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來偽造、變造車牌之交通違規案件頻傳,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及相關交通法令積極執行「淨牌專案」,有關警察取締此類違規使用汽車牌照案件之態樣及暫代保管物件等處理方式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對違規使用汽車牌照的處罰及車輛處置;二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規範現場應暫代保管哪些物件,以及如何登載、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考試時有效法規為準。其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時規定。
解題方法
先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找出違規牌照態樣與法定處置,再對照處理細則第 16 條,區分「移置保管車輛」、「扣繳牌照」與「暫代保管牌照」等不同措施。作答時須特別分辨:車輛移置保管與牌照暫代保管是不同處置,不能只寫其中一項。
法規適用與取締態樣
命題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 未領用牌照行駛。
-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 牌照已繳銷、報停、吊銷或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 號牌遺失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其中,第 1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依該條規定處最高額罰鍰;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者,亦有加重處罰規定。就本題「淨牌專案」而言,重點是第 3 款的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以及第 4 款至第 7 款等其他違規使用牌照態樣。
暫代保管物件與現場處理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6 條,取締違規使用汽車牌照時,現場處置包括下列內容:
一、暫代保管車輛牌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場暫代保管車輛牌照:
第 二 題25 分
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並改善交通環境,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總統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駕駛汽車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修正規定。請問這次修法之變革及修正內容為何?又內政部警政署函頒「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中,有關警察機關對於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說明民國112年5月3日公布、同年6月30日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如何擴大「不停讓行人」的適用範圍並加重處罰;二是說明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所定的現場取締基準與舉發方式。
作答時應區分法律上的違規要件與警察機關的取締認定基準:法律規定駕駛人何時負有停讓義務及違規效果;計畫則提供執勤時認定、舉發的操作原則。
修法變革及內容
一、修法目的與施行日期
此次修法以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為目的,將行人優先通行的保護範圍擴大,並提高未停讓行人的罰責。修正條文於112年5月3日公布,自112年6月30日起施行。
二、擴大未停讓行人的適用範圍並提高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修法前的規範重點在行人穿越道;修法後明文納入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因此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也可能適用。罰鍰上限則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
第44條第3項另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未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三、未停讓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罰鍰及駕照處分
依第44條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處新臺幣7,2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
因此應注意,單純未停讓與未停讓後肇事致人傷亡,法律效果不同:後者除提高罰鍰外,另有吊扣或吊銷駕照的處分。
四、其他配套方向
此次修法同時修正多項道路交通規定,整體方向包括提高無照駕駛及危險駕駛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及增加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就停讓行人而言,另有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配套,應與第44條罰鍰、駕照處分分開掌握。
警政署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下列事項之規定各為何?
(一)執行任務或緊急任務時之警備車或巡邏機車,得採行交通優先權,即不受道路交通法令之限制。
(二)汽車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避讓行駛。
又警察人員駕車執行緊急任務與非緊急任務之態樣及應遵守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區分兩種規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警備車、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可適用哪些交通例外;也規定一般汽車遇到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時,如何避讓。
-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列舉警察駕車執行緊急及非緊急任務時,警示燈與警鳴器的使用時機及應注意事項。
關鍵在於「執行任務」不等於「執行緊急任務」:警備車或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部分交通規定已有例外;若要取得緊急任務的交通優先權,則須符合緊急任務要件並依規定使用警示燈、警鳴器。
解題方法
先分成「車輛可享有的交通例外」、「其他汽車的避讓義務」、「警察駕車時的燈號使用」三部分作答,並依序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第 99 條、第 101 條及《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 2 點。作答時要特別指出:交通優先權不是不顧安全、任意違規的通行權。
條文適用
一、警備車執行任務或緊急任務的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第 2 項,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同條第 1 項行車速度規定限制;但須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才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
因此須區分:
- 執行任務:得不受行車速度規定限制。
- 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除速度例外外,另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
這不是全面排除道路交通法令,也不表示駕駛人可不顧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二、警備車、巡邏機車的行駛例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 5 項,警備車及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同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有關機車行駛車道、轉彎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規定的限制;另得開啟警示燈行駛快速公路或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限制。
此處是針對指定的機車行駛規範與快速道路通行限制所設例外,不能擴大解讀為不受所有交通法令限制。答題時宜明確寫出例外範圍,避免只寫「得行使交通優先權」而未交代適用條件。
三、汽車聞有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時的避讓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第 3 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方式避讓:
- 不論警號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也不得駛過救火時放置於路上的消防水帶。
- 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的路段,應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第 四 題25 分
現場測繪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之重要環節,事故現場處理人員應針對人、車、物、痕跡及其他相關跡證繪製現場圖,有關現場測繪流程、定位方法及繪製現場圖相關注意事項為何?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於以客觀、可量測、可供日後還原的方式記錄事故現場,說明測繪流程、定位方法,以及現場圖的繪製與確認事項。現場圖的目的,是清楚呈現人、車、物、痕跡及道路環境的位置和彼此距離;它須與現場草圖、照片及勘察紀錄互相印證,不可只憑印象畫出大致位置。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4點、第17點至第20點。現場勘察與蒐證應製作現場圖或現場草圖,並以攝影等方式記錄;現場圖應測繪與肇事相關的人、車、物、痕跡及設施。依命題當年規範,當場繪製的現場圖或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認定簽證;不能簽證或拒絕簽證者,應記明原因。
解題方法:依「安全管制—勘察記錄—定位測量—繪圖確認」作答
一、現場測繪流程
-
安全管制與保全現場 到場後先管制事故現場、疏導交通並維護人員安全。勘察前避免不必要地移動人、車、物;救護或現場狀況須變動時,應先盡可能標繪、攝影記錄變動前狀態。易消逝的痕跡及散落物,應優先定位、拍照。
-
勘察事故環境與跡證 依序觀察事故地點、道路走向、路寬及有效行車路寬、車道與標線、路面材質及狀況、坡度、視距、號誌標誌、天候與照明等。接著勘察人車位置、車輛停止位置、傷亡者倒地位置、碰撞及擦撞情形、煞車痕、刮地痕、輪胎印痕、油跡、血跡與散落物等。勘察範圍須涵蓋與事故相關的設施和道路障礙。
-
選定基準並測量定位 選擇穩固、明確、事故後仍可辨認的固定物或道路設施作為基準點,並依現場形狀與跡證分布選用定位方法。量測時逐一記錄各跡證的測量點、相對位置與距離;有方向或延伸形狀的痕跡,還須記錄起迄點及走向。
-
同步繪製草圖與攝影 現場勘察時可先繪製草圖,記下測量數據、圖例及現場關係;同步拍攝全景、中景、近景,補足圖面不易呈現的細節。必要時,現場管制撤除、交通恢復後,再依草圖及紀錄製作清楚完整的現場圖。
-
檢核、確認並留存 核對圖面位置、方向、距離及圖例,使現場圖與照片、勘察紀錄相互吻合。依民國114年規範,當場繪製的現場圖或草圖應由當事人或在場人認定簽證;不能簽證或拒簽時,記明原因。更正須保留原字跡、註明更正原因並依規定簽證,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二、常用定位方法
- 直角座標法 選定基準點並設基準線,將各測量點投影至基準線,以沿基準線的距離及與基準線垂直的距離定位。可視為以基準線為一軸,記錄各點的縱向、橫向位置。適用於道路邊線、路緣或標線清楚、可作基準線的道路現場。測量時應標明基準點、基準線、測量點及各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