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員級 材料管理 鐵路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鐵路特考・員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鐵路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陳述「國營鐵路」、「民營鐵路」、「地方營鐵路」與「專用鐵路」的定義,並分別舉出一個對應的國內鐵路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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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 條的鐵路分類,判斷關鍵是鐵路由誰經營,以及鐵路供誰使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四類定義如下:

類別法定定義國內路線例子
國營鐵路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臺鐵縱貫線
民營鐵路由國民經營之鐵路台灣高鐵的高鐵路線
地方營鐵路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臺北捷運淡水信義線(作為地方政府經營軌道路線的例子)
專用鐵路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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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陳述鐵路法條文,說明處理下列情事之原則:

(一) 水牛闖入台鐵路線之軌道上遭列車撞擊,致列車受損及延誤。

(二) 以虛偽資料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而購買台鐵自強號車票,取得訂票並加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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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鐵路法》的鐵路安全規範與違規責任,以及車票黃牛與不正方式購票的處罰。作答時,應先辨認行為類型,再分別說明禁止規定、行政罰或刑罰,以及可能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判斷層次:

  1. 行為是否違反《鐵路法》明文禁止的安全規定。
  2. 該行為是否另有行政罰或刑事處罰。
  3. 已造成財物損害時,是否須依民事法律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水牛闖入軌道遭列車撞擊

《鐵路法》第 57 條第 4 項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水牛進入上述範圍,應依個案查明是否屬於放牧,以及其占有人是否違反管理義務。

依命題當年《鐵路法》第 70 條,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 57 條相關規定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查明牲畜占有人在禁止範圍內放牧,即可依該條裁處。

水牛遭列車撞擊,並造成列車受損及延誤,除行政罰外,若占有人之違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鐵路機構仍得依民事法律請求賠償列車修復等損失;責任及賠償範圍應依具體事證認定。

(二)以虛偽資料及不正指令購票後加價出售

《鐵路法》第 65 條分別處理不當轉售車票,以及利用電腦不正購票:

  • **加價出售圖利:**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5 倍至 30 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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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列舉與陳述三項鐵路法中,關於「鐵路機構處理列車駕駛員事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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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對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及鐵路機構派任所設的基本規範。作答時應抓住三個層次:駕駛資格與派任限制、檢定及執照管理規則、檢定業務委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舉與陳述三項」,宜依《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的三項規範分點作答,逐項說明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避免只寫條號或只列出關鍵字。

三項法定要求

  1. 列車駕駛人員須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鐵路機構不得派任不合格者 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取得執照,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也不得派任其擔任列車駕駛工作。這項規定同時限制駕駛人員的執業資格與鐵路機構的派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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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鐵路運輸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鐵路營運的評鑑項目包括:安全、可靠、便捷。列舉與陳述鐵路法中,對鐵路機構提供旅客安全、可靠、便捷運輸服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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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安全、可靠、便捷」三項鐵路營運評鑑指標為架構,要求回到《鐵路法》找出鐵路機構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時的法定義務。作答時可依序連結:

  • 安全:行車設施與安全措施、從業人員訓練管理、行車事故調查及預防。
  • 可靠:依約運送並準時送達;未準時送達時負遲延賠償責任。
  • 便捷:改善旅客在站及搭乘所需的設施與服務;其中無障礙運輸服務是重要例子。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鐵路法》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第56條刪除並將相關事項調整至其他條文;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考試適用的條文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先將評鑑項目轉換成旅客實際感受的問題,再逐項配對法條:旅客會不會安全抵達、能不能按時抵達、能不能方便地進出車站與搭乘。核心條文是《鐵路法》第46條第2項及當時第56條。

一、安全:第56條

當時《鐵路法》第56條規定,經營旅客、物品運送的鐵路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1. **妥善規劃設計行車及車站相關設施,並設置旅客在站安全措施。**範圍包括行車路線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與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及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設施。
  2. **有效訓練與管理從業人員。**使人員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對行車人員的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施行定期與臨時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職務。
  3. **調查並預防行車事故。**蒐集行車事故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二、可靠:第46條第2項

《鐵路法》第46條第2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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