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特考・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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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列的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判斷重點是分清楚海岸巡防機關依法負責的海岸管制與安全維護事項,和其他機關或不同業務範圍的管制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各選項與《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的職掌用語。題目問的是「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因此應找出條文所列的職掌,而非僅憑事項與海巡工作相關就判斷正確。

選項分析

  • (A)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正確。 這是第 4 條列明的巡防機關掌理事項,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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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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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4條,重點是使用器械後的報告義務及其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原則上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使用情形免除即時報告」,再對照法條明文例外。例外限定為「使用警棍指揮」;使用警棍強制或使用其他器械,仍屬報告義務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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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定之準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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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的準用人員範圍。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第17條則另列出準用本法的人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第17條列有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以及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等,但未列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該法第17條後續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17條所列舉的準用人員。題幹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身分即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員雖可能在委託範圍內依相關法律視為行政機關,但這不等於列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的準用人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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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警棍指揮交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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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之法源依據,以及準用法規中關於使用警械之注意義務與事後報告義務之除外規定:

  1. 法源準用依據:依民國 107 年之《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移列至第 13 條第 1 項),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2. 一般注意與比例原則:使用警械時應遵循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與其他無辜第三人。
  3. 事後報告義務與例外:使用警械後原則上應報告該管長官,但法條明定「警棍指揮」屬於法定義外豁免事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規範圍比對法」:

  1. 抓取關鍵字:題目核心設定為「使用警棍指揮交通」,問「何者錯誤」。
  2. 區分注意義務與程序義務:
  • 選項 (A)、(B)、(C) 屬於使用警械之「實體注意義務與比例原則」,對人民法益保障至關重要,任何器械使用均不得免除。
  • 選項 (D) 屬於使用警械之「事後行政報告義務」。依法律規定,警械使用後的通報程序設有例外,尤其單純的指示、指揮性質行為,並無侵益強制力,立法者特別設有免除報告之但書。比對法條後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敘述正確,不符題意。 依命題當時《警械使用條例》第 9 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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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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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遵守的必要原則:使用器械須受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拘束,並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關於使用器械的規定判斷。使用器械應以達成任務所必要者為限,且須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其他第三人;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原則。前三項分別涉及傷害防免、第三人保護及停止使用時點,均符合規範;D 將「執行效率、達成任務」置於最高優先,忽略使用器械仍須受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限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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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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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五條,重點是區分巡防機關人員依規定使用器械與違反規定使用器械造成損害時,機關支付款項的性質,以及人員故意時的求償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條文另規定,違反器械使用規定致損害時,巡防機關支付相關費用或賠償金;人員出於故意者,機關應向其求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這表示適用第十五條第一項,法律效果是由巡防機關支付補償金。再檢視選項是否把付款機關、法律效果或適用情形說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項規定的是巡防機關支付補償金,並非由巡防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也不是題幹所問損害補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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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海岸巡防法所稱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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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域」的法定範圍。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域包括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判斷時應依該法的定義作答,不將湖泊、河川或內水自行併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限定的「海岸巡防法所稱之海域」,再核對法定列舉範圍: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只有完整符合這三項、且未多列其他範圍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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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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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在於**「海巡機關執行查緝走私之職權界限與機關管轄權移轉」**。

依民國 107 年當時適用之《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主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現行《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與檢察機關名稱調整,將文字修正為「海巡機關人員……移送主管地方檢察署偵辦」,對於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之規定完全維持不變)。

本題關鍵法理在於我國走私查緝體制之**「權限劃分與雙軌處理」**:

  1. 行政罰與私貨沒入:海關為《海關緝私條例》的主管機關,掌理走私之行政處分、罰鍰裁處及私貨沒入拍賣。海巡機關雖具查緝現場執法權限,但本身無行政沒入處分權,依法必須將私貨與查緝結果移送海關。
  2. 刑事責任:若私貨管制情節重大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等刑責,則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定性題,切入點如下:

  1. 直接依法律明文檢驗: 直接對焦《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前段明定之法律效果「移送海關處理」,即可迅速解出。
  2. 依機關權限及「物」的管轄定性: 題幹問的是「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交由何者處理。行政實務上,扣押之私貨需要進行鑑價、倉儲、沒入或銷毀,此類行政權限專屬於海關(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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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對於巡防機關管轄區內之犯罪案件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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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協調聯繫辦法》對海巡機關管轄區內犯罪案件的調查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區分「海域」與「海岸」,並記住海岸案件的分工: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的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海岸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則由警察機關調查。

解題方法

依題幹的「海域/海岸」及「共同處理/由哪一機關調查」逐項對照法規:

  • 海域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
  • 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 海岸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
  • 海岸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

因此,只要找出把「海岸其他涉嫌犯罪案件」改成由兩機關共同處理的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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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人員執行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何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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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所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分級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

  • 主管業務的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
  • 前述以外,主管業務的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視同同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
  • 其餘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同法第 231 條的司法警察。

因此,要找的是未達前兩級門檻、屬於一般海巡機關人員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官等、階級,再對照上述分級:

  1. 上校屬第一級,視同第 229 條司法警察官。
  2. 薦任職、警正以上或上尉以上,屬第二級,視同第 230 條司法警察官。
  3. 未達前兩級的人員,才落入第 231 條司法警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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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巡防艇同仁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請問制服之制式是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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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人員執勤服裝的規定,以及「制服制式」由哪個機關訂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岸巡防法》第 14 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前項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問的是「制服制式由何機關定之」,再依民國 107 年的機關體制辨認條文中的「巡防機關」:當時海岸巡防機關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簡稱海巡署。因此應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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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岸管制區之劃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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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管制區之劃定權責機關與法定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岸巡防法》第 2 條名詞定義為核心依據。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89 年公布施行之《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一定限度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 權責分配架構:
  1. 主辦(主導)機關:國防部(涉及軍事國防與國土安全本質)。
  2. 會同(協力)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
  3. 劃定標準:根據「海防實際需要」。
  • 現行法制提醒:現行《海岸巡防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刪除海岸管制區之定義,回歸《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惟本科目作答仍應以命題當年之法條文義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文義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辨析主管(主導)機關與會同機關的主從關係:

  1. 判定主導主體:海岸管制區涉及軍事設施安全及國國防衛作戰之需要,其劃定權限的核心本質屬軍事防衛事務,故法律規定由「國防部」居於發動主導地位,而非一般行政執法機關。
  2. 檢視會同對象:海岸巡防機關為現場執法機關、內政部主管入出境與地政管理,兩者均為協力參與之「會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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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巡防機關執行海岸巡防法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且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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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重點是辨認「巡防機關」與「制式由誰決定」的法定權責。依民國 107 年法條,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監控系統等應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當時的巡防機關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選項 A 所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是該機關後來的名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句「其制式,由何機關定之」,再回到《海岸巡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按條文直接判斷:決定制式者是巡防機關。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及選項設定,應選 A。

選項分析

  • **(A)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正確。**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A。它對應海巡機關的主管機關及業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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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於相互請求支援有關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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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所定的支援協調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辦法規定:海巡署及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於相互請求支援的相關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應逐級會商解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海巡署及國防部所屬機構、部隊」、「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這些用語對應到上述辦法的協調機制,條文指定的處理方式是「逐級會商解決」,因此選項 D 正確。

「逐級」表示由相關單位依其指揮或行政層級逐步協商處理;題目並未規定直接報由單一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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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行使無害通過時,領海內發生海上緊急危難案件,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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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對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暫停規定,並須注意「暫停的範圍」是領海中的特定海域,而非全部領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規定,發生海上緊急危難時,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題目雖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為問法,所列緊急危難情形及暫停方式,對應此管理辦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海上緊急危難」與「暫停無害通過」。依規定,發生海上緊急危難時,主管機關得採取暫停措施;但措施範圍限於領海的「特定海域」。因此,選項中只有主張得暫停特定海域無害通過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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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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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規定實質內容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針對公務人員「身分參與政治」之容許界限與禁止事項。

公務人員兼具「國家公務員」與「憲法上之公民」雙重身分。為兼顧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保障與公務執行之超然獨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採取「得具政黨身分,但不得兼任職務、不得濫用公權力」之衡平原則: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不得介入黨派紛爭。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基本權利的積極容許」與「確保中立的消極禁止」:

  1. 區分「身分」與「職務」:法律保障公務人員得保有政黨「身分」(單純入黨),但嚴格禁止擔任政黨或候選人的「職務」(不可兼任職務),以杜絕利益衝突與政治動員。
  2. 審查權力行使:凡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政治與選舉者,一律列入法定禁止行為。
  3. 比對法條明文之「得」與「不得」,即可精準判定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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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按情節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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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違法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違反該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違反行政中立法後,依法如何處理」,再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的責任規定。法條明定處理方式是「懲戒或懲處」,而非罰鍰、民事損害賠償或行政執行上的怠金,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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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棍、刀、槍、砲、手銬、捕繩等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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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2 項對器械種類及規格訂定權限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器械之種類及規格」,再對照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的主管機關規定,即可直接判斷為行政院。題目雖列出海巡署等機關,但條文明定的訂定機關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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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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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警棍用途的區分:警棍指揮與警棍強制或制止是不同的法定使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4 條,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的情形有三種:指揮交通、疏導群眾、戒備意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警棍指揮」,再對照條例第 4 條所列的三種情形。查緝、搜索等執法行為,以及執行職務時遭受強暴脅迫,則是條例第 5 條規範的警棍「強制或制止」情形,不能與「指揮」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戒備意外:正確。「戒備意外」明列於第 4 條,是得使用警棍指揮的情形。
  • **(B) 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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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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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行為之法律性質(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民國 107 年《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2. 民國 107 年《警械使用條例》第 12 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3.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此屬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修正,立法院已於民國 113 年制定公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其第 16 條同樣明定:「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兩者法律定性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法規明文定性」與「公權力行使之本質」**: 公務人員於執行國家法令所賦予之公權力時,其使用強制力(器械)係本於法規授權,而非本於個人身分的防衛或避難權利。法規在此特別訂立定性條款,明確將公務員依規定行使強制力之行為定性為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依法令之行為」,藉以阻卻違法、保障合法執法。因此直接依準用條文之明文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正當業務行為」係指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通常適用於私法上之一般職業活動(例如醫師施作手術、拳擊選手於擂台競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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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使用刀或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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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刀、槍等器械使用時機的規定,重點在於分辨:執行檢查、搜索、拘提時遇到特定阻礙或危險,是否即得使用刀或槍,以及條文所定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危害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4 條,海巡人員有事實足認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刀或槍。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字,並與法條所定的使用要件逐一比對。執行檢查時遇到抗拒、搜索時遇到攻擊、拘提時遇到逃亡或逃亡之虞,均不能只憑這些情形就推論得使用刀或槍;本題應選符合條例所列使用要件的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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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使用手銬、捕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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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不同器械所設的使用時機。題目問的是「手銬、捕繩」,應直接查找這兩種戒具可使用的法定情形,而非只看海巡人員是否正在執行職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6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使用手銬、捕繩:

  1. 有抗拒行為。
  2.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之虞。
  3.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4.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鎖定器械種類「手銬、捕繩」,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例第 6 條所列的特定情形。第 6 條不概括授權執勤時任意使用,而是要求符合執行強制措施的場景,且具備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A) 疏導群眾:錯誤。 疏導群眾是使用棍指揮的情形,不是使用手銬、捕繩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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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由下列何機關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補償、賠償等支給標準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5 條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依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相關費用;前述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支給標準,由何機關訂定」,再對照《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5 條的授權規定。條文指定的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即選項 (A)「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指的海巡主管機關。題目所問是標準的訂定機關,不是實際支付費用的各該巡防機關,也不是制定法律的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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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已於民國 112 年全案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國 107 年版《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核心實體規範:

  1. 執行職務之身分表明原則(第 3 條):公權力行使的外觀公示要求。
  2. 使用刀或槍之法定時機與法益權衡(第 7 條):致命性器械之使用,僅限於重大法益(生命、身體、自由、裝備等)受侵害時,絕不包含「名譽」或單純「人民財產」。
  3. 致第三人傷亡之損失補償與責任歸屬(第 11 條):機關之補償責任及違法時對故意行為人之求償機制。

解題方法

  1. 掌握法益位階與比例原則:刀、槍具高度致死性,法條僅允許在防衛生命、身體、自由等重大人身法益或重大公有設施裝備時始得動用,凡涉及「名譽」者皆不可開槍動刀。
  2. 核對條文構成要件: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與法律規定相符,特別注意主體、要件是否有增減替換。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民國 107 年《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得使用刀或槍。法條並無「名譽」,名譽受損不得使用刀槍反擊,此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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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基線之劃定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的領海基線劃定原則。領海基線是計算領海寬度的起算線;本題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判斷,該法採用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的混合基線法。

正常基線通常是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則是以適當基點連接成線,在法定條件下用以劃定基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定原則」,而不是兩種基線的定義或各自的適用條件。依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規定,領海基線原則上採直線基線;在法律所定情形下,則採正常基線。因此,應選擇同時表明原則與例外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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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欲通過領海時,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考點是外國核動力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所需證書的認可依據,以及許可與監管辦法由哪個機關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等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

  1. 證書依據是「國際協定認可」,不是由我國自行認可。
  2. 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不是由環境保護署訂定。

兩個要件都符合的選項,就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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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2 條規定的「領海主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因此,領海的主權範圍包含四部分:領海、領海上空、海床及海床底土。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範圍。答對的選項必須完整列出四項;只寫領海、上空或海床,或漏掉底土,都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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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中華民國海域與相鄰國家海域重疊,海域劃界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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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域重疊劃界原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相關法規自民國 87 年制定公布迄今均未修正)。核心涉及以下兩部法律之明文規定: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6 條第 1 項: 「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對向國家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第 1 項: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對向國家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以衡平原則為其分界線。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法理基礎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領海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延伸,範圍較狹窄(12 浬),劃界首重客觀明確,故以幾何幾何測量的「等距中線」為原則;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涉及資源管轄權且範圍廣大(達 200 浬以上),易受海岸地形、島嶼位置、經濟比例等多重因素影響,國際法與我國法均確立以追求公平結果的「衡平原則」為劃界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對比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劃界準則:

  1. 第一步(鎖定領海法規):檢索《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6 條,確認領海重疊分界線之法定原則為「等距中線」。
  2. 第二步(鎖定專屬經濟海域法規):檢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確認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分界線之法定原則為「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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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定的權利性質,重點是分辨「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的權利,包含對海床及其底土之自然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主權權利」,再對照法條列舉的事項。自然資源的探勘與開發屬於主權權利;人工島嶼、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科學研究則屬管轄權事項。選項若將這些管轄事項稱為「主權權利」,即與法條用語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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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關員執行緝私職務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服裝與武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應著制服,得佩帶武器。「應」表示必須,「得」表示可以依職務需要選擇。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項行為的法律用語:著制服是「應」辦事項;佩帶武器則是「得」為之,並非一律必須佩帶。將兩者組合,即為「應著制服,得佩帶武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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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停駛、回航,其抗不遵照者,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對抗命運輸工具的處置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若其抗不遵照,海關「得射擊之」,但射擊「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條文中的「得」表示海關有權視情況採取射擊措施,並非一律必須射擊;射擊目的也受限制,不能以示警或擊沉為目的。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 條的兩個關鍵用語:

  1. **處置方式:**抗不遵照命令時,海關「得射擊」,所以不是「應射擊」。
  2. **射擊目的:**僅限「阻止繼續行駛」,題目選項中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者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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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檢附資料,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下列何者不屬於應檢附之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外國船舶載運有害物質通過我國領海之事前許可制度及應檢附資料,法源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船舶載運物質有重大污染海域之虞,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始得通過: 一、船名、船舶呼號、國籍、總噸位、船舶種類、載重噸位及吃水。 二、船東、船舶營運人、代理人或管理人之姓名、通訊處及保險證明文件。 三、載運物質之名稱、種類及數量。 四、預計進出中華民國領海之時間、航行路線、上一港口及目的港。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現行法已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移撥為海洋委員會,且條文已整併移列至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4 條,惟事前申請應備資料之法理意旨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事前許可審查 vs. 即時動態監控」的行政管制法理進行切入:

  1. 事前許可性質:外國船舶欲通過我國領海前,必須先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送審資料必然是「身分證明」、「危險品規格」與「未來預劃航程」。
  2. 動態資訊性質:船舶航行時的「目前船位」與「目前船速」屬於航行期間由船席雷達、自動識別系統(AIS)或海巡通報台即時監控掌握的動態資訊,絕不可能在「事前提出申請」時作為應檢附的固定書面資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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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應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對專屬經濟海域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專屬經濟海域包括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的海域,範圍涵蓋水體、海床及底土,不包括上空。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個範圍層次:水面以下的水體、海床,以及海床下方的底土。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增列法條未列的上空,或漏列其中一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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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的許可、安全區、法律適用及違規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政府許可;周圍應劃定安全區並採取適當措施;中華民國法令適用於此等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未經許可者,依同法第 19 條處罰。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內容,並留意「須經許可」與「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是不同判斷。題目各選項多為法條原意,關鍵在 A 將主管機關寫成經濟部;依當時相關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故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確實須經許可;但主管機關不是經濟部。依民國 107 年相關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當時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相關許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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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緝私裝備、關員佩帶武器,以及詢問關係人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

  • 第 7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 第 12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應作成筆錄。
  •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將手銬、捕繩列為「必要之器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第 12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關鍵在於分清楚「配置器械」與「關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器械」:第 7 條明文允許配置必要器械,但沒有因此直接規定關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所有這些器械。依題目官方答案,D 把「得配置」擴張成「得使用」,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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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旅客違規攜帶物品之行政處分性質**,著重考查法條文字中「羈束處分(應/必)」與「裁量處分(得)」的精準辨識與法律效果組合。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2. 《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命題當時條文):「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 現行法修正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業於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修正公布(刪除一倍下限,改為「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惟本題核心考點「沒入(義務)與裁量(得處)」之法律結構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分析此類法規題目,應將法律效果拆解為「物之沒入處分」與「人之罰鍰處分」兩個層次分別檢驗:

  1. 物之處分(沒入)—— 羈束處分(應沒入): 法條規定為「沒入其貨物」,條文中無「得」字,屬於法定的義務性處分(羈束處分、強制沒入)。行政機關一旦查獲違規要件成立,即必須予以沒入,無不沒入之裁量空間。
  2. 人之處分(罰鍰)—— 裁量處分(得處罰鍰): 法條規定為「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條文使用「得」字,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限,屬於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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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海關勘驗、搜索關係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重點是海關對「關係場所」實施勘驗、搜索的法定要件,以及執行時應邀同在場見證或會同辦理的人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海關須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才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執行時並有邀同見證及會同辦理的程序要求。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中有關搜索要件的文字,尤其留意違法情事發生的時間條件。法條要求的是違反情事「業已發生」,若選項改成只要有違法「之虞」,就降低了法定門檻,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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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的緝私案件行政救濟程序。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依該條例所為的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項資訊,再對照法條:

  1. 救濟對象: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的處分。
  2. 救濟期限: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3. 受理機關與方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選項中只有 (C) 同時符合受理機關及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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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進出口物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管制進出口物品項目」。判斷重點是:題目所列物品是否屬於該項公告的管制進出口物品,而非僅看它是否可能受其他法律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管制進出口物品項目。槍械、爆炸物、偽造幣券及特定毒品均列在管制項目中;武士刀、藍波刀則不在本題所涉項目之列。因此,題目問「非屬」者,選出武士刀、藍波刀即可。

選項分析

  • (A) 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錯誤。 槍械、子彈及事業用爆炸物屬管制進出口物品,故此選項是管制項目。
  • **(B) 武士刀、藍波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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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管制物品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下列何機關公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懲治走私條例》中空白刑法構成要件之補充規範,其法定的公告主管機關:

  • 法條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明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公告之。」
  • 釋憲背景:原條文因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不明確,經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違憲;立法院遂於民國 101 年修正本條項,確立具體授權規範,並明定管制品項與管制方式由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統一公告。

解題方法

  1. 法條直接對應: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題。《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處罰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行為,而何謂「管制物品」則透過同條第 3 項授權,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
  2. 行政權責層級推導:走私物品之品項橫跨國防(武器彈藥)、經濟(農工產品、配額貿易)、衛生(藥物及毒品)與財政各領域,涉及跨部會職權協調與國家邊境重大政策,非單一部會層級所能單獨決定,故法制上必然由綜合統籌各部會之最高行政首長機關——「行政院」負責統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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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國家安全法所定對於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入出境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適用施行細則第 20 條;其中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的檢查方式,以及旅客、船員、漁民與行李、物件的檢查方式,都有明文規定。

其中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手提行李的開啟方式,依準用的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由旅客或機員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解題方法

先以《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逐項核對:

  • 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 人員及其行李、物件:準用航空器檢查規定。
  • 進口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再看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條文,尤其留意手提行李是由誰開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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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對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依職權對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的對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列出入出境旅客及其物件、入出境運輸工具、航行境內的船筏與航空器及其客貨,以及特定從業人員及其物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舉的檢查對象,特別留意題目用語是否與條文一致。關鍵在於法條寫的是「航行境內」,而非「航行海域內」。因此,選項 C 把法定範圍改成了另一種描述,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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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處罰鍰,罰鍰標準由何機關訂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裁罰權限分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對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處以罰鍰;罰鍰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由其執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機關沿革,海岸巡防機關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該署於民國 107 年 4 月配合海洋委員會成立,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本題選項 D 即為官方答案所採用的機關名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罰鍰標準由何機關訂定」,不是問法律由誰制定,也不是問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為何。直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的授權規定,找出「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即可判斷。

因此,訂定這項裁罰標準的機關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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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許可辦法由何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法條至今未修正)。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關於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管轄權限劃分,重點在於區辨「水域公告機關」、「許可辦法擬訂機關」與「海上執法機關」之不同。

解題方法 從法條權限授權切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

  1. 第 1 項:「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2. 第 2 項:「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3. 第 3 項:「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題目明詢「許可辦法由何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律明文授權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直接對應第 29 條第 3 項,即可得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例如主管機關據此訂定之《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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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下列何者非扣留大陸船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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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考點是: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以及哪些情形會進一步扣留船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進入禁止水域者應強制驅離;可疑者得命令停船並實施檢查。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則扣留其船舶、物品並留置其人員。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規列出的「扣留事由」,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驅離無效、涉及走私、從事非法漁業行為都屬扣留事由;「接受檢查」則是可疑船舶遭命令停船後的處置程序之一,並非扣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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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本條所稱之主管機關,下列何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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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的海上執法權限,重點是辨認「主管機關」為何。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執法情境: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採取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及必要防衛處置。這些措施屬於海上執法與海域安全勤務,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移民署:錯誤。 移民署主要掌理入出國及移民相關事項;本題所問的是大陸船舶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時的海上執法權限。
  • **(B) 法務部調查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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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得暫予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符合一定事由,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並應於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十五日是暫予收容的期間上限。若有續予收容必要,移民署須依法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續予收容及後續延長收容另有期間規定。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問的是「暫予收容」階段,再逐項比對法條的三個關鍵點:誰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暫予收容多久,以及處分前是否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法院審查是在暫予收容期滿前,移民署聲請「續予收容」時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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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稱執行機關,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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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行政權責體系為解題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海洋污染防治法》中**「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權責劃分**之理解。

  1. 主管機關(民國 107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
  •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1. 執行機關(海巡法規整體體系與執法實務):
  • 海上第一線取締、蒐證與巡護之執法主體為「海岸巡防機關」(配合《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明定掌理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之「執行事項」,以及命題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賦予巡防機關逕行取締、蒐證之權限)。

解題方法

行政法規中的權限劃分通常包含兩大層次:

  • 主管機關:負責法規研擬、政策規劃、許可審查、裁決處分與統籌協調。
  • 執行機關:負責第一線海域巡邏、現場攔檢、違規取締、調查蒐證與移送。

審題時應特別注意題幹問的是**「執行機關」**而非「主管機關」。水上警察(海巡人員)為海上司法警察與行政執法者,在海域環境保護體系中扮演第一線執法之「執行機關」角色,因此直接切入海巡機關的法定任務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法規,並非現場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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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應由下列何者負責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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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污染清除責任的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海洋環境污染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若行為人未清除或未能清除,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並向行為人求償相關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負責清除」,而非「哪個機關主管海洋污染防治」或「誰負責代為清除」。依上述責任原則,清除義務首先由造成污染的行為人承擔,因此選擇指出污染責任主體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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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下列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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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海域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船舶對海域污染造成損害時,由船舶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所有權人即本題所稱的船舶所有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依法負賠償責任」,而不是誰實際操作船舶、造成污染,或誰可能依契約提供理賠。依民國 107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責任規定,應鎖定船舶所有人,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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