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員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公告金額?公告金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有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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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政府採購金額級距中「公告金額」的定義,以及它如何決定採購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3 項,公告金額是由主管機關定之的金額;採購金額達到或超過這個標準,即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告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現行公告金額已修正為新臺幣 150 萬元,解題仍以民國 111 年標準作答。
解題方法:先定義,再說明程序功能
回答時可從「金額界線」切入,再說明跨過界線後會影響哪些程序。公告金額不是採購的總預算上限,而是用來區分採購程序的法定門檻。機關應按採購預算金額判斷所屬級距,再依相應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的主要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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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招標方式的基本要求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除依同法第 20 條採選擇性招標,或依第 22 條採限制性招標外,應以公開招標辦理。因此,公告金額是判斷採購是否進入公開招標原則的重要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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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辦理招標公告 公告金額以上的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依同法第 27 條應刊登招標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金額因此也關係到採購資訊公開及廠商參與機會。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共同投標?行政機關如決定欲採行共同投標之前,應考量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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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的「共同投標」制度,以及機關評估採用共同投標時,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考量的因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的投標方式。各成員得依協議分別履行契約的一部分,但對機關仍須依規定負共同責任。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共同投標的定義與責任,再列出機關決定採用前的評估因素。判斷重點在於,採購標的是否適合由不同廠商分工完成,以及採共同投標是否有助於競爭與履約。
機關應考量的因素
行政機關決定採行共同投標前,應考量下列事項:
- 採購標的的特性:標的是否涉及不同專業、技術或資源,適合由多家廠商分工履行。
- 廠商履約能力:個別廠商是否難以獨力完成全部工作;共同投標能否整合各成員的技術、設備、經驗或人力。
第 三 題25 分
甲廠商借用乙公司之牌照投標丙機關之工程採購標案,丙機關於審標時未發現而決標予甲廠商,在決標一個月後發還押標金予甲廠商後遭人檢舉。請問丙機關於發現後,依政府採購法應為何種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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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借牌投標遭機關於決標後才發現時,機關應採取的採購程序處置,以及已發還押標金的追繳。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甲借用乙公司的名義或證件投標,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情形。依同條第 2 項,機關若在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該款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押標金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因此,押標金已在決標一個月後發還,不妨礙丙機關依法追繳。
此外,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機關應將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依異議及申訴程序處理。甲為借用者,乙若容許甲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則涉及同項第 1 款。
解題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政府採購法中部分驗收之適用時機有哪兩種?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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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定的部分驗收適用時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部分驗收有以下兩種情形:
- **驗收結果有不符,但不符部分不重要,且其餘部分能先行使用。**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機關檢討認為先行使用具有必要時,得就其餘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部分標的有先行使用的必要,或已履約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機關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兩種適用時機」,作答時分別從驗收結果不符與履約過程中的分段需求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