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投信投顧業務員 Q2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第2次投信投顧業務員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投信投顧業務員
試題代碼 Q2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3年第2次投信投顧業務員

第 1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185條關於公司重大營業或財產行為之股東會決議門檻。

公開發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且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屬於公司重大行為。原則上,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但公開發行公司若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總數不足上述定額,得適用較低之出席門檻: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再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題問的是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替代性出席門檻時,應有多少股東代表股份出席,因此答案為「過半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

  1. 「公開發行公司」:表示可適用《公司法》第185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規定。
  2.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正是《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所列重大行為。

本題所問結構為: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text{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 + \text{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因此,出席門檻是「過半數」,即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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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擬召開股東常會討論變更章程等議案,該公司並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公司法》關於:

  1. 股東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
  2. 股東提案之項數限制及受理期間。
  3. 股東會召集事由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公司法》第172條、第172條之1及第177條:

  • 委託代理出席:看股東能否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及委託書之限制。
  • 股東提案:看提案是否有項數限制,以及公司受理期間是否有最低日數。
  • 股東會議案:涉及章程變更、盈餘轉增資等重大事項者,須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中,股東提案明文規定「以一項為限」,是本題判斷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司法》第177條,股東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時,原則上以一人為代理人,並應依公司所定委託書格式辦理。

因此,甲公司股東不克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一委託書,委託一人代理出席,敘述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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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發行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的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對發行擔保公司債總額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的二分之一。

其計算公式為:

擔保公司債發行上限=(全部資產−全部負債)×12\text{擔保公司債發行上限} = (\text{全部資產}-\text{全部負債})\times \frac{1}{2}

其中:

全部資產−全部負債\text{全部資產}-\text{全部負債}

即公司現有資產扣除負債後的淨額,可理解為公司的淨資產。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文字「發行擔保公司債之總額」及「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直接套用《公司法》關於擔保公司債發行總額的比例限制:

擔保公司債總額≤淨資產×12\text{擔保公司債總額}\leq \text{淨資產}\times\frac{1}{2}

因此,發行擔保公司債的總額,最多為公司淨資產的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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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下列何者通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中,內部稽核主管任免的決策機關。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內部稽核主管負責執行公司內部稽核工作,其任免涉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獨立性與有效性,因此由董事會作成決議,而非由股東會、監察人或證券交易所直接決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抓住「公開發行公司」與「內部稽核主管任免」兩個關鍵字,即可直接對應法規規定: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董事會通過\text{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longrightarrow \text{董事會通過}

因此正確答案為董事會。

若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相關程序仍應依公司治理及審計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但本題所問「應經何者通過」的法定核心機關,答案仍是董事會。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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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ZZ 上市公司(下稱 ZZ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順利完成增資後,股價立即暴跌,受損害之投資人欲援引《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公開說明書不實之規定請求賠償,下列何者非屬本法第 32 條明定可求償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或漏載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說明書如有虛偽或隱匿記載,對於善意取得人因此所受損害,法律明定下列人員負賠償責任:

  1.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 發行人之職員中,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
  3. 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4.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之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其中,證券承銷商之責任並不以「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為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非屬本法第 32 條明定可求償之對象」,因此應直接逐一對照第 32 條所列責任主體。

判斷關鍵在於:

  • 「公司職員」須有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才屬法定責任主體。
  • 「證券承銷商」本身即為法條列明之責任主體,不要求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

因此,未簽章的公司職員不在第 32 條明定範圍內;未簽章的證券承銷商仍屬法定責任主體。

選項分析

(A) ZZ 公司

正確。發行人本身是公開說明書內容的主要責任主體,ZZ 公司屬於第 32 條明定之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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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歸入權」。

公開發行公司之下列人員,若在取得身分後六個月內,對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採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之交易而獲利,該利益應歸於公司:

  1. 董事
  2. 監察人
  3. 經理人
  4.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0%的股東

短線交易歸入權的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屬於法定身分,而不是單純看其持股比例或是否為公司員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列舉的對象:

  • 董事:法定對象。
  • 經理人:法定對象。
  • 持股超過10%的股東:法定對象。
  • 持股5%的員工:僅因為是員工且持股5%,不符合第157條所列身分。

因此,應選出不屬於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對象者。

選項分析

(A) 董事

董事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明定的短線交易歸入權對象。

董事利用其職務可能取得公司內部資訊,因此法律要求其短期內反覆買賣公司股票所獲利益歸於公司。本選項正確,但不是本題答案。

(B) 經理

經理人亦屬於第157條所規範的對象。題目中的「經理」應按證券交易法規範理解為經理人,而非一般基層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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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證券交易法》關於:

  1. 大股東持股申報義務。
  2. 募集有價證券交付公開說明書義務。
  3. 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程序。
  4.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之法定門檻、申報期限及組織規定。此題最容易出錯之處,在於大股東申報的持股比例及申報期限,必須同時確認,不能只看「應申報」三字。

持股比例計算如下:

持股比例=取得股份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00%持股比例=\frac{取得股份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times 100\%

若超過法定比例,即發生申報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 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選項將法定門檻誤載為「超過百分之十五」,並將申報期限誤載為「同一年度結束前」,均不符規定。

因此,(A)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依《證券交易法》第31條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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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不同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程序的適用範圍。

依命題當年《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因此,政府債券的募集、發行不適用該條所定的一般募集發行規範。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一般募集、發行對象:

  1. 認購權證、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均屬證券市場常見的募集或發行標的,原則上適用《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募集發行規定。
  2. 政府債券具有政府信用及公債發行制度的特殊性,其募集、發行主要依公債相關法規及特別程序辦理,不適用《證券交易法》一般募集發行規範。

因此,選擇政府債券即可。

選項分析

(A) 認購權證

認購權證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的一種,發行人募集、發行認購權證時,須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原則上適用《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本選項錯誤。

(B) 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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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甲、證券交易所;乙、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丙、委託人,三者對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優先順序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有關「交割結算基金」之優先受償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對交割結算基金具有優先受償權者,依下列順序排列:

  1. 證券交易所
  2.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3. 委託人

因此,三者的順位為:

證券交易所  >  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  委託人\text{證券交易所} \;>\; \text{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 \text{委託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交割結算基金債權受償順位的法定排列判斷。

題幹中的代號為:

  • 甲:證券交易所
  • 乙: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 丙:委託人

依法律順位「交易所優先、券商其次、委託人最後」,排列為:

甲、乙、丙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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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在法律上適用優先順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及證券交易爭議仲裁的法源適用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原則上適用《仲裁法》;但《證券交易法》對仲裁另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

因此,適用順序為:

  1. 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規定。
  2. 《證券交易法》未規定之處,再適用《仲裁法》。
  3. 其他一般性法律僅在相關法律規定不足時,依其性質補充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法律適用優先順序時,應掌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仲裁法》是一般性的仲裁程序法,適用於各類仲裁事件;《證券交易法》則是針對證券市場及證券交易所生爭議所制定的特別法。

因此,若兩者對證券交易爭議仲裁有不同規定,應優先依《證券交易法》處理;只有在《證券交易法》沒有特別規定時,才回到《仲裁法》。

可整理為:

《證券交易法》特別規定>《仲裁法》一般規定\text{《證券交易法》特別規定} > \text{《仲裁法》一般規定}

本題問的是「法律上適用優先順序」,並非問哪一部法律完全不適用。因此,正確理解是《仲裁法》仍可能適用,但其效力位階不優先於《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仲裁法》優先於《證券交易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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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若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公開說明書中公司組織記載應揭露發起人何種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說明書「公司組織」應記載事項,以及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時,對發起人資訊的特別揭露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公開說明書應揭露出資比例占前五名之發起人相關資訊,藉此使投資人了解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出資者及股權結構。

解題方法

看到「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及「發起人」兩個關鍵字,直接聯想到公開說明書中公司組織的特別揭露規定。

本題並非在問一般股東持股排名,也不是問董事、經理人薪酬,而是問新設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發起人。因此應選擇「出資比例占前五名者」。

選項分析

(A) 出資比例占前五名者

正確。公司設立未滿一年時,應揭露出資比例占前五名之發起人資訊,目的在於呈現公司成立時主要出資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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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私人間直接讓受不超過一交易單位之私募有價證券,前後二次讓受之行為,不得少於幾個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私人間直接讓受私募有價證券時,若每次讓受數量不超過一交易單位,前後兩次讓受行為之間必須間隔的最低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私人間直接讓受私募有價證券,每次讓受不超過一交易單位者,前後二次讓受之行為不得少於 3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兩項要件:

  1. 屬於私人間直接讓受。
  2. 每次讓受數量不超過一交易單位。

符合上述條件時,直接套用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的期間規定:

前後二次讓受間隔≥3個月\text{前後二次讓受間隔} \geq 3\text{個月}

因此正確期間為 3 個月。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錯誤。 法規所定之前後二次讓受最低間隔為 3 個月,並非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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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票之股東會決議中,「出席數」與「同意數」之敘述,何者為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股票時,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須同時符合:

  1. 出席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2. 同意數: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可整理為:

出席門檻>12×已發行股份總數\text{出席門檻}>\frac{1}{2}\times\text{已發行股份總數}

且

同意門檻≥23×出席股東表決權\text{同意門檻}\geq\frac{2}{3}\times\text{出席股東表決權}

因此,正確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兩個關鍵數字:

  • 「出席數」看的是全體已發行股份總數,門檻為過半數。
  • 「同意數」看的是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

題目問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私募股票的股東會決議,並非一般普通決議。私募涉及股東權益及股份稀釋,因此法律要求較高的特別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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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種重大消息係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5 項、第 6 項所稱「重大消息」的分類。

重大消息主要分為:

  1. 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且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2. 涉及市場供求,且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本題要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的重大消息。

解題方法

依《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所列事項逐一比對:

  • 公司股權發生重大異動,屬公司股權及控制權結構的重要變化。
  • 公司獨立董事均遭解任,代表公司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動。
  • 公司股票被公開收購,主要涉及市場供求及收購市場訊息,並非本題所問的公司財務業務類重大消息。
  • 控制公司股權異動必須達到「重大異動」程度,不能僅有一般異動。

選項分析

(A) 公司股票有被進行公開收購者:錯誤

公司股票被進行公開收購,屬於涉及市場供求、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之消息,並非本題所問「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的重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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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試問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如何比例之席次,不得具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間親屬關係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二分之一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重點包括:

  • 規範對象: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 親屬範圍: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席次比例:不得具有上述關係的董事席次,須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
  • 例外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比例關鍵字即可。本題問的是董事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的席次比例,法條明定為:

超過二分之一\text{超過二分之一}

例如公司共有 66 席董事,至少須有超過 33 席,也就是至少 44 席董事彼此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因此,正確比例為「超過二分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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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證券商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管理規則》對證券商轉投資總額的限制。為控制證券商的投資風險,證券商轉投資其他事業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計算公式為:

轉投資總金額上限=證券商淨值×40%\text{轉投資總金額上限} = \text{證券商淨值} \times 40\%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證券商轉投資總金額」相對於「淨值」的最高比例,只要掌握法規規定即可:

轉投資總金額≤淨值×40%\text{轉投資總金額} \leq \text{淨值} \times 40\%

因此,限制比例是百分之四十,選擇 (B)。

例如,證券商淨值為新臺幣 10 億元,其轉投資總金額最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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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兼營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之證券商,應在下列何時製作之書面文件,區別其交易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兼營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之證券商,在業務執行及文件製作上,如何區別:

  • 自行買賣:證券商以自己名義、運用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損益由證券商自行負擔。
  • 代客買賣: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係為客戶利益及風險所進行。

為避免證券商將自營交易與受託買賣混淆,並防止利益衝突、挪用客戶交易機會或資金,相關交易文件必須在交易發生時即予明確區分。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何時製作之書面文件」以及「區別其交易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判斷時應掌握一項原則:交易性質必須在每次買賣發生時即被記載及區分,而不能等到結算交割、月報表或年度財務報告階段才事後分類。

因此,正確時點是每次買賣時,選擇 (B)。

選項分析

(A) 每一交易日之結算交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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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公司買回其股份時,下列哪些關係人不得在買回期間內賣出?

甲、董事;乙、經理人;丙、關係企業經理人之未成年子女;丁、監察人之配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內部人及其一定範圍關係人之持股交易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公開發行公司買回股份辦法》相關規定,公司買回自己股份的期間內,下列人員不得賣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公司之董事
  • 公司之監察人
  • 公司之經理人
  • 上述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者

判斷重點是:必須先確認該人是否屬於「本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是否為該等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人物與法規列舉的身分對照:

  1. 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受限制。
  2. 經理人:屬於公司內部人,受限制。
  3. 關係企業經理人之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是「關係企業」經理人,而非本公司經理人;不屬於本題法規所限制的範圍。
  4. 監察人之配偶:屬於本公司監察人的配偶,受限制。

因此不得賣出者為甲、乙、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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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兼營期貨顧問業務」時,應具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須具備一定實收資本額。
  • 若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再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提高為新臺幣七千萬元。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題幹所列的特殊組合:

  1. 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再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 同時申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

這兩種情形均屬法規所定的提高資本額門檻,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新臺幣7,000萬元新臺幣7,000萬元

因此選擇七千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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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分類、基金名稱標示、受益憑證性質,以及保本型、保護型基金的定義與保本比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平衡型基金須在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 受益憑證屬於記名式。
  • 保本型基金有保證機構提供本金一定比率的保證。
  • 保本型基金的保本比率不得低於投資本金的七成。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定義比對法」即可。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相關法規對基金類型及受益憑證的明文規定。其中,保護型與保本型基金名稱相近,為本題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A) 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正確。

平衡型基金係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等不同資產,以兼顧收益與風險的基金。為使投資人能由基金名稱辨識其投資性質,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因此本選項正確。

(B) 受益憑證為無記名式

錯誤。

受益憑證係表彰受益人對基金所享有權利的有價證券,原則上採記名式,受益人資料會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中。無記名式有價證券則以持有該證券者推定為權利人,與受益憑證的法定性質不符。

因此本選項將「記名式」誤植為「無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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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公司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時,下列何者不須負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重點在於判斷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哪些人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財務報告發生重大不實時,主要責任人包括:

  1.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例如公司董事長。
  2. 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的公司職員。
  3. 負責簽證的會計師。

公司職員是否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是本題的關鍵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先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逐一對照各選項:

  • 董事長屬於公司的負責人。
  • 簽證會計師屬於財務報告簽證責任人。
  • 公司職員則須以「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為重要成立要件。

題目明確指出該公司職員「未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因此不符合該條所規定的職員責任要件。在本題所給事實下,該職員不須依此規定負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公司董事長

錯誤。董事長屬於公司負責人。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長不能僅以未實際製作財務報告作為免責理由。

(B) 簽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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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某一證券商淨值為 20 億,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其資金用於股權性質之投資,則其投資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以資金從事股權性質投資時,投資取得成本總額相對於證券商淨值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性質商品或事業,其投資取得成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 40%。

解題方法

已知:

  • 證券商淨值:20 億元
  • 股權性質投資成本上限:淨值的 40%

計算如下:

20 億元×40%=8 億元20\ 億元 \times 40\% = 8\ 億元

因此,投資取得成本總額最高不得超過 8 億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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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一事項,得適用假決議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的種類,以及「假決議」制度之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假決議」規定於《公司法》第175條,適用前提是:

  1. 股東會出席股份未達普通決議所需之法定出席數;
  2. 但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
  3. 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作成假決議;
  4. 再於一定期間內重新召集股東會確認。

因此,假決議主要是為補救《公司法》第174條所定普通決議出席數不足的情形,並非所有股東會決議均可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事項屬於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

  • 普通決議:原則上依《公司法》第174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特別決議:法律另定較高出席或同意門檻者,不屬於第174條普通決議範圍,不能直接適用第175條假決議。

本題的關鍵,不是判斷事項是否重要,而是判斷該事項所需的決議門檻。

選項分析

(A) 變更章程

變更章程屬於重大事項,依《公司法》第277條,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是一般普通決議。

既然變更章程有特別的出席及表決門檻,即不屬於《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的範圍,不能適用第175條假決議規定。

所以本選項錯誤。

(B) 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表冊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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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於一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表決權,有人亦稱之「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依現行法相關適用「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之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東分割投票制度」的適用要件,法源為公司法第181條。

所謂股東分割投票,是指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時,得由其複數代表人分別行使表決權。例如法人股東持有100股,指定兩名代表人出席股東會,得由兩人分別就不同議案或以不同意見行使表決權,但合計表決權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所代表之表決權。

本制度的重點在於:

  1. 股東本身須為政府或法人。
  2. 股份須為該政府或法人自己持有。
  3. 不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
  4. 法律沒有規定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

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適用本制度之股東」,再依公司法第181條判斷:

  • 公司法第181條的規範對象是「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 分別行使表決權的主體,是政府或法人股東所指定的代表人。
  • 因此,判斷關鍵不是公司是否公開發行,也不是持股比例,而是股東是否為政府或法人,且係以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權利。

故四個選項中,只有「需係為自己持有股份之股東」符合制度要件。

選項分析

(A) 需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

錯誤。

股東分割投票制度的依據為公司法第181條,並非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只要符合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並由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的要件,即可能適用,與公司是否公開發行無關。

本選項將本制度誤認為公開發行公司特有制度。

(B) 以自然人股東為限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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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選項中,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出資項目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方式。依民國 113 年《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時,出資不限於現金,亦得以: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出資;
  •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出資;
  • 現金出資。

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或技術出資時,應依公司法規定於章程中記載相關事項,並辦理必要之查核及估價,以確保資本真實。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選項所列項目是否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採用的出資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的基本類型為:

發起人出資=現金+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text{發起人出資}=\text{現金}+\text{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text{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

三者均屬法律允許的出資項目,因此應選擇「選項 (A)(B)(C) 皆可」。

選項分析

(A) 對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

正確。技術只要確實為公司事業所需,且能以客觀方式評價其價值,即可作為現金以外的出資。章程中並應記載技術的種類、價值或估價標準,以及所換取的股份數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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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條件,公司「獲利能力」標準之一為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需達多少者,始合乎獲利能力標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的「獲利能力」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判斷。

獲利能力指標為:

稅前淨利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100%\frac{\text{稅前淨利}}{\text{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times 100\%

其中,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須達到一定標準,才符合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的獲利能力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
  •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
  • 「獲利能力」
  •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需達」

依民國113年命題時適用的上市審查規定,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的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每一年度均須達百分之六以上。

因此判斷標準為:

最近二年度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6%\text{最近二年度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 \geq 6\%

題目問的是「均需達多少」,不是問兩年度平均數,所以只要直接辨認法定門檻即可。

選項分析

(A) 3% 以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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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最晚須在何時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市上櫃公司溫室氣體資訊揭露的分階段時程,重點在於辨識公司資本額級距,以及該級距對應的「減碳目標」揭露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為準,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屬於第一階段適用對象。

其主要時程如下:

項目最晚完成年度
溫室氣體盤查2023 年
溫室氣體確信2024 年
揭露減碳目標2025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因此直接套用第一階段時程。

題目問的是「揭露溫室氣體盤查之減碳目標」,不是問:

  • 何時完成溫室氣體盤查;
  • 何時完成第三方確信;
  • 何時開始執行減碳措施。

因此應對應「揭露減碳目標」的期限,即 2025 年。

選項分析

  • (A) 2023 年:錯誤。 2023 年是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上市上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的期限,並非揭露減碳目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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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以下哪項「非」創新板公司上市後,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之職責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創新板公司上市後,承銷商持續協助法遵作業」的職責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上市及承銷規範,承銷商上市後仍須持續輔導公司遵守證券交易法令、上市規章及重大訊息申報等事項,但不得取代公司經營階層執行公司本身的財務編製責任。

其中,「協助」係指提供法令諮詢、程序輔導、查核提醒及改善建議;並不當然包括直接代替公司編製財務資料或作成經營決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持續法遵輔導,可區分為兩類:

  1. 與上市公司法令遵循、資訊揭露及投資人溝通有關者,通常屬承銷商持續輔導範圍。
  2. 屬於公司管理階層或會計人員應自行負責的財務編製、經營決策事項,並非承銷商應負責代為執行的法遵職責。

因此,本題應找出「直接協助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此一超出法遵輔導範圍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

正確。承銷商上市後須持續瞭解公司及其重要營業據點、子公司的營運與法令遵循情形,透過實地訪察掌握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執行情形。因此,每年實地訪察屬於持續輔導職責。

(B) 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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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何種情形發生,即告終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申報生效後,何種情形會使該次總括申報案件終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告終止:

  1.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2.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
  3.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撤銷該次總括申報。

這三種情形分別代表「期間結束」、「額度用完」及「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介入撤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題,判斷重點在於辨認題目所列三種情形,是否均屬總括申報終止事由。

只要選項 A、B、C 都符合規定,且選項 D 表示三者皆是,即可選 D。此類題型不必進一步比較何者優先發生,因為任一事由成立,該次總括申報即告終止。

選項分析

(A) 預定發行期間屆滿

正確。

總括申報並非永久有效,發行人必須在預定發行期間內完成發行。預定期間屆滿後,即使原申報金額尚未全部發行,該次總括申報仍因期間終止而失效。

(B) 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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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種證券商應向證交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適用對象。

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章,證券商應依其所經營的業務種類,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但僅經營承銷業務的證券商,原則上不屬於須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對象。

原因在於:

  • 經紀商:受託替客戶買賣證券,須透過集中市場辦理交易及交割。
  • 自營商:以自己名義買賣證券,亦會直接產生集中市場交易及交割責任。
  • 承銷商:主要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單純承銷業務本身不涉及每日集中市場交易交割,因此不列入此項基金的繳存對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直接參與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的買賣及交割」。

可將各類證券商分類如下:

證券商種類是否涉及集中市場交易交割是否應繳交割結算基金
經紀商是是
自營商是是
承銷商單純承銷業務通常否否

因此,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是:

自營商+經紀商\text{自營商}+\text{經紀商}

所以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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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最晚須在何時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資訊揭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的分階段時程,並區分:

  • 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公司自行盤查並揭露溫室氣體排放資訊。
  • 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查證:由外部機構對盤查資訊進行查證,可信度要求較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政策時程為準,上市櫃公司依公司規模及資本額分階段辦理,最終要求:

  • 民國 116 年(2027 年)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
  • 民國 118 年(2029 年)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查證。

因此,本題問的是「盤查之資訊揭露」,不是外部查證。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先確認題目要求的事項:

  1. 題目問「全體上市櫃公司」的最晚期限。
  2. 再辨識「盤查資訊揭露」與「盤查資訊查證」的差異。
  3. 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盤查資訊揭露的全面完成期限為 2027 年。

故答案為:

2027 年\boxed{20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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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 之股東及其從業人員於初次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向何證券商辦理開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關係人及從業人員開戶交易之利益衝突防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 之股東,以及證券商從業人員,於初次買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向本人所投資或任職、服務之證券商辦理開戶,而應向其他證券商開戶。

此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利用職務或股權關係影響交易、操縱交易紀錄,並降低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等風險。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
  • 「持股超過 10% 之股東」
  • 「其從業人員」
  • 「初次櫃檯買賣有價證券」
  • 「應向何證券商辦理開戶」

判斷重點不是由誰指定證券商,而是確認其開戶對象必須避開「本身所投資或服務之證券商」。

因此,應選擇「本身所投資或服務以外之證券商」。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商

錯誤。法規要求的是向其他證券商開戶,重點在於排除利益衝突,並非由主管機關指定特定證券商。

(B) 證券櫃買中心所指定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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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如何發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時,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的提供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相關規定,實體股東會採視訊輔助時,為兼顧現場出席股東與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應同時提供:

  1.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2. 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因此,不能只採取其中一種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

這表示股東會的基本型態仍是實體股東會,但另提供視訊參與方式。既然同時存在現場股東與視訊股東,相關會議資料必須讓兩類股東都能取得:

現場股東:現場發放\text{現場股東:現場發放} 視訊股東: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text{視訊股東: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所以正確作法是兩者並行,而非二者擇一。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現場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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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上櫃公司若經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核准後,應於連續多長期間內將此訊息公告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後,對投資人進行持續揭露的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證券櫃買中心相關規定,上櫃公司經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並獲核准後,應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連續公告三個月,使投資人充分知悉公司名稱變更事項及新舊名稱之對應關係。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為:

  • 「上櫃公司」
  • 「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經核准後」
  • 「連續」
  • 「公告於證券櫃買中心指定網站之重大訊息」

遇到公司名稱變更的公告期間,直接套用上櫃公司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連續三個月公告期間=連續三個月

因此正確答案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六個月:錯誤。 法規並未要求公司名稱變更訊息連續公告六個月,公告期間超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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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本國公司可透過下列何種方式申請登錄興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股票的法定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國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並非只有首次公開發行公司才能辦理,實務上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 已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
  2. 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同時申請辦理一般公開發行。
  3. 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同時申請辦理簡易公開發行。

因此,三個選項所列方式均屬可行途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確認選項所列是否都是興櫃登錄的申請方式,而不是只從「興櫃公司通常尚未上市、上櫃」的印象判斷。

興櫃市場具有提供公司股票銷售及交易、建立上市櫃前市場價格的功能。公司申請登錄興櫃時,可能已經是公開發行公司,也可能尚未公開發行而採取「申請登錄興櫃併送公開發行」的方式。

其中,公開發行又可依公司條件及申請程序,分為一般公開發行及簡易公開發行。因此,選項 (A)、(B)、(C) 均屬制度所容許的申請模式。

選項分析

(A) 已公開發行公司者再申請登錄興櫃

正確。

公司已完成公開發行後,仍可依興櫃股票登錄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興櫃。公開發行與登錄興櫃是不同制度:

  • 公開發行:涉及公司股份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股票已具公開發行身分。
  • 登錄興櫃:涉及股票是否得在興櫃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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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期信 ETF 在最近 ____ 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 ____ 以上者,自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信 ETF(期貨型基金)因基金淨資產價值大幅下跌時,何時應暫停相關交易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信 ETF 如符合下列條件:

  1. 觀察期間為最近 30 個營業日;
  2. 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相較於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
  3. 累積跌幅達 50% 以上;

即自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採取下列措施:

  • 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 停止有價證券借貸;
  • 停止當日沖銷交易。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將題幹的兩個空格,分別對應法規所定的「觀察營業日數」與「累積跌幅門檻」:

最近 30 個營業日\text{最近 30 個營業日} 累積跌幅達 50% 以上\text{累積跌幅達 50\% 以上}

因此完整規定為:

期信 ETF 在最近 30 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 50% 以上者,自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停止有價證券借貸及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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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臺灣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之經手費費率,應由其會同何機關擬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經手費」之費率訂定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證券交易所向證券商收取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題目問「應由其會同何機關擬定」,所指為共同擬定費率的機構,而非最後核定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掌握程序中的兩個角色即可:

  1. 擬定者:臺灣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2. 核定者: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定。

題目問的是「會同何機關擬定」,所以應選擇共同參與擬定費率的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 (A)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錯誤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主要辦理證券、期貨市場相關研究、人才培訓及市場發展工作,並非法律規定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擬定證券交易經手費費率的機構。

  • (B)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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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可能會立即產生哪項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開放式基金申購時,各項費用的發生時點與負擔對象」。

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時,基金公司或銷售機構得依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收取申購手續費,實務上稱為「銷售費用」或「申購手續費」。此費用通常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立即產生。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申購基金當下由投資人直接負擔的費用
  • 基金資產所負擔的經常性費用
  • 只有進行特定交易行為才會發生的費用

新申購開放式基金屬於「買進基金」行為,因此直接對應申購時收取的銷售費用。

選項分析

(A) 銷售費用:正確

銷售費用是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支付予銷售機構或相關通路的費用,通常按申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收。其計算概念可表示為:

銷售費用=申購金額×銷售費率銷售費用=申購金額\times 銷售費率

因此,投資人新申購開放式基金時,會立即產生銷售費用。

(B) 轉換費用:錯誤

轉換費用是在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間進行基金轉換時,因轉出原基金並轉入另一基金而產生的費用。單純新申購開放式基金,並未進行基金轉換,不會產生轉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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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加以輔助,股東會議事手冊應納入哪項資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之混合型態,股東會議事手冊應揭露的會議資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股東會召集及議事手冊規定,若股東會採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召開,議事手冊應使股東明確了解:

  1. 股東會的召開方式;
  2. 實體股東會的召開地點;
  3. 視訊輔助部分所使用的視訊會議平台。

因此,三項資訊均應納入股東會議事手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比對法」解題。

題幹已明確指出公司是:

  • 召開實體股東會;
  • 並以視訊加以輔助。

這種方式屬於實體與視訊併行的股東會。判斷議事手冊記載事項時,必須同時確認實體部分與視訊部分的資訊:

  • 實體部分:須知道會議採何種方式召開,以及實體會場在哪裡;
  • 視訊部分:須知道股東透過何種視訊平台參與。

三者均屬股東參與股東會所必要的重要資訊。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之召開方式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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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書之徵求人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除持股期間應為繼續持有一年以外,其持有股份總數限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人,在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所須符合的持股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書徵求人如涉及董事或監察人選舉,須:

  1. 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滿一年。
  2. 持有股份總數達「已發行股份三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其中「或」表示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不須兩項同時具備。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 「金融控股公司」
  • 「選舉董事或監察人」
  • 「持有股份總數限制」

本題詢問的是持股數量門檻,而非持股期間。持股期間「繼續持有一年」已由題幹明示,剩下要判斷的數量標準即為:

3,000,000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110003,000,000\text{股} \quad\text{或}\quad 已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frac{1}{1000}

因此正確規定為「已發行股份三百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一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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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證券經紀商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上櫃股票,不可接受何種委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上櫃股票」可接受的委託種類,以及一般集中交易制度下價格形成方式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經紀商受投資人委託買賣上櫃股票,通常可接受:

  • 限價委託:投資人指定最高買進價格或最低賣出價格。
  • 市價委託:投資人不指定價格,由市場當時可成交的價格撮合。
  • 議價委託:由交易雙方直接協議價格,並非一般集中市場中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買賣上櫃股票的普通委託方式。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議價委託」並非上櫃股票一般集中交易的受託委託類型。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不可接受何種委託」,再逐一檢視三種委託:

  1. 限價委託屬於一般股票交易的基本委託方式,可以接受。
  2. 市價委託在符合交易制度及商品規定時,可以接受。
  3. 議價委託是交易雙方直接協商價格的方式,不屬於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買賣一般上櫃股票的通常委託方式。

故不可接受的是「議價委託」。

選項分析

(A) 限價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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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公司如有哪些情況,年報確定須強制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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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中,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個別揭露」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司符合特定情況時,年報不得僅揭露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必須逐一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強制個別揭露的主要情況包括:

  1. 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2. 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最後二級距。
  3. 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 10%10\% 以上,但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

本題三個敘述均符合上述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判斷即可: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董事、監察人酬金個別揭露的法定事由。
  • 只要 A、B、C 均為法定事由,即選擇「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

正確。

公司最近三年度的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只要曾有年度出現稅後虧損,即屬於應強制個別揭露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的情況。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最近三年度」及「曾出現」:

  • 不要求連續三年虧損;
  • 只要三年期間內曾有一年度發生稅後虧損,即符合要件;
  • 判斷基礎是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B) 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倒數第二級距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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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封閉式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NAV)為 16 元,而市場每單位交易價格為 18 元,此現象稱該封閉式基金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封閉式基金同時存在兩種價格: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NAV):基金持有資產扣除負債後,除以流通在外受益權單位數所得的內在價值。
  • 市場每單位交易價格:投資人於集中市場實際買賣的價格。

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 NAV:

  • 市場價格 >> NAV:溢價
  • 市場價格 == NAV:平價
  • 市場價格 << NAV:折價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NAV=16 元\text{NAV}=16\text{ 元} 市場交易價格=18 元\text{市場交易價格}=18\text{ 元}

比較兩者:

18>1618>16

市場交易價格高於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因此屬於溢價交易。

若計算溢價率:

溢價率=市場價格−NAVNAV×100%\text{溢價率} = \frac{\text{市場價格}-\text{NAV}}{\text{NAV}} \time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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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發行人要將其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交易所因提供場所,每年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時,交易所向發行人收取的年度費用名稱」。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上市費收費規定,發行人股票上市後,交易所會依股票發行有價證券的總面值計算,按年向發行人收取費用,此項費用稱為「上市費」。

須注意:

  • 「上市」是股票經交易所審查及核准後,正式在集中市場交易的法律及市場地位。
  • 「掛牌」是股票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通俗說法。
  • 題目問的是交易所收取的正式費用名稱,不是一般描述股票掛牌所使用的名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收費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關鍵文字是:

「每年」 「依據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面值」 「向發行人收取之費用」

看到「股票在交易所掛牌買賣」及「每年依總面值收費」,應直接對應到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費」制度。

因此,正確名稱為「上市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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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使用委託書違背主管機關訂定之委託書規則,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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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股東會委託書之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時,委託書之徵求、受託及使用,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定之委託書規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使用委託書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委託書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法律效果是排除該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當然導致整個股東會決議無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區分「委託書違規的直接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效力」:

  1. 題幹問的是使用委託書違反委託書規則的效果。
  2. 法規對此已有明文規定,直接效果為「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3. 不予計算僅針對違規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是使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也不是使使用人出席當然無效。
  4. 行政罰與表決權不予計算屬於不同法律效果;即使另有罰款,也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主要效果。

選項分析

(A) 股東會決議無效

錯誤。委託書違反規則時,法律直接規定的是該委託書所代理的表決權不予計算,並非股東會決議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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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第一上櫃外國股票之交易單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櫃檯買賣市場對「第一上櫃外國股票」交易單位的特殊規定。

一般國內股票常以「股數」表示交易單位,但第一上櫃外國股票的交易單位,依命題當年櫃檯買賣市場相關交易規章,係以「個交易單位」計算,規定為一百個交易單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題目所問的是「第一上櫃外國股票」,而非一般國內股票或普通外國股票。

解題步驟如下:

  1. 先確認標的:題目是「第一上櫃外國股票」。
  2. 套用第一上櫃外國股票的特殊交易單位規定。
  3. 其交易單位為一百個交易單位。
  4. 因此選擇「一百個交易單位」。

選項分析

  • (A) 一萬股:錯誤。 本選項以股數表示,且一萬股並非第一上櫃外國股票在本題所適用的交易單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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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指數投資證券(ETN)名稱規範,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之名稱揭露規範。ETN係發行人依約定條件支付報酬,且其報酬通常連結特定指數表現之證券,因此名稱不得造成投資人誤認,並須充分反映其追蹤標的及報酬特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ETN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2. 不得使人誤信具有保證本金或保證獲利性質。
  3. 如追蹤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指數,應明確揭示其倍數及方向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要求之完整列舉題」。判斷方式是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ETN名稱規範:

  • 是否揭露追蹤標的或其表現?
  • 是否避免保本、保證獲利等誤導性用語?
  • 是否揭露正向倍數、反向倍數等特殊報酬結構?

三項均屬ETN名稱應遵守的規範,因此應選「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應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正確。ETN名稱應使投資人能辨識其所連結或追蹤的指數及報酬來源,不能使用過度籠統、模糊的名稱,避免投資人無法判斷商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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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原則上不得超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期間」的法定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處的「借貸期間」是指出借人將有價證券交付借券人後,借券人應依約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的期間,不是借券人實際使用證券的天數,也不是單一展延期間。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關鍵字「有價證券借貸期間」及「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直接回憶借貸期間的基本規範:

借貸期間上限=6個月\text{借貸期間上限}=6\text{個月}

因此,正確答案為「六個月」。

題目問的是「原則上不得超過」,重點在於一般借貸交易的基本期間上限;考生不應將其與信用交易、融券交易或其他證券交易制度的期間混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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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關於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程序與內容要求。重點包括:

  1. 發行及認股辦法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2.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須具體載明個人表現、績效等事項。
  3. 員工認股權憑證的發放審核,原則上屬薪資報酬委員會的職掌。
  4. 申報生效後,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發行。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項比對法規要求:

  • 董事會決議門檻:看出席人數及同意人數。
  • 認股權人資格:看是否包含個人表現、績效等條件。
  • 發放審核機關:區分薪資報酬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的職掌。
  • 發行期間:確認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的期限。

其中,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處理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報酬政策與相關制度;審計委員會則主要負責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及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及認股辦法,應經董事會: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
  •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這是董事會特別決議的雙重門檻,並非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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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開戶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商對於特定身分或資格不符者,不得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主要判斷標準包括:

  • 受破產宣告而尚未復權者。
  • 法人未提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因此,選項中的「經復權」及「滿三年」均是重要陷阱。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規所列的禁止開戶事由:

  1. 判斷破產宣告者是否「尚未復權」。
  2. 判斷法人開戶是否提出合法授權證明。
  3. 判斷刑事處分後是否仍在三年期間內。

只要選項所述情形符合禁止開戶事由,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

錯誤。

法規禁止開戶的是「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經復權後,原則上已恢復法律上之資格,不屬於本項禁止開戶對象。

本選項將「尚未復權」改為「經復權」,與法規要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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