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附屬單位預算如何編入總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之主要審議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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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列方式,以及立法院審議特種基金預算時應著重的內容。法源主要是《預算法》第 19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50 條及第 86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特種基金預算依其性質,可能編為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其中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解題方法:附屬單位預算如何編入總預算
答題時應區分「彙編方式」與「實際列入總預算的金額」:
-
彙編方式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將營業及非營業的各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加具說明,並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總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
-
實際編入總預算的數額 依《預算法》第 86 條:
- 營業基金:列入盈餘應解庫額、虧損由庫撥補額,以及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 其他特種基金:列入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會計法之規定,說明會計制度之設計及其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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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二章「會計制度」,要說明兩件事:會計制度如何設計,以及設計時應明定哪些內容。法條重點是第17條與第19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會計法》第17條、第19條的相關規定如下:
- 設計原則(第17條):應依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將來發展,先決定所需要的會計報告,再據以訂定應設立的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的會計憑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一致;政府會計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
- 制度應明定事項(第19條):包括制度實施範圍、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應規定事項。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分成「設計步驟」及「制度內容」兩部分作答,並補充第17條關於制度一致性及會計基礎的規範,即能完整涵蓋題意。
一、會計制度的設計
會計制度設計應以機關的業務及會計資訊需求為起點,先決定需要編製哪些會計報告,再依報告需要設置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會計憑證。其順序可概括為:
事務性質、業務實況及未來發展 → 決定所需會計報告 → 設置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憑證。
制度設計另有兩項要求: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各主管機關權責之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及業務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②各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概算額度,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③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歲入、歲出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各所屬機關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彙轉行政院。
④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預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參考。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各主管機關在預算籌編、概算核定及送審流程中的權責。解題時要分清「概算」與「預算」,以及各階段由哪個機關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相關規定,特別注意敘述是否把適用條件省略,或把法定用語「概算」改成「預算」。四項中,只有①正確,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① 正確。《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依行政院核定的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主管範圍內的施政計畫、業務計畫及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題幹內容與法條相符。
② **錯誤。**題幹將「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概算額度,令其所屬機關擬編預算」寫成各主管機關一概適用的權責。《預算法》第 36 條規定的是: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再通知主管機關轉令所屬機關據以擬編下年度預算。
第 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會計組織及記帳本位幣的規定,以及《預算法》對預算種類的分類。法條題應注意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用語及分類架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法條中的列舉項目比對:
- 《會計法》第 16 條規定,政府會計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決算記載金額之貨幣單位,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會計法》第 9 條列出政府會計組織五種。
- 《預算法》第 6 條列出預算五種。
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C。其命題意旨在於考生應辨認《會計法》第 9 條所列的第三種為「分會計」,而非將它改列為「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單位預算之彈性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預算執行之彈性措施」,並著重於辨析**「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在執行彈性上的本質差異。
我國《預算法》規範中,公務機關之「單位預算」受嚴格的法定義務與預算控制約束(《預算法》第 25 條明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其預算執行之法定彈性措施主要包括:
- 進度調整:修改分配預算(《預算法》第 56 條)。
- 科目調配:預算科目間之流用(《預算法》第 62、63 條)。
- 備用經費動支:動支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預算法》第 64、70 條)。
- 非常事故因應:裁減經費(《預算法》第 66 條)、追加預算(《預算法》第 79 條)、編列特別預算(《預算法》第 83 條)。
相對地,「超支併決算」係專屬於企業化經營、重視營運彈性之**「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特種基金)特有的制度(《預算法》第 88 條),單位預算絕無超支併決算之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辨析題,切入點為:逐一審視各選項所屬之預算體系範圍(單位預算 vs. 附屬單位預算)。 解題時應先過濾出屬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體系下規範的執行與應變工具(包含時間調整、規模緊縮或額外籌措機制),並揪出專屬於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特有詞彙,即可迅速鎖定非屬單位預算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修改分配預算(錯誤,屬於單位預算之彈性措施) 依《預算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在年度中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得修改之。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憑證的敘述,正確者有幾項?
①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5 年。
②憑證保存年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③憑證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經該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延長或縮短之。
④各機關會計憑證,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銷毀條件及移交保管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83 條,會計憑證原則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憑證保存期滿後,另依同法所定程序移交機關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最低保存年限、銷毀同意機關,以及移交保管的時點與人員。題目問「正確者有幾項」,因此只要逐項判斷後計數即可。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7 條,重點是機關或基金因改組、變更、合併、分立或更名時,應由哪個機關編造決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對「編造機關」及「適用情形」的敘述是否符合《決算法》第 7 條。尤其要分清楚:改組或移轉、合併、分立與單純更名,法條各有不同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時,改組或移轉後的機關、基金所屬機關,應就改組或移轉前的決算分別編造;選項稱「一併編造」,與法條規定不符。
- **(B) 正確。
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交代的敘述,錯誤者有幾項?
①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糾正之。
②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3 日內交代清楚。
③會計佐理人員交代,應由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辦理監交。
④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7 日內交代清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會計人員職務交代、監交及未妥善交代責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依《會計法》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18 條及第 119 條:
-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二日內交代清楚。
-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五日內交代清楚。
-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注意題目敘述把「交代不清的處理方式」、「監交人員」及兩種職務的交代期限列在一起;須特別分清主辦會計人員與會計佐理人員的期限,也要分清監交人員的身分。
第 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會計、預算與決算書表格式,以及決算編送程序的法定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點是分辨「中央主計機關」與「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的權責範圍。
《會計法》第 50 條規定,管理特種財物機關應為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備具相關備查簿,備查簿程式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定之。《預算法》第 98 條及《決算法》第 30 條則分別規定,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決算法》另規定,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權責機關與選項文字即可。A 的關鍵在於「中央主計機關」是否等同《會計法》第 50 條所稱的「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兩者不同,因此 A 錯。其餘三項則分別符合《決算法》第 30 條、《預算法》第 98 條及《決算法》的決算編送規定。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分配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分配預算的編製、核定時點,以及歲入超收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55 條規定,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依行政院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並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且應於預算實施前完成。第 56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第 59 條規定,歲入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法條:A、C、D 分別對應《預算法》第 55、56、59 條;B 將編製依據中的「行政院之規定」改成了「行政院之核定」,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製表解釋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會計總報告差額的處理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若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應由審計機關製表解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會計總報告」與其他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題目問的是誰負責「製表解釋」。依《會計法》的明文規定,這項工作由審計機關辦理,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中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以及會計報告的編造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第 17 條: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
- 第 18 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 第 25 條: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
- 第 23 條: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會計法》條文即可。關鍵在於分清「中央總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機關:法條指定的是中央主計機關,不是行政院。因此,B 的機關敘述錯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特別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別預算的審議與經費來源,以及《決算法》對特別預算決算和年度會計報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編造決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預算法》第 84 條則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選項與法條的規範對象,尤其留意是否把「追加歲出預算」的財源規定,錯套到「特別預算」上。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決算法》第 22 條:特別預算之收支於執行期滿後,依該法規定編造決算。
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為何項審核,並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特定契約的會計審核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會計法》第 99 條,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的一切契約,以及大宗動產、不動產的買賣契約,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並簽名或蓋章,才生效力。
解題方法
題幹問契約「非經會計人員為何項審核,並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關鍵在「不生效力」及「契約成立前的審核」。這是法律明定的事前把關程序,因此選事前審核。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顯示,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中,歲出包括增置、擴充、改良資產之金額,故我國預算之編製基礎最不可能採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預算編製基礎」,關鍵在於歲出是否將資本支出列入當年度預算。權責發生制下,支出依經濟事項發生時認列;增置、擴充或改良資產的支出,通常先形成資產,不會全數直接列為當期費用。現金制則以實際收付現金為認列基礎,修正現金制或修正權責發生制則介於兩者之間。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歲出包含「增置、擴充、改良資產」的金額,表示預算歲出會列入資本支出。判斷時可從權責發生制的特性切入:若採完整權責發生制,資本支出原則上資本化為資產,並於後續期間透過折舊等方式反映成本;因此,將資產增置、擴充、改良金額直接列入歲出,與完整權責發生制的處理方式最不相符。
選項分析
- **(A) 權責發生制:正確,為題目所問。**完整權責發生制著重經濟資源的取得與耗用。
第 14 題2 分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債務之舉借金額列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入」與「收入」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6 條規定,政府一個會計年度的一切收入稱為「歲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包括在歲入內;法條所稱「收入」,則包括歲入、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因此,債務舉借雖不屬於「歲入」,仍屬於「收入」的範圍。題目問總預算中的債務舉借金額列為何者,依此分類選「收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收入」,而非「歲入」或財務報表上的資產、負債。接著依《預算法》第 6 條判斷:債務舉借被排除於歲入之外,但明文納入收入。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發放疫情振興券係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移轉性支付」的概念。政府發放振興券,是將資源提供給民眾使用,目的在支持消費、提振景氣;民眾取得振興券時,並未因此提供商品或勞務給政府,因此不屬政府對商品或勞務的直接購買,而屬政府部門對民間的移轉性支付。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依題意辨認各選項所屬的經濟概念即可。
解題方法
判斷政府支出性質時,可先看政府是否因支出而取得相對應的商品或勞務:
- 政府支付款項以取得商品或勞務,屬政府購買。
- 政府提供資源給民眾,未取得相對應的商品或勞務,屬移轉性支付。
振興券提供民眾消費使用,政府並非藉此向民眾購買商品或勞務,故選移轉性支付。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未完成審議程序之新增計畫的預算執行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1 條所定總預算案審議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完成審議時,各機關預算執行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如未能依第 51 條期限完成審議,各機關預算的執行須依該條規定辦理;其中,新增計畫及新興資本支出原則上不得動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未完成審議程序的新增計畫」。這類支出尚未經立法機關完成審議通過,依《預算法》第 54 條的限制,不得先行執行,因此選「不得動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預算之執行,遇何情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決增減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執行期間增減經費的規定,重點是辨別「何種原因」得循特別程序調整法定預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70 條,預算執行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決增減之: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
前 3 款涉及增加機關、業務或事業經費;第 4 款則是因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的必要。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得……裁決增減之」的情況,應直接對照《預算法》第 70 條列舉事由。選項中只有 D 對應第 4 款「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內部審核規範。內部審核範圍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主辦會計人員遇有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文書,須依法處理;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時,則有特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法》第 103 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責任條款中的「非因」二字:依法執行內部審核,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則不能適用免責保障。選項 D 把這項條件的責任效果顛倒,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並報告機關主管長官。
第 19 題2 分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何時依規定編造其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特別預算決算時點的規定。特別預算是因特定重大政事或特殊情形而編製的預算;其收支決算依特別預算的執行期間辦理,不是按半年或一般會計年度結束時編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何時編造決算」,再區分一般年度預算與特別預算:一般預算通常按年度辦理決算;特別預算則依其執行期滿辦理。依《預算法》第 83 條及第 96 條關於特別預算及決算的規定,本題應選「執行期滿後」。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9 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採何種審計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9 條規定的委託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遇有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但辦理結果仍由原委託的審計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9 條,即可判斷法條所定方式為「委託辦理」,因此選(B)委託審計。委託是借助外部機關、團體或專業人員的技術協助,最終審計決定仍由原審計機關作成。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