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各機關執行預算時,常因應突發狀況而有動支預備金之需求。請依預算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機關在何種情境(要件)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其支用程序為何?(10 分)
(二) 依預算法第 70 條之規定,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各款事由為何?又其動支應經何機關核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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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與第 70 條第二預備金的支用要件、核准程序及權責機關。
第一預備金用於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經費不足的情形;第二預備金則限於第 70 條列舉的三種事由,且須經行政院核准。兩者的適用事由與動支程序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預備金,再依序整理「適用情境、核准或備案程序、後續監督」:
- 第一預備金:歲出分配預算執行中遇經費不足,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再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之後才能支用。
- 第二預備金:依《預算法》第 70 條逐款列出三種事由;動支及歸屬科目金額調整由行政院核准,事後送立法院審議。
(一)第一預備金的支用要件與程序
依《預算法》第 64 條,各機關在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遇經費不足,得循法定程序支用第一預備金。
其程序如下:
-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 完成前述程序後,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 支用後,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始得支用」表示應先完成核定及備案程序,不能先行支用後再補辦。
(二)第二預備金的動支事由與核准機關
依《預算法》第 70 條,各機關有下列任一情形,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並調整其歸屬科目金額: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第 4 條之規定,說明基金之分類及各類基金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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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 條的基金分類與各類定義。作答時先說明「基金」的法定意義,再依用途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最後列出特種基金的四種類型及其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第 4 條逐層作答:
- 先定義基金:已定用途,且已收入或尚未收入的現金或其他財產。
- 再按歲入用途分類:供一般用途的是普通基金;供特殊用途的是特種基金。
- 展開特種基金類型:分別說明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及作業基金。
這樣作答能涵蓋條文的分類層次,並避免把「基金的意義」與「基金的種類」混為一談。
基金分類及定義
一、基金的意義
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因此,基金須有預定用途;其範圍不限於現金,也包括其他財產,且不以款項已經收入為必要。
二、基金分為二類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預算法第 29 條所定之稅式支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29 條的「稅式支出」。
稅式支出是指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透過租稅減免、扣除額、免稅額、抵減或優惠稅率等方式,減少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所形成的政府收入減少。其本質上相當於政府以「少收稅」方式提供政策優惠,而非直接編列支出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9 條要求政府對租稅減免所造成的減免金額加以估計,並於預算書中說明。
判斷某項措施是否屬於稅式支出,重點在於:
- 是否涉及租稅制度。
- 是否使特定納稅人減少租稅負擔。
- 是否為達成政府特定政策目的。
- 是否造成政府租稅收入減少。
解題方法
本題採「性質判斷法」:
- 若選項屬於租稅優惠、所得扣除或稅額減免,屬於稅式支出。
- 若選項屬於政府直接支出、國民所得或國富統計概念,則不是稅式支出。
四個選項中,只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是所得稅制度中的扣除項目,會降低納稅人的課稅所得,進而減少政府租稅收入,因此符合稅式支出的概念。
選項分析
(A) 自然資源使用超出成長量
此項涉及自然資源的利用程度及資源耗竭問題,屬於自然資源管理或國民財富、永續發展的概念。
它本身並非租稅減免、所得扣除、稅額抵減或優惠稅率,也沒有直接表示政府因租稅優惠而減少收入。因此,不屬於《預算法》第 29 條所稱的稅式支出。
(B) 政府對民間團體的獎補助支出
政府對民間團體提供獎助或補助,是由政府直接編列預算支應的支出,屬於一般政府支出或補助支出。
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有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對於「政策及業務宣導」的規範,重點包括:
-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法編列預算。
- 於媒體辦理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 各主管機關應定期彙整宣導預算及執行情形,強化管理並送立法院備查。
- 適用對象不得以不完整的列舉方式限縮解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應採「逐項對照法源」判斷:
- A、B 著重於適用對象及宣導時的揭示義務。
- C 著重於主管機關的分析報告義務。
- D 著重於預算執行情形的管理及備查程序。
其中,B 使用「僅包括」作為封閉式列舉,必須特別注意是否將法規適用對象限縮過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營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若透過平面媒體刊登或發布宣導內容,應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使民眾清楚辨識宣導的來源,避免公帑支出所製作的宣導內容被誤認為一般新聞或中立資訊。因此,A 所述符合規定。
(B) 錯誤
B 的錯誤在於使用「適用對象僅包括」的封閉式表述,將適用範圍限縮為:
-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
第 3 題2 分
甲機關正在籌編 年度單位概算,行政院核定其歲出概算額度為 億元,甲機關已編定人事費 億元、資本門 億 萬元,尚有 億 萬元經常門額度分配規劃中,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甲機關可編列第一預備金上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之編列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一預備金應於機關單位預算中編列,其數額不得超過該機關「經常支出總額」的 。
公式如下:
其中:
- 經常支出包括人事費及其他經常門支出。
- 資本門屬資本支出,不列入經常支出總額。
- 因此,不能只拿題目所稱的「尚有經常門額度」直接計算,必須加回已編列的人事費。
解題方法
甲機關歲出概算總額為 億元,其中:
- 人事費: 億元
- 資本門: 億 萬元,即 億元
- 尚在規劃中的經常門: 億 萬元,即 億元
經常支出總額包括人事費及經常門支出:
亦可用總歲出扣除資本門計算:
依《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上限為經常支出總額的 :
因此,甲機關可編列第一預備金上限為 萬元。
選項分析
(A) 萬元:正確
經常支出總額為 億元,按 計算:
第 4 題2 分
行政院 年 月間提出 年度至 年度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特別預算,並於同年 月間完成法定程序,該特別預算 年度編列 億元撥補台灣電力公司,依預算法第 條規定,台灣電力公司對於該筆撥補預算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別預算撥補公營事業」之預算處理方式,關鍵法源為《預算法》第87條。
依該條規定,公營事業接受特別預算所列之政府撥補款,應將該筆收支併入決算處理,不必另行補辦預算,也不適用一般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時的先行辦理規定。
本題台灣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行政院所提出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特別預算,已於民國112年9月完成法定程序,且撥補款係特別預算所列之政府支出,因此台電應將該筆撥補款列入收入,相關支出列入支出,於年度終了時合併編入決算。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 確認款項性質:本題為政府以特別預算撥補台灣電力公司。
- 確認受款對象:台灣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
- 適用特別規定:公營事業接受特別預算撥補,依《預算法》第87條採「收支併決算」方式處理。
- 排除一般預算程序:既然法律已明定以收支併決算處理,即無須再補辦預算或另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
因此,正確答案為「收支併決算」。
選項分析
(A) 補辦預算,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錯誤。補辦預算係在特定情形下,原應編入預算而未及編列時,另行補辦預算程序。本題款項已有特別預算依法律程序編列並完成法定程序,台電不必再就該筆撥補款補辦預算。
(B) 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得先行辦理
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有關中央政府預算及決算之編造及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預算法》與《決算法》關於:
- 中央政府總決算之編造及提出期限。
-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之列席報告人員。
- 特別預算及特別決算之辦理方式。
- 立法機關未來承諾授權之列報時點與文件。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判斷:
- 先確認總決算提出的機關與期限。
- 再辨別總預算審議時,行政院與審計機關的職掌。
- 接著判斷特別預算是否具有每年固定辦理的性質。
- 最後確認未來承諾授權應列入預算書或決算書,以及列報時點。
其中,期限題須特別注意會計年度結束日為12月31日,四個月後為次年4月底。
選項分析
(A) 正確,惟括號內日期有文字矛盾
依《決算法》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上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於監察院審議。
中央政府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
故法定期限應為「次年4月底前」,並非6月底前。實務上,行政院通常於每年4月底前將總決算送監察院。
因此,本選項的核心敘述,即「總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實務上於4月底前送出」,符合官方答案所採見解。
但選項所載「即每年6月底前」與「四個月」不一致,應屬日期誤植。若嚴格依文字判斷,該括號內容確有爭議;惟依本題官方答案,仍以(A)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行政院長、主計長及相關財政主管人員應列席,分別說明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經過。
第 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檔案之保存及銷毀,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檔案之保存期限、例外縮短保存期限,以及保存期滿後之移交或銷毀程序。解題時應掌握三項規則:
- 不同層級會計的保存年限不同:總會計較長,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較短。
- 單位會計的旬報、月報,具有定期彙報性質,保存期限得依法縮短。
- 保存期滿不當然表示可以任意銷毀;移交或銷毀仍須符合特定權責機關及程序要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各選項的三個要素:
- 保存年限是否正確;
- 保存標的是否正確;
- 移交或銷毀所需的權責機關及程序是否正確。
其中,選項只要有一項法定要件錯誤,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會計公告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20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10年。
保存年限記載錯誤。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總會計與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保存年限,並非選項所稱的「20年」及「10年」。
本選項將法定保存年限整體提高,屬於年限誤植,因此錯誤。
此外,法規用語通常是自總決算公告或令行之日起計算,並非概括寫成「總會計公告日起」即可涵蓋所有會計層級。
(B) 正確
單位會計的旬報、月報屬於定期編製、彙報性質的會計報告,依《會計法》規定,其保存期限得縮短為3年。
因此,本選項所稱:
單位會計之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3年。
符合會計檔案保存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這裡的關鍵字是「旬報、月報」及「得縮短為3年」。並非所有會計報告都可以一律縮短保存,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報告類型,始有此例外。
(C) 錯誤
選項稱:
第 7 題2 分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內部審核」之:
- 執行主體及分工;
- 書面報告程序;
- 會計人員之責任;
- 內部審核之法定定義及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會計法所稱內部審核,係透過收支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審核、會計事務處理及工作成果查核,以協助發揮政府機關功能、促進財務行政效能。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正確轉述法定文字,尤其要注意「內部審核的目的」不能任意改寫。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各選項涉及的規範主題。
- 將選項內容分別與《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規定比對。
- 特別檢查定義性條文中的「目的」用語,因為選項常以看似合理但法律上不精確的文字替換原條文。
- 找出與法定內容不符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會計法》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因此,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負責;但若涉及業務專業、實質判斷或技術事項,則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會計人員主要負責合法性、程序性及財務性審核,不能取代業務單位進行專業判斷。
選項內容符合規定,故正確。
(B) 正確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並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此一規定的重點包括:
- 發現特殊情況時,不能僅以口頭方式處理;
- 提出重要改進建議時,亦須以書面提出;
- 書面報告須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
- 核定後,始依程序辦理。
第 8 題2 分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依何項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對外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編製目的與對外報告功能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並依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定期及不定期的對外報告。
關鍵在於「對外報告」的編製目的,並非僅供機關內部管理,而是使人民了解政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及其他重要會計事實,以落實公開透明與公共監督。
解題方法
題幹問「依何項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對外報告」,應先抓住兩個判斷重點:
- 題目明確指出是「對外報告」。
- 對外報告的主要對象是人民及外部利害關係人。
因此,應選擇與「人民知悉政府會計事實」直接相關的選項。預算執行、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雖可能是會計資料的用途,但屬於較具體的管理或業務面向,並非本規定所指對外報告的根本編製依據。
選項分析
(A) 預算執行情形:錯誤
預算執行情形是政府會計報告可能呈現的重要內容,例如歲入、歲出及預算執行率等。但它只是會計報告所反映的特定事項,並非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對外報告的總體目的。
題目問的是「依何項需要」編製報告,不是問報告中可以包含哪些資料。因此,預算執行情形不能作為本題正確答案。
(B) 業務進度:錯誤
第 9 題2 分
中央主計機關實地調查結果,發現甲機關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經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之一部分,列為準備,請問甲機關於當年度有實際需要支用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關於「已定分配數列為準備」之處理方式。
中央主計機關實地調查後,認為甲機關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經主管機關協商並報行政院核定,將「已定分配數」之一部分列為準備。此種準備並非一般所稱的第二預備金,而是對原已核定分配、但暫時保留不予支用之預算數所採取的控管措施。
依《預算法》規定,該部分預算日後如有實際需要,必須經「專案核准」後,始得動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題幹所述的預算性質:
- 題幹已明確說明,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
- 該部分已定分配數經行政院核定「列為準備」。
- 日後若有實際需要,應依「列為準備」的特別程序處理。
- 其動支方式是經專案核准,而非重新申請第二預備金,也不是僅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支用。
因此,正確處理方式為「專案核准動支」。
選項分析
(A)會商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動支,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錯誤。
列為準備之預算,並非由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即可動支。審計機關主要負責審計監督,並非本項預算動支程序中的核准機關。
此外,題幹所涉及的是年度執行期間對已定分配數的特別控管,法定要求是「專案核准」,並沒有「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程序設計。因此本選項混淆了預算執行程序與立法院審議、審計監督的職權。
(B)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錯誤。
第二預備金是為因應原列歲出預算不足、業務增加或其他依法得動用的特殊需要,另循申請程序動支的預算。
第 10 題2 分
行政院每年度均提出各該年度總預算,並提出執行期間為 年度至 年度之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及 年度振興經濟特別預算,請問行政院對於 年度至 年度之預算執行,共應編造幾次總決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種財務決算文件的編製對象及時點:
- 總決算:以每一會計年度的總預算執行情形為對象,每一年度編造一次。
- 年度會計報告:適用於尚在執行中的跨年度特別預算,於特別預算尚未執行完畢的年度編造。
- 特別決算:特別預算執行完畢後,按每一特別預算分別編造一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決算法》及相關會計法規的制度設計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各項預算分開計算:
| 預算種類 | 執行期間 | 應編文件 |
|---|---|---|
| 各年度總預算 | 112、113、114 年度 | 每年度 1 次總決算 |
| 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 112 至 114 年度 | 112、113 年度年度會計報告;114 年度執行完畢後編 1 次特別決算 |
| 振興經濟特別預算 | 114 年度 | 執行完畢後編 1 次特別決算 |
分別計算如下:
一、總決算
112、113、114 年度各有一個年度總預算,因此:
二、年度會計報告
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期間為 112 年至 114 年。
在 112、113 年度,該特別預算尚未執行完畢,須就年度執行情形編造年度會計報告:
114 年度為該特別預算執行完畢年度,應編造特別決算,不再另計該特別預算的年度會計報告。
振興經濟特別預算僅執行於 114 年度,執行完畢後直接編造特別決算,不計年度會計報告。
因此,年度會計報告共:
三、特別決算
特別決算是按「特別預算」計算,而不是按年度計算。
本題有兩個特別預算:
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二章「會計制度」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 會計制度設計的先後順序。
- 各級政府及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核定機關。
- 會計制度應明定的事項。
-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報告發生差額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會計法》第 17 條:會計制度設計應先決定所需要的會計報告,再據以訂定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會計憑證。
- 《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中央、地方政府及各機關會計制度的設計與核定程序。
- 《會計法》第 19 條:會計制度應明定會計報告、會計科目、簿籍、憑證、會計事務及內部審核等處理程序。
- 《會計法》第 31 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判斷即可:
- 選項涉及會計制度設計內容者,對照第 17 條及第 19 條。
- 選項涉及設計、核定機關者,對照第 18 條。
- 選項涉及差額解釋表者,對照第 31 條,特別注意法條所稱的製表人員。
其中最關鍵的陷阱,是將「會計人員」改寫成「審計人員」。審計人員負責審計監督,並非第 31 條所指定的差額解釋表編製人員。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會計制度設計應依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未來發展,先將所需要的會計報告決定後,再據以訂定:
- 會計科目;
- 會計簿籍;
- 會計報表;
- 會計憑證。
因此,設計程序是:
選項所述與第 17 條完全相符,正確。
(B) 正確
《會計法》第 18 條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第 12 題2 分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甲機關設有國外分支機構或單位,其日常收支需以外國貨幣記帳,依會計法規定,得於擬定處理辦法後,應報由何機關核定施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記帳本位幣」及國外分支機構記帳方式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政府會計原則上應以:
- 國幣;或
- 預算所定之貨幣
作為記帳本位幣。
但機關如設有國外分支機構或單位,因日常收支確有使用外國貨幣記帳之必要,得先擬定相關處理辦法,再報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核定機關是「各該政府主計機關」,而不是最上級主計機關、主管機關或政府本身。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
判斷本題適用的特殊規定 題幹指出甲機關設有國外分支機構,且日常收支需以外國貨幣記帳,符合《會計法》所規定的例外情形。
-
找出法定核定機關 法條明定,機關應先擬定外國貨幣記帳的處理辦法,並報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題幹問的是「應報由何機關核定施行」,法條已有明確指定,直接選擇與法條文字相同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最上級主計機關: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並非一律報由全國層級或最上級的主計機關核定。
「最上級主計機關」的概念過於概括,無法精確對應法條所要求的權責機關。題目重點在於依機關所隸屬的政府層級,報由相應的政府主計機關核定。
(B)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正確
這是法條所明定的核定機關。
第 13 題2 分
教育部體育署 年度單位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該署於同年 月 日升格為運動部,原體育署內部單位之全民運動組,同時改組為全民運動署並隸屬運動部,該兩改制後之機關均執行教育部體育署 年度原預算,依決算法規定及實務作法,下列有關決算之編造,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機關改制、裁併時,決算由何機關編造」的規定,並涉及「預算機關」與「內部單位」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114年度預算原編列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
- 114年9月9日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屬於機關改制。
- 原體育署內部單位全民運動組改組為全民運動署,雖成為改制後機關,但原114年度預算仍是教育部體育署之單位預算。
- 因此,原教育部體育署的114年度決算,應由改制後承受其業務之運動部代為編造。
關鍵在於:決算編造係以原預算編列及執行機關為基準,不是單純依改制後機關名稱分別編列。
解題方法
先確認「原預算屬於誰」:
再確認「改制後由誰承受其業務」:
依《決算法》關於機關改制時決算編造之規定,原機關尚未編造完成之決算,應由改制後承受業務之機關代為編造。
因此:
全民運動署原本只是教育部體育署內部的「全民運動組」,並非114年度原預算的獨立編列機關。即使改制後成為全民運動署,也不因此產生一份獨立的114年度單位決算。
選項分析
(A) 114年度應分別編造運動部單位決算及全民運動署單位決算。
錯誤。
本選項將改制後的兩個機關,直接視為應各自編造114年度單位決算的機關,但忽略114年度預算原本是由教育部體育署編列。
全民運動署在改制前只是教育部體育署的內部單位,並非獨立預算機關。因此,不能因為改制後成為獨立機關,就將原體育署預算拆分為運動部及全民運動署兩份決算。
(B) 原教育部體育署114年度單位決算,由運動部代為編造。
正確。
第 1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有關政府會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會計法》規定,考查政府會計事務的分類。判斷重點在於:機關的性質、所辦業務內容,以及該會計事務是否具有特殊法定性質。
《會計法》第 4 條將會計事務分為: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其中:
-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係公務機關一般會計事務。
-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係公營事業機關所辦理的會計事務。
-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係有非常性質,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所辦理的會計事務。
《會計法》第 5 條規定,普通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務歲計、公務出納及公務財物。
《會計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
- 公庫出納
- 財物經理
- 徵課
- 公債
- 特種財物
- 特種基金
本題的解題關鍵,是區分「公務財物」與「財物經理」。
解題方法
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判斷機關是否為公營事業機關。
- 再判斷公務機關是否兼辦徵課等特種公務事項。
- 判斷財產保管業務究竟只是機關本身的公務財物管理,或是依法專責經理公有財物。
- 判斷特別預算所處理的事項,是否屬於具有非常性質的重大事件。
其中,「財物經理」並非凡是保管國有財產的機關均當然適用,必須是《會計法》第 6 條所稱的「公有財物經理機關」,並辦理所經理財產的增減、保管及移轉等會計事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營事業,具有公營事業機關性質。
依《會計法》第 4 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是指公營事業機關所辦理的會計事務。因此,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的會計事務,屬於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故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是單位預算機關,原則上須辦理公務機關的一般會計事務,亦即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第 15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決算編造及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
- 中央政府半年結算報告及總決算之查核、審核期限。
- 年度中途結束之政府所屬基金,其決算辦理時點。
-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送審程序。
-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時,相關人員之答詢及資料提供義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程序判斷題。解題時應掌握三個判斷方向:
- 「半年結算報告」與「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審核期限不同。
- 基金若於年度終了前結束,決算基準日不是通常的年度終了日,而是基金結束日。
- 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並非只有審計長負責答覆質詢,法定相關人員及必要時之機關首長均可能負有答詢或提供資料義務。
因此,選項若將答詢義務限縮為「僅有審計長」,即與決算法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決算法》規定,審計長對中央政府半年結算報告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分別有不同期限:
- 中央政府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後,審計長應於 個月內完成查核,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 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審計長應於 個月內完成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本選項正確區分「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與「總決算之審核」,期限及報告名稱均符合規定。
(B) 正確
政府所屬基金如在年度終了前結束,已無法按照通常年度決算方式等到年終辦理。依《決算法》規定,該基金主管機關應於基金結束之日辦理決算。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制度之核定及修正程序,正確的有幾項?
①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應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②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③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上級主計機關之核定,不得變更。
④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對於下列事項的規範:
- 各機關會計制度的核定與頒行。
- 會計制度釋例的核定機關。
- 會計科目名稱的變更程序。
- 會計制度設計時的會商程序。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精確辨認「核定機關」及「會商程序」的法律用語,尤其要區分「會計制度之主管機關」與「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敘述與《會計法》規定比對:
- 法條文字與規定內容完全相符者,列為正確。
- 法條僅替換關鍵機關名稱,造成權責機關錯誤者,列為錯誤。
- 最後計算正確敘述的數量,再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應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本項所述符合《會計法》對會計制度核定及頒行程序的規定。會計制度並非由各機關自行任意訂定後直接施行,而是應報請所屬政府的主計機關核定,經核定後始得頒行。
因此,①正確。
② 錯誤
本項將「會計制度之釋例」的核定機關寫成「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
依法規定,各種會計制度的釋例,應由各該會計制度之「主管機關」核定,而非由「頒行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與「頒行機關」在法律上並非當然相同,題目將法定機關名稱替換,已造成程序上的錯誤。
因此,②錯誤。
第 17 題2 分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何項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決算法》關於「附屬單位決算」之編造內容,並特別區分營業基金決算所應併送的文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營業基金決算應:
- 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編造;
- 根據會計紀錄編製;
- 附具必要說明;
- 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題幹直接問「連同何項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因此應從法條所列的文件名稱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營業基金決算」與「業務報告」的固定搭配:
題幹已列出「附具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空格所要填入的是法條明文規定的「業務報告」,故選擇 (D)。
選項分析
(A) 會計報告:錯誤
「會計報告」是較廣泛的概念,可泛指依會計紀錄編製的各類報表或報告,但並非本題法條所指定,應與營業基金決算一併分送的文件名稱。
題幹已經提到「根據會計紀錄編造」,這是在說明決算的編製依據,並不表示空格答案為「會計報告」。
(B) 財務報告:錯誤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附屬單位會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規定的政府會計種類及其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政府會計可依其組織及預算關係,區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分會計及特種公務會計等類型。
其中,附屬單位會計係指: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是否直接符合「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這項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採「關鍵字對照法」:
- 看到「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
- 確認其是否為「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
- 若兩項條件均具備,即屬附屬單位會計。
本題只有選項(C)完整符合上述定義,因此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錯誤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是單位會計的定義。
單位會計的重點是:
- 對象為機關單位;
- 該機關在總預算中具有法定預算。
此項沒有提到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因此不是附屬單位會計。
(B)錯誤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是特種公務會計的概念。
其判斷重點是:
- 預算不依機關劃分;
- 具有法定預算;
- 對象為特種基金。
第 19 題2 分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於下列何種簿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於「備查簿」及各類帳簿功能的區分。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除記載財物數量、金額等會計事項外,還須保存索引、照片、圖樣及便於辨識查對的暗記紀錄。此類資料的主要功能是「辨識、查核及保管」,並非用來記錄一般交易發生的時間順序或金額分類。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規定,這些資料應登載於「備查簿」。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
- 「珍貴動產」
- 「索引、照相、圖樣」
- 「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
- 「管理及查核用途」
這些資料並非交易分錄,也不是依時間記載收入、支出或其他會計事項,而是為了使管理機關日後能辨認、盤點及查對特定珍貴動產。因此,應歸入供查考、辨識及管理使用的「備查簿」。
選項分析
(A) 備查簿——正確
備查簿是為補充正式帳簿資料,供日後查考、核對及管理之用。管理特種財物機關對珍貴動產所製作的索引、照片、圖樣及暗記紀錄,重點在於辨認財物本體及查核其真偽、保管狀況,符合備查簿的功能。
因此,本題官方答案為 (A)。
(B) 特種序時帳簿——錯誤
特種序時帳簿是針對某一類特定交易,依交易發生先後順序記載的帳簿,例如特定種類收入、支出或其他經常性交易。
第 20 題2 分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那些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帳簿種類及帳簿合併編製的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政府會計帳簿主要可分為:
- 序時帳簿
- 普通序時帳簿
- 特種序時帳簿
- 分類帳簿
- 總分類帳簿
- 明細分類帳簿
《會計法》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因此,本題的法定組合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直接辨認法條所列的兩種帳簿:
- 「特種序時帳簿」
- 「明細分類帳簿」
題目問的是哪些帳簿「得酌量合併編製」,並非詢問所有帳簿均可合併。因此,只要選出同時包含上述兩者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