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佐級 場站調車 鐵路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鐵路是指以何者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對「鐵路」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2 條所稱鐵路,是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的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定義中的關鍵是「以何者導引動力車輛行駛」;軌道提供車輛行駛與導引的路徑。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定義的關鍵詞「導引動力車輛行駛」,再比對選項。號誌負責傳遞行車指示,電車線供應電力,輸電系統負責輸送電力;符合「導引」功能的是軌道。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鐵路法之用詞定義上,下列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重點是辨認四個名詞的法定文字。依民國 112 年法規,「淨空高度」是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的最小空間;「限高門」限制的是道路車輛裝載的高度;「電化鐵路」則是以電力為行車動力,沒有只限直流電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關鍵詞與法條定義,特別留意「最小/最大」、「高度/寬度」等容易被替換的字眼。四個選項中,只有(A)的定義內容正確;其餘選項均改動了法定用語或限縮了定義。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那一臺鐵車站與臺灣高鐵及捷運車站三鐵共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鐵車站與臺灣高鐵、捷運車站的轉乘位置辨識。「三鐵共站」是指臺鐵、高鐵與捷運在同一交通樞紐銜接,方便旅客轉乘;它不表示三個系統的站名必須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找出同時有臺鐵、高鐵及捷運服務的地點。臺中烏日的交通樞紐由臺鐵新烏日站、高鐵臺中站及臺中捷運高鐵臺中站銜接,因此符合三鐵共站。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鐵路法第 4 條規定之有關各國營鐵路、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管理與監督,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各類鐵路之「主管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條核心依據為**《鐵路法》第 4 條第 1 項**: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考生須精確掌握各類鐵路在法律上的屬性與對應權責:
- 管理:僅限於「國營鐵路」(如臺鐵),由交通部直接掌理。
- 監督:包含「地方營鐵路」、「民營鐵路」(如高鐵、高雄捷運民間特許機構)及「專用鐵路」(如阿里山林業鐵路、台糖鐵路等),由交通部(鐵道局)行使監督權。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臺鐵改制為國營公司,但在體制上仍屬國營鐵路,主管機關依舊為交通部。)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鎖定「鐵路法第 4 條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雙重檢核:
- 權限動詞檢核:國營=「管理」;非國營(民營、專用、地方營)=「監督」。
- 權責機關檢核:《鐵路法》第 4 條所定之管理與監督機關均為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監督實施由交通部鐵道局執行),條文中完全未授權地方政府擔任第 4 條之法定主管主體。凡選項將中央監督主體寫成地方政府者,均非本條規範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臺鐵:民國 112 年命題當時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屬於「國營鐵路」,依第 4 條應由交通部「管理」,選項誤植為「監督」。
第 5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鐵路以下列何種經營方式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 條所定的鐵路經營原則。依民國 112 年法規,條文明定:「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因此,鐵路的原則經營方式是國營。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原則,辨認《鐵路法》第 3 條即可。選項中的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雖然都是鐵路法規範的類型,但不是本條所定的經營原則。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新北市之淡海輕軌綠山線部分於 107 年 12 月 23 日通車,同年 12 月 24 日開始試營運,該路線是屬何種鐵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對鐵路種類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鐵路法》第 3 條,鐵路分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地方營鐵路是由地方政府經營,或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合資經營的鐵路。
解題方法
判斷淡海輕軌的類別,關鍵在於辨認其經營主體。淡海輕軌由新北市政府主辦,並由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營運,屬於地方政府經營的鐵路,因此歸類為地方營鐵路。題幹提及通車及試營運日期,是辨識路線的背景資訊,不影響分類判斷。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那些鐵路之路線均設有平交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鐵道路線是否設有「平交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鐵路法》第 14 條,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判斷重點是鐵路與道路是否在同一平面交會;是否設置柵欄,不是判斷平交道的唯一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列出的路線是否有平面道路交會:
- 臺鐵與阿里山林業鐵路部分路段有平交道。
- 高鐵及臺北、臺中捷運等封閉式路線,正線與一般道路採立體交叉或隔離,沒有平交道。
- 高雄輕軌有平面路段,列車會在道路路口與道路交通平面交會;即使以號誌管制、沒有傳統平交道柵欄,仍應注意其平面交會特性。
選項只有在列出的路線全部符合時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26 條有關鐵路運價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6 條對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特殊情形運價及工程期間臨時運價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要點如下:
- 國營鐵路運價率的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得規定較低運價。
- 工程時期的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鐵路法》第 26 條的機關權責與用語即可。本題的關鍵是分清公式審定程序與特定運價核定權責:公式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特殊情形是「較低運價」;工程時期臨時運價則由交通部核定。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鐵路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下列何者設置鐵路警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8 條第 1 項,測驗鐵路警察的設置權限與交通部須商准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交通部得商准__設置鐵路警察」這個固定搭配,空格應填「內政部」。交通部是提出設置的一方,內政部則是須經商准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下列何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0 條第 1 項,辨別「全國鐵路網計畫」的擬訂機關,以及核定公告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由何者擬訂」,不是由誰核定或公告。依條文,分工如下:
- 擬訂機關:交通部。
- 核定公告機關:行政院。
- 實施方式:分期實施;計畫變更時亦同。
因此應選交通部。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並商同下列何者編為鐵路使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7 條關於鐵路需用土地及鐵路使用地編定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若該使用地位於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還應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搭配:「勘定路線寬度」後,須商同哪個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法條明定是當地地政機關,直接對照選項即可,不必將鐵路主管機關或都市計畫相關機關代入。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鐵路興建,應依下列何者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其核准展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6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的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主管機關即可:核定開工、竣工期限,以及核准展期者,都是交通部。題目問「依下列何者核定之期限」,因此選交通部。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一般民眾違反下列那一規定而遭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罰鍰為最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一般民眾違規行為所定的罰鍰範圍,須將各選項的行為分別對應到罰則,再比較最高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所對應的條文,再比較各條的罰鍰上限:
- 擅自設置平交道:依《鐵路法》第 69 條處罰。
- 滯留車站通道、不聽勸離,以及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依第 71 條處罰。
- 任意將車廂上鎖,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依第 68 條之一處罰。
選項分析
- (A)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錯誤。《鐵路法》第 69 條規定,除責令拆除外,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
第 14 題2 分
國營鐵路得辦理事項或業務,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的業務範圍。判斷關鍵是區分「鐵路機構經營運輸及相關附屬事業」與「主管機關辦理的行政管理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列出的國營鐵路業務。客貨運輸、鐵路運輸所需的接送報關及倉儲,以及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和傳承鐵路文化所需的其他事業,均屬法定範圍。列車駕駛人員執照核發則是資格管理事項,不是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的業務。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自來水公司因工程需要計畫新建穿越臺鐵軌道下方給水幹管工程,依鐵路法第 18 條規定,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則應依下列那一程序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8 條對鐵路範圍內管線、溝渠工程的程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再由鐵路機構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解題方法
依題意,給水幹管由自來水公司興建,穿越臺鐵軌道下方,屬於鐵路路基範圍內設置管線。依序掌握三個步驟:
- 由設施興建者備具工程設計圖說。
- 徵得鐵路機構同意。
- 施工由鐵路機構代為辦理,或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督。
法條要求徵得「鐵路機構」同意,並未規定須再由臺鐵轉送交通部同意。符合此程序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交通部鐵道局所進行桃園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因工程施工而需要遷移沿線瓦斯公司之增壓設施,其所需之工程費用依鐵路法第 18 條規定應如何分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8 條既有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拆除或遷移時的費用分擔。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規定,已設置的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須遷移時,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與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負擔一半。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桃園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需要遷移沿線瓦斯公司的增壓設施。增壓設施屬瓦斯公司的設施,工程是配合鐵路工程而遷移,因此依《鐵路法》第 18 條,由鐵路機構與瓦斯公司平均分攤費用。
此處的鐵路機構是交通部鐵道局;桃園市政府並非第 18 條所定的費用分擔主體。
選項分析
- **(A) 瓦斯公司全額負擔:錯誤。**管線或設施新設時,興建及養護費用原則上由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但本題是既有設施因鐵路業務需要遷移,適用各半分擔規定。
第 17 題2 分
鐵路法第 32 條規定臺中捷運公司應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事項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備義務與運價管制的法條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鐵路法》第 32 條規定鐵路機構的定期報備事項;地方營、民營鐵路運價增減則另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由交通部核定。
題幹以臺中捷運公司為例,但所列 A、B、D 對應《鐵路法》第 32 條的報備項目;捷運系統另受《大眾捷運法》規範。依《大眾捷運法》第 35 條,捷運營運機構應報備營運狀況及年度營運資料,條文未列「運價之增減」為第 32 條所定的報備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事項與《鐵路法》第 32 條逐一比對:
- 籌備或施工期間的工程進度、經濟情形:每月報備。
- 營運期間的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
- 年度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
- 運價增減:屬運價管制事項,不是上述定期報備項目。
第 18 題2 分
王五駕駛車輛經鐵路平交道時突然轉彎沿著鐵路軌道上行駛,依鐵路法相關規定應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重點是辨認車輛侵入鐵路路線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第七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王五駕車經過平交道後,轉彎沿鐵路軌道行駛,已駕車侵入鐵路路線,違反《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法第七十條,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選項為 (C)。
題目未提到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或造成傷亡,故適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的一般罰鍰範圍。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少時間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1 條的運送物未交付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運送物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的原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不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門檻:「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題目問的正是這段期間,因此不必換算天數或比較其他賠償規定,直接選「一個月」。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那一項物品,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第 46 條所定鐵路機構之**「強制締約義務」(公共運送義務)**及其法定正當拒絕事由,並搭配交通部授權法規《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之具體運送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 鐵路法第 46 條(強制締約義務):旅客或貨物之運送,鐵路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鐵路身為大眾運輸與公用事業,原則上負有強制承運義務。
- 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得拒絕運送之正當事由):鐵路機構非有法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運送;其中明定「運送物為危險品、不潔品、病原體或其檢體」等具衛生防護或行車安全疑慮之物品,鐵路機構依法得拒絕運送(除依法令專案核准或符合特別防護規範者外)。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合法運送物」與「涉及公共衛生安全之限制運送物」:
- 鐵路機構原則上不得拒絕運送旅客及貨物。
- 只有當運送物危及行車安全、涉及傳染病或公共衛生風險,或違反法令規定時,方構成拒絕運送之「正當理由」。
- 比對四個選項,辨別何者屬於法規明文列舉或基於衛生安全得拒絕之物品。
第 21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算日期,自何時起?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貨物運送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源依據為《鐵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
「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旨在促使運送物之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以迅速確定鐵路運送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的「法條記憶與關鍵字對應」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客體與法律關係:題目所問為「運送物(貨物)」因「喪失、毀損或遲交」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釐清權利可行使之客觀基準:運送物若發生全部喪失或遲交,受貨人實際上無法受領或未及時受領,法律上無法以「實際受領之日」為準,因此客觀上必須以「契約或法令約定應交付運送物之日」(即「應交付之日起」)作為起算時效之統一起跑點。
- 精準對照法條文字:依《鐵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明文,時效起算日即為「應交付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選項分析
- (A) 應交付之日起【正確】:符合《鐵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法自「應交付之日起」起算,時效期間為 1 年。
第 22 題2 分
小智為大學生,無票乘坐自臺北到桃園之普悠瑪號列車且無正當理由,依鐵路法第 49 條之規定,以一般單程票全票計收該區間為 66 元,則列車長得加收多少元票價?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9 條對無票乘車旅客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旅客無票乘車,應補收票價;若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的百分之五十。
題目已說明小智無正當理由,且該區間一般單程全票為 66 元。題目問的是「得加收多少元」,因此只計算加收部分,不把應補收的原票價算進去。
解題方法
加收金額為已乘區間票價的百分之五十:
因此,列車長得加收 33 元。應補收票價 66 元與加收票價 33 元是兩筆不同金額;若計算補票總額,合計才是 99 元。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林務局所管轄之阿里山森林鐵路若因業務需要而需擴充編制及增加經費,依鐵路法第 39 條規定該局應報請那一機關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註:民國 112 年 8 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現行法規體制與機關名稱已有調整,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專用鐵路之監督管理權責與鐵路法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劃分。
- 主管機關:依《鐵路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專用鐵路擴編與增費之核准:依《鐵路法》第 39 條規定:「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因業務需要擴充其編制或增加其經費時,應報請交通部核准。」
- 專用鐵路定位:阿里山森林鐵路本質上屬於森林專用鐵路(專用鐵路),主管經營單位雖為林務局,但因其兼辦客貨運輸,在鐵路監理法規體系下,其因業務需要擴充編制或增加經費,必須受《鐵路法》主管機關之管制與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行政隸屬關係」與「鐵路法規特別監理權」**:
- 鎖定題目依據:題幹明確提示「依鐵路法第 39 條規定」,此非詢問林務局內部行政體系之層轉報核,而是考查鐵路法之具體條文明文。
- 條文直接對應:專用鐵路經核准兼辦客貨運輸後,涉及營運組織之重大變更(如擴充編制)與營運資本重大變更(如增加經費),法定之監理核准權均專屬於鐵路法主管機關。
第 24 題2 分
大雄公司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依鐵路法規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5 條第 2 項關於不正方式購票或取得訂票憑證的刑事責任。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藉此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罰則在命題當年適用的法規中即為三百萬元以下;後續修法未改變本題所問的罰金上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及「購買車票、取得訂票」。這與《鐵路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相符,因此依條文找出罰金上限即可: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第 25 題2 分
張三買 4 張臺鐵臺北—臺中自強號單程車票共 1500 元,然後以每張 1000 元賣給李四共得 4000 元而被查獲,依鐵路法第 65 條規定:張三可處最高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5 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的罰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違規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5 倍至 30 倍罰鍰;題目問「最高」金額,因此採每張票價的 30 倍,再乘上車票張數。
解題方法
張三買 4 張票共 1,500 元,故每張票價為:
最高罰鍰按每張票價 30 倍計算,再乘 4 張:
亦可直接以總票價計算:
題目所述每張以 1,000 元轉售、合計得 4,000 元,說明確有加價出售圖利;依本題條文計算最高罰鍰時,基準是車票價格與張數,不是轉售所得或獲利額。
第 26 題2 分
鐵路法第 66-1 條規定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下列那一情形應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6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行政罰: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違反列舉的鐵路安全管理義務時,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辨認關鍵在於將選項中的行為,對照該條列舉的違規類型:路線、線路及設備的巡視、檢查維護與行車作業管理,以及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屬於本條規範的安全管理事項。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問的法條與罰鍰級距,再逐項比對選項內容是否屬於第 66 條之 1 第 1 項的列舉事項。選項 B 明確描述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轉、閉塞及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等義務,直接對應本條規定,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罰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並非本題所問的第 66 條之 1 第 1 項列舉違規類型。
- **(B) 正確。
第 27 題2 分
臺灣某都市之捷運公司(非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之資本額為 100 億,而 2022 年該公司在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全年純益共 35 億,依鐵路法第 42 條規定,該公司之股東可分配多少盈餘?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2 條對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分配盈餘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機構須先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才可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25% 的部分,須全數用於擴充或改良設備。
法條另規定,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並因興建、營運而受獎勵的民營鐵路機構,其盈餘分配不受 25% 限制。本題已明確說明該捷運公司不屬於這類機構,因此仍受一般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公司已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且全年純益為 35 億;資本額為 100 億。依題目所給資本額計算 25% 上限:
全年純益超過上限的部分為:
第 28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34-1 條規定臺鐵局列車駕駛人員須經那一機關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才可駕駛列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4-1 條所定的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及發照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才可駕駛列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即可判斷主管機關。臺鐵局是鐵路機構,負責列車營運;駕駛人員的法定檢定與執照核發則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民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鐵路法》修正後,相關條文仍規定由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及發照。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鐵路法規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之技能,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4,測驗鐵路機構依法應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具備哪些技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舉的技能為「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要求從業人員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法條列舉內容核對。題目問「何者為非」,因此找出不在條文列舉技能中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下列何者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第 2 項所定的處分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鐵道局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處分:「命其停止駕駛」及「廢止其執照」,再對照《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第 2 項的權責機關,即可作答。該項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行使此權限。
選項分析
- **(A)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錯誤。**該署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務,不是《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第 2 項所定的處分機關。
- **(B) 交通部鐵道局:正確。
第 31 題2 分
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下列那個機關(構)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56 條之 4 第 3 項對鐵路行車人員管理規則的授權機關。該項規定: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的訓練與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以及相關實施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不合格時的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依題意及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正確機關是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末段的關鍵問法:「規則,由下列那個機關(構)定之?」題幹列出的事項,與《鐵路法》第 56 條之 4 第 3 項的授權內容相符;找到法條明定的授權機關,即可作答。
須分清楚兩件事:法律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則;鐵路機構則負責依規定執行訓練、檢定及檢查等事項。題目問的是「規則由誰定」,不是「由誰執行」。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人員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4 關於鐵路行車人員檢查、任用與授權訂定規則的規定。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規定,鐵路機構須對行車人員的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檢查;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則應暫停或調整職務。至於鐵路行車人員的定義、訓練、技能檢定、檢查及其實施方式等事項,授權由交通部訂定規則。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檢查類型用語,逐一比對選項。法規所定的是「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不是「不定期檢查」。因此,B 把檢查類型改成「不定期」,與法條用語不符;其餘選項則符合當年規定。
第 33 題2 分
鐵路法第 34-1 條及第 67-2 條之有關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規定,下列何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與第 67 條之 2,重點是列車駕駛人員的駕駛資格、無照駕駛的處罰,以及重大行車事故後的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4 條之 1,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須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始得駕駛列車;相關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事項,由交通部訂定規則。第 67 條之 2 則規定,未具資格而駕駛列車者可處罰鍰;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執照。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違規責任:駕駛人未經檢定、未領執照而駕駛,處罰依第 67 條之 2;鐵路機構派任未合格人員,則是機構的責任。再核對事故發生後的處置,以及訂定管理規則的機關,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鐵路法第 40 條有關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0 條,重點是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應向何機關通報、多久彙報,以及相關通報準則由誰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40 條的三個規範重點:
- 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
- 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按月彙報。
- 各類事故與事件的定義、通報內容及方式等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提報的報告內容,要求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依此逐項核對機關、彙報頻率及準則訂定者,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鐵路法第 40 條規定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通報時,並應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乃依據下列那一法令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0 條所定的事故通報義務,以及該條明文指向的法源。題幹指出,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除依《鐵路法》通報外,還要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這項同步通報依據的是《運輸事故調查法》。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關鍵文字:「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40 條明定,鐵路機構辦理事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向運安會通報。因此,選項中名稱相符的法令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下列那個機關(構)查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5,重點是鐵路機構對運轉事故及異常事件的內部調查與安全改善責任:須蒐集資料、調查發生原因,採取適當的預防及改進措施,並備供主管機關查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問的查驗機關是交通部鐵道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的「備供……查驗」,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的規定。這項查驗是鐵路安全監理的一環,負責機關為交通部鐵道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辦理運輸事故調查,兩者職責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由交通部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鐵路運送、機車與車輛檢修、行車規則及安全報告系統的權責分工。判斷關鍵是辨別法條使用「由交通部定之」或「交通部鐵道局應建置」等不同用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鐵路法》的授權規定:若法條明文規定相關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該選項就是交通部的職權;若規定由鐵道局執行建置,便不是由交通部定之的事項。
選項分析
- (A) 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錯誤。《鐵路法》第56條之1、第56條之2及第56條之3分別就鐵路運送、機車與車輛檢修及行車事項授權訂定相關規則,均採「由交通部定之」的規定。
第 38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鐵路機構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路線可串聯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前述觀光服務計畫未明訂需包括下列何項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觀光服務計畫應包括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計畫至少應包括:
- 所具之觀光服務特性。
- 規劃之路線、服務範圍及期程。
- 服務內涵、費用、對當地旅客之影響及配套措施等。
條文並未明定「鐵路文化資產之導覽」為觀光服務計畫的必要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鐵路法》第 47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三類內容。選項 A、C、D 分別對應條文明列事項;未出現在法定列舉中的「鐵路文化資產之導覽」,就是本題所問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下列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8 條「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的設置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低於電車線電壓的線路應從鐵路下方穿越,其距離軌面的深度由「管線單位與鐵路機構」協商;高於電車線電壓的電力線路,則應與電車線保持規定距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協商雙方的名稱:法條寫的是「鐵路機構」,不是「鐵路監理機構」。因此,把協商對象改成監理機構的選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大大工廠因車輛進出需要,擅自於臺鐵路線上設置平交道,依鐵路法規定,除責令拆除外,並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於未經許可擅自在鐵路路線設置平交道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鐵路法》第 69 條規定,擅自在鐵路路線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工廠「擅自」在臺鐵路線上「設置平交道」,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69 條的違規態樣。依該條,處分包含兩部分:責令拆除,以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題目詢問罰鍰範圍,因此選擇與此金額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112 年 3 月 30 日及 31 日連 2 天花東地區水牛闖鐵軌遭撞,造成太魯閣號列車受損及延誤。對此,臺鐵局依鐵路法第 57 條,向飼主求償。請問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多少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7 條對鐵路沿線放牧牲畜的安全限制。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題幹所述水牛闖入鐵軌的事件,是這項規定的實例。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詢問「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多少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57 條的明文距離:五公尺。依條文判斷,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臺鐵宜蘭線瑞芳站北方發現有一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時,依鐵路法第 61 條規定,臺鐵局得商請那一單位限期修改或拆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1 條對鐵路沿線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的處理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鐵路機構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瑞芳站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因此應找所在地的主管建築機關;在本題選項中為新北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對應《鐵路法》第 61 條;再依條文確認臺鐵局應商請的是「主管建築機關」,最後按建築物所在地判斷其地方主管機關。瑞芳屬新北市,故選新北市政府。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網紅小美於鐵路營業時間內,闖越護欄,在平溪線鐵路軌道拍照及放天燈,依鐵路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及第 70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 依同法第 70 條,違反第 57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小美闖越護欄進入平溪線軌道拍照、放天燈,屬行人侵入鐵路路線,適用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行為對應到法條:闖越護欄進入軌道,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再看第 70 條的裁罰區間為 1 萬元至 5 萬元。題目問「最高」金額,因此取罰鍰上限 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大德為農作通行方便,私自剪開臺鐵之路線旁鐵絲網圍籬以便穿越鐵路,依鐵路法第 68 條規定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8 條對擅自破壞鐵路設施的處理方式。剪開臺鐵路線旁的鐵絲網圍籬,屬於擅自破壞鐵路設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68 條規定: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圍籬是否屬於鐵路設施,再套用第 68 條的處理方式。條文包含兩個層次:
- 行為涉及刑責時,依刑法處理。
- 另應責令行為人或雇用人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題目問「依第 68 條規定應如何處罰」,應選出同時符合刑責處理及修復責任的選項。條文沒有規定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鄰近鐵路之行人、車輛及旅客,依鐵路法第 57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7 條對旅客、託運人、受貨人,以及行人、車輛所定的安全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重點如下:
-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的指導。
-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的處所通行。
- 行人、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規定停、看、聽,確認安全後通過。
- 電化鐵路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鐵路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57 條:留意行人、車輛不得進入的範圍、平交道通行時的安全確認方式,以及旅客等應聽從哪類鐵路人員指導。選項若改動禁行範圍或人員稱謂,即與法條不符。
第 46 題2 分
某旅客在臺鐵甲車站月台上,當 A 列車通過時,突然故意縱身往軌道跳下,當場被該列車撞擊身亡,依鐵路法第 62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2 條對鐵路事故死傷的賠償與卹金規定,關鍵在於事故是否出於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為。
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鐵路法》第 62 條,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鐵路機構能證明事故非出於其過失,對死傷者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出於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因果與主觀狀態:旅客在列車通過時「故意」跳下軌道,遭列車撞擊死亡。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行為所引起,符合第 62 條所列的不予給付卹金例外。
因此,鐵路機構無須依該條給付卹金;選項中提到列車司機或站長共同支付,也沒有第 62 條的依據。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應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者,下列何者為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不同事項所定的核定程序,關鍵在分清楚「交通部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以及「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三種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鐵路法》第 26 條,國營鐵路運價率的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國營鐵路運價則依該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等事項的辦法,則依同法相關規定由交通部訂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用語:「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接著逐一比對各選項的法定程序:
- 運價率計算公式: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
- 國營鐵路運價: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 平交道相關辦法:由交通部訂定。
符合題幹完整程序的是國營鐵路運價。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由交通部核定、核准或裁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中「交通部」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區分。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否由交通部核准、定規範或作成裁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3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第 19 條規定,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第 34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至於電化鐵路輸電系統線路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工程鉅大而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同意時,依《鐵路法》第 17 條由地方政府裁決。
解題方法
逐項找出題目所述行為的法條權責機關。前三項皆涉及交通部的核准或規範權限,但(A)描述的是地方政府裁決,因此它是「非由交通部核定、核准或裁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6 條對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高額罰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符合列舉情形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
該條列舉的違規行為包括: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以及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再逐項比對《鐵路法》第 66 條。選項 D 說的是「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與法條規定的「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相反,因此不是該條列舉的處罰情形。
第 50 題2 分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其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檢討或調查需要,或拒不提出或隱匿、毀損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66 條之 1 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鐵路機構或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的專用鐵路,其從業人員若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交通部鐵道局的檢討或調查,或拒不提出、隱匿、毀損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處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從業人員」及「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鐵道局檢討或調查」等關鍵語句,對應《鐵路法》第 66 條之 1 的違規類型,再確認該條所定罰鍰級距為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