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113 年 12 月 20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修正案,財政部估計中央每年需多釋出 3,753 億元給地方,行政院主計總處指出在「非法定義務支出」的租金補貼、育兒津貼等各項補貼與政策可能遭刪減。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 114 年 1 月 21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3 月 12 日否決行政院提出的 114 年度總預算覆議案,總統府則依法在 3 月 21 日公布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於 5 月 21 日就《中華民國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提起憲法訴訟。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在立法院表示,115 年度總預算原則上將會依照新法編製。

請說明何謂法定義務支出與非法定義務支出,以及依《預算法》第 2 條、第 10 條及第 16 條之規定,說明政府預算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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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支出是否受法律等規範拘束,二是依《預算法》辨認政府預算的分類。作答時要把「法定義務支出/非法定義務支出」與《預算法》第 16 條所列的預算種類分開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 條、第 10 條及第 16 條在本題所涉內容,當時適用的規定如下。

法定義務支出與非法定義務支出

  • 法定義務支出:政府依法律、法定給付標準或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定,必須編列並履行的支出。例如依法支付的退休撫卹給付、社會保險補助或債務利息等。此類支出受法定義務拘束,政府不能僅因預算財源不足,就自行取消法律所要求的給付。
  • 非法定義務支出:沒有法律明定政府必須支出的義務,而由政府依政策目標、施政優先順序及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編列的支出。例如題幹所舉的租金補貼、育兒津貼等政策性補貼;個別計畫仍須視其法源及內容判斷。此類支出可由政府調整、縮減或不予編列。

兩者的判斷重點在於:政府是否負有法律上的支出義務,而非支出是否重要,或是否已經編入某年度預算。非法定義務支出仍須經預算程序始得支用;法定義務支出也須依法編列並依預算程序執行。

解題方法:依預算法條文分層說明

題目指定第 2 條、第 10 條及第 16 條,依序作答即可:第 2 條說明預算形成與執行的階段名稱;第 10 條說明歲入、歲出的收支性質分類;第 16 條列出預算的種類。

《預算法》第 2 條:預算形成與執行階段

第 2 條依序定義四種名稱:

  1. 概算:各主管機關依施政計畫初步估計的收支。
  2.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的預算。
  3. 法定預算:經立法程序並公布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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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會計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說明普通公務及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及政府會計之組織分類。並以《決算法》第 2 條、第 3 條說明政府之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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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普通公務、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以及政府會計組織的種類;另考《決算法》所定決算辦理時程與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年度,《會計法》相關條文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15日,《決算法》修正日期為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題所涉規定於命題年度適用。

解題方法

依序按「會計事務性質 → 政府會計組織 → 決算時程與分類」作答。普通公務會計著重一般機關日常的歲計、出納與財物;特種公務會計則按特定業務性質分類。政府會計組織回答的是會計單位的層級與種類,與前述會計事務分類不同,應分開說明。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5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三種:

  1.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公務機關歲入或經費預算的實施、實施時的收支、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以及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的計算。
  2.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公務機關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與移轉。
  3.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公務機關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的增減、保管與移轉。

**判斷重點:**一般機關的預算收支及其債權債務、費用與餘絀,屬公務歲計;機關自身經手的現金等出納,屬公務出納;機關所管一般財產,屬公務財物。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會計法》第6條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六種:

  1. 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公庫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與移轉。
  2. 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對所經理的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所作的增減、保管與移轉。
  3. 徵課之會計事務:徵收機關對稅賦、捐費等收入所作的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程序,並包括相關票照憑證及徵課物的處理。
  4. 公債之會計事務:公債主管機關對公債發生、處理與清償所辦理的會計事務。
  5. 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特種財物管理機關對所管財物處理所辦理的會計事務。
  6. 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特種基金管理機關對所管基金處理所辦理的會計事務。

本條所稱特種基金,指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的事業基金外,不屬於普通基金的各種基金,例如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非營業之循環基金。

**普通公務與特種公務的區別:**兩者都可能涉及出納或財物,但須看業務主體與性質。公務機關一般現金的經手屬「公務出納」;公庫專辦庫款出納則屬「公庫出納」。一般機關所管財產屬「公務財物」;公有財物經理機關專責經理的財物,則屬「財物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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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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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與《決算法》中「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重點在分辨:

  • 特種基金的收支保管:由《預算法》授權以「辦法」規範。
  • 特種基金的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 地方政府預算、地方政府決算:均另以法律定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事項的法源規範。《預算法》第 96 條規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同條另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預算編製程序依《預算法》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預算法》第 98 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決算法》第 31 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因此,只有「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不是另以法律定之,而是依授權訂定辦法,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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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均有明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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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與《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中,哪些規定是兩者都明定的。判斷時須逐項比對法源,不可只看敘述是否符合一般內部控制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敘述是否同時出現在《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題目問「非屬……均有明定者」,因此只要某一選項並非兩者均有規定,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內部審核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二種:正確,為本題答案。 《會計法》規定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則將內部審核分為財務審核與財務稽察,並規定得採事前審核或事後複核方式辦理。兩者的規範分類並不相同,因此「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二種」並非兩者均有明定的相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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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機關 XX 年度單位預算案,其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一級用途別業務費 350 萬元,包括一般事務費 200 萬元、水電費 100 萬元及物品 50 萬元。預算審議時,經立法院指定刪減水電費 4 成。

依《預算法》規定,甲機關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業務費得辦理流用限額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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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預算科目流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一工作計畫各用途別科目間的流用,須受法定限額限制;若某用途別科目經立法院指定刪減,該刪減數額不得流用。

解題方法

業務費合計為 350350 萬元,屬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的一級用途別科目。先依《預算法》規定計算流用額度上限:

350 萬元×20%=70 萬元350 \text{ 萬元} \times 20\% = 70 \text{ 萬元}

但水電費經立法院指定刪減 44 成,刪減金額為:

100 萬元×40%=40 萬元100 \text{ 萬元} \times 40\% = 40 \text{ 萬元}

指定刪減的 4040 萬元不得流用,因此可辦理流用的限額為:

70 萬元−40 萬元=30 萬元70 \text{ 萬元} - 40 \text{ 萬元} = 30 \text{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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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BB 作業基金為應其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辦理該園區之建設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作業,並依程序於 XX 年度 8 月間完成相關作業,惟購地價款 1,900 萬元未及編入該基金 XX 年度預算。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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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判斷附屬單位預算的預算外支出是否須補辦預算,以及是否須送立法院備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條文,附屬單位預算因正常業務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但涉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事項,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達營業基金新臺幣 3 億元以上,或其他基金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解題方法

B 作業基金因正常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先行辦理有償撥用公有土地,購地價款為 1,900 萬元。

本案購地是園區建設計畫的一部分,屬固定資產建設相關支出,因此依《預算法》第 88 條須補辦預算。至於立法院備查門檻,B 作業基金屬其他基金,門檻為每筆 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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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X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差短 0.120.12 兆元,連同債務還本 0.120.12 兆元,尚須融資調度 0.240.24 兆元,以舉借債務 0.150.15 兆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0.090.09 兆元予以彌平。

年度實際執行結果,總決算之歲入歲出賸餘 0.360.36 兆元,於償還原編債務還本預算外,另增加償還還本數額 0.080.08 兆元,則 XX 年度總決算之收支賸餘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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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歲入歲出賸餘」與「收支賸餘」的差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預決算用語,歲入歲出賸餘尚未扣除債務還本;計算收支賸餘時,須再扣除實際償還的債務本金。

解題方法

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 0.360.36 兆元。實際債務還本包括原編列預算的 0.120.12 兆元,以及預算外增加的 0.080.08 兆元:

實際債務還本=0.12+0.08=0.20 兆元\text{實際債務還本}=0.12+0.08=0.20\text{ 兆元}

因此:

收支賸餘=0.36−0.20=0.16 兆元\text{收支賸餘}=0.36-0.20=0.16\text{ 兆元}

題目所列的舉借債務 0.150.15 兆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0.090.09 兆元,是預算編列時彌平融資需求的來源,不是計算本年度實際收支賸餘時要再扣除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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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會計法》有關政府會計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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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會計組織、會計報告、帳簿及備查簿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25 條規定,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的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第 34 條則規定,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的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也得按需要自行設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留意題目是否把相近名詞或關鍵字替換:組織種類、報告編造基準、帳簿能否減少,以及備查簿由誰設置。D 的敘述符合《會計法》第 34 條;B 則將第 25 條的「基金別」改成「機關別」。

選項分析

(A) 錯誤。《會計法》第 3 條列舉政府會計組織,包括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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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下列何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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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會計年度起訖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預算法》第 11 條,政府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所定;每一會計年度自當年 1 月 1 日開始,至同年 12 月 31 日終了。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下列何法所定」,可直接辨認《預算法》第 11 條的法條用語,無須計算或比較各法的適用程序。法源是《預算法》,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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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應提出行政院會議之事項?

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②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③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

④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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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與《決算法》中,哪些事項須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或通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區分「總預算案」、「總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的程序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程序用語:

  • 《預算法》第 46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
  • 《決算法》第 21 條規定,總決算及相關決算報告隨同總決算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 《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
  • 半年結算報告則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編造、送交立法院,並未列為須提行政院會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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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何者係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定辦法處理之事項?

①記帳本位幣如有特殊情形者

②對外之收款收據不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名或蓋章之特殊情形者

③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

④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中哪些事項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四個敘述分別涉及記帳本位幣、收款收據、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錯誤更正,以及集中處理會計事務時原始憑證的整理與保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的規定,確認各事項的辦法由哪個機關訂定:

  • 第 22 條規定,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發生錯誤時,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定。
  • 第 58 條規定,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的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

因此,③、④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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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轄下國家環境研究院由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組織改設而成,未合併以前原兩機關 112 年度單位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機關裁併或改組時決算之編造責任與編造方式,法源依據為《決算法》第 1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1. 編造主體(代編責任):政府各機關之裁併或改組,其未合併或未改組以前之決算,原則上由原機關編造;若原機關已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則由「改組後之機關」或「合併後代行原機關職權之機關」代為編造。
  2. 編造方式(分別編造原則):為維護預算責任之獨立性與完整性,裁併或改組後之機關代編原機關決算時,應代為分別編造,不得合併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主體認定」與「編造方式」兩步驟切入判斷:

  1. 第一步:釐清機關隸屬與承受主體
  • 原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之「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 兩機關整併改設之新機關為「國家環境研究院」,其上級主管機關為改制後之「環境部」。
  • 由於原兩機關組織整併後已不存在,依《決算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合併後代行其職權之機關——國家環境研究院代為編造,而非由上級監督機關(環境部)編造。
  1. 第二步:判斷決算編造方式
  • 依《決算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算,其裁併或改組後之機關,應代為分別編造。」
  • 原兩機關於改制前各自擁有獨立之單位預算與法定責任,為考核各該機關在 112 年度未合併前之預算執行績效,國家環境研究院必須按原機關預算架構分別編造單位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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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監察院對審計部編造之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之處理作為,包括下列何者?

①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

②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之款項,移送該機關查明責任

③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④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辨認監察院對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9 條列有三種處理:

  1. 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的主管機關執行。
  2. 應懲處的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3.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而應予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各機關剔除、繳還之款項,移送該機關查明責任」並非第 29 條所列處理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決算法》第 29 條,核對題目列出的對象、處理方式及受文機關。第 ①、③、④ 項符合條文;第 ② 項不符合。因此應選包含 ①③④ 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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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下列特種基金何者不綜計列入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種基金的分類,以及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的列報範圍。依民國 114 年法規,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信託基金;基金是否屬於特種基金,與其是否納入非營業部分的「綜計表」彙總,並非完全相同的問題。

信託基金係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財產的基金。信託基金雖有相關預算及決算資料,但依信託基金預算編製規定,其收支餘絀等資料列於非營業部分附錄揭露,不納入非營業基金主要綜計表的彙總。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的基金性質,再判斷哪一基金屬信託基金、其決算資料依規定列於附錄而不綜計。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均列入非營業部分的基金決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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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預算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等過程中,依《預算法》規定應核轉或通知審計機關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規定的預算程序中,哪些事項須送達或通知審計機關。判斷重點是區分「核轉、通知審計機關」與「向審計機關提出專案報告」:選項 D 所述的專案報告,並非《預算法》規定的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有關歲出分配、第一預備金、歲出保留及實地調查的規定。A、B、C 都有通知或核轉審計機關的明文程序;D 所述情形則沒有「專案報告送審計機關」的規定,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各機關分配預算:錯誤選項。 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後,須依預算程序通知審計機關,屬於應通知審計機關的事項。

  • (B) 第一預備金支用:錯誤選項。 依《預算法》第 64 條,各機關遇經費不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後,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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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過程中,下列何者與《預算法》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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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年度結束後款項處理,以及繼續經費跨年度支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一預備金供各機關因經費不足而有需要時動支,但應先由主管機關核轉,由行政院核定;第二預備金則用於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或依法有其他情事必須追加經費等情形,並須經行政院核准。兩者適用情形不同,不能把所有經費不足一概視為可動支第一預備金。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的要件,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適用範圍說得過廣,或把年度結束後的處理原則說錯。題目問「與規定未符」,因此找出唯一不符合條文者。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一預備金並非各機關只要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經費有不足」,就一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動支。依《預算法》第 64 條,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須經主管機關核轉,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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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預算法》關於歲入、歲出追加、追減預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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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追加歲出預算」及「法定歲入特別短收」時的處理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適用《預算法》第 79 條及第 81 條。

第 79 條列出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的情形,包括依法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依法應補列追加預算、新設機關,以及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等。

第 81 條則規定,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且不能依第 71 條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情形與《預算法》第 79 條,再核對第 81 條規定的提案機關。題目要找錯誤敘述;B 將「行政院提出」誤寫成「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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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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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附則中機關編列預算的限制、司法院司法概算的編列權、立法委員提出增加財政負擔法律案的程序,以及地方政府預算的適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鍵條文如下:

  • 《預算法》第 91 條: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 第 92 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 第 93 條: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 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該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絕對語句及適用對象:未設立機關是「不得」編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的機關是「司法院」;地方政府另訂法律未完成前,仍有《預算法》可準用。符合第 91 條規定者即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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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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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 條至第 11 條的政府會計組織與總會計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政府會計的組織分為五種: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以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總會計則依政府層級分別設置,統籌彙編該政府所屬的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會計法》明定的會計組織種類,以及總會計的彙編範圍。尤其要注意,「總會計」不是把所有層級、所有性質的會計事務一概納入,而是依各該政府所屬的機關及基金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會計法》第 3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對不同事項作詳確會計。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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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政府會計制度設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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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及政府會計制度設計相關規定,主要辨認會計制度的設計界限、帳簿分類、代理政府事務的差額處理,以及原始憑證得否免製傳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即可:制度不得牴觸相關法律;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都是帳簿;代理政府事務的報告與會計人員報告有差額,由會計人員編製差額解釋表;原始憑證格式符合記帳憑證需要時,得免製傳票。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會計制度應明定實施機關範圍、會計報告種類及書表格式等事項;但依《會計法》及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相關規定,各種會計制度不得牴觸《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選項將「不得牴觸」說成「得牴觸」,錯在制度設計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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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政府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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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五章「會計人員」中,政府會計人員的檔案保管、職務兼任限制、爭執處理及交代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會計法》第 109、110、112、119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條文中的例外條件。錯誤選項 B 省略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但書,因此不完全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正確。《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會計檔案遺失或損毀時,應依規定呈報;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檔案遺失、損毀或匿不呈報而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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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政府及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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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單位決算、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以及主管機關查核彙編決算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分清楚:發現錯誤後,是由主管機關修正彙編的決算,還是通知原編造機關修正原決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決算法》的決算編造與彙編程序:

  • 單位決算由誰編造。
  • 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
  • 各機關決算的簽章與分送程序。
  • 主管機關發現不當或錯誤時,如何修正及通知。

其中,D 把「主管機關修正彙編」寫成「通知原編造機關修正」,正是本題的關鍵差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決算法》第 12 條,機關別的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特種基金的單位決算,則由各該基金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B) 正確。 依《決算法》第 15 條,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決算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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