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投信投顧業務員 Q3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投信投顧業務員
試題代碼 110年投信投顧業務員 Q3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第 1 題2 分

投信事業募集投信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須符合下列何者條件及一定規模後,始得辦理追加募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的法定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募集處理規定,投信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欲辦理追加募集,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須同時符合:

  1. 一定發行規模: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達 80%以上。
  2. 成立及運作期間:自基金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止,已屆滿 三個月。

因此,本題正確要件為 A、C。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

  • 「一定規模」:對應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發行單位數的比例。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對應基金成立後必須經過的期間。

規模要件可表示為: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80%\frac{\text{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text{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 \geq 80\%

期間要件則為:

自開放買回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3個月\text{自開放買回日起至申請(報)送件日} \geq 3\text{個月}

兩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並非只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追加募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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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投信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具專業度之謹慎方式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於內部建立職能區隔機制,使員工各盡其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以上敘述為其應遵守基本原則中之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公司管理客戶委託資產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題幹的關鍵語句包括:

  •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具專業度之謹慎方式管理資產」
  • 「建立職能區隔機制」
  • 「各盡其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

上述內容均在強調投信公司對受託資產應負妥善管理、審慎處理及內部控制分工的責任,所對應的原則為「管理謹慎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基本原則之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關鍵字對應法」:

  1. 題幹出現「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表示受託人管理他人資產時,必須以適當的專業注意程度處理。
  2. 題幹出現「謹慎方式管理資產」,直接指向資產管理上的審慎義務。
  3. 題幹提到「職能區隔機制」,表示公司應透過內部控制與權責分工,避免利益衝突及管理疏失。
  4. 因此,題幹核心在於「如何謹慎管理受託資產」,而非單純強調誠實、忠誠或專業資格。

故正確答案為管理謹慎原則。

選項分析

(A) 忠實義務原則

錯誤。

忠實義務原則著重於投信公司應忠實為客戶利益執行業務,不得利用客戶資產或交易機會圖利自己,也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例如:

  • 不得挪用或侵占客戶資產。
  • 不得利用客戶交易資訊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
  • 不得因公司自身利益而犧牲客戶利益。

本選項雖與保護客戶權益有關,但題幹重點是「善良管理人注意」、「謹慎管理」及「職能區隔」,並非以利益衝突或為客戶忠實服務為主要描述,因此不是最佳答案。

(B) 誠信原則

錯誤。

誠信原則著重於投信公司及其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誠實、公平,不得欺罔客戶或提供不實、不完整資訊。

其核心概念包括:

  • 誠實對待客戶。
  • 公平處理交易。
  • 不得虛偽、隱匿或誤導。
  • 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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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涉及的法定事項,包括:

  1. 共同委任或信託的人數限制。
  2.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記載的特別事項。
  3. 委託投資資產交付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的期限及方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規定:

  • 人數限制看共同委任或信託的上限。
  • 契約記載事項看是否屬於法定應記載內容。
  • 資產交付看期限及是否得分次存入保管機構。

三項均符合民國 110 年的規定,因此選擇「皆是」。

選項分析

(A) 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但以三人為限

正確。

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接受客戶共同委任或信託,但共同委任或信託的人數以三人為限。

此項考的是人數上限,並非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只能接受單一客戶委任。

(B) 契約應載明客戶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10%10\% 以上之股東,其股權異動之有關法律責任

正確。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記載客戶如屬公開發行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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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全權委託契約之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與公會訂定之範本不同時,應注意不得有下列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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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保管契約時,若契約內容與投信投顧公會所訂範本不一致,所受到的限制。

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範,契約得依個案需要調整,但不得因契約差異而產生下列不當結果:

  1. 違反公序良俗。
  2. 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3. 使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與公會訂定之範本不同時」及「不得有下列何情事」。

這並不是問保管契約是否一律不得與範本不同,而是問即使契約內容與範本有所差異,仍不可出現哪些違法或不當情形。

逐一檢視選項可知,A、B、C 所列均屬契約差異不得造成的結果,因此三者皆為不得發生之情事,應選擇涵蓋全部正確項目的 D。

選項分析

(A) 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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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若某投信基金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受益人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最晚須在何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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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時,意思表示的送達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8 條規定,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

關鍵在於「二日前送達」,法律要求的是意思表示實際送達,而非僅於期限前寄出。

解題方法

以受益人會議開會日為基準,向前推算二日:

最晚送達日=開會日−2日\text{最晚送達日}=\text{開會日}-2日

因此,受益人必須在開會日前二日,將書面或電子表決意思表示送達指定處所。開會前一日才送達,即屬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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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投信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契約,於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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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年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於失效後,至少應保存 五年。此項規定目的在於保留交易及契約履行紀錄,以供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查詢及處理日後爭議。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目中的關鍵文字:「契約失效後」及「至少保存幾年」。

法規所定的保存期間為五年,因此:

契約失效後最低保存年限=5年\text{契約失效後最低保存年限}=5\text{年}

故選擇五年之選項。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重點是熟記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文件保存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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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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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基金「受益權」與「受益權單位」的分割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投信基金之受益權,係按照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的受益權單位數,則依受益憑證上的記載判斷。

重點可整理如下:

受益權÷受益權單位總數=每一受益權單位所代表的權利\text{受益權} \div \text{受益權單位總數} = \text{每一受益權單位所代表的權利}

因此,受益權是「平均分割」,不是依各單位加權分割,也不是依保管機構或投信事業內部記載決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按受益權單位總數」。

法規用語是「平均分割」,表示每一受益權單位所代表的權利內容原則上相同。只要選項出現「加權分割」,即與法規規定不符。

此外,受益憑證所表彰的受益權單位數,應以受益憑證本身的記載為準,而非以保管機構或投信事業的單方記載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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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但必須用何種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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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時,採「無實體發行」的交付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改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此時應透過集中保管及帳簿記載完成受益權的交付,使受益人取得相應的受益權。

其核心規則是:

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因此,題目問「得不印製實體,但必須用何種方式交付」,關鍵在於辨認無實體證券的交付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不印製實體」,表示不是以紙本受益憑證交付,而是採取無實體化的電子交付。

無實體受益憑證不需要交付紙本文件,受益權係透過證券帳戶間的帳簿記載及劃撥完成。也就是由相關帳戶記錄受益權的增加或移轉,達到交付的法律效果。

所以正確方式為「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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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投顧事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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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時,兩個不同階段的法定程序:

  1. 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2. 取得許可後,再依期限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應檢附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也須符合獨立使用等規定,不得任意與其他事業共用共享空間。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掌握三個判斷點:

  • 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屬於申請設立許可時的文件。
  • 內部控制制度及營業場所相關證明:須依規定於適當階段提出,不能任意混淆。
  • 取得設立許可後,申請營業執照有法定期限,且營業場所不得為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的共享空間。

因此,逐項檢查「申請階段、文件、期限、營業場所」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應先檢附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申請許可

正確。

投顧事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其中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即屬重要申請文件。

取得許可後,才進入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階段,不能未經許可即直接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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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訂定經營全權委託作業流程,應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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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建立完整作業流程的必要內容。

全權委託投資係指客戶以書面契約委託投信投顧事業,由事業就投資標的、投資時點及交易方式代客戶執行投資決策與交易。因此,作業流程必須涵蓋客戶申請、契約成立、帳戶設置及內部審查等重要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掌握「全權委託作業流程」是完整的業務控管流程,而非僅指投資交易本身。其前端程序至少包括:

  1. 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2. 依規定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開立。
  3. 建立申請案件的審查流程,並明定負責審查的部門。

因此,契約簽訂、帳戶開立及申請案件審查流程與部門,均屬應納入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契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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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投信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事項,由何者擬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人員登錄制度及其規範權責。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規定,投信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其登錄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相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擬訂」,不是問「由何者核定」。因此應辨識:

  • 擬訂者:投信投顧公會
  • 核定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動詞「擬訂」。

此類法規題常將「擬訂」、「訂定」、「核定」、「監督」混合設計。解題時應區分規範形成流程:

投信投顧公會擬訂⟶金管會核定\text{投信投顧公會擬訂} \longrightarrow \text{金管會核定}

因此,題目詢問「登錄事項由何者擬訂」,答案即為負責實際研擬登錄規範的投信投顧公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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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中的「投資組合再平衡」概念。

投資人接受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後,系統會依據投資人的風險屬性、投資目標及投資期限,設定各類資產的目標配置比例。由於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不同,經過一段期間後,實際持有比例會偏離原先設定的比例。

此時,系統透過買進比例偏低的資產、賣出比例偏高的資產,使投資組合回復至原先設定的目標配置比例,稱為「投資組合再平衡」(portfolio rebalancing)。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自律規範中的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題幹所描述的因果關係:

  1. 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
  2. 導致原本建議的各資產比例產生偏離。
  3. 系統因此需要重新調整資產配置比例。

這種因市場變動造成資產權重偏離,再透過交易使配置比例回到目標比例的作法,就是「投資組合再平衡」。

例如,原始投資組合設定為:

  • 股票型資產:60%
  • 債券型資產:40%

若股票上漲幅度高於債券,實際比例變成股票 70%、債券 30%,系統便可能賣出部分股票、買進部分債券,使比例恢復為股票 60%、債券 40%。其概念可表示為:

再平衡交易=使實際資產比例回復至目標資產比例\text{再平衡交易} = \text{使實際資產比例回復至目標資產比例}

因此,題幹所稱「因各資產投資報酬率不同而有重新調整必要」,正是再平衡的典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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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信基金保管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保管與獨立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信基金具有以下重要特性:

  1. 基金資產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2. 基金資產應設立獨立之基金專戶或基金帳戶。
  3. 基金資產與投信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其他基金之財產,均應分別獨立。
  4. 投信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權利。

因此,基金資產並非投信事業的自有財產,投信事業的債權人不能因投信事業負債,就查封、扣押或執行基金資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錯誤」題,判斷重點是基金資產的法律地位:

  • 先確認基金由誰保管;
  • 再確認基金是否須設立獨立帳戶;
  • 最後判斷基金資產是否與投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財產分離,以及債權人能否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基金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避免基金資產與投信事業本身的財產混同。基金投資人之資產是為全體受益人利益而存在,不能作為投信事業一般債務的責任財產。

選項分析

(A) 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正確。

投信基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基金保管機構通常由銀行或符合資格之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並依相關法令、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等規定處理基金資產。

投信事業負責基金之募集、運用及管理,但基金資產並非由投信事業自行保管,以避免資產遭挪用或與投信事業自有財產混淆。

(B) 應設立獨立之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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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若某投信基金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將電子投票列為行使表決權方式之一,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可由何單位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採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辦理單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基金受益人會議若將電子投票列為行使表決權方式之一,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

  1. 發行該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該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即保管銀行。
  3. 集保結算所。

因此,本題三個單獨選項所列單位均屬可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務之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在判斷「誰一定負責」,而是在判斷「哪些單位依法可以辦理」。

看到題幹中的「可由何單位辦理」,應將各選項逐一與電子投票制度所允許的辦理主體比對。法規並未將電子投票事務限定只能由集保結算所辦理,基金發行投信及基金保管銀行也可以辦理。

三個選項均正確,因此選擇包含全部正確選項的綜合選項。

選項分析

(A) 發行該基金之投信: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基金之發行及管理機構,得辦理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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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以下對於「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的基本定義與服務特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主管機關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規範理解,此類服務係指業者運用網路、演算法及電腦程式,依據客戶提供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度、投資期間等資料,分析並提供適合客戶的投資組合建議。

其主要特徵包括:

  1. 服務流程主要透過網路與客戶互動。
  2. 以電腦程式或演算法進行投資分析。
  3. 人工介入程度極低,甚至不提供人工服務。
  4. 依客戶條件提供投資組合配置或調整建議。

因此,選項(A)、(B)、(C)均符合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型綜合選擇題」,解題時應逐項比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三項核心要素:

  • 是否以網路互動為主要服務方式;
  • 是否以自動化系統取代大量人工服務;
  • 是否提供投資組合建議。

三項敘述均符合,即可選擇「以上皆正確」。

選項分析

(A)完全經由網路互動:正確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服務流程主要透過網路平台進行,例如客戶在線上填寫投資風險屬性、投資目標及財務資料,再由系統完成分析並提出投資組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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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規範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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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資產保管」的法律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應由客戶指定保管機構。
  • 保管機構由客戶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保管機構以一家為限。
  • 受任投信或投顧事業負責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不是客戶資產的保管契約當事人。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誰指定保管機構、誰簽訂保管契約,以及每一帳戶可否有數家保管機構。

解題方法

採「契約主體+帳戶獨立性+保管機構家數」三步驟判斷:

  1. 確認保管機構由誰指定:由客戶指定。
  2. 確認委任契約由誰簽訂:由客戶與保管機構簽訂。
  3. 確認保管機構數量: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以一家為限。

符合上述三項規範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全權委託保管契約的當事人,原則上是「客戶」與「保管機構」,並非由受任的投信或投顧事業與保管機構簽訂。

受任投信或投顧事業的主要職責,是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從事投資分析、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客戶則保有資產所有權,並指定保管機構保管其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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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之金額未達新臺幣多少時,得不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於「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適用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的信託財產,如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稱有價證券的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得不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

本題不是計算投資比例,而是直接判斷法規所定的金額門檻。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文字:

  • 適用對象: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計算標的: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有價證券的金額
  • 管理方式: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
  • 法律效果:金額「未達」特定門檻時,得不受第四章規範

民國 110 年的法規門檻為:

有價證券投資金額<1,000萬元\text{有價證券投資金額} < 1,000\text{萬元}

因此正確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選擇(D)。

須注意,「未達 1,000 萬元」是指嚴格小於 1,000 萬元;若剛好達到 1,000 萬元,即不符合本項例外條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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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應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做成書面紀錄,並編號建檔後,應至少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時,所負的「出席、評估、決策、執行及留存紀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行使基金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應:

  1.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2. 就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製作書面紀錄。
  3. 將書面紀錄編號建檔。
  4. 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五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描述投信事業行使表決權的紀錄保存義務,直接抓取法規所定的最低保存年限即可。

判斷流程如下:

表決權行使紀錄⟶書面製作⟶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text{表決權行使紀錄} \longrightarrow \text{書面製作} \longrightarrow \text{編號建檔} \longrightarrow \text{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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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之優惠措施中,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幾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優惠措施中,總代理人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時的「每次送件檔數上限」。

此處的「每次送件」是指總代理人一次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所能併案申請的境外基金檔數;題目問的是單次送件上限,不是總代理人可以代理的基金總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優惠措施內容為準,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 3 檔。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每次送件」與「檔數上限」。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為鼓勵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業者投入台灣市場、強化基金服務與經營深度所設計的優惠措施。其申請程序對單次送件數量設有限制,規定總代理人每次申請代理境外基金,最多可送件 3 檔。

因此:

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3 檔\text{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3\text{ 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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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投信事業之自有資金運用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自有資金之運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投信事業自有資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1. 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
  2. 得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得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得依規定購買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法令准許的自有資金運用方式,而不是看到「基金」二字就直接認定不得購買。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列舉範圍比對法」:

  • 「不得貸與他人」屬於資金運用的禁止事項。
  • 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均屬明文允許的投資標的。
  • 期貨信託基金並非一律禁止購買之標的;符合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時,得列入其他經核准之有價證券範圍。

所以,錯誤選項是把「不得購買期貨信託基金」誤說成全面禁止。

選項分析

(A) 不得貸與他人

正確。投信事業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目的在於避免投信事業將營運資金作為一般放款使用,降低資金遭挪用或增加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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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依據委任契約代理客戶與證券商簽訂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並依規定開立其他投資買賣帳戶,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保管機構代理客戶辦理開戶,以及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指定與揭露義務。

依民國110年相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定:

  • 保管機構得依委任契約,代理客戶與證券商簽訂開戶暨受託買賣契約。
  • 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應由受任人指定,且不以一家為限。
  • 受任人與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間若具有相互投資、控制或從屬關係,應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揭露。
  • 保管機構完成開戶手續後,應將開戶事宜通知受任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逐項比對法規文字」題型。解題時掌握三個關鍵:

  1. 誰負責指定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2. 開戶對象是否限於一家。
  3. 開戶完成後,法規要求通知的對象是誰。

前三項分別符合規定;第四項將法定通知對象「受任人」改寫為「客戶」,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接受開戶的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應由受任人指定。

受任人是實際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的一方,因此由受任人依業務需要指定交易對象,再由保管機構代理客戶完成開戶及相關契約簽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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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保險公司成立迄今滿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且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並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新臺幣 80 億元,今該公司欲取得乙投信事業之股份,依規定甲公司與其關係人最多能持有乙公司股份佔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司及其關係人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的上限,判斷重點在於:

  1. 甲公司是否符合特定資格。
  2. 甲公司與其關係人合計持股是否受一般上限限制。
  3. 符合資格時,持股上限為乙投信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25%25\%。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保險公司如成立滿一定期間、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最近一定期間未因資金管理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且符合規定的資產規模,即得適用較高的持股比例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核對甲保險公司的資格條件:

  • 成立迄今滿三年:符合成立期間要求。
  • 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主管機關處分:符合操守及業務紀錄要求。
  • 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符合業務經驗要求。
  • 持有證券資產總金額新臺幣 80 億元:已達規定的資產規模門檻。

因此,甲公司符合特定資格,其與關係人合計持有乙投信股份的上限為:

乙投信已發行股份總數×25%乙投信已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25\%

題目問的是「甲公司與其關係人」合計持股比例,而不是甲公司單獨持股比例,故直接適用 25%25\% 的合計上限。

選項分析

(A)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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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辦理事項,以下何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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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所負義務之規定,重點在於:

  1. 受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等交易事項。
  2. 提供投資人須知、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資料。
  3. 協助處理投資人紛爭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4. 終止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業務時,通知總代理人。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境外基金銷售流程中的各方角色:

  • 「銷售機構」:直接面對投資人,受理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交易。
  • 「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代表,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聯繫及相關管理事項。
  • 「境外基金機構」:基金的海外發行及管理機構。

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的交易後,原則上應依規定將交易資料及申請事項轉送「總代理人」,再由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進行後續聯繫。因此,凡選項將銷售機構與境外基金機構直接銜接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銷售機構受理境外基金投資人的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事項後,應依規定轉送「總代理人」辦理相關後續事宜,而非直接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是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代理及聯繫窗口,銷售機構不能逕自跳過總代理人,直接將交易事項送交境外基金機構。因此本選項的「應直接轉送境外基金機構辦理」不符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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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某曾任小李公司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乙為當時之監察人、丙為副總經理,其破產終結未滿幾年,三人不得共同為投顧事業之發起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對投顧事業發起人資格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曾任公司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自該公司破產終結日起未滿 3 年,不得擔任投顧事業之發起人。

題目中的身分均屬限制對象:

  • 甲為董事。
  • 乙為監察人。
  • 丙為副總經理,屬經理人或相當職務。

因此,三人均受到同一項發起人資格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

  1. 行為人須是在公司「宣告破產時」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 自「破產終結」起算,未滿 3 年即不得擔任投顧事業發起人。

題目已明確說明甲、乙、丙分別擔任董事、監察人及副總經理,且問破產終結未滿幾年不得共同為發起人。因此直接對應法規所定期間:

限制期間=3年\text{限制期間}=3\text{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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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若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舉辦了一項教育訓練,對該訓練計畫在哪方面較無疑慮? (A) 舉辦於主要經濟活動為觀光的外國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舉辦教育訓練時,活動內容與地點是否符合「教育訓練」之正當目的,以及是否涉及藉教育訓練名義進行觀光、奢華招待或不當利益輸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教育訓練應具備實質訓練內容,舉辦地點、費用及活動安排也應與訓練目的相當,不得以觀光旅遊為主要內容。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檢查下列三點:

  1. 是否確有業務或法規教育訓練內容。
  2. 舉辦地點是否具有合理性,與訓練目的是否相稱。
  3. 是否帶有觀光、娛樂、奢華招待或提供不當利益之色彩。

若地點本身以觀光為主要經濟活動,通常容易使教育訓練流於旅遊招待,因而具有較高的法令疑慮。

選項分析

(A) 舉辦於主要經濟活動為觀光的外國小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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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若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舉辦了一項教育訓練,對該訓練計畫在哪方面較無疑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中有關「教育訓練」與「利益衝突防範」之合規規範(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與投信投顧公會為避免業者以「教育訓練」之名行「旅遊招待」或「不正通路報酬/銷售獎勵」之實,對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投信事業舉辦教育訓練設有四大核心規範限制:

  1. 時數與內容比例:教育訓練若搭配旅遊或觀光行程,專業課程時數必須占總活動時數之二分之一(12\frac{1}{2})以上。
  2. 舉辦地點:應以國內舉辦為原則,不得舉辦於觀光勝地、外國小島或主要經濟活動為觀光之地區,除非有正當必要理由。
  3. 參訓資格:參訓標準應具適當性,不得將銷售人員之「個別銷售業績」作為唯一或直接的連結條件,避免產生直接利益衝突與不當銷售誘因。
  4. 授課主題:必須與基金產品、市場趨勢、金融專業知識相關,不得為與專業無關之休閒或娛樂主題。

(現行法規延續此防範變相利益招待與不當通路報酬之合規精神。)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對比題目各選項條件與公會自律規範之要求,找出「最符合法規精神且無違規疑慮」的設計:

  1. 計算課時比例:針對含有觀光行程的訓練,核算專業課程時數是否達到總時數的 12\frac{1}{2} 以上。
  2. 審查合規三要件:地點(非觀光勝地)、主題(金融專業)、參訓條件(不直接綁定單一人員業績)。
  3. 排除觸犯「變相旅遊招待」或「不當業績獎勵」之選項,選出符合規範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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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經營投信事業,發起人應成立滿三年、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並符合法定資格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關於投信事業發起人資格及持股比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符合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投信事業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的 20%20\%。

計算關係如下:

合格機構認購股份≥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20%\text{合格機構認購股份} \geq \text{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20\%

因此,本題的法定最低比例為 20%20\%。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合格機構的資格條件,包括:

  • 發起人應成立滿三年;
  • 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 符合法定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銀行或保險公司。

看到這些條件,解題重點在於掌握其認購股份的最低比例。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上述機構所認股份合計,應達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的 20%2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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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及其他營業活動行為之敘述,何者為合法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從事廣告、投資分析及有價證券推介時,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相關自律規範為準,判斷重點包括:

  1. 廣告內容須有事實及合理依據,不得虛偽、誇大或無證據比較。
  2. 投資分析節目與招攬客戶廣告不得同時播出。
  3. 不得以炒作股價、聯合主力等不當方式作為有價證券推介訴求。
  4. 在特定時段及具備合理分析基礎時,得透過廣播或電視對不特定人推介個別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檢查法定限制」:

  • 先看廣告或推介是否有合理事實、資料及分析基礎。
  • 再看是否涉及招攬客戶、利益比較或股價炒作等禁止行為。
  • 最後確認廣播、電視推介個別有價證券時,是否符合限定時段及合理分析條件。

四個選項中,只有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為合法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無任何證據」,表示廣告欠缺事實依據,卻宣稱優於其他業者,屬於無證據、誇大或比較性的不當廣告。

投顧事業不得以無法證明的績效、內容或優勢,宣稱優於其他業者。因此本選項違反廣告內容應具真實性及合理依據的要求。

(B) 錯誤

投顧事業在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中從事投資分析時,不得同時播出招攬客戶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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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以下何者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的定義,以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投資管理」與「資產保管」的職能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受託投資業者,應將委託資產交由符合規定的保管機構保管,以避免投資管理與資產保管集中於同一機構,強化客戶資產安全及權益保障。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主要是指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負責保管客戶資產、辦理相關帳務及交割等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1.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核心角色包括:
  • 投資管理機構:接受客戶委任,代為執行投資決策。
  • 保管機構:獨立保管客戶資產,避免資產遭挪用或與業者自有財產混同。
  1. 題目問的是「保管機構」,因此應選擇具有銀行及信託業務資格,能依法辦理資產保管業務的機構,而非投資管理業者。

因此,符合定義的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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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投信投顧公會會員,為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規定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業務經營原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投信投顧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的基本業務經營原則,以及各原則所代表的核心內涵。

題幹出現三個關鍵語句:

  • 告知客戶投資風險
  • 提供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的相關資訊
  • 快速揭露最新資訊

這些內容都在強調資訊的充分提供、透明揭露與即時傳達,因此對應「公開原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相關自律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題幹的行為重點,再與各項業務經營原則的功能配對:

  1. 題幹不是在描述業者是否具備專業能力。
  2. 也不是在描述業者是否忠實維護客戶利益。
  3. 更不是在描述受任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事務。
  4. 題幹反覆強調「告知」、「資訊」及「揭露」,核心就是資訊公開與透明化。

因此,正確答案為「公開原則」。

選項分析

(A) 專業原則

專業原則要求投信投顧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與判斷能力,並持續提升專業水準,以提供適當的投資服務。

本選項著重於「業者本身的專業能力」,不是題幹所強調的資訊揭露義務,因此錯誤。

(B) 忠實誠信原則

忠實誠信原則要求會員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執行業務,維護客戶權益,避免利益衝突、欺瞞或不當行為,並不得利用客戶資訊或業務地位損害客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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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投顧事業應於何時加入同業公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設立及營業程序中,加入同業公會的法定時點。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規定,投顧事業應於「開業前」加入同業公會。此處所稱同業公會,係指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相關業者所加入之業同業公會。

應注意程序先後:

  1. 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2.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相關籌備事項。
  3. 加入同業公會。
  4. 開始營業。

因此,加入同業公會的時間點是在實際開業之前。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加入同業公會」與「開業」的先後關係即可。法規要求投顧事業在開始營業前完成加入同業公會,故關鍵字為「開業前」。

加入公會並不是在申請許可設立時即完成,也不是等到開業滿一年後才辦理;「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則是另一個營業許可程序,不能取代法規所規定的加入公會時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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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申請換發全權委託營業執照,應於多久完成?如有相當理由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申請換發全權委託營業執照的期限,以及期限屆滿前因正當理由申請展延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信投顧事業應於核准後 六個月內 完成申請換發全權委託營業執照;如有相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 三個月。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規所規定的兩個期間:

  1. 原始完成期間:六個月。
  2. 因相當理由申請展延期間:三個月。

因此可整理為:

完成期限=6個月\text{完成期限}=6\text{個月} 展延期限=3個月\text{展延期限}=3\text{個月}

符合「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三個月」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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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投信事業行使投信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相關規範,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行使所管理投信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的規範,重點包括:

  1. 股票係由投信基金持有,投信事業依受益人利益代為行使投票表決權。
  2. 投信事業不得藉行使表決權介入或爭取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3. 行使表決權前,應就股東會議案進行評估、分析,並留下書面紀錄。
  4. 相關資料及紀錄的保存年限,須依命題當時法規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權利主體、行使目的、程序要求、保存年限」四個面向逐一判斷:

  • 投票表決權不是由受益憑證持有人親自個別行使,而是由投信事業依基金管理職責行使。
  • 行使表決權的目的,是維護受益人權益,不是取得或控制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 投信事業在出席股東會前,須對議案進行評估分析並建檔。
  • 書面資料及紀錄的保存期間並非三年,而是至少五年。

因此,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投信基金持有股票時,投票表決權原則上由投信事業依受益人利益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並非由受益憑證持有人親自為之。

受益人雖為基金受益權的享有人,但基金所持有股票的股東權利,並不是由每一位受益人分別直接出席股東會行使。因此,「僅能由受益憑證持有人親自為之」與基金管理制度不符。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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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信託事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何機關申請經營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事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主管機關及申請核准機關。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指客戶以委任方式,將資產交由業者依約定之投資方針,由業者代客戶進行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信託事業若欲兼營此項業務,須依《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字:

  1. 信託事業
  2.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均屬金融市場及證券投資業務,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信託事業要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經營核准。

這不是公司設立登記或一般商業許可問題,而是金融業務的特許及監理問題,不能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作為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

錯誤。內政部主要掌理內政、地方制度、戶政、土地及警政等事項,並非信託業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金融監理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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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將款項退款至何者帳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於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投資款返還對象與方式之規定。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若未成立,總代理人負有退款義務,應將投資人已繳付之款項,退回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而非退至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帳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題幹中的兩個關鍵:

  1. 退款義務人:總代理人。
  2. 退款入帳帳戶: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題目問的是「款項退款至何者帳戶」,判斷重點在於退款的最終歸屬對象。募集及銷售不成立後,投資款應返還給實際出資的投資人,因此應匯入投資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可整理為: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總代理人辦理退款⇒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text{募集及銷售不成立} \Rightarrow \text{總代理人辦理退款} \Rightarrow \text{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選項分析

(A) 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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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投顧事業舉辦之講習會,授課人員應遵守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舉辦講習會時,授課人員的行為規範,以及選項文字是否完整表達「禁止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顧事業舉辦講習會,授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客戶。
  • 對特定股票未來價位作研判或預測。
  • 對不特定人推介買賣特定股票。
  • 以易經等非理性或欠缺客觀依據之方式進行投資分析。

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避免投顧講習會流於促銷招攬、個股喊價或以不具科學性的方法誤導投資人。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逐字判斷選項是否符合「授課人員應遵守之事項」。

判斷順序如下:

  1. 先找出各選項涉及的行為是否屬於法規禁止事項。
  2. 再注意選項是否使用正確的禁止語氣,例如「不得」或「禁止」。
  3. 若選項把法規禁止的行為直接寫成可以做,或缺少必要的否定語氣,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不得以提供贈品方式招攬客戶

正確。授課人員不得藉由贈品、獎品或其他類似方式招攬客戶,以避免講習會變成誘導投資人申請開戶或接受投資顧問服務的促銷活動。

(B) 對特定股票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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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所稱同類型基金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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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同類型基金」的分類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規定,同類型基金主要分為:

  1.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
  2.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券型基金。
  3. 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4. 平衡型基金、多重資產型基金或組合型基金。

題目以用語差異設計陷阱,關鍵在於法規用語是「債券型基金」,不是「債權型基金」。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同類型基金的法定分類即可。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 B 將「債券型基金」誤寫為「債權型基金」,不符合規定所稱的基金類型。

選項分析

(A)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

正確。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屬於同類型基金的分類之一,基金經理人管理此類基金時,應依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同時管理或協管同類型基金。

(B) 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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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若個人依規定申請匯回之境外資金,其中 5%5\% 資金以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可投資以下哪種商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資金匯回投資金融商品管理運用辦法》下,境外資金匯回後,提撥 5%5\% 資金透過信託或全權委託方式從事金融投資時,所能投資的商品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5%5\% 資金必須投資於法規明定的金融商品,並非所有具有投資性質的商品均可納入。重點限制包括:

  • 不得投資私募有價證券。
  • ETF 不包括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 一般 ETN 屬於法規允許的金融商品。
  • 保險商品並非全權委託金融投資專戶可任意投資的商品。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要計算,應採「逐項比對法規允許範圍」判斷。

題幹已指定資金用途為「以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因此判斷重點是:

  1. 該商品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金融投資商品。
  2. 該商品是否具有明文排除事由。
  3. 是否因商品本質屬於保險契約,而非全權委託專戶可交易的金融商品。

在四個選項中,一般 ETN 沒有私募、槓桿或反向等排除特性,符合可投資範圍。

選項分析

(A) 私募股票

錯誤。

私募股票屬於私募有價證券,具有非公開募集及流動性較低等特性,不在 5%5\% 金融投資資金的允許投資範圍內。

即使股票本身通常可能屬於金融投資商品,若是「私募」形式,仍因法規限制而不得投資。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股票」的一般概念與「私募股票」混為一談。

(B) 一般 ETN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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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投顧事業營業執照核發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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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的法定期限及展延規定。依民國 110 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 投顧事業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未於期限內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六個月。
  • 延展以一次為限。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期間數字」及「法律效果」的記憶題,解題時應抓住三個關鍵:

申請期限:六個月申請期限:六個月 展延期間:六個月展延期間:六個月 展延次數:一次展延次數:一次

再將各選項逐一與法規規定比對,即可找出敘述不正確者。

選項分析

(A) 應於申請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為之

正確。投顧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此為法定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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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對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變化,應每日妥為檢視,發現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 20%20\% 時,應於何時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依約定方式送達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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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於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發生重大減損時,受任人通知客戶的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受任人應每日檢視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變化;當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的 20%20\% 時,應編製:

  1. 資產交易紀錄;
  2. 現況報告書;

並依契約約定方式送達客戶,期限為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判斷減損比例的基本公式為:

減損比例=原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目前委託投資資產淨值原委託投資資產淨值×100%\text{減損比例} = \frac{\text{原委託投資資產淨值}-\text{目前委託投資資產淨值}} {\text{原委託投資資產淨值}} \times 100\%

當計算結果達到或超過 20%20\% 時,即發生本題所稱的通知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計算金額,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 觸發條件: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的 20%20\%;
  • 通知期限: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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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投信事業於國內募集投信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下列何者依規定不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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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時,外國股票交易市場是否屬於法規所允許之市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股票,原則上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投信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規定,投資標的應於法規認可之國外證券交易所或符合規定之店頭市場交易。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市場名稱是否包含「市場」二字,而是該市場在民國 110 年是否屬於投信基金得投資之外國證券市場。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三個市場的性質:

  1. 是否為法規允許之國外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2. 該市場交易之股票是否符合投信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
  3. 找出不符合規定者。

英國 AIM 雖可交易股票,但其性質為另類投資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並非投信基金投資外國股票時所稱之法規認可證券交易所或合格店頭市場。

韓國 KOSDAQ 與日本 JASDAQ 則屬於法規所承認之國外店頭交易市場,符合規定之股票得作為投信基金投資標的。

選項分析

(A)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交易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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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投信投顧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投顧事業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應於畫面載明公司名稱、營業執照字號及什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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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依投信投顧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所應揭露的資訊。

投顧事業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除應於畫面載明:

  • 公司名稱
  • 營業執照字號
  • 「以上分析不代表公司意見」字樣

其目的在於明確區分節目中的證券投資分析內容與投顧公司的正式投資建議,避免投資人將節目分析直接視為公司對特定投資標的的保證或承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公會行為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適用規範及行為態樣:「投顧事業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

解題時直接抓住規範要求的三項畫面揭露事項:

公司名稱+營業執照字號+以上分析不代表公司意見公司名稱+營業執照字號+以上分析不代表公司意見

題幹前兩項已經列出,要求考生補足第三項,因此正確答案為「以上分析不代表公司意見」。

選項分析

(A) 投資風險自負

錯誤。 「投資風險自負」屬於一般投資風險提示用語,並非本規範針對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所要求,應與公司名稱及營業執照字號一併載明的指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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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投信事業業務人員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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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業務人員的「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規定,應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判斷。

重點如下:

  1. 初任業務人員,或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職前訓練。
  2. 在職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3. 未依規定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
  4. 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應於一年內再行補訓。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與法律效果的記憶題,應逐一核對各選項的三個關鍵要素:

  • 適用對象;
  • 參訓期限;
  • 未參訓或成績不合格的法律效果。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離職後再任」的年限。法規規定是「離職滿二年再任」,不是「離職滿一年再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110年法規規定,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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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所稱之經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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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對「經手人員」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所稱「經手人員」包括:

  1. 公司之負責人。
  2. 擔任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
  3. 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

這些人因職務或身分可能接觸、處理或掌握證券投資相關資訊,因此被納入行為規範的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型」選擇題,直接將各選項與「經手人員」的法定範圍逐一比對即可。

判斷重點在於:題目問的是「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所稱的經手人員,必須具備公司負責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等身分;一般公司客戶並非公司從業人員,也不屬於該定義範圍。

選項分析

(A) 公司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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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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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之「得為行為」與「不得為行為」,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為準。

投顧事業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 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2. 提供投資分析或買賣建議,應有合理分析基礎。
  3. 不得從事有價證券之居間、經紀等非其許可業務。
  4. 不得出借或容許他人使用公司、業務員名義執行業務。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符合投顧業務正當執業原則的行為。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投顧事業的法定業務範圍及執業義務:

  • 涉及「居間買賣」者,屬有價證券交易媒介,非一般投顧事業得任意從事之業務。
  • 涉及「無合理分析基礎」者,直接違反投資建議應具合理分析基礎的要求。
  • 涉及「借用或出借名義」者,會破壞業務員資格管理及責任歸屬,屬禁止行為。
  • 涉及「誠實及信用原則」者,則是投顧事業執行業務的基本法定要求。

故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與客戶間為有價證券之居間

錯誤。

「居間」是居於交易雙方之間,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提供媒介或撮合。此行為本質上屬於證券經紀或其他交易媒介業務,並非投顧事業僅憑投顧資格即可從事。

投顧事業的核心業務是提供投資分析、投資建議或投資管理相關服務,不得與客戶間直接從事有價證券居間等超出許可範圍的業務。

(B) 於盤中交易去電客戶告知無合理分析基礎之買賣訊息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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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投信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海外受託管理機構,下列何者非受託管理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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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予海外受託管理機構時,該受託管理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投信投顧法規,海外受託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二年以上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2. 所管理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 50 億美元。
  3. 最近一年未因資產管理業務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
  4. 已針對所受託管理的不同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時,訂定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本題要找的是「非資格條件」,因此應找出與法規規定不符的選項。

解題方法

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的方式判斷:

  • 經驗年限是否為二年以上。
  • 管理基金規模是否超過 50 億美元。
  • 最近一年是否有遭當地主管機關處分的紀錄。
  • 是否已建立不同基金間反向投資的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反向投資決定」。不同基金可能因投資策略或投資限制不同,而對同一股票或具股權性質債券作相反方向的投資;此時必須有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以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或損害特定基金受益人權益。

選項分析

(A) 具二年以上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正確。依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海外受託管理機構須具二年以上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經驗,故此項屬於應符合的資格條件。

(B) 所管理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 50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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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紛爭之解決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客戶與投信投顧事業發生紛爭後,應依何種規範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係由投信投顧同業公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作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紛爭處理的依據。

因此,本題重點在於辨認紛爭處理辦法的制定機關是「同業公會」,不是主管機關、簽約雙方或投資人保護機構。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關鍵詞「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紛爭之解決」,直接對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紛爭調解規範。

判斷原則如下:

  1.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具有高度專業性,業者間需要有一致的紛爭處理程序。
  2. 同業公會具有自律管理功能,負責訂定業界共同遵循的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3. 簽約雙方只能在契約中約定個案處理方式,不能自行訂定具有業界通則性質的「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4.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雖具有投資人保護及調處等功能,但不是本題所指紛爭調解處理辦法的制定機關。

所以正確選項為由同業公會擬訂。

選項分析

(A) 由主管機關擬訂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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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投信事業新進之業務人員,應由所屬公司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之期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業務人員的「登錄生效」與「執行職務」之先後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新進業務人員,應由所屬投信事業向投信投顧公會辦理登錄;在完成登錄前,不得執行依法須具備業務人員資格始得執行的職務。

因此,登錄時點必須早於實際執行職務的時點,並非執行職務後才補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句:

「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既然「未登錄」就不得執行業務,則公司應在業務人員開始執行職務前完成向投信投顧公會的登錄。

所以登錄期限為:

執行職務前\text{執行職務前}

選項分析

(A) 執行職務前:正確

新進業務人員必須先完成登錄,始得執行業務。這是為確保業務人員在開始工作時,已具備可受監督及管理的登錄身分。

(B) 次月十日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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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投信依規定得將基金投資哪些區域範圍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投信事業辦理基金海外投資時,對於海外投資業務得否複委任第三人,以及法規所限定的「區域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信依規定得將基金投資於「亞洲及大洋洲以外地區」之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因此,關鍵範圍是:

亞洲及大洋洲以外地區\text{亞洲及大洋洲以外地區}

並非所有海外地區均得任意複委任。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複委任第三人」及「海外投資業務」,直接掌握法規所定的區域限制:

  1. 先確認法規限定的區域基準為「亞洲及大洋洲」。
  2. 將選項與「亞洲及大洋洲以外地區」逐一比對。
  3. 完全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本題不涉及投資比例或數值計算,判斷重點在於區域名稱是否完整。尤其「大洋洲」不可漏列。

選項分析

(A) 東亞以外地區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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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乙投顧公司判斷甲上市公司股票,擬運用所有全權委託客戶之委託資產購買,應注意投資之限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持股總數」的投資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投顧事業運用全權委託客戶資產投資時,所有全權委託帳戶合計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之數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10\%。

計算基準為:

持股上限=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text{持股上限} = \text{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10\%

本題特別指出「所有全權委託客戶」,即要求將乙投顧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全權委託帳戶合併計算,而非逐一計算單一客戶帳戶。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三項關鍵資訊:

  1. 投資標的是甲上市公司股票。
  2. 資金來源是所有全權委託客戶之委託資產。
  3. 問的是投資限額。

因此應直接套用「所有全權委託帳戶合計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10\%」的規定。

判斷公式為:

乙投顧所有全權委託帳戶合計持有甲公司股票≤甲已發行股份總數×10%\text{乙投顧所有全權委託帳戶合計持有甲公司股票} \leq \text{甲已發行股份總數}\times 10\%

所以正確答案為甲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10\%。

選項分析

(A) 不超過甲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10\%

正確。這正是所有全權委託客戶合計投資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時的持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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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自然人客戶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注意遵守何種法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對於客戶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的規範。

自然人客戶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交易資料等,均可能屬於個人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在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以保障客戶的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適用的法規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兩個關鍵:

  1. 題目對象是「自然人客戶」。
  2. 題目行為是「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

只要題幹出現自然人客戶的個人資料,以及蒐集、處理、利用、保存或提供等行為,基本上即應聯想到《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正確法規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選擇 (A)。

選項分析

(A) 個人資料保護法

正確。自然人客戶的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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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110 年投信投顧業務員的其他科目

投信投顧業務員《Q3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