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鐵路特考員級 材料管理 政府採購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說明對個別特定廠商之投標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為何?倘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之一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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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重點是辨認個別投標廠商有法定事由時,機關應如何處理其投標,以及事後才發現時如何處理決標或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50 條列有七款不予開標、決標事由;本條嗣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發現時點分成兩階段:
- 開標前發現:該廠商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 開標後、決標前發現: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已有第 1 項情形: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答題時應完整列出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再交代「發現時點」與「後續處理」;不能只寫廠商不合格,也不能把各處理方式說成一律同時適用。
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決標的情形
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各款可依性質整理記憶:第 1、2 款是投標不符合招標文件;第 3、4 款是投標名義或文件不實;第 5 款是廠商間投標文件異常關聯;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實務見解之發展,詳細說明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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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並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使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這項措施究竟是何種法律性質。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廠商經刊登公報後,於法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因此,刊登不是單純公告事實,而會直接造成廠商資格受限制的不利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3 條於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109 年適用修正後規定;其後條文仍有修正,實際案件應以行為時法規為準。
實務見解發展
早期實務對刊登公報的性質曾有不同見解:
- 行政處分說:機關依第 101 條通知廠商並決定刊登公報,是公權力行使,直接影響廠商權利義務,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管制性不利處分說:有見解認為,刊登主要目的在維護政府採購秩序、排除不適格廠商,屬管制措施,而非以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目的的行政罰。
- 行政罰說:另有見解認為,刊登公報使廠商受停權效果,具有制裁及非難性,屬行政罰。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 6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統一實務見解,採取行政罰說。其理由是:依第 101 條所為通知及刊登,使廠商依第 103 條喪失一定期間參與政府採購的資格;這是對廠商不利的制裁效果,並非單純告知或秩序管理措施。因此,刊登公報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的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從法律效果判斷性質,再以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定論:
第 三 題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在該條各款規定中,例如,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是以,下列各情形之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應如何認定之?(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
(二) 採單價決標者。
(三) 租期不確定者。
(四)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
(五)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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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採購金額的認定方式。採購金額應於招標前認定,並據以判斷採購是否屬巨額、查核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或小額採購。
作答時,先辨認題目所述採購型態,再套用該條對應款次:計入預估擴充額、估算單價採購總額、租期不確定時按 48 個月租金計算,或依支出額、使用價值認定。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6 條規定現行內容已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條文。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款,應將預估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計算概念為:
不能只以目前確定採購的部分計算;即使選購或擴充尚未確定會否執行,仍須將預估所需金額納入。
(二)採單價決標
依同條第 5 款,應按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
單價決標時,不是只看每單位價格,而要依招標前預估的採購數量或需求量估算總額:
若採購內容含不同品項或數量,則依各項預估所需金額合計認定。
(三)租期不確定
第 四 題25 分
請論述特殊投標方式:統包、共同投標、共同供應契約等三者之概念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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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題,考《政府採購法》中的三種特殊採購方式。答題時應分別說明:採購標的如何整合、由誰共同投標履約,以及多個機關如何共用採購成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93 條,以及《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辦法》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三者的核心差異如下:
| 方式 | 核心安排 | 主要目的 |
|---|---|---|
| 統包 | 將設計及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維修等合併於同一採購契約 | 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減少界面管理 |
| 共同投標 | 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簽約,並連帶負履約責任 | 結合不同廠商的專業或履約能力 |
| 共同供應契約 | 一機關為二個以上有共同需求的機關,與廠商簽訂可供各機關下訂的契約 | 集中採購、簡化重複採購程序 |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問題:採購工作如何組合、廠商如何組合、機關需求如何整合。每一項均依「法定概念、運作方式、制度目的」說明,再點出它與另外兩種方式的差別,即可完整作答。
三種方式之概念與內涵
一、統包
《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所稱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的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依《統包實施辦法》,工程統包可將細部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及一定期間的維修或營運;財物統包則可將細部設計、供應與安裝合併,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及一定期間的維修或營運。
統包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作範圍,以及完成後應達成的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等要求,再由得標廠商依契約負責完成所約定的整合工作。其優點在於減少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所產生的介面協調問題,並有助提升效率與品質;機關仍須妥善訂定需求、功能及評審標準。
**辨識重點:統包整合的是採購工作內容。**它本身不代表一定由多家廠商共同投標;統包招標文件可以允許一定家數內的廠商共同投標,但兩者是不同概念。
二、共同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的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是指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