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犯罪偵查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犯罪偵查概要

第 1 題2 分

有關接受刑事報案,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的報案受理原則,尤其包括:

  1. 不分本轄、他轄,均不得拒絕受理。
  2. 不分報案人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均應妥適處理。
  3. 遇有追捕逃犯、救護傷患、排除急難危難或保全證據等急迫情形,應立即處置。
  4. 非緊急案件以電話要求員警至住所製作文書者,應依警力及個案事實斟酌處理,並非一律派員前往。
  5. 重大刑案、特殊刑案應依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辦理。

本題以民國115年命題當年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報案單一窗口的基本精神:警察不得以案件不屬本轄、報案人不是被害人或其他理由拒絕受理;但對於員警是否必須親自前往報案人住所,法規則保留依實際情況裁量的空間。

因此,凡選項使用「一律」、「應儘速指派專人」等絕對性文字,且與法規所採「視警力及個案事實斟酌處理」不符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報案時,不論:

  • 報案人是否為案件當事人;
  • 案件發生地屬本轄或他轄;
  • 案件屬普通、重大或特殊刑案;

警察機關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受理時,應詢明報案人身分、案情等事項,詳實記錄或製作筆錄,並依規定進行查證、通報及後續處理。

本選項符合「報案單一窗口」制度的核心精神,故正確。

(B) 正確

案件如有下列急迫情形,警察機關應立即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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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越區辦案之通報程序,依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所定之「越區辦案通報程序」,重點在於:

  1. 警察人員跨越原勤務轄區辦案,原則上應事前完成通報。
  2. 通報對象依執行機關及越區範圍而定,包括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前往辦案地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
  3. 情況急迫時,得先直接請求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會同,但事後仍須補辦通報。
  4. 是否查獲人犯、是否有緝捕績效,不影響事後補辦通報義務。

本題涉及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越區辦案」與「情況急迫」兩個關鍵字,再逐項檢查:

  • 一般情形:是否依規定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並由相關勤務指揮中心轉知或請求派員會同。
  • 急迫情形:是否准許逕行通報,以及事後是否仍須補辦程序。
  • 選項若在前段敘述正確,後段加入違反法規的附加條件,整個選項仍屬錯誤。

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D前半段符合急迫情形的處理方式,但後半段錯誤增加「無查獲或緝捕績效者,得免補辦通報」的例外,因此D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搜捕時,應先報告其機關主管長官,再由偵防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中心。

通報內容包括:

  • 告知執行搜捕事項;
  • 請求當地勤務指揮中心知悉;
  • 必要時請求當地警察人員派員會同執行。

此一規定是針對刑事警察局執行搜捕的專門通報程序,選項敘述符合規定,故正確。


(B) 正確

一般警察機關跨越警察局轄區辦案時,應先通報原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原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後,應:

  1. 立即報告警察局長;
  2. 轉報前往辦案地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的勤務指揮中心;
  3. 由受通知機關知照,或視需要派員會同執行。

其程序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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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各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及分駐所或派出所偵辦案件,應遵循之聯繫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分局偵查隊與分駐所、派出所之間案件分工及聯繫事項的規定。判斷重點有三:

  1. 普通、單純且犯罪事證明確的案件,原則上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
  2. 重大、特殊、複雜,或仍須持續追查的案件,應陳報分局偵查隊偵辦。
  3. 案件移交、支援及解送程序,均須兼顧偵查效率與犯罪嫌疑人法定解交時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逐字比對法條,而是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案件分工」及「機關聯繫」的基本架構。

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是:

  • 案件單純、嫌疑人已到案、證據明確: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
  • 案件重大、特殊、複雜或須深入追查:移由分局偵查隊辦理。
  • 選項若將通報對象、決定權責或承辦流程擴張、改置,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分駐所或派出所受理案情急迫案件或查獲現行犯案件,固然應立即依規定通報,俾利分局掌握案情並作適當處置;但本選項將後續是否派員支援,概括規定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值日官」單獨依案情輕重、所需時間及是否擴大偵辦等因素決定,並不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偵查聯繫及分工程序。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把案件偵辦支援及偵查分工的判斷,錯置為勤務指揮中心值日官的單純裁量事項。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勤務指揮與通報聯繫,並不當然取代偵查隊對案件偵辦及支援的職責。

(B) 正確

本選項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案件分工原則:

  • 案情單純,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拘提、逮捕到案,且犯罪事證明確的普通刑案,由分駐所或派出所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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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戶籍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之公務員甲男,平日因工作關係租屋現住於臺北市松山區。某日和友人相約至新北市板橋區知名日式料理店用餐,席間酩酊大醉之際,與隔壁鄰桌乙男發生口角衝突,雖經店家當場勸阻,但雙方仍不歡而散。嗣後乙男趁甲男離開餐廳並欲騎乘機車返家時,一路駕駛汽車全程尾隨甲男,並見渠於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而在臺北市中山區肇事逃逸。乙男當下立即驅車欲攔阻甲男逃逸,惟追車行至臺北市萬華區內巷弄後,便不見甲男身影,幾經尋找未果後,於是駕車返回新北市樹林區家中,並於隔日就近向自家附近警察機關報案,訴請偵辦。

請問該酒駕肇事逃逸刑案應由何地警察機關管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刑案管轄責任。依第 23 點,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警察機關管轄;但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時,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的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併案偵辦。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題目未涉及法條後續修正問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犯罪地,再判斷是否適用「跨越二個以上轄區」的例外:

  1. 甲在臺北市中山區酒駕肇事並逃逸,犯罪行為自中山區開始。
  2. 乙尾隨甲追車,至臺北市萬華區內巷弄後失去甲的行蹤,題目所述犯罪行為過程因此涉及中山區、萬華區兩個警察分局轄區。
  3. 犯罪行為跨越兩個以上轄區,適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23 點第一款: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的機關主辦。
  4. 乙隔日到新北市樹林區住家附近的警察機關報案,題目沒有交代其他機關曾先受理或接獲通報,因此由樹林分局主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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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時,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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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對於:

  1. 遴選第三人的程序;
  2. 第三人身分保密方式;
  3. 遴選時應考量的條件;
  4. 對第三人提供資料之可信性評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法規用語是否完全一致,尤其要注意「口頭」與「書面」、「得」與「應」、「查核」與「考量」等字詞差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的規定:

  • 涉及遴選程序者,檢查是否須以書面敘明及報請核准。
  • 涉及身分保密者,檢查法規是「應予保密」或僅為「得予保密」。
  • 涉及遴選條件者,檢查法規所使用的法律動詞。
  • 涉及資料證據力者,檢查是否要求判斷資料取得過程、方法及可信性。

其中,D選項完整符合資料可信性評鑑的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情蒐事項,並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本選項將「書面」誤載為「口頭」,已與法規規定不符。此項程序要求的目的,在於使情蒐範圍、目的及核准過程留下紀錄,避免情蒐權限遭到濫用。

因此,A錯誤。

(B) 錯誤

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第三人的簽名則以捺指印代替。

本選項雖正確提到可以使用代號或化名,以及以捺指印代替簽名,但將「應予保密」改為「得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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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依據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對於下列事項之規範:

  1. 民眾提供線索時之身分保密。
  2. 警察機關受理、記錄及保存線索資料之程序。
  3. 民眾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依據。
  4. 不願公開真實姓名者之獎勵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之規定,特別注意選項是否將不同法律制度混用。

本題的關鍵在於:線索資料雖涉及個人資料及保密事項,但其「卷資之管理」仍應依相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保密規範辦理,不能直接將管理依據概括改寫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B 選項的法律依據表述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採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警察機關均應嚴予保密。

若民眾不願提供真實姓名,為保障其身分及人身安全,得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作為聯絡記號。此為線民及一般民眾提供犯罪情資時的重要保密措施,避免因身分曝光而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影響。

因此,A 選項符合規定。

(B) 錯誤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後,確實應予記錄,或留存其書面、電磁紀錄等資料,並注意保密,依文書處理相關規定簽辦。

但是,選項最後稱「相關卷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將線索資料管理的規範依據直接限定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本要點所規定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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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實施刑案現場保全或封鎖,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人員依《刑事鑑識手冊》實施刑案現場保全、封鎖時,所使用的器材及基本作法。重點在於:

  1. 以維持現場原狀、避免跡證遭破壞或污染為目的。
  2. 依現場狀況設置適當的封鎖範圍。
  3. 得使用封鎖帶、標示牌、警示閃光燈等器材,明確區隔現場與非現場區域。
  4. 不得任意移動、搬運或變更現場跡證。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及《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原則:

  • 看選項是否正確描述現場封鎖的目的與器材。
  • 看選項是否擅自增加手冊沒有的絕對限制,例如固定須設置三道封鎖線。
  • 看選項是否造成跡證位置改變或現場狀態遭到破壞。

符合現場保全基本原則,且未增加不當限制的敘述,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進入封鎖區域的限制,絕對化為「非經勘察組長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

現場封鎖的目的固然是限制無關人員進入,避免現場受到污染,但實際上仍須視現場指揮、勘察需要及執行勤務人員之身分判斷。勘察人員、必要的救護人員、鑑識人員及其他因執行職務而須進入現場者,不能一概排除。

因此,本選項以「任何人」及「勘察組長同意」作為絕對條件,並非《刑事鑑識手冊》所採的正確表述。

(B) 錯誤

室外現場確實容易受到風吹、雨淋、日曬等自然力影響,因此應採取帳篷、雨棚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現場及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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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在現場子彈、彈頭(殼)證物之處理上,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員警使用槍枝之比對案件,每 1 槍枝應提供與現場使用之同類型子彈幾顆以上,供試射比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手冊》對槍枝比對案件之試射彈數規定。

現場發現子彈、彈頭或彈殼時,為確認其是否由特定槍枝擊發,鑑識人員須以涉案槍枝進行試射,再將試射所得之彈頭、彈殼與現場證物進行比對。每一把槍枝應提供與現場使用之同類型子彈至少若干顆,以取得足夠的比對樣本。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刑事鑑識手冊》規定:

每1槍枝應提供與現場使用之同類型子彈5顆以上,供試射比對。

本題重點是「每1槍枝」及「同類型子彈」均須分別計算,並非所有槍枝合計提供5顆即可。

解題方法

直接擷取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要件:

  1. 對象:使用槍枝之比對案件。
  2. 樣本:與現場使用之同類型子彈。
  3. 數量:每1槍枝5顆以上。

因此,若有1把槍枝,至少應提供:

1×5=5顆1 \times 5 = 5\text{顆}

若有數把槍枝,則按每把槍枝分別計算。例如3把槍枝,至少須提供:

3×5=15顆3 \times 5 = 15\text{顆}

故本題正確數量為5顆以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取得足夠的試射彈頭、彈殼痕跡,供鑑識人員比對槍枝所留下的膛線、撞針、槍機面、拋殼鉤及退殼鉤等特徵,提升比對判斷的可靠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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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採證後無法聯繫或未報案者,其證物袋及相關證物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書依法保存。然而,證物袋及相關證物自採樣蒐集起,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存放保管幾個月後,仍無法聯繫被害人或查無其他證據者,證物得進行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性侵害案件採證物之保管期限,以及「刑事鑑識手冊」對於無法聯繫被害人、未報案且查無其他證據時,證物後續處理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鑑識規範為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完成採證後,若被害人未報案、後續無法聯繫,且案件查無其他證據,證物袋及相關證物自採樣蒐集日起保存 18個月;期限屆滿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本題的關鍵在於:

  1. 保存期間的起算點是「自採樣蒐集起」。
  2. 保存期間為「18個月」。
  3. 不是從鑑定書製作完成日、送達日或最後一次聯繫被害人之日起算。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規範要件:

  • 適用對象:性侵害案件採證後的證物袋及相關證物。
  • 特殊情形:被害人無法聯繫或未報案。
  • 其他條件:查無其他證據。
  • 起算時點:自採樣蒐集起。
  • 保存期限:18個月。
  • 期限屆滿後:證物得依規定銷毀。

因此可整理為:

採樣蒐集日起保存期限=18個月\text{採樣蒐集日起保存期限}=18\text{個月}

故選擇 (D)18個月。

選項分析

  • (A)3個月:錯誤。 3個月不是本類性侵害案件採證物依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的保存期限。若在3個月時即銷毀,將可能過早喪失日後重新聯繫被害人或發現新證據時進行比對、鑑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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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在實施勘察採證之注意原則中,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鑑識現場勘察、跡證採取及送鑑時的基本注意原則,依據《刑事鑑識手冊》判斷。重點在於:

  1. 發現重要跡證時,應依現場指揮及分工程序處理。
  2. 跡證採取前,應先完成必要的現場記錄,例如照相、位置記錄及測繪。
  3. 採取跡證應兼顧鑑定所需數量,避免採取不足而影響鑑定。
  4. 無法直接採取的跡證,應妥善保護並請鑑定人員到場處理,不宜任意移動、包裝原物。

本題主要依《刑事鑑識手冊》作答,並非直接考查特定法條;判斷基準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規範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跡證處理流程」切入:

發現跡證→現場記錄→評估採取方式與數量→採取、製模或原地保護→送鑑發現跡證 \rightarrow 現場記錄 \rightarrow 評估採取方式與數量 \rightarrow 採取、製模或原地保護 \rightarrow 送鑑

選項 C 完整符合跡證採取時的實務原則:採取量應足以供鑑定使用,必要時可全部採取;若客觀上無法取得足夠數量,則須在紀錄中註明,以便鑑定人員評估鑑定限制。

其他選項則分別在「報告對象」、「記錄方式」或「無法採取跡證的處理」上,與手冊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勘察人員發現重要跡證時,應迅速報告調查組長。

錯誤。

勘察人員發現重要跡證時,應依現場勘察組織及指揮系統,迅速報告適當的現場負責人或勘察組長,以統一指揮後續的照相、測繪、採取及保全工作。

本選項將報告對象寫成「調查組長」,並非《刑事鑑識手冊》所要求的正確用語及分工。現場勘察與調查工作雖然相互配合,但跡證處理應由負責現場勘察、鑑識工作的指揮人員統籌。

(B) 重要跡證在採取或製模前,宜先測繪。

錯誤。

重要跡證在採取或製模前,原則上應先行照相、記錄其原始狀態及位置;「先測繪」並非本項注意原則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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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與臉書(Facebook)共同建置安珀(Amber)警報系統執行計畫規定,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接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通報後,立即將內容轉報臉書平臺,針對每名受綁架兒少發布 1 次之協尋訊息,其發布範圍以發生地點多少公里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警政署與 Facebook 共同建置之安珀(Amber)警報系統執行計畫,重點在於:

  • 警察機關接獲地方警察局通報後,將受綁架兒少案件內容轉報 Facebook。
  • Facebook 針對每名受綁架兒少發布 1 次協尋訊息。
  • 協尋訊息的發布範圍,以兒少受綁架發生地點為中心,採「半徑 160 公里」計算。

本題屬於執行計畫規定的記憶型題目,並非一般幾何計算題。法規與執行計畫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 Facebook 協尋訊息的「發布範圍」,關鍵在辨認距離的表示方式:

  • 「半徑」是從發生地點的中心,向外延伸的距離。
  • 「直徑」是通過中心、連接圓周兩端的全長,數值為半徑的 2 倍。

依安珀警報系統執行計畫,發布範圍為發生地點周圍半徑 160 公里,因此:

發布範圍=半徑 160 公里\text{發布範圍}=\text{半徑 }160\text{ 公里}

故正確答案為 (B)半徑 160 公里。

選項分析

(A)半徑 10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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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命案現場照相之要領,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照相的基本層次與拍攝方法,重點包括:

  1. 現場原始狀態照相:完整記錄室內陳設、各房間配置及現場未受破壞前的狀態。
  2. 陳屍處所及相對位置照相:由不同方向拍攝,以呈現屍體、現場物件及跡證間的空間關係。
  3. 跡證近接照相:記錄跡證的位置、外觀、形狀及特徵;有測量或比對需要時,應分別拍攝未放置比例尺及放置比例尺的照片。
  4. 屍體及創傷照相:相驗或解剖前先記錄屍體整體狀態,再依據法醫師檢驗、解剖重點拍攝傷勢。

本題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現場照相目的」及「拍攝角度」雙重判斷:

  • 只要是記錄現場整體狀態、位置關係或屍體概況,重點在於完整呈現現場。
  • 涉及跡證大小、形狀及特徵的近接照相,除比例尺的有無外,還必須注意照相機與被攝物之角度。為避免透視變形,近接照相應使鏡頭與被攝物表面保持適當的垂直關係,比例尺則與跡證置於同一平面。

因此,C 選項雖然提到「未放置及放置比例尺」的拍攝概念,但將近接影像表述為「平行近攝影像」,不符規定,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室內命案現場的陳設可能反映被害人、嫌疑人及其他人員的活動情形,也可能顯示物品是否遭到移動、翻動或破壞。

因此,應拍攝各房間的陳設及原始狀態,完整保存現場整體環境。此為現場照相中「全面性記錄」的要求,敘述正確。

(B) 正確

陳屍處所不宜僅由單一方向拍攝,應從不同方向記錄屍體所在位置、姿勢、周遭物品及相關跡證。

透過多方向拍攝,才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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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刑事案件之移送或報告等用紙格式,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刑事案件「移送書」與「報告書」之使用規定,重點不在一般語文上「移送」或「報告」的理解,而在於:

  1. 應依承辦機關層級及組織性質,使用手冊所定格式。
  2. 不同警察機關、單位,所使用的用紙格式並不相同。
  3. 少年協尋案件如未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應依少年案件及協尋相關規定辦理,不能逕以一般刑事案件報告書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機關層級與案件性質對照法」:

  • 先判斷選項所列機關是警察局、警察分局或其他專業警察總隊。
  • 再對照《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的用紙格式。
  • 最後排除未屬一般刑事案件移送、報告程序的少年協尋案件。

依手冊規定,警察分局辦理刑事案件,應使用「報告書」格式。因此,「彰化縣警察局溪湖警察分局用報告書」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用報告書。

錯誤。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所屬之專業警察總隊,並非一般縣市警察分局。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機關別用紙格式,該類專業警察總隊辦理相關刑事案件,並非使用本選項所稱的「報告書」格式。

本選項將專業警察總隊與警察分局所使用的格式混淆,因此錯誤。

(B)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用移送書。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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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甲」小時;如有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乙」罰鍰。請問甲、乙各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責任通報」之規定,重點包括:

  1. 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負有立即通報義務。
  2. 通報期限最遲不得逾 2424 小時。
  3. 違反通報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0006,000 元以上 30,00030,000 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分別找出「通報期限」與「違反效果」:

  • 「至遲不得逾『甲』小時」:法律規定為 2424 小時,因此甲為 2424。
  • 「處新臺幣『乙』罰鍰」:法律規定為 6,0006,000 元以上、30,00030,000 元以下,因此乙為「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可整理為:

通報期限=24小時\text{通報期限}=24\text{小時} 罰鍰=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text{罰鍰}=6,000\text{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因此選擇甲為 2424、乙為「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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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發現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非病死者,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報驗單位應於報請檢察官相驗之時起,「甲」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法務部,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但死亡人數為「乙」人以上者,應於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後,立即通報。請問甲、乙各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非病死」案件之通報時限及重大案件之特別通報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

  • 一般情形:報驗單位自報請檢察官相驗時起,應於 4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法務部,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 特別情形:死亡人數達 2人以上時,於確認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後,應立即通報。

因此:

甲=4,乙=2甲=4,\qquad 乙=2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關鍵在於辨認兩個不同規範:

  1. 「報請檢察官相驗時起」是一般案件的起算時點,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傳真通報,時限為4小時。
  2. 「死亡人數達一定人數以上」是重大或特殊案件的加速報告規定,確認身分後即須立即通報,門檻為2人以上。

題幹將一般通報時限與多人死亡之立即通報門檻合併命題,直接比對法規所定數字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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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戶籍地在苗栗市之現役軍人甲,某日休假離開基隆市的營區後,與毒品前科友人乙相約在板橋區某家 KTV 歡唱。期間乙無償提供毒品咖啡包供兩人助興,在兩人使用咖啡包不久後,旋即遭跟蹤埋伏且持有搜索票而跨轄辦案之中壢警察分局員警查獲,遂將兩人帶返中壢區駐地偵辦。

請問警方應將甲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案件類型,通報何處憲兵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毒品案件查獲現役軍人的通報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警察機關偵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案件,查獲現役軍人涉案,應立即將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案件類型,通報「查獲地區之憲兵隊」,並以電話、傳真等方式確認。

解題方法

先找出規定指定的地點基準:通報對象依「查獲地區」判斷。題目特別列出甲的戶籍地、營區所在地、實際涉案地、員警所屬分局及帶返偵辦處所,容易讓人誤以為應按其中一地選擇;但這些都不是本題通報規定的基準。

甲與乙在板橋的 KTV 涉毒,員警在該處查獲兩人。中壢分局員警跨轄辦案、將人帶回中壢偵辦,不會改變查獲地區。因此應通報查獲地區所屬憲兵隊,即板橋憲兵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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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警察人員指認犯罪嫌疑人,依據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對於「指認程序」及「辯護權保障」的規範。重點包括:

  1. 指認應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以避免偵辦人員透過言語、表情或程序安排暗示指認人。
  2. 指認前,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避免指認人產生「一定要選出一人」的心理壓力。
  3. 指認程序應在適當處所進行,並依規定錄音、錄影,以確保程序可受檢驗。
  4. 犯罪嫌疑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保障辯護人到場後始實施指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在於判斷指認結果是否正確,而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指認程序的「客觀性、避免暗示性及辯護權保障」要求。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看指認由誰執行;
  • 再看指認前是否有必要告知;
  • 接著看指認場所及錄音錄影要求;
  • 最後看犯罪嫌疑人辯護權是否受到保障。

其中,程序事項的「時間點」非常重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應在指認前為之,而不是指認完成後才告知。

選項分析

(A) 實施指認,應指派案件偵辦人員辦理。

錯誤。

指認應由非案件偵辦人員辦理,而非由承辦案件的偵辦人員直接執行。

原因在於案件偵辦人員通常已掌握案情及嫌疑人資料,若由其主持指認,可能因語氣、表情、站位、提示或其他非言語方式,使指認人受到暗示,降低指認程序的客觀性。

因此,本選項將「非案件偵辦人員」誤寫為「案件偵辦人員」,與規定相反。

(B) 指認應於設置雙面鏡之偵詢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錯誤。

本選項混合了部分正確內容與錯誤內容,整體仍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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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執行查贓之相關工作中,依據警察機關查贓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查贓作業規定》對於下列事項的作業要求:

  1. 易銷贓場所的清查頻率及調查表填製。
  2. 失竊物、贓物查獲後之「下網」通報時限。
  3. 當舖業者收當物品之登記、查察及資料送交方式。
  4. 各級警察機關查贓勤務之規劃頻率。

本題涉及之規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依一般警察勤務常識判斷,而是要抓住規定中的「時間」、「對象」、「資料名稱」及「送交份數」等精確文字。選項只要在期限、頻率或執行機關上增刪文字,即屬錯誤。

其中,C選項完整符合查察當舖業者的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察局對轄內有照及無照易銷贓場所,應依規定辦理全面清查,並填製「易銷贓場所調查表」;但規定的清查頻率並非「每半年一次」。

本選項將清查頻率誤列為每半年一次,故錯誤。這類選項通常保留正確的文書名稱,再故意調整辦理週期,須特別注意。

(B) 錯誤

查獲已上網列管的失竊物或贓物後,應依規定辦理下網通報,並以電子傳遞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但規定的辦理時限並非「12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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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間,對於到案之犯嫌未帶證件,無法查明身分時,應即為其拍照、採取指紋及調取口卡,查核確為其本人後,始行移送,並將照片、指紋卡及口卡片(影本)隨案移送;否則依據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應於案件移送後幾日內補送,並應於移送書內載明補送之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為防止犯嫌冒名頂替,對於身分不明或未帶身分證件之到案犯嫌,應如何確認其真實身分,以及未能於移送前完成身分查核時之補正期限。

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1. 犯嫌未帶證件,無法查明身分時,應即為其拍照、採取指紋並調取口卡。
  2. 查核確認確為本人後,始行移送。
  3. 照片、指紋卡及口卡片影本,應隨案移送。
  4. 若因特殊情形未能於移送時完成前述程序,應於案件移送後 7 日內補送,並於移送書內載明補送之旨。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若照片、指紋卡及口卡片影本未能隨案移送,須依防範冒名頂替注意事項,於案件移送後一定期間內補送。

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掌握該注意事項所定期限:

案件移送後補送期限=7日\text{案件移送後補送期限}=7\text{日}

因此,正確選項為(B)。

此期限的規範目的,在於兼顧案件移送時效與身分確認安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因犯嫌未攜帶證件,即逕以其自稱身分移送;必須透過照片、指紋及口卡核對,避免發生冒名頂替,確保刑事追訴對象身分正確。

選項分析

(A)5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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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協尋車輛(牌)之作業中,員警於內政部警政署「案件管理系統」輸入車輛協尋資料前,依據案件管理系統車輛協尋案類作業規定內容,應善盡查證資料之義務,但不包括查證下列何項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協尋車輛或車牌案件時,員警將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案件管理系統」前,依「案件管理系統車輛協尋案類作業規定」應先查證的車輛相關紀錄。

查證重點在於確認:

  1. 車輛或車牌資料是否正確;
  2. 該車是否已有交通違規、拖吊等相關處理紀錄;
  3. 協尋案件資料是否具備正確性,避免重複建案或誤列協尋。

本題屬於警察勤務及案件管理系統作業規定的記憶型題目,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應善盡查證資料之義務,但不包括查證何項紀錄」。

判斷方法是區分:

  • 與車輛身分、使用狀態及警察交通處理直接相關的紀錄;
  • 屬於財稅機關管理,與車輛協尋案件建檔沒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車籍、違規及拖吊紀錄,均屬警察機關辦理車輛協尋時具有直接參考價值的資料。欠稅紀錄則屬稅捐或財政機關管理事項,不是車輛協尋案類作業規定要求員警輸入協尋資料前查證的項目。

選項分析

(A) 欠稅紀錄

正確答案。

車輛欠稅屬於稅捐管理事項,主要涉及使用牌照稅等公法上金錢義務,並非判斷車輛是否應列為協尋、是否已有交通處理紀錄的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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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聲請簽發拘票時,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應詳核其逕行拘提之理由,確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所定情形相符者,始予簽發拘票;如所陳報逕行拘提之理由與該條規定情形不合或被拘人為未滿幾歲之人者,應不予簽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官)聲請簽發拘票時,檢察官審核「逕行拘提」理由及被拘人年齡限制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聲請簽發拘票案件,應審查:

  1. 逕行拘提的具體理由,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定情形。
  2. 被拘提人是否為未滿 14 歲之人。

如逕行拘提理由不符合規定,或被拘提人未滿 14 歲,檢察官即不應簽發拘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提示兩種不予簽發拘票的情形:

  • 逕行拘提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不符。
  • 被拘人未滿 14 歲。

因此,本題不需從「一般成年年齡」或「少年事件處理」的年齡規定推論,直接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特別規範判斷,正確答案為未滿 14 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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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於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如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得填載何者,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逕行釋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官)處理「被逮捕、接受或發現為少年之人」時,對於輕罪少年所使用的特定書類名稱。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如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司法警察(官)得填具「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經許可後逕行釋放少年。

本題法源與用語,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實務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三個判斷步驟:

  1. 確認對象:被逮捕、接受或發現之人為少年。
  2. 確認罪名刑度:所觸犯之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
  3. 確認書類名稱:符合上述條件時,填具「不護送報告書」,報請少年法院法官許可。

關鍵在於少年案件的處理用語是「護送」,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常見的「解送」或「移送」。因此,正確書類為「不護送報告書」。

選項分析

(A) 不解送報告書

錯誤。

「解送」通常用於將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解送至司法機關的程序用語。本題所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少年輕罪案件所定的特定書類名稱,是「不護送報告書」,並非「不解送報告書」。

(B) 不解送移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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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各警察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或第 6 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 1 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須重行聲請,並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幾日前提出聲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或第 6 條所為之通訊監察,於原監察期間屆滿後,如仍有繼續監察必要時,應如何辦理重行聲請,以及提出聲請的法定期限。

依題示規範:

  1.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或第 6 條繼續的監察期間,合計不得逾 1 年。
  2. 如有繼續監察的必要,不能逕行延長,必須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重行聲請。
  3. 重行聲請時,須釋明繼續監察的具體理由。
  4. 聲請最遲應於原監察期間屆滿前 2 日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因此關鍵不在自行計算 1 年期間,而在辨識重行聲請的提出期限。

解題步驟如下:

原監察期間將屆滿⇒仍有必要⇒重行聲請⇒至遲於屆滿前 2 日提出\text{原監察期間將屆滿} \Rightarrow \text{仍有必要} \Rightarrow \text{重行聲請} \Rightarrow \text{至遲於屆滿前 2 日提出}

因此,正確期限為「期間屆滿之 2 日前」,選擇 (B)。

須注意,「不得逾 1 年」是監察期間的上限;「屆滿前 2 日」則是繼續監察時提出重行聲請的程序期限,二者是不同層次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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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警察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當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針對犯嫌進行位置追蹤,其實施之期間,不得逾連續「甲」小時或累計逾「乙」日。如將逾期者,應於再次實施前或期間屆滿前,依法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許可書,而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丙」日。請問甲、乙、丙各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進行位置追蹤時,所受的時間限制及法院許可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科技偵查之規定:

  1. 未經法院許可時,GPS位置追蹤之實施期間:
  • 不得逾連續24小時;
  • 不得累計逾2日。
  1. 如有逾期必要,應於再次實施前或期間屆滿前,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2. 法院核發許可後,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30日。

因此:

甲=24,乙=2,丙=30甲=24,\qquad 乙=2,\qquad 丙=30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複雜計算,關鍵在於分辨三個不同的時間限制:

  • 「連續」限制:一次不中斷追蹤不得超過24小時。
  • 「累計」限制:多次實施合計不得超過2日。
  • 「法院許可」限制:法院每次許可期間不得超過30日。

將題目空格逐一代入:

  • 「不得逾連續甲小時」:甲為24。
  • 「或累計逾乙日」:乙為2。
  • 「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丙日」:丙為30。

所以正確組合為:

(甲,乙,丙)=(24,2,30)(甲,乙,丙)=(24,2,30)

選項分析

(A) 甲為24,乙為1,丙為15: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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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警察機關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調查犯罪結束後,應敘明受調查人相關資料,並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然而,執行之警察機關如逾 1 個月未為陳報者,法院應於幾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以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進行犯罪調查後,對受調查人所負的事後通知程序,以及警察機關逾期未陳報時,法院的主動通知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的程序如下:

  1. 警察機關使用GPS調查犯罪結束後,應敘明受調查人的相關資料。
  2. 警察機關應將資料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3. 原則上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
  4. 執行警察機關逾1個月仍未陳報時,法院應主動於14日內通知受調查人。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14日」。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設定特殊情形:「執行之警察機關如逾1個月未為陳報」。

此時不再依通常程序等待警察機關陳報,而是由法院負責主動通知受調查人。法規所定法院主動通知的期間為14日,可整理為:

警察機關逾1個月未陳報⟹法院主動通知⟹14日內完成\text{警察機關逾1個月未陳報} \Longrightarrow \text{法院主動通知} \Longrightarrow \text{14日內完成}

所以正確答案為:

14日\boxed{14\text{日}}

選項分析

(A)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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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警察機關於某年 7 月 1 日針對應受送達人甲進行寄存送達,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則送達時效應於何時發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辦理「寄存送達」時,送達何時發生效力,以及期間起算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計算期間時,寄存當日不計入,應自翌日開始起算。

解題方法

本題寄存日為7月1日:

  • 7月1日:寄存日,不計入期間
  • 7月2日:第1日
  • 7月3日:第2日
  • 7月4日:第3日
  • 7月5日:第4日
  • 7月6日:第5日
  • 7月7日:第6日
  • 7月8日:第7日
  • 7月9日:第8日
  • 7月10日:第9日
  • 7月11日:第10日

10日期間於7月11日24時屆滿,因此自翌日7月12日0時起發生送達效力。

7月1日寄存⇒7月2日至7月11日計滿10日⇒7月12日0時生效7月1日寄存 \quad\Rightarrow\quad 7月2日至7月11日計滿10日 \quad\Rightarrow\quad 7月12日0時生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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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當犯嫌有數人時,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而犯嫌亦得請求對質。在司法警察(官)實施對質時,關於對質筆錄製作之警方提問次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對質」的要件,以及司法警察(官)製作對質筆錄時,提問與調查的合理順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犯嫌有數人時,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犯嫌亦得請求對質。對質的目的,在於比較數名犯嫌對同一犯罪事實的陳述,釐清彼此供述的矛盾,並判斷何者可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實務的提問程序而言,對質筆錄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1. 先提出對質問題,確定對質的主題。
  2. 再提出雙方供述的不同點,使爭議具體化。
  3. 針對供述矛盾及可疑之處深入探詢。
  4. 最後請雙方就陳述不同處提出說明、理由或相關證明。

因此,正確順序為:

提出對質問題→提出雙方說詞不同點→針對說詞疑點深入探詢→請雙方就陳述不同處提出證明\text{提出對質問題} \rightarrow \text{提出雙方說詞不同點} \rightarrow \text{針對說詞疑點深入探詢} \rightarrow \text{請雙方就陳述不同處提出證明}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由一般至具體、由發現矛盾至要求解釋」的程序判斷:

  • 沒有先提出對質問題,就無法確定對質範圍及爭點。
  • 確定問題後,必須先指出雙方說詞的具體差異。
  • 發現差異後,才能針對矛盾之處深入追問。
  • 在雙方完成說明後,再要求其提出證明或補強資料。

這種順序可避免警方在尚未確定爭點前即進行漫無目的的追問,也能使對質內容具體、完整,利於筆錄記載及後續證據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其順序為:

提出對質問題→針對說詞疑點深入探詢→提出雙方說詞不同點→請雙方提出證明\text{提出對質問題} \rightarrow \text{針對說詞疑點深入探詢} \rightarrow \text{提出雙方說詞不同點} \rightarrow \text{請雙方提出證明}

錯誤在於尚未明確指出雙方供述的差異,即先進行深入探詢。實務上應先把雙方說詞的矛盾處具體提出,再針對該矛盾深入追問,因此第二、第三步順序顛倒。

(B) 錯誤

其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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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官)於製作證人或關係人等人之指證筆錄時,其所應注意的事項中,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製作證人或關係人指證筆錄時,對於「證人保護法所稱證人」之定義,以及保護對象、保護要件與緊急保護程序的掌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證人保護法上的「證人」,並非泛指所有提供案件資料的人,而是須符合下列要件:

  1. 所指證的案件,屬於《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刑事案件。
  2. 願意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
  3. 陳述自己親自見聞的犯罪事證。
  4. 依法接受訊問、對質及詰問。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核對法定要件」解題:

  • 先確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證人保護法》上的證人定義。
  • 再檢查保護危險的種類是否完整、正確。
  • 接著辨別其他身分之人是否當然適用證人保護法。
  • 最後核對緊急保護措施的陳報期限。

其中,選項若出現「名譽」等非證人保護法所列的危害類型,或將法定期間改為「5日內」,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危害之虞時,始涉及證人保護法的保護問題。

本選項將「名譽」列入法定保護危害類型,與證人保護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範圍不符。證人保護法主要保障的是人身安全及財產等重大法益,並非凡有名譽受損之虞,即可依該法聲請保護。

因此,A的錯誤在於危害種類列載不正確。

(B) 正確

本選項完整表達證人保護法上「證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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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在刑案現場中,分局長、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抵達現場後,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渠等首應聽取報告現場發現或發生經過、初步處理及調查情形之人員中,並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刑案現場指揮、交接與初步調查報告之規定。

分局長、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抵達刑案現場後,應先聽取現場相關人員報告下列事項:

  1. 現場發現或案件發生經過。
  2. 初步處理情形。
  3. 已進行之調查情形。

此項規定的重點,在於由「最先接觸現場」或「負責現場第一線指揮、處理」的人員,說明案件最初狀況,使後續指揮官掌握現場脈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詢問誰具有刑案偵查權,而是問:依規定,首長抵達現場後,應聽取哪些人員的現場報告,並找出不包括者。

判斷關鍵有二:

  • 是否屬於最先發現、抵達或處理現場的人員。
  • 是否屬於分駐(派出)單位的現場主管,能代表該單位說明案件初步處理情形。

依官方答案,規定列入報告對象者包括「分駐所所長、派出所所長及初抵現場員警」,但不包括「偵查隊隊長」。因此應選 A。

選項分析

(A) 偵查隊隊長

正確答案。

偵查隊隊長雖然屬於刑事偵查單位主管,可能負責後續偵查、指揮偵查人員或統合案件偵辦,但依本題所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並非首長抵達現場後「首應聽取報告」的列舉人員。

本題區分的是「現場最初發現、抵達及處理情形之報告人」與「後續刑案偵查指揮人員」。偵查隊隊長屬於後者,故不包括在本規定的首要報告對象內。

(B) 分駐所所長

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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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或扣押,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請問司法警察(官)於執行完畢後,應於幾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檢察官,俾其陳報法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檢察官自行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後,將搜索、扣押裁定交付司法警察(官)執行時,司法警察(官)完成執行後的回報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司法警察(官)執行完畢後,應於 12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檢察官,由檢察官據以陳報法院。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這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執行後回報期限」,不是一般搜索、扣押程序中其他法定期間的概念。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示程序,可整理如下:

  1. 檢察官自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
  2. 法院核發後,由檢察官交付司法警察(官)執行。
  3. 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或扣押完畢。
  4. 執行完畢後,在 12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方式回報檢察官。
  5. 檢察官再據此向法院陳報。

因此,本題直接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特別規定判斷,期間為 12 小時。

選項分析

(A)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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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搜索係以智取而非力取,並應具何種概念,依順序進行,對於場所內外及物件之任何可疑表徵或偽裝,均應鉅細靡遺觀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搜索」的基本方法與執行原則。搜索不是單純翻找物品,而是依一定概念、順序及方法,對搜索區域進行全面且細密的觀察。

題幹所稱:

  • 「以智取而非力取」:強調搜索應依靠判斷、經驗、觀察及分析,不得只依賴蠻力破壞或任意翻動。
  • 「具何種概念」:指執行搜索時,應掌握場所內外及物件間的空間關係。
  • 「依順序進行」:搜索應有系統地由外而內、由整體而局部,避免遺漏或重複。
  • 「對於場所內外及物件之任何可疑表徵或偽裝,均應鉅細靡遺觀察」:表示搜索範圍不限於室內,也包括場所外部、出入口、周邊環境及相關物件。

因此,題幹描述的是「空間概念」。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場所內外」「依順序進行」「物件之可疑表徵或偽裝」三個關鍵語句。

這些語句均在描述搜索對象的空間分布與搜索動線,重點是:

  1. 搜索範圍具有空間層次;
  2. 搜索過程須依序推進;
  3. 搜索人員須掌握場所、物件及其相互位置;
  4. 由外至內、由近及遠、由整體至細部觀察,以避免死角及遺漏。

這正是「空間概念」的內容,故選 (B)(B)。

選項分析

(A)情報概念

錯誤。情報概念主要著重於犯罪情報的蒐集、研判、分析、交換及運用,例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動情形、犯案方式、關係人及可能藏匿地點。

本題雖然要求搜索人員運用智慧與觀察力,但題幹核心在於「場所內外」及「依順序」搜索,並非在考犯罪情報的蒐集與研判,因此不是情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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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提供尿液之犯嫌按捺指紋,以封緘採集尿液的容器,依據警察機關執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規定,對於犯嫌捺印指紋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執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規定」中,犯嫌提供尿液後,於採集容器封緘處按捺指紋的固定順序。

此一順序屬於尿液採驗及封緘辨識程序,目的在於確認尿液檢體確由特定犯嫌提供,並維持檢體同一性及證據保管程序。其判斷重點不是一般刑事指紋採集的慣例,而是直接記憶該作業規定所指定的指紋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正確順序為:

左大拇指→右大拇指→左食指→左中指\text{左大拇指} \rightarrow \text{右大拇指} \rightarrow \text{左食指} \rightarrow \text{左中指}

因此選擇(C)。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或複雜法條適用,應採「程序順序比對法」:

  1. 先確認左右手的起始順序:本規定以左大拇指開始。
  2. 再確認第二指:接續為右大拇指。
  3. 接著按捺左食指。
  4. 最後按捺左中指。

完整順序為:

左大拇指→右大拇指→左食指→左中指\boxed{\text{左大拇指} \rightarrow \text{右大拇指} \rightarrow \text{左食指} \rightarrow \text{左中指}}

與選項逐一比對後,只有(C)完全符合。


選項分析

(A)右大拇指 → 左大拇指 → 右食指 → 右中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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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乃透過心理學和精神醫學,並針對犯罪人進行系統性研究,以比較、分析、分類、歸納及標準化各種犯罪類型,進而蒐集犯嫌、被害人、犯罪情境等彼此間互動後所留下之行為跡證,再過濾犯嫌和縮小偵查範圍,同時提升破案機率的偵查技術。關於該技術之核心論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剖繪的基本理論,尤其是犯罪者行為中「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 MO)與「簽名特徵」(Signature)的區別。

  • 犯罪者核心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犯罪剖繪假定犯罪者的核心人格、心理需求與行為傾向,不會因單一案件而完全改變。
  • 犯罪現場具有心理反映功能:犯罪者在選擇被害人、犯罪地點、控制方式、攻擊方式及事後處置等行為中,會反映其人格特質與心理狀態。
  • 作案手法具有一定一致性,但可因情境調整:作案手法是犯罪者為完成犯罪、逃避查緝所採取的實際方法,例如攜帶工具、接近被害人、進入現場及脫離現場方式。
  • 簽名特徵是犯罪者為滿足特殊心理需求而留下的行為模式:它不是完成犯罪所必需,通常比作案手法更能反映犯罪者的深層心理需求,具有相對穩定性。

因此,犯罪剖繪的核心並非認為簽名特徵會隨時間、地點而任意變動;會因情境而調整的主要是作案手法。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犯罪剖繪的核心假定」,再區分:

  1. 犯罪者的核心人格是否穩定;
  2. 犯罪現場是否能反映犯罪者人格;
  3. 作案手法與簽名特徵何者較容易因情境改變。

犯罪剖繪通常認為:

核心人格與心理需求⟶犯罪行為與現場特徵\text{核心人格與心理需求} \longrightarrow \text{犯罪行為與現場特徵}

其中,作案手法偏向「完成犯罪的工具性行為」,會因被害人、地點、時間、警戒程度及其他現場條件而調整;簽名特徵則偏向「滿足心理需求的非必要行為」,具有相對穩定性。

故將「隨時空情境改變」用來描述簽名特徵,係將作案手法與簽名特徵混淆,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犯罪者核心人格不會改變。

正確。犯罪剖繪的基本假定之一,是犯罪者的核心人格與主要心理結構具有穩定性。雖然犯罪者的外在行為可能因環境、經驗或風險而調整,但其深層人格與心理需求通常不會在短時間內根本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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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受理民眾報案,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受理民眾報案、告訴、告發及自首之處理原則,並結合《刑事訴訟法》對「告發」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告訴: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犯罪。
  • 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 自首:犯罪行為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陳述犯罪事實,接受裁判。

其中,告發的成立重點在於「知有犯罪嫌疑」及「申告犯罪事實」,並不以告發人知道犯罪嫌疑人身分,或明確請求處罰犯罪嫌疑人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警察受理報案的基本原則,再檢查其對告訴、告發及自首的法律概念是否正確。

判斷告發時,掌握三項要點即可:

  1. 告發人資格不受限制。
  2. 告發人只須知悉犯罪嫌疑並申告犯罪事實。
  3. 不要求告發人知道犯罪嫌疑人,也不要求提出明確的處罰請求。

因此,凡將「知道犯罪嫌疑人」或「請求處罰」列為告發必要要件的敘述,均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時,應保持誠懇、和藹的態度,不得因案件不屬於本轄而拒絕受理。

無論案件屬於本轄或他轄,均應先行受理,並依案件情形立即反應處置、通報或移送管轄機關,同時詳實記錄相關內容。

因此,選項所述符合警察受理報案的基本要求,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司法警察以書面或言詞受理告訴、告發或自首案件後,均應詳予記錄,並即時報告直屬長官。

此外,受理人員也應注意案件內容是否涉及誣告、謊報或其他虛偽陳述情形,以避免不實報案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或影響真正案件的偵查。

因此,本選項符合受理案件及報告程序的規定,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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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警察局受理報案或接獲分局轉報發生之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牽連廣泛之普通刑案,應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並報告下列何者列管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對於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牽連廣泛普通刑案之「列管、督導與偵辦通報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警察機關刑案偵查及列管督導相關規定,警察局受理或接獲分局轉報此類案件後,除由警察局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外,並應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

  • 「列管處理」屬於案件指揮、通報、掌握與督導功能。
  • 該功能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負責。
  • 科技犯罪、刑事鑑識等單位,主要是依案件性質提供專業支援,並非本題所問的全般刑案列管窗口。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案件功能對應機關」方式判斷:

  1. 題幹案件類型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牽連廣泛之普通刑案。
  2. 題幹動作為「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及「報告列管處理」。
  3. 這不是科技犯罪偵查,也不是鑑識鑑定,而是刑案整體的指揮、列管與偵防管制。
  4. 在四個選項中,具有此項統合、指揮及列管職掌者,為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故應選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錯誤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要處理或支援涉及網路、電腦、通訊及其他科技手段之犯罪案件,例如網路犯罪、數位證據蒐證及科技偵查等事項。

本題所稱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牽連廣泛之普通刑案,並不限於科技犯罪。題幹重點也在於案件列管與偵防指揮,而不是科技犯罪專業偵查,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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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現住新北市板橋區而工作在臺北市萬華區的甲男,邀請在同公司工作而現住宜蘭市的乙女出國赴日旅遊。兩人在日本旅遊期間,甲男趁機在下榻飯店內強制性交乙女得逞。現住羅東鎮的乙女家屬之丙母得知後,立即向國內警察機關報案並訴請偵辦。

請問該刑案應由何地警察機關管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犯罪案件之警察管轄」及「現住地、工作地、家屬住所地之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警察機關刑案管轄權責劃分之實務原則:

  • 犯罪發生在國內者,原則上依犯罪發生地管轄。
  • 犯罪發生在國外,而被害人為我國人民,需由我國警察機關受理、偵辦者,原則上以被害人於國內之現住地作為管轄判斷基準。
  • 報案人或家屬的住所,不當然等於被害人的現住地。
  • 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工作地,也不是本題境外犯罪案件決定警察管轄的主要標準。

本題強制性交行為發生於日本,屬境外犯罪;被害人乙女現住宜蘭市,因此由宜蘭市轄區警察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犯罪發生地。

甲男在日本飯店內強制性交乙女,犯罪行為地在日本,並非臺灣境內的板橋區或萬華區。

第二,確認是否能直接依國內犯罪發生地判斷。

本案沒有國內犯罪發生地,因此不能以甲男的住所地板橋區或工作地萬華區作為主要管轄依據。

第三,尋找境外犯罪案件在國內的管轄連結點。

題目特別交代乙女「現住宜蘭市」,這是境外犯罪案件由我國警察機關受理時的關鍵事實。故應由宜蘭市轄區之宜蘭警察分局管轄。

第四,排除家屬住所地。

丙母雖然現住羅東鎮,且由其向國內警察機關報案,但丙母只是報案及訴請偵辦之人,並非犯罪被害人。家屬的住所地不取代被害人現住地,故不以羅東警察分局為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A) 宜蘭警察分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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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犯罪情報之處理,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其程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犯罪情報處理程序」之先後順序。犯罪情報不是取得後立即使用,而是須依序完成資料建檔、內容整理、綜合判斷,最後提供偵查勤務運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其程序為:

登記→分析→研判→運用\text{登記} \rightarrow \text{分析} \rightarrow \text{研判} \rightarrow \text{運用}

各階段意義如下:

  1. 登記:將所蒐集之犯罪情報詳實記錄、建檔,使情報具備可查詢、可追蹤及可供後續處理之基礎。
  2. 分析:對情報內容進行分類、整理、比對,釐清人、事、時、地、物等要素及其相互關聯。
  3. 研判:根據分析結果,判斷情報的真實性、重要性、可信程度、發展趨勢及其對偵查工作的意義。
  4. 運用:將完成研判之情報,提供犯罪預防、犯罪偵查、勤務部署及治安決策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情報處理的基本邏輯:

先留存資料→再整理資料→後作成判斷→最後實際運用\text{先留存資料} \rightarrow \text{再整理資料} \rightarrow \text{後作成判斷} \rightarrow \text{最後實際運用}

因此,第一步必須是「登記」,先使情報正式進入處理程序;登記後才能進行「分析」;分析完成後,始能進一步「研判」其價值與可信程度;完成研判後,才適合提供實際「運用」。

故正確順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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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在調查資料探勘技術中,最為執法機關所廣泛採用的是連結分析技術,而連結分析主要分析之目標,其所包含的項目,通常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調查資料探勘」中的「連結分析(Link Analysis)」及其分析對象。

連結分析係將案件資料轉化為網絡結構,透過節點與連線呈現犯罪情資中的人、事、物及其相互關係:

  • 節點(Node):代表個體或事件。
  • 連線(Link/Edge):代表個體與個體、個體與事件間的關聯。
  • 分析目的:發掘隱藏的組織關係、共犯網絡、交易往來、通信聯繫及事件關聯性。

因此,連結分析主要聚焦於「誰」涉及「什麼事件」以及彼此「如何產生關聯」。至於地點、距離、分布範圍等空間特徵,主要屬於地理資訊分析或空間分析的範疇。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連結分析的三要素」判斷:

連結分析=個體+事件+關聯\text{連結分析}=\text{個體}+\text{事件}+\text{關聯}

將選項逐一對照:

  1. 個體:可作為網絡中的節點。
  2. 事件:可作為被分析的案件或活動節點。
  3. 關聯:是連結分析的核心內容。
  4. 空間:主要涉及地點與空間分布,並非連結分析通常所包含的主要分析項目。

所以,不包括的項目為「空間」。

選項分析

(A) 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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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專業處理人員酌採幾公克,並以紙張包妥後,再置入尼龍證物袋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藥、炸藥等爆裂物送鑑時的「採樣重量」及「證物包裝方式」。

依刑事鑑識實務,火(炸)藥送鑑時,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酌量採取少量檢體,先以紙張包妥,再放入尼龍證物袋內,以兼顧:

  • 維持檢體完整性;
  • 避免檢體散落或污染;
  • 降低包裝、運送過程中的危險;
  • 提供鑑識人員進行成分或性質檢驗。

本題並非依重量公式計算,也不是以「越多越好」為原則,而是考記憶性實務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鑑識作業標準為準,標準採取量為 0.5公克。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專業處理人員酌採幾公克,並以紙張包妥後,再置入尼龍證物袋內?」

解題時應抓住兩個重點:

  1. 採樣對象是火(炸)藥,屬於高危險性檢體。
  2. 送鑑採少量樣本即可,重點在安全、代表性及避免污染。

實務標準採取量為:

0.5 公克0.5\text{ 公克}

因此應選擇 (B)。

選項分析

(A) 5公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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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現場勘察得視現場狀況等資源彈性調整,其所考量之資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現場勘察」之彈性調整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現場勘察得依現場狀況及所具備之相關資源,彈性調整勘察方式與投入程度;其所考量的資源,重點在於:

  • 案情:案件性質、嚴重程度及複雜程度。
  • 裝備:現場勘察所需之器材、設備及技術工具。
  • 警力:可供調派之偵查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力。

題目要求辨識「不包括」的項目,因此應從上述資源範圍中排除未列入者。

解題方法

本題採「規定列舉法」解題。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視現場狀況等資源彈性調整」,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現場勘察所考量的資源類型。

判斷結果如下:

案情、裝備、警力∈規定所考量的資源\text{案情、裝備、警力} \in \text{規定所考量的資源} 時間∉規定列舉的資源\text{時間} \notin \text{規定列舉的資源}

因此,不包括者為「時間」。

選項分析

(A) 案情

正確。現場勘察的規模與方式,須依案件性質、犯罪類型、案情繁簡及現場重要性彈性決定。重大、複雜或涉及多項證據的案件,通常需要較完整的勘察與採證程序,因此「案情」屬於規定所考量的因素。

(B) 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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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槍擊殘跡證物之處理,採取手部槍擊殘跡,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宜於案發後幾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及救護之手部殘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手部槍擊殘跡(Gunshot Residue, GSR)」之採集時效與證物保全原則。

依《刑事鑑識手冊》規定,對於未經清洗、擦拭及救護處置之手部,槍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槍擊殘跡容易因下列因素減少或消失:

  • 洗手、擦拭造成殘跡脫落。
  • 救護處置、包紮或接觸物品造成殘跡移轉。
  • 時間經過、手部活動及自然脫落造成殘跡流失。

因此,採集時間越接近案發時點,越有利於保留鑑定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刑事鑑識手冊》規定之直接記憶題,關鍵在於辨認「手部槍擊殘跡採集期限」:

未清洗、未擦拭、未經救護之手部槍擊殘跡⟶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text{未清洗、未擦拭、未經救護之手部槍擊殘跡} \longrightarrow \text{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

題幹已明確限定手部「未經清洗、擦拭及救護」,表示採集條件完整,應直接套用手冊所定之 8 小時規定。

選項分析

  • (A) 4 小時:錯誤。 4 小時並非本題所問手部槍擊殘跡之規定採集期限。雖然實務上採集越早越好,但「儘速採集」不等於規定期限為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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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毒品及其器具之處理,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鑑識人員配合採證,依據刑事鑑識手冊規定,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並酌採幾公克(顆)送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鑑識人員依《刑事鑑識手冊》進行現場採證及送鑑的取樣規定。

處理原則為:

  1. 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
  2. 採集後應予秤重,以確認查獲物質的總重量。
  3. 再從中酌採一定數量送鑑,以供毒品成分、種類及純度等鑑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刑事鑑識手冊》的規定,疑似毒品製造工廠內的相關物質,應酌採 10公克(顆) 送鑑。

本題所問是鑑識作業上的標準取樣數量,不是毒品罪責成立的重量門檻,也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的刑度區分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公式,應直接掌握《刑事鑑識手冊》對疑似毒品及其器具採證、送鑑的作業規範。

關鍵流程如下:

全部採集⟶秤重⟶酌採10公克(顆)送鑑\text{全部採集} \longrightarrow \text{秤重} \longrightarrow \text{酌採10公克(顆)送鑑}

因此,只要辨識出題幹的關鍵語句「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酌採幾公克(顆)送鑑」,即可直接對應標準數量 10公克(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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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每幾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通訊監察執行期間之監錄資料管理規範。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規定,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每 3日 派員取回監錄內容,以確保監錄資料能定期收存、妥善保管,並降低資料遺失、遭不當接觸或事後無法追溯之風險。

題幹中的「至少每幾日」是指取回資料的最長間隔不得超過該日數。因此,規定為「至少每3日」時,答案即為3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時間要求:

監錄內容取回期限=3日\text{監錄內容取回期限} = 3\text{日}

「至少每3日」的法律意義,是承辦人不得讓兩次取回監錄內容的間隔超過3日;可以提前取回,但不能逾越3日。

因此,正確選項為:

3日\boxed{3\text{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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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辦理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從嚴審核決行,其所決行之人員中,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通訊監察聲請案件」之內部審核、決行層級。

通訊監察涉及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警察機關辦理聲請案件時,應從嚴審核,並由規定層級之主管人員決行。題目所問是「警察機關內部誰有權決行」,不是問最終核准通訊監察之檢察官或法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內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列入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決行人員」的主管層級。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相關規定,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應從嚴審核,決行人員包括:

  • 分局長
  • 刑警大隊大隊長
  • 警察局長

「偵查隊長」雖然負責犯罪偵查及案件承辦,但並非該規定所列之通訊監察聲請案件決行人員。因此,未包括者為偵查隊長。

選項分析

(A) 偵查隊長

正確答案。偵查隊長通常負責案件偵辦、資料蒐集及聲請案件之承辦、審查或陳報,但依本題所依據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並未將偵查隊長列為通訊監察聲請案件之決行人員。

因此,偵查隊長是本題所問「未包括」的人員。

(B) 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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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警方針對刑案現場進行數位證據蒐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案現場數位證據蒐證的基本原則,包括:

  1. 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扣押範圍應限於調查犯罪所必要的程度,並衡量對個人、企業及第三人權益的影響。
  2. 數位證物初步篩選:現場取得數位設備或儲存媒體後,應先進行初步檢視、分類及保存,評估是否有送交刑事警察局鑑識的必要。
  3. 開機中電腦的現場處理:開機狀態可能存在揮發性資料,例如記憶體內容、目前登入帳號、加密金鑰、網路連線及執行中程式,不能一律立即關機。
  4. 密碼與犯罪相關資訊蒐集:詢問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使用習慣及相關背景,可能取得破解密碼或解密的重要線索。

涉及搜索、扣押及證據保全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並依刑事訴訟法及數位證據蒐證、保全的相關規範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檢查是否符合數位證據蒐證的三項要求:

  • 扣押範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數位證物是否經適當初篩與評估;
  • 開機中設備是否採取會破壞揮發性資料的處置;
  • 詢問相關人員是否有助於取得密碼或解密線索。

其中,看到「開機中的電腦」與「應立即關機」時,應特別注意。數位鑑識重視揮發性資料的保全,立即關機可能造成資料消失,因此不能作為一律適用的標準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扣押電腦及其他數位設備,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警方應依犯罪嫌疑、證據關聯性及扣押必要性,決定扣押範圍,不能因設備具有數位資料,就不加區分地全部扣押。

網路公司、電信業者、雲端服務業者或大型企業的設備,通常涉及大量使用者資料、營運系統及第三人權益。扣押行為可能造成服務中斷、商業運作受影響,甚至牽連無關使用者,因此更應審慎評估其影響層面。

故本項符合數位證據扣押的比例原則,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數位證物採取後,應先進行初步篩選與確認,例如:

  • 判斷設備與案件的關聯性;
  • 確認資料儲存位置及證物種類;
  • 檢視是否有立即保全的必要;
  • 評估證物是否具備送鑑條件;
  • 判斷是否有送刑事警察局或其他專業鑑識機關鑑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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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為重大刑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重大刑案」之列舉標準。此類判斷不是依犯罪人數、社會觀感或個案嚴重程度概括認定,而是依手冊所定之犯罪類型、客體及數量或財損門檻逐項判斷。

本題涉及法規及行政規範之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為準。重大刑案屬於警察機關案件管制、通報及偵辦層級之分類,不等同於刑法上的犯罪成立要件。

解題方法

採「犯罪類型+手冊門檻」逐項比對:

  1. 先確認選項所描述的犯罪類型。
  2. 再確認是否符合《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列的重大刑案門檻。
  3. 數量、金額或受害設備數未達規定者,即不屬於本題所稱重大刑案。
  4. 本題只有住宅竊盜財損達新臺幣150萬元者,符合手冊列舉標準。

選項分析

(A) 住宅竊盜財損新臺幣150萬元。正確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將住宅竊盜列為重大刑案類型之一,並以財物損失達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作為判斷門檻。

本選項明確表示住宅竊盜之財損為新臺幣150萬元,已達手冊所定標準,因此屬於重大刑案。

判斷式可表示為:

住宅竊盜財損≥150萬元\text{住宅竊盜財損} \geq 150\text{萬元}

本題:

150萬元≥150萬元150\text{萬元} \geq 150\text{萬元}

故符合規定。

(B) 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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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詢問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詢問程序的基本要求,重點包括:

  1. 共同犯罪嫌疑人應避免相互影響供述。
  2. 詢問及筆錄製作應依程序分工,不能以效率為由任意簡化。
  3. 錄音錄影義務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之訊問,並非所有證人詢問一律適用。
  4. 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有適當輔佐人陪同,以保障其程序權益。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對照詢問程序規範」的方法判斷:

  • 凡涉及共同犯罪嫌疑人,先看是否應隔離詢問,以避免串供或相互影響。
  • 凡涉及詢問人員與筆錄製作,應注意手冊是否真的要求「同一人」處理,不能自行添加法規沒有的效率理由。
  • 凡涉及錄音錄影,應辨別對象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
  • 凡涉及身心障礙犯罪嫌疑人,應掌握「無法完全陳述」及「輔佐人陪同」的保障規範。

依此判斷,只有選項(D)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錯誤

詢問二人以上涉嫌共同犯罪者,原則上應分別、隔離詢問,不應同時在場。

其理由在於:

  • 避免共同犯罪嫌疑人彼此交換訊息;
  • 防止相互影響、暗示或串供;
  • 確保各自供述具有獨立性;
  • 便於比較不同嫌疑人供述內容的異同。

題目所稱「同時在場以利比對供述」,正好違反隔離詢問的基本目的。供述比對應由詢問人員在個別詢問後,透過筆錄或其他偵查程序進行,而不是讓共同犯罪嫌疑人直接同時在場。

因此,選項(A)錯誤。

(B)錯誤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並非規定為了提高效率或保持內容一致性,就必須由同一人同時負責詢問及製作筆錄。

詢問程序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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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中有關拘提及逮捕的要領,下列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拘提、逮捕後之:

  1. 身分確認與生物跡證採取;
  2. 附帶搜索;
  3. 執行拘提、逮捕後的戒護安全;
  4. 非侵入性採尿之法定要件與事後報請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205條之2,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有關拘提、逮捕執行要領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主體—要件—程序—期限」四步驟判斷:

  • 對象是否為已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警察採取措施是否須犯罪嫌疑人同意?
  • 是否屬於拘提、逮捕後得立即進行的附帶搜索?
  • 涉及非侵入性採尿時,是否符合急迫性,且事後報請檢察官許可的期限是否正確?

其中,拘提或逮捕後的附帶搜索,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執法人員及受拘提、逮捕者的安全,並防止犯罪嫌疑人藏匿、毀損或湮滅證據,因此法律允許在一定範圍內不待搜索票而為之。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除其同意外,不得採取指紋或拍照等措施。」

此說法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誤認為必要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及相關偵查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並得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為其他類似行為。

因此,指紋採取、拍照等身分辨識或證據蒐集措施,並非一律以本人同意為前提。只要具備法定身分及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的必要性,即得依法強制進行。

(B) 錯誤。

選項稱:「為蒐集證據,警察應對高度嫌疑之民眾,採取毛髮或唾液樣本。」

錯誤有二:

第一,對象錯誤。相關規定的對象是「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是一般具有高度嫌疑的民眾。單純因為警方認為某人具有嫌疑,尚不足以當然對其採取生物樣本。

第二,法律要件不足。採取毛髮、唾液等樣本,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該樣本得作為犯罪證據,且具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的必要性,不能僅以「高度嫌疑」作為概括授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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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應遵守之程序依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對於「另案扣押物、強制力、扣押物保管及扣押債權」的程序規範。解題重點在於:

  1. 扣押範圍不以原扣押裁定書所列物品為絕對限度。
  2. 執行搜索、扣押時,必要時得依法使用強制力。
  3. 扣押物須作適當的封緘、標示、編號及紀錄,以確保證物同一性與證據能力。
  4. 扣押債權有特別的禁止命令制度。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扣押執行程序」逐項檢驗:

  • 選項涉及搜索中發現其他犯罪案件物品者,檢查是否有另案扣押規定。
  • 選項涉及拒絕提出物品者,檢查司法警察是否得使用強制力。
  • 選項涉及證物保管者,檢查是否須封緘、標示、編號及製作紀錄。
  • 選項涉及債權扣押者,檢查刑事訴訟法對債務人、被告及第三人分別設有何種禁止效果。

其中,扣押債權是刑事訴訟法特別明文規定的扣押類型,選項完整符合其法律效果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執行搜索時,若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並非因該物未記載於原扣押裁定書,即當然不得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規定,搜索中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時,在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範圍內,得予扣押。此即所謂「另案扣押」或「另案應扣押物之扣押」。

因此,原扣押裁定書未列載該物,並不當然排除扣押權限。選項將「未列於裁定書」直接等同於「不得扣押」,顯然過度限縮法律規定。

(B) 錯誤

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應提出或交付之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執行人員並非「不得使用強制力」。

扣押本質上具有強制處分性質。對於依法應扣押之物,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時,得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方法,以實現扣押目的。

當然,強制力的使用仍須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執行扣押所必要的程度。但不能因此推論完全不得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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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警方偵辦網路犯罪案件時,有關執行該現場搜索勤務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犯罪現場之數位證據保全與現場搜索程序,重點包括:

  1. 搜索前的情資蒐集與勤務規劃。
  2. 數位證據採集工具的事前準備。
  3. 已開機設備中「揮發性資料」的優先保全。
  4. 關機對數位證據可能造成的損害。

揮發性資料是指設備斷電後即可能消失或改變的資料,例如:

  • 記憶體(RAM)內容
  • 目前執行中的程序
  • 登入中的使用者帳號
  • 網路連線與通訊埠狀態
  • 暫存金鑰、解密資訊
  • 系統時間及部分暫存紀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數位鑑識實務為準,搜索及扣押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兼顧證據同一性、完整性及可驗證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數位證據處理順序」判斷:

  1. 搜索前先蒐集案件相關網路情資。
  2. 事先規劃搜索人員、程序及採證工具。
  3. 面對已開機設備,先處理揮發性資料。
  4. 不得以一律立即關機作為防止證據竄改的標準作法。

其中,數位鑑識的核心不是單純「先關機以免資料被改寫」,而是依設備狀態與證據特性,採取適當的現場保存措施。若設備已開機,立即斷電可能使揮發性資料永久消失,因此通常應先進行必要的現場記錄及揮發性資料蒐集,再依鑑識計畫進行隔離、影像製作與分析。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執行網路犯罪案件搜索前,應先蒐集與案件有關的非法網站傳送內容、網路流量紀錄、IP位址、連線時間、帳號資料及其他相關網路情資。

這些資料可協助警方:

  • 確認犯罪行為與涉案設備的關聯性。
  • 掌握嫌疑人使用的網站、帳號或通訊方式。
  • 規劃搜索目標、採證重點及所需工具。
  • 避免到場後才臨時判斷證據位置與保存方法。

因此,本選項符合網路犯罪搜索前的情資準備要求,屬於正確敘述。

(B) 正確

雖然科技犯罪手法不斷變化,警方仍須在搜索前規劃攜帶的採證工具。科技手法瞬息萬變,正是更需要事前準備的理由,而非可以省略工具規劃。

常見採證工具包括:

  • 數位證據保存媒體。
  • 硬碟複製及鑑識設備。
  • 寫入阻斷器(write blocker)。
  • 記憶體擷取工具。
  • 網路隔離設備。
  • 電源及連接轉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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