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於曾文溪外 6 浬發現我國籍漁船行跡可疑(吃水過深且船艉網具無作業跡象),經登檢後,發現該船載運香菸約 500 箱,請說明後續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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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我國領海發現疑似海上走私香菸時,如何把海域查緝、刑事偵查、證物保全及機關移送依序銜接。

曾文溪外 6 浬屬我國領海範圍內的海域。漁船「吃水過深」及「船艉網具無作業跡象」是查緝線索,足以支持依法登檢;登檢查獲約 500 箱香菸後,應再查明來源、輸入方式及是否依法申報,不能只憑貨量便直接認定船長犯罪。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主要涉及《海岸巡防法》、《菸酒管理法》、《刑事訴訟法》及《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解題方法與後續處置

一、確保船艇及人員安全,完成登檢紀錄

登檢後先控制現場、維持海巡艇與漁船安全,確認船名、船籍、航行位置、船長及船員身分,並查驗船舶文件、航程、漁撈及載貨資料。記錄通報內容、發現可疑情況、登檢時間與位置、船上人員陳述及貨物存放位置;全程依程序錄影或拍照,保全現場狀況。

《海岸巡防法》授權海巡機關在海域等處所,對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的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依法實施檢查。若登檢後要進一步搜索非原檢查範圍或隱密處所,應依刑事訴訟法辦理;有搜索票者持票搜索,符合無令狀搜索法定要件者,才得依法搜索,並製作搜索、扣押紀錄。不可把「已登檢」當成任意搜索的概括授權。

二、清點香菸並查明是否屬私菸

逐箱清點、分類,記錄品牌、規格、包裝、數量及標示,拍攝全景與細部照片,並查核菸品是否依法取得許可、申報輸入,以及是否屬我國漁船載運非自用或超過法定一定數量的菸品。

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未經許可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以及我國漁船載運非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品,均可能屬私菸。約 500 箱顯然不是一般船員自用數量,應循私菸案件方向深入查證,但仍須以調查結果及法定要件判斷。

三、依案件性質移送偵辦並通報權責機關

若查明涉及輸入私菸,應蒐集船長、船員及相關人員的供述,調查貨物來源、接貨地點、接運方式、預定卸貨地點、聯絡對象及銷售流向,並依刑事訴訟程序移送管轄地檢署偵辦。輸入私菸可能涉及《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刑事責任;如查有販賣、運輸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放私菸等事實,另應查明是否涉及同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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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籍鮪釣船於太平洋公海失聯多日,經海巡機關通報美國及日本等鄰近國家海巡單位協尋發現船體殘骸,船員下落不明。請說明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外發生船舶「失聯」及「遇難」等通報案件之救援處理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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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海巡署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海上事故通報後,如何區分船舶失聯與船舶遇難,並依序運用多方查證、就近求援、例外派勤及溝通說明等措施。

我國搜救責任區以「臺北飛航情報區」為範圍。案件發生在責任區外,仍可能涉及我國籍船舶及我國船員;處理重點是透過外交途徑或搜救體系,協請事故所在地搜救責任區所屬國家協助,並聯繫附近船舶投入搜尋或救援。

**法規時點:**113 年警察特考於 113 年 6 月 16 日舉行,應以考試當日有效的《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為準。該原則於 113 年 6 月 27 日再修正,晚於考試日期;以下依命題當日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判斷案件性質,再依處理順序說明:

  1. 失聯:船舶位置或聯繫中斷,尚未確認發生何種事故。重點是查明船位、建立聯繫及協請搜尋。
  2. 遇難:已有失火、爆炸、沉沒、擱淺、碰撞或失去動力等事故情形。重點是確認現場需求、立即協請救援及以救助人命為主。

題幹先稱「失聯」,後稱「發現船體殘骸、船員下落不明」,因此應先交代失聯案件的處理,再說明發現殘骸後如何轉入遇難及失蹤人員搜尋處置。

救援處理原則

一、船舶失聯:多方追查船位,優先就近求援

  1. 多方查證失聯船舶動向 由各權責機關透過船主或家屬、船用衛星電話、無線電、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及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管道,持續追蹤、查證船位與動向。

  2. 協請責任區所屬國家及附近船舶搜尋 經由外交途徑或搜救體系,協請事故所在搜救責任區所屬國家的搜救機關協尋。並請交通部、農業部漁業署等機關,在通訊有效範圍內透過公播系統,例如航行警示通告或廣播,由海岸電台或漁業電台通知附近船舶協助搜尋。

  3. 符合條件時例外派遣海巡船艦 如能確實掌握失聯船舶位置,但無法與船舶聯繫,且鄰近國家及附近船舶均無法提供協助,海巡署得依船主或家屬請求,評估海象與搜救能量後,派遣船艦前往查處。

  4. 無法派遣時妥善說明 因船位不明或其他客觀因素無法派遣船艦搜尋時,海巡署應會同交通部、外交部、漁業署等相關機關,向船主或家屬說明政府通報及處置情形;並視需要發布新聞稿,以減少疑慮或誤解。

二、發現船體殘骸、船員下落不明:轉入遇難及人員搜尋處置

船體殘骸顯示船舶很可能已遭遇難事故,處理重點由單純追查船位轉為確認事故情形、協請救援及搜尋失蹤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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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我國人士未經許可駕駛國籍漁船自大陸地區將大陸人士藏於改造艙間(密窩)載運來臺,於進港前遭海巡艇登檢查獲。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漁船未宣告沒收)。請說明海巡機關針對法院判決確定後,船舶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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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沒收與行政沒入的區別,以及刑事判決確定後,涉案國籍漁船由哪個機關、依何程序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第 6 項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有該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所列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他人以該船舶從事該等行為,且該行為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

此處「沒入」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題目所說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但未宣告漁船沒收,並不當然表示漁船應立即發還,也不妨礙主管機關依第 79 條第 6 項另行審查、作成行政沒入處分。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法院是否已宣告刑事沒收? 題目已明示未宣告沒收,因此不能循刑事裁判的沒收執行程序處置船舶。

  2. 是否符合行政沒入要件? 應調查船舶所有人與船長是否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須調查所有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他人以該船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另須認定該航次是否以載運偷渡者來臺為主要目的。題幹的密窩及載運情節,是判斷犯罪目的的重要事證,但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法定要件。

  3. 確認主管機關及海巡機關的角色。 依本國籍漁船案件處理程序,漁政主管機關負責審查、作成沒入處分;海巡機關負責蒐集並移送涉案資料、配合扣留及後續點交。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後,海巡機關應將判決及犯罪事證提供漁政主管機關,供其依法處理。

判決確定後的船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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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宜蘭外 10 浬追緝我國籍走私船舶,海巡人員廣播該船停船受檢,拒停逃逸。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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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第 23 條及第 25 條,重點是分辨「抗不遵命令」與「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內拋棄貨物以避免緝獲」的處罰,以及沒入船舶是「應」或「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情境:海巡艇命令船舶停船受檢,船舶拒停逃逸,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的命令及第 23 條的抗不遵處罰。題目再以「宜蘭外 10 浬」提示,若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拋棄貨物以避免緝獲,則另涉及第 25 條。

逐一核對金額、處罰對象,以及法條對船舶沒入使用的是「並沒入」或「並得沒入」,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船舶違反第 8 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選項所列金額與處罰對象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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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漁民通報於我國高雄港西南方 130 浬處海域,有越南籍漁船違法捕撈作業,經海巡艦艇趕赴現場海域發現越南籍漁船正作業中,立即登臨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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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查獲外籍漁船違法捕撈時,如何執行登臨、檢查、蒐證與後續處理。題目距高雄港約 130 浬,依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200 浬的範圍設定,應以專屬經濟海域案件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規定,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專屬經濟海域內疑有違法的人或物,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設備、物品,並提起司法程序。第 20 條則規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等探勘、開發、管理、養護,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物。

解題方法

先確認案發位置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再分辨「海巡現場執法權限」與「後續裁罰機關及法律依據」。海巡可依法登檢、扣留船舶及採捕物並蒐證;但題目 D 將裁罰依據指向《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此處是錯誤選項。依本題官方答案,外籍漁船越界捕魚的後續裁罰應循漁業相關法規辦理,由漁業主管機關處理,並非依該法函送海洋委員會裁罰。

選項分析

(A) 海巡艦艇應發出燈光音響信號或可播放越南語要求停船廣播:正確。 執行登檢前,應以適當信號及清楚廣播要求目標船停船、接受檢查。目標船為越南籍漁船時,使用越南語廣播有助於傳達執法命令,符合海上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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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巡艇於安平港外海 6 浬,登檢東港籍漁船,發現該船船身編號與船舶證書不同,經查係船長自行塗改,查艙後未發現其他不法情事。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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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登檢發現船舶識別資料遭船長擅自塗改時,應如何處理。船舶號數是法定船舶標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船舶法》第 10 條,船舶應具備船舶號數等標誌,標誌不得毀壞或塗抹。

題幹已確認是船長自行塗改,表示這不是單純證書與船身資料偶有出入,而是有人刻意變更船舶識別標誌。海巡應保全相關證據、將人船帶返調查,並移送轄管地方檢察署偵處;是否成立犯罪及其法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為性質,再選擇處理機關:

  1. 船身編號與船舶證書不一致,且查明是船長自行塗改,已涉及違反船舶標誌不得塗抹的規定。
  2. 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本題處置重點是對船長自行塗改的行為進行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處。
  3. 查艙未發現走私、偷渡等其他不法情事,不會使塗改船舶標誌的行為消失,也不是立即放行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查無走私、偷渡等情事後放行:錯誤。 登檢發現並查明船長自行塗改船身編號,已另有應調查處理的違法事實。查艙未發現走私、偷渡,只能表示未查獲這些特定案件,不能據此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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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我國籍甲貨輪失去動力漂流,後擱淺於左營軍港岸際,並產生油污洩漏,有關海巡機關執行海洋污染取締、蒐證、移送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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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規定,重點是海巡機關在海洋污染案件中的取締、蒐證與移送權限,以及船舶所有人、船員離境限制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依同法第 6 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資料;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題關鍵在於:題幹是我國籍船舶。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8 條所定的離境限制,適用對象是「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的相關情形,並非一律可對我國籍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限制離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分別檢核:

  1. 海巡機關是否有權登臨、檢查、命提供資料。
  2. 污染防治文件是否屬於可查驗範圍。
  3. 賠償責任與限制離境的主體、要件是否符合法條。
  4. 涉及軍事港區時,是否能請求軍事機關協助。

選項 C 將「要求船舶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與「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並列,但離境限制並非適用於本題的我國籍甲輪,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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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艦於南沙太平島海域巡邏,於太平島東側 12 浬發現外國船艦滯留。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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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南沙太平島周邊海域的執法區域認定,以及海巡人員發現外國船艦滯留時,應採取的現場處置與通報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題目官方答案為準。

太平島位於南沙群島。依我國對南沙群島主權的主張,傳統 U 形線內的南沙群島島礁屬我國領土;題目所述「太平島東側 12 浬」位於太平島周邊海域。依官方答案,本題應依我國對該海域的執法主張處理,對外國船艦廣播說明其為我國執法水域,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地點,再區分「主權主張」與「領海範圍」:

  1. 太平島屬南沙群島,須掌握我國對傳統 U 形線內南沙群島島礁的主張。
  2. 題目所述海域應依官方答案作為我國執法水域處理。
  3. 現場處置選「廣播說明為我國執法水域」,並通報主管機關;不能僅因船艦滯留就直接推論應驅離,也不能把該處一概說成我國領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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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隊接獲電話檢舉,有民眾於臺南四草大橋下(台江國家公園內海域)以波特船從事釣魚活動,海巡隊接獲通報後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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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接獲疑似違規通報時,應先辨明行為是否落入特定法規的規範範圍,再決定是否移送或裁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水域遊憩活動包括游泳、潛水、操作或騎乘特定器具、浮具,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水域活動;該辦法未將一般釣魚列為所列活動。交通部觀光主管機關亦曾說明,釣魚不屬該辦法所規範的水域遊憩活動。

《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列有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的行為,第 14 條則規定,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垂釣魚類,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適用時仍須確認具體水域分區、園區公告及是否取得許可,不能只因地點位於國家公園內,就直接推定所有釣魚行為違法。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提供的事實:民眾在四草大橋下的台江國家公園內海域,以波特船從事釣魚。題目沒有說明該處屬於禁止垂釣的特定分區,也沒有指出違反台江園區公告、未取得必要許可,或有船舶違規情形。

因此,不能僅憑「在國家公園內釣魚」或「使用波特船」就逕認違法。海巡應就接獲的檢舉查明並全程蒐證、記錄;依本題設定,該行為未違反相關法令,處置經過與作為紀錄備查,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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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海巡艦船艇對失去動力船舶實施拖帶前,經被拖方提出拖帶請求後的前置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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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船艇協助拖帶失去動力船舶時的前置作業,重點是分辨「遇難船舶拖帶救援」與「海上救助合約」的性質。依命題所據的海巡實務作業程序,拖帶前須確認是否有其他可行救援方式、被拖方是否符合危險性要件,並由艦船艇長評估拖帶的整體安全性;被拖方並須提出請求、填具相關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情境:海巡艦船艇對失去動力船舶實施拖帶,而且被拖方已提出拖帶請求。再看各選項是否符合拖帶救援程序。若選項把一般拖帶救援說成須簽訂「海上救助合約」,並套用馬力分級、按日計酬的方式,便與本題所問的前置作業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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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難搜救任務中,海巡艇發現遇難人員漂浮於海面(尚有意識),由於現場海象風浪較大,後續救援作為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象較差時,海巡艇接近海面遇難者的操船與救援原則。接近方向須配合風浪、流向及艇型控制,目的在於減少艇體撞擊或船槳傷及遇難者的風險,並讓遇難者留在便於救援的一側。

解題方法

依題意逐項檢視接近方向和救援位置是否符合操船安全原則。官方答案為 A:海象風浪較大時,海巡艇不應從遇難者的下風處接近;應從上風處接近,並妥善控制船速與船位,以便在適當位置停俥施救。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引用法規。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目稱海巡艇從遇難者下風處接近,這不是本題採用的安全接近方式。艇在風浪中接近遇難者時,應從上風處接近並控制船速及船位;僅描述「利用俥效與舵效,至臨近時再停俥」,不能補正接近方向錯誤。因此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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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海巡艇在執勤時,遇到下列娛樂漁業漁船何種態樣,應予以蒐證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對娛樂漁業漁船活動區域、活動時間及船位回報器(VMS)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娛樂漁業活動每航次以 48 小時為限;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彭佳嶼、綠島、蘭嶼等地區,活動水域原則上限於距岸 30 浬內。超出法定活動範圍,應蒐證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限制:先辨別是否有合法的 VMS 免裝設事由,再核對活動海域距岸是否超過 30 浬,最後確認航次時間是否超過 48 小時。違反限制的態樣是 C。

選項分析

(A) 9 噸娛樂漁船已申請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VMS):錯誤。 依當時《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總噸位未滿 20 噸的娛樂漁業漁船,總噸位 5 以上未滿 10 噸者,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免裝設 V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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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海巡人員登檢注檢船舶時,發現船艙壁的縫隙有新填補玻璃纖維之痕跡,懷疑內有夾層密艙,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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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船舶登檢時,發現疑似密艙等可疑情形,如何依勤務程序採取安全、適當且合乎比例的後續處置。判斷重點是:現場發現可疑跡象,應先由登檢人員共同研判,向艇長報告並請求必要支援,再進一步檢查;不能只憑懷疑就破壞船體、逕行押返,或把船長當成犯罪嫌疑人偵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及海巡實務操作程序作答。題目重點在登檢勤務程序與正當執法,並未提供可直接認定走私犯罪的事證。

解題方法

先區分「發現可疑跡象」與「已經查獲違法」:船艙壁有新填補玻璃纖維的痕跡,足以引起注意並進一步查證,但尚不能單憑此點認定船上有走私物品或船長涉案。

接著檢視各選項的處置是否符合勤務安全與權限程序。涉及破壞船體、限制人船行動或刑事偵訊的處置,都需要相應的事實基礎與法定程序;較適當的現場作法,是先整合登檢人員所見、向艇長報告並請求支援,再進行後續檢查。

選項分析

**(A) 錯誤。**使用細探針戳破新填補部位,會直接破壞船體或其構造。僅因懷疑有密艙,尚不能任意採取破壞性檢查;也應先依勤務程序研判、報告並確認安全及後續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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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巡人員巡邏時發現國籍船舶,於縣政府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告設置之海域環境監測站海域有干擾行為,應即蒐證調查後函送主管機關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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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干擾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的定義,以及海巡人員發現相關行為時的蒐證與移送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施行細則規定,干擾行為分為兩種距離範圍:

  • 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或能量。
  • 五十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因此,判斷選項時須同時核對「行為種類」與「距離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施行細則所列行為及距離。題幹問何者正確;凡屬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或能量,即符合干擾行為的定義。行船、迫近、造波、撒網雖也列為干擾行為,但適用距離是五十公尺,不是一百公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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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艦準備靠泊基隆港碼頭時,上風處 1 艘泊靠船舶斷纜,造成碰撞,致使海巡艦舷側破損,大量進水。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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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海巡艦發生碰撞、船體破損並大量進水時的緊急應變程序,重點是先確保人員安全、判斷進水與船體狀況、採取堵漏及排水措施,再依損害程度決定是否移動船舶。處置時須避免因貿然動俥或高速航行,使破損擴大、進水加劇或船舶失去穩定。

本題主要依船舶損害應變與安全操作原則判斷,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須套用。題目涉及海巡實務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處置是否符合緊急應變順序:先確認人員傷亡並發布部署,再查明破損位置、進水情形與船舶穩定狀況,採取堵漏及抽排水措施,同時通報並請求支援。若尚未確認船體是否能安全航行,就直接動俥或全速航行,會增加風險。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全船廣播並部署緊急堵漏,可立即動員船員控制進水;通知航務中心(VTS)廣播斷纜漂流資訊,則有助於提醒附近船舶避讓,降低再次碰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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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某日,風力 6 級、向岸風,海巡艦艇右舷泊靠碼頭,海巡人員主輔機啟動後,解纜準備出勤時,突發生右俥無法與減速機接合,導致右俥失去動力。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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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離泊前發生推進系統故障時的安全處置。右俥無法與減速機接合,代表右側推進動力已失效;此時船舶在風力 6 級的向岸風中,右舷靠泊碼頭,解纜後若船位受風影響而偏移,可能造成碰撞或失去操船控制。

處置原則是:先確保船舶安全繫泊,再排除故障、確認操縱與推進功能正常,才可出港。 本題為船舶實務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題目未涉及法規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故障性質:右俥失去動力屬於推進系統故障,不是單純的通訊或碰撞防護問題。再依序判斷處置時機:

  1. 船舶尚在碼頭旁,應先恢復安全繫泊,避免在故障未排除時受風浪影響。
  2. 排查故障並測試船件功能,確認操船能力恢復。
  3. 確認功能正常後,才具備安全出港條件。

因此,選項中能完整表達「重新繫泊、檢測正常、再出港」的處置最符合安全程序。

選項分析

(A) 檢查油水電是否正常,避免主副機當機:錯誤。 檢查油、水、電是一般機械設備的維護與故障排查項目,但題幹已指出故障是右俥無法與減速機接合,且右俥已失去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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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巡艦於新竹西方 18 浬(領海外界線西方 5 浬處),發現港澳地區民用船舶未經許可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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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港澳地區民用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應適用的處置程序與管轄規則。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題目指出船舶位於「領海外界線西方 5 浬」,表示已在領海以外的專屬經濟海域;在該海域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我國政府許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許可並接受管制。

港澳地區船舶的處理,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平等互惠原則;若其違反專屬經濟海域法規,則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視同外國船舶處理。題幹特別指定港澳地區民用船舶,因此不可套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解題方法

先依地點辨識海域:本案在領海外界線以外,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再依船舶身分辨別適用規範:船舶來自港澳,先依港澳關係法制處理,涉及違反專屬經濟海域法規時,則視同外國船舶處理。據此可知,選項中把案件改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者,與船舶身分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進行緊追、登臨、檢查:正確。 海巡機關得依海域執法規範,對於在我國管轄海域涉嫌違法的船舶採取適當執法措施;必要時可登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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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 12 巡防區安檢所接獲金門籍漁船船長預報出港,發現漁船載有黃魚 3 箱約 200 公斤,海巡人員完成安全檢查後,詢問漁貨用途時,船長表示出海當魚餌,海巡人員即對船長實施勸導及說明其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船長仍執意出港。海巡人員立即通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金門派出課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漁牧科,惟無人接聴。下列相關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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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出港安檢發現疑似違規漁貨時,海巡人員的職權範圍、現場蒐證與跨機關通報處置。解題要把「安全檢查」和「漁政、關務裁處」分開:海巡人員可以依法執行檢查、蒐證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是否裁罰及作成相關行政處分,則由有權機關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涉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檢查作業規定》及相關關務、漁政法規。

解題方法

船長表示要把黃魚帶出海作魚餌,海巡人員認為其行為可能違規,已先勸導並聯繫關務、漁政機關,但聯繫未果。此時,不能只因有違規疑慮就自行禁止漁船出港;應以海巡職權採取監控、派艇登檢及蒐證等措施,再將資料函送有權機關裁處。因此,符合職權分工與後續處置程序的是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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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緝私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 24 海浬以內之水域,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② 依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所定之輸入,以進入鄰接區外界線為判斷標準。

③ 查獲非屬經核准專(兼)營漁獲運搬之漁船,載運非自行捕獲之漁獲,構成私運行為。

④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定之海域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既未遂,以進出鄰接區外界線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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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執行緝私時,須分辨三種不同的界線標準: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水域、菸酒管理法所稱「輸入」,以及懲治走私條例海域走私的既遂與未遂判斷。另考漁船載運非自行捕獲漁獲的私運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海巡執法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抓出敘述中的關鍵界線與法律效果,再對照適用規定:

  •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明定緝私水域,包括沿海 24 海浬以內水域。
  • 海巡執法作業原則所列,漁船若非經核准專(兼)營漁獲運搬,不得載運非自行捕獲的漁獲;違法載運即構成私運行為。
  • 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所稱輸入,以進入領海外界線判斷。
  •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定海域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既、未遂,也以進出領海外界線判斷。

因此,①、③正確,②、④錯誤,應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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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發現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經廣播後大陸漁船立即停俥受檢。艇長指派你為登檢組小組長,當登上大陸漁船後,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對越界漁船實施登檢時的優先處置順序。登船後應先控制可能影響船舶航行、操縱及現場安全的關鍵人員與區域,穩定船況,避免船員重新操船、逃逸或危及登檢人員;其後再進行人員清查、艙間搜索與物品查驗。

涉及海巡執法及登檢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勤務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登上船後,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不是問最後要完成哪些檢查。登檢初期須先確保船舶及登檢人員安全,因此優先控制船長與駕駛艙,並將其他船員集中管理。安全秩序穩定後,才適合進一步清艙、查驗證件、搜身或檢查貨艙。

選項分析

  • (A) 指派人員進入船艙清艙,以免有人員躲藏:錯誤。 清艙屬於後續安全搜索工作。登檢初期若尚未控制船長及駕駛艙,船舶操控權仍可能受船員影響;優先派員深入艙間,也會增加登檢人員遭遇突發狀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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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巡艇於新竹西北 11 浬發現大陸漁船拖網作業,隨即錄影蒐證並廣播要求停船受檢,後該船蛇行拒檢並衝撞海巡艇,導致海巡艇受損。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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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後,海巡機關可採取的處置,以及越界捕魚、拒檢衝撞所涉及的行政、刑事與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第 80 條之 1則規範相關行政罰鍰。船員拒檢並衝撞海巡艇,除越界捕魚的行政責任外,仍須依具體行為與證據判斷刑事責任;海巡艇受損,也可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法行為及其嚴重程度:題幹不只有越界拖網,還包括蛇行拒檢、衝撞海巡艇並造成損害。接著判斷題目所列處置是否符合這種情境下的執法目的。

對單純違規船舶,驅離可以是處置方式;但本題船舶已拒檢並衝撞造成損害,案件須留船、人員以便調查及追究責任。將處置限縮為「使用水砲強制驅離至限制水域外」,不足以處理眼前的拒檢衝撞與後續調查,因此是題目指定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題已發生蛇行拒檢、衝撞海巡艇並造成損害,處置重點是控制現場、扣留船舶及留置相關人員,以保全證據並依法調查;不能僅以水砲將船驅離限制水域,讓涉案船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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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巡護船執行年度公海巡護任務,於馬紹爾西北方 250 浬海域時,發現日本漁船作業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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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巡護船依「西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WCPFC 公約)及相關登檢程序,對公海作業外國漁船執行登臨檢查的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程序為準,WCPFC 授權檢查制度允許締約方派遣經授權的檢查人員,在公約適用海域執行登臨檢查。執行人員須符合授權資格,並列入我國登錄的 WCPFC 授權檢查人員名單;登檢時也應依程序與漁船聯繫,告知檢查所據的 WCPFC 授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設定為「公海巡護」且發現的是外國漁船,再判斷選項是否符合 WCPFC 登檢制度。外國船籍本身不當然排除公約授權下的檢查;關鍵在於海域、授權依據、檢查人員資格及登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個選項中,只有 C 同時交代登檢的 WCPFC 授權依據,以及執行人員須具備的資格與列名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日本籍漁船雖非我國籍船舶,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我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登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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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某日,海象約 5 至 6 陣風 8 級,100 噸級海巡艇於禁止水域發現大陸鐵殼漁船越界作業(噸位 200、塗抹船名),要求陸船停船受檢,陸船邊收網邊加速蛇行逃逸,海巡艇艇長指派 4 員進行登檢。有關海巡艇登檢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對越界漁船執行登檢時的海象判斷、靠船方式、武力使用與登檢編組。登檢須兼顧人員安全、現場控制及比例原則;海象不佳時,更應避免增加兩船碰撞、夾擠或人員落水風險。

涉及海巡法規與作業規範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登檢安全及執勤原則:先判斷海象與船艇操縱條件,再看靠船方式、武力使用界線及登檢人員編組。題幹已說明海象約 5 至 6 級、陣風 8 級,且陸船蛇行逃逸;在此條件下,應特別注意廣播指令是否能讓陸船配合安全登檢,以及是否反而增加操船危險。此處與官方答案相符的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陸船正在收網,若拖網或網具仍在作業,靠船時須注意避免網具纏繞、絞入推進器或妨礙艇船操縱。題目描述陸船收網期間速度不快,採船舯點靠法並迅速完成登船,是本選項所述的登檢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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