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證券營業員 高業 投顧不分職等 投信投顧業務員 Q3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公司原則上於何時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董事及監察人責任解除」的生效時點,依《公司法》第 230 條規定:
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等各項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提報股東常會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各項表冊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原則上即解除。
因此,責任解除的關鍵不是表冊製作或查核完成,而是「經股東會承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公司法規定判斷程序先後:
題目問「何時解除責任」,應選擇程序中最後且具有法律效果的「股東會承認」階段。
選項分析
(A) 營業年度結束
錯誤。營業年度結束僅表示會計期間終了,並非股東會已承認相關表冊的時點。年度終了後仍須經董事會編造表冊、監察人查核及股東會承認等程序。
(B) 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完成
第 2 題2 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有線電視播出之投資分析節目,應保存節目錄影及錄音年限至少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投資分析節目時,對節目影音資料的保存年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有線電視等媒體播出投資分析節目,應保存節目之錄影及錄音資料至少 5 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及釐清節目內容、播出情形與業務責任。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關鍵在於記憶「投資分析節目影音紀錄」與「5 年保存期限」的對應關係。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主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確認行為:透過有線電視播出投資分析節目。
- 確認應保存的資料:節目錄影及錄音。
- 套用命題當年法規所定保存期間:至少 5 年。
因此選擇保存年限為 5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1 年:錯誤。 1 年低於命題當年規範所要求的最低保存年限,未符合保存義務。
第 3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多久前通知公司記名股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間。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時,應於召集事由及相關事項通知送達前,於法定期間通知公司記名股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 30 日前通知記名股東。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兩個關鍵字:
- 「公開發行公司」
- 「股東常會」
依《公司法》第 172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 30 日前通知記名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則為 15 日前。
因此,本題所問期間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一事項應以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法》對於股東會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之區分。
股東會特別決議之門檻為:
-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
-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公司聲請重整屬於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應先區分其法律性質:
- 是否涉及公司存續、重大組織變動或重整程序;
- 法條是否明文要求「特別決議」;
- 若僅屬盈餘分派、財務報表承認或一般資本運用事項,通常不屬特別決議。
本題中,四個選項只有「聲請重整」涉及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透過法院程序進行債務及業務重整,法律因此提高股東會決議門檻。
選項分析
(A) 公積轉增資:錯誤
公積轉增資,是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並非本題所稱的股東會特別決議。
其重點在於公司將既有公積轉為資本,通常按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並非公司存續或組織重大變動事項。
(B) 財務表冊之承認:錯誤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包括:
- 政府債券
- 公司股票
- 公司債券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 股款繳納憑證
- 表彰股票或新股認購權利之權利證書
-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看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列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而不是只要具有財產價值或可以流通,就當然屬於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列舉項目:
- 若選項直接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種類,即為有價證券。
- 若選項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也沒有題目資訊顯示其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其他有價證券,即非本法所稱有價證券。
本題中,政府債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及公司股票均屬法條明文列舉項目;商業本票則不在《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通常列舉範圍內,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明文規定的有價證券,例如公債等政府發行的債券。因此本選項正確,但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B)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第 6 題2 分
證券商每設置一分支機構,應增提多少營業保證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時,依法應追加提存的「營業保證金」金額。
營業保證金是證券商依法提存的擔保性資金,用以強化證券商履行業務義務及保障交易人權益。證券商每增加設置一處分支機構,即須按規定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定為:
證券商每設置一分支機構,應增提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設置一分支機構」所應增加的固定金額,直接對照證券商營業保證金規定即可。
其計算概念為:
因此,正確答案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選項分析
(A) 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7 題2 分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審計委員會應至少____召開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關於審計委員會召開頻率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因此,法定最低頻率是每三個月一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至少」多久召開一次,應直接對照法規所定的最低召開頻率:
「至少每季一次」表示一年至少召開四次,但公司得因業務需要增加召開次數。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公司採用「總括申報制」發行公司債,應於預定期間發行完成,其預定期間得為多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括申報制」發行公司債之預定發行期間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公司債者,應於申報生效日起一定期間內發行完成;其預定發行期間不得超過 2 年。
總括申報的特色,是發行人一次申報後,得在核定的預定期間內分次發行公司債,不必每次重新辦理完整申報程序,但仍須遵守法定期間及各次發行規範。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定期間的起算點與期間長度:
- 起算點:申報生效日
- 最長期間:2 年
- 法律效果:應於該預定期間內完成公司債發行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申報生效日起」及「不得超過 2 年」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A) 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 1 年
錯誤。民國 110 年法規對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所定的最長預定期間為 2 年,並非 1 年。
第 9 題2 分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私募有價證券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限制,重點包括:
- 私募公司債之發行額度限制。
- 私募應募人之資格及人數限制。
- 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期間限制。
- 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以公開方式招攬。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數字」及「法律用語」:
- 人數限制是否為 30 人或 35 人。
- 轉讓限制期間是 2 年或 3 年。
- 私募及轉售是否可以公開廣告或公開勸誘。
- 公司債額度限制的對象究竟是「私募總額」還是概括的「發行總額」。
其中,數字錯誤及法律適用範圍不精確,均足以使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其「私募總額」原則上不得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所載:
之百分之二百,即:
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此限制。
本選項將限制對象寫成「發行總額」,法律上應為「私募普通公司債總額」,用語及適用範圍不正確,因此錯誤。
(B) 錯誤
第 10 題2 分
綜合證券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沒有分支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設置標準》對「綜合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綜合證券商係同時經營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及證券承銷等業務的證券商,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0 億元;若設置分支機構,另須依規定增加資本額。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說明「沒有分支機構」,因此只需適用綜合證券商的基本最低實收資本額:
本題不需計算分支機構增加額,也不能將各項業務的資本額直接相加,而應直接依「綜合證券商」這一類別判斷。
選項分析
- (A) 3 億元:錯誤。 3 億元不是民國 110 年綜合證券商無分支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第 11 題2 分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新股者,其以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份,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對公司發行新股時,既有股份與依該法發行股份之處理方式。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39條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新股時,其以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份,應與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份合併發行。
重點在於「合併發行」,並非要求舊有股份補辦公開發行,也不是將兩類股份視為不同性質而區分列帳。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只要掌握法條中的處理結果:
再逐一比對選項即可。題目選項沒有「合併發行」,因此應選「以上皆非」。
選項分析
- (A) 補辦公開發行:錯誤。 法條並未規定以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份,必須另行補辦公開發行。其處理方式是與新發行股份合併發行,而非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第 12 題2 分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何者不得由全體董事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而代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重點是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哪些事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包括: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原則上,上述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代;但法律對特定事項設有例外。
其中,年度財務報告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屬於排除董事會替代決議的事項,不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代審計委員會之通過。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審計委員會職權事項,再確認該事項是否屬於「不得由董事會替代」的法定例外。
判斷結構如下:
但:
因此,本題應選擇財務報告相關事項。
選項分析
(A)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正確敘述,但不是本題答案。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屬於審計委員會應審議的事項。若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原則上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代。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自短線交易所得利益中扣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規定,以及短線交易所得利益的計算方式。
具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於取得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或於賣出股票後六個月內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得請求其將所得利益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所得利益並非單純計算每一筆買賣的價差,而是依「高價賣出與低價買進相配」的方式計算,並將依法得扣除的項目扣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短線交易所得利益計算時,依下列原則:
- 先以高價賣出與低價買進相配,計算價差利益。
- 高低價相配後若產生虧損,該虧損得與其他配對利益相抵。
- 股息等因持有股票所取得的利益,須納入短線交易所得利益的計算,並自所得利益中扣除。
- 證券交易稅屬於進行交易所支出的必要成本,得自所得利益中扣除。
因此,股息、高低價相配所生之虧損及證券交易稅,均屬得扣除項目。
選項分析
(A) 股息
第 14 題2 分
證券商應私募而持有之有價證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因承銷私募有價證券而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轉售及處分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
- 一般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有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
- 證券商因承銷私募而持有之有價證券,適用證券商業務上的特別處分規範,重點是應於取得後一年內處分,不得長期持有。
因此,本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私募有價證券「三年閉鎖」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主體:「證券商應私募而持有之有價證券」。本題問的是證券商持有私募有價證券後,應如何處分。
判斷順序如下:
- 原則上,證券商不得將此類有價證券長期持有,應於一年內出售。
- 若該私募有價證券在市場上沒有同種類有價證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因無法採一般市場交易方式處分,出售對象即受到限制。
- 此時僅得出售予其他證券商、金融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
所以,正確敘述是選項 (B)。
選項分析
(A) 錯誤
「應於一年內於集中市場賣出」的說法過於絕對。
證券商確實不得長期持有,原則上應於一年內出售;但並非一律都必須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若該私募有價證券沒有同種類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不能直接以一般市場交易方式處分,而須依特別規定出售給特定對象。
因此,錯誤點在於把「一年內出售」誤寫成「一年內於集中市場出售」。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人交易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人交易」的兩大規範:
-
短線交易規範: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 目的在防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其特殊身分,於六個月內買進、賣出或賣出、買進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藉由短期價格波動取得利益。
-
內線交易規範: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目的在禁止內部人或因職務、關係取得重大未公開消息之人,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一定期間內,買賣相關有價證券或洩漏消息。
因此,「內部人交易規範」並非只處理單一類型行為,可能同時涵蓋短線交易及利用重大未公開消息交易的內線交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判斷軸線:
- 規範內容:是否包括短線交易與內線交易。
- 民事效果:短線交易利益是否須透過請求程序返還公司。
- 行為主體與責任:是否僅限公司內部人,以及是否僅有內線交易才涉及刑事責任。
只要依序檢查「規範範圍、請求權、主體、法律責任」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可能包括公司內部人之短線交易及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圖利之情形
正確。
內部人交易規範至少包括:
-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規定的短線交易;
-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規定的內線交易。
短線交易重點在於「六個月內反向買賣」及「獲取短線利益」,不以是否使用重大消息為必要。內線交易則重點在於「知悉重大未公開消息」並於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法定期間內買賣有價證券。
所以,本選項正確描述內部人交易規範的涵蓋範圍。
(B) 短線交易所獲利益所有權直接屬於公司,不須另由他人請求
錯誤。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短線交易利益應由公司向行為人請求歸入公司。其法律效果是公司享有請求返還短線交易利益的權利,而不是利益在交易完成時即當然、無須任何程序地直接成為公司所有。
第 16 題2 分
對於證券自營商之規定,下列何項之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自營商的業務性質、交易方式及委託成交優先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證券交易法規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 證券自營商是以自己名義、運用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
- 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投資人委託,替投資人執行買賣。
- 自營商除可自行在集中市場申報買賣外,也可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執行交易。
- 同一有價證券、同一價格下,投資人委託的經紀商買賣申報,成交優先於證券自營商的自營申報。
- 證券交易制度並非全面禁止賣空;符合融券、借券賣出等規定時,自營商得依法申報賣出未持有的有價證券。
解題方法
本題問「敘述錯誤」,可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自營商的三項基本規則:
- 是否為自營商可從事的交易行為。
- 是否涉及接受投資人委託。
- 是否忽略市場交易中的自營與經紀優先順序,以及合法賣空制度。
其中,看到「不得」時,要特別注意是否為絕對禁止。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客戶委託,但不代表自營商完全不能賣出自己未持有的證券;合法的借券賣出、融券賣出即屬重要例外。
選項分析
(A) 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投資人之委託於市場內買賣
正確。
證券自營商是為自己的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損益由證券自營商自行承擔。接受投資人委託、替投資人買賣,屬於證券經紀商的業務範圍,不是證券自營商的業務性質。
因此,證券自營商不得接受投資人委託在市場內進行買賣。
(B) 證券自營商除自行於市場內買賣有價證券外,並得委託其他經紀商代為買賣
正確。
「自營」是指交易的帳戶及買賣利益歸屬於證券自營商自己,並不表示所有下單動作都必須由自營商親自直接完成。
證券自營商可以:
第 17 題2 分
初任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多久內參加職前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初任業務人員的職前訓練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證券商業務人員訓練規定,初任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 6 個月內參加職前訓練。
這裡的「職前訓練」雖然名稱為職前,但規定是以人員到職後起算期限,並非必須在到職前完成。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關鍵字「初任證券商業務人員」、「到職後多久內」、「職前訓練」,直接套用法規所定期間:
因此正確期間為「半年」。
本題沒有計算,重點在於記憶法定期間,以及區分「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的規範。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錯誤。 法規並未將初任證券商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的期限訂為到職後 1 個月內。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處以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對不同違法行為所規定的法律效果,必須區分:
- 行政罰:罰鍰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題目問的是「應處以罰鍰」,因此要找出法律效果屬於行政罰的選項,而非僅含有「罰金」的刑事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部分罰鍰額度及條文內容已有修正,但本題仍依110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涉及的行為,並確認其法律效果:
- 若屬證券交易所或相關人員重大違法、妨害主管機關監督,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 若屬證券商等業者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出資料,通常依行政罰規定處以罰鍰。
- 「罰金」與「罰鍰」不同:罰金是刑事刑罰,罰鍰是行政罰。
依此判斷,答案為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出帳簿表冊而應受行政罰之選項。
選項分析
(A) 證券交易所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未切實遵行
錯誤。
證券交易所對依法執行監理職務人員所為的指示,負有遵行義務。若未切實遵行,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係屬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效果並非單純行政罰鍰,而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本選項不是題目所問的「應處以罰鍰」。
(B)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錯誤。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屬於職務犯罪性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第 19 題2 分
上市有價證券未依法於集中市場買賣,則其法定最高有期徒刑係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及其處罰規定。
依第150條,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應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除法律另有規定、主管機關核准或符合特定例外情形外,不得在集中市場以外自行買賣。
違反第150條者,依民國110年《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題目問的是「法定最高有期徒刑」,因此要找刑度上限:
解題方法
解題時依下列順序判斷:
- 「上市有價證券」表示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原則上須受集中市場交易規範。
- 「未依法於集中市場買賣」對應《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 查第150條所連結的處罰規定,即第175條。
- 第175條的有期徒刑為「二年以下」,所以最高刑為2年。
因此,本題不是在考重大證券犯罪,例如內線交易或操縱股價,而是在考上市有價證券違反集中交易義務的刑責。
選項分析
(A) 7年
第 20 題2 分
若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無分支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設置標準》對證券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的特別規定,並非一般證券自營商的通常資本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若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且無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 億元。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題目的三項限制:
- 業務類型為證券自營商。
- 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
- 無分支機構。
本題適用的是針對該特殊業務所訂的最低資本額,而不是一般綜合證券商或同時經營多項證券業務的資本額規定。
因此: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____。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之發行總額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規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計算公式如下:
這項限制主要是為控管證券商的財務及履約風險,避免發行規模過度擴張,影響投資人權益。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相對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的最高比例。
依民國 110 年法規規定:
因此,空格應填入「五十」。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庫藏股」制度,主要依民國 110 年《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及相關庫藏股規定判斷,重點包括: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股份的法定方式。
- 買回股份的執行期間。
- 庫藏股在尚未轉讓或註銷前,不享有股東權利。
- 庫藏股轉讓、註銷及辦理變更登記的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庫藏股的「買回方式、執行期限、股東權利及變更登記期限」。
其中,選項出現「均」、「除……外」、「延長」等字眼時,應特別注意是否過度擴張法條內容。
選項分析
(A)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買回股份均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錯誤。
公司買回股份後,若係為註銷股份,才涉及減資及辦理變更登記等程序;若係為轉讓予員工或供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用途,並非所有買回股份均須一律於買回後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選項以「均」概括所有買回股份,與法規規定不符。
(B) 買回股份除可供質押外,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錯誤。
庫藏股在公司持有期間,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包括:
- 不得行使表決權;
- 不得享有股利及紅利;
- 不得分派剩餘財產;
- 不得認購新股。
第 23 題2 分
為促進臺商海外資金投資臺灣,行政院於 108 年 8 月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請證券主管機關制訂「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其從事金融投資之限額為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扣除必要之稅款後之百分之____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中,境外資金匯回後從事金融投資的額度限制。
匯回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後,應先扣除必要稅款,再以扣除後的金額作為計算基礎。其得從事金融投資之限額,為該金額的 百分之二十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設:
- 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為
- 必要稅款為
- 扣除稅款後之資金為
金融投資最高限額計算如下:
題目問的是金融投資限額所占的百分比,直接對照法規規定即可,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公司制證交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多少比例是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組成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擔任。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引進具專業性且不代表股東利益的人員,以維持證券交易所業務的公正性與公益性。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直接對照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的法定最低比例即可:
因此答案為四分之一。
例如董事、監察人合計為 8 人時,至少應有:
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擔任。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關於基金成立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成立型態」以及「基金類型」的區別。
基金成立型態主要分為:
- 契約型基金: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再由投資人申購受益憑證成為受益人。
- 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為法律主體,投資人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要採契約型;美國共同基金則多採公司型。
此外,「債券型」是依基金投資標的或投資策略所作的分類,並非基金成立的法律型態;「債權型」更不是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成立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在描述:
- 基金的法律成立型態;或
- 基金的投資標的分類;或
- 基金資產的運用規範。
本題問「基金成立方式」,因此應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契約型、公司型」與「債券型、股票型」等不同分類混為一談。凡將「債權型」列為基金成立方式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於契約型
正確。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人依契約申購受益憑證,成為受益人。因此,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基本法律型態屬於契約型基金。
(B) 美國共同基金多屬於公司型
正確。
第 26 題2 分
發行人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條件,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法規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審查規定為準。
主要審查重點包括:
- 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須達一定標準。
- 須具備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信用評等。
- 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須達法定門檻。
- 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其中,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資本適足比率要求為 200%以上,並非150%。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逐一比對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即可。
最具辨識度的考點是資本適足比率門檻:
依命題當年規定,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須達:
因此,選項所列「150%以上」低於法定標準,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正確。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須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以確保發行人具備基本財務健全性。
判斷關係為:
第 27 題2 分
發生下列何事項,上市公司無須發布重大訊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列上市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之事項,並區分「重大訊息公告」與「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申報」兩種不同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上市公司發生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大事件,應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則主要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辦理持股變動申報,並非所有持股變動均屬重大訊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告事項:
- 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 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
- 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
- 非因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更換簽證會計師。
其中第2項屬於內部人持股申報制度,不能直接視為重大訊息公告事項,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上市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
錯誤。公司負責人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涉及公司及負責人之債信狀況,可能影響公司財務及營運,屬應發布重大訊息之事項。
因此,上市公司發生此情形,須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B) 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變動情形
第 28 題2 分
委託人買賣下列受益憑證時,哪些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甲.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乙.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丙. 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接受特定高風險或具有特殊交易特性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委託時,委託人是否須先簽具「風險預告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以下三類受益憑證均屬須特別揭露投資風險,並由委託人簽具風險預告書後,證券商始得接受委託:
-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槓桿型或反向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其規範目的在於使投資人充分了解期貨投資、每日槓桿或反向報酬,以及匯率與外幣交易等特殊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判斷是否具有特殊風險」的方法:
- 題目列出之基金若屬法規要求簽署風險預告書的特殊類型,即列為正確。
- 一般指數股票型基金通常不因其為 ETF 就當然須簽具風險預告書;但題目中的三種類型均具有額外風險,因此都符合要件。
逐項判斷如下:
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正確。
期貨信託基金主要透過期貨、選擇權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投資,可能產生槓桿效果、保證金、追繳及價格劇烈波動等風險。因此,委託人買賣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須先簽具風險預告書。
乙.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正確。
第 29 題2 分
下列導致 ETN 終止上市之原因,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數投資證券(ETN)終止上市事由,以及「強制贖回」條款的適用條件。
ETN 是證券商以自身信用發行、追蹤特定指數表現的債務型商品。當發生存續期間屆滿、標的指數無法繼續使用,或發行證券商信用及履約能力發生重大問題時,可能導致 ETN 終止上市。
以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 ETN 終止上市的法定或規範事由。
其中,強制贖回的判斷不能只看「有沒有達到某個程度」,還要看指標價值的變動方向。ETN 發生重大下跌、指標價值低於規定門檻時,才會觸發強制贖回;不是因為指標價值「上漲未達某個程度」。
若以發行價格 、指標價值 表示,當規範所定的低價門檻被觸發時,通常可理解為:
亦即指標價值相較發行價格下跌達一定程度,發行證券商依發行計畫辦理強制贖回,並可能進一步終止上市。
選項分析
(A) 存續期間屆滿
正確。
ETN 具有一定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後,商品依發行條件辦理到期贖回,已無繼續上市交易的基礎,因此存續期間屆滿可導致 ETN 終止上市。
(B) 標的指數停止編製或授權
正確。
第 30 題2 分
對於注意股票之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者,證交所可處以下列何項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注意股票」出現異常交易,且其異常情形已嚴重影響市場交易時,臺灣證券交易所可採取的市場監視及交易管制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相關規章及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對於異常交易情形,證交所得視情節採取必要措施,以降低投機炒作、交割風險及市場秩序受影響的程度。
這些措施包括:
- 暫停該有價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的金額。
- 通知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的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因此,本題三個措施均屬證交所得採取的管制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關鍵在於辨認「注意股票異常情形嚴重影響市場交易」所對應的完整處置措施。
判斷步驟如下:
第一,確認題目情境不是一般注意公告,而是「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者」。這表示證交所可以進一步採取實質性的風險控管措施。
第二,逐項比對證交所可採取的措施:
- 是否可以限制信用交易?
- 是否可以限制證券商申報買賣金額?
- 是否可以要求增加交割結算基金,以提高交割安全保障?
三者均符合市場監視制度的管制目的及規定。
第三,既然 A、B、C 均正確,選擇「皆可」的 D。
選項分析
(A) 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正確。
第 31 題2 分
有關委託書徵求人之相關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中有關委託書徵求人資格、受任義務及委託書使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徵求人是受股東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利之人。
- 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姓名,避免委託對象遭他人任意代填或變更。
- 徵求人受託後,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不得任意拒絕或轉由他人使用。
- 委託書具有特定受任人的性質,徵求人不得在簽章後轉讓予他人使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徵求人制度的三項核心要求:
- 委託人是否明確指定徵求人;
- 徵求人是否負有親自出席及依委託行使權利的義務;
- 委託書是否可以任意轉讓。
其中「委託書簽章後即可轉讓他人使用」與委託書必須由特定徵求人使用的制度目的相違,直接構成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
正確。徵求人接受股東委託後,應依委託內容出席股東會,並依股東授權行使表決權。徵求人並非單純收集委託書,而是負有受任及出席義務。
第 32 題2 分
證券商受託買賣輸入買賣申報項目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將委託內容輸入交易系統並申報所需具備的基本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證券交易實務為準,買賣申報至少須能辨識:
- 委託人身分:以委託人帳號表示。
- 交易標的:以股票代號表示。
- 交易方向及性質:以買賣種類表示,例如買進或賣出。
三者分別對應交易主體、交易標的及交易內容,均屬申報不可缺少的資料。
解題方法
判斷買賣申報項目時,可依交易成立所需的三項基本要素切入:
其中:
- 「誰下單」須輸入委託人帳號。
- 「買賣什麼」須輸入股票代號。
- 「如何交易」須輸入買賣種類,辨別買進或賣出。
第 33 題2 分
逐筆交易制度中,何種委託方式為委託單在當日沒有成交或投資人自行撤銷之前,委託單會留存在委託簿中,直至當日收盤仍未成交,該筆委託單則視為無效單?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逐筆交易制度」下委託單的有效期間與成交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證券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常見委託方式如下:
- ROD(Rest of Day):當日有效單。
- IOC(Immediate or Cancel):立即成交,未成交部分立即取消。
- FOK(Fill or Kill):立即全部成交,否則整筆取消。
題幹所述「委託單在當日沒有成交或投資人自行撤銷之前,會留存在委託簿中,直到當日收盤仍未成交,該委託單視為無效單」,正是 ROD 的特徵。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委託單的「有效期間」:
- 委託單可留存在委託簿中。
- 未成交前不會立即失效。
- 投資人可於當日自行撤銷。
- 若到當日收盤仍未成交,委託單自動失效。
具備「當日有效、收盤失效」條件者,即為 ROD。
選項分析
(A) ROD:正確
ROD 是 Rest of Day 的縮寫,意為「當日有效」。委託單送出後,若未成交且投資人未撤銷,會持續留在委託簿中;至當日收盤仍未成交時,該委託單即失效。
第 34 題2 分
因融券而標借、標購所產生之費用,由何人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融券交易中,證券商為供應融券券源而辦理標借或標購時,相關費用的負擔對象。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融資融券相關規定,因融券所需而進行標借、標購所產生的費用,應由「融券人」負擔。融券人即向證券商借入證券並賣出的一方,也就是融券交易的客戶。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題目明確指出「因融券而標借、標購」。
- 融券是客戶借入證券賣出,證券商為取得可供出借的證券,必要時須向市場標借或標購。
這些標借、標購費用,是因融券人提出融券需求而發生的必要成本,因此由融券人負擔,而非由證券商自行吸收,也不是由雙方自由約定。
選項分析
- (A) 融資人:錯誤。 融資人是向證券商借款買進證券者,屬於融資交易;本題涉及的是融券所需的券源及其標借、標購費用,與融資人無關。
第 35 題2 分
有關證券經紀商手續費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經紀商手續費」的收取方式與費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投資人透過證券經紀商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時,證券經紀商得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
手續費的基本公式為:
其中,買進與賣出均屬一筆交易,分別計算手續費;手續費率並非法律固定不得調整的費率,而是在法定上限內由證券經紀商依規定訂定,通常具有折扣空間。
民國110年命題基準下,證券經紀商手續費率上限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點四二五,即: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手續費不是只在賣出時收取,買進時也會收取。
- 買進與賣出各自形成交易,因此各計算一次手續費。
例如,投資人以新臺幣100,000元買進股票,若按上限費率計算:
日後以新臺幣100,000元賣出時,還要再計算一次:
因此,買進與賣出合計是分別計收兩次手續費。選項中只有「買進與賣出時各計算一次」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引進詢價圈購及競價拍賣之配售方式,其功能為何? 甲. 提高法人參與初級市場比重 乙. 發揮承銷商配售功能 丙. 使資金募集更具效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承銷制度中,導入「詢價圈購」及「競價拍賣」配售方式的制度功能。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承銷實務為準,這兩種方式均屬較具市場機能的配售方式,主要目的包括:
- 提高法人投資人參與初級市場的比重。
- 發揮承銷商在詢價、定價及配售上的專業功能。
- 使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過程更有效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三項敘述是否成立,可從「市場參與者」、「承銷商功能」及「資金募集效果」三個面向切入:
- 詢價圈購是由承銷商向投資人詢價,依投資人報價及需求訂定承銷價格並辦理配售。
- 競價拍賣是由投資人依價格及數量投標,依競價結果決定得標者及相關配售。
- 兩種方式都較能反映市場供需,並使承銷商承擔實際詢價、定價及配售的專業工作。
因此,三項敘述均符合制度設計目的。
選項分析
甲:提高法人參與初級市場比重——正確
詢價圈購及競價拍賣通常需要投資人具備較強的研究、報價及資金配置能力,法人投資人較能參與此類制度。透過承銷商詢價或投資人競價,可增加法人投資人認購新股、債券等初級市場商品的機會。
因此,導入此類配售方式有助於提高法人參與初級市場的比重,甲正確。
乙:發揮承銷商配售功能——正確
第 37 題2 分
繼續持有多少期間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以上之股東,得委託信託事業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東委託書徵求資格及持股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委託書相關規定,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繼續持有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得委託信託事業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判斷重點有二:
- 持股比例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 以上。
- 持股須連續達半年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持股比例為已發行股份總數 以上,因此只須判斷法規要求的最低持有期間。
法規所定期間為「繼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也就是:
因此選擇「半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半年:正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以上之股東,繼續持有達半年以上,得委託信託事業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第 38 題2 分
目前我國認購權證其發行人為: 甲.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 乙.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 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認購權證之發行人」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的區別。
認購權證是由發行人發行,賦予持有人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買進標的證券,或依約定方式結算差額的權利。認購權證的標的證券,可能是股票、指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認購權證的發行人,並非標的證券的發行公司,而是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經主管機關核准具備資格之第三者,實務上主要為證券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兩種不同身分:
- 認購權證發行人:負責設計、發行認購權證,並對權證持有人負履約或結算責任。
- 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認購權證所連結之股票,例如某上市公司發行其公司股票。
認購權證是以標的證券的價格變動作為權利價值基礎,但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本身並不是認購權證的發行人。因此,題目所列:
- 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錯誤。
- 乙「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正確。
所以應選乙。
選項分析
(A) 甲:錯誤
第 39 題2 分
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於收文次週起多久之內櫃買中心原則上將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之審查時程,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櫃買中心相關上櫃審查作業規定:
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自櫃買中心「收文次週」起算,原則上應於 六週內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
這裡的「收文次週起」是起算基準;「原則上」表示一般案件的標準處理期限,實際上仍可能因補件、函詢、實地查核或其他審查程序而有調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審查規定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 110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字:
- 「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
- 「收文次週起多久之內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
這是在問櫃買中心完成初步審查並提報上櫃審議委員會的標準期間,而不是問:
- 公司何時正式掛牌;
- 上櫃申請案件全部審查完成的最長期間;
- 補正或補件所需時間;
- 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的董事會核議期限。
依 110 年規定,期間為六週,因此選擇六週的選項。
第 40 題2 分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下列何者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持股申報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將下列人員所持有該公司股票之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申報:
- 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持有公司股份總額超過 之股東
因此,本題四個身分均屬應申報對象。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文字「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股票種類及股數」、「資訊申報網站」,即可聯想到《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的持股申報規定。
判斷順序如下:
- 公司已完成股票公開發行登記。
- 申報內容是特定人員持有股票的種類及股數。
- 申報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 的股東。
- 選項 (A)、(B)、(C) 均列入法定申報範圍,因此選擇「皆是」。
選項分析
(A) 董事、監察人:正確
第 41 題2 分
有關 ETN 申購機制之敘述,以下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交易所掛牌之指數投資證券(ETN)在初級市場的申購機制,重點包括:
- 投資人申購 ETN 的申請期間。
- 申購價格的計算基準。
- 投資人申購時的交易程序。
- 發行證券商得否訂定拒絕申購的條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實務作法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 ETN 申購機制時,應分別確認「申購期間」與「申購價格」兩個核心要件:
- 申購期間:並非可以一直申購到到期前最後交易日,而是自 ETN 上市日起,至到期日前一定期間截止;民國 110 年實務上為到期日前十個營業日截止。
- 申購價格:以申請日前一營業日的收盤指標價值為基準。
- 申購程序:投資人須透過證券商,向發行證券商提出申購。
- 拒絕條件:發行證券商可以在公開說明書中載明特定拒絕申購情形。
因此,本題應優先檢查選項 A 所稱的申購截止時間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可申購期間為上市後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
錯誤。
ETN 的申購期間並非一路開放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依民國 110 年的申購機制,投資人自 ETN 上市日起即可申購,但申購期間至到期日前十個營業日即截止。
換言之,接近到期日時,為避免申購、交割及到期結算作業過於接近,投資人不能申購至到期前最後交易日。
本選項將「到期日前十個營業日」誤寫成「到期前最後交易日」,故為錯誤敘述。
(B) 申購價格為申請前一日收盤指標價值
正確。
第 42 題2 分
基金依其法律關係之不同可區分為哪兩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金依法律關係」所作的分類。基金不是依投資標的、投資風格或投資人身分分類,而是看基金成立及運作所依據的法律結構,分為:
- 公司型基金
- 契約型基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基金依其法律關係之不同,標準答案為「公司型及契約型」。
一、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係以公司組織成立基金,基金本身具有法人地位。投資人通常是基金公司的股東,透過持有股份享有相關權利,基金的運作依公司組織及公司治理架構進行。
其主要特徵包括:
- 基金本身具有法人格。
- 投資人與基金之間具有股東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
- 基金設有公司組織及相應的治理機制。
- 投資人持有的是股份,而非單純的受益憑證。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係由基金管理機構、保管機構與投資人透過契約建立法律關係,基金本身通常不具法人格。
在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中,基金管理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募集投資人資金,並將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投資人則依其持有的受益權,享有基金資產及收益分配等權利。
其主要特徵包括:
- 基金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格。
- 法律關係主要建立在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上。
- 投資人是受益人,持有的是受益權或受益憑證。
-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管理,保管機構負責基金資產保管及相關監督職責。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字是「依其法律關係之不同」。看到這個分類標準,直接判斷基金是依何種法律組織或契約關係成立:
第 43 題2 分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除股數不超過一成交單位外,其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的時間間隔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證券交易法規及上市有價證券交易規範,上市股票原則上應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私人間直接讓受屬於例外,但須受一定條件限制。
其中,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若股數超過一成交單位,則同一讓受人或讓受關係下,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的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若股數不超過一成交單位,則不適用此項三個月間隔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除股數不超過一成交單位外,其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
關鍵文字是「不得少於」,表示題目要考法規所定的最低間隔期間。依民國110年命題時的規定:
因此正確期間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股票初次上市(櫃)之承銷案件,發行公司採行過額配售辦理承銷作業者,主辦承銷商應於該案件掛牌之日起幾個交易日內,執行穩定價格之機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股票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採行「過額配售」時,主辦承銷商執行「穩定價格機制」的法定期間。
過額配售(Green Shoe)是指承銷商在原定承銷數量以外,增加配售一定數量的股份。股票掛牌後,若市場價格低於承銷價格,主辦承銷商得依規定在市場買進股票,以支撐股價,這就是穩定價格機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證券承銷相關規範,股票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採行過額配售者,主辦承銷商應於該案件掛牌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 執行穩定價格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直接抓住兩個關鍵條件:
- 標的是「股票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
- 發行公司採行「過額配售」。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適用過額配售的穩定價格規定,期間自股票掛牌日起算,期限為:
第 45 題2 分
某初次申請上市公司,於證交所函知同意上市後,擬辦理公開承銷,惟遭股市大跌之影響,擬申請延後上市買賣,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初次申請上市公司經證交所同意上市後,因正當理由延後上市買賣」的期限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上市審查及承銷規定,初次申請上市公司於證交所函知同意上市後,原則上應依規定辦理公開承銷及上市買賣。若有股市大跌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後上市,但延長期間具有明確限制:
- 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 延長以一次為限。
- 並非可以無限期延後,亦非可延至承銷商自行規劃的日期。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辨識「股市大跌」是否屬於可申請延後上市的正當理由,以及延長期間與次數。
股市大跌可能造成承銷價格、投資人認購意願及市場承接能力受到重大影響,具有正當理由的性質。因此,申請上市公司並非完全不得延長。
但延長並非沒有上限,法規明定延長期限為三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因此答案應選擇同時包含以下三項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有正當理由,但僅有一個月緩衝期
第 46 題2 分
上市食品公司,其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原則上至遲應於何時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及申報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編製、揭露及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上市食品公司屬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公司,原則上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報告書,並將報告書連結置於公司網站,同時申報至證券交易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有兩個步驟:
- 題目已明確指出為「上市食品公司」,符合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對象。
- 記憶其法定揭露及申報期限:每年 6 月 30 日前。
因此選擇 6 月 30 日即可。
選項分析
- (A) 每年 6/30 前:正確。 上市食品公司編製前一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後,原則上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公司網站連結之置放及指定資訊申報系統之申報。
第 47 題2 分
股票之發行人須於發生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之日起幾日內,將該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並將抄本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公眾閱覽?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關於股票發行人發生重大事件時之申報、公告義務。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規定,股票之發行人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將申報文件抄本送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供公眾閱覽。
本題問的是申報公告期限,關鍵期限為「二日內」。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中的關鍵語句「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及「申報公告」,直接連結《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關於重大訊息申報公告之規定。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題目所述事項屬於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 確認義務主體為股票之發行人。
第 48 題2 分
在逐筆交易制度下,下列何種委託方式有最優先之搓合順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逐筆交易制度」下的委託撮合優先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證券市場交易規則為準,撮合時主要依下列原則判斷:
- 市價單優先於限價單。
- 限價單之間,買進委託以價格較高者優先;賣出委託以價格較低者優先。
- 價格相同時,再依委託時間先後決定優先順序。
因此,雖然最高委買限價單與最低委賣限價單各自屬於最有利的限價單,但仍不及市價單優先。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委託種類:
- A、B、D 均為「限價單」。
- C 為「市價單」。
逐筆交易制度下,應先判斷是否為市價單,再在限價單中比較價格。因此本題不必先比較買賣價格,看到「市價單」即知其撮合優先順序高於限價單。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對委託書用紙的規範。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時,所使用的委託書,須採用公司印發的正式委託書,且格式不得由股東任意製作,必須符合該規則所定格式。此規範目的在於統一委託書內容,防止偽造、變造及不當蒐集委託書,並保障股東權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要件:
- 委託書來源:必須是公司印發。
- 委託書格式:必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的規定。
只要選項主張可以使用任意格式、影印本,或由公司依章程、個案自行決定格式,即與法規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委託書以公司印發者為限,且其格式須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的規定。此敘述完整符合規範,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本選項錯在「任何格式」及「必要時得就正本影印使用」。
第 50 題2 分
依照週休二日每週五個營業日之計算前提下,若 7/12(星期四)為某證券股票除息交易日,7/13 為最後過戶日,則已融券者應於幾日前還券了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融券遇上市公司除息時,融券人之最後回補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證券市場作業規定為準,股票除息時,已融券者應在「除息交易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以前還券了結,避免因除息造成股權、股利及融券交割上的權利義務問題。
本題已知:
- 7/12(星期四)為除息交易日
- 7/13 為最後過戶日
- 每週營業日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因此應以除息交易日 7/12 為基準,向前倒數六個營業日。
解題方法
不計除息交易日當天,從 7/11 往前倒數:
所以,已融券者最遲應於 7/4 還券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