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四等 交通警察人員類別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你於週六上午 10 時 30 分接獲甲報案,稱住於樓上乙家中經常在週六、日午 7 時開始彈奏鋼琴,斷斷續續直到傍晚 6 時才停,嚴重影響假日休息,已經長達 3 個月之久,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映無效,因長期受到噪音干擾,導致睡眠障礙。
你接獲報案後,就此類經常性報稱社區噪音問題,依相關法令規定應如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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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常性近鄰噪音」的受理、現場查證與權責分流:先確認噪音性質,再依查得事證判斷由警察、環保或建管機關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警察處理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且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也以此類聲音作為社維法噪音的定義。
- 社維法的妨害安寧要件:依命題時適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下罰鍰。須有足以妨害「公眾」安寧的事證;依取締噪音案件查處作業程序所列參考標準,通常須員警親自查證噪音確實傳出戶外,並有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足認影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
- 公寓大廈管理途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禁止住戶發生喧囂、振動等行為;同條第 5 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住戶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解題方法
依「受理紀錄、派員查證、辨別管轄、依法處置、完成紀錄」作答,避免只因報案人長期受影響,就直接認定乙違法。
-
受理並派員到場 值班人員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前往;執勤人員接獲通報後回報,抵達現場再向值班或勤務指揮中心報告現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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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確認噪音及影響範圍 查明鋼琴是否正在演奏、聲音是否傳出戶外、持續與音量情形,以及是否影響其他住戶。詢問甲及其他鄰居,必要時製作證人筆錄;記錄報案人所述睡眠障礙及長期反映管委會未果等資料,作為查證線索。 甲單一陳述可供調查,但不能單憑其主觀感受即認定妨害公眾安寧;也不能只因是白天演奏便當然排除違法。
第 二 題20 分
甲男在衝浪活動中結識乙女,即開始瘋狂追求,除寫情歌外,也在臉書張貼乙女的照片示愛。不顧乙女拒絕,持續探詢乙女住處、邀約外出衝浪、半夜不停打電話及傳送訊息,甚至到乙女上班地點監視盯梢騷擾,還意圖要帶走乙女,使乙女心生畏懼且大大影響她的生活,因而報警。
警察機關受理後之處置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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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4條及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的處理程序。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依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 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實施。
-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且違反被害人意願。
- 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
- 行為屬法定八種樣態之一。
-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題中,甲持續追求、乙已拒絕仍不停止,並以訊息、電話、網路貼照、探詢住處、工作地點監視盯梢等方式騷擾,已涉及追求、通訊干擾、展示影像、監視盯梢等樣態;乙因此畏懼且生活受影響。雙方因甲對乙的愛慕追求而起,顯示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應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積極處理。
解題方法
依「確認要件—受理調查—告誡與保護—刑事偵辦」作答。題目問的是警察機關受理後的處置,不只要判斷是否跟騷,也要交代如何記錄、蒐證、保障被害人安全,以及後續書面告誡和移送程序。
甲意圖帶走乙,顯示人身安全風險升高。警察應優先確認甲是否仍在場、是否持有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是否掌握乙的住處及行蹤,並依現場危險程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有犯罪嫌疑時,依法進行刑事偵查。不能只以「追求」或「示愛」淡化處理。
警察機關受理後的處置
一、立即受理並確認安全
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詢明雙方關係、甲的行為次數與期間、乙曾如何拒絕、甲是否仍持續聯絡或出現在乙的住家及工作地點,以及乙心生畏懼和生活受影響的情形。
同時評估是否有立即危險,尤其查明甲是否已到場、是否跟蹤乙的行程、是否揚言或準備強行帶走乙,以及是否有凶器、傷害或其他暴力情形。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必要時協助乙離開危險地點、安排安全聯繫方式或加強巡守,並轉介相關被害人保護服務。
二、製作紀錄、開案並告知權利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應製作書面紀錄,製作被害人警詢筆錄,並告知乙得行使的權利及可獲得的服務措施。依警察機關作業程序,應於警政婦幼系統跟蹤騷擾子系統開案取號,並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
筆錄及紀錄應具體記載每次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乙是否明確拒絕、甲如何得知乙的行蹤,以及事件對乙日常生活、工作及安全造成的影響。
三、積極蒐集證據並調查甲的行為
第 三 題20 分
你在執行路檢勤務時,攔停 1 輛機車,查證駕駛人甲身分時,發現甲曾有毒品、槍砲刑案紀錄,並在過程中察覺甲神情有異,且發現甲口袋鼓鼓的,因此對其進行拍搜檢查。檢查時懷疑甲口袋內的物品可能是違禁品,要求拿出來,甲堅持不從。
試問:你攔停甲查證其身分之法令依據為何?得否進行拍搜及檢查甲之交通工具?又如何讓甲主動取出口袋內之物品方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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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路檢身分查證的依據、查證身分時得採取的拍搜措施、以及交通工具檢查與刑事搜索的界線。處理時須分別檢驗各項措施的法定要件,不能因為合法攔停,就推論警察可以直接搜索人體或車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未見有影響本題解答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 這次路檢是否有合法的身分查證依據?
- 查證身分時,甲的具體行為與現場狀況,是否足以進行拍搜?
- 是否另有法律依據檢查交通工具?
- 若懷疑口袋內是違禁品,能否要求甲自行取出;拒絕後,應循何種程序?
一、攔停甲查證身分的法令依據
題目已說明員警正在執行路檢勤務。若該路檢點係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行經該處所的人查證身分;並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攔停人、車等交通工具,採取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警察並應依同法第 4 條表明身分、告知事由。路檢不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盤查,仍須符合指定要件與比例原則。
若不是依法指定的路檢點,則不能只因為員警正在執行路檢,就對任意駕駛人一律查證身分;須另有第 6 條所列事由,例如有客觀事實足以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二、得否拍搜甲?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明顯事實足認人民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處所稱檢查,通常指衣物與隨身物品外部的拍觸檢查,即拍搜(frisk)。
甲有毒品、槍砲刑案紀錄、神情有異、口袋鼓起,均可作為觀察資料;但過往刑案紀錄本身不能單獨作為拍搜依據。須綜合當下客觀情況,達到「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危及生命、身體之物」的門檻。題目未交代口袋鼓起的形狀、甲是否有摸向口袋、威脅或其他危險徵象,因此僅依題示事實,尚不能當然認定拍搜合法。
即使拍搜合法,範圍也限於必要的安全檢查。若拍觸後只是懷疑物品為毒品或其他違禁品,不能藉拍搜之名伸手入袋、翻找或取出物品;那已超出安全拍搜範圍,須另有搜索的法律依據。
三、得否檢查甲的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允許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攔停,並查證駕駛人或乘客身分、檢查車輛識別特徵等。
第 1 題2 分
警察人員在使用警銬時,一方面應保障民眾權益,再者且需兼顧執法需求與戒護安全。在下列執法情境中,何種使用警銬的處置方式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時,如何兼顧執法安全與人權保障。警銬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器械,使用時須有執行法定強制措施的依據,並依個案狀況判斷是否必要;對身體狀況特殊者,原則上應避免使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警察機關使用警銬相關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表述規範中的原則與例外。關鍵在於少年並非一律不得使用警銬: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如有脫逃、自傷、傷人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虞,仍可依規定使用。選項 A 將「不得使用」說成絕對禁止,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你於執行路檢勤務時,攔查 1 輛車行不穩、疑有酒駕之虞的車輛,發現車內散發濃厚酒精味,惟駕駛人當場質疑警方勤務正當性與攔查車輛的合法性均有爭議,嚴重影響其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隱私權。你應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職務時,民眾對勤務或具體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時的處置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人民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應告知異議理由及救濟方式。人民要求製作異議紀錄者,警察應予製作並交付。
本題路檢攔查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人身自由或隱私權,屬於民眾對警察具體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處置關鍵在於依異議是否有理由,決定停止或更正,或依法繼續執行並履行告知、製作紀錄等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民眾提出異議後,警察應如何處置」,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而非直接跳到酒測拒測程序。若異議有理由,警察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若無理由,始得繼續執行,並應說明理由及救濟方式。異議人要求書面紀錄時,也不能拒絕。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你為派出所警員,受理偵辦詐欺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受理詐欺案件時的被害人應對、帳戶警示與金融機構聯防,以及案件管轄和溯源偵查原則。法規及作業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受理詐欺報案後,警方應先協助被害人、即時處理涉案帳戶,並依案件線索持續追查。不能只因第一筆匯款帳戶開戶人的戶籍地,就把案件移轉至該地警察分局;案件管轄應依相關管轄規定及案情判斷,並非由單一帳戶開戶人的戶籍地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詐欺案件的受理及偵辦原則。A、C、D 分別涉及被害人服務、帳戶即時處置及向上溯源偵查,均屬應有作為;B 將「查明第一筆匯款帳戶開戶人」直接連結到「移轉至其戶籍地分局」,錯把一項偵查線索當成決定案件管轄的唯一依據,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值班員警,有民眾到所報案,經詢問該民眾案情時,指稱其受到性侵害。你接下來的處理流程,下列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案件的受理與被害人保護流程。派出所員警接獲民眾陳述疑似性侵害時,應立即通知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接續處理,並依需要協助現場戒護及證據保全。處理過程也須尊重被害人意願與隱私,提供安全、適當的等候空間,避免讓其暴露於不必要的旁人視線或干擾。
法規與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不適當」作法,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專責通報、跨組聯繫、現場處置及被害人保護原則。前三項均屬通報或必要協助;關鍵在於被害人等候期間的場所是否妥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通知分局性侵害案件專責人員接案處理,可由熟悉案件處理程序的人員接續詢問與辦理,符合專責處理原則。
第 5 題2 分
甲男住宿某旅館因逾退房時間 1 小時,經服務人員確認仍在房內,惟以內線多次呼叫未果,深恐有意外發生,旅館報警請求派員前往處理。你於巡邏勤務中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現場處理,為確認甲男身分及安危,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接獲旅館通報後,為確認住宿者身分與安危,能採取哪些措施,以及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判斷重點是區分一般身分查證、門外聯繫、緊急救護進入,以及須依法定程序調取的通訊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警察處理此類案件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並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解題方法
先依處置對基本權的干預程度判斷:在旅館門外呼叫、敲門,侵害較小;查詢與案件處理有關的身分資料,須有正當目的並限於必要範圍;進入房間則須有緊急救助等法定要件。手機門號使用者資料與通訊紀錄涉及個人資料及通訊隱私,不能只因旅館逾時未退房、房內呼叫未果,就直接以一般安危確認為由調取。因此,依官方答案,最不適當的是 (B)。
選項分析
(A) 查詢甲男戶役政資料及所騎乘交通工具車主資料等:適當。 警方為處理旅館通報、確認當事人身分及協助查明其安危,得在必要範圍內查詢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查詢仍須符合職務目的及比例原則,不宜漫無限制地擴大查詢;但就題示情境而言,必要的身分或車籍查詢並非最不適當的處置。
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警員,關於警勤區訪查工作,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中警勤區訪查時數的編排,以及不同訪查對象的訪查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警勤區訪查時數的基本要求是:每月編排 16 小時以上;基準由分局訂定,得依勤務需要檢討增加,並送警察局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規定所列的對象、頻率、期間與時數要求。本題關鍵在於 C 的訪查時數、訂定機關與備查程序三者均符合規定;其餘選項則將訪查對象的頻率或期間寫錯,或增列規定所無的代理勤務時數要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項對治安顧慮人口的訪查期間及期滿後處置描述不符規定。題目所列「每月查訪 1 次、查訪 3 年,期滿改列記事人口」並非命題當年規定的完整正確內容,因此不能選。作答時應特別核對治安顧慮人口的訪查期間與期滿處理,不能只看到「每月查訪」便判定正確。
第 7 題2 分
員警於處理賭博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266條賭博罪與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適用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或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賭博財物,均可能成立賭博罪。《刑法》第268條則處罰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行為;場所是私人住宅,不當然排除該罪。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發生的場域或方式:在私人住家親友間偶爾打牌,與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透過網路下注,法律評價不同。再看有無營利供場或聚眾,以及是否已達刑事賭博罪的規範範圍;不能只憑「私人場所」「會員制」或「賭客」身分,就認定不構成犯罪或一律只受行政裁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過年親友拜年,在家中湊四人打家庭衛生麻將,依題意是親友間的家庭娛樂,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也沒有提供賭博場所、聚眾營利等情節,因此不構成題目所指的賭博犯罪。
第 8 題2 分
某建設公司報案稱,甲等一行 9 人前來公司聲稱要處理債務問題,先在會議室內聚集,復占據櫃臺要總經理出面,經公司保全人員勸阻仍不願離去,造成員工出入困擾及心理壓力。你與同仁巡邏勤務中接獲通報前往,上述行為應依下列何種法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藉端滋擾」與「意圖鬥毆而聚眾」的區別,並要求依具體行為選擇適當處置。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 2 款規定,藉端滋擾金融機構、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拘留或罰鍰。判斷重點是行為人藉故在場所滋擾,妨礙場所秩序或他人正常出入、活動。
同法第 87 條第 1 款則處罰「意圖鬥毆而聚眾」的行為。其核心是聚集多人並具有鬥毆意圖,不能只因人數眾多或造成困擾,就認定符合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行為目的及現場影響:9 人以處理債務為由進入公司,先聚集在會議室,後占據櫃臺要求總經理出面;經保全勸阻仍不離去,造成員工出入困擾及心理壓力。
題幹沒有描述施強暴、脅迫或意圖鬥毆等事實,不能據此逕認刑法強制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鬥毆聚眾。但持續占據櫃臺、經勸阻仍不離去,已呈現藉故滋擾公司場所、妨礙正常出入與工作秩序的情形,符合選項 D 所指的處置方向。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警察應提供被害人「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提醒相關安全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所列的被害人安全注意事項。受理案件時,警察應提醒被害人保持警覺、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求援,並避免採取可能刺激或激化行為人的應對方式。法規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安全提醒單的安全原則。A、B、D 分別是緊急求助、蒐證及提高警覺,均屬安全提醒;C 要求被害人「嚴詞斥責」,與避免刺激行為人的安全考量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你為偵查佐,初抵被害人已死亡之命案現場,下列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佐初抵命案現場時的現場封鎖、證物保全、死者處置及媒體管理。處理原則是先確保現場安全並維持現場完整,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或拍攝造成證據污染,也應顧及死者尊嚴與被害人隱私。
本題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適用的警察偵查及現場處置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絕對說法:「不須制止及干涉」。命案現場尚未完成勘察前,偵查人員應管制現場及無關人員,避免媒體拍攝或進入影響證物、妨害偵查,並保護死者與家屬的隱私。因此,認為對媒體拍攝一概不必制止,與現場管理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適當區隔刑案現場,於適當範圍拉起封鎖線。
正確。封鎖線可界定管制範圍,避免無關人員進入、破壞或污染現場。範圍應依現場狀況妥適劃定,並保留必要的出入口及通行動線。
(B) 對於死者原則上不可接觸或移動。
第 11 題2 分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的遵守義務人範圍,以及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採訪自由的界線。解題重點是辨認哪些人因職務或依法參與偵查程序而受本辦法拘束,不能把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民眾或偵查現場的被告、犯罪嫌疑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所列對象是否屬於依法應遵守本辦法的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均在規範範圍內。再排除把義務擴大到一般民眾或被告、犯罪嫌疑人的選項;涉及媒體拍攝時,也要區分「偵查資訊不得任意揭露」與「一概禁止封鎖線外拍攝」。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辦法要求特定偵查機關人員及依法參與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之人員遵守,並非要求「所有民眾」一律遵循。選項把適用對象擴張到一般民眾,範圍過廣。
第 12 題2 分
為查緝販毒集團,小隊長遴選第三人(線民)展開蒐集毒品犯罪事證,下列程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運用第三人(俗稱線民)蒐集犯罪事證時,應遵守的程序及身分保密要求。依命題年度相關規範,第三人身分及其協助偵查的資料須妥善保密;製作筆錄、偵查報告等相關文書時,應以代號或化名處理,以降低身分曝光風險。
以下以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符合第三人運用程序的基本原則:不能只為求破案迅速,就省略應有的遴選、陳報或核准程序;交付任務也須符合規定的期間與管理要求;涉及第三人身分的文書則應保密。逐項比對後,只有以代號或化名製作文書符合身分保密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員警,被指派對詐騙車手甲實施跟蹤偵查,下列應處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警執行跟蹤偵查時的隱蔽技巧,以及遵守交通安全與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跟蹤的目的在於持續掌握對象行蹤、蒐集犯罪情資;執行時仍須注意自身安全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不得為了維持跟監而違規行駛。
本題涉及警察實務操作原則,並非以特定法條計算或判斷。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區分「合理的隱蔽與跟監調整」和「以偵查為由違反交通規則」。若作為有助於避免暴露身分、維持偵查部署,且未侵害他人安全,通常符合跟蹤偵查實務;若以跟監為由採取危險或違法的駕駛方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察覺有人跟在後方而詢問時,員警保持鎮靜,以一般說法化解疑慮,有助於避免身分曝光,符合隱蔽跟監的實務技巧。執行時仍應避免不必要的挑釁或引發衝突。
第 14 題2 分
你是分局警備隊員警,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需使用公用交通工具時,解送途中應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員警使用公用交通工具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遵守的安全管理與協助規範。解題依據為《警察機關解送人犯作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送途中須防止人犯脫逃、串證或發生意外,同時兼顧人犯的名譽與安全;遇有困難時,也應依規定請求其他警察機關協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解送規範,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協助」說成「得拒絕」。被請求協助的警察機關負有協助義務,不能以人力不足或執行重要勤務為由拒絕,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你擔服取締酒駕勤務,汽車駕駛人甲行經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告示處,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經攔停後,下列處置作為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酒駕攔查時,駕駛人逃避停車稽查的法律效果,以及「妨害公務」是否當然成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
- 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處理。
-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須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依法執行職務等構成要件;單純未停車逃逸,不能直接等同妨害公務。
- 駕駛人經酒測確認達《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標準,且符合現行犯要件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逮捕。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中的行為分成兩件事:一是「未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是「酒測結果達刑事犯罪標準」。前者主要依道路交通法規處理;後者在符合犯罪與現行犯要件時,才進入刑事逮捕程序。判斷選項時,須確認每個處置是否有相應的法定依據,不能只因駕駛人逃逸,就直接認定妨害公務罪成立。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甲於醫院照顧行動不便失智 70 歲母親乙,酒後對乙毆打施暴,醫療院所人員見狀制止,並即報警請求速派員前往處理。你於巡邏勤務中馳赴現場處理,護理人員指證乙額頭紅腫是甲剛剛施暴所致,經詢甲坦承因不堪照顧壓力而飲酒並對乙施暴,下列處置何者最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案件的辨識、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的適用範圍,以及警方到場後的處置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屬家庭暴力;家庭成員包括直系血親。因此,甲對母親乙施暴,屬家庭成員間暴力。甲的行為若符合刑法傷害罪等犯罪構成,也屬家庭暴力罪。
警方接獲通報到場後,不能只因被害人尚未提告,就停止處理。應先制止暴力、評估被害人安全與需求,依法處理涉嫌犯罪者,並視情形聯繫主管機關提供保護協助。
解題方法
先確認關係,再判斷現場處置:
- 辨識關係:甲是乙的兒子,兩人屬直系血親,為家庭成員;不是親密伴侶關係。
- 判斷暴力事實:乙額頭紅腫,護理人員指證傷勢係甲剛才施暴造成,甲也坦承施暴,已有現場證據可供警方依法處理。
- 採取警察處置:警方應依現場狀況制止暴力、依法逮捕或依合法程序處理加害人,並會同主管機關對乙提供保護作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你在交岔路口執行交整勤務,見某甲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輪超越停止線。有關本件交通違規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號誌變換時,汽車未依號誌停止、前輪超越停止線時,警察應舉發或得以勸導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黃燈是警告車輛停止;車輛若已接近停止線、無法安全停止,得繼續通過。若已進入應停止階段,仍越過停止線,即涉及違反號誌指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勸導是特定情形下免予舉發的處理方式,不能只因違規發生在號誌變換時,就直接以勸導取代舉發。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描述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交通違規,再判斷有無適用勸導免予舉發的依據。本題明確指出甲未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前輪已超越停止線;依題目設定,應以違規成立處理,並告知甲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後舉發。
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未依號誌指示停止,且前輪超越停止線,屬應依法處理的交通違規。執勤員警應告知違規行為及違反法規,並依法舉發。
第 18 題2 分
當你在執行取締汽車裝載超重(大型車超載)勤務時,經稽查發現有違規超載之車輛,其超載重量已逾核定總重量 以上者,均須卸貨分裝。你在執行卸貨分裝時,下列執行方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型車超載達一定程度時,警方如何要求卸貨分裝。依題目設定,車輛超載重量已逾核定總重量 以上,須先卸貨分裝,不能讓超載車輛繼續載運至目的地。
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以及大型車超載取締相關作業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卸貨分裝」的要求:駕駛人可以配合前往適當地點卸貨,或在現地另僱車輛分裝;也可以返回原裝載場所處理。若只讓超載車輛逕行前往目的地,途中仍維持違規載重,並未完成卸貨分裝,故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可請駕駛人配合駛往卸貨分裝場卸貨分裝。 正確。駛往卸貨分裝場後完成分裝,可使車輛載重回復合法範圍。
第 19 題2 分
你在執行交通疏導勤務,並負責該重要路口人工操控燈號,於勤務完竣撤崗前,有關控燈收勤後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疏導勤務結束、人工操控號誌收勤時的操作順序與安全措施。收勤不只是切回自動運轉,還要依序恢復號誌控制狀態、確認路口交通狀況,並妥善關閉控制箱。
本題依警察機關交通疏導勤務及號誌操作的實務作業原則判斷;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收勤時的操作與現場安全要求。尤其要留意:切換回自動運轉後,仍須觀察號誌及車流是否恢復正常,不能把「已切換」直接視為「勤務完成」。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若屬連鎖路段,收勤時應先將控制方式由「獨立運轉」切回「連鎖控制」,再恢復自動運轉,使號誌回到連鎖系統的正常控制狀態。
第 20 題2 分
你被派遣擔任機關首長安全維護之安全警衛人員時,關於執勤守則及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首長安全警衛勤務的共同守則、車輛警衛與徒步隨護要領。法規及勤務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應掌握兩項原則:警衛資訊須保密,警衛行動及路線須保持安全與彈性。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符合勤務原則:保密義務是否被不當放寬、車輛警衛措施是否正確,以及路線與徒步位置是否會增加警衛對象的風險。凡要求固定路線,或將警衛人員安排在不利監控及防護的位置,均不符合安全警衛的機動應變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密是警衛人員的基本要求,對工作所知事項不得任意洩漏。民意代表詢問,也不能因此「適度告知」警衛勤務資訊;如有依法提供資料的需要,仍須依權責及保密規定辦理,不能把對方身分當作解除保密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