報、後續調查」排列處置。題目特別交代海巡艇所在位置及原有任務,考點是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急迫海難通報後,應立即調整兵力,不能只因該艇正前往通霄執行原任務,就延誤前往事故海域救援。
彰化外海距岸約 10 浬,事故位置與臺中港西北 10 浬的巡防艇位置相距約為數十浬,實際航程須依事故座標、航向、海象及船艇性能判定。題目沒有提供精確座標與海象,因此不應臆算抵達時間;應以通報取得的座標為準,立即派遣適當兵力並持續更新位置。
海巡隊應處作為
一、接報後立即確認並派遣
- 受理通報、確認基本資料:記錄報案時間、報案人與聯絡方式、事故位置與座標、碰撞及沉沒時間、漁船船名與船籍、船上總人數、已救起人數、傷亡及失蹤情形、友船名稱與所在位置,以及不知名貨輪的航向、外觀、船名或其他辨識特徵。
- 立即回報並啟動救援:臺中海巡隊應即通報巡防區及上級勤務指揮系統,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展開應變;不要等所有資料查證完畢才派遣。
- 調整現有巡防艇任務:勤務指揮中心應命令位於臺中港西北 10 浬的 100 噸級海巡艇,改變航向前往事故海域救援,並通報其原定通霄勤務及調整原因。另同步檢視附近可用海巡艇、岸際單位與民間船舶,調派適當兵力支援,避免單艇救援能力不足。
- 迅速通報相關機關: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及漁業主管機關,視傷患後送需求聯繫消防、醫療與岸上接駁單位;並通知相關海巡單位協助岸際監控及後續調查。
二、以傷患照護及失蹤者搜尋為優先
海巡艇抵達後,艇長應擔任現場指揮官,確認現場海象、漂流物與沉船位置,並與救起漁民的友船建立通聯。先清點 5 名船員的身分與狀況,確認是否另有人員落海、失蹤或尚未救起;對 4 名傷者評估傷勢、提供必要急救並安排儘速後送醫療機構。對死亡者依程序妥為處置並保存相關資料。
即使友船表示已救起全數船員,仍應以名冊或船方資料核對實際總人數,並確認是否有其他乘員、船員或訪客。搜救範圍可依最後已知位置、海流、風向、漂流時間及目擊資訊修正;如仍有人數不明或有人失蹤,應持續搜尋,並請求空勤總隊、其他海巡艦艇或附近船舶支援。
三、控管海域並掌握不明貨輪
事故涉及漁船沉沒及貨輪離去,海巡隊應同步處理航行安全與肇事船追查:
第 二 題20 分
海巡艇(最高速 30 節)深夜巡邏時,發現疑似走私快艇,距快艇約 500 公尺處要求停俥受檢,快艇以 35 節向大陸方向逃逸,應如何通報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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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發現可疑船舶後,如何依法命令停船、處理拒檢逃逸、迅速通報並協調其他單位攔截;同時要判斷本艇航速低於目標艇時,如何維持有效追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掌理海域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犯罪調查等事項。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有正當理由認船舶違法之虞時,得依法檢查;依船舶外觀、航行態樣或其他異常舉動等判斷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停止航行或回航;抗命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必要時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並得依規定逮捕、扣押或留置。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船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依法實施的檢查或停航等命令;海巡得以不逾必要程度的強制力執行。
- 海岸巡防法第 9 條:遇急迫情形,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 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可疑船舶拒絕停船而逃逸者,得依法追緝;執法須兼顧海域管轄、船舶安全及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與處置順序
依「確認目標、命令停船、即時通報、維持追蹤、協同攔截、蒐證移送」作答。
一、確認目標並依法命令停船
海巡艇應記錄發現時間、海域位置、船舶航向與航速、外觀特徵、燈號、船上人數及其他可辨識資料。夜間視線不佳時,應運用雷達、夜視或其他監控設備,盡可能以照明、警示燈號、鳴笛及廣播清楚表明海巡身分、執法理由及停船命令,並保留通聯與影像紀錄。
題目已指出快艇疑似走私,且高速朝大陸方向逃逸,這些情況可作為判斷是否有違法之虞的線索;但仍須依現場觀察與客觀資料執法,不能僅以「疑似」直接認定走私已成立。
二、快艇拒絕停船,立即通報並請求支援
快艇不服停船命令而逃逸後,艇上人員應立即向所屬海巡隊及勤務指揮中心回報,並依通聯程序通報相關指揮層級。通報內容應包括:
- 目標艇的位置、航向、航速、外觀及可能國籍或船籍。
- 發出停船命令的時間、方式及對方拒絕情形。
- 本艇位置、最高速 30 節、目標艇約 35 節,以及雙方距離變化。
- 追緝過程中的海況、能見度、風浪、燃油及本艇安全狀況。
- 目標艇朝大陸方向航行的趨勢及預估可能進入的水域。
並請求勤務指揮中心協調鄰近海巡艇、岸際雷達或監控單位接續掌握目標,視勤務與現場條件請求航空器或其他監偵資源支援;同時通知目標可能航經海域的海巡單位預作攔截部署。若涉及走私犯罪偵查,也應依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三、持續追蹤並依能力部署,不得只作無效直線追逐
第 三 題20 分
海巡艦巡邏期間,你負責舵工當值工作,從接班到交班期間,應注意哪些事項?操舵技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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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航行值班中的舵工職責,重點是依當值航行員命令操舵、保持指定航向、正確覆誦並回報舵令,以及做好接班與交班。舵工負責操舵,不應在操舵時兼任瞭望;航行安全及航向、航速等航行決策,仍由當值航行員負責。
本題屬船藝與值更實務題,沒有需要援引的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航行值班與操舵實務作答。
解題方法
依「接班前確認—值班中操舵與回報—交班時清楚交接」三階段作答,再補充操舵技巧。這種寫法能同時涵蓋舵工的職責、操作程序及航行安全要求。
一、接班時注意事項
- 準時到達舵位,先了解當前狀況:確認當值航行員、舵令傳達方式、舵輪與舵角指示器是否正常,並了解目前操舵方式及航向。
- 確認舵令與航向基準:弄清楚舵令採用的基準與船上約定,例如左舵、右舵、定向或回正等命令;確認羅經航向、指定航向及操舵狀態相符。
- 了解船舶與周遭情況:掌握當時航速、風浪流、能見度、船舶航行狀態及附近交通情形。若有特殊操縱、舵機異常或尚未完成的操作,應先了解並依指示接班。
- 確認自己適合值勤:保持清醒專注,確保能聽清並正確執行舵令。若身體狀況或設備狀況影響安全操舵,應立即向當值航行員報告。
二、值班中注意事項
- 嚴格依舵令操舵:清楚聽取舵令,先覆誦確認,再執行;完成後回報實際舵角或船舶已按令操縱。對舵令有疑義時,應立即詢問,不可自行猜測。
- 維持指定航向並持續監控:以羅經及舵角指示器觀察船舶是否保持指定航向;受風、浪、流或船舶偏盪影響時,依舵令及船舶反應調整,避免大幅度、頻繁地左右修正。
- 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包括船舶偏離航向、舵令無法達成、舵機或指示器故障、舵效異常,以及海況或周遭交通情況有重大變化。遇緊急情形,立即報告並依艦上指揮程序處置。
- 專注操舵,不兼任瞭望:操舵時注意力應放在舵令、羅經、舵角與船舶反應。瞭望工作由指定人員執行;若發現碰撞危險或其他航行危險,仍須即時示警並通報。
- 未經授權不更改操舵方式:人工操舵與自動操舵間的轉換,應由當值航行員操作或在其監督下進行;舵工不可自行切換。
- 保持崗位與通訊暢通:值班期間不擅離舵位,並維持與當值航行員的聯繫,使舵令能即時接收、覆誦與回報。
第 1 題2 分
海巡艦航行中人工操舵轉換為自動操舵,或由自動操舵轉換為人工操舵,應由下列何者操作或在其監督下進行操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橋台的操舵權責與航行安全。航行中由人工操舵切換為自動操舵,或由自動操舵切換為人工操舵,均屬影響船舶航向控制的重要操作,應由當值航行員操作,或在其監督下進行操作。本題依題示官方答案作答;題目涉及船舶操作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航行中」及「人工操舵與自動操舵轉換」。這不是單純的舵輪操作,而是航行值班人員須掌握的船舶操縱與航向控制事項。因此,判斷重點是誰負責當值航行安全,而非誰通常執行舵輪操作或負責船舶機械維護。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海巡艦艇在我國海域巡邏時,遭遇有敵意之他船機槍掃射,並對海巡艦人員造成生命危害。前述狀況經海洋委員會最高層級長官同意現場指揮官使用 20 機砲,該採取以下何項措施反制敵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遭受武力危害時,使用「砲」的法定要件與必要限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海巡人員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個案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題幹明示敵船以機槍掃射,已危及海巡艦人員生命,且經海洋委員會最高層級長官同意現場指揮官使用 20 機砲,符合使用砲的核准與危害情境。使用時仍受必要限度、合理審慎及危害消滅即停止等原則拘束。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是否得使用砲」或「砲應如何使用」。本題已交代遭受敵意射擊、生命受危害,且最高層級長官同意使用 20 機砲,焦點因此落在反制方式。選項中,「對船體射擊」是在使用砲反制敵船;「擊毀」則是直接以摧毀船隻為目的,逾越題幹已提供的必要限度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中大安溪口外 23 浬發現巴拿馬油輪與大陸籍船舶併靠駁油,現場未布放攔油索,如何應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我國領海外發現船舶併靠駁油時,如何分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船舶在海上駁油而未布放攔油索,涉及海洋污染防治的防制措施;大陸籍船舶在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從事未經許可的航行或活動,另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裁處。兩種法律責任可分別處理,並非擇一適用。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法律問題:
- 兩船併靠駁油且未布放攔油索:就題示的污染防制違規,將兩船押返,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 大陸籍船舶在大安溪口外 23 浬活動:依題目設定,該處屬相關限制水域,大陸籍船舶未經許可活動,須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處罰鍰。
因此,處置對象包括兩船的海洋污染防治違規,以及陸船另外涉及的兩岸法規違規,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海巡艦執行海難船舶拖救任務,被拖帶船舶發生船艏輕微偏盪,影響拖帶效率及有造成斷纜之虞時,相關改善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拖帶船舶時,如何改善被拖船船艏偏盪,並降低拖帶效率受影響及斷纜風險。判斷重點是讓被拖船增加航向穩定性,並避免拖纜承受更大的動態負荷。
本題屬船舶拖帶實務操作,沒有直接適用的法條;依題目所列民國 110 年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措施對被拖船的作用:
- 改善船體縱傾與水中受力:調整吃水,讓船艉較深,可增加船艉穩定性。
- 增加航向穩定性:利用艉部阻力,或以小舵角維持航向,減少船艏左右偏盪。
- 避免增加拖纜負荷:拖帶速度愈高,船舶受力及拖纜動態負荷愈大;遇到偏盪與斷纜風險時,不宜把提高速度當作改善措施。
因此,選項 B 將「提高拖帶速度」列為改善方式,與降低斷纜風險的原則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調整被拖船艏艉吃水,使其呈艉傾狀態:正確。 使船艉較深,可增加艉部浸水與水中阻力,幫助被拖船維持航向,減少船艏偏盪。
第 5 題2 分
海巡艇獲報取締違規距岸 3 浬內拖網作業案件,有關蒐證重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取締違規距岸 3 浬內拖網作業時,如何蒐集足以證明「船舶身分、違規作業事實及作業位置」的影像與定位資料。蒐證宜讓船名、拖網作業畫面與位置資訊相互勾稽,並維持影像連續性,使證據能呈現同一艘船在特定位置從事拖網作業。
本題涉及海巡執法蒐證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各項資料與違規事實的關聯性,不是所有船舶外觀或船上人數資料都同等重要。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違規事實須由哪些證據支持:
- 船舶身分:辨識船名或足以確認船舶的影像。
- 違規行為:拍攝漁船正在從事拖網作業的畫面。
- 違規位置:以 GPS、雷達等資料記錄船位,證明作業地點在距岸 3 浬內。
- 證據連結:讓定位畫面與作業畫面連續銜接,避免無法確認定位資料與違規船舶、作業畫面是否為同一時段及同一案件。
再以此檢視選項:與上述要件直接相關者屬蒐證重點;僅屬一般外觀或人員資訊、不能直接證明違規構成事實者,則不是本題所問的核心蒐證重點。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人員持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書查緝漁船走私槍械案件,執行專案海巡艇於通報海域發現該艘我國籍漁船,惟該船拒檢向外海逃離並企圖丟棄證物,下列何種處置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查緝任務時,面對船舶拒檢、逃逸並企圖丟棄證物,如何依任務目的與現場危險程度,採取及時且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巡人員執行查緝及使用武器、器械,應依《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武器及器械條例》及相關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檢察官指揮書是執行偵查任務的依據;至於使用武器或強靠登檢,仍須依現場狀況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相關程序,不能只因船舶逃逸就當然使用武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現場是否有必須立即介入的情況:本題不是單純拒絕受檢,而是已知查緝目標涉嫌走私槍械,且拒檢逃離、企圖丟棄證物。若僅持續尾追或等待增援,可能使證物滅失並妨礙查緝。因此,應由執行海巡艇即時蒐證、廣播命令停船,並依現場危險、船舶動態及法定程序,採取必要的警告射擊與強靠登檢措施。
「必要時」是關鍵:警告射擊及強靠登檢不是固定必經步驟,也不是任意使用武力;應以達成停船、制止丟棄證物及安全登檢所需的程度為限。
選項分析
(A) 海巡艇蒐證並廣播停船,必要時警告射擊並強靠登檢該船:正確。 此選項包含蒐證、明確命令停船,以及依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的處置順序。
第 7 題2 分
海巡艇登檢大陸漁船時,基於安全考量,下列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登檢大陸漁船時的登檢安全與現場控制順序。登船後,應先掌握船上人員動態、集中管理並維持現場秩序,再進行後續檢查;不宜一登船就分散人力搜查,或讓船長離開受檢船舶。
本題主要依海巡登檢實務操作的安全原則判斷,並非以特定法條作為計算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法規及實務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基於安全考量」,判斷哪個選項能讓執勤人員在開始搜查前,先集中管理船上漁工並降低人員四處移動造成的風險。依官方答案,請漁工集中至漁船船艏,再行登檢,符合先集中人員、穩定現場的安全作法。
選項分析
(A) 登檢後立即控制漁船駕駛艙,並關閉主機:錯誤。 登檢時控制駕駛艙、掌握船舶操控,可能是現場控制的一環;但「立即關閉主機」不能一概視為安全作法。船舶仍在航行或操船狀態時,貿然停機可能影響船舶操控與周遭航行安全,應依現場狀況及指揮部署處置。此選項沒有優先處理船上人員集中管制。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巡邏時,在綠島東方海域 15 浬處發現漁船正排放濃稠黑色液體,下列處置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發現船舶排放疑似污染物時,海巡機關的現場取締、蒐證、移送,以及海巡機關與海洋污染防治主管機關之間的權責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執行機關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巡機關辦理。船舶排放濃稠黑色液體,足以構成疑似違規線索,海巡人員應即保存證據、釐清事實並依法移送,供主管機關後續裁處。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可抓住三個階段:
- 先確認並保存現場證據:拍照、錄影,記錄船舶位置、排放狀況、時間及相關船舶資料;視情形採樣,以利確認污染物性質及來源。
- 調查並告知事項:訪談相關人員,製作紀錄,告知船長所涉違規事項。
- 依權責移送:海巡機關負責取締、蒐證及移送;裁罰則由有權限的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因此,適當處置是 (C)。題目重點在於依法蒐證、製作訪談紀錄並移送海洋委員會裁罰;不應直接將船長逮捕,也不能僅因發現污染就逕將漁船押解回隊部。
選項分析
(A) 錯誤。 發現疑似海洋污染違規,不等於已具備逮捕船長的刑事要件。手銬及武裝編組、逮捕並宣讀權利,屬於刑事強制處分的脈絡;
第 9 題2 分
東港籍漁船於模里西斯 800 浬外公海作業時,一名菲律賓籍漁工突然持刀追砍多名船員,巡護船奉派馳援,抵達後處置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護船在公海遇到船上持刀暴力事件時,如何兼顧立即制止危害、保護船員生命安全、控制嫌犯及後續司法調查。處置應依現場危害程度採取必要且合比例的方法,並避免使船體或其他船員承受額外風險。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揭示的執勤與器械使用原則:使用器械須有法定事由,並以達成執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為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案最急迫的勤務目標:嫌犯持刀追砍,巡護船應優先阻止傷害擴大、保護船員並控制嫌犯。接著檢視各選項的手段是否符合「必要性、比例性及現場安全」。
水砲與強靠攻堅可能造成船體碰撞、船員落海或嫌犯及其他船員受傷,不能僅為逼迫投降就逕行採用。相較之下,先以喊話勸降、依指揮調查蒐證、協助傷患就醫及搜索失蹤落海船員,均符合危害處置與救援方向。
選項分析
(A) 開啟水砲,強靠攻堅,逼迫犯嫌投降:錯誤。 題幹未提供必須立即使用水砲或強靠攻堅才能制止危害的情況。對持刀嫌犯採取高風險的船舶操作,可能使船體碰撞、船員落海,或讓現場傷勢擴大;「逼迫投降」本身也不足以構成採取此種手段的理由。
第 10 題2 分
海巡艇處理海洋油污簡易採樣,在現場外溢油污染中,海水表層之油污染狀態採樣以何種油污較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執行海洋油污簡易採樣時,應選擇哪種油污作為海水表層污染樣本。採樣目的通常包括辨識油品特性、比對可能污染源,以及記錄現場污染狀態。油污暴露於海水、風浪與日照後,會逐漸蒸發、溶解、乳化或氧化,原有成分與外觀也會改變。
解題方法
判斷採樣對象時,掌握一個原則:**越能保留油品原始特徵的樣本,越適合用來辨識與比對污染源。**因此,現場若有新鮮油污,應優先採集;採樣時也應盡量減少混入過多海水,並記錄採樣位置、時間及油污狀況。
本題屬採樣實務題,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適用。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情資顯示有不知名漁船將以密窩走私大量火腿,同時在海面上有多艘漁船作業,就現場所見,何種態樣漁船應列為優先登檢目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巡查時如何依據可觀察的異常徵候,排定登檢優先順序。情資指出走私標的是大量火腿,現場又有多艘漁船作業,應優先注意能直接顯示船舶可能有超載或載運大量貨物的外觀特徵。
船舶乾舷是船體側面由水線至甲板線的高度。船舶載重增加時,吃水通常加深,船舯乾舷也會相對降低。因此,船舯乾舷與水面距離顯著異常,能提示船上載重或貨物狀況不尋常。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情資與選項徵候相互對照:既然情資指向「大量」走私貨物,優先鎖定能反映船舶載重狀態的徵候;再比較各選項是否具有明確、客觀且與載貨量相關的現場指標。船舯乾舷異常,與大量貨物造成吃水加深的關聯最直接,故列為優先登檢目標。
選項分析
(A) 觀察位於船艉之漁工,並未認真工作:錯誤。 漁工工作狀態不積極,屬於較主觀的觀察,原因也可能是休息、等待作業或當時沒有捕撈活動,不能直接推論船上藏有大量走私火腿。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艇於花蓮石梯外海 8 浬處海域,登檢 1 艘 CT4 漁船時,發現該船載運 15 位民眾出海賞鯨。經查該船未申請執照經營娛樂漁業,該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娛樂漁業執照而載客賞鯨」的法律性質,以及違規案件應移送哪一級漁業主管機關裁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漁業法》第 41 條,娛樂漁業是提供漁船供民眾以娛樂為目的,在水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的漁業;經營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始得營業。同法第 65 條規定,未申請執照經營娛樂漁業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依當時《漁業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的漁業署負責漁業主管業務。因此,海巡機關蒐證後,應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裁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再找主管機關:
- 漁船載客出海賞鯨,屬《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列的娛樂漁業活動。
- 題目明示該船未申請娛樂漁業執照,涉及《漁業法》第 41 條所定的執照義務,並適用同法第 65 條第 4 款的罰鍰規定。
- 本案違規類型是未申領娛樂漁業執照而經營,處罰依據是《漁業法》;依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及漁業業務分工,函送農委會漁業署裁處。
題目雖提及花蓮石梯外海,但地點本身不會把本項違規改成地方政府的裁處案件。題幹也沒有交代須為保全證據或其他法定事由而押返人船的情況。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本國籍漁船於小琉球西南方約 12 浬與外籍貨輪發生擦撞,導致 1 名漁船船員落海,幸即時被救起,未造成傷亡。海巡艇獲報後趕抵現場處理,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處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基本分工:先確認人員安全、查看船舶狀況並保存相關證據;若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題幹未顯示有犯罪或違反行政法規情事,碰撞所生的損害賠償屬民事爭議,應由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海巡人員不應僅因發生碰撞,就將雙方帶返製作刑事筆錄或代替當事人處理求償。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作答。題目未提供碰撞原因、船舶損害程度或其他違法事證,因此按題幹所示「無人員傷亡」的單純民事糾紛情境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事故是否需要救難或進一步執法:船員落海已即時救起,且未造成傷亡,題幹沒有指出船舶遇難、肇事逃逸、故意毀損或違反航行規定等情形。接著區分海巡艇的現場處置與民事賠償責任:海巡艇應檢視、保存碰撞相關證據;後續賠償由雙方自行協調。符合這個處理原則的選項是 A。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海巡艦艇接獲通報我國籍 CT4 漁船機械故障失去動力,要求海巡艦艇協助拖救,有關拖救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的拖救原則,重點是海巡艦艇是否拖帶遇難船舶,須依現場危險程度、海象及艦艇能力等因素評估,並以執行艦艇與人員安全為前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作業程序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敘述符合拖救程序列舉的原則,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某個單一條件說成「只要符合就可以拖帶」。題幹只提到漁船故障失去動力,以及風力達 5 級以上;這並不等於已符合海巡艦艇實施拖帶的全部判斷要件。
拖帶須由艦艇長依現場狀況評估遇難船舶是否有危險性,以及拖帶作業是否危及執行艦艇與人員安全。機械故障無法排除,仍須結合現場海象、漂流狀況、是否可能漂往危險區域及艦艇拖帶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不能單憑「風力達 5 級以上」就認定海巡艦艇即可拖帶。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基隆海巡隊接獲通報於野柳外海 3 浬處發出緊急求救訊號,經查北海岸海域線上海巡艇僅一艘,正位於基隆外海巡邏。值勤員獲報後向值日官提出建議,下列何者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勤務中接獲海上緊急求救訊號時,如何運用現有巡防艇迅速投入救援。海上人命救助具有急迫性,應優先把握救援時效;若線上巡防艇可立即抵達事故海域,應調整其巡邏勤務,前往執行救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勤務作業原則為準。**本題重點在於緊急勤務的現場應變與資源調度,並非先判斷應由哪個機關派遣航空器,或另行動員其他海巡隊出勤。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已提供的可用資源:北海岸海域線上僅有一艘海巡艇,該艇當時正在基隆外海巡邏。求救位置在野柳外海 3 浬,屬海上緊急事故;題目也以「黃金救援時間」凸顯應立即處置。
因此,優先作法是指揮現有線上巡防艇中止原巡邏勤務,直接前往救援。巡邏任務可因緊急救援需要調整;若只顧維持巡邏,或把第一時間用於另行協調出勤,均不符合題幹強調的救援時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高雄海巡隊查緝漁船走私毒品案,拘捕人犯後,接到法院提審票,應於多久時間內將被拘捕拘禁人解交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審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的解交期限。人民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並經法院發給提審票後,逮捕、拘禁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於法定期限內將人解交法院,使法院能即時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提審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該條與本題相關的期限規定,現行法亦為二十四小時。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海巡隊「接到法院提審票」,所問的是接票後多久必須解交法院。依《提審法》第 7 條第 1 項,直接抓住起算點「收受提審票後」及期限「二十四小時內」,無須計算或以拘捕後的時間替代。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海巡艇於馬祖東莒林坳嶼外 2.2 浬處,發現一艘大陸籍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並以船上抽砂設備抽取海面下海砂,經登檢扣留後,如何應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籍船舶進入馬祖限制水域,並以抽砂設備抽取海底海砂時,應如何區分越界違規的行政處置與盜採海砂的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幹描述船舶正在抽取海面下海砂,重點不只在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也在於船員以抽砂設備取走海底海砂;依官方答案,應以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至於是否成立犯罪及具體罪名,仍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判斷,海巡機關負責依法登檢、扣留及移送。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實際行為:船舶已在限制水域內抽取海砂,而非僅航行越界或從事漁撈。接著分辨處理機關與法律性質:
- 抽取海砂涉及竊取財物的刑事嫌疑,依官方答案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偵辦。
- 《漁業法》規範漁業活動,不能因船舶在海上作業,就把抽砂行為當成違規捕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處置不能直接取代本題所指的刑事偵辦,也不能由海巡機關逕自作成題目所述的沒入處分。
題目沒有交代船員人數或其他加重事由的細節;作答時依命題設定及官方答案,認定本案按加重竊盜罪嫌移送偵辦。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臺中海巡隊海巡艇巡邏發現乙艘 CT2 漁船,於大安溪外 6 浬拖網捕魚,經登檢核對該船漁業執照僅核准流網漁業,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實際作業方式與漁業執照核准內容不一致時,海巡機關應如何處理,以及海巡機關與漁政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漁業法》第 6 條規定,在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同法第 36 條規定,特定漁業的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應載明於漁業證照。因此,漁船雖持有漁業執照,仍須依執照核准的漁業種類及條件作業。
題示漁船執照僅核准流網漁業,現場卻以拖網捕魚,屬於作業方式與核准漁業種類不符。海巡人員可依職掌登檢、查證及蒐集事證,再將違規資料函送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是否裁罰及後續漁業證照處分,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比對「執照核准漁法」與「現場實際漁法」:本案是核准流網、實際拖網,兩者不符。再判斷違規性質與處理機關:題目所述是漁業管理違規,沒有提到使用毒物、炸藥或電氣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情節,故處理方向是移由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裁處,而非直接當作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選項分析
- (A) 要求漁船停止作業,押返偵辦:錯誤。 題示違規事實足以作為蒐證及移送漁政主管機關處理的依據,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海巡隊必須押返漁船偵辦。押返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須有相應法定依據,不能把一般漁業管理違規一概當作刑事案件處理。
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扣留越界作業大陸漁船後,留置調查人員依規定應移交主管機關辦理留置,有關得採原船留置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扣留越界作業大陸漁船後,對船上人員辦理留置的原則與例外。留置人員應依規定移交主管機關辦理留置;只有符合規定情形,才得採取原船留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其施行細則,是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的重要法源,包含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等措施。本題進一步考的是留置人員的安置方式:原船留置屬例外安排,不能單以辦案便利或船舶管理需求作為理由。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依規定應移交主管機關辦理留置」與「得採原船留置情形」。題目要找的是能支持例外留置的客觀安置需求,而不是執法人員或船方的便利。
選項中,只有轄內留置處所空間不足,直接涉及人員安置容量,符合採原船留置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基於勤務考量,艦長下令擇地錨泊。若水深均合適,選擇下列何種海底地形下錨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選擇錨泊地點時,如何依海底底質判斷錨的抓力與環境影響。錨爪需要抓入海床並穩固受力;在水深適合的前提下,砂質海底通常能讓錨爪埋入並形成良好抓力,也較不易損傷海底生態。
解題方法
先排除不利於錨爪抓牢或容易造成環境破壞的底質,再比較剩餘選項。題目已限定水深均合適,應把判斷重點放在錨的抓持效果與錨泊對海床的影響。砂質海底適合錨爪抓入,故選砂質。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