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之規定,關於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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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關於報案受理、移轉他轄案件,以及後續收到資料的處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時,案件發生地不在受理機關轄區,並不構成拒絕受理的理由;案件完成受理程序後,依規定移轉他轄處理。若已移轉案件後,民眾再提供相關資料或物證,接收人員也有相應的陳報程序與期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要點中的處理原則與期限,特別留意題目分別問的是:

  1. 案件發生地是否為本轄。
  2. 報案人因行動不便,能否由親友代為報案。
  3. 受理後認定為他轄案件時,受理人員應如何處理資料。
  4. 案件移轉後又收到資料或物證時,接收人員應於何時陳報。

本題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區分「受理後移轉案件」與「移轉後另收到資料或物證」兩個階段,並確認後者的陳報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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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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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權人、告訴期間、撤回告訴的期限,以及親屬間竊盜的告訴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以下規定告訴權人及告訴程序;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須由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刑法第 324 條則規定,直系血親等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項規則:告訴權人有數人時,告訴期間是否彼此影響;告訴能撤回到哪個訴訟階段;親屬間竊盜如何提出告訴;以及外國法人委任告訴代理人時的文件要求。逐項對照相關規定,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各人的告訴權及告訴期間原則上分別判斷。一人遲誤告訴期間,不會因此使其他告訴權人一併喪失告訴權。因此,選項所稱「所有人皆不得告訴」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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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警察機關管轄刑事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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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二十三點「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該點以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為原則,另列跨區案件、專業警察機關、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以及詐欺案件等特殊管轄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這是警察機關內部偵查責任分工規範,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法院審判管轄。

解題方法

先把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分開:一般案件看犯罪地;題目若涉及跨區、專業警察機關、移動車廂或特定詐欺型態,則依手冊的特別規則判斷。逐項對照後可知,A、B、C均符合手冊內容;D雖符合一般帳戶匯款詐欺的分工原則,但題目未寫出適用範圍及例外,表述不完整。

考選部後續公告本題一律給分;原標準答案曾列 D。作答時應留意這項官方處理結果。

選項分析

(A) 正確。 犯罪行為的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時,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的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併案偵辦。這是跨區案件的分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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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刑事案件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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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62 條的自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其申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符合要件者,法院得減輕其刑。

判斷重點在於「犯罪是否已被發覺」:偵查機關須對犯罪事實及犯罪人有確切根據,並已主觀上知悉。僅有懷疑、猜測,或尚未查明嫌疑人的真實身分,均不當然等於犯罪已被發覺。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自首的關鍵條件:申告對象是否有偵查權、申告是否發生在犯罪被發覺之前,以及是否申告自己的犯罪並接受裁判。特別注意「主觀懷疑」與「已發覺」的差別:題目若說只有懷疑、欠缺確切根據,便不能直接認定已發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自首可以由犯罪行為人親自申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告;重點是受託人確實是代犯罪行為人表達申告犯罪、接受裁判的意思,且申告對象為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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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關於警察人員與諮詢對象聯繫時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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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中,警察人員與諮詢對象聯繫時的管理原則,以及特定勤務的例外。作答時要分清楚三件事:聯繫方式是否受規範、是否須事前報准,以及聯繫時能否透露公務機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規範說得過度寬鬆:通訊聯繫仍可能屬接觸交往;諮詢對象身分不會使公務機密得以任意透露;因不知情而發生聯繫,也不代表知情後可以免除報告義務。再檢視是否存在特定勤務的例外。掃黑專責人員執行蒐情、檢肅、防制幫派的專案性工作,符合規定所列情形時,可免事前報准,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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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關於為防制再犯而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查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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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查訪頻率、執行方式及時間的規範。查訪雖以防制再犯為目的,執行時仍應採取適當方式,避免不必要地影響查訪對象的名譽與生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描述的是哪一類規範:A 涉及查訪頻率,B 涉及執行時的服裝,C 涉及查訪時間,D 涉及查訪方式與名譽保護。再比對辦法的規定。D 所述「以家戶訪問等適當方式為之,以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名譽」,符合查訪執行方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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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勘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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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勘察的基本原則,包括勘察順序、跡證發掘,以及勘察人員進入現場的分工。採集跡證時,應依跡證種類與特性妥善記錄、乾燥、包裝、封緘及保存,避免污染、變質或失去證據能力。

解題方法

掌握兩項原則即可判斷:

  1. 現場勘察應依現場狀況與跡證分布,安排合理的勘察順序,避免進出造成跡證破壞或污染。
  2. 勘察通常由外圍向核心、由明顯跡證逐步延伸至潛伏跡證;不能僅因室內是中心,就概括認定必須由室內勘察到室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各類跡證的保存條件不同,應分別記錄、處理及包裝,並依其特性封緘、冷藏或採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以降低污染與變質風險。題目列舉的是處理原則,並非表示每一種跡證都一律採取相同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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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採集及保存生物跡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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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生物跡證的參考檢體採取、檢體保存,以及 DNA 採樣前的查核程序。作答時要分清楚「參考檢體如何採取」與「案件跡證如何保存」:參考檢體用來比對或排除特定人的 DNA;案件跡證則須依檢體種類及保存條件處理,以維持檢驗品質。

涉及法規與採證規範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哪個環節,再逐一核對:參考檢體的採取順位、組織類跡證的暫存方式、採樣前的資料庫查核,以及性侵害案件檢體的保存期限。尤其要留意,檢體保存不能一概以「冷藏」處理;肌肉、骨骼及人體組織等檢體,須依其狀態採取適當的低溫保存方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採取生物跡證參考檢體時,優先採取唾液檢體,其次為血液檢體。此為本題判斷採取順位的關鍵,符合題目所採用的採證規範,因此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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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數位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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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蒐集與處理原則,重點包括:保全證物原始狀態、優先蒐集揮發性資料,以及妥善記錄蒐證過程。數位證物容易因操作而變動或滅失,處理時應避免不必要的寫入,並依案件情況判斷網路連線與現場資料的處置順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敘述是否符合數位證物處理原則,特別留意「蒐證紀錄應寫在哪一種報告」及「何時中斷網路」等程序細節。依題示官方答案,本題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數位證物應維持原始狀態,避免將程式或檔案安裝、複製到證物中,以免改變資料內容、時間戳記或其他系統資訊,影響證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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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刑案現場數位證物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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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物的扣押與保全原則,重點在於:扣押範圍應依案件需要及證物關聯性判斷,並妥善封緘、清點及初步篩選數位證物,避免資料遭變更或滅失。涉及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相關數位證物蒐證、鑑識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扣押與保全程序:若敘述把扣押範圍一概限縮,或違反數位證物完整保存與清點原則,即屬錯誤。數位證物可能分散在主機、外接儲存媒體及其他相關設備中,不能只憑設備名稱決定扣押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以扣押電腦主機為限」把扣押範圍固定限縮在主機,並非適當原則。案件相關資料可能存於光碟、記憶卡、隨身碟或其他設備;是否扣押應依證物與案件的關聯及必要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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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內容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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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對「通訊」的範圍,以及通訊保障是否及於已結束的通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所稱通訊包括有線及無線電信、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通訊保障以「進行中」的通訊為限。

解題方法

先核對 A 至 C 是否符合第 3 條對各類通訊的定義,再判斷 D 所稱「過去已結束之各類通訊內容」是否也在法定保障範圍內。關鍵在於區分「通訊內容曾經受到保障」與「通訊正在進行時受本法保障」:本法以通訊進行中為限,不能把保障範圍擴大到已結束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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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辦理涉外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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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處理涉外案件時,對駐華使領館館舍、文件及享有豁免權人員所須遵守的界線。判斷重點有二:使領館館舍及文件受一定程度的保護;外交豁免則依人員身分與職務範圍判斷,不能只因受僱於使領館就一概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規範為準。主要依據包括《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警察機關辦理涉外案件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敘述的對象與限制:

  1. A、B談的是進入使領館及處理館內文件,核心在於使領館館舍與文件的保護。
  2. C、D談的是涉案人員是否享有豁免權。豁免權須依身分、國籍及職務判斷;使領館的本國籍受僱人員不因此當然享有外交豁免。

因此,凡把「受僱於使領館」直接等同「享有外交豁免權」的敘述,即與人員豁免的適用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警察認有必要進入駐華使領館館舍,應事先徵得使領館館長同意。使館館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進入執行職務。此項同意要求也是進入館舍與後續處置的基本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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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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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的作業原則,包括通知方式、簽章層級、未到場的法律效果,以及通知書應提前多久送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是要求其依通知到場;未到場的處理仍須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不能把通知書直接等同拘提或逮捕的許可。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談的是不同層次:A 是未到場的法律效果,B 是簽章權責,C 是通知書的送達方式,D 是送達時間。選項若將通知書的行政作業規則,說成可以直接拘提,或把個別作業標準說成一律適用的法定期限,就應檢視其是否逾越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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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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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的程序保障,重點包括通知到場後應即時詢問、特定情形應有律師協助,以及辯護人委任方式與通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相關規範,辨認敘述是否把法定權利或程序義務說得過度狹窄。尤其須區分「委任書狀的格式」與「是否負有通知辯護人的義務」:不能只因委任書未採特定格式,就逕認委任無效並免除通知。

選項分析

(A) 正確。 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無故拖延。此規定保障受通知人免於因程序安排而遭不必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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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得主張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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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定,偵查中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的在場、陳述意見及協助閱覽筆錄等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辯護人可在詢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詢問完畢後,可協助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這些權限不等於辯護人當然有權複印詢問筆錄。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權限與法定範圍,尤其區分「協助閱覽筆錄」與「取得筆錄複本」。選項若在法定權限後加上額外權利,就應核對該額外權利是否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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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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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逕行拘提,以及逕行拘提後的拘票程序、通知義務和權利告知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8 條之 1,符合條文所定情形且有必要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情況急迫而來不及報請者,得先行拘提,但須於執行後即時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拘提後,應立即告知本人拘提原因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其指定之親友。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時間與程序規則即可判斷:

  1. 誰執行、是否需要拘票: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原則上要報請簽發。
  2. 來不及先報請時怎麼辦:得先拘提,但執行後須即時報請簽發,不是等到移送時才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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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執行拘提或逮捕之要領及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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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執行拘提或逮捕時的事前準備、現場應變,以及執行後的法定程序。判斷重點是:執行拘提或逮捕後,搜索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的搜索要件與範圍,不能把受拘提或逮捕人帶回勤務處所後,一概當作附帶搜索的理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拘提或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時,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須與拘提或逮捕相連,並限於法定範圍;不是帶回勤務處所後即可任意搜索。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分成「執行前準備」、「室內執行方式」、「面對抗拒或脫逃的處置」與「執行後搜索」四類。前三類是在描述執行要領;最後一類涉及搜索的法定時機與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檢驗。選出將附帶搜索的時間、地點或範圍說得過廣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執行前先掌握案情、確認對象、熟悉環境並做好準備,有助於辨識目標、降低執行風險,符合拘提或逮捕的基本勤務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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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最高法院之說明,下列何者為主張一目瞭然原則之要件?

① 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處所 ② 警察有合法在場之理由 ③ 可為證據之物十分明顯地出現於警察面前 ④ 警察可以合法地接觸該可為證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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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目瞭然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警察在合法執行職務、合法進入或停留的情況下,若眼前明顯出現可作為證據之物,且警察有合法接觸該物的條件,得依此原則處理,不必僅因該物出現在視線內,就再取得搜索票。

依最高法院所說明的要件,應掌握三項:

  1. 警察有合法在場的理由。
  2. 可為證據之物十分明顯地出現於警察面前。
  3. 警察可以合法地接觸該可為證據之物。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最高法院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一目瞭然原則的要件」,再逐項核對其要件是否限於特定場所、是否要求合法在場、物品是否明顯可見,以及警察能否合法接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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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夜間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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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的限制,尤其要分清兩層規則:一是搜索原則上應於日間為之;二是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其他處所,另有較嚴格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列有日間搜索得延續至夜間、夜間對公眾開放處所等例外;第 147 條則規定,夜間搜索原則不得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處所,但有急迫情形,或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尤其注意第 147 條要求的是「明示同意」,不是默示同意。題目問「何者錯誤」,所以找出與法條用語不符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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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搜索律師事務所案),關於辯護人與被告(包括犯罪嫌疑人)間不受干預自由溝通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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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對辯護人與被告(包括犯罪嫌疑人)間「不受干預自由溝通權」的保障範圍,以及搜索、扣押律師事務所時對這項權利的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解題重點在於:這項權利不只保障正式委任後的談話,也涵蓋為了與辯護人溝通而製作、保管的辯護資料;但遇有辯護人涉嫌妨害司法等情形,並非一概不得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解題方法

先確認判決所保障的範圍,再檢驗選項是否把保障範圍說得過窄或過廣:

  1. 確認保障對象與時點:不以正式委任辯護人為前提,委任前為尋求或準備辯護而進行的溝通,也在保障範圍內。
  2. 確認保障內容:除溝通本身外,也包括被告為與辯護人溝通而自行製作、保管的辯護文件資料。
  3. 確認限制可能性:保障並非絕對;符合法定要件時,仍可能依法限制或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因此,應選擇正確描述受保障資料範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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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附帶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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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以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的目的,在於保障被逮捕者、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並防止被逮捕者湮滅隨身攜帶的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搜索範圍須與逮捕時可立即控制、可立即觸及的範圍相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附帶搜索的前提:它是伴隨逮捕、拘提或羈押所為的搜索,且須與執行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緊密關聯。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附帶搜索的目的、範圍及執行時機,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敘述符合附帶搜索的主要目的:保障被拘捕者、執法人員與公眾安全,並避免被拘捕者湮滅隨身證據或處分得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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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目擊證人到場指認犯罪嫌疑人時,下列何種處置較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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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機關辦理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重點是避免暗示、誘導或其他因素污染證人的記憶與判斷,維護指認結果的可靠性。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相關指認程序規範,指認應採中立、客觀方式進行;實際負責案件偵辦的人員不宜主持指認,以免先入為主或無意間影響證人。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程序是否能降低指認偏誤:確認證人曾否看清嫌疑人、告知嫌疑人未必在列,以及安排外型相近的多人供辨認,都有助於避免證人被暗示而勉強選人。相較之下,由案件偵辦人員主持指認,會使程序欠缺中立性,因而是較不適當的處置。

選項分析

  • (A) 不適當,為本題答案。 指認作業應由未參與案件偵辦、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員辦理,以維持程序客觀,避免主持人因掌握案情而對證人形成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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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執行電腦犯罪案件搜索前置作業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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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電腦犯罪案件搜索前置作業,重點在搜索前的現場與技術準備:先了解搜索環境、擬定搜索計畫,並使執行人員熟悉相關技術與分工。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A 為準;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搜索前置作業應注意事項」,再逐項檢視選項是否屬於搜索現場與執行準備。勘查環境、擬定計畫及技術勤前講習,均是為了讓搜索能按計畫執行、妥善處理數位證據;A 所述「調閱搜索對象與檢舉民眾基本資料」則不是本題所列的電腦犯罪搜索前置作業事項,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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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追查贓物及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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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追查贓物及證物時的偵查原則,包括:不能只憑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定罪、供述矛盾時應查證真偽,以及追查贓物與證物的證明價值。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項偵查原則,再找出與偵查目的相反、把可用的查證方式一概禁止的敘述。追查贓物與證物,重點在查明物品來源、去向及其與案件的關聯;為此可以運用合法、適當的查證方法。選項 C 主張一律禁止帶同犯罪嫌疑人查證,與此原則不合,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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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使用戒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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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使用戒具的限制。戒具是為防止受拘提、逮捕人逃逸、自傷或傷人等目的所使用的約束器具,使用時須有必要性,並兼顧比例原則與受拘束人的尊嚴;不能把戒具當成懲罰工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對戒具使用的原則及特定對象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否把規範說成「一律不得使用」。對孕婦及少年等特殊對象,規範有特別保護;但若少年一律不得使用,便排除了有必要使用戒具的情形。因此,判斷各選項有無把原則或限制絕對化,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應避免公然暴露戒具:正確。 使用戒具時應避免不必要地公開暴露,維護受拘束人的尊嚴與隱私。這不代表任何情況都不得讓他人看見戒具,而是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公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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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辦理少年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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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調查少年事件時,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被告在程序上的區別,尤其是逕行拘提、通知陪同、詢問隔離,以及逮捕或同行後的解送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採專門程序。少年遭逮捕、同行或尋獲到案後,司法警察應依少年事件的法定程序辦理,不能為了偵查便利,改以一般刑事案件的方式先行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所述措施是否符合少年事件的特別程序。最關鍵的是辨別「少年到案後應如何移送」:少年經逮捕或同行後,不能先交由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因此 D 違反少年事件的處理程序,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的情形;少年事件法制對未滿 14 歲者另有年齡限制。因此選項以「除未滿 14 歲者外」描述適用範圍,符合本題命題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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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辦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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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行為定義、警察核發書面告誡、保護令聲請,以及羈押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下列條件: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法定列舉的行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其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法律另將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所為、與性或性別無關的類似行為,也納入規範。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所引用的程序階段與法定要件:

  1. 行為定義須符合哪些構成條件;
  2. 警察受理後是否一律核發書面告誡;
  3. 何種關係及情形得依本法聲請保護令;
  4. 羈押由何人訊問,且須符合何種罪名與羈押要件。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辨別將「受理」誤寫成「應核發」、將家庭關係案件錯置到本法保護令,以及將法官訊問寫成檢察官訊問等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跟蹤騷擾行為須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違反其意願,並與性或性別有關;這正是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的核心要件。完整定義還包括法定行為類型,以及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選項所列條件雖非定義全文,敘述本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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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之規定,關於詢問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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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中,司法警察機關與社政單位如何共同詢問被害人,以及相關詢問紀錄、錄音錄影和移送程序。制度目的在於降低被害人反覆陳述造成的心理負擔,同時兼顧案件調查需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作業流程的分工:詢問時由司法警察與社政單位會同進行,分別製作詢問筆錄及紀錄;必要時可請醫療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分工說成單方負責、把避免重複陳述誇大為絕對不得再詢問,或錯置移送時的註記要求。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保護事項及作業流程,不是社工人員單獨負責、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介入。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涉及司法警察與社政單位的協作,不能以避免告知錯誤為由排除司法警察機關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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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司法警察辦理涉及軍人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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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偵辦現役軍人案件時,非戰時與戰時的管轄及追訴制度,以及「現役軍人」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軍事審判法》第 1 條,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戰時案件則依相關軍事審判規定辦理。因此,判斷時應先看是否為非戰時,再確認犯罪是否屬題目所列範圍。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法條的適用條件與對象:A 檢查非戰時的追訴規則;B 檢查現役軍人的完整定義;C、D 則留意「皆」與「不論何種案件」等涵蓋所有案件的絕對用語,並確認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持這種一概而論。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軍事審判法》第 1 條所定非戰時規則: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題目所述與法條的適用情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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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重點諮詢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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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重點諮詢地點」。偵查人員可針對特定場所,向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訪查、蒐集與案件相關的線索。判斷重點是場所是否屬手冊列舉的諮詢地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規定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依手冊列舉的場所逐項比對選項。旅館、三溫暖及當舖均屬重點諮詢地點;「車站」不在本題所考的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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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圍捕對象通常為持有槍械、挾持人質、具高危險性之歹徒,關於圍捕之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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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危險性圍捕現場的封鎖警戒配置。圍捕持槍、挾持人質或具高度危險性的歹徒,現場處理須兼顧人員安全、攻堅部署、刑案勘察與周邊交通管制。題目所列四種封鎖警戒線,依序為攻堅線、勘察線、警戒線與交通線。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正確,可先抓住兩個現場原則:一是現場處置以救護傷者、保護被害人及控制危險為先;二是封鎖範圍須能涵蓋危險區域及相關證據,不能只從「縮小管制範圍」判斷。再核對封鎖線的層級名稱與功能,即可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到場後應了解現場狀況並處理傷者,但選項稱「加害人優先救護或送醫,其次為被害人」,顛倒了救護與保護被害人的優先次序。處置仍應以維護生命安全、救護傷者及控制現場危險為重點,不能概括認定加害人優先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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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調取通信相關資料及紀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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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調取程序,以及急迫情形下的事後補正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通信紀錄是通信過程所留下的紀錄資料,網際網路位址也屬於通信紀錄範圍。通訊使用者資料則是識別使用者身分或聯絡方式等資料,與通信紀錄是不同類型的資料,調取程序也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指資料是「通信紀錄」還是「通訊使用者資料」,再核對調取票的聲請要件,以及急迫調取後的補行聲請期限。D 所述急迫調取通信紀錄後,須於 24 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檢察官調取通信紀錄,除須符合偵查特定犯罪及通信紀錄具有必要性、關連性等要件外,尚須符合其他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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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人之清查」中應特別注意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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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人之清查」的注意對象。偵查人員清查與案件相關的人員時,應留意案件發生後出現異常行為或狀況者,例如關係人或可疑人突然失蹤、對案件特別關心,或態度突然失常。選項所列「案件發生後忽然生活窮困」不屬於本題所考列舉的注意對象。

解題方法

依題幹指定的手冊規定逐項核對,找出與「人之清查」注意事項不符的敘述。這題測驗的是偵查實務的列舉辨識,不是以一般生活常情推測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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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通訊監察與搜索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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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上的通訊監察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重點在於兩者所蒐集的證據型態、執行期間及令狀記載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通訊監察是以監察方式取得通訊內容或相關資料,重點在於掌握正在進行或將來發生的通訊;搜索則是對特定處所、人或物進行搜索,以發現已存在、可供證明犯罪的物或資料。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種強制處分的時間與標的差異:通訊監察具有持續監察性,主要取得監察期間內的通訊;搜索則是對特定對象實施,尋找當時已存在的證據。再比較兩者都涉及人民權利干預,但令狀所須描述的事項,會隨處分目的與執行方式而不同。

選項分析

  • (A) 執行期間不同:正確。 通訊監察書須記載監察期間,並受法定期間及延長規定限制;搜索票則有其執行期限。兩種令狀的期間制度與執行方式不同。
  • **(B) 通訊監察針對已存在之會話或通訊;搜索針對已存在之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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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跟蹤人員應防止被察覺,如遇不利情況時,應採取之因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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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跟蹤人員遭遇不利情況時的應變原則:執行人員應維持自然、低調,避免因突然改變行動或與被跟蹤對象正面接觸而暴露身分;如遇突發事故或跟蹤條件不利,則應視情況停止跟蹤、重新部署或儘速撤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情境與應變方式,找出違反「避免暴露、避免正面接觸」原則者。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 C 為準;C 的前半段描述被跟蹤對象利用短程搭車下車來試探,後半段卻要求執行人員「與其正面接觸」,不符合跟蹤時應避免暴露的應變原則,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跟蹤對象突然停止並暗中觀察時,執行人員應保持自然行走,或佯裝向人問路,避免突然停下、轉身或採取不自然動作而引起注意。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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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跟蹤與監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跟蹤」與「監視」的概念及觀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跟蹤是對特定偵查對象所作的秘密、持續觀察;辨別時要掌握兩者的定義,以及「流動觀察」與「固定觀察」的差異。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手冊中的定義,再檢查跟蹤與監視的觀察方式是否配對正確。跟蹤的核心是「秘密而持續的觀察活動」,與此定義相符者即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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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關於跟蹤方法之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跟蹤監視方法,重點是辨認手冊中的方法名稱。跟蹤時須依被跟蹤對象的移動方式、環境及人力配置,選擇徒步、車輛或交替接替等方法;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手冊所列類型的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為手冊使用的跟蹤方法名稱。多人徒步監視、跳蛙監視,以及徒步與車輛併用監視,都是可辨認的跟蹤方式;「單雙多立體監視法」則不是本題所列的標準方法名稱,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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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關於執法官員欲發動通訊監察,必須具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訊監察的法定要件,以及發動通訊監察所需的證明程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通訊監察須符合特定犯罪及案件關聯等法定條件,並須有相當理由認為通訊監察有助於調查;同時,其他方法不能或難以蒐集、調查證據時,才得採取通訊監察,呈現其最後手段性。通訊監察並須依法聲請並取得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哪一類門檻:令狀是程序要件,最後手段性是必要性限制,相當理由是發動監察的證明門檻;「無庸置疑」則是要求幾乎毫無疑問的高度確信,並非通訊監察的法定標準。因此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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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關於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通訊監察書應記載監察對象、監察期間與方法,以及建置機關等事項;「建置程序」並非通訊監察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定記載事項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選出不屬於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事項的選項;本題官方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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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有票拘提之實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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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票拘提」與「無票拘提」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第 76 條則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有票拘提」的實質要件,不是無票拘提的急迫情形,也不是單看是否有犯罪嫌疑。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放回拘提制度中辨認: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屬有票拘提的典型情形;受通緝者也涉及以拘票拘提。相較之下,「情況急迫」是無票拘提的要件之一,並非有票拘提的實質要件,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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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甲僱用乙在河床盜採砂石,警察在河床當場查獲乙盜採砂石,詢問乙後獲悉其係甲所僱用,即聯絡甲至現場。關於現行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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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現行犯逮捕,以及現行犯逮捕所要求的犯罪現場與時間關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犯罪終了後,若因追呼或其他情事可明確認定為犯罪人,則屬準現行犯。判斷重點在於被逮捕者是否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乙與甲是否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乙遭警方當場查獲正在河床盜採砂石,符合犯罪實施中被發覺的現行犯要件。甲則是警方詢問乙後,才得知其僱用乙,並聯絡甲到場;題目未交代甲在犯罪現場實施犯罪,或有追呼等足以即時確認其為犯罪人的情況,因此不能僅憑僱用關係及事後到場,就以現行犯逮捕甲。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乙正在盜採砂石時遭警方當場查獲,屬犯罪實施中被發覺的現行犯,警方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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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拘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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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的執行方式。拘提是以拘票強制被告到場;題目重點在辨別拘提應使用的文書、執行人員及拘票的使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及第 78 條:拘提須用拘票,並由法定執行人員執行;拘票可以作數通,分交數人執行。掌握「拘提用拘票」及「拘票得作數通」兩點,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拘提被告,應用傳票:錯誤。 傳票是通知被告到場的文書;拘提則以拘票為依據。將傳票與拘票混為一談,是本題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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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通緝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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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的通緝要件,以及通緝與逮捕的法律性質。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予通緝。通緝是促使被告到案的程序;實際拘束人身自由的是通緝後將被告緝獲並逮捕的行為,不能把通緝本身與逮捕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抓《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的法定用語:「逃亡或藏匿」。再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這兩種情形,並辨別「發布通緝」和「緝獲後逮捕」是否為同一處分。題目問何者錯誤,只有把通緝直接說成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與通緝本身的法律性質不符。

選項分析

(A) 通緝屬強制處分,會對被告人身自由造成拘束:錯誤,為本題答案。 通緝本身是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到案的程序措施,不會因發布通緝就直接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被告遭緝獲後,依法逮捕或解送到案,才涉及實際的人身自由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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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通緝書與通緝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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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通緝的效力,以及通緝書在偵查、審判階段的簽名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並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依同法第 86 條,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 依同法第 87 條,通緝通知後,得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法條未列入法官。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兩組規定:一組看通緝書由誰簽名,另一組看通緝後哪些人得拘提或逮捕。題目問「錯誤」,因此要特別留意選項是否多列了法條沒有授權的人。B 把「法官」也列入,與第 87 條所列主體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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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搜索票之核發與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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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票的聲請權限、核發要件,以及搜索票所載應扣押物是否符合「特定明確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應記載案由、應搜索之人或物、應搜索之處所或身體,以及有效期間等事項。應搜索、扣押的標的須具體到足以辨識搜索範圍,避免以過度概括的文字授權無限制搜索。

依同法第 128 條之 1,檢察官得依職權或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認有搜索必要時,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時,須有相當理由支持搜索與案件及預定搜索、扣押標的之關聯。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拆成三個判斷點:誰有權聲請、法院核發前須審查什麼、搜索票上的標的描述是否具體。前三個判斷點分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相當理由原則與特定明確原則。

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C;判斷關鍵在於「螺絲起子、油壓剪、萬能鑰匙」已列出具體物品,後面的「等與竊盜案件相關之證據」應結合前述列舉理解,不能單憑這段概括文字便認定整張搜索票未達特定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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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最高法院之說明,關於同意搜索中之同意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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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的「同意搜索」,重點在於誰有權同意,以及多人共同管領搜索標的時,一人的明確反對會如何影響另一人的同意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同意搜索須由對搜索標的具有同意權限的人為之,並且須出於任意;搜索人員也須依法確認、記錄同意。判斷權限時,要區分搜索標的是「身體」或「物件、處所」,並確認同意者是否對該標的具有管領、支配關係。多人共同管領時,不能只看其中一人有無同意,還須留意其他共同管領者是否在場並明確反對。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1. 誰有權同意? 身體搜索的同意權屬於本人;物件或處所的搜索,則看同意者是否具有管領、支配權。
  2. 共同管領者是否反對? 共同管領者原則上各有同意權,但其中一人於搜索時積極反對,不能逕以另一人的同意排除其反對。選項 D 將「其他人有共同管領權」直接推成「仍可合法搜索」,忽略了反對的效力,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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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執法人員在拘提或逮捕汽車駕駛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非屬附帶搜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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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處所。

判斷範圍時,重點在搜索標的是否與受拘提或逮捕者有密切關聯,且是否屬其身體、隨身物品、所使用交通工具或立即可觸及的範圍。附帶搜索不是對車輛所有部位一概搜索的概括授權。

解題方法

先按題幹確認情境是執法人員拘提或逮捕汽車駕駛人,再逐項區分:

  1. 隨身物品或車內可立即觸及的物品,通常落在附帶搜索範圍。
  2. 與駕駛人所使用交通工具有關的車內空間,得依附帶搜索規定判斷。
  3. 車輛外部、與人身安全及立即控制無關的獨立部位,不因駕駛人遭逮捕就當然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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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檢驗或解剖屍體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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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檢驗及解剖屍體的程序,判斷時要區分兩者的執行人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如因檢驗屍體而有必要,得開棺或發掘墳墓。依同法第 217 條,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並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為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的主體、程序及權限。關鍵是分清「檢驗」與「解剖」:醫師或檢驗員執行的是檢驗;解剖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為之。因此,將解剖的執行人寫成醫師或檢驗員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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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少年事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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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少年事件的處理規定,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的年齡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少年是指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未滿 12 歲者不屬於該法所稱的「少年」,但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仍有相應的移送處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年齡界線是否符合「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再檢視其他選項所述的協尋護送、強制同行及未滿 12 歲兒童觸法處理方式。題目最容易混淆的是「滿 18 歲」與「未滿 18 歲」:前者表示已達 18 歲,後者則不包括 18 歲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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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組織犯罪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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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組織犯罪案件的蒐證、證人保護及檢舉人身分保密要求。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手冊規定為準。

組織犯罪案件的蒐證,應留意能反映組織運作、資金往來及成員關係的資料;證人及檢舉人的身分與安全,也應依規定保密、保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手冊要求,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擅自排除一類證物。組織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帳冊、電子資料等證據;若選項以個人隱私為由,概括排除電腦磁片,便與完整蒐證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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