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之掌理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海巡機關掌理事項」的法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第 3 條第 1 項列有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以及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未將「漁業秩序之維持」列為海巡機關的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不包含」,應逐項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所列事項。判斷時要留意,海巡執勤可能涉及漁業巡護或漁業資源維護,但這不等於法條將「漁業秩序之維持」列為海巡機關的掌理事項。
選項分析
- (A) 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錯誤選項。《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為海巡機關掌理事項,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包含」。
- **(B) 走私情報之蒐集:錯誤選項。
第 2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據我國海域相關法令,對可疑違法船舶發動檢查,要求船舶停船受檢,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有關對該船船長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時,應依哪一部法律及哪一條規定處罰。判斷時要分清楚「授權或規範檢查的條文」與「規定處罰的條文」,也要核對罰鍰金額和處罰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引法條與處罰內容。海巡執行檢查時,題目只要明確指出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所實施的檢查,便可核對該法第 14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與 B 選項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機關職權;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依該職權所為檢查等措施,並規定處罰的是同法第 6 條。民國 112 年第 6 條規定罰鍰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並非選項所稱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也誤引第 4 條作為處罰依據。
(B) 正確。《國家安全法》第 14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5 條所實施的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有關職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海巡機關人員職權,重點在於分辨各款的適用情形,以及命令與強制手段的法定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該法條後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 條第 1 項各款,特別留意用語是否完全符合條文:
- 「進出通商口岸」對應安全檢查。
-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才可命令停止航行或回航;船舶抗拒不遵照時,才得以武力令其配合。
- 船舶文書資料的出示,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 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及逮捕、扣押或留置,各有不同要件與用語。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符合「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時,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第 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何等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的海巡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或影響安全之虞,海巡人員得進行:
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題幹列出的危險情形與這款規定相符,關鍵是辨認法條列舉的四項職權。現行法仍以這組職權為規定,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描述的對象與情形,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再核對選項中的職權用語。法條明列「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因此選項必須完整符合這四項。
「砲擊」不在該款列舉的職權中;「調查」與「搜索」也不是此款的用語。必要時採取的措施則是逮捕、扣押或留置,不能任意替換成砲擊。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有關海巡機關或人員執行職務時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及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基本規範,包括身分識別、武器及器械使用,以及受理報案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動詞與法條規定,例如「應」、「得」,並核對制服、證明文件及相關辦法的訂定機關。選項即使大意相近,只要把權責機關或法律用語寫錯,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巡機關或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但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依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非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定之。此選項前段正確,錯在制式的訂定機關。
第 6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合格之主管業務人員,下列何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2 項,判斷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何種職等及身分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人員中,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者,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另依同條第 4 項,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條件:主管業務人員、符合第 11 條第 2 項所列身分或職等、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合格。選項中符合該項資格者為「警正科員」;警正達法定門檻,且題幹已說明該員經專長訓練合格,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警正科員:正確。「警正」列在《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資格中。
第 7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棍指揮。下列何者非為其使用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使用棍指揮」的法定情形。依民國 112 年適用條文,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棍指揮:
- 指揮交通。
- 疏導群眾。
- 戒備意外。
「預防犯罪」不在第 4 條列舉的指揮情形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第 4 條列舉的三種情形比對。題目問「何者非為」,也就是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項目。三個法定用語分別是「指揮交通」、「疏導群眾」及「戒備意外」;其餘的「預防犯罪」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指揮交通:錯誤選項。《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4 條明列為得使用棍指揮的情形。
- **(B) 戒備意外:錯誤選項。
第 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巡防機關人員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依法申請使用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使用砲」的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巡防機關人員須遇有法定情形,且使用刀、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才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第 8 條所列情形包括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以及特定重大犯罪嫌疑人搭乘船舶、經緊追逮捕仍抗拒或脫逃等狀況。因此,不能只因執行海域巡護或遇見可疑船舶,就直接使用砲。
解題方法
先找各選項是否描述「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再確認是否符合使用砲的程序與限制。D 選項明確指出巡防艦遭武裝海盜攻擊,符合遭受武力危害的情形;其餘選項描述的是護漁、登檢或發現武裝船隻,沒有寫出巡防人員正遭受武力攻擊或脅迫。
選項符合第 8 條的法定情形,只代表具備使用砲的事由;實際使用仍須符合前述「其他器械無法制止、最高首長合理判斷、必要限度」等條件。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何等範圍之水域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海關緝私的水域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範圍內為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海域距離,辨認《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的「二十四海里」即可。此處考的是海關緝私條例明定的執行範圍,不能直接以領海、鄰接區或專屬經濟海域等其他海域制度的距離替代。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係採用何種畫法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規定的領海基線劃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解題方法
直接抓第 4 條中的兩個關鍵: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題幹詢問領海基線採用何種畫法,法條已明定為「混合基線法」,再依原則與例外的順序對照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相關法規,巡防艦於我國基線外 15 浬處發現乙艘外國籍科學研究船,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位置、外國船舶管轄,以及外國船舶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的處置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是自領海基線起至外側 12 浬的海域;《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所稱專屬經濟海域,則自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離基線 200 浬。基線外 15 浬因此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在專屬經濟海域,海洋科學研究屬於我國得依法行使管轄的事項;外國船舶從事研究,應向海洋委員會申請許可。但題目只說巡防艦「發現」外國籍科學研究船,沒有說明該船正在進行研究、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內容。不能只因船舶出現在該海域,就直接認定違法並登臨檢查。
解題方法
先判斷海域,再確認題幹提供的違法事實:
- **定位海域:**基線外 15 浬超過領海外界 12 浬,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
- **辨認船舶及活動:**題幹只指出它是外國籍科學研究船,未指出正在從事未經許可的海洋科學研究。
- **選擇相稱處置:**在欠缺具體違法事實時,應先通報上級機關監控,持續掌握船舶動態;若後續確認違法,再依海域執法規範及主管機關分工處理。
因此,正確處置是 (B) 通報上級機關監控。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各款情形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何者非為中華民國政府可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在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之非領海海域部分,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關於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的法令,事項包括:
- 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 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 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上述列舉事項不包括「同意捕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範圍:「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且「用於國際航行」。題目問的是政府得制定哪些關於外國船舶、航空器過境通行的管理法令。將各選項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列舉事項比對,沒有列入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軍艦通過我國領海應行何等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3 項:**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軍艦屬於外國軍用船舶,因此通過我國領海前須先行告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現行法亦同,沒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中的「外國軍艦」,再對照第 7 條第 3 項的主體與程序要求: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領海,採取的是「先行告知」程序。告知與取得許可不同,法條並未規定須經我國事先核准才能通過。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應以連續不停、迅速行進之方式無害通過我國領海。下列何種情形不符合無害通過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2 項:外國民用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原則上應連續不停、迅速行進;但在必要時,停船或下錨仍可能符合無害通過,限於三種情形:
- 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
- 因不可抗力或遇難而有必要;
- 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航空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7 條相關規定與本題判斷所據內容,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判斷停船或下錨是否符合無害通過,關鍵在於原因是否落入第 7 條第 2 項列舉的三種情形。屬於其中一種,必要的停船或下錨仍可包含在無害通過內;若是未經許可、且不屬於法定例外的下錨行為,就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該船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航空器所為的停船:錯誤選項。 為救助遇險或遭難對象而停船,屬於第 7 條第 2 項明定的例外。
第 15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應如何論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刑事責任。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組刑度即可判斷: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題幹所述行為與條文構成要件相符,因此選擇同時符合刑期與罰金上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重點是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的海洋科學研究,須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接受管制。取得許可後仍須遵守法定要求,並非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研究。
依命題當年條文,研究活動應遵守的事項包括:隨時提供進度報告,提出初步結論與最後結論;研究完成後,移除研究設施或裝備;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中不得損害中華民國安全及利益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指定的法規與活動類型,定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9 條,再將各選項與條文所列義務逐項比對。特別注意「始需」「保留」「不受限制」等用語,是否把法定義務改成選擇性、把移除改成保留,或把許可誤寫成完全自由。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何等行為不需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即可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內活動的規範。依該法第 5 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管理,以及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均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船舶下錨、停泊與航行等活動則不在此許可事項之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需政府許可」的活動,再將選項與法條列舉的許可事項對照。選項 A、B、C 均屬法條明定須經許可的活動;船舶下錨、停泊與航行等,屬一般船舶活動,不在該條列出的許可事項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列何者非為我國於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所列,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的權利。判斷關鍵是區分「主權權利」與「管轄權」:
- 對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的生物或非生物資源,法律規定的是「主權權利」。
- 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法律規定的是「管轄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5 條的權利類型及適用資源。若選項把「生物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管理說成「管轄權」,便與法條用語不符;法條將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一併納入「主權權利」,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重疊及其劃界爭端時有所聞。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關於領海劃界之描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6 條的領海劃界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
所稱「等距中線」,是指線上各點至我國基線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的距離相等的線。不要將此規定與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的劃界原則混淆;後者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衡平原則協議劃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領海」重疊,再直接對照《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6 條。該條採用的是「等距中線」,因此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鄰接區範圍自領海外界線至其外側幾浬?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領海與鄰接區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同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的海域。
- 同法第 14 條規定,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延伸至距離領海基線 24 浬間的海域。
因此,鄰接區的外界距基線 24 浬,領海外界距基線 12 浬;兩者相減,鄰接區自領海外界線向外的寬度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鄰接區自領海外界線至其外側」的距離,也就是鄰接區本身的寬度,而不是從領海基線量到鄰接區外界的總距離。
第 21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就相關目的制定法令。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5 條所定的鄰接區管制目的。依該條,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制定法令,以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特定法令,或處罰該等違法行為。列舉的事項包括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環保及非法廣播;不包括文化資產保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5 條此處列舉內容未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第 15 條的列舉事項,並留意條文對「防止」及「處罰」所列目的各有範圍。選項若提到的法令或行為不在條文列舉內,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其進口貨品和出口貨品之價格計算標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罰鍰以貨價為準」時,進口與出口貨物的價格計算標準。依該條例第 31 條規定: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中的進出口標準分別記下,再逐項比對選項: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
兩者都符合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船舶在沿海 24 浬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海關緝私條例處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的特別處罰規定。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條文所稱「各」,表示管領人與實際行為人分別是處罰對象;「並得沒入該船舶」則是另外的裁量處分,不影響本題罰鍰對象與金額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構成要件:船舶在沿海 24 海里界內,或遭追緝後逃出界外,並將貨物或相關文件毀壞或拋入水中,目的在避免緝獲。這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描述的情形相符。
再對照該條的兩個關鍵答案元素:
- 處罰對象:管領人及行為人,各自受罰。
- 罰鍰區間:每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關員某甲某日晚間下班後,偶遇海港附近某乙駕車經過,而懷疑某乙規避海關檢查、私運貨物進口。為緝私之必要,某甲立即上前攔車,命其停駛,並口頭表示自己為海關官員,強行進行車輛搜索和身體搜索。某乙認為某甲行為不符合緝私程序,揭露於媒體,引起輿論譁然。試問有關某甲各項行為之描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關員執行職務時的身分表明,以及攔停、搜索車輛與搜索身體的程序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中的行為與法定要件:關員執行職務須表明身分;搜索車輛受日夜時間限制;搜索身體另有在場人數或第三人在場的要求。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搜索身體」的法定要件說成可以省略。
選項分析
(A) 正確。 關員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佩帶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身分的其他憑證。題幹中的某甲只有口頭表示自己是海關官員,未採取法定方式表明身分,與規定不符。
第 25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外海巡邏時發現我國籍漁船自大陸載運超過十萬元限額的稻米、花生、茶葉等企圖走私進口,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物品走私進口的刑事責任,以及領海範圍與案件移送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稻米、花生、茶葉等物品,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者,屬管制進口物品;私運該等物品進口,涉及走私罪。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此類刑事犯罪案件應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我國領海自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則延伸至基線外 24 浬。題目所問的刑事走私案件,考點在船舶進入我國領海範圍後,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檢察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貨物與來源:題目明示貨物自大陸載運,品項為稻米、花生、茶葉,且超過 10 萬元限額,符合公告所列管制進口物品的情形,適用《懲治走私條例》。
第 26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判斷時要掌握四個要件:規避檢查、偷漏關稅、逃避管制、未向海關申報。題目問法規定義,應依條文用語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關鍵詞,再排除以相近詞替換的選項:
- 條文用「檢查」,不是「檢驗」。
- 條文用「偷漏關稅」,不是「逃避稅捐」。
- 申報對象是「海關」,不是「海巡」。
符合條文完整用語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犯走私罪者,在查緝過程中持械拒捕、威脅稽徵關員,或在場助勢等情形的加重處罰。判斷關鍵是分清楚「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各自適用的刑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本題所涉規定在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列刑度,對照條文所定的行為類型與刑責。題幹問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適用於哪一種行為。選項中要特別辨別:單純在場助勢者,是否正是條文列為該刑度的對象。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人犯走私罪行,並於稽徵關員查緝時,拒絕受檢,試問下列關於其罪刑論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重點是依行為人的角色及拒檢方式區分刑責:
- 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並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適用第4條。
- 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拒受檢查,或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適用第5條。
- 公然聚眾持械拒檢或威脅稽徵關員時,在場助勢者,適用第6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101年,民國112年適用的第4條已分別規定「致死」與「致重傷」的刑度及罰金上限。
解題方法
先確認每人的行為是本人拒檢、帶頭聚眾,或只是聚眾時在場助勢;再比對是否持械、是否造成死亡或重傷,最後核對法定刑。特別留意第4條的「致死」與「致重傷」刑度不同,也不能把兩者的罰金上限混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持械拒受檢查,並致路人重傷而死,屬第4條所稱「傷害人致死」。民國112年適用的刑度為: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29 題2 分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的走私行為方式、犯罪完成時點,以及走私罪的法定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12 條並規定,走私行為的方式包括陸運、海運、空運,且二種以上可以併用;走私未遂犯亦處罰。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別對照法條:A、B考行為方式及未遂犯處罰;C考走私既遂的界線;D則直接對照第 2 條法定刑。D 的刑度與罰金上限符合條文,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有關管制區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管制區的類別、指定機關,以及人民入出管制區的許可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這三類地區就是本題選項 A 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住母法列出的三種管制區:海岸、山地、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再比對其他選項是否把指定機關的順序、管制區的類型或申請許可機關說對。常見混淆是把「經常管制區」的管制方式,誤套到「特定管制區」。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家安全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列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得指定劃為管制區,與選項內容相符。
第 31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若其人員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得加重裁罰,最高得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依同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裁罰標準第 3 條規定,大陸船舶人員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得加重裁罰,最高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暴力攻擊執法人員」情形下加重裁罰的最高額,再直接對照裁罰標準第 3 條。不要把一般未經許可進入水域的裁罰級距,或其他海巡法規中的罰鍰上限,當成這一情形的加重上限。
第 32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對大陸船舶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及第 43 條,重點是分辨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主管機關可採取的處置,以及「警告射擊」和「沒入」的適用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處置的觸發條件,再比對題目是否把處置方式、對象或要件換掉:
- 進入限制水域,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行為:得予警告射擊。
- 船舶沒入的要件,包含船舶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不是船上人員曾被留置二次以上。
選項分析
(A) 正確。 《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1 款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先予驅離;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選項內容符合這項規定。
第 33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下列何等區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的管制區域。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 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 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條文列的是這兩類區域,沒有列入高雄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現行法與命題當年的本項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將法條列出的兩個區域,逐一對照選項即可。要注意「限制或禁止水域」是完整的管制範圍,不能縮減成只有「禁止水域」;飛航情報區則須記清楚條文明列的是「臺北飛航情報區」。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巡防人員駕駛巡防艇在距我國限制水域外 1 浬處,發現中國大陸漁船正進行捕撈作業,依據海岸巡防相關法規,下列何種作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在我國限制水域外作業時,海巡人員應採取的處置方式。判斷關鍵是船舶所在位置:題目明示漁船位於「限制水域外 1 浬」,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大陸船舶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後的驅離、登檢、扣留等處置規定。
依命題當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大陸船舶在限制、禁止水域外的處理,應依該規範相關章節辦理;在本題設定下,海巡人員應掌握船舶動態、嚴密監控,防範其進入我國管制水域或發生其他不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提供的法律事實:中國大陸漁船正在捕撈,但位置在限制水域外 1 浬。接著依「是否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區分處置:
- 已進入限制水域:依情形驅離;可疑時得命停船檢查。
- 已進入禁止水域:得強制驅離;符合規定時可進一步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
- 尚在限制水域外:不因其身分是大陸漁船、或正在捕撈,就直接採取上述管制水域內的強制措施;本題應嚴密監控、防範不法。
本題沒有提供漁船拒絕停船、抗拒執法或其他足以觸發強制手段的情節,故應選擇監控應處。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等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重點是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主管機關可採取的處置,以及扣留後應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或採取必要防衛處置;並應於三個月內處分扣留物或留置人員。其中,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得沒入。留置人員經調查後,則移送有關機關依同條例第 18 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
另依同條例第 80 條之 1,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且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罰鍰;相關裁罰標準並依船舶種類與總噸位訂定罰鍰額度。
解題方法
先用第 32 條核對題目列出的處置:驅離、留置人員後移送處理,以及扣留後依船舶種類與總噸位裁罰,都有法規依據。再檢查船舶如何發還或沒入:法條並未規定「只要涉及違法情事,扣留後一律不予發還」,而是規定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第 36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受管制公務員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對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的許可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機關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受管制公務員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直接對照兩岸條例第九條的許可機關:條文指定內政部,因此選(C)。申請流程可能涉及內政部移民署承辦,但題目問的是法定申請機關,應依條文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等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獲許可,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重點是辨認哪些身分進入大陸地區前須申請並獲許可。依民國112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相關身分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以及在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等;特定受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也受規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職稱、退離職期間及業務性質:
- 「直轄市副市長」是否等同條文列舉的「直轄市長」?
- 「退職甫滿三年」是否仍在法定限制期間內?
- 「涉及科技研發」是否等同條文所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
- 是否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機密業務?
符合條文所列身分與要件者,才是本題所問的申請許可對象。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副市長:錯誤。 條文列舉的是「直轄市長」,並未因職務相近而將直轄市副市長一併納入該款。若副市長另具其他受規範身分,應依該身分判斷;單憑副市長職稱不符合本選項所列要件。
第 38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縱然於必要時,仍不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檢查的法定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對法條列舉的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其中包括:
- 入出境的旅客及其所攜帶物件。
- 入出境的船舶及其船員所攜帶物件。
- 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題目問的是:哪些對象縱然於必要時,仍不得依該條職權實施檢查。判斷關鍵在於是否屬法條列舉的檢查對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舉的檢查對象。必要性是行使檢查職權的條件,不能因此擴張法定對象;未列入授權範圍者,不得只因情況必要就依該條檢查。
選項分析
(A) 航行境內之船筏及其客貨:錯誤。 這屬於法條明列的「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必要時得依職權實施檢查。
第 39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該法之適用為維護國家安全,應及於下列何等空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2 所定的國家安全維護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因此,維護國家安全的範圍同時包含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網際空間與實體空間。本題官方答案 D,正是將這兩種空間一併列出。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網際空間」與「實體空間」。選項若只列部分實體領域,即未完整呈現法條所定範圍;完整包含網路空間及實體空間者,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所應實施之方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條對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方法,並涉及同條準用的航空器旅客及行李檢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第20條規定: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應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檢查;進口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入出境船舶」,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20條。再檢查其餘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地點、性別要求或運輸工具名稱改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進口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不是於「出發地」檢查。選項將法定檢查地點顛倒。
- **(B) 錯誤。
第 41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東沙島及太平島離島管轄海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及依該條公告的限制、禁止水域範圍。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各地水域的實際界線,依主管機關公告判斷。
東沙地區與南沙太平島的公告範圍不同,不能把東沙的浬數規定套用到太平島,也不能混淆「領海基線」與「低潮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指島嶼,再核對兩類水域的起算線與範圍:
- 東沙地區:禁止水域自領海基線起 12 浬;限制水域自領海基線起 24 浬。
- 南沙太平島:公告以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劃定範圍,禁止水域為 4,000 公尺,限制水域為 6,000 公尺。
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把島嶼、起算線或距離寫錯,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有關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的職權檢查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
-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 前款所列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判斷時要抓住條文限定的關鍵字:入出境、航行境內。條文並未將公海上的船舶、人員或運輸工具列入這項檢查授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事項。若選項直接對應條文所列的對象,即為正確;若將地點改成「公海」、加入「24 浬」條件,或把條文範圍改寫成境外情形,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正確。 這是《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明文列舉的第一類檢查對象,與法條用語相符。
第 43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及從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等程序準備,行政院核定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有關計畫內海洋污染應變層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油污染事件依外洩量區分的三級應變層級,以及海難事件的應變權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油外洩量的分級為:
- 第一級(小型外洩):未達100公噸。
- 第二級(中等程度或顯著外洩):達100公噸至700公噸。
- 第三級(重大外洩):逾700公噸。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應變層級須依計畫所定門檻判斷,並留意各事件類型的權責分工。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數量門檻與計畫分級,再檢查選項所稱的應變機關是否正確:
- 100公噸屬第二級,不屬第一級。
- 700公噸仍屬第二級;超過700公噸才屬第三級。
- 海難事件的權責分工不能一概說由海洋委員會依外洩量決定。
依此判斷,只有 D 符合第三級「逾700公噸」的門檻。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通知之機關,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的通報義務。船舶事故已造成海洋污染,或有造成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除須立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的措施外,也須立即通知法定機關。
解題方法
以題目所問的「應即通知之機關」對照命題當年法條列出的機關。題目問「不包含何者」,因此找出未列在通知對象中的選項。
依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應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其中不包括海巡機關,所以選 A。
選項分析
- (A) 海巡機關:正確答案。 第 32 條列出的通知對象不包含海巡機關。海巡機關可能參與海上事故應變或執法,但不是本條所列的法定通知機關。
第 45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所謂污染行為是何所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10 款「污染行為」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污染行為是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定義有三個關鍵:引入方式包括「直接或間接」;引入的對象包括「物質或能量」;損害結果包括「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且涵蓋人體、財產、天然資源及自然生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即可。正確選項必須同時保留「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可能造成」及四種受損法益。只有(C)完整符合定義。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巡防艇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發現一艘中國大陸船舶排放艙底油水污染海域,下列有關執法措施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污染管轄」及「違法行為應適用哪一部法律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將中華民國管轄的專屬經濟海域納入適用範圍;第 30 條第 1 項禁止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違反者依第 52 條按船舶規模處以罰鍰。
題幹只說中國大陸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排放艙底油水,並未說該船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沒有針對這種專屬經濟海域排油污染行為訂定處罰,因此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專屬經濟海域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 條適用範圍內。
再看行為:艙底油水含油,排放到海域屬排洩油或污染物質,適用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52 條。
最後看執法方式:海岸巡防機關是《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稱執行機關,負責取締、蒐證等事項;本題所述違規依第 52 條處罰鍰,並非僅憑題幹即可推定為刑事犯罪而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選項分析
(A)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將該船沒入——錯誤。 該條例對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等情形設有相關措施,但題目描述的是專屬經濟海域排放油水,並非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
第 47 題2 分
巡防艇在我國西南 8 浬海域發現越南籍漁船誘捕海豚數頭,下列何種作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我國西南方 8 浬發現外國籍漁船誘捕海豚時,應如何區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規,並決定海巡機關的處置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海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依當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不得獵捕;依同法第 41 條,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涉及刑事責任。因此,發現誘捕海豚的具體事證後,案件應循刑事偵查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描述的是什麼行為:漁船正在「誘捕海豚」,涉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只是一般漁業作業違規。再看地點:8 浬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海巡艇可依法登檢、蒐證並處理涉嫌犯罪案件。
因此,適當作為是登檢蒐證、押返,再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行政機關可依職掌協助,但不能以單純行政罰鍰取代刑事程序。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東沙國家公園環礁外 1.5 浬發現一艘中國大陸籍利用數艘小舟進入環礁內作業,經登檢發現有保育類海龜及珊瑚,依法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中國大陸籍船舶在東沙海域作業,並發現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時,應如何處理刑事犯罪案件。解題關鍵是辨別:查獲情事若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犯罪,應蒐集證據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機關的裁罰權限,不能取代刑事偵查與追訴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明確指出的「保育類海龜及珊瑚」。海龜屬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涉及捕捉、宰殺或其他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行為時,可能成立刑事犯罪。海巡人員負責查緝、蒐證,後續刑事案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因此選 D。
題幹提到「東沙國家公園環礁外 1.5 浬」,是在交代案件發生海域;「利用數艘小舟進入環礁內作業」則提示有持續採捕、作業情形。判斷處置時,應以查獲保育類野生動物所涉犯罪及其刑事程序為主軸,而非只從漁業管理或國家公園行政管理著眼。
選項分析
(A) 蒐證後移送內政機關偵辦:錯誤。 內政機關及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有相關保育、管理職掌,但刑事犯罪的偵查及追訴應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蒐證後應移送地方檢察署,而非移送內政機關「偵辦」。
第 4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其參與政治活動有相關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 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5 條則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第 7 條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職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以及「禁止利用職務介入黨派紛爭」這兩項基本規則。再留意限制的範圍:法律不是一概禁止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而是依行為種類、職務關聯及時間加以規範。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的範圍界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包括: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選舉、罷免活動。
- 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的活動。
- 內部各項職務的選舉活動。
條文列舉的範圍不包括「所支持公民複決投票之宣傳活動」,因此應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