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的「補償」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的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辦理。
要分清兩種情形: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失,適用「補償」;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而侵害人民權利,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關鍵字「依據……條例之規定使用器械」,表示題目問的是依法使用器械造成損失的處理方式。再依條例用語判斷:此情形是第三人「得請求補償」,因此應選名稱明確規範「補償」程序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選項分析
- (A)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賠償辦法:錯誤。 題幹所述是依法使用器械造成第三人損失,條例規定得請求的是「補償」,不是以「賠償」為名的辦法。
第 2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法第 1 條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重點是辨認法條中的關鍵語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 條規定:
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選項 C 與條文內容相符。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原文辨識題。先抓住第 1 條的四組核心目的:「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再比對選項是否涵蓋這些用語及其關係。
選項分析
- (A) 錯誤。「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不是《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與題目所問法條不符。
- **(B) 錯誤。
第 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中各項事項的主管機關分工,尤其要分辨「海洋委員會」與「海巡機關」各自訂定的事項。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第 11 條規範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第 15 條規範制服及證明文件制式,第 16 條則規範海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協調、聯繫,以及執勤設備的編號、專用標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由誰定之」與法條所列的主管機關。題目考點不是制服、訓練或協調制度的內容,而是訂定權限的歸屬;看到相近的機關名稱時,應回到條文確認主詞。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15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因此,選項所述制服制式由海洋委員會決定,符合條文。
-
**(B) 正確。**同法第 11 條規定,相關海巡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第 4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應與其他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繫,現行海巡機關與其他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之相關規定中,並未涉及下列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的機關協調聯繫制度:海巡機關須與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繫,相關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作答時要比對各選項所屬機關,是否有與海巡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代表的機關,並確認是否有以海巡機關為一方訂定的協調聯繫辦法。題目問「並未涉及」哪個機關,因此找到已有相關辦法的選項後,排除它們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法規定之掌理事項中,下列何者非屬執行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岸巡防機關的掌理事項與執行事項之區別。解題時須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執行事項,而非僅看其是否與海洋或海岸事務相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列執行事項逐項比對:海上交通秩序維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海洋災害救護,以及其他依法應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事項。題目問「非屬執行事項」,因此找出與條文用語不符、也未列在該項目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海洋環境保育:錯誤,為本題答案。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執行事項的用語是「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並非單獨的「海洋環境保育」。依官方答案,本題採法條所列完整事項比對;
第 6 題2 分
進出通商口岸之船舶,拒絕海巡人員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實施安全檢查者,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海巡人員安全檢查職權,以及船舶拒絕檢查時的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進出通商口岸的船舶,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實施安全檢查,適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進出通商口岸」及「安全檢查」。這是《海岸巡防法》相關罰鍰裁量基準明列的情形,罰鍰額度為 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題目問的是應如何處罰,直接對照法定額度即可。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其相關請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第 1 項,重點是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後,在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至投票日這段期間,應以哪一類假別請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該期間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本題的法規要件與假別都直接寫在條文中。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資訊:「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這些文字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規定相符,因此依條文辨認應請的假別,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以及行政資源使用的限制。該法第 9 條禁止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列舉的政治活動;其中行政資源包括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另依同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的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依法申請的事項,應秉持公正、公平立場,不得差別待遇。提供場所供選務機關辦理投票、開票,屬選務所需的中立行政用途,與協助特定候選人競選有別。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涉及上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為候選人助選,或動用行政資源支持特定候選人;再判斷場所使用是否具有中立、法定的選務目的。協助候選人布置政見發表會場地、散發傳單拉票、為候選人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均帶有助選性質;提供場所給選務機關作投(開)票用途,則是選務行政,不是替候選人宣傳或助選。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中三項規定:施行細則如何界定「擬參選人」與「政治團體」、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後的請假義務,以及公務人員加入政黨和兼任政黨職務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施行細則中的定義,再對照本法第 5 條與第 11 條的明文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用語不一致的敘述即可:施行細則第 5 條將「擬參選人」連結到《政治獻金法》,不是《政黨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明定,本法第 8 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 2 條規定認定。
第 1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不同執勤情境所准許使用的器械,以及使用時的身分識別要求。解題時要分清楚:
- 警棍:執行查緝、搜索等強制措施時,符合條例所列情形,得用以強制或制止。
- 戒具:執行搜索等強制措施時,遇有抗拒、攻擊或逃亡等情形,得使用手銬、捕繩。
- 刀、槍及其他器械:條例另規定使用時機;符合特定情形時,必要時得併用砲以外的其他器械。
- 制服或識別標誌、證件:原則上使用器械時應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的標誌或證件;情況急迫時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規定,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應」寫成「得」,或漏掉法條所設的例外。答案以題目所載官方答案 D 為準;D 錯在把使用器械時的身分識別要求寫成任意選擇。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或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等強制措施時,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因此,選項所述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時得使用棍,符合規定。
第 1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對航行領海內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其檢查屬於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對象實施檢查」的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海巡機關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等,具備法定要件時得依法實施檢查。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海巡機關對特定船舶實施檢查,是對外行使公權力、直接影響受檢者法律地位的具體措施,屬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的對象與效果:檢查是針對航行領海內的特定船舶,並非對不特定對象發布一般規範;船舶受檢時,依法負有配合檢查的義務。因此依本題採取的分類,檢查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公權力行為,符合行政處分的特徵。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之其他器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中的「其他器械」分類。題目問的是哪些器械列在表中的「其他器械」項下,並非判斷某種器械是否可能由海巡機關使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表於民國 113 年 1 月 29 日修正,並將名稱由「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
解題方法
直接依表列分類核對選項:雷射眩目器械、拋射型器械及聲波器械均屬「其他器械」;「彈簧器械」不在該項表列種類中。因此,題目所問的「非」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身體遭受損失,經醫療機構認定,因其傷勢達身心重度障礙,以多少金額為其最高之補償數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的身心障礙補償級距。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身體受損,若因傷致身心障礙,依障礙程度適用各級最高補償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身心障礙補償最高額如下:
- 極重度障礙:450 萬元
- 重度障礙:375 萬元
- 中度障礙:250 萬元
- 輕度障礙:15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傷勢經醫療機構認定達「身心重度障礙」,直接對照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重度障礙」級距,即為新臺幣 375 萬元。題目詢問的是「最高之補償數額」,故選適用該級距的最高額,不是依個案損失計算實際給付金額。
第 1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器械種類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器械種類的訂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該條例第 2 條規定,器械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指定的機關即可。題目問的是「器械種類由何機關定之」,應依條文所列的權責機關作答,而非選擇實際執行巡防勤務或管理器械的下級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之規定,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之建議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所定調查小組的職權。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事件後,得就調查結果向海巡機關提出建議;本題要辨別建議事項的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15 條確認調查小組得提出的建議內容,再比對選項。法條授權的是促進教育訓練及倫理的建議,並非對個人刑事、民事責任或行政懲處作成建議。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違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人民應如何求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違法使用器械」所造成損害,規定採取何種求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該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違反規定使用器械」造成侵害,接著直接對照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條文明定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不以一般民事求償程序或器械使用補償標準作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正確。 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明文。
- (B) 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錯誤。 本題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條例已指明依《國家賠償法》辦理,不能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規定取代題目所問的法定途徑。
第 17 題2 分
有關我國禁止、限制水域範圍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及國防部公告的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判斷時要先區分兩種劃定方式:
- 臺灣、澎湖及東沙等地區,禁止水域與領海範圍相同,限制水域則延伸至鄰接區範圍。
- 金門、東碇、烏坵、馬祖、南沙等地區,依各地公告以島嶼周邊距離或多邊形方式劃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指地區,再對照該地區適用的劃定方式。題目中「領海基線起 12 浬」是禁止水域、「領海基線起 24 浬」是限制水域的關鍵配對;「4 千至 6 千公尺」則不能套用到東沙地區。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規定,不遵守法令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排洩或處置廢棄物者,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7 條的刑事責任。依該條,不遵守法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不遵守法令規定」及「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排洩或處置廢棄物」。這正是第 17 條所列行為,依法應依該條處罰。接著核對刑度與罰金上限,即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制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 條所定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原文是:「為維護中華民國領海之主權及鄰接區權利,特制定本法。」
掌握句中的兩個對應關係即可:領海對應「主權」;鄰接區對應「權利」。條文沒有把鄰接區寫成「管轄權」,也沒有概括成領海與鄰接區均享有主權或管轄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義辨識題,直接核對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即可。作答時要留意「領海之主權」與「鄰接區權利」分別對應不同海域,不能因為兩者同受本法規範,就把法律效果合併寫成相同概念。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某外國學術研究機構申請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關於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的規定。依該法,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研究活動並須遵守法定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律列出的研究活動規定,特別注意代表參與權利的主體:法律保障的是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而非外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我國法規定,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進行下列何種行為時,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未經許可行為的處罰:有些違規屬行政罰鍰,有些則直接成立刑事責任。題目問「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關鍵是找出法條明定處以刑罰的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7 條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違反法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為刑事責任,案件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選項行為各自對應的處罰條文,再看法律效果是刑罰還是行政罰鍰: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7 條處罰違法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屬刑事責任。
- 同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分別規範未經許可建造人工島嶼設施、探勘資源、利用風力生產能源等行為,法律效果為罰鍰及相關沒入等行政處分。
因此,符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的是廢棄物傾倒行為。
選項分析
(A) 從事人工島嶼設施之建造:錯誤。 同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或命回復原狀。
第 22 題2 分
依我國政府現行所公告之領海、鄰接區、禁止水域、限制水域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鄰接區」與兩岸條例下「禁止水域、限制水域」的公告範圍是否一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
- 領海自領海基線起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自領海基線起向外至 24 浬。
- 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球、七星岩及東沙地區,禁止水域範圍與領海範圍一致,限制水域範圍與鄰接區範圍一致。
- 南沙地區的禁止、限制水域採公告的多邊形範圍劃設;南沙地區並未公告與題述一致的領海及鄰接區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地區,再比對該地區是否同時具備領海、鄰接區、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公告,以及後兩者是否分別與前兩者範圍一致。前三個地區屬於「禁水對領海、限水對鄰接區」的公告方式;南沙地區採不同方式,因此選出南沙地區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我國法規定,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重點是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無害通過時的行為限制、主管機關及管制措施。依管理辦法第 9 條,外國船舶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相關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管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用語,尤其注意「不得採捕」與「由何機關查察、取締」是兩個不同考點。選項 B 將執行機關與會同機關顛倒,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外國軍用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外國潛水艇通過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
- **(B) 錯誤。
第 24 題2 分
有關制定懲治走私條例之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1 條所定的立法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該條例是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而制定。判斷關鍵是掌握法條中的兩類標的,並留意題目是否把法定用語換成較窄或不同的概念。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懲治走私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條文用語是「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並未限於「重要物品」,也不是泛指各級管制物品或戰略物資。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未遂犯、包庇走私,以及臺灣與大陸地區間私運行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的關鍵文字: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罰,且「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凡選項主張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僅處罰既遂犯」,即與明文相反。其餘選項可再對照本條例關於法律適用、兩岸私運及包庇走私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懲治走私條例》第 1 條規定,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選項所述符合該條的補充適用原則。
第 26 題2 分
有關各法規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懲治走私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法定公告機關。判斷時要逐一核對條文指定的機關,不能只看敘述的政策內容是否合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都在測「事項由哪個機關公告」。先辨認每個敘述所屬法規,再確認法條寫的是行政院、國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最明確的錯誤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限制或禁止水域由國防部公告,並非行政院公告。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4條,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權利;該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此選項符合命題年度的法規內容。
第 27 題2 分
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 條的規定。該條明定:「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本題所稱立法目的,對應的就是這句法條文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 條原文,抓住兩個關鍵用語:
- 行為對象是私運貨物「進出口」,不是「進出國境」。
- 海關執行的是「查緝」,不是「稽查」。
選項只有同時保留這兩個用語,並符合條文其餘內容,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緝私區域,以及海關執行緝私時可採取的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 第 6 條:海關緝私的區域包括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的水域,以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
- 第 7 條: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 第 9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運輸工具及在場關係人等實施檢查。
- 第 11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條文。前三項分別考海關人員配備、查驗權限及緝私區域;其中緝私區域要特別留意法條寫的是「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不是「自領海基線起算二十四海里以內」。依官方答案,本題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人身搜索」及第 12 條「詢問及筆錄製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11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時,得令其交驗;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執行。
- 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應作成筆錄,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關鍵用語,特別注意「得」與「應」的差異,以及準用的是哪一部法律。A、C、D 都改動了法條要件或內容;B 則與第 12 條第 1 項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1 條規定海關「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並非「應」令其交驗。「得」表示符合條件時有採取該措施的權限;
第 30 題2 分
有關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處罰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所規定的罰鍰、沒入等,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的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
須區分《海關緝私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後者是刑事法律,符合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走私行為,可能受刑事處罰。單看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依該條例處罰,性質仍是行政處罰。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再判斷處罰的法律依據與性質。該條例各種違章態樣,雖然法定處罰內容不盡相同,但都是行政法上的制裁,因此不因違法行為種類或情節輕重而改成刑事處罰。
若同一行為另符合其他刑事法律的犯罪要件,則須依行政罰法等規定處理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關係;這不會改變《海關緝私條例》本身所定處罰的性質。
選項分析
(A) 均處刑事處罰: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所定處罰不是刑罰。刑事處罰須有刑事法律作為依據,不能將違反該條例一概視為犯罪。
第 31 題2 分
某大陸漁船總噸位 500,越界至我國禁止水域捕魚,經海巡艇登檢查獲,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時,如何依船舶種類與總噸位級距裁處罰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相關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
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2 條,漁船總噸位達 300 以上者,處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船舶類型是「漁船」,再依總噸位套用漁船級距。題目給定總噸位 500,符合「300 以上」:
因此適用的裁罰範圍為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海巡機關海巡艇於澎湖西方 3 浬處,當場查獲高雄籍 CT2 漁船船長使用電氣方式作業,並捕獲漁獲物 300 公斤,該漁船船長依漁業法相關規定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 48 條禁止的採捕方法,以及違反該條時的刑事責任。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僅為試驗研究目的,並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才不受此限。
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題目明示船長使用電氣方式捕魚,應適用這組刑責。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違法方法:船長以電氣方式作業,正是《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禁止的方式。再依第 60 條第 1 項找出對應刑責,即可選出 A。
漁船籍、高雄或澎湖西方 3 浬的位置,以及漁獲量 300 公斤,都不會改變本題所問的第 48 條違規刑責。題幹也未提及試驗研究目的或主管機關許可,因此不適用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與《漁業法》第 60 條第 1 項對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的處罰相符: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題2 分
某一我國籍漁船船長向一艘大陸漁船在彭佳嶼北方 30 浬處,接駁香魚 10 公噸進入臺灣,經海巡機關海巡艇於彭佳嶼北方 10 浬處查獲,對於該我國籍漁船船長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大陸地區漁船接駁水產品進入臺灣時,何時構成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以及應適用哪一項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依該條例處罰;管制物品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公告。當時公告將「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關稅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物品列為管制進口物品;一次私運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達公告管制門檻。香魚屬水產品,題目所載 10 公噸為 10,000 公斤,遠超過門檻。
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另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海域案件是否既遂,依海巡機關查緝作業規範,以船舶進入領海外界線為判斷點。領海外界線為領海基線外 12 浬。
解題方法
先確認貨物來源、品項與數量:香魚由大陸漁船接駁而來,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的大陸地區水產品;10 公噸超過公告所定的 1,000 公斤門檻,因此屬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稱的管制物品。
再看進口行為是否完成:接駁地點在彭佳嶼北方 30 浬,船舶其後載貨往臺灣;海巡艇於彭佳嶼北方 10 浬查獲,已進入領海範圍。貨物隨船越過領海外界線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即已既遂。因此,對船長應依懲治走私條例處理,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某一進出非通商口岸之船舶,因拒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基隆海巡隊人員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船舶拒絕檢查的處罰,以及行政處分的作成機關與訴願管轄。解題時要分別確認:
- 船舶所在位置及拒絕檢查行為,適用何種罰鍰範圍。
- 具體裁罰金額及應以哪一個機關名義作成處分。
- 不服處分時,應向哪一機關提起訴願。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船舶因拒絕海巡人員檢查而受罰,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及當時「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判斷。對進出非通商口岸的船舶,拒絕檢查的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裁量基準並以新臺幣 5 萬元作為該情形的裁處額度。因此,選項所列 10 萬元均不符。
再看機關:基隆海巡隊是艦隊分署的所屬單位,處分應以具有裁處權限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名義作成,不能僅以基隆海巡隊名義作成。對艦隊分署作成的處分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起訴願。
第 35 題2 分
某漁船在我國海域捕魚時,下列何種行為,可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禁止的採捕方法及其刑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才不受第 48 條第 1 項限制。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刑度與《漁業法》第 60 條第 1 項比對,再找出哪些行為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題幹所列「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正是違法使用毒物、爆裂物、電氣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的刑度;選項中與之相符的是「使用麻醉物捕魚」。
選項分析
- (A) 未持有核定之漁業證照捕魚:錯誤。 未經核准經營漁業涉及《漁業法》及漁業證照相關規定,並非第 48 條所列的禁用採捕方法;不符合題目所列第 60 條第 1 項刑度。
第 36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蘇澳海巡隊於宜蘭縣龜山島東方外海 6 浬處,發現 1 艘總噸位 200 之澳門籍漁船正使用延繩釣進行作業,依現行相關法規中,該澳門籍漁船應如何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澳門籍漁船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應適用哪一部法律及其罰則。判斷時要先看船籍與作業行為,再核對海域位置及相應罰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6 條規定,在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依同法第 64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漁船為「澳門籍」,不是大陸籍;作業地點是龜山島東方外海 6 浬,並正在使用延繩釣捕魚。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不超過 12 浬,因此題目所述位置在領海範圍內。
再依《漁業法》第 6 條、第 64 條判斷:該船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公共水域從事漁業,應依《漁業法》處罰,故選項 D 所列罰鍰範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某一大陸籍抽砂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金門之限制水域內抽取海砂 30 公噸,經海巡機關海巡艇查獲,該船船長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處罰,關鍵在於辨認抽砂地點是否屬於該條特別列舉的海域。
金門限制水域屬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公告的限制、禁止水域。《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金門、馬祖及南沙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3 項,增訂犯罪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此修正不影響本題所問的刑度。現行法在本題所涉刑度部分與命題當年相同。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三個要件:
- 行為:抽取海砂,屬於採取土石。
- 地點:金門限制水域,屬於《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明列的區域。
- 方式與許可:以抽砂船採取,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符合該項的船舶採取及未經許可要件。
因此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刑事處罰。題目雖寫明採取 30 公噸,但該項並未以採砂數量作為構成要件或刑度門檻,不能因此改套其他處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臺灣籍漁船船長非法載運 1 名大陸女子進入新竹外海 3 浬處,經海巡機關海巡艇查獲,該名大陸女子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時,適用哪一部法律及其刑度。題目已指出該女子是「大陸女子」,應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違反者的刑事處罰則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被載運女子的處置,而非船長的責任。女子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違反該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符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選項是 D。
題目中的「新竹外海 3 浬」交代查獲地點,但本題所問是女子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刑責,判斷關鍵在身分、未經許可入境及第 74 條的刑度。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未經許可入境,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何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哪個機關有權逕行強制出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未經許可入境等法定情形,得由內政部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境。本題關鍵是辨認條文明定的執行機關,而非判斷海巡機關是否可能在查緝或移送過程中參與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定要件:「未經許可入境,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確認逕行強制出境的權責機關。條文明定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臺灣灘採取土石者,相關處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臺灣灘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適用該法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8 條規定,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解題方法
先由「臺灣灘」判斷適用海域,再依題目所述「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對照專經法第 18 條。最後辨別法條用語:「得沒收」表示法院有裁量;「沒收之」則是法定的義務沒收。題目問處罰規定,應以法條的強制沒收文字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將船舶之廢(污)水、油及廢棄物排洩於海洋者,有關其處罰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將污染物排洩於海洋的行政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者外,不得排洩於海洋;違反者依船舶規模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相關規定見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船舶排洩污染物,再對照第 52 條的處罰方式:處罰依船舶規模分級,法律用語是「罰鍰」,且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選項 B 同時符合這兩個關鍵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某一船員檢舉其服務之船公司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情事,經主管機關查獲後,處該船公司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依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該船員可獲最高上限獎金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對特定檢舉人的獎金上限。船員檢舉其服務船公司違法,屬於該辦法所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6 條受僱人;受僱人檢舉獎金的上限,是實收罰鍰金額的 30%。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船公司受處罰鍰新臺幣 300 萬元,依受僱人檢舉獎金上限計算:
因此,該船員可獲獎金的最高上限為新臺幣 9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事件之應變與處理機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海洋污染事件的應變分工,重點在分辨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計畫訂定、核定或備查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個要素:事件層級(重大或一般)、負責機關(行政院、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以及計畫的後續程序(核定或備查)。本題錯誤處在 D 選項把地方應變計畫的送辦對象寫成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機關與事件層級均符合規定。
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處刑事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哪些違規行為明定以刑事處罰。判斷關鍵是看法條的法律效果: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屬刑事處罰;處罰鍰則屬行政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所涉行為的法條及其處罰方式: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2 條: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處罰鍰。
- 同法第 23 條:未經路線劃定許可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處罰鍰。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的特定保護區域;違反者依同法第 37 條處有期徒刑。
- 同法第 23 條、第 39 條:未經許可棄置丙類物質,依行為主體等要件處罰;題目所述外國船舶於領海棄置,並非當然成立該條所定刑事處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2 條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屬行政罰。
第 45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維護範圍、管制區罰則,以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入出境船舶與貨櫃的檢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國家安全法》條文本身:第 1 條說明立法目的,第 2 條之 1 規定國家安全維護範圍,第 15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法進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仍不從的處罰。再看貨櫃選項是否把「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誤寫為必須在碼頭檢查,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規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 **(B) 正確。
第 46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各罪是否有明文處罰未遂犯。刑法上未遂犯原則上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因此,逐一確認各選項對應的條文,以及條文是否明定「未遂犯罰之」,即可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命題年度適用的相關規定如下:
- 第 2 條第 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罰;第 2 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 第 3 條: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者,處罰;第 2 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 第 9 條:稽徵關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銷售或藏匿者,處罰;第 2 項明定未遂犯罰之。
- 第 7 條: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者,處罰;條文沒有明定未遂犯罰之。
解題方法
先把行為歸入法條,再比對未遂犯規定:
-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對應第 2 條。
- 一般人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對應第 3 條。
- 稽徵關員明知走私而放行、銷售或藏匿,對應第 9 條。
- 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明知走私而不通知,對應第 7 條。
第 47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中兩類規定:一是海岸管制區的劃定與進出;二是海巡機關對航行境內船筏的檢查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海岸管制區的劃定範圍;第 28 條則列出無須申請許可即可進出海岸管制區的情形,包括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但該等人員須憑「服務證件」經查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關鍵字與法規用語,尤其注意進入管制區的例外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身分、事由及應出示的證件都要核對。若選項把「服務證件」改成一般「身分證明文件」,即與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5 款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依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自海水低潮線至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的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
第 48 題2 分
我國海巡機關執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相關程序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及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檢程序。判斷重點有三項:登檢對象、登檢人員識別要求,以及檢查時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作業要點於民國 114 年修正;本題仍依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解答。
解題方法
先檢查各選項是否忠實呈現作業要點:登檢對象是否只限會員國漁船、登檢人員是否須出示指定證件,以及檢查是否有 4 小時的一般期限。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把適用對象說得過於狹窄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巡艦船登檢人員對外國籍漁船執行公海登檢前,須立即轉報上級單位,並依海巡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所定重大(特殊)狀況辦理。選項內容符合通報要求。
第 49 題2 分
有關「留置」一詞,於下列哪一法律中有明文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四部法律的條文用語,辨認哪一部**明文使用「留置」**一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明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其人員」。
解題方法
先找各法規中與海上執法相關的處置用語,再區分「留置」與「扣留」:條文即使規定扣留船舶、物品,也不代表該法明文規定留置人員。本題應依題幹問的特定用詞判斷。
選項分析
(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正確。 第 32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其人員;後續並規定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的處理方式。因此,本條例有「留置」的明文規定。
第 50 題2 分
民眾連續撥打 118 報案專線,並一再與執勤人員聊天、不聽勸阻,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及「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4 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無故撥打海巡專線電話,經勸阻仍不停止,或故意謊報案件,依法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裁量基準再依違規次數規定裁處區間。
「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是刑罰,兩者不可混用。本題處罰性質是罰鍰。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對應到「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的違規態樣。裁量基準規定:第一次處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第二次處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第三次以上違規者,最高得處 15,000 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