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員級 材料管理 鐵路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鐵路特考・員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鐵路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鐵路法對於旅客無票乘車與運送物之名稱不符以致運費不足時之罰則,有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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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的兩種運送情形:旅客無票乘車,以及託運人申報運送物資料不符而造成運費不足。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確認條文規定的補收方式與適用條件:

  1. 旅客無票乘車:應補收票價;如旅客無正當理由,鐵路機構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票價。也就是補收應付票價之外,得再加收該票價的五成。
  2. 運送物申報不符:託運人申報運送物的名稱、性質或數量有疑義時,鐵路機構得檢驗;經檢驗不符,且因此造成運費不足,得補收四倍以下的差額。

法條適用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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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鐵路法之規範,鐵路機構發生事故及異常事件時,應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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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事故及異常事件的通報、應變、調查、改善與安全管理報告。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鐵路法》第 40 條、第 44 條之 1 及第 56 條之 5 為準。

《鐵路法》第 40 條規範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的事故通報與應變計畫;依第 44 條之 1,國營鐵路的監督亦準用第 40 條相關規定。第 56 條之 5 則規範鐵路機構事故調查、預防改進及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解題方法

依事故處理流程作答:先說明發生事故時的通報與現場應變,再補充事後調查、改善及年度安全管理,並交代國營鐵路的準用關係。如此可同時涵蓋事故當下與後續管理責任。

應採取的措施

一、依事故類型辦理通報

依《鐵路法》第 40 條: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事故經過情形報請查核。
  • 發生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按月彙報。
  • 鐵路機構辦理前述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
  • 國營鐵路依第 44 條之 1 準用相關規定。

事故及異常事件的定義、通報內容與方式等,依交通部訂定的相關規定辦理;交通部並得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二、訂定並執行應變計畫

鐵路機構應針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內容包括:

  • 現場處置及通報作業。
  • 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
  • 人員救護。
  • 運轉調度。
  • 搶修、救援所需人力調度及器材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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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臺灣鐵路管理局若因每年均有財務虧損,欲調整運價時應如何辦理?

目前,調整運價是否容易?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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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考《鐵路法》第 26 條對國營鐵路運價率公式與實際運價所設的兩階段程序,以及國營鐵路運價並非由臺鐵局自行決定。

民國 111 年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機構,調整運價應依《鐵路法》第 26 條辦理:

  1. 運價率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變更公式時也依相同程序。
  2. 按公式計算的國營鐵路運價: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運價時也依相同程序。

因此,臺鐵局每年虧損,不能據此直接調漲票價;虧損可作為檢討運價的理由,但仍須遵守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辨明主體是國營鐵路,再區分「運價率公式」與「依公式計算出的運價」。兩者程序不同,容易混為一談。

  • 臺鐵局如主張調價,應提出成本、收入及運輸需求等資料,循主管機關程序檢討。
  • 若要調整運價率計算公式,程序為:交通部擬訂 → 行政院送立法院審定。
  • 若公式不變、只調整按公式計算的運價,程序為: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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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列舉五項違反鐵路法處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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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一所定的五種違規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符合其中任一款,即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指定的罰鍰級距,再找《鐵路法》中明定該級距的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共列五款,題目要求列舉五項,依條文逐款作答即可。

五項違規事項

  1. 妨害行車安全地放置物品: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2. 違規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或託運危險物品時未告知,或告知不實。
  3. 妨害鐵路設備或系統運作: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其他方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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