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衛生技術 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衛生技術
試題代碼 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穀物在收成、運輸與倉貯過程中,可能受到黴菌污染而產生黴菌中毒(mycotoxin poisoning)之危害。

請說明如何避免穀物受到黴菌污染之作法?以及萬一確定穀物受到黴菌污染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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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穀類原料產後管理(Post-harvest Management)」與「食品真菌學及黴菌毒素管制」之核心知識,涉及以下學理與法規:

  1. 黴菌生長生理與水分活性(awa_w):產毒黴菌(如麴菌屬 Aspergillus、青黴菌屬 Penicillium、鐮刀菌屬 Fusarium)之生長與產毒受環境水分、溫度及基質損傷影響甚鉅。一般產毒黴菌生長最低水分活性門檻約在 aw=0.80a_w = 0.80,耐旱黴菌則可於 aw=0.65a_w = 0.65 生長。控制榖物平衡水分含量(通常需降至 12%∼14%12\% \sim 14\% 以下,使 aw<0.70a_w < 0.70)為防止黴菌生長之關鍵。
  2. 黴菌毒素(Mycotoxins)之物理化學安定性:黃麴毒素(Aflatoxins)、赭麴毒素 A(Ochratoxin A)、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ON)、玉米赤黴烯酮(Zearalenone)等次級代謝產物多具極高耐熱性(分解溫度常達 250∘C∼280∘C250^\circ\text{C} \sim 280^\circ\text{C}),常規烹調或加工加熱無法予以破壞。
  3. 相關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範總黃麴毒素、黃麴毒素 B1B_1、赭麴毒素 A 等限量標準)。現行標準後續雖有例行微調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關於倉儲與運輸管理之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預防措施」與「事後處置」兩段式申論題。解題應採系統化、階段性的架構作答:

  1. 預防污染作法:依產後食物鏈流程,劃分為「收成期(Harvest)」、「運輸期(Transportation)」、「倉貯期(Storage)」三大階段,逐一論述控制水分活性(乾燥)、環境溫濕度、防蟲防鼠及機械損傷之作法。
  2. 確定受污染後之處理方法:必須兼顧「技術去毒/分選手段」與「法令規範處置(風險管理)」兩大層面:
  • 分級與加工處理:物理分選(比重、光電色選、去皮磨粉)、化學去毒(臭氧、氨化,主要限於飼料)、生物分解(特定酵素)。
  • 法規風險管理處置:依受污染程度評估檢驗;超出衛生標準者,嚴禁流入食用供應鏈,採取降級作工業用途/飼料(須符合飼料毒素標準)或依法封存銷毀。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配分通常為 20 至 25 分,作答比重建議「預防措施」占 60%、「受污染處置」占 40%。申論論述切忌只寫零碎名詞,必須交代「機制(Why)」與「具體作為(How)」。


解題技巧

  1. 避開致命盲點:切勿回答「以高溫蒸煮殺菌將其破壞」。黴菌菌絲雖耐熱性差,但黴菌毒素屬熱穩定化合物,常規加熱無效。
  2. 精準帶入數據:答題時寫出水分含量降至 12%∼14%12\% \sim 14\% 以下、水分活性維持 aw<0.70a_w < 0.70、倉貯低溫維持在 15∘C∼20∘C15^\circ\text{C} \sim 20^\circ\text{C} 以下,能大幅提升專業說服力。
  3. 法規收尾展現行政思維:衛生技術類科著重公權力與法規應用,處置受害榖物時,一定要帶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及下架銷毀程序。

【答案】

一、避免穀物受到黴菌污染之作法

穀物防黴應落實良好農業規範(GAP)與良好衛生規範(GHP),針對產銷鏈各環節實施危害分析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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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導入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觀念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已是國際間之原則趨勢。

請說明風險分析包括哪三大部分?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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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食品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之核心架構與各環節內涵。此架構由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確立,為現代國際食品安全管理之基石;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原則推動各項食品安全措施(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風險分析由三大互為關聯、相輔相成之要素構成:

  1.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以科學為基礎的客觀評估程序。
  2.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以政策法規與實務運作為導向的決策及管制程序。
  3. 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利益關係人間雙向、互動的資訊與意見交換過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考試基礎觀念申論題,作答時應採取「結構化條列法」,切入點如下:

  1. 總述:開門見山點出風險分析包含「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三大範疇。
  2. 分述要點:
  • 風險評估:必須寫出其本質為「科學性」,並完整列出國際公認的四大標準步驟(危害確認、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此為閱卷評分的關鍵給分點。
  • 風險管理:強調其為「政策導向」,涵蓋政策方案權衡、法規與限量標準擬定、執行與成效監控。
  • 風險溝通:強調「雙向互動性」,說明溝通對象涵蓋評估者、管理者、產業界、消費者、學術界及媒體等所有利害關係人。
  1. 結語/關係圖解:簡要點明三者並非單向線性,而是透過風險溝通緊密連結的動態回饋系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需逐一辨析。


解題技巧

  1. 防漏四大步驟: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說明「風險評估」時僅用白話帶過,未明確寫出「危害確認(Hazard Identification)」、「危害特徵描述(Hazard Characterization)」、「暴露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與「風險特徵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之標準專有名詞。
  2. 區分主體職責:
  • 風險評估:由「獨立科學家/專家學者」負責(客觀、不受政治與利益干預)。
  • 風險管理:由「政府主管機關(決策者)」主導(綜合考量科學、經濟、社會、民意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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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中,設置管理衛生人員、衛生管理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食品技師)等三種人員之法源依據、行業別、專業資格、教育訓練與執行業務內容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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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中針對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專門技術人力設置」之法制架構。政府為落實食品從農場到餐桌之全鏈管理,依產業風險、工廠規模與技術深度,區分三個不同層級的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GHP現場日常維護)、「管理衛生人員」(全廠衛生自主管理推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階品質保證與 HACCP 系統科學化建構)。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延續此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涉及法規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內容。解題切入點採用「橫向五大構面(法源依據、行業別、專業資格、教育訓練、執行業務內容)」對應「縱向三大人員類別」,答題時應先提供統整比較架構,再依序逐項詳述,確保無漏答之評分要點。


選項分析(申論題型要素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題幹選項。考生在審題時應特別剖析題旨三大對象的定位差異,避免混淆:

  1. 「衛生管理人員」之定位分析:依據《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授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屬於食品業者維護現場作業環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與病媒防治之第一線專責人員,偏重於現場作業水準之維持。
  2. 「管理衛生人員」之定位分析:依據《食安法》第 11 條第 1 項授權之《食品業者設置管理衛生人員辦法》,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工廠,要求由具備大專食品相關科系畢業等具備專業背景人員擔任,職司整體工廠衛生自主管理計畫之擬訂與督導。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食品技師)」之定位分析:依據《食安法》第 12 條第 1 項授權之《食品業者設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辦法》,專指經考選部專技高考及格並領有證書之法定專門技術人員,針對高風險、大資本額規模之公告業者,負責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追溯追蹤及品保系統之建構。

解題技巧

  1. 法條序數聯想法:記憶順序為《食安法》第 8 條(GHP 衛生管理人員)→\rightarrow 第 11 條(管理衛生人員)→\rightarrow 第 12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由淺入深、由一般現場至高階專業。
  2. 教育訓練通用數據:我國食品相關從業及專技人員在職進修時數,原則上均規定為「每年至少 8 小時」,可作為答題之穩定共通點。
  3. 區分資格門檻:衛生管理人員注重講習與經驗證明;管理衛生人員需相關科系學歷;專門職業人員則必須具備國家專技高考及格證書。

【答案】

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中,設置管理衛生人員、衛生管理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比較與規定如下:

一、綜合比較綜整

人員類別法源依據適用行業別專業資格教育訓練主要執行業務內容
衛生管理人員《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授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所有適用 GHP 之食品製造業、餐飲業(如外燴、團膳、學校午餐等)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之衛生講習合格者每年至少接受主管機關或認可機構衛生講習 8 小時負責從業人員衛生、環境清潔、病媒防治、用水及設備自主巡查記錄
管理衛生人員《食安法》第 11 條授權之《食品業者設置管理衛生人員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別及規模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如肉類、乳品、水產加工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等相關系所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具工作經驗與訓練考試合格者每年至少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8 小時擬訂、執行及監督 GHP自主管理;原物料及成品衛生維護;衛生缺失改善與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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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高溫油炸食品(例如:薯條、炸雞……等)可能產生丙烯醛(acrolein)與丙烯醯胺(acrylamide)二種來自加工過程、會危害健康的成分。

請說明此二有害成分形成之原因為何?並請說明目前我國食用油品質管理之方法與原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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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加工衍生危害物質(Processing Contaminants)形成機轉:
  • 丙烯醛(Acrolein):源自油脂水解釋出之甘油在高溫下發生分子內脫水反應。
  • 丙烯醯胺(Acrylamide):源自富含碳水化合物食材中之游離天門冬醯胺(Asparagine)與還原醣(Reducing sugars)於高溫加熱時所進行的梅納反應(Maillard reaction)。
  1. 食用油品質劣化機制:高溫油炸時,油脂與水分、空氣及食材長時間接觸,連續發生水解反應(Hydrolysis)、熱氧化反應(Thermal oxidation)及熱聚合反應(Thermal polymerization)。
  2. 我國食用油品質管理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表二餐飲業油炸用食用油之管理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餐飲業油炸油稽查管理原則」,油炸油劣變判定之法定雙指標為:
  • 酸價(Acid value, AV)超過 2.0 mg KOH/g2.0\text{ mg KOH/g}。
  • 總極性化合物(Total polar compounds, TPM / TPC)含量達 25%25\% 以上。 符合任一條件者即認定劣變,業者應全面更換新油。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食品毒理/化學機轉」與「法規檢驗實務」複合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主軸:

  1. 有害成分形成原因:分別針對丙烯醛與丙烯醯胺,由「反應前驅物」、「反應條件」及「化學轉化途徑」層層推進,清晰對比兩者反應本質的差異(脂質裂解 vs. 梅納反應)。
  2. 食用油品管方法與原理:以我國官方管制作業為主軸,逐項說明現場快篩與標準檢驗所採用的指標(總極性化合物、酸價、感官指標),並詳述各指標背後的物理或化學反應原理及其法規判定限值。

解題技巧

  1. 化學前驅物不可混淆:
  • 丙烯醛的前驅物是「甘油(三酸甘油酯裂解產物)」,屬於油脂本身的熱劣化產物。
  • 丙烯醯胺的前驅物是「天門冬醯胺+還原醣」,屬於食材成分與高溫加工的反應產物。
  1. 法定數據精準呈現:閱卷給分核心在於「酸價 >2.0 mg KOH/g> 2.0\text{ mg KOH/g}」與「總極性化合物 ≥25%\ge 25\%」,數字與單位必須完全精確。
  2. 管理面向要兼顧「實驗室精準檢測」與「現場實務快篩」:回答時應同時列出儀器法(介電常數測定、中和滴定)與實務快篩法(試紙法、感官發煙點判斷),展現對稽查實務的通盤理解。

【答案】

一、丙烯醛與丙烯醯胺之形成原因

(一) 丙烯醛(Acrolein, CH2=CH-CHO\text{CH}_2\text{=CH-CHO})之形成原因

  1. 前驅物與反應條件:油脂(三酸甘油酯)與食材中的水分在高溫(通常大於 180∘C180^\circ\text{C},特別是超過油脂發煙點)連續加熱。
  2. 形成機轉:
  • 水解階段:高溫環境下,油脂受食材釋出之水分作用水解,三酸甘油酯裂解脫去脂肪酸,生成游離甘油(Glycerol)。
  • 脫水裂解階段:甘油分子於連續高溫下發生熱裂解,連續脫去兩分子水(Dehydration),轉化為具揮發性、高刺激性之不飽和醛類——丙烯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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