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投信投顧業務員 Q3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後,始知有違反規定者,應依下列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之事後處理義務,以及該義務所依據的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後,若始知該廣告內容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定,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所定期限,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 移除廣告
- 限制瀏覽
- 停止播送
- 其他必要處置
因此,關鍵在於判斷「有價證券投資廣告」的金融監理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問網路內容管理或一般商業廣告管理,而是問「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違規時,由哪一個機關通知平台業者處理。
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均屬金融市場及證券市場之監理範圍,其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平台業者知悉廣告違規後,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通知的期限處理。
判斷流程如下:
故正確答案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金管會
第 2 題2 分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在國內委任多少個總代理人代理其銷售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委任總代理人的家數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委任總代理人,以一家為限。總代理人負責代理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辦理基金募集、銷售及申購、買回等相關事務。
須注意:
- 「總代理人」是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的主要代理窗口。
-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不同。總代理人限一家,但得透過多家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總代理人」的個數,而不是銷售機構的個數。
依規定:
因此,直接選擇「限一個」。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基金銷售機構為投信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依相關規定執行,並由投信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幾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投信基金之:
- 廣告
- 公開說明會
- 其他促銷活動
其申報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投信投顧相關規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活動時,應依規定執行,並由投信事業自「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本題重點在於記憶「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期限」:
- 申報義務人:投信事業
- 申報對象:投信投顧公會
- 起算基準:事實發生日
- 申報期限:十日內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申報起算點為「事實發生日起」,只需辨認相關規定所定的法定期間。
其判斷結構如下:
因此正確答案為十日。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基金保管機構之業務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保管機構」的法定業務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基金保管機構主要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交易確認及有價證券買賣交割等後台作業,以確保基金資產安全及交易正確完成。
基金保管機構的業務重點在於:
- 保管基金資產。
- 確認基金資產交易內容。
-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的交割。
- 依規定執行基金資產的相關保管與結算作業。
「有價證券借貸」並非基金保管機構的通常法定業務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基金保管機構的角色:
- 投信事業負責基金的募集、運用及投資決策。
- 基金保管機構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交易確認及交割。
- 基金保管機構不是以有價證券借貸為主要業務的機構。
因此,將各選項依「資產保管」、「交易後台作業」及「證券借貸業務」分類,即可判斷非屬基金保管機構業務者。
選項分析
(A) 資產保管
第 5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基金債權保障,以及基金管理辦法訂定機關與基金保管方式。
核心原則如下:
- 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權利。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並非由行政院訂定。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基金資產分別保管,不得混合保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基金資產獨立原則」判斷:
- 選項若主張基金資產與事業或保管機構自有財產分開,符合獨立原則。
- 選項若允許自有財產債權人對基金資產行使權利,違反基金資產獨立性。
- 選項若將法規訂定機關寫成行政院,須與法律規定的「主管機關」區分。
- 選項若寫成「混合保管」,與基金資產應分別保管的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必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其目的在於確保基金資產專屬於基金受益人,不因投信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本身的財務問題而遭受影響。因此,本選項符合基金資產獨立原則,為正確敘述。
(B) 錯誤
第 6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下列何者間之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是規範下列三者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基金保管機構
- 受益人
因此,正確答案為三方共同涉及的 (C)。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中的三個核心角色: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資產及管理基金。
- 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並依規定辦理基金資產的保管、處分及相關作業。
- 受益人:持有受益憑證,享有基金受益權,並承擔相應權利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非只規範投信事業與其中一方的關係,而是整體規範投信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三者間的權利義務。
選項分析
(A)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
錯誤。此選項漏列受益人。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內容涉及受益人的受益權、基金收益分配、受益憑證、基金管理及基金保管等事項,不是單純規範投信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間的契約關係。
(B)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受益人
錯誤。此選項漏列基金保管機構。
第 7 題2 分
「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等任一資產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多少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多重資產型基金」的定義及其投資比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等三種以上資產,且投資於其中任一資產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
關鍵限制為:
這裡的「任一資產」是指分別計算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等各類資產的投資比重,不是將所有資產合計後限制在 以內。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等「任一資產」的最高比例。
依規定:
- 多重資產型基金須分散投資於三種以上資產。
- 任一類資產的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
- 因此最高比例為 。
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億元,投資股票的金額最高為:
第 8 題2 分
保本型基金依是否設有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哪一類型的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本型基金」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基金實務分類,保本型基金依是否設有保證機構,分為:
- 保證型基金:設有保證機構,於符合基金契約約定條件時,由保證機構提供本金保障。
- 保護型基金:未設保證機構,主要透過投資策略、資產配置或風險控管機制,力求保護投資本金。
因此,題目所問的另一類型為「保護型基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分類標準:「依是否設有保證機構」。直接掌握二分法即可:
其中,「保證型」的判斷重點是有無保證機構;「保護型」則是不設保證機構,而以投資管理方式達成本金保護目的。
故正確選項為 (A) 保護型基金。
選項分析
- (A) 保護型基金:正確。 保本型基金依是否設有保證機構,分為保證型基金與保護型基金。保護型基金未設保證機構,主要透過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達到保護本金的目的。
第 9 題2 分
某投信發行一上市 ETF,若欲對該 ETF 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下列何者不符辦理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市 ETF 辦理「分割」或「反分割」時,投信應遵守的申報、申請期限、作業計畫及停止過戶期間規定。
- 分割:增加受益憑證單位數,並按比例降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反分割:減少受益憑證單位數,並按比例提高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分割或反分割僅是受益憑證單位數與每單位價值按比例調整,投資人持有的總價值原則上不因作業本身改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證券交易所上市 ETF 分割及反分割相關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直接逐項比對規定即可掌握:
- 是否須透過證交所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 是否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前 30 日提出申請。
- 作業計畫是否必須載明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
- 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是否為 5 日。
其中,作業計畫中的日期是供投資人、集中保管結算所及相關機構安排作業的重要資訊,因此不能保留空白。
選項分析
(A) 須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正確。
投信辦理上市 ETF 分割或反分割,須依證券交易所規定,透過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不能僅以內部文件或一般書面方式取代。
(B) 最晚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
正確。
第 10 題2 分
以下對私募基金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私募基金」與「公開募集基金」在募集程序、應募人數、資金運用及廣告行為上的差異。解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年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私募基金規範判斷。
私募基金具有下列重要特徵:
- 不採公開募集方式,原則上不須事前經主管機關核准。
- 應募對象及人數受到限制。
- 不得從事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 基金資產運用仍受法規限制,不得任意對外放款。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所描述的行為,並以「私募基金的四個關鍵限制」判斷:
- 私募不等於公開募集,因此通常不須事前核准。
- 私募的核心在於限定投資人範圍及人數。
- 私募期間不得以一般性廣告方式向不特定人招募。
- 基金資產不得用於一般放款。
其中,私募基金應募人數的命題重點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應募人,其總數不得超過 99 人。
選項分析
(A) 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錯誤。
公開募集基金通常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私募基金則是以特定人為對象,並非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因此不採「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公開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雖不須依公開募集程序事前核准,仍須遵守應募人資格、人數、招募方式及投資限制等規範,並非完全不受主管機關監督。
第 11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基金銷售機構如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法令規定,致投資人權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包括:
- 基金銷售機構
- 其董事
- 其監察人
- 其經理人
- 其受僱人
這是法律所列的完整責任主體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 先找出法規所列的責任主體。
- 將各選項與完整列舉內容逐一比對。
- 選擇完整包含「基金銷售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的選項。
題幹中的「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權益者」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原因;題目真正要考的是「哪些人屬於責任主體」。
第 12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依法應履行的投資人保護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投顧事業在簽約前,應:
- 指派專人向客戶詳細說明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項。
- 充分了解客戶的資歷、投資經驗、投資目的及需求。
- 交付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 提供客戶契約條款的審閱期間。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即使屬於定型化契約,仍須給予客戶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保障客戶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及投資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判斷重點是逐項對照簽約前的法定程序。
前三項均屬於投信投顧事業簽約前應完成的說明、了解及文件交付義務;其中只有選項 B 主張「沒有契約審閱期間」,與投資人保護規定相反,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信投顧事業應將全權委託投資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詳細說明。
全權委託投資係由客戶授權投信投顧事業代為作成投資決策及執行交易,涉及高度專業性與投資風險,因此不能僅以書面文件代替說明,應由指定人員向客戶充分解說契約內容、投資方式、風險及相關權利義務。
(B) 錯誤
「定型化契約」並不代表客戶沒有契約審閱期間。
第 13 題2 分
針對非專業投資機構之客戶,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對全權委託投資之決定,應注意哪些事項?
甲、投資經理人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 乙、投資分析為投資決定之依據。 丙、投資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即可執行買賣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針對非專業投資機構客戶,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決定時所應遵守的程序與留痕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資經理人應遵循下列程序:
其中,投資分析是作成投資決定的依據,但投資分析本身不等同於投資決定,也不能直接取代必要的決策及紀錄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逐句判斷甲、乙、丙是否符合非專業投資機構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規範:
- 投資經理人是否須依據投資分析作成決定?
- 交付執行時是否須作成紀錄,並按月檢討?
- 是否只要有投資分析,即可直接執行買賣?
前兩項均屬法規要求;第三項將「投資分析」與「投資決定、交易執行」混為一談,故不正確。
選項分析
甲:正確
第 14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而經由證券商退還手續費,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受任人以客戶委託投資資產進行交易時所取得之「證券商退還手續費」應歸屬何方,以及其正確會計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所產生的交易利益、折讓或費用減免,原則上均應歸屬客戶,不得由受任人挪作自身收入或管理報酬。證券商退還的手續費,本質上是交易成本的減少,因此應作為客戶買賣交易成本之減項。
可用下式表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款項來源」及「法律歸屬」切入:
- 交易是以客戶的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進行。
- 退還的手續費是因客戶交易所產生的費用折減。
- 該利益應回歸客戶,且在帳務上直接沖減原本的交易成本。
- 因此,正確處理不是列為受任人的收入,也不是另列為投資獲利或管理報酬。
所以應選擇「作為客戶買賣交易成本之減項」。
選項分析
(A) 列為管理報酬:錯誤
管理報酬是受任人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因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收取的報酬,必須有契約及法規依據。
證券商退還手續費是客戶交易成本的折減,並非受任人提供管理服務所取得的報酬,不能列作管理報酬。
第 15 題2 分
蔣君將五千萬元委任羅馬投顧公司全權投資,但約定全部投資於債券,羅馬投顧決定先投資於復興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請問依規定羅馬投顧最多可為蔣君投資該公司債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於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同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的比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一般情形下,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的 。
- 但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投資於債券者,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的 。
本題已明確約定「全部投資於債券」,因此適用 的特別比例。
解題方法
蔣君委任投資金額為:
因契約約定全部投資於債券,羅馬投顧投資復興公司所發行公司債的上限為:
因此,最多可投資: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甲投信公司對所經營之乙投信基金之保管,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為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關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及「資產分離」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基金資產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並與投信事業自有財產及其他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基金保管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投信公司將基金資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確保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項原則:
- 基金資產應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基金資產必須與投信公司自有財產、其他基金資產分離保管及分別記錄。
因此,凡選項主張「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基金資產請求」、或主張「統一保管、同一帳戶」,均違反基金資產獨立及分離管理原則。
選項分析
(A) 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正確。投信公司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基金資產應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由投信公司自行將基金資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管理。
因此,(A) 符合法定基金保管制度,為正確敘述。
(B) 甲公司之債務人得對乙基金之資產請求。
第 17 題2 分
甲投信事業運用投信基金從事期貨避險,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運用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時的「避險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原則上必須以避險為目的,主要功能是降低基金既有投資部位因市場價格波動所承受的風險,不得藉由期貨交易進行單純投機。
避險交易常見目的包括:
- 降低股票投資組合因股價下跌產生的損失。
- 降低債券、利率及匯率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 以期貨或選擇權契約調整基金整體曝險部位。
相關規範見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避險交易之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判斷題,解題重點是先掌握一項核心原則:
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必須以避險為目的,不得從事非避險性的期貨交易。
接著逐一檢視各選項:
- 是否允許非避險期貨交易?
- 避險工具是否包括期貨及選擇權契約?
- 是否有每日申報避險交易投資組合比例的義務?
- 平衡型基金是否屬於得從事避險操作的基金類型?
只要選項違反「期貨交易限於避險目的」的基本原則,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除避險目的外,基金得從事非避險期貨交易。
錯誤。
投信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係為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必須以避險為目的。基金不得在沒有現貨投資部位或風險曝險的情況下,單純利用期貨價格波動進行投機交易。
因此,「除避險目的外,基金得從事非避險期貨交易」與法規所要求的避險目的限制不符。
(B) 得從事之期貨交易,可為商品期貨或選擇權契約。
正確。
第 18 題2 分
投信事業就每一投信基金之資產,應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以何種方式保持?
甲、現金;乙、存放於銀行;丙、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丁、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對投信事業管理基金資產流動性與變現能力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就每一投信基金之資產,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比率,以以下方式保持:
- 現金;
- 存放於銀行;
-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方式。
這些均屬法規明定的資產保持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比例計算,直接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題目列出的甲、乙、丙、丁,正好完整對應法規所列的四種方式,因此四項皆正確。
題幹中的「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是指各類資產應達到主管機關所定的比例;「以何種方式保持」則是在問法規承認哪些資產形式,並非要求基金必須將資產平均配置於每一類。
選項分析
- 甲、現金:正確。 現金具有最高流動性,屬於法規明定可以用來保持基金資產的方式。
第 19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私募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何一數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設的風險控管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私募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
公式如下:
此處限制的是交易所產生的「風險暴露」,並非單純以投入保證金或交易契約的名目本金計算。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個關鍵要素:
- 對象是「私募基金」。
- 行為是「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問的是「風險暴露」的最高比例。
直接套用私募基金的法規上限:
因此,正確比例為 。
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億元時,風險暴露上限為:
超過 萬元即逾越法規限制。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針對非專業投資機構之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檢討,應由受任人每隔多少時間至少一次檢討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檢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不同類型客戶所設的投資檢討頻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非專業投資機構客戶,受任人至少應每月一次檢討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
- 投資決策過程
- 投資決策內容
- 投資績效
並由各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經理人作成投資檢討。
本題關鍵在於「非專業投資機構」及「至少」二字。非專業投資機構的投資經驗與風險承受能力通常較有限,因此監督與檢討頻率較高,最低頻率為每月一次。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兩項要件:
- 客戶身分:非專業投資機構。
- 投資檢討期間:每月至少一次。
題幹問「每隔多少時間至少一次」,因此法定最低檢討週期為一個月,答案為「每月」。
選項分析
(A) 每週
錯誤。每週檢討的頻率高於法規所要求的最低頻率,但題目詢問法定「至少一次」的期間。規定並非每週至少檢討一次,因此不是標準答案。
第 21 題2 分
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據全權委託操作辦法,其股東或關係企業為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者,下列何者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甲、投資部門關於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之資訊;乙、信託部門關於有價證券投資之決策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因股東或關係企業具有金融機構身分,所應遵守的「資訊隔離」要求。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涉及受託客戶資產的投資決策。為避免不同部門或關係企業間發生利益衝突、未經授權使用投資資訊或不當傳遞交易資訊,相關投資決策資訊必須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資部門及信託部門關於有價證券投資的決策資訊,均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兩種資訊:
- 甲:投資部門關於有價證券投資決策之資訊
- 乙:信託部門關於有價證券投資之決策資訊
判斷重點在於:法規要求隔離的對象,是「投資部門」及「信託部門」的有價證券投資決策資訊,而非只限於其中一個部門。
因此,甲、乙兩項都屬於應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分離的資訊,答案為「甲、乙皆須分離」。
選項分析
(A) 僅甲:錯誤
第 22 題2 分
投信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下列何者得不適用前述規定?
甲、客戶為信託業者;乙、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另行簽訂契約之規定及其例外。
原則上,投信或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時,客戶應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
- 開戶
- 款券保管
- 買賣交割
- 帳務處理
- 股權行使
但為避免對特定專業機構重複要求契約及保管安排,法規對特定客戶類型設有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客戶為「信託業者」或「專業投資機構」時,均得不適用前述另行簽訂契約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逐項分析開戶、保管或交割的內容,只要辨認兩個身分是否均屬法規所列例外。
判斷結果如下:
因此,甲、乙均符合例外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何一比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風險暴露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 。
公式如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特殊身分:「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看到這個關鍵條件,直接套用該類業者的風險暴露上限:
例如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則其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
第 24 題2 分
以下何者非屬投信事業管理規則所稱之業務人員從事之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之業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業務人員主要從事下列業務:
- 投資研究分析。
- 基金之募集、發行、私募、管理及運用。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屬於投信事業的基金管理、投資研究或投資管理等法定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投信事業管理規則所列業務比對:
- 「投資研究分析」直接屬於業務人員執行的業務。
- 「基金管理」屬於基金管理及運用的一環。
- 「受益憑證私募」屬於基金私募業務。
- 「企業財務諮詢」並非投信事業管理規則所列業務人員之業務。
故不符合者為「企業財務諮詢」。
選項分析
(A) 投資研究分析:正確
投資研究分析是投信事業業務人員的重要職務,內容包括產業、公司、證券及市場等資料的蒐集、分析與評估,作為基金投資決策或投資管理的依據。
因此,投資研究分析屬於業務人員從事之業務。
(B) 基金管理:正確
第 25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判斷,考點是:哪些事項屬於「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時,須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或通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明文列舉的重大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項比對法」:
- 先確認選項所述事項是否列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 屬於公司信用、重大交易或基金重要專業人員變動者,通常會直接影響受益人權益。
- 單純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變更,若未涉及基金管理權、業務資格或受益人權益本身,通常不屬於第五條所稱重大事項。
選項分析
(A)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此項屬於公司信用及財務健全性發生重大異常的情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發生存款不足退票、遭銀行拒絕往來,或有其他喪失債信的情事,可能影響其履行受託管理基金資產及經營業務的能力,進而影響受益人權益。
因此,屬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本項正確,但不是本題答案。
(B)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涉及關係人交易及利益衝突問題,交易條件是否公平,可能影響公司資產及受益人權益。
第 26 題2 分
全權委託契約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幾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客戶審閱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全權委託契約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契約前,應提供客戶五日以上期間,審閱契約全部條款內容。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客戶於簽約前充分了解委託範圍、投資方式、費用、風險、權利義務及契約終止等重要事項,避免客戶在未充分閱讀的情況下簽約。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客戶至少有幾日審閱期間」。
直接掌握法定最低審閱期間:
因此應選擇「五日」。
題目中的「以上」表示五日是最低期限,實際提供六日、七日或更長期間均符合規定;但若少於五日,即不符合命題當年法規要求。
選項分析
- (A) 五日:正確。 五日是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簽訂前,應提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法定最低期間。
第 27 題2 分
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受指撥營運資金之二十倍以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委託投資總金額與「指撥營運資金」間的倍數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委託投資之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指撥營運資金的二十倍;但信託業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不受二十倍以下的限制。
可整理為: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達多少元以上」即可排除二十倍限制,因此直接找法規所定的門檻金額。
法規門檻為:
因此,信託業指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委託投資總金額不受指撥營運資金二十倍以下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某投信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若自獲得許可後在 ____ 內沒有招攬到任何客戶與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則其全權委託許可將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實際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自取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之日起,應於 2年內 招攬客戶並與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逾期未簽訂者,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將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定:
- 投信事業已取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 自取得許可後,於一定期間內沒有招攬任何客戶。
- 也沒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因此,只要辨識法規所定的期限即可。該期限為:
未於期限內簽訂契約者,許可失效。故正確答案為 2年。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甲投信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後有相當理由認為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業務尚非妥適,為確保提存營業保證金之安全,可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營業保證金」的保管銀行變更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投信公司提存營業保證金後,若事後有相當理由認為保管銀行業務尚非妥適,為確保營業保證金安全,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更換保管銀行。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
保管銀行不適任時,必須先取得金管會核准,才能辦理更換。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所述情形屬於「保管銀行更換」,再依法律效果判斷:
- 保管銀行業務尚非妥適。
- 為確保營業保證金安全,得提出更換保管銀行的申請。
- 更換前須經金管會核准。
- 法規並未採取「先自行更換、事後五日內申報」的方式。
故正確選項為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保管銀行。
選項分析
(A) 將保證金分散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錯誤
營業保證金應依規定提存並由保管銀行保管,法規並未規定可藉由分散提存於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作為保管銀行業務不妥適時的處理方式。
本選項將「更換保管銀行」誤寫成「分散提存」,不符合規定。
(B) 經金管會之核准後得更換之。—正確
保管銀行業務若有妥適性疑慮,投信公司為確保營業保證金安全,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保管銀行。
第 30 題2 分
某投信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令規定,負責為客戶投資管理之經理人及其關係人於該投信事業運用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交易時起,至不再持有該種股票時止,禁止其從事該種股票之交易,則下列何者非受禁止規定拘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利益衝突防範」及「經理人關係人」的範圍。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適用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法規,投信事業負責為客戶進行投資管理之經理人及其關係人,於投信事業運用投資資產買賣某種股票期間,自該股票開始交易起,至投信事業不再持有該股票止,不得從事該種股票交易。
其中,受規範的關係人主要包括:
- 經理人的配偶。
- 經理人的未成年子女。
- 其他依法規定列入管制範圍,或實際上受經理人控制、利用其名義進行交易者。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經理人的父親並非當然屬於本項禁止交易規定所稱的關係人。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逐一判斷交易名義人是否屬於受禁止規範之經理人或關係人」的方法:
- 先確認交易是否涉及負責全權委託投資管理的人員。
- 再判斷交易是否以該經理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
- 若只是經理人的父親以自己名義交易,且題目沒有顯示該父親是借名交易或受經理人控制,則不屬於本項當然禁止範圍。
本題問「何者非受禁止規定拘束」,因此要找出不屬於經理人本人或法規列舉關係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負責統籌全權委託業務之副總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
錯誤。
副總若負責統籌全權委託業務,屬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或執行人員,具有影響客戶投資決策及交易執行的職務身分。
因此,即使以自己名義交易,仍受利益衝突防範規定拘束,不得在投信事業持有該種股票期間從事相同股票交易。
第 31 題2 分
投信與其轉投資成立之私募股權子公司為二獨立法律個體,原則上各配置相關業務人員,考量資源綜效與風險控管,投信人員仍不得兼任以下私募股權子公司何種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與其轉投資成立之私募股權子公司,在「分別配置業務人員」原則下,基於資源共享及風險控管所形成的兼任限制。
投信與私募股權子公司雖屬二個獨立法律個體,但部分職務得由投信人員兼任,以發揮集團資源綜效。不過,內部稽核職務具有高度獨立性,須避免由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自行查核,因而設有不得兼任的限制。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可因資源整合而兼任的行政、業務或管理職務。
- 必須維持獨立性、避免自我查核與利益衝突的控制職務。
內部稽核的核心功能,是獨立查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業務執行及法令遵循情形。若投信人員同時兼任私募股權子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容易形成「自己執行業務、自己查核業務」的自我覆核問題,違反內部稽核應具備的獨立性。
因此,本題應選擇內部稽核人員。
選項分析
(A) 主辦會計
主辦會計主要負責帳務處理、財務報表及會計制度等工作,屬於會計行政職務。基於集團資源共享及專業人力整合,投信人員在符合相關規範及內部控制要求下,得兼任私募股權子公司的主辦會計。
因此,(A)不是本題答案。
(B) 法令遵循人員
第 32 題2 分
有關投信投顧事業人員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依「投信投顧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自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考查三項:
- 部門主管的任職方式。
- 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的登錄義務及辦理主體。
- 分支機構經理人異動時的申報期限與受理機關。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特別注意「專任或兼任」、「由誰辦理登錄」及「向哪個機關或團體辦理」等關鍵字。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規規定:
- 部門主管原則上應專任,不是兼任。
- 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投信投顧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不是業務人員自行辦理。
- 分支機構經理人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 從業人員申報登記事項的主要受理單位為同業公會,不是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因此,只有選項(C)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部門主管應為兼任。
錯誤。
投信投顧事業的部門主管應以專任為原則,負責督導及管理所屬部門業務,不是以兼任為規定。
本選項將「專任」誤植為「兼任」,屬於典型的相反敘述。
(B) 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自行先向公會辦理登錄。
錯誤。
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前,必須完成登錄;但辦理登錄的主體不是業務人員本人,而是由其所屬的投信投顧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
第 33 題2 分
信宜投顧公司委任某投資分析人員,每週於廣播節目中製作提供市場行情研判、市場分析之投資理財節目,該節目錄音應至少保存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投顧事業製播投資分析節目之資料保存義務」。信宜投顧委任投資分析人員,固定於廣播節目提供市場行情研判及市場分析,屬於投顧事業製播投資分析節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投信投顧事業對所製播之投資分析節目,應保存節目錄音或錄影,且保存期間至少為三年。
解題方法
解題重點有二:
- 判斷節目性質:題目所述內容為市場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屬投資分析節目。
- 判斷保存期間:廣播節目須保存「錄音」,依法至少保存三年。
因此,本題不在考投資分析人員的資格,也不在考節目播出頻率,而是在考「投資分析節目錄音之最低保存年限」。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許者,其個人帳戶買入(賣出)某種股票後多少期間內不得再行賣出(買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個人帳戶交易」的限制,目的在防止短線交易、利益衝突及利用職務取得之資訊牟利。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指定之人允許外:
- 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於 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
- 個人帳戶賣出某種股票後,於 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
因此,題目所問的期間是「三十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
- 對象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
- 行為是個人帳戶買入或賣出股票。
- 原則上須經過一定期間,始得進行反向交易。
規定的期間為三十日,且例外條件是同時具備:
- 有正當理由;
- 事先以書面報准;
- 報經督察主管或高階管理階層指定之人允許。
題目沒有涉及例外情形,只需直接判斷法定限制期間即可。
選項分析
(A) 一週 錯誤。「一週」不是本規定所定的限制期間,不能以一般日常用語的週期取代法規明定的三十日。
第 35 題2 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以下何者為應告知客戶之注意事項?
甲、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 乙、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存在潛在落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時,對客戶所負的資訊揭露與風險告知義務。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指業者運用電腦程式、演算法或其他自動化工具,依據客戶提供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度及相關資料,提供投資組合建議或投資顧問服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注意事項》,業者應使客戶充分了解服務內容、使用限制及實際投資風險,避免客戶誤以為自動化工具能保證獲利或完全取代投資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規要求」判斷:
- 是否屬於客戶使用服務前應知悉的資訊?
- 是否涉及自動化投資工具的限制、風險或實際效果?
- 是否屬於業者應事先告知客戶的事項?
甲、乙均屬於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重要風險揭露內容,因此兩者皆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甲、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
正確。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涉及服務流程、演算法運作方式、投資標的、風險程度、費用、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事項。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應詳閱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公開揭露資訊,以充分了解服務的性質與可能風險。
因此,甲屬於業者應告知客戶的注意事項。
乙、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存在潛在落差。
正確。
第 36 題2 分
下列投信事業內部人員禁止兼任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內部人員之職務兼任限制」,重點在於:
- 內部稽核人員之兼任例外。
- 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業務。
-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兼任限制。
- 研究分析人員與買賣執行人員之職務分離。
解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判斷。
其中,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只有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屬於「專業投資機構」時,才有兼任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採逐項對照法規規定即可。
判斷關鍵是 C 選項所稱的客戶身分。法規的例外條件是:
C 選項卻將條件寫成「客戶非為專業投資機構」,正好與法規相反,因此 C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他業兼營投信業務者,其內部稽核工作得由他業已辦理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此為內部稽核人員兼任制度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同一金融機構因兼營投信業務而必須重複配置內部稽核人力。因此,A 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投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
第 37 題2 分
投信總經理得兼任私募股權子公司之何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總經理的兼任限制及其例外規定,法源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投信總經理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實質經營職務;但為配合投信事業投資及管理私募股權事業,法規明定得兼任私募股權子公司之董事長。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私募股權子公司」所適用的特別例外:
- 一般公司職務:投信總經理不得任意兼任。
- 私募股權子公司:法規特別允許投信總經理兼任「董事長」。
- 題目問的是「得兼任之職務」,因此直接尋找法規明文列出的例外職務即可。
故正確職務為子公司董事長。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等營業促銷活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顧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的三項義務:
- 公開說明會應錄音、錄影並保存。
- 相關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紀錄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 相關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間,並接受主管機關抽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考廣告內容是否合法,而是考「申報期限」與「資料保存期間」的辨識。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公開說明會錄音、錄影:至少保存一年。
- 為營業促銷活動製作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 申報期限:事實發生後十日內。
因此,只要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期限,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顧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應將說明會內容錄音及錄影存查,且至少保存一年。
本選項所述「錄影及錄音」以及「至少保存一年」均符合規定。
(B) 正確
第 39 題2 分
投顧事業之客戶,得自收受書面投顧契約之日起幾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與客戶簽訂書面投顧契約後,客戶所享有的「契約終止權」及其行使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投顧事業之客戶得自收受書面投顧契約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
- 起算日:客戶收受書面投顧契約之日。
- 行使期間:七日內。
- 行使方式:以書面為之。
- 權利性質:客戶依法享有的契約終止權。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 「收受書面投顧契約之日起」:表示期間自收受契約之日起算。
- 「以書面終止契約」:表示題目考的是投顧契約的法定終止期間。
- 「幾日內」:須記住法定期間為七日。
因此,本題期間為:
故選擇七日所對應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投顧事業提供與客戶之投資分析報告,其副本應保存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提供投資分析報告時,報告副本的保存期間及起算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投顧事業提供予客戶之投資分析報告,其副本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
本題的關鍵有二:
- 保存期間為五年。
- 起算日是報告提供給客戶之日,而不是報告完成日、給付日或委任關係消滅日。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兩個要素:
因此完整規則為:
符合者即為 (A)。
選項分析
- (A) 自提供之日起五年:正確。 這是法規所定的保存期間及起算方式。投顧事業完成報告並提供給客戶後,即以提供日作為五年保存期間的起算日。
第 41 題2 分
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時,得在不與基金申購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投資人索取基金相關資料,以下有關應遵守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業務宣導推廣活動時,提供贈品所應遵守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贈品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 不得與基金申購行為結合。
- 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
- 贈品不得重複領取,也不得累積金額換取其他贈品。
- 不得以其他金融商品作為贈品。
- 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元。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因此應找出違反上述限制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贈品活動規範」的方法判斷:
- 若選項符合宣導活動不得與申購結合、不得誘導投資、不得重複領取、金額上限等規定,即為正確。
- 若選項允許以其他金融商品作為贈品,則違反贈品不得具有金融商品性質的限制,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人購買基金,並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
正確。
贈品活動的目的僅限於宣導推廣及鼓勵投資人索取基金相關資料,不得藉由高價、過度贈送或其他促銷安排,實質上誘導投資人申購基金。
因此,贈品活動不得變相成為基金銷售手段,且活動辦理應避免流於浮濫。
(B) 贈品不得重複領取、累積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
正確。
第 42 題2 分
投信事業對經營之基金,應於何時方得從事廣告活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對基金從事廣告活動之時點限制」。
基金廣告涉及投資人招募與投資決策,為避免未經主管機關審查之基金提前對外宣傳,投信事業須等基金募集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從事相關廣告活動。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何時取得對外募集及宣傳之法定基礎」:
- 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代表案件尚在審查中,尚未取得核准。
- 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後,基金募集計畫及相關文件始具有主管機關核准基礎。
- 因此,廣告活動之合法起點是「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後」,而非申請時、基金成立時或募集完成時。
選項分析
-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時:錯誤。 提出申請僅表示募集案件進入審查程序,並不代表已獲准募集。此時基金內容仍可能因審查而修改,不能據此對外進行基金廣告。
第 43 題2 分
投信公司利用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等方式宣傳其所經營之基金產品,有無相關法令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公司透過電子媒體宣傳基金產品時,是否屬於「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所稱的廣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行為規範對廣告媒體採取列舉兼概括規定,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等均屬規範涵蓋的宣傳媒介。因此,投信公司利用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宣傳所經營的基金產品,並非毫無限制,而是受到相關廣告及營業活動規範拘束。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確認題幹所述的兩種宣傳方式,是否屬於行為規範所稱的廣告。
解題步驟如下:
- 題幹主體是投信公司,屬於投信投顧公會會員範圍。
- 行為內容是宣傳基金產品,具有招攬、促銷或推廣性質,屬廣告或營業活動。
- 宣傳媒介包括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
- 行為規範已將電子郵件、網際網路等電子傳播方式納入廣告規範範圍。
- 因此,兩者均受「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範。
選項分析
(A) 網際網路部分無相關規範。
第 44 題2 分
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內容者,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廣告中「績效及業績數字」的揭示限制,重點在於避免投資人因片面、失真或不具可比較性的績效資訊而誤判基金表現。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基金廣告涉及績效、業績、獎項或排名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 不得預測基金未來投資績效。
- 績效圖表不得以壓縮或放大特定期間的方式,造成績效曲線失真。
- 績效、獎項及排名等數字,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 進行基金績效比較時,必須採用客觀、合理且具可比性的比較基礎,不得任意以統計數字替代實際同類型基金績效。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正確」,因此先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基金廣告績效揭示規範。
(A) 至 (C) 均屬基金績效廣告的基本限制,內容符合規定。關鍵在於 (D) 所稱「全部同類型基金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中位數替代」,此種說法將同類型基金的實際績效概括成單一中位數,並非正確的比較方式,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不得為基金投資績效預測。
正確。
基金廣告不得對基金未來可能達成的報酬率、獲利金額或投資績效作預測或保證。例如「預期年報酬率可達10%」、「未來一年有機會上漲20%」等,均可能使投資人誤認為該績效具有確定性。
因此,(A) 符合規定。
(B) 廣告所列出之圖表,不得對揭示績效期間作特定期間之壓縮或放大。
正確。
績效圖表的時間軸應公平呈現,不得刻意壓縮某段期間或放大某段期間,使基金績效看起來比實際情況更穩定或更突出。
例如,將長期下跌期間壓縮,而將短期上漲期間放大,可能造成視覺上的誤導。故不得以圖表比例操縱績效呈現方式。
因此,(B) 正確。
第 45 題2 分
依我國法令規定,境外基金機構欲在我國從事募集銷售行為,應委任何人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時,依法必須指定的我國境內代理角色。
依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境外基金機構欲在我國境內從事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應委任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辦理相關代理及申報等事項。
總代理人是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境內的主要法定代理窗口,負責依法辦理境外基金在臺銷售所需的各項事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題幹所指的是:
- 境外基金機構在我國進行募集、銷售前,應指定的主要法定代理人;或
- 實際接觸投資人、辦理銷售的銷售機構。
題幹問的是「境外基金機構欲在我國從事募集銷售行為,應委任何人為之」,重點在於境外基金機構依法進入我國市場時,必須委任的法定代理角色,因此答案是「總代理人」。
選項分析
(A) 受任人:錯誤
「受任人」是一般民法或契約關係中的概括用語,並非境外基金在我國募集、銷售制度下所指定的法定名稱。題目考的是特定法規所使用的專業名詞,不能以一般性的「受任人」取代「總代理人」。
(B) 總代理人:正確
第 46 題2 分
為落實經理人之問責機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應負有哪些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落實「經理人問責機制」時,董事會所負的治理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董事會對經理人之問責,並非僅限於事後監督,而是涵蓋:
- 事前選任與資格審查
- 事中資格維持與適任性監督
- 制度建立與督導落實
因此,董事會的責任包括選任經理人、審查資格、持續監督其適任性,以及督導公司建立並落實問責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列舉式法規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認董事會責任是否涵蓋完整的問責流程。
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題目所列三項分別對應問責機制的不同階段,且均屬董事會應負的責任。三項皆正確時,選擇「皆是」。
選項分析
(A) 選任經理人並確實審查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正確。
董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應確實審查其是否具備法令要求的資格條件,包括專業能力、經歷及其他適任性要求。此屬董事會對經理人的事前把關責任,避免不具資格或不適任之人擔任重要管理職務。
第 47 題2 分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中的「投資組合再平衡」概念。
投資人接受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後,系統會依據投資人的風險屬性、投資目標及投資期限,設定各類資產的目標配置比例。由於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不同,經過一段期間後,實際持有比例會偏離原先設定的比例。
此時,系統透過買進比例偏低的資產、賣出比例偏高的資產,使投資組合回復至原先設定的目標配置比例,稱為「投資組合再平衡」(portfolio rebalancing)。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自律規範中的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題幹所描述的因果關係:
- 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
- 導致原本建議的各資產比例產生偏離。
- 系統因此需要重新調整資產配置比例。
這種因市場變動造成資產權重偏離,再透過交易使配置比例回到目標比例的作法,就是「投資組合再平衡」。
例如,原始投資組合設定為:
- 股票型資產:60%
- 債券型資產:40%
若股票上漲幅度高於債券,實際比例變成股票 70%、債券 30%,系統便可能賣出部分股票、買進部分債券,使比例恢復為股票 60%、債券 40%。其概念可表示為:
因此,題幹所稱「因各資產投資報酬率不同而有重新調整必要」,正是再平衡的典型情境。
第 48 題2 分
投信公司下列何種宣傳行為,應遵守投信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
甲、基金產品投資說明書之簡介; 乙、於入口網站首頁刊登新募集成立基金廣告; 丙、利用電子郵件向大專院校宣傳績優基金訊息; 丁、戶外電子看板播出募集新基金訊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的適用範圍,重點在於判斷投信公司是否透過各種媒介,對外傳遞投信事業或基金商品的宣傳訊息。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所為的基金商品介紹、募集宣傳、績效宣傳,以及透過網路、電子郵件、戶外看板等媒介傳播的訊息,均屬廣告或營業促銷活動的規範範圍,應遵守相關規定。
判斷時不能只看媒介名稱,也不能因宣傳對象是學校、機構而排除適用;只要具有招攬、推廣或介紹基金商品的性質,即應納入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行為是否具有「基金商品宣傳」性質,以及是否透過對外媒介傳遞訊息:
- 基金商品說明資料的簡介,屬於基金商品介紹。
- 入口網站首頁刊登新基金廣告,屬於網路廣告。
- 以電子郵件宣傳績優基金,屬於電子郵件促銷或廣告。
- 以戶外電子看板播出新基金募集訊息,屬於戶外廣告。
四種行為均具有宣傳基金或招攬投資人之功能,因此均須遵守投信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
選項分析
甲、基金產品投資說明書之簡介
正確。
基金產品投資說明書的簡介,是向外界介紹基金商品的投資標的、特色、投資策略或其他相關內容,具有基金商品宣傳性質,屬於規範所涵蓋的廣告或促銷資料。
因此甲應遵守相關規範。
第 49 題2 分
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涉及在國內從事募集行為,金管會得停止其幾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若違反規定在國內從事募集行為,主管機關得採取的行政管制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不得逾越核准範圍,在國內從事外國有價證券的募集行為。若有違反,金管會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的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間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辨認「違規效果」及其法定期間。
題幹已明確指出:
- 事業已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事後涉及在國內從事募集行為。
- 問金管會得停止其多久接受新的相關業務。
依命題當年法規規定,處分期間為二年,因此選擇二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者,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於幾年內停止受理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對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設之行政管理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者,除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受理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該期間為「一年」。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法律效果的適用前提:
- 行為主體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另得停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
- 停止受理期間上限為一年。
因此本題不涉及計算,而是辨識法規中的期間規定。關鍵文字為「於一年內停止受理」,故選一年。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