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戶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規範具有暫時中止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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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命令」與一般行政命令的效力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命令發布後,須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得暫時變更或停止法律適用,因而具有暫時中止法律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規範能暫時中止「法律」的效力。通常的行政命令受法律拘束,不能自行停止法律;緊急命令則是憲法特別授權,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得暫時變更或停止法律適用。因此,符合題意者為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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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自治法規,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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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稱為自治規則。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直轄市政府」及「依法律授權所訂定」。直轄市政府是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自治法規,名稱是「自治規則」,因此選 B。

判斷時先看制定機關: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是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是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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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甲公司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但要求甲公司必須贊助政府單位特定之工程費用,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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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稱禁止不當連結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所附加的負擔,必須與處分目的及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具有合理關聯;若把彼此無關的要求綁在一起,就可能違反此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所附的附款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應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要求甲公司做什麼,再判斷該要求是否與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目的有關。題目中的許可是准許聘僱外籍勞工,附加條件卻要求公司贊助政府單位特定工程費用;兩者欠缺合理關聯,因此可能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A) 信賴保護原則:錯誤。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保障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合法表示或行政行為,並已據以安排生活或財產,而不應受到不利變動。本題沒有描述甲公司基於主管機關先前的表示形成信賴,爭點在於許可所附條件與許可目的是否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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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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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應依其重要性及侵害程度,決定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補充。給付行政若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也不能一概免除法律依據的要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稱的規範形式是否符合釋字第 443 號解釋:

  • 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須由法律規定。
  • 限制其他自由權利,若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授權內容須具體明確。
  • 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可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
  • 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時,亦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為依據。

選項分析

(A) 正確。 給付行政通常不若干預行政嚴格適用法律保留;但措施若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符合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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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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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法規及行政行為的內容,須使受規範者能理解其權利義務與法律效果,並使行政機關的適用及法院的審查有所依據。明確性不代表法規只能使用毫無彈性的明確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在符合明確性要求時仍可使用。

涉及法條與法理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理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第 491 號及第 545 號解釋。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明確性原則說得過度絕對。授權明確、行政行為內容明確,以及法律用語須能受司法審查,都是明確性原則的要求;但主張法規「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則混淆了「須可理解、可適用」與「不得使用彈性概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使行政機關有可遵循的界限,也讓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命令的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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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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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的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性質不同的事物則可依差異作合理區別;它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對所有人一律採取完全相同的作法。這項原則也適用於給付行政,行政機關提供補助、福利或其他利益時,仍須有合理標準,避免恣意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行政行為」一詞:平等原則的適用範圍不限於行政機關對人民課予義務或作成管制措施,也包括給付行政。再逐項判斷其餘敘述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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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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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及其三項子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

  1.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比例原則拘束行政機關各類行政行為,並不限於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或是否混淆三項子原則。選項(D)所述「損害不得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正是狹義比例性的內容;其餘選項則把適用範圍說得過窄,或把必要性誤解為只能採取唯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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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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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行政機關間職務協助」,包括請求協助的要件,以及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的事由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9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請求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協助;其中一種情形是「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第 19 條並另定被請求機關得拒絕協助的事由,以及拒絕時的通知、異議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關鍵用語,對照第 19 條的法定要件與程序:

  • 「顯較經濟」是法條明定的請求協助事由。
  • 拒絕協助時,須通知請求協助機關並敘明理由;請求機關如認為理由不當,得請求其上級機關處理。
  • 「通知直接上級機關後拒絕」或「經直接上級機關同意後拒絕」,都不是法條所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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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機關間職務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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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間職務協助。行政機關為了執行職務,在法定情形下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原則上應提供協助,但法律也列有得拒絕的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 19 條的三個重點:請求協助的機關與被請求機關不以有隸屬關係為限;請求原則上以書面提出,緊急情形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被請求機關雖原則上應協助,但有法定事由時得拒絕。因此,看到「不得拒絕」這類絕對用語,就要核對法律是否設有例外。

選項分析

  • (A) 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請求職務協助應以書面為之;因情況急迫而以言詞請求者,應於請求後一定期間內補具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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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中央行政機關將其任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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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且非屬該團體事務的事項;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委辦事項的辦理名義,原則上是地方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執行;委辦機關則負指揮監督責任。委辦事項所需經費,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

解題方法

先抓住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的差異:自治事項屬地方自己的事務;委辦事項則是上級交付、非屬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委辦事項的定義、規則制定權、費用負擔及執行名義。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受上級指揮監督」與「以誰的名義辦理」:受指揮監督不表示地方必須用委辦機關名義執行。

選項分析

(A) 委辦事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定自治事項:正確。 委辦事項的特徵之一,就是上級交付地方辦理的事務「非屬該團體事務」。若屬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自行規劃、執行的自治事項,就不是本題所稱的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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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教育部公告將其教師升等審查業務交由某國立大學辦理,此一行為屬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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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職權交由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時,如何區分「委任」與「委託」,並辨別職務協助及地方自治法上的委辦。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公告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第 16 條則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權限移轉的雙方及其組織關係:題目說教育部將教師升等審查業務交由「國立大學」辦理,官方答案將此定位為教育部對所屬機關的權限交付,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委任」。題幹特別提到「公告」,也呼應委任時應公告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職務協助:錯誤。 職務協助是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所需,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協助;原機關並未因此移轉該項職權。本題是將審查業務交由大學辦理,題意在考權限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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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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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定原則、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則,以及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12 條列出土地管轄的補充規則;第 13 條則規定,同一事件由數機關依前二條均有管轄權時,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增訂部分規定;本題所涉的管轄權須依法規設定或變更之原則仍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涉及的規則:

  1. 管轄權能否由機關首長以職務命令變更?依第 11 條判斷是否符合法規保留。
  2. 不動產及企業經營事件的土地管轄,對照第 12 條。
  3. 多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先後順序,對照第 13 條。

職務命令屬機關內部指示,不能取代法規作為變更管轄權的依據,因此(A)錯誤。

選項分析

(A)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機關首長的職務命令不能自行設定或變更機關管轄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管轄權須依法規設定或變更;因此不能僅以首長職務命令調整法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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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之情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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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時的效力,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的規定。土地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依地域範圍劃分的事務管轄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違反土地管轄規定的行政處分,除有同法第 111 條第 6 款所定「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無效的情形外,若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原處分無須撤銷。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土地管轄違法」與「行政處分無效」:違反土地管轄不當然使處分無效。題幹已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的無效情形,接著依第 115 條判斷:若有管轄權機關仍應作成相同處分,原處分無須撤銷。這正是選項(D)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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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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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務員行政責任中「懲戒」與「懲處」的區分,以及懲戒權由何機關行使。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懲戒的實體事由見《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個層次:懲戒與懲處的分類、法源、懲戒事由,或作成處分的機關。判斷關鍵在於:監察院負責調查、彈劾或移送審議,並非懲戒處分的作成機關;民國 108 年的懲戒案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務員行政責任可區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兩者的法源、程序及作成機關不同。
  • (B) 正確。 懲戒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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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何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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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時,應循何種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行為類型:題幹指的是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不是對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所作的行政處分。依保障法的救濟分類,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走申訴、再申訴;對身分保障事項不服,則依情形循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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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公務員所為之同一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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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採的刑懲、行懲併行原則:公務員同一違法行為,是否受刑罰或行政罰,不是能否移付懲戒的前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因此,刑事處罰、行政罰與懲戒各有其目的及要件,可能併存,也不因未受其中一種處罰就當然排除懲戒。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同一違法行為」,再對照第 22 條第 2 項,分別檢驗刑罰、行政罰的有無,是否影響懲戒:

  • 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懲戒。
  • 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也仍得懲戒。

接著檢視刑事偵查期間是否停止懲戒程序。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但懲戒處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且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審理。選項 D 所述「不停止」符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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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行政命令事後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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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命令發布後的監督,以及行政命令是否得受違憲審查。行政命令包括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的命令,以及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命令發布後,仍受上級機關、立法院及監察院等機制監督,也不得違反憲法。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所述的監督機關及其權限,再檢視 D 是否錯誤地排除行政命令的違憲審查。行政命令是憲法審查的對象之一,因此「不得作為違憲審查之對象」這項絕對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下級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有違法或不當,上級機關得予審查並促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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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法規命令於政府網站上發布而未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該法規命令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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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發布方式」及其生效要件的規定,並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政府網站公告雖可使民眾知悉內容,但不能取代法定刊登方式。未依法刊登者,法規命令尚未完成法定發布程序,因此不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法規命令的「發布方式」,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該項要求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題幹明示僅在政府網站發布、未刊登於公報或新聞紙,便欠缺法定發布方式,結論為不發生效力。

題目問「不發生效力」而非「無效」:依本題官方答案及考試脈絡,應選擇法定發布程序未完成、尚未生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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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法律授權經濟部得訂定法規命令,但無明文授權轉委任時,經濟部可否逕行委由所屬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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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授權及再授權(轉委任)。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並由受授權機關訂定、發布。若法律授權經濟部訂定法規命令,經濟部原則上應自行行使該訂定權;法律沒有授權轉委任時,經濟部不得逕將此權限交由所屬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權或一般權限委任,不能取代法律對法規命令轉委任的授權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中的權限性質:法律授予經濟部的是「訂定法規命令」的權限,而非單純的內部行政事務。接著確認法律是否明文容許經濟部把此權限再交給所屬機關。題目已明示沒有轉委任授權,因此所屬機關不能直接取得法規命令訂定權,選擇要求法律有轉委任授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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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頒布之解釋函令,其性質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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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頒布的解釋函令」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發布、用以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抽象規定。解釋函令若是供下級機關辦理業務時遵循,原則上屬行政規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相關規定迄今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函令的發布對象與效力:題目明示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頒布,屬機關內部指揮監督關係。若其內容是解釋法令、統一機關內部適用標準,性質為行政規則;只有在法律授權下,直接對人民或其他外部對象一般、抽象地設定權利義務,才可能是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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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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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處分之附款」與行政處分內容本身的區別。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得於行政處分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變更權等附款。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在處分主要內容之外,另加限制或要求。若只是核准範圍本身較申請內容縮減,則是處分內容的決定,不是附款。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限制屬性:

  • 「僅得……」常是在許可之外附加限制,可能是負擔或條件。
  • 「僅於特定期間營運」可能是期限。
  • 若只是核准數量低於申請數量,則須判斷數量是否屬許可內容本身。

本題依官方答案,D 是核准醫療院所的病床數減為申請數的三分之二,屬於許可內容範圍的核定,並非另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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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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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另一個合法行政處分;但法律也設有不得轉換的情形及程序要求。

依同條規定,轉換不得違背原行政處分的目的;若轉換不符作成行政處分的程序規定、使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或轉換後的行政處分依法不得作成,即不得轉換。原則上,行政機關在轉換前還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才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轉換的程序保障還是實體限制。選項 D 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選項 B、C 則要檢查是否與法定不得轉換的情形相反。

選項分析

(A) 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量處分:錯誤。 轉換不能藉由改換行政處分形式,讓機關取得原處分所沒有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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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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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與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的區別。合法授益處分原本作成時合法,後來因法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得使其向將來失效;違法行政處分則是作成時即有違法瑕疵,適用撤銷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第123條相關規定與本題所考內容,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合法授益處分」,再核對《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列出的廢止事由:法規准許廢止、保留廢止權、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而危害公益,以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者。題目詢問「不包括」哪一項,因此應找出不屬於這些合法處分廢止事由的選項。

關鍵在於處分作成時是否違法:若事後發現原處分作成時違法,處理方式是撤銷,不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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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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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處分」的定義、類型及生效方式。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其相對人雖非特定個人,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或關於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及一般使用所為的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一般處分的書面處分通常依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依第 110 條第 2 項,公告或刊登的處分自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分辨處分相對人是否特定,再判斷是否屬於「公物的一般使用」。若核准內容只給特定人使用公物,且使用權利是針對該特定人所作成,便不是一般處分,而是對特定人的個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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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教育部欲透過公費考試選拔學生給予公費赴國外深造,教育部與通過考試選拔之學生簽訂公費契約書之前,應遵守下列何種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以公費考試選拔學生、並與錄取者訂立公費契約前,是否須遵守公平、公開的選拔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費選拔涉及行政機關依預先設定的條件作成選拔決定,應事先公告參與資格及選拔決定程序,使有意參與者能知悉標準,並保障選拔程序的公平性。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簽訂契約前的選拔程序」,而非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契約內容是否須預先公告,或落選者是否有權參與聽證。關鍵在於:選拔條件與決定程序須事前公開,讓參與者依相同標準競爭。據此,選項 (A) 符合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教育部應事先公告參與選拔的資格及選拔決定程序。預先揭示資格與程序,才能使參與者明確知悉競爭條件,並避免選拔標準事後變動或恣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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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之行政契約,其內容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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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行政機關因公益需要調整行政契約內容」的要件與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人民為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時,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得調整契約內容,但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並以書面敘明理由。調整內容若難以履行,或履行將顯失公平,人民得終止契約;人民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的規定,特別留意人民在「調整內容難以履行」時的終止權,以及對補償金額不服時的救濟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法條效果相反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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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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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強制力,仍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遵守依法行政及一般行政法原則;行政程序法也明文規範其目的、方式及相對人拒絕後的處理。

解題方法

先以第 165 條確認行政指導的定義,再核對第 166 條:行政指導應明確告知目的、內容及負責人員;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由此可見,行政指導並非不受行政行為明確性要求拘束。故錯誤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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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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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直接實現行政目的的行為,例如提供公共服務、發布警告或進行行政指導。它通常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與行政處分等法律行為不同;但不代表它不受法律拘束,也不代表人民完全沒有救濟途徑。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指導、法律優位原則,以及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不具法律效果」的意思:行政事實行為通常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但若其實際影響人民權益,仍可能循適當途徑尋求救濟,例如請求除去違法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因此,把「不具法律效果」直接推成「無法提起行政訴訟」,是本題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稱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等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行政指導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上強制效果,性質上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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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沒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21條至第23條的沒入及追徵價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 沒入原則:沒入之物,除《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第三人所有物的例外:依第22條,物之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工具,仍得裁處沒入;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價額處理要分裁處前後:依第23條,沒入裁處前因處分、使用或其他原因致不能裁處沒入,得裁處沒入物的價額;裁處後致不能執行沒入,則得追徵物的價額。

現行法已於民國111年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08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組區別:

  1. 裁處前/裁處後:裁處前是「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裁處後則是「追徵其物之價額」。
  2. 一般所有人責任/規避沒入取得所有權:第三人所有物原則上不得沒入;第22條例外要求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明知物得沒入而為規避裁處取得所有權。

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把法律用語、時間點或主觀要件寫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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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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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處罰法定原則、裁處前的程序保障,以及裁處書的作成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同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法定例外時,不在此限。
  • 同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送達。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涉及的規範層次:處罰依據是否須由法律明定、裁處前是否須保障陳述意見,以及裁處是否須以書面作成。再依《行政罰法》第 4、42、44 條逐一核對選項。

其中,第 42 條的「原則上」是關鍵:法條雖要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仍列有例外。因此,選項若表述為原則,便與法條一致。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政府並非僅能依中央法律裁處罰鍰。《行政罰法》第 4 條明定,處罰依據可以是法律或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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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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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及其與行政執行措施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或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所作的不利處置,不一定都是行政罰。判斷重點在於:該處置是否具有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加以制裁的性質。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等類型;具體例子包括講習、公布姓名或照片、吊銷證照等。相對地,怠金是行政執行方法,用來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並非本條所稱的裁罰性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或涵蓋的制裁類型,再將其與行政執行措施區分:

  • 講習、公布照片、吊銷證照,均具有對違規行為施加制裁的不利效果,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 怠金的功能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屬行政執行手段,不是針對違規行為所作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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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下列何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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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得將部分權限委託何種對象辦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2 項,行政執行分署得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事項,委託「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外之其他公法人」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委託」對象,再依上開規定檢視選項:受委託者須屬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公法人。題目所稱民間團體不屬此二類;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當地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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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行政執行法,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後,可就義務人財產執行;在法定要件具備時,也可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

須注意,「管束」是行政執行法上對即時強制所設的措施,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所屬的制度:

  • 查封:針對義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
  • 拘提、管收:在法定要件及程序下,為促使義務人到場或履行而採取的措施。
  • 管束:屬即時強制措施,不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

因此,題目問「非屬」者,應選「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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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29 條第 1 項,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行政執行處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這種由他人代替義務人完成義務內容的執行方式,稱為代履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義務類型: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並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這兩項條件正是代履行的適用要件,因此選擇代履行。

例如,義務人應拆除違規設施卻不拆除,若可由他人代為拆除,行政執行機關得依法委託他人執行,再向義務人徵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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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對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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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程序及其法律效果。聽證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讓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陳述、提出證據並參與程序的方式,與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程序參與及決定正當性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須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該處分應以書面作成,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則規定,不服依第 108 條作成的行政處分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聽證的制度目的,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08、109、155 條的效果。再逐項比對:聽證是否與正當程序相關、法規命令聽證是否屬職權裁量、聽證後的救濟程序有無免除,以及聽證後行政處分的形式與通知要求。

其中最直接的判斷點是第 108 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仍須以書面作成。因此,凡主張該處分「不以書面為必要」者,即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涉及憲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實踐:正確。 聽證使當事人有機會參與行政決定形成,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回應爭點,是正當行政程序的重要實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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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訴願之先行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先行程序」與其他法定救濟程序的區別。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須先完成法定先行程序,才能提起訴願。常見先行程序包括稅捐復查、專利再審查及貿易法上的聲明異議。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的「復審」,則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的特別救濟程序,不是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走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定救濟程序,判斷它是否要求當事人「先完成該程序,再提起訴願」。屬於此類者是訴願先行程序;具有獨立救濟途徑者,則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

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錯誤選項。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才可提起訴願。因此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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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49 條關於閱覽卷宗的權利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人、訴願代理人及訴願參加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內文書;訴願輔佐人並未列入這項權利的主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誰無權申請閱覽卷宗」,再對照《訴願法》第 49 條列出的權利人:訴願人、訴願代理人、訴願參加人。選項中只有訴願輔佐人不在列舉範圍,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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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卻未具訴願理由,原處分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所定訴願書程式,以及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分工。訴願書原則上應載明訴願理由;但訴願書未具理由時,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處理方式有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的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也就是說,是否通知補正由訴願管轄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不應自行把欠缺理由當成駁回或不受理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原處分機關」收到訴願書後應如何處理,而不是訴願管轄機關最後如何審理。接著套用「訴願書未具理由」的特別程序規定:原處分機關應將案件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因此選 (C)。

《訴願法》第 62 條雖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可補正時,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但本題問的是原處分機關收到未具理由訴願書時的處理,不是訴願管轄機關進行補正通知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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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原則與聲請途徑。依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符合特定要件時,才得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再辨識法律所允許的停止執行途徑:得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也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因此,宣稱提起行政救濟後「一律」停止執行的選項,與法定原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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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土地管轄,重點在於辨認不同訴訟類型的法定管轄法院,以及法律用語是「得由」還是「專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第 13 條:對公法人提起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若以公法人機關為被告,則由該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 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其他與不動產相關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才得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 第 15 條之 1: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 第 15 條之 2:公法上保險事件,原告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可依住居所地或職業活動所在地定管轄;原告為投保單位時,可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三項資訊:訴訟類型、當事人身分、法條指定的管轄連結點。尤其要留意「投保單位為原告」與「以投保單位為被告」不同,以及不動產徵收採專屬管轄,不能改寫成選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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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訴訟的補充性、確認利益,以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前的先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並且在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其他訴訟時,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另須依同條第 2 項,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考的是「確認訴訟能否提起」與「提起後法院如何處理」。前三個選項分別涉及確認利益、先行請求及確認訴訟的補充性;D 則把不適法的訴訟處理方式說成「裁定駁回」,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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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行政機關就工廠違規排放廢水命其停工,工廠負責人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判斷,關鍵是先辨認行政機關作成的行為,以及人民希望法院提供何種救濟。

行政機關命工廠停工,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工廠負責人不服,若要排除該處分的效力,應提起撤銷訴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命其停工」是否直接改變工廠的權利義務:停工命令要求工廠停止營業,具有拘束力,屬行政處分。再看工廠負責人的請求目的:題目所述為「不服」該命令,通常是要求法院撤銷停工處分,使其效力消滅,因此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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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公益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亦稱民眾訴訟):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公益訴訟是法律特別開放的例外:人民即使沒有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也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有特別法律依據。條文使用「行政訴訟」,並未將訴訟種類限縮為課予義務訴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9 條的公益訴訟核心規定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9 條

解題方法

依第 9 條逐一對照選項的三個要件:起訴對象須涉及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爭議事項與人民自己的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且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公益訴訟錯誤限縮為某一種行政訴訟類型。

前三項要件分別對應 A、B、D;C 所稱「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非第 9 條的限制,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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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甲申請於國慶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行政機關不予許可。國慶日之後,甲不服該不予許可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作成後,原定活動日期已經過去時,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類型。集會遊行的許可申請遭否准,屬於行政機關對申請所作的否准處分;但甲是在國慶日之後才提起救濟,原定集會遊行已無法舉行,訴訟已不能再以取得該日的許可為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適用於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行政處分已消滅等情形;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否准許可屬於行政處分,再看甲提起訴訟時是否仍能透過撤銷否准處分或命機關准許,實現原定國慶日集會的目的。由於國慶日已過,該次集會已無法舉行,取得當日許可已無實益,因此應轉向確認該否准處分的違法性。

題目以官方答案為準,選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實務上,原告仍須說明具有確認利益,例如該處分的違法判斷與其後續法律地位有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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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對大學退學處分的定位,以及公私立學校所為退學處分能否提起行政救濟。退學處分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影響重大;其性質為行政處分,生效後即發生喪失在學身分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以釋字第 382 號解釋所確立的原則逐項判斷:先看退學處分是否直接影響學生權利、是否屬行政處分,再判斷是否須經強制執行,以及救濟是否限於公立學校。題目要求找出錯誤敘述;關鍵在公、私立學校的區別。

選項分析

  • (A) 正確。​退學處分使學生喪失在學身分,對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釋字第 382 號因此承認學生得循行政救濟途徑尋求救濟。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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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甲廠商預知乙機關將發布新聞稿報導其商業上不利之訊息,為阻止乙機關發布新聞稿,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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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關鍵在於辨別甲要請求法院審查的對象,以及希望法院提供何種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人民因公法上原因,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給付或不作為,而該請求不屬於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等其他類型的情形。甲的目的是請求乙機關不要發布新聞稿,屬於請求行政機關停止或不為一定行為。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有沒有既存的行政處分。新聞稿尚未發布,題目也沒有指出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要阻止的是機關發布訊息這項事實行為。接著看甲的請求內容:甲不是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是要求機關不發布新聞稿,因此應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不作為。

選項分析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以已經作成、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為對象,目的是撤銷該處分。本題的新聞稿尚未發布,且發布新聞稿本身並非題目所示的行政處分,沒有可供撤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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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甲,請求主管機關命相鄰地之工廠停工遭拒。甲應提起何種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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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類型選擇,關鍵在於甲請求主管機關「命工廠停工」,主管機關拒絕後,甲要請法院命機關作成何種處分。

依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此即拒絕申請型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請求標的:甲不是要主管機關直接給付金錢或實施事實行為,而是要主管機關對工廠作成「命停工」的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拒絕後,甲若要法院命機關作成該處分,訴訟類型就是課予義務訴訟。

提起這類訴訟,仍須符合依法申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及訴願前置等要件。甲是否確有要求主管機關命工廠停工的公法上請求權,則屬實體審理問題;本題主要考的是訴訟類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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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收容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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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稱的「收容聲請事件」及其法定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0,收容聲請事件包括停止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等聲請;「暫予收容」則是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是向行政法院提出的收容聲請事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非行政訴訟法所稱之收容聲請事件」,再對照《行政訴訟法》列出的聲請類型。選項中,停止、續予及延長收容均屬法院處理的收容聲請;暫予收容則屬行政機關作成的收容處分,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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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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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訴訟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訴訟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因此,請求權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向普通法院起訴,而非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先辨別國家賠償請求的訴訟性質:國家賠償雖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等公權力相關事項,訴訟程序仍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適用民事訴訟法。再依普通法院的審級與庭別判斷,第一審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受理,故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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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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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一般公務員責任,以及第 13 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設的特別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第 13 條則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須就其參與的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為人是否執行公權力職務;若是,原則上依第 2 條第 2 項檢視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及損害等要件。再確認行為人是否屬第 13 條所稱具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若屬之,不能只以「有過失且行為違法」認定國家負責,還須符合「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特別門檻。

選項分析

  • (A) 行政執行官因過失違法查封他人不動產:錯誤。​行政執行官執行查封,是行使公權力。若因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原則上依第 2 條第 2 項判斷國家賠償責任;行政執行官不因這項職務行為適用第 13 條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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