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甲男攜妻欲外出用餐,幼女因細故發脾氣哭鬧不肯上車,甲因而掌摑其女兒,未料影片遭人上傳至臉書引發眾怒。嗣有網路社群版主乙到甲住處樓下人行道上開起直播,現場已有數名網友聚集於現場。你與同事擔服線上巡邏,接獲通報趕至現場,應採取哪些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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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處理「網友開直播」,而是同時涉及兒少保護、群眾現場安全、言論與集會自由,以及警察介入的法律界線。處置時應一面確認幼女是否仍有受暴或再受暴風險,一面維持現場秩序、避免群眾衝突,並保障當事人及旁觀者的合法權利。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於民國 114 年修正,作答應採民國 115 年適用條文。

解題方法

依「先確保安全,再查明兒少狀況;同時區分和平表意與違法行為;最後依法蒐證、通報及處理」的順序作答:

  1. 到場先觀察人數、情緒、動線及有無暴力、威脅、堵門、侵入住宅或交通受阻,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視情況請求增援。
  2. 分別了解直播主乙、聚集網友、住戶及報案人的情形,釐清現場是否已出現具體危害。
  3. 將網路影片所涉的兒少疑似受暴事件,與現場群眾活動分開處理:前者走兒少保護與刑事調查程序,後者依現場實際行為維持秩序。

具體處置作為

一、先控制現場風險,保障雙方安全

員警應表明身分及到場事由,與乙及現場民眾溝通,要求保持通行空間、勿推擠、叫囂、堵門或接近住戶出入口;同時注意甲家人及幼女是否在場、有無遭圍堵或立即危險。必要時以警力適度區隔人群與住處出入口,維持居民進出及道路通行。

現場應保持中立,不因網友情緒或甲遭網路撻伐,就預斷任何一方有罪。若有人威脅、毆打、毀損、侵入住宅或妨害交通,應針對具體行為依法制止、蒐證及處理;不能只因現場聚集或有人直播,就一律要求解散或逮捕。

二、處理直播與群眾聚集,依法保障表意自由

乙在人行道直播,原則上屬在公共場所進行拍攝、表意;僅憑直播本身,不能要求停止或扣留手機。員警可告知勿拍攝、揭露幼女姓名、臉部、就學或住居等足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並說明應尊重兒少隱私;若乙或其他人有具體違法行為,再依其行為及證據處理。

數名網友聚集在住處附近,也不因聚集人數或直播而當然違法。應觀察是否有共同表達訴求、舉標語、呼口號等情形,並依其實際活動判斷是否涉及《集會遊行法》;即使屬集會,也應依法保障和平表達權利,只有出現法定情形時,才能採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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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你擔任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率隊於下午 14 時許拘提逮捕販毒集團犯嫌,解送犯嫌至地方檢察署時,為達成任務,於準備及執行階段,必須分別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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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解送人犯作業程序」的準備階段與執行階段,並結合拘提逮捕的合法性、解送時限、人犯戒護及人權保障。解送的目的,是使被拘提或逮捕的犯嫌及時到達指定處所接受檢察官訊問,同時避免脫逃、自傷、攻擊他人或證據流失。

以下以民國 115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91 條、第 93 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95 點、第 196 點,以及解送人犯辦法。拘提原則上應有拘票;拘提、逮捕後除法律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16 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訊問。本題為販毒集團犯嫌,應預先評估同案共犯、劫囚、串證及自傷等風險,配置適當人力與車輛。

解題方法

依解送程序分成「出發前準備」及「途中執行」兩段作答;每段都涵蓋程序文件、戒護安全、人權保障。題幹特別交代下午 14 時拘提,應把握 16 小時的法定解送時限,並預留移送文書及檢察署交接時間,不宜拖延至時限末端。

準備階段

  1. 確認拘提依據與解送對象:核對拘票所載姓名、案由、拘提理由及應解送處所,確認人別與拘提對象相符;依法告知拘提原因及相關權利,並記錄拘提、告知及相關時間。若有搜索、扣押等其他強制處分,須各依其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解送名義擴張處分範圍。

  2. 聯繫接收機關並規劃時程:預先聯繫地方檢察署,確認收案及交接事項,安排路線與交通工具。拘提時間為 14 時,原則上應自拘提時起 16 小時內解送,即於翌日 6 時前完成解送;實務上應儘速出發,並預留移送作業及交通狀況所需時間。

  3. 評估風險、配置人力與裝備:了解犯嫌身分、身體狀況、毒品案情及有無暴力、逃亡、自傷或串證風險;販毒集團案件並應評估共犯接應或劫囚可能。指派足以維持戒護的員警,必要時增派人力;依案情選用適當警備車或偵防車,檢查車況、車門、通訊設備及油料,並備妥必要警械與戒具。

  4. 搜身、戒具及如廁:解送前依法及依作業程序實施安全檢查,確認有無藏匿兇器、藥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備妥並檢查戒具,令犯嫌先行如廁,以降低途中脫逃風險。使用戒具須以防止脫逃、自傷或攻擊等安全目的為限,依個案風險採取必要程度,不得作為懲罰;並應顧及犯嫌身體安全及名譽,儘量避免戒具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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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當你在執行酒測勤務時,遇攔停車輛之駕駛人或同車乘客有藉酒裝瘋、大聲咆哮等脫序行為,請依尚未達及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分別說明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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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測勤務中,駕駛人或乘客以脫序言行妨礙執勤時,如何依行為程度分流處置。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已達刑法上的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未達者,則依行為情形考慮《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安寧或妨害公務規定。

以下法條與處置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答題時應將酒測案件本身與妨害執勤行為分開處理:酒測、拒測等交通違規或犯罪依法辦理;脫序行為則另依其程度處置。

解題方法

先確認員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再觀察當事人的言行對勤務造成何種妨害,依序判斷:

  1.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或第85條處理。
  2. 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依刑法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等罪嫌處理,符合現行犯要件時,依法逮捕移送。

此處不以「喝醉」作為免責理由,也不能只因當事人拒絕酒測,就逕行使用強制力;強制措施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一、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例如藉酒裝瘋、大聲咆哮、胡言亂語、以顯然不當言行干擾勤務,但尚未對員警施以強暴或脅迫,也未達侮辱程度時,員警應先維持現場安全、明確告知制止,並持續依法完成酒測勤務。

接著依行為態樣判斷:

  • 在公共場所喧鬧、叫囂,足以妨害公共安寧: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規定處理。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得依同法第85條妨害公務規定處理。

處理時應蒐集事證、記錄行為與制止經過,並依規定通知到場或移送處理。駕駛人或乘客都可能因自己的行為受處理;不能只因其是同車乘客,就忽略其實際妨礙執勤的行為。

二、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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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你在某國小擔服縣市長選舉投開票所警衛人員,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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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包括:

  1. 投開票所周邊秩序維護的權責範圍。
  2. 投開票所的進出管制。
  3. 選舉票不得攜出及警察處置程序。
  4. 身心障礙選舉人接受陪同、協助投票的人權保障。

本題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投開票所安全維護、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等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時應掌握一項原則:警衛人員的任務是維持投開票所秩序、管制出入及協助處理現場違法事件,但不得逾越法定職權,也不得妨礙選舉人的合法投票權。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以「警衛人員能否逕行處置」及「是否符合投票權保障」為判斷核心:

  • 涉及投開票所外的糾紛,先判斷是否確實與投票秩序有關,不能一律帶離。
  • 涉及人員進入投開票所,先判斷是否具有合法身分或必要性。
  • 涉及攜出選舉票,應依現場選務及警察處理程序辦理,不得逕自以「留置」方式處置。
  • 涉及身心障礙選舉人,應優先保障其投票權及接受必要協助的權利。

選項分析

(A)錯誤

投開票所周圍的秩序維護,重點在於防止妨害投票、妨害選舉秩序或影響選舉人自由投票的行為。

「投開票所30公尺內外」的所有投票人吵架糾紛,並非一律都必須立即依職權帶離。單純口角爭執,若尚未達到妨害投票秩序、公共秩序或刑事違法程度,應先勸導、隔離、制止衝突,並依實際情形處理。

「30公尺內外」也不能理解為警衛人員對所有糾紛均有無限制的帶離權。帶離涉及人民行動自由,須有法定事由及必要性,不能僅因發生爭吵即一律實施。

因此,本選項以「都要馬上」及「帶離」作為概括處置,過度擴張警衛人員職權,錯誤。

(B)錯誤

投開票所屬於選務場所,除選舉人投票、選務人員執行職務、依法執行勤務或經合法許可者外,不得任意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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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照「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人士交往的行為中,下列何者不用申請或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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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中,哪些行為屬於應申請或陳報的接觸交往行為。

依民國115年命題時之規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進行下列接觸或交往行為,通常須依規定申請或陳報:

  • 書面或電信通訊。
  • 參與聚會或飲宴應酬。
  • 參加婚喪喜慶等活動。

至於「調查其個人資料」,本質上是資料蒐集或身分背景查詢行為,並非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之間的接觸、交往,因此不屬於該規定所列應申請或陳報的交往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與特定人士交往的行為」以及「不用申請或陳報」。

判斷步驟如下:

  1.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人與人之間的接觸或交往」。
  2. 若屬於通訊、聚會、宴飲或參與私人社交活動,通常即落入應申請或陳報的範圍。
  3. 若只是對特定人士進行資料調查,並未發生雙向接觸或社交往來,則不屬於該規定所管制的交往行為。

因此,只有「調查其個資」不屬於應申請或陳報的接觸交往類型。

選項分析

(A) 書面或電信通訊:錯誤

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電信方式,均屬於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進行聯繫、接觸的方式。

即使沒有見面,仍可能形成實質上的聯絡與交往,為避免不當關係、利益輸送或洩漏警察職務資訊,依規定仍須辦理申請或陳報。因此,A不是正確答案。

(B) 調查其個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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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你於執行勤務中,遇到下列何者狀況不得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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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勤務時,使用槍械的「必要性、急迫性與比例原則」,以及《警械使用條例》關於警察人員得使用槍械之要件。解題重點在於判斷現場是否存在:

  1. 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的立即危險。
  2. 現場是否有強暴、脅迫、持械攻擊或其他足以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
  3. 射擊是否為排除危險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4. 單純言語挑釁、侮辱,是否已達到得使用槍械的法定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警察使用槍械須以執行職務中存在具體、現實且急迫的危險為前提,不能僅因對方不服從、態度不佳或出言侮辱,即逕行射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危險程度判斷法」:

  • 先判斷對方是否有攻擊、奪槍、持刀追擊等積極危害行為。
  • 再判斷危險是否已迫在眉睫,足以威脅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
  • 最後判斷射擊是否為排除危險所必要。

若僅屬言語表達或情緒性挑釁,沒有暴力、持械或立即攻擊行為,即不具備逕行射擊的正當基礎。

選項分析

(A)正確,為本題答案

甲僅因不滿警察查證身分,而以不雅言辭大聲嗆聲。此行為本質上屬於言語挑釁或侮辱,並未表示甲持有武器、攻擊警察、奪取槍械,亦沒有造成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的立即危險。

即使甲的言詞足以構成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或其他法律責任,也應依法採取告誡、制止、蒐證、依法逮捕或移送等適當措施,不能直接以槍械處理。

槍械具有高度殺傷力,對於單純言語挑釁逕行射擊,明顯違反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因此,甲的行為不符合得使用槍械的要件,警察不得逕行射擊。

(B)錯誤

乙看見警察到達後,欲奪取警察配戴的槍枝。奪槍行為直接危及警察生命、身體安全,也可能使槍械落入乙手中,進一步危害現場警察及一般民眾。

此種情形不是單純不服從或言語衝突,而是對警察本身及警械安全的直接攻擊。若危險正在發生,且以其他較低強度手段難以及時排除,警察得依《警械使用條例》及比例原則使用槍械制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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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你在高鐵上執行護車勤務,見民眾甲情緒激動,指責一名年約 30 歲乙占用博愛座,非常沒有公德心。甲、乙 2 人爭執不下,造成車廂內多名乘客鼓噪。你接獲通報前往處理,下列作為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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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鐵列車內發生乘客爭執時,警察執行護車勤務所應遵守的:

  1. 警察勤務中的現場處置與衝突降溫
  2.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
  3. 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
  4. 警察蒐證、勤務回報與請求支援的觀念

博愛座屬於優先提供特定需求者使用的座位,主要具有禮讓與人性關懷功能。年約 30 歲的乘客占用博愛座,並不因年齡而當然違法;除非有其他具體違法、妨害秩序或安全的行為,警察不得僅因占用博愛座便逕行處罰或強制處置。

警察處理現場事件,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要求的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在達成維持公共秩序目的所必要的範圍內,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的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先判斷現場危險與秩序狀況,再檢驗警察處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的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甲、乙發生爭執,已造成車廂乘客鼓噪,表示現場有秩序維護需求。
  2. 目前題目沒有指出乙有犯罪、暴力、威脅或其他具體違法行為。
  3. 警察首先應以口頭勸導、分隔雙方、安撫情緒及聆聽陳述等低侵害手段處理。
  4. 對於旁觀者以手機蒐證,除非已妨害勤務或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不能逕行禁止。
  5. 現場狀況及警力需求應回報勤務指揮中心,由指揮系統判斷是否增派警力。

因此,最符合現場處置、人權保障及比例原則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制止 2 人繼續爭執,否則將依鐵路法規定解除運送契約,2 人都下車

本選項錯誤。

警察可以先制止雙方持續爭執,避免車廂秩序受到進一步影響;但直接以「解除運送契約」作為威脅,並要求甲、乙兩人下車,具有以下問題:

  1. 權限主體不當 運送契約的成立、解除及旅客運送限制,原則上涉及鐵路事業機構依相關法規及運送規章所為的處理,不能由執勤警察任意代替鐵路業者作成契約解除決定。

  2. 欠缺具體違法事實 題目僅呈現博愛座爭執及乘客鼓噪,未指出甲、乙有暴力、毀損、威脅、妨害公務等行為。不能僅因爭執便當然認定兩人均應被強制下車。

  3. 處置過度且未符合比例原則 維持秩序可以先採取勸導、分隔、安撫及告知規範等措施。直接以解除運送契約及下車相威脅,並非侵害最小的手段。

  4. 未區分行為責任 即使其中一人確有較激烈或違法行為,也應依個別行為及責任程度處理,不能不分情節一律要求兩人下車。

因此,本選項雖然包含「制止爭執」這項合理目的,但後續所採取的法律依據及處置方式均不適當。

(B)先請 2 人平靜情緒,警方會聆聽雙方意見妥善處理

本選項正確。

此作法符合警察處理現場衝突的基本原則:

  1. 先行降溫,避免衝突升高 請雙方平靜情緒,可以降低相互叫囂、推擠或肢體衝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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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於執行路檢勤務時,受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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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人民對警察行使職權表示異議之程序,並涉及「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的製作與交付。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執行規範,受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之人,如不同意警察執行職權,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接獲異議後,應立即判斷執行行為是否有違法、不當或程序瑕疵:

  1. 異議有理由:停止執行行為,或先更正執行行為後再續行。
  2. 異議無理由:得續行原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程序,並依規定製作、交付異議紀錄表。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異議有理由時」並非只能放行,也可能先修正執行行為後繼續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判斷異議結果,再確認法律效果」的方法:

  • 若警察認定異議有理由,法律效果為「停止或更正」。
  • 「停止」通常表示終止該次執行行為,例如當場放行。
  • 「更正」表示修正違法或不當之執行方式,修正後仍得在合法範圍內續行。
  • 若認定異議無理由,才是直接續行原執行程序。

選項中,只有 D 同時完整包含「停止」與「更正後續行」兩種法律效果,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只寫「停止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當場放行」,未涵蓋異議有理由時另一種法定處理方式,即「更正執行行為後,續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

異議有理由,不代表所有案件均必須直接放行。若問題在於執行方法、程序或告知事項有瑕疵,警察得先行更正,於合法程序下繼續執行。因此 A 的法律效果過度限縮。

此外,A 將交付異議紀錄表第二聯列為唯一處理內容,也無法取代「停止或更正」的核心判斷,故不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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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你擔任分局拘留所勤務,某日偵查隊送進來一位經裁定拘留 3 天確定執行之被拘留人甲,甲經執行拘留 1 天後,向你提出請求,指稱其因有特殊情事要求停止執行拘留,下列何種情形與停止執行拘留之要件不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停止執行拘留」之法定事由。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執行拘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1. 生產或流產後未滿 2 個月。
  2. 懷胎滿 5 個月。
  3. 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
  4. 現罹疾病,因執行拘留將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影響。

「停止執行」是暫停拘留的執行,待停止原因消滅後再繼續執行,並非免除原本已確定的拘留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款對照法」:

  • 選項涉及生產、懷胎者,對照第 1、2 款。
  • 選項涉及親屬重病者,對照第 3 款,必須確認法條所列親屬範圍。
  • 選項涉及疾病及健康重大影響者,對照第 4 款。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三親等親屬」與法條明定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並不相同。法條採列舉規定,不能任意擴張解釋為所有三親等親屬。

選項分析

(A) 生產後未滿 2 個月者

正確。第 51 條第 1 款明定「生產或流產後未滿 2 個月者」,屬於停止執行拘留的法定事由。

本選項雖僅記載「生產後」,未提及「流產後」,但「生產後未滿 2 個月」本身已完全落在法條規定範圍內,因此符合停止執行拘留要件。

(B) 懷胎滿 5 個月者

正確。第 51 條第 2 款明定「懷胎滿 5 個月者」,因此懷胎達 5 個月即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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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你在擔任備勤勤務時,適遇分局家防官持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要求派出所員警配合執行。有關保護令執行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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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對於不同類型義務的執行方式,尤其要區分:

  1. 查訪、告誡及執行紀錄。
  2. 交付物品的執行程序。
  3. 強制取交被害人財物時的必要程度限制。
  4. 交付未成年子女案件,警察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權限分工。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相關作業規定為準。核心原則是:警察得依法協助執行保護令,但涉及未成年子女交付的強制執行,仍應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警察不得逕行代替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本題採「執行對象分類法」:

  • 若是查訪、告誡或物品交付,重點在於警察的現場執行、紀錄與必要限度。
  • 若是交付未成年子女,則涉及親權、身分及家庭關係的重大事項,應注意警察僅能依法通知、限期命交,後續強制執行須由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因此,選項中若將「告知得以保護令為執行名義」誤寫成「得逕行強制執行」,即逾越警察機關的法定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查訪保護令相對人未遇時,並不代表執行程序即告終止。執行人員得利用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對相對人進行告誡、約制,使其知悉保護令內容及違反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執行結果應詳實記載於執行紀錄表,並依規定上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以確保:

  • 執行經過有完整紀錄;
  • 日後得以追蹤相對人是否違反保護令;
  • 被害人安全維護及後續案件管理有所依據。

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保護令執行及案件紀錄要求。

(B) 正確

保護令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的衣物、證件、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時,執行人員應製作「執行保護令交付物品清單」,逐項記載交付物品的名稱、數量及狀況。

除製作物品清單外,亦應記錄實際執行過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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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你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際,發覺案情屬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下列處理流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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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發現屬於「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標準處理流程,重點包括:

  1. 優先確保被害人及家庭成員安全。
  2. 評估被害人是否具有高度危險。
  3. 必要時提供通譯、社工、醫療及鑑識等協助。
  4. 依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瞭解暴力持續或升高的風險。

本題法規及實務作答,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機關相關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抓住「處理時點」與「被害人安全」兩項標準:

  • 只要被害人有語言溝通障礙,通譯協助應及時提供,不得因返回派出所而延後。
  • 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須進行危險評估。
  • 有案發現場時,應依案情通知社工或鑑識人員。
  • 被害人有傷病時,醫療救助優先於一般行政程序。

因此,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即時、適當、以被害人安全為中心」的處理原則,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在報案人家中處理案件時,警察即應先評估是否需要通譯。若被害人確有語言溝通需求,應即時安排通譯協助,例如使用113保護專線的三方通話功能,或聯繫外事單位派員協助。

本選項稱「有需求時須於返回派出所後,立即使用113的三方通話功能或通知外事單位派員協助」,將通譯協助的處理時點延後至返回派出所後,並不符合現場即時協助及被害人權益保障要求。

特別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警察若尚未完成現場詢問、危險評估及安全處置,即離開現場返回派出所,可能造成:

  • 被害人無法充分陳述案情;
  • 危險程度無法正確判斷;
  • 被害人及家庭成員安全受到影響;
  • 通譯延後導致程序保障不足。

所以錯誤之處不在於113三方通話或外事單位協助本身,而在於不應一律等到返回派出所後才處理通譯需求。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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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你擔任值班勤務時,有民眾神情緊張到所報案,指稱其家屬外出後迄今未歸,請求警察協助查尋。你受理後,所長特別要你詢明失蹤人口之情況,以判斷需不需要實施緊急查尋。有關失蹤人口實施緊急查尋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所定「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之對象。

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規定,失蹤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1. 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為範圍。
  2. 有自殺之虞者。
  3. 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 未滿7歲者,但「家屬擅自帶離」者除外。
  5. 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但家屬擅自帶離者除外。
  6. 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必要者。

本題關鍵在於「未滿7歲者」後面所附的例外規定:家屬擅自帶離者,不列入一般緊急查尋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

  1. 先找出各選項是否屬於《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所列緊急查尋情形。
  2. 對於兒童案件,特別注意「未滿7歲」與「家屬擅自帶離除外」的雙重條件。
  3.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不符合規定,或將規定例外誤列為緊急查尋對象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正確。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點明定,失蹤人罹患重病者,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其中重病範圍,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為準。

此類失蹤者可能因病情、用藥或身體狀況而有立即危險,具有高度急迫性,故列為緊急查尋對象。

(B) 有自殺之虞者

正確。

失蹤人如有自殺傾向、曾有自殺言行,或依具體事證判斷有自殺危險,即屬緊急查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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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分局執行轄區酒店臨檢勤務,發現業者僱用未滿 18 歲少年擔任遞送酒水、毛巾之服務生,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滿 18 歲少年於酒店從事服務工作時,應適用何種法律及後續處置,重點包括:

  1. 「未滿 18 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少年。
  2. 少年受僱工作,須符合兒童及少年勞動保護及工作場所限制等規範。
  3. 單純在酒店遞送酒水、毛巾,尚不當然等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4. 少年受僱本身,也不當然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上的曝險少年。
  5. 警察發現違反兒少福利與勞動保護規定時,應移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行為性質」判斷法律效果:

第一,確認少年從事的工作內容。題目僅指出少年負責遞送酒水、毛巾,沒有指出涉及性交易、色情表演、猥褻行為或其他性剝削情形。

第二,判斷雇主違反的法律類型。酒店僱用未滿 18 歲少年,涉及兒童及少年工作權益與工作場所保護規範,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行政管制問題。

第三,排除其他法律效果:

  • 沒有性剝削行為,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犯罪。
  • 少年僅受僱工作,不當然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曝險少年。
  • 題目所稱「48 小時內」也不符合兒少保護通報的法定處理要求。

因此,正確處置是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

酒店僱用未滿 18 歲少年,並不當然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

性剝削防制法規範的核心,是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色情表演、猥褻行為、製造或散布性影像等性剝削行為。題目所述工作內容僅為遞送酒水、毛巾,沒有顯示少年被安排從事性交易、陪侍、色情表演或其他性剝削行為。

因此,不能僅因工作地點是酒店,就直接認定雇主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更不能逕行移送檢察官偵辦。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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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你為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公園發生命案;你率隊抵達現場,發現 1 名女子倒臥公園之木椅,旁邊大灘血漬。你必須採取之首要作為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警察抵達重大刑案現場後的「先救人、後保全現場」原則,以及警察執行勤務時對現場人員生命、身體安全的優先保護義務。

雖然報案內容指稱「命案」,但警察抵達時僅能確認女子倒臥、現場有大量血跡,尚不能直接認定女子已死亡。傷者仍可能存活,首要任務應先確認生命徵象,立即施以必要急救,並通報消防救護人員送醫。

此一處置符合警察執行職務時「生命優先」及「急迫危險優先處理」的基本原則。刑案現場封鎖、證據保全與追查犯嫌固然重要,但均不得凌駕於即時救助生命的必要性。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察實務作業原則為準。若相關勤務規範後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所考「先救人、再保全證據」的判斷。

解題方法

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先確認現場是否仍有生命危險或急迫危難。
  2. 判斷倒臥女子是否仍可能存活。
  3. 如仍有存活可能,立即確認生命徵象、施以急救並請求救護支援。
  4. 在不妨礙救人的範圍內,再進行現場封鎖、證據保全、目擊者查訪及追查犯嫌。

本題女子只是「倒臥」且旁邊有血漬,題目沒有說明已死亡,因此不能逕行視為屍體或單純刑案證物。警察應先接近確認狀況;若有呼吸、脈搏或其他生命徵象,立即救護;若無正常呼吸,則依現場情況實施心肺復甦術、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同步請求一一九救護。

因此,本題首要作為是「救護該名女性傷患」。

選項分析

(A) 查訪附近民眾,追查犯嫌

錯誤。

追查犯嫌屬於刑案偵查的重要工作,但本題現場仍有一名女子可能存活,警察不能在未確認其生命狀況前,優先離開或分散注意力查訪民眾。

此外,追查犯嫌並非抵達現場後的第一順位。正確順序應是先處理傷患、排除立即危險,再由其他警力或後續勤務人員進行目擊者查訪與嫌犯追查。

(B) 拉起封鎖線,保全現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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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你是偵查佐,偵辦電信詐欺提款車手案件,擬定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信詐欺案件中,偵查機關可採取的資料蒐集與通訊監察措施,以及「通信紀錄」與「通訊內容」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通信紀錄:通常包括通話時間、通話長度、通信對象、基地臺位置等外部資料,不等於通話內容。
  • 監視器影像:可用以確認車手提款時間、地點、外貌、交通工具及共犯接應情形。
  • 金融交易明細:可用以追查被害人匯款後的資金流向、提領時間、提款地點及相關帳戶。
  • 通訊監察:涉及通信內容或通信行為的持續監控,侵害隱私及秘密通訊自由較為重大,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要件,並依法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本題的關鍵在於:偵查對象應鎖定涉嫌犯罪的車手、詐欺集團成員及相關共犯,不能僅因被害人與案件有關,即逕行監察其電話。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電信詐欺案件中合理的「犯罪證據蒐集」:

  1. 行動電話通信紀錄,可用來分析嫌疑人之聯絡關係及行動軌跡。
  2. 提款地點監視器影像,可用來確認車手身分及提款行為。
  3.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可用來追查贓款流向。
  4. 通訊監察則必須針對具有犯罪嫌疑且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件之對象,不能將被害人電話作為一般性偵查手段。

因此,直接將「通訊監察被害人之電話」列為偵查作為,與通訊監察的法定目的及對象不符,故選 C。

選項分析

(A) 調閱行動電話通信紀錄

正確。

行動電話通信紀錄屬於通信外部資料,通常可用以分析:

  • 嫌疑人與其他共犯之聯絡頻率;
  • 通話或通信的時間、對象及密集程度;
  • 嫌疑人與提款地點間的行動關聯;
  • 不同人頭帳戶、車手及上游成員之間的聯繫網絡。

通信紀錄與通話內容不同。調閱通信紀錄並不當然等同於監聽通話內容,但仍應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任意取得。

(B) 調閱車手提款地點監視器影像

正確。

監視器影像是電信詐欺案件的重要客觀證據,可以用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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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巡佐,率隊前往逮捕強盜案現行犯甲;甲供稱其受乙教唆犯罪。此時,你得採取之處置,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逕行拘提」的要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供出共犯後,警察應採取的適當處置。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得逕行拘提,不必先聲請法官核發拘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序檢查三點:

  1. 乙是否具有犯罪嫌疑人身分
  2. 所涉犯罪是否屬於可逕行拘提的重罪
  3. 是否具有足以認定犯罪嫌疑重大的事實基礎

甲為強盜案現行犯,並供稱乙教唆其犯罪。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因此乙涉嫌的是強盜罪,而非單純的輕微犯罪。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的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的重罪要件。又甲係強盜案現行犯,其供述直接指向乙為教唆者,已形成乙涉案的初步重大嫌疑。故司法警察得對乙逕行拘提。

選項分析

(A) 逕行拘提乙。正確

乙涉嫌教唆甲犯強盜罪,依刑法第29條,應依所教唆之強盜罪處罰。強盜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的重罪要件。

甲是強盜案現行犯,其供述乙教唆犯罪,對乙而言具有相當的犯罪嫌疑基礎。在題目設定下,司法警察得不待拘票,直接逕行拘提乙。因此本選項最為適當。

(B) 報請法官核發拘票拘提乙。錯誤

一般拘提原則上應使用拘票,但本題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逕行拘提要件,無須先取得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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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派出所轄內發生聚眾鬥毆案,你為巡佐,率隊趕往現場後,喝斥鬧事之 5 人趴下,其中 1 人甲不聽制止,更搶走同仁之警棍並襲擊其導致身體受傷;你應當採取之處置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聚眾鬥毆及暴力抗拒勤務時之:

  1. 現場控制與危害排除。
  2. 警械、槍械使用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3. 現行犯逮捕。
  4. 傷患救護與勤務分工。
  5. 警察人員不得因受攻擊而放棄現場控制之勤務要求。

依題意,甲不僅不服制止,更搶奪警棍並攻擊執勤員警,已使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受到現實且急迫之危害。此時處置重點為:

制止暴力→控制、逮捕甲→救護傷員→維持現場秩序\text{制止暴力} \rightarrow \text{控制、逮捕甲} \rightarrow \text{救護傷員} \rightarrow \text{維持現場秩序}

處置手段仍應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制止危害所必要之程度。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有效法規為準。警械使用條例曾於民國 111 年修正,實際作答應以命題時之有效規定為判斷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適當」,應先確認各選項是否有助於:

  • 立即制止甲之攻擊;
  • 保護員警及現場民眾;
  • 控制、逮捕犯罪嫌疑人;
  • 救護受傷員警;
  • 維持派出所轄區治安與現場秩序。

甲正在持續以搶得之警棍攻擊員警,屬於急迫、現實之暴力危害。此時警察不能僅消極退避,應採取有效而必要的強制力控制現場。若某一選項會使警察完全失去現場控制,甚至讓甲及其他鬥毆者繼續危害,即屬最不適當。

【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當場依妨害公務等罪嫌之現行犯強勢逮捕。

正確。

甲在員警依法執行勤務時,搶奪警棍並攻擊執勤員警,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並可能同時涉及傷害罪等罪嫌。犯罪正在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立即被發覺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屬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員警對現行犯更有依法逮捕、控制及移送之職責。因此,對甲採取積極、迅速之逮捕措施,目的在於停止其攻擊、避免危害擴大,並非報復或施加不必要之暴力,原則上屬適當處置。

但「強勢逮捕」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甲一旦被有效控制,即不得再使用超過必要程度之暴力。

(B) 對空鳴槍警告制止甲。

正確。

甲已搶奪警棍並攻擊員警,造成員警受傷,顯示現場存在對生命、身體之急迫危害。依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相關規範,員警於執行職務時,為排除對員警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在必要範圍內得使用適當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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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規定,以及實務上對執勤安全的觀念,在執行拘捕、戒護載送犯罪嫌疑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拘捕、戒護載送犯罪嫌疑人時之「人員配置、戒具使用及警備車停車安全」要求,依據《警察機關警備車(汽、機車)執勤安全注意事項》及執勤安全實務判斷。

重點包括:

  1. 戒護載送應有足夠員警共同執行。
  2. 被載送人應使用適當戒具,避免脫逃或危害他人。
  3. 執勤員警因故下車時,仍須有人留意被載送人。
  4. 警備車停妥後,應兼顧車輛安全與防止遭人利用,不是單純追求「隨時可立即開走」。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警政署相關執勤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單選題,採「逐項對照執勤安全要求」的方法:

  • 先確認戒護載送的基本要求:人員、戒具及警戒任務。
  • 再判斷員警下車時,警備車應採取何種安全措施。
  • 選項中若將「保持機動性」置於「車輛安全、防止脫逃」之上,即與規範及實務安全原則不符。

判斷關鍵在於:員警下車處理勤務時,警備車不應在無人控制的情況下保持發動,否則可能發生車輛遭奪取、被載送人利用車輛脫逃,或造成其他安全事故。因此,車輛應採取熄火、妥善管制等安全措施。

選項分析

(A) 至少 2 人以上員警隨車戒護。

正確。

執行拘捕、戒護載送犯罪嫌疑人,至少應由 2 人以上員警隨車執行,使員警間能相互支援,並分擔駕駛、警戒及突發狀況處置等任務。

若僅由 1 名員警單獨戒護,當發生脫逃、攻擊、身體不適或交通事故時,容易造成警戒失控,也不符合戒護載送的基本安全要求。

(B) 行駛中,如因故需下車時,應指派員警負責被載送人之警戒任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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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執行交通稽查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時,應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不同酒精濃度所對應的處置層級,必須區分:

  1. 刑事責任門檻: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 mg/L0.25\text{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0.05\% 以上,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移送法辦問題。

  2. 行政處罰門檻: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15 mg/L0.15\text{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0.03\% 以上,原則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

  3. 較低濃度之勸導處置: 在未肇事、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且酒精濃度落在特定區間時,得採取交通違規勸導方式,人車放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警政署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酒精濃度與三個處置層級比較:

  • 0.25 mg/L0.25\text{ mg/L}、0.05%0.05\%:刑事移送門檻。
  • 0.15 mg/L0.15\text{ mg/L}、0.03%0.03\%:行政舉發及車輛移置保管門檻。
  • 0.15 mg/L0.15\text{ mg/L} 至未滿 0.18 mg/L0.18\text{ mg/L},且未肇事、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勸導放行。
  • 0.12 mg/L0.12\text{ mg/L}、0.02%0.02\%:尚未達行政處罰標準,不能逕行一律製單舉發並移置車輛。

因此,選項 B 將未達行政處罰門檻的濃度,誤列為「均應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0.25 mg/L0.25\text{ 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0.05\% 以上,已達刑事犯罪處理門檻。

因此,警察應:

  • 移送法辦;
  • 製單舉發;
  •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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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民眾甲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經攔停接受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 毫克。你是負責處理的員警,除駕駛人依法舉發外,在接續查證同車乘客乙身分時,下列何種身分者亦應予以舉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0.25 毫克以上時,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但下列人員不在處罰範圍內:

  • 年滿70歲者;
  • 心智障礙者;
  • 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例如計程車乘客。

本題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0.5 毫克,已超過 0.250.25 毫克之法定門檻,因此應進一步判斷乙是否:

  1. 年滿18歲;
  2. 不屬於法定排除對象。

現行法條之條次、罰鍰及編排曾有修正;本題仍以民國115年命題時適用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酒精濃度是否達到同車乘客處罰門檻:

0.5 毫克/公升≥0.25 毫克/公升0.5\ \text{毫克/公升} \geq 0.25\ \text{毫克/公升}

因此,甲酒駕成立時,原則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均應受處罰。

接著逐一檢視各選項:

  • 20歲:已年滿18歲,且題目沒有表示其具有法定豁免身分,應予舉發。
  • 75歲:雖年滿18歲,但已年滿70歲,屬法定排除對象。
  • 心智障礙者:屬法定排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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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你於交通尖峰時段擔服路口交通疏導勤務,該路口為兩段式左轉設計。如果在你面前有 2 輛機車不依兩段式左轉規定而逕行違規左轉,下列處置措施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尖峰時段執行路口疏導勤務時,警察對於偶發交通違規行為的勤務優先順序與適當處置。

判斷重點有二:

  1. 路口交通疏導勤務具有即時性與公共安全性,警察應優先維持整體交通順暢及用路人安全。
  2. 對於違規車輛,仍應設法留下車號等必要資料,以利後續依法處理;不宜因處理個別違規而中斷整體交通指揮。

題目設定為「交通尖峰時段」、「正在執行路口交通疏導勤務」且同時有「2 輛機車」違規,表示若停止指揮追查或攔停,可能造成交通失序。因此,應採取「先記錄、後處理」的勤務方式。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交通勤務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警察當時的主要勤務。題幹明確指出正在執行交通尖峰時段的路口交通疏導,主要任務是維持路口交通秩序與安全。

第二,判斷違規處置是否會妨礙主要勤務。若停止交通指揮而追蹤或攔停違規車輛,將使路口暫時失去指揮,增加壅塞、擦撞或其他違規的風險。

第三,選擇兼顧勤務與執法的措施。立即抄登違規車輛車號,可以保留後續查處所需的基本資料,同時不中斷交通疏導,最符合勤務比例原則與現場處置需求。

因此,正確處置為:先抄登違規車輛車號,再繼續執行交通疏導勤務。

選項分析

(A) 停止交通指揮,進行追蹤稽查逕行舉發。

錯誤。

交通尖峰時段的路口疏導,屬於具有高度即時性的勤務。警察若停止交通指揮,追蹤違規機車,將使路口失去現場控制,可能造成交通壅塞或危險。

此外,對於個別違規車輛採取追蹤稽查,通常需要衡量追蹤過程對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的風險。本題僅有機車違規左轉,尚無立即危害生命、重大事故或重大公共危險的情形,不宜為處理個別違規而犧牲整體交通安全。

(B) 繼續交通指揮,以勤務為主。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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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你處理一起 A3 類交通事故,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成為代保管本起事故肇事者甲駕駛執照的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何種情形得「代保管」事故當事人之駕駛執照。判斷重點不是「是否涉及事故」,而是該情形是否具有明確法定事由,足以依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先行代保管駕駛執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單純「肇事原因尚待查明」,並不當然等於駕駛人已有特定違規或法定應受處分事由,不能僅以此作為代保管駕駛執照的理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檢查是否具有明確法定代保管事由」的方法:

  1. 是否只是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單純事實?
  2. 是否涉及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等重大交通違規?
  3. 是否涉及鐵路平交道停車等重大危險行為?
  4. 是否有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逾期審驗逾一年之特別規定?

其中,A選項只有事故調查尚未完成,沒有指出甲有酒駕、拒測、平交道重大違規或駕照資格失效等具體事由,因此不得作為代保管駕駛執照的理由。


選項分析

(A) 本起事故甲肇事原因待查明。

正確,為本題答案。

「肇事原因待查明」僅表示事故責任及發生原因尚未釐清,屬於事故調查程序中的狀態,不代表駕駛人已確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不代表已有法定應暫時保管駕駛執照的事由。

警察可以透過現場測繪、蒐證、訪談、鑑定及後續調查釐清責任,但不能僅因「尚未查明」就代保管駕駛執照。否則會將事故調查需要與駕駛執照保管事由混為一談,形成欠缺具體法律依據的行政措施。

因此,A所述情形不得單獨成為代保管甲駕駛執照的理由。


(B) 本起事故甲有飲酒徵兆,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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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案件所敘述的情境,何者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立要件,以及不同交通工具、行動器具是否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交通事故處理實務為準,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斷,主要掌握三項要件:

  1. 發生於道路上。
  2. 有車輛、動力機械或依法納入交通事故處理範圍的行動工具行駛、使用。
  3. 因該行駛、使用行為,導致人員受傷、死亡或物品損壞。

其中,「個人行動器具」與「電動代步車(行動輔具)」在事故處理上的法律定位不同,不能僅因二者均具有電力或代步功能,即一概視為道路交通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檢視各選項:

  • 是否發生在道路範圍內。
  • 行為人使用的工具,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所稱的車輛、動力機械或其他納管行動工具。
  • 是否造成傷亡或物損。

題目問「何者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因此只要某一選項所使用的器具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範圍,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甲騎行個人行動器具(平衡車)於人行道與行人發生碰撞,致行人受傷

人行道屬於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範圍。個人行動器具雖非傳統汽、機車,但在命題當年之交通法規及實務分類下,已屬於道路上使用、具有交通運輸功能的行動工具,發生碰撞並造成行人受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構成。

因此,(A)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並非答案。

(B) 乙使用電動代步車(行動輔具)於道路行駛,撞上路邊行走的行人,致行人受傷

電動代步車若屬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行動輔具,其法律定位是協助個人移動的輔助器具,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所稱的車輛或道路交通工具。

因此,即使:

  • 行駛地點是在道路上;
  • 確實與行人發生碰撞;
  • 行人也確實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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