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員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鐵路特考・員級・材料管理
試題代碼 政府採購法概要

第 一 題10 分

政府採購辦理「減價收受」之時機為何?(10 分)

試說明機關辦理減價收受時,應考量之因素有哪些?(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的「減價收受」。所謂減價收受,是指採購標的經驗收確認與契約、圖說或貨樣等規定不符,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並完成核准程序後,接受該不合格部分,並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是驗收不符時的處理方式,不能取代驗收,也不能把不合格結果直接視為合格。機關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經檢討確有必要時,才適用同條第 2 項辦理減價收受。

解題方法:判斷辦理時機

依序掌握「驗收不符、先處理改善、必要時減價收受」:

  1. 驗收結果與契約等規定不符:包括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一致。
  2. 先依規定通知廠商改善: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3. 檢討是否符合減價收受條件:確認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未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並評估拆換及收受的必要性。
  4. 完成核准後辦理: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因此,減價收受的時機是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且經檢討符合條件並完成核准之後。若採購案有初驗程序,初驗不符本身不是逕行減價收受的時點;應於後續驗收確認不符且無法改善後,依規定處理。

機關辦理減價收受應考量的因素

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機關應考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10 分

試說明選擇性招標之立意與目的。(10 分)

機關於採行選擇性招標時,除應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以利進行招標外,尚需考量哪些因素?(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選擇性招標:機關先依採購需要審查廠商資格,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它介於公開招標與限制性招標之間,仍透過競爭決定得標廠商,但投標對象限於經資格審查合格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公開招標是公告並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則是公告後,邀請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第 20 條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採選擇性招標:

  1. 經常性採購。
  2. 投標文件審查需費時甚長。
  3.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
  4.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
  5. 研究發展案件。

依第 21 條,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選擇性招標的立意與目的,主要是先確認廠商具備履約能力,再兼顧採購效率、品質與公平競爭。

二、解題方法

分成兩部分作答:

  • 第一問「立意與目的」:說明選擇性招標如何藉由事前資格審查,解決公開招標在特定採購情形下的效率或履約風險問題。
  • 第二問「尚需考量哪些因素」:從採購性質、供應市場、競爭程度、邀標規則及名單管理等面向,說明建立名單以外的規劃事項。

答題時要把選擇性招標定位為提升效率且仍維持競爭的招標方式,並交代其適用情形與公平性要求。

三、第一問:選擇性招標之立意與目的

  1. 預先確認廠商資格與履約能力 對資格條件複雜、技術要求較高或履約風險較大的採購,先審查廠商資格,可降低不具能力者投標的情形,讓後續評選或價格競爭集中在合格廠商之間。

  2. 減少重複審查,提高採購效率 對經常性或性質相近的採購,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可以減少每次招標時重複審查資格文件所耗費的人力與時間。

  3. 降低廠商備標成本 若投標文件準備需投入較高成本,先經資格審查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可避免不具資格或無履約能力的廠商投入過多備標資源。

  4. 兼顧品質、效益與競爭 透過適當資格條件篩選具履約能力的廠商,同時邀請合格廠商競爭,期能提高採購品質與效益,並促進價格或服務條件的競爭。

  5. 提供特定採購的彈性作法 對審查費時、資格複雜或涉及研究發展的案件,選擇性招標可依採購特性安排資格審查與邀標程序,使招標方式更符合案件需要。

四、第二問:建立名單以外尚需考量的因素

  1. 採購是否適合採選擇性招標 應確認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所列情形,並有採行選擇性招標的實際必要性。不能只因建立名單較方便,就將一般採購一律改採選擇性招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10 分

採購契約要項之功能為何?(10 分)

試述契約要項之主要內容。(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壹、三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契約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訂定。《採購契約要項》則提供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時的共通原則與參考內容,機關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選用。

解題方法

先說明契約要項的制度功能,再依《採購契約要項》第壹、三點列出契約文件的組成。答題時須分清楚:契約要項是訂定契約的參考依據;契約文件則是個案契約的內容及履約依據。

契約要項之功能

一、提供共通參考依據:由主管機關就各類採購契約的一般性及共通事項訂定要項,供機關擬定契約時參考,並可依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納入。

二、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透過明確規範契約內容,促使機關與廠商的權利義務合理、清楚,兼顧公共利益及契約公平。

三、提升契約完整性與執行效率:提供機關訂約依據,降低個案契約漏列重要事項或內容不完整的情形,利於後續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

四、以契約範本作為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各類採購契約原則上採用主管機關訂定的範本,使契約內容較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契約要項之主要內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10 分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中,「申訴」與「履約爭議」之差異為何?(10 分)

試說明近年(民國 96 年與 105 年)關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之修法內容與目的。(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中兩種不同階段的救濟:申訴處理招標、審標、決標階段的採購爭議;履約爭議則處理契約成立後履行或驗收所生的爭議。回答修法部分,應抓住《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在民國 96 年及 105 年修正後,調解適用範圍與「先調解、後仲裁」機制的變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自民國 108 年修正後仍有相關條文修正;本題所問的 96 年、105 年調解制度修法,仍依其修法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依「爭議發生階段、爭議性質、處理程序與法律效果」比較申訴與履約爭議,再按修法年度說明調解制度的改變及其目的。答題時要避免把申訴與調解混為一談:申訴是採購程序階段的行政救濟;履約爭議調解則是契約履行階段的爭議處理機制。

一、申訴與履約爭議之差異

比較項目申訴履約爭議
發生階段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的採購程序契約成立後的履約或驗收階段
爭議內容廠商認為機關的採購程序或處置違反法令,例如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或決標處理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權利義務有爭執,例如工期、價金、驗收、違約責任
處理方式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不服或法定情形下,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依法合意仲裁或循訴訟途徑處理
性質與效果屬採購程序的行政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主要是契約履行爭議的調解等解決機制;調解成立的效力依相關規定處理

**簡言之:**申訴看的是機關在「怎麼辦採購」的程序中有無違法;履約爭議看的是契約成立後「雙方如何履行契約」發生什麼爭執。

二、民國 96 年修法:工程採購「先調解後仲裁」

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重要內容如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鐵路特考員級・其他類科的《政府採購法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