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第 一 題25 分

警察人員查獲駕駛人無照駕駛,除依規定製單舉發外,對於人車處置,在 114 年 11 月 19 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了新修訂。試問修法前後規定分別為何?(8 分)請說明主要修法理由?(8 分)另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無照駕駛,交通勤務警察應有何作為?(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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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無照駕駛的執法處置,以及未成年違規人的通知程序。作答時要分清楚「製單舉發、處罰駕駛人」與「現場如何處置車輛」是不同問題;修法重點在於把無照駕駛的車輛處置由禁止駕駛改為移置保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的相關條文,自 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三段作答:先比較修法前後的人車處置,再說明立法理由,最後說明 14 歲以上未成年人的通知義務。新舊法比較尤其要寫出「原處置」與「修正後現場措施」的差異,並點明修法後無照駕駛的汽機車須當場移置保管。

修法前後的人車處置

項目修法前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後
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製單舉發、處罰;現場當場禁止其駕駛仍依第 21 條製單舉發、處罰;無照駕駛人的罰鍰提高,並依規定處理累犯等情形
車輛現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尚無一律當場移置保管的規定對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的違規情形,汽機車均當場移置保管

因此,修法前是「禁止該駕駛人繼續駕駛」;修法後則進一步採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避免車輛仍留在現場而由無照者或其他人繼續違規使用。答題時應避免把「禁止駕駛」和「移置保管」混為一談:前者是對人的現場處置,後者是對車輛的強制處置。

主要修法理由

  1. 無照駕駛案件仍多,既有處罰的嚇阻效果不足。 修法資料指出,雖曾加重無照駕駛處罰,但無照駕駛件數仍高,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 提高違規成本、強化嚇阻。 修法提高無照駕駛的罰鍰,並就一定期間內再犯加重處罰,促使駕駛人遵守領照規定。
  3. **避免無照者繼續使用違規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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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以「停」、「讓」標誌用來區分路權,主要運用標誌牌面設計的什麼元素來提醒用路人注意?(8 分)兩者的設置條件有何不同?(8 分)用路人駕車臨近交岔路口應如何遵循?(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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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重點是「停車再開」與「讓路」標誌如何以牌面設計區分路權,以及兩種標誌各自的設置條件與駕駛人應遵循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兩種標誌最醒目的區別元素是形狀:

  • 「停車再開」標誌為八角形。
  • 「讓路」標誌為倒等邊三角形。

形狀之外,牌面的文字與顏色也有辨識作用:「停車再開」為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讓路」為白底紅邊、黑色「讓」字。駕駛人即使未能清楚讀取文字,也可先由形狀辨認標誌種類。

設置條件

一、停車再開標誌(遵 1)

依第五十八條,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的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用來要求駕駛人停車觀察後再行通過。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時,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1. 任一道路行車速限達每小時 60 公里以上,且平均日最大 8 小時進入交岔路口的交通量總和達 4,000 輛以上。
  2. 一年內有 5 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

標誌應設在停止線平齊處或附近;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的處所免設。

二、讓路標誌(遵 2)

依第五十九條,設於視線良好的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其目的在要求次要道路車輛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標誌設於距路口 5 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的處所免設。

解題方法

先用形狀辨認標誌,再比較兩者的路口條件與駕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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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來新聞報導,駕駛人駕駛汽車進入右轉專用道,行駛過程未使用方向燈,被民眾檢舉違規,遭警舉發,引發爭議。試就駕駛人駕車在道路上行駛,進入右轉專用道至右轉行駛併入橫街主線的行為,依各階段行為情境,該如何使用方向燈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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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方向燈義務要依車輛實際行為判斷,不能只看車道名稱。駕駛人依序可能有「變換車道進入右轉專用道」、「沿專用道行駛」、「右轉」及「右轉後變換車道併入橫街主線」等行為;各階段的方向燈義務不同。

依民國 115 年法規: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或手勢。
  • 同規則第 10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相應方向燈;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燈,並持續至轉彎或變換車道完成。
  • 同規則第 102 條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換入外側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鍰。

解題方法:依行車階段判斷

一、由原車道進入右轉專用道

如果駕駛人原本行駛於其他車道,為進入右轉專用道而橫向移動,這是變換車道。應在開始變換前,先打右方向燈,並持續至車輛完成進入專用道。

如果駕駛人原本就在右轉專用道內,沒有橫向移動進入該車道,這一階段就沒有變換車道的行為,不因「行駛在右轉專用道」本身而須持續打方向燈。

二、沿右轉專用道行駛

若車輛只是沿專用道的車道線直行前進,尚未開始右轉,也沒有變換車道,原則上不必因為車道標示為「右轉專用道」而全程打著右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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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乙兩自小客車原在 3.5 公尺寬的內線車道,一前一後由北往南往前行駛到了 A 路口。甲自小客車駕駛人發現號誌轉換成黃燈,踩煞車準備停車,為乙自小客車所追撞,試問主要肇事責任在那一車?(4 分)有責的車輛通常會有哪兩種原因?(8 分)現行事故調查報告系統關於車輛個別肇事原因為單一選項,如何判斷區別此兩種原因?(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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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同向行駛車輛在路口追撞時,如何判斷主要肇事車輛,以及如何區分事故調查報告中的兩項常見肇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與「未注意車前狀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圓形黃燈是警告號誌,表示紅燈即將顯示;駕駛人應依當時車況採取安全措施。前車因黃燈減速停車,後車就應注意前方動態並保持足以安全停車的距離。

解題方法

先判斷前車停車是否屬於正常、可預期的交通行為,再檢視後車是否有充足的反應與煞停空間。本題中,甲因號誌轉為黃燈踩煞車準備停車,題幹沒有指出甲有任意急煞或其他違規行為;乙從後方追撞,主要肇事責任在乙車。

車道寬 3.5 公尺是題目提供的道路情境資訊,不能單憑車道寬度推定前車不得停車,或直接認定甲、乙何者有責。責任判斷仍須看甲停車是否合乎號誌及當時車況、乙是否注意前方並保持足以停車的距離。

兩種常見肇因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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