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佐級 事務管理 法學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重點是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時,限制書的簽署者及送交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限制書須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解題方法
抓住「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這個關鍵情境,直接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之 1 的明文: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選項中只有(B)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伊斯蘭法系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伊斯蘭法系」的法源與宗教、法律、政治之間的關係。伊斯蘭法以伊斯蘭教義為基礎,沙里亞(Sharia,亦譯沙爾)規範穆斯林的宗教與日常生活;《古蘭經》是最重要的法源,聖訓(Sunnah)及法學家的解釋等也構成重要依據。
伊斯蘭法系的傳統特色是宗教與法律、政治生活密切結合,並非採取政教分離的立場。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伊斯蘭法系的基本特徵:盛行地區、教義規範、主要法源,以及政教關係。前三項均符合一般法系介紹;「政教分離」與伊斯蘭法系宗教、法律相互連結的特性相反,因此該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所應遵守之原則,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與行使公權力時,是否受「依法行政」、行政層級監督及司法審查等原則拘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依職權執行法定任務,並不以人民先提出請求為前提;若法律規定機關應依職權調查或處理,機關即應依法主動作為。行政機關亦受上級指揮監督;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訂定行政命令;行使裁量時仍須遵守法定界限及一般法律原則,並受法院審查。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所述,是否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地限縮為「須由人民請求才可啟動」。行政機關的職權與作為依據來自法律,法律要求依職權處理時,機關不能以人民未請求為由不作為。因此,將法謙抑性說成必須先有人民請求,與依法行政及職權調查的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大法官於釋字第 553 號解釋中,考量立法者就地方制度法之草案說明,以界定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之特殊事故,此種解釋方法,係運用何種解釋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解釋中常見的法律解釋方法。釋字第 553 號解釋談到地方制度法所稱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的「特殊事故」時,參酌立法者提出的地方制度法草案說明,以了解立法時對相關規範的考量。依立法過程中的資料探究法律意旨,屬於歷史解釋。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的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大法官採用哪一類資料來說明「特殊事故」的範圍。草案說明屬於法律制定過程中的立法資料,反映立法背景及立法者原先的規範意旨,因此是從法律形成的歷史脈絡解釋條文,應選歷史解釋。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生福利部為處理隔離及檢疫期間之防疫補償所發布之命令,下列名稱何者最為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名稱及其適用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防疫補償相關事項的辦法。衛生福利部依此訂定的法規命令,名稱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解題方法
先辨識命令的性質:題目問衛生福利部為處理防疫補償所發布的命令名稱。這是依法律授權訂定、規範補償事項的法規命令,實際名稱以「辦法」為末尾。選項中只有 (D) 符合。
選項分析
- (A) 法:錯誤。「法」通常指由立法機關制定、經總統公布的法律;本題所問是衛生福利部依特別條例授權訂定的命令。
- (B) 令:錯誤。「令」不是該授權命令的名稱;
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所應訂定之地方法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形式的區分。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同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核發,涉及業者能否營業及其營業資格,相關地方規範應採自治條例形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法規的種類」,再看規範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核發營業級別證與業者營業資格直接相關,屬於第28條第2款所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項,因此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制定自治條例。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共和原則的主要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共和原則」。共和國的國家元首不是世襲君主,而是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元首須依憲法行使職權,不能以世襲方式永久統治。題目中的選項以「國家元首為民選且有一定任期」呈現這項原則的主要內涵。
本題屬憲法原理題,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對應的憲法原則,再找出與「共和」相符者:
- 多數決並保障少數,屬民主原則。
- 限制人民自由須有法律依據,屬法律保留原則。
- 權力區分及制衡,屬權力分立原則。
- 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任期,則表現共和原則。
因此應選(D)。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行使的權利為形成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形成權」與請求權的區別,並以民法上的撤銷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催告及消滅時效抗辯作為辨識例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形成權是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原則上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也不必先經法院判決,法律效果即依規定發生。撤銷權是典型形成權。
請求權則是權利人要求他人為一定給付或行為的權利;相對人不履行時,通常還須循訴訟等方式實現。催告是通知或請求對方履行,消滅時效抗辯則是拒絕履行的抗辯,兩者都不是形成權。
解題方法
逐項看甲的行為是否能單方直接改變既有法律關係:
- 單方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變動:形成權。
- 請求返還物,或催告對方付款: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屬請求權行使或催告。
- 主張消滅時效完成:提出抗辯以拒絕履行,不是形成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 92 條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向乙行使撤銷權後,買賣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依規定發生變動;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基本權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權的功能。基本權除了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不當干預,也可能要求國家提供給付、保護人民,或維護特定制度。常見的功能包括防禦權、給付請求權、國家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基本權功能的常見分類。「一般預防功能」並非基本權的通常分類;其餘三項都是基本權功能或相關保障作用,因此選出不屬於者。
選項分析
- (A) 一般預防功能:錯誤選項。「一般預防」通常用於刑罰目的的討論,指透過刑罰遏止一般人犯罪,並非基本權的常見功能分類。
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最不屬於言論自由之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目的與功能。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合理政治與社會活動等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的重要機制。
釋字第 509 號也指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作合理限制。保護名譽與維護公共利益是限制言論自由時考量的法益,不是言論自由本身的功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列舉言論自由的正面功能,還是在說明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與「表達、溝通、知情、形成公共意見」相關者,屬言論自由的功能;涉及保護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者,則是限制言論自由時要衡量的利益。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的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包括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程序法相關原則,至今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第 7 條規定比例原則;第 8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行政行為,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法律保留原則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內涵,並與憲法第 23 條對人民自由、權利限制須以法律為依據的要求相關。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原則的基本意義,再找出敘述中將原則說得過度絕對之處。尤其要區分「法律明確性」與「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規定應具可理解、可預見及可受司法審查的程度,但不代表立法者完全不能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選項分析
**(A) 正確。**比例原則要求國家採取的手段與所追求的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並符合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選項以「手段與目的間合乎比例」概括說明其意旨,並未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我國立法院選制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最明顯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民分別投區域立委票及政黨票;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
增修條文並規定,政黨票達 5% 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的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此比例是針對各政黨的不分區及僑選當選名單,不是全體立法委員席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各政黨當選名單中」這個範圍,即可判斷婦女保障比例適用於政黨名單席次。題目問「最明顯有誤」,因此找出把這項比例擴大到立法院整體席次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意旨,關於「特殊事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所稱「特殊事故」的判斷標準,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對地方自治機關判斷空間的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修正不影響本題所考要旨。
釋字第 553 號指出,「特殊事故」是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致使選舉無法按法定日期辦理;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結果、立即嚴重後果,或不符合實現地方自治的合理必要行政目的。特殊事故不必影響全市或全縣全部轄區,僅發生於特定選區,符合比例原則時也可能成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釋字第 553 號的解釋意旨:先確認「特殊事故」的定義,再檢查事故影響範圍是否須及於全轄區,最後辨認主管機關是否具有判斷餘地。與解釋明文相反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第 14 題2 分
倘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該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免除或減輕之。可能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待可能性原則」:公權力課予人民義務時,應依客觀情勢及義務人的特殊處境,判斷是否能合理期待其履行。若人民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遵守,仍要求其履行或一律施以不利益,便有失公平;因此,該義務或其法律效果應予免除或減輕。
本題考查的是法律原則的意涵,未涉及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這正是期待可能性原則的判斷核心。題目要問的是,人民因客觀情勢或個人特殊處境而無法履行義務時,法律上如何處理;答案是免除或減輕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比例原則之內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核心是檢驗國家為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是否合乎適當、必要,且手段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的公益相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
-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也常以「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稱為三階段審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對應比例原則的三項內涵。題目問「並非」,因此要找出不屬於適當性、必要性或狹義比例性的選項。若選項涉及授權是否明確,則屬於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的問題,不是比例原則的三階段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48 號解釋:「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本段所描述者為下列何者之法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依職權解釋法律、供機關內部公務員執行職務參考時,該解釋的法規範性質。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8 號解釋,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特定法律而作成必要釋示,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作為依據,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的行政規則。這類釋示通常是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相關規定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線索:
- 「基於職權」:題幹沒有說主管機關是依法律明確授權訂定對外規範。
- 「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適用對象是機關內部公務員,符合行政規則的內部規範特徵。
釋字第 548 號更直接指出,這種釋示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明定的行政規則,因此選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行政規則可就下列何種事項為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職權發布的規範,原則上只在機關內部生效,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依同條第2項第1款,行政規則得規範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事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則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事項是機關內部運作,還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項。行政規則適合處理機關內部管理;重大外部事項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選出屬於機關內部事務分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退休相關權益:錯誤。 退休權益涉及公共利益及人員重要權益,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範,不能僅以行政規則處理。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以及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近年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公務員責任須符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且人民對該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而受損害。
公共設施責任則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由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時,受託私人管理欠缺所致損害,國家仍負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法條的責任要件說反。尤其要分清楚:
- 公務員職務行為須「不法」侵害,依法執行且合法的行為,不因此成立國家賠償。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須有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並有故意或過失及損害。
-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不會因此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的基本要件。行政機關基於公益,合法行使公權力,若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人所應負擔的特別犧牲,國家須依法給予補償。判斷時可掌握四點:行為合法、目的在公益、人民受有特別犧牲,以及補償須有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制度:若損害來自違法行為,通常涉及國家賠償;若損失是合法公權力行為為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特別犧牲,則屬損失補償。接著逐項檢查選項是否符合損失補償的要件,特別留意公權力行為是否只限於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夜間在臺北市區騎乘機車時,因未開大燈且超速行駛,以致未注意到路面已設立警告標誌,但尚未及時修復的坑洞,從而甲衝入坑洞摔車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這項責任不以管理機關或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屬於無過失責任。
判斷設施是否有欠缺,應看它是否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路面坑洞尚未修復,通常會影響道路安全;設置警告標誌是管理措施之一,但不能只憑「已設標誌」便當然認定管理沒有欠缺。
另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賠償責任準用《民法》第 217 條的與有過失規定;依同法第 10 條,請求賠償者原則上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符合條文所定情形後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公共設施責任(第 3 條),而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責任(第 2 條)。接著逐項檢查:
- 有無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及損害;
- 是否須證明機關或公務員有故意、過失;
- 被害人與有過失時如何處理;
- 提起訴訟前是否須先經協議程序。
題幹以「何者錯誤」作答。第 3 條的責任不要求故意或過失,因此將故意、過失列為前提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補充適用民法的規定,以及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怠於執行職務須符合相關法律課予職務義務、義務旨在保護人民權益等要件,不能只因公務員未採取行動就認定國家必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外,適用民法。因此,本法並未排除民法的適用。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與《國家賠償法》條文是否相符。A、B 分別對應公務員積極侵害與怠於執行職務;D 對應第 8 條消滅時效;C 則檢驗國賠法與民法的適用關係。只要發現選項把「補充適用民法」說成「不適用民法」,即可判斷該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中撤銷訴訟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訴訟。其核心是已有行政處分,人民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則規定,人民依法申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5 條:
- 第 4 條列出撤銷訴訟的核心要件:行政處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及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
- 「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是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並非撤銷訴訟要件。
因此,選項中屬於另一種訴訟類型的要件,就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針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決定不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遭訴願無理由駁回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多久期間內提起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題目指出甲已提起訴願,且訴願遭無理由駁回,仍不服訴願決定,屬於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起訴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起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及「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多久」兩處,即可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一般應於送達後 2 個月內提起訴訟。因此答案為(B)。
「不變期間」表示期間屆滿後,原則上不能以當事人合意延長;逾期提起,法院將依程序規定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9 條公益訴訟(民眾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亦稱民眾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益訴訟的特徵是:人民為維護公共利益,針對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提起訴訟;但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指的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並未包括單純「不當」的行為。
解題方法
將題幹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 9 條的文字:公益目的、與自身權益無關、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始得提起。選項中把「違法」擴張成「違法或不當」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如發現原處分雖有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經衡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可以作何種判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的「情況判決」。依民國 112 年法規,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時,若認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或變更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且經衡量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得作成情況判決。
情況判決的重點是:法院承認處分違法,但為維護公益而不撤銷或變更處分,並在判決主文諭知原處分違法。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原處分違法」、「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並列出衡量損害、賠償及防止方法等因素,這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情況判決的法定要件。依此即可選出情況判決。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的審級救濟方式:中間判決能否單獨上訴、簡易程序的第二審由誰審理,以及通常訴訟終局判決確定後能否再上訴。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的民事訴訟法為準。
簡易訴訟程序原則採二審終結;但其第二審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所定要件時,當事人仍可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通常訴訟程序則原則上採三審制,須在判決確定前依法提起上訴。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述的裁判類型與救濟階段:
- 中間判決是否可以脫離終局判決單獨上訴?
- 簡易程序的第二審裁判,是否有特別的第三審救濟規定?
- 已經確定的判決,是否仍能循通常上訴程序救濟?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的是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 466 條所定額數時,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第58條至第60條的輔助參加制度。第三人若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在訴訟繫屬中,為了輔助其中一造而參加訴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本題選項所涉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核對法條即可判斷:
- 第58條第1項規定參加的資格與時點;同條第2項明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第59條規定參加應提出書狀,向本訴訟繫屬的法院為之。
- 第60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駁回第三人參加;但若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已為言詞辯論,即不得再聲請駁回。
因此,找出與第58條第2項明文相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代理權範圍、數名代理人時的代理方式,以及委任效力所及的審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非律師須經審判長許可,並非法定須由雙方當事人書面合意。依第 70 條,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原則上有為一切訴訟行為的權限,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行為須有特別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依第 71 條,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依第 72 條,代理權原則上不受審級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注意代理人能否單獨行事、處分性行為是否須特別委任、非律師的代理資格如何取得,以及委任是否限於單一審級。選項若把例外說成原則,或額外加入法律沒有的合意要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筆錄簡化方式、準備程序不到場的效果,以及簡易事件在第二審變更或追加訴訟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簡易程序的第一審與第二審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對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由管轄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同條第二項並明定,當事人在該上訴程序中變更、追加訴或提起反訴,若因此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即不得為之。
題目 D 的敘述與這項明文規定相符。其他選項則把法院許可說成當事人合意、把準備程序不到場說成一造辯論判決,或把上訴法院說成高等法院。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一項,應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提起,由其合議庭審判,不是上訴於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管轄的是依同法第 427 條第五項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後所為裁判的上訴或抗告。
第 30 題2 分
關於物之重要成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之重要成分」與「附合」。依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定著於土地之物,若為土地的重要成分,視為土地的一部分。判斷重要成分,重點在於兩物是否已緊密結合,以致分離時會毀損物體、改變其性質,或使其失去原有用途;通常也須具有非暫時結合的性質。
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中的物是否附著於不動產,再判斷它與不動產是否已緊密結合,不能在不毀損或改變性質的情形下分離。若只是裝上、放置或種在可移動的容器中,通常仍可獨立取下或移動,不會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甲欲以新臺幣 9 千元向乙購買衣物,卻誤寫為 8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法總則關於**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之類型劃分、撤銷要件,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 148 條)**在錯誤撤銷權行使上之限制。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修正)。
- 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
- 內容錯誤:表意人表示其所欲表示者,但對其表示之內容有所誤解(如誤將美金當作港幣)。
- 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用了自己不想要使用的表示方法,即心口不一、筆誤或口誤(如欲寫 9 千元誤寫為 8 千元)。
- 動機錯誤:意思形成之緣由(動機)發生錯誤,但表示行為與效果意思一致。原則上不得撤銷,除民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外。
- 表意人過失限制(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 表意人欲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通說指抽象輕過失)。若表意人有過失,即不得撤銷。
- 誠實信用原則與權利濫用之禁止(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 錯誤撤銷制度之立法意旨,係保護表意人免於因錯誤而承受重大「不利」。若錯誤之結果客觀上有利於表意人(如買方誤出較低價格而能便宜買受),表意人並未受害,欠缺保護之必要性,若允許其撤銷,屬於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故不得撤銷。
解題方法
本題依循民法總則之體系審查步驟切入:
- 定性錯誤類型:甲「欲寫 9 千元,卻誤寫為 8 千元」,內心意願與客觀書寫不一致,屬於標準的「表示行為錯誤」(筆誤),非動機錯誤。
- 審查法條撤銷要件:表意人甲欲主張撤銷,必須自身無過失(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若甲有過失,依法本不得撤銷。
- 檢驗實質法理與誠信原則:甲為買方,原本願意出 9 千元買受,誤寫為 8 千元反而是以更低的價格成立契約,此一錯誤「對甲自己有利」。
第 32 題2 分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租於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限 4 年,但未經公證。甲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中,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交付不動產後,承租人仍占有中,即使出租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租賃契約仍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若租期逾五年或未定期限,才不適用此規定。本題租期為四年,因此雖未公證,仍受買賣不破租賃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與本題相關的民法第 425 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項要件:
- 租賃標的是不動產:A 地符合。
- 出租人已交付,承租人仍占有:題目明確表示甲已交付乙,且乙占有中。
- 未公證租約是否落入法定例外:四年沒有逾五年,也不是未定期限,因此不屬例外。
因此,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後,依民法第 425 條,原租約對丙仍繼續存在。丙取得所有權後,成為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乙仍為承租人。
選項分析
- (A) 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錯誤。 買賣不破租賃不會使買賣契約無效。甲、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題目也已表明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
第 33 題2 分
甲向乙購買 A 地,乙交付 A 地於甲,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 A 地被政府徵收,乙受領該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請求權」,以及它與不當得利、情事變更原則的區別。
不動產買賣成立後,出賣人負有移轉所有權的義務;但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移轉,須經登記才生效。因此,乙雖已交付 A 地,未辦理移轉登記前,甲仍未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因給付不能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實務並依此規定的法理,承認買受人得就出賣人因土地被徵收而受領的補償費主張代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徵收造成什麼法律效果:A 地遭政府徵收後,乙已無法依買賣契約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甲,構成給付不能。題目沒有指出給付不能可歸責於乙,依題目通常設定,依民法第 225 條處理。
再看乙受領補償費的原因:登記尚未移轉,乙仍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受領補償費不當然構成不當得利;但補償費是土地被徵收後的替代利益。依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請求權法理,甲得向乙請求該代替利益。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民法規定相同)。 本題測驗民法物權編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民法第 799 條)之權利構造與法律性質:
- 複合權利構造:區分所有建築物包含「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共同部分)」。
- 專有部分之權利性質:區分所有人僅就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
- 共有部分與基地之權利性質: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及基地,依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享有應有部分,成立「分別共有」(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第 4 項)。
- 處分一體性:專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但為維護利用關係,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移轉(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權利之標的客體」**。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之定義,區分所有人所「專有」的客體僅限於「其專有部分(一部)」,而非「整棟區分所有建築物」。解題時只需對照法條要件,檢視各選項陳述的「權利主體、客體及共有型態」是否吻合,即可迅速找出偷換概念之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區分所有人就基地成立分別共有: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除另有約定外,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全體區分所有人就基地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權利,依法成立「分別共有」。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不動產役權的設定、與其他用益物權的關係、移轉限制及消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851 條定義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另依第 859 條之 4,不動產役權也得就自己的不動產設定;依第 851 條之 1,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並存時,後設定的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物權的行使。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民法規定:先看能否就自己的不動產設定,再看後設定用益物權的效力;接著以第 853 條檢驗役權能否與需役不動產分離,以及以第 859 條確認役權是否會因不再有存續必要而當然消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15 歲女子結婚之效力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結婚年齡規定,以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第 989 條則規定,結婚違反第 980 條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民國 112 年的法規。民法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男女結婚年齡統一為 18 歲。因此,15 歲女子結婚,違反第 980 條;依第 989 條,這種婚姻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選項中以「法定代理人得於法定條件內撤銷」最符合此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甲有二子乙、丙。下列何種行為,即使甲事後原諒乙,乙仍喪失繼承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45 條的「繼承權喪失」及「被繼承人宥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45 條規定,繼承人有法定事由時喪失繼承權;其中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的情形,若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
關鍵在於:宥恕的效力只及於第 2 款至第 4 款,不包括第 1 款。因此,要先判斷各選項分別屬於哪一款。
解題方法
逐一將行為對應到民法第 1145 條:
- 第 1 款:故意使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死亡;即使未造成死亡,若因故意殺害而受刑之宣告,也喪失繼承權。
- 第 2 款: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作成、撤回或變更繼承相關遺囑。
- 第 4 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接著檢查是否屬於可因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的第 2 款至第 4 款。第 1 款不在宥恕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乙竄改甲遺囑上的遺產分配數額:錯誤。 竄改遺囑內容屬於「變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符合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38 題2 分
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有關司法警察詢問該被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告知被告相關事項,及其後產生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訊問告知義務,以及司法警察違反告知義務時,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如何處理所取得的陳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95 條第 1 項要求訊問被告前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則規定,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 項規定者,準用同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先看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列出的告知事項: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得保持緘默」,第 3 款是「得選任辯護人」。因此,未告知保持緘默權,屬於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明列的情形。
準用第 1 項的效果是:所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違反規定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仍有例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生遺囑撤回之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遺囑撤回」與「視為撤回」。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民法:
- 民法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的法定方式,撤回遺囑全部或一部。這是以符合遺囑方式所作的明示撤回。
- 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前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 民法第 1221 條:遺囑人立遺囑後,所為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 民法第 1222 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意思,該遺囑視為撤回。
判斷時要分清楚「有沒有撤回效力」以及「撤回的方式是否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尤其是把遺贈物生前出售、交付他人,與單純用一般書面表示撤回,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行為所對應的撤回規定:
- 重新以遺囑處分同一財產,檢查是否構成前後遺囑牴觸。
- 生前出售並交付遺贈物,檢查是否與原遺贈內容相牴觸。
- 故意撕毀遺囑,檢查是否屬遺囑本身遭故意破毀。
- 以一般書面表示撤回,檢查是否符合民法第 1219 條要求的遺囑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被告犯下列何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預防性羈押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預防性羈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須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法院才得就條文列舉的特定罪名,於有羈押必要時裁定羈押。
因此,某罪是否屬於預防性羈押的列舉罪名,只是判斷的一步;符合罪名仍不代表必然羈押,還須符合反覆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的罪名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列舉罪名:
- 列舉者:屬預防性羈押原因所涵蓋的罪名。
- 未列舉者:即為本題所問「非屬」的選項。
作答時應看條文有無列出該罪,不宜僅依罪名輕重或犯罪是否令人覺得嚴重來判斷。
選項分析
(A)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錯誤。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罪名範圍內,因此屬於預防性羈押原因所涵蓋的罪名。
第 41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係基於下列何種理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明法則」。嚴格證明是指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時,必須使用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並依刑事訴訟法所定法定程序調查的證據。其理念基礎是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憑推測或其他未經合法調查的資料作為裁判基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嚴格證明「基於哪一種理念」,再區分證據裁判與證明方法、證明程度等相關概念。嚴格證明要求以適格證據並依法定程序證明犯罪事實,正是證據裁判原則的具體要求,因此選擇與「以證據認定事實」直接相應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時,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全程連續錄音,但被告在詢問時坦承犯行作成自白,請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第 100 條之 2 與自白的證據能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 準用此規定。未依法全程錄音,屬詢問程序的瑕疵。
但程序違法不必然使自白一律失去證據能力。依同法第 156 條第 1 項,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作為證據。實務見解認為,未全程錄音時,仍須審查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是否與事實相符;符合要件者,仍可能有證據能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證據能力:證據能否進入法庭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資料。
- 證明力: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對待證事實有多大證明作用。
第 43 題2 分
警員甲得知其管區內乙經營之理容院有媒介性交易行為,於是透過友人 A 暗示乙可按月以贊助警友會名義交付新臺幣 5 萬元,而甲則不予取締,經乙同意後,即由 A 按月向乙收取款項並轉交甲,下列關於 A 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中華民國刑法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變更),主要測驗以下三大核心刑法概念:
- 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第 2 項):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本罪。
- 純正身分犯與共犯(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如公務員受賄罪),無特定關係之人(非公務員),若與有身分者具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仍以共犯(含共同正犯)論。
- 共同正犯之認定(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成立要件為主觀上具備「共同行為之意思聯絡」,客觀上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
- 對向犯(必要共犯)與共同正犯之分際:行賄者與受賄者彼此利益對立、互相依存,屬於「對向犯」,兩者各自成立獨立罪名(受賄罪 vs. 行賄罪),不能互為共同正犯;中介第三人究屬何罪之共犯,取決於其與哪一方存在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解題方法
解答公務員貪瀆與中介人犯罪題型時,建議採取「定主犯、分陣營、查身分、定共犯」四步法:
- 第一步:定主犯罪名(公務員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警員甲對管區內之色情理容院負有查緝取締職責,卻以「不予取締」為對價,向業者乙索取月付 5 萬元之賄賂,構成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 第二步:分犯罪陣營(確認第三人 A 屬於「受賄端」或「行賄端」) A 係受甲之指使,代甲向乙「暗示交付賄款」,並代甲「按月向乙收取款項轉交甲」。A 顯然是甲的白手套,與甲具有意思聯絡,且站在「受賄者甲」的立場分擔實行行為,屬於「受賄陣營」,而非「行賄陣營」。
- 第三步:查身分適用(適用身分犯共犯條款) A 雖非公務員,但刑法第 122 條受賄罪屬於「因身分成立之罪」(純正身分犯)。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無身分之 A 與有身分之甲共同實行,仍得以共犯論。
- 第四步:定共犯型態(正犯 vs. 教唆犯)
第 44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23 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行為人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的防衛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的判斷重點包括: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行為是對侵害者所為,以及行為人具有防衛意思。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3 條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所述,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或必要限制。注意區分「適合排除侵害」與「不得侵害較高位階法益」:前者屬防衛手段的必要性判斷;後者並非正當防衛的一般絕對限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正當防衛並無「絕不可為保護較低階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生命法益」的絕對規則。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應依個案判斷侵害是否現在且不法、防衛是否必要,以及是否逾越必要程度。
第 45 題2 分
關於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9 條的責任能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第 2 項則規定,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條的兩種效果,再確認各自的要件:
- 完全不罰: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 得減輕其刑: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
法條以「或」連結兩種能力,表示其中一種符合要件即可;不要求兩種能力同時欠缺或同時顯著減低。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違反刑罰法律之效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責任能力。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判斷重點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欠缺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行為的能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行為人因心智缺陷,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是《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的情形,法律效果為不罰,因此選 (D)。
須注意,題幹描述的是能力「欠缺」,而非能力「顯著減低」;後者才適用同條第 2 項,得減輕其刑。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分別規定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
其中,刑法第 24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條文列出的法益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並未明列「隱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行為與刑法明文規定:
- 「依法令」對應刑法第 21 條。
-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對應刑法第 22 條。
- 「防衛他人權利」符合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 「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不在刑法第 24 條所列法益之中。
選項分析
(A) 為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錯誤。 刑法第 24 條雖規定為避免「他人」的緊急危難而不得已行為不罰,但條文所列法益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沒有「隱私」。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刑法故意、過失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的故意、過失,以及「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刑法第 13 條,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成立故意。依刑法第 14 條,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雖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成立過失。另須注意: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處罰時才成立犯罪。
判斷錯誤時,先看行為人是否認錯犯罪客體的性質,再看是否只是認錯眼前被害人的身分。把人誤認為動物,與把甲誤認為乙,法律評價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否符合各罪的構成要件:
- 竊盜罪要求有意取走「他人」動產,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殺人罪要求行為人有殺害「人」的故意。
- 過失傷害有刑法處罰;過失毀損則沒有一般性的處罰規定。
- 誤認被害人的姓名或身分,但實際殺死的仍是人,原則上不影響殺人故意。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下列何者,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對於相對人非屬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的緊急避難限制。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不罰;第 2 項則排除負有公務上或業務上特別義務者,對於「避免自己危難」援用前項規定。
這項限制的理由,在於特定職務或業務者對其職務範圍內的相對人負有特別保護或救助責任,不能僅因自己身處危難,就主張可以犧牲相對人的法益以避險。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職業在執行職務時,是否對相對人負有公務上或業務上的特別義務。消防員、救生員及船長的職務均包含救助或保護他人的責任;計程車司機對乘客固然有運送及安全注意義務,但在本題所問的「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分類中,計程車司機不屬於此類職務救助者,因此選計程車司機。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所稱公務員包括: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
判斷重點在於:工作是否屬公共事務、權限是否來自法令,以及委託是否依法令作成。單有契約委託,不當然符合第三類。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公務性質與權限來源。海基會文書驗證、大學教師升等評審及政府採購,分別涉及依法受託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共事務;採尿人員則是由地方檢察署以契約委託,欠缺「依法委託」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A) 驗證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屬公務員。 海基會雖是財團法人,但受政府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驗證業務具有公共事務性質,相關人員在執行該項受託業務時,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受託公務員。判斷關鍵是其執行的特定業務,而非任職機構是否為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