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2 分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述相關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下列何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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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公告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擅入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空域,應由哪個機關負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相關規定,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述水域及區域由國防部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限制或禁止水域」與「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再對應條文指定的公告機關。這類涉及國防安全及領空、領海管制的區域,依法由國防部公告,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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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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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法條列舉移民署得不予許可的情形。判斷關鍵是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列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以不法證件申請、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等情形;但「罹患重大疾病或傳染病者,經衛生福利部審核者」並非該條所列的不予許可事由。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指的法源,即《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再將各選項與條文列舉事由核對。選項 A、C、D 均可直接對應法定事由;B 則不屬於該條所列情形,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錯誤選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明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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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下列廣告活動內容何者未被本條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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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從事廣告及促銷活動的限制。判斷關鍵是辨認法條所列禁止的廣告內容;題目要求找出「未被禁止」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與法條列舉的禁止內容逐一比對。法條禁止的內容包括: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廣告活動。選項中,只有「為特定宗教宣傳或佈道活動」未列在這些禁止事由內,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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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下列何項程序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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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許可遭撤銷或廢止後,在限令出國前的程序保障。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同法規定,移民署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陳述意見」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讓當事人表達意見、提出事實或說明理由的程序;它不同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的訴願,也不同於其他救濟或異議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時點:「限令出國處分前」。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許可遭撤銷或廢止的規定,條文明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選(C)。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的用語及制度已有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當年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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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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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費用的負擔及追繳程序。作答時要分辨三件事:誰應負擔費用、機關如何通知繳納,以及逾期未繳時依法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例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規定:

  • 第 19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於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強制出境並負擔相關費用;費用未繳時,得由機關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20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而使其依規定遭強制出境者,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

因此,選項若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改成「逕予管收」,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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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外國護照係為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所定之核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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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3 條對「外國護照」的定義。以民國 108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外國護照是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我國承認或接受的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條文列舉的三種核發者: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自治政府。選項中只有「非政府組織」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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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 2 條所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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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 2 條列舉的簽證收費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取的項目有三種:

  1. 簽證費
  2. 特別處理費
  3. 郵電費

「登記費」不在第 2 條的列舉項目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直接將四個選項與第 2 條的三項法定收費項目比對即可。三項都有出現在條文中的選項屬於應收費項目;未列於條文者,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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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禮遇簽證適用於相關人士,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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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外交簽證與禮遇簽證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禮遇簽證適用於同條例第 9 條所列人士,包括外國卸任元首等及其眷屬、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的人員、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特定外籍職員,以及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的外國人士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的禮遇簽證名單,並留意條文對「外國元首」與「外國卸任元首」的區分。現任外國元首及其眷屬,屬第 8 條外交簽證的適用對象;第 9 條列的是「外國卸任元首」等人士,因此選出未列入禮遇簽證適用對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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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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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的外國護照簽證種類。依民國 108 年命題當時的法規,外國護照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並無「公務簽證」此一種類。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定簽證種類:凡屬法定種類者即非本題答案;不在法定種類之列者,就是題目所問「不屬於」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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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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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的護照加簽或修正限制。依該條規定,同一本護照以同一事項申請加簽或修正者,以一次為限。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限制的判斷重點是「同一本護照」及「同一事項」;符合這兩項條件時,申請次數上限就是一次。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次數限制:「以一次為限」。題目問「以幾次為限」,因此選擇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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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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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中主管機關、護照種類、護照式樣及普通護照核發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護照條例》,主管機關是外交部;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普通護照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主管機關」這個最容易直接判斷的考點:題目選項若把主管機關寫成其他部會,即與法條不符。再核對其他選項所述的護照種類、式樣及核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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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護照條例第 3 條所稱護照之製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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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3 條「護照之製定」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稱護照之製定,包括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持有」則是個人取得護照後的狀態,不屬於製定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護照之製定」包含哪些事項,再將選項逐一與第 3 條所列內容比對。屬於護照製作與形成的規劃、設計、印製,都是製定的一環;持有護照則是持照人的行為或狀態,因此選出「持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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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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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0 條所定的「訂定機關與核定、發布程序」。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要分清楚三個程序角色:教育部負責擬訂,行政院負責核定,核定後發布辦法。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核定後發布」,考點在核定機關,而不是擬訂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程序用語:「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題目問「核定後發布之」的機關,因此對應到行政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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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所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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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授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均規定,相關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要分清楚「擬訂」與「核定、發布」:負責擬訂的是內政部;行政院負責核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由何者所擬訂」,直接對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授權機關。條例明定由內政部擬訂,因此選內政部。行政院雖參與後續核定及發布程序,但不是法條指定的擬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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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下列何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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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0 條對「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的準據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前往香港或澳門,依一般出境規定辦理;若再經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問的行程終點:題目不是單問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而是問「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時,適用哪一部法規。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0 條,這種情形明文轉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入出國及移民法:錯誤。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出境規定辦理;但題目問的是經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的情形,法條已指定適用兩岸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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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係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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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的制定機關。依民國 108 年有效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61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因此,制定機關是行政院。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由誰定之」,直接對照母法的授權條文即可。讀到「由行政院定之」,答案就是行政院;不要與負責港澳事務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混淆。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61 條明定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制定。
  • **(B) 外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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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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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該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本題直接依辦法明文判斷即可。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的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應以該辦法自身的主管機關條文作答,不要只因涉及兩岸事務,就直覺選擇大陸委員會;也不要把投資許可與其他入出境或兩岸交流事項的主管機關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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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之相關法令,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規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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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如何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依同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訂定的內部規範;其中也包括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的標準。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有沒有「辦法」或「原則」,而要看規範內容、訂定目的及其法律依據:若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通常屬法規命令;若主要是供機關內部統一認定或行使裁量,則屬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的訂定依據與功能,再判斷它是對外設定一般規範,還是供行政機關內部統一作業。

選項 C「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澎湖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是移民署為執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統一認定不予許可期間而訂定。其功能是提供機關一致的認定及裁量標準,性質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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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意旨,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不符,係受憲法第幾條之保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對收養自由的憲法保障。解釋指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一概不予認可的規定,與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不符;收養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解釋意旨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保障收養自由」,直接對應釋字第 712 號所指的憲法依據。收養自由並非選項所列的平等權、人身自由或居住遷徙自由,而是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其他自由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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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所涉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暫予收容規定未明定收容事由,也未清楚表達收容應以「非暫予收容即顯難強制出境」為限,因而無法讓受規範者預見何種情形會被收容,也使主管機關欠缺明確的適用界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指出的缺失:規定沒有明確界定暫予收容的事由及適用範圍。法律規範的內容若不夠清楚,使人民難以理解其權利義務或行政機關難以據以判斷,即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選項分析

  • **(A) 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確。**釋字第 710 號指出,相關規定未顯示暫予收容應限於非收容即顯難強制出境者,也未明定暫予收容事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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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相關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遭強制出境」所涉及的基本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解釋指出,除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迅速處分的情形外,未給當事人申辯機會即逕行強制出境,不符憲法第 10 條保障遷徙自由的意旨。

依釋字第 710 號,經許可合法入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境內的居住與遷徙自由,仍受憲法保障;強制其出境會影響這項自由,處分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釋字第 710 號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經許可合法入境」、「未予申辯機會」、「逕行強制出境」。接著對照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這段所指的權利是憲法第 10 條的遷徙自由,因此選項 B 正確。

要注意,釋字第 710 號也討論了暫時收容。解釋認為,收容及其司法救濟問題涉及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但本題問的是未給申辯機會即強制出境,應對應第 10 條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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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下列何者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香港或澳門居民收容程序。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題目已明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及「附具理由」,對應的程序機關即為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關鍵組合:「港澳居民」、「暫予收容」、「期間屆滿 5 日前」、「聲請裁定」。這是由移民署提出聲請、由法院作成裁定的程序,因此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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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的訂定依據、攜帶子女收容、性別變更受收容人的收容方式,以及親友會見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規則第 1 條,本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9 條訂定;第 7 條規定,女性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 3 歲子女,得准許;第 3 條規定,性別變更受收容人得依證件所示性別,個別收容於獨居房間;第 11 條則明定,同日已會見親友二次者,收容處所得拒絕其再次會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的主管機關、年齡門檻、性別變更受收容人的安置方式,以及會見拒絕事由。特別留意題目選項是否把法條關鍵字改掉:例如「未滿三歲」改成「未滿五歲」,或「個別收容」改成「集體收容」。

選項分析

(A) 由外交部訂定之:錯誤。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 條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9 條為訂定依據;規則屬內政部主管,並非由外交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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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外國人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及時執行,而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者,下列何者應逕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後,得立即執行且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時,由哪一機關執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此種情形應由內政部移民署逕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及時執行」以及「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符合這些條件時,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直接判斷執行機關,不必將處分機關、移民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機關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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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判斷哪些情形可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撤銷或廢止簽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簽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銷或廢止簽證:

  1. 有同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得拒發簽證的情形。
  2.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3.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
  4.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13 條列舉事由逐一比對。第 12 條第 1 項雖包含犯罪紀錄等情形,但「在我國境內違反交通法令」並未因此當然成為撤銷或廢止簽證的事由;其餘三項則與第 13 條明列內容相符。

選項分析

  • (A) 在我國境內違反交通法令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13 條沒有將一般違反交通法令列為獨立的撤銷或廢止簽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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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署制服種類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第 3 條所定的制服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三種;「禮服」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直接比對第 3 條列出的三種制服即可。常服、便服、勤務工作服都在法定種類內,剩下的禮服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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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對「暫時收容」期間上限的說明。外國人因遣送出國所需的合理作業期間,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行政處分暫時收容;但收容涉及人身自由,期間不得過長。解釋理由書衡酌當時移民署的作業實務,指出約七成受收容人可於十五日內遣送出國,因此署方處分暫時收容的期間,上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解釋內容作答。釋字第 708 號是在說明舊制暫時收容期間及其人身自由保障要求;現行法制已有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引用解釋理由書的判斷依據,關鍵是辨認「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上限」,並與「十五日內遣送出國」的實務衡酌相連結。因此選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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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21 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時,遇有法定情形,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作答時要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護照條例》第 21 條列有「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這項情形;現行條文仍保有此要件。《護照條例》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不屬於該要件」,應將各選項逐一與第 21 條第一項核對。關鍵在於遺失或滅失申請護照的次數門檻:法條要求最近十年內達二次以上,只曾經申請一次,尚未符合該款要件。

選項分析

(A) 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錯誤選項。 這是《護照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的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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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權責機關通知因欠稅案件禁止入出國案件達幾年以上,始予清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定的欠稅案件清理期間。題目問的是: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權責機關通知的「因欠稅案件禁止入出國」案件,達幾年以上才予清理。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移民署對權責機關通知因欠稅案件禁止入出國的案件,於禁止入出國期間達 5 年以上時予以清理。題目所問的年限即為 5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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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關於臺灣與港澳來源所得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條文分別規定:臺灣地區人民的港澳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港澳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港澳居民及港澳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課稅對象、所得來源地及所依據的法律。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辨認港澳居民在臺灣有來源所得時,應適用哪一部法律。

選項分析

(A) 正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港澳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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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出境前,還應召開審查會。但符合法定例外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得不經審查會的例外有三種:

  1. 當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2. 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3.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問法抓準:題目問「不屬於」不經審查會的要件。將各選項與港澳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但書的三種例外逐一比對,未列在法定例外中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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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下列何者,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院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事務的方式。依該項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相關事務。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6 條第 1 項的法條文字。抓住「委託」後面所接的法定對象,即可判斷答案為「民間團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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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重點是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或受遺贈臺灣地區財產的金額上限、超額歸屬,以及遺產含有不動產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臺灣地區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超過部分依序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後順序繼承人,無繼承人時歸屬國庫。受遺贈的總額上限也是新臺幣 200 萬元。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的金額與法律效果即可。最容易混淆的是「繼承」和「遺贈」:兩者在當時法條中的上限都是 200 萬元,但適用情形不同。遺產中有不動產時,則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臺灣地區遺產,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與第 67 條第 1 項相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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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下列何項法律有關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發行幣券的管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38 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

「準用」是指依該條例明文指示,將另一法律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本題所述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這組關鍵文字,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8 條。再確認條文指定準用的法律,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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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重點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何併入臺灣地區所得課稅,以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稅額如何避免重複負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金額以因併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已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如何處理」,再對照法條中的扣抵方式:法條允許從「應納稅額」扣抵,而不是從所得額中扣除。因此選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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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學歷採認及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涵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考試資格,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的規範。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其中,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辦法,均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掌握法規命令的擬訂機關,即可辨認選項 B 的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22 條的文字。A、B 關於學歷採認;C、D 涉及考試資格與來臺就學。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條文不符之處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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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有相關要件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下列何者並非其規定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特殊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符合特定身分或家庭照顧情形者,得申請在臺定居;選項中的年齡、親屬關係及歷史背景都是辨識要件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定居事由,尤其留意選項是否完整符合規定用語與時間條件。題目問「並非」規定要件,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事由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者,屬得申請在臺定居的情形。這是以親屬關係及年齡為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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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設專戶繳納下列何項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民國108年法規,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題目以現行機關名稱稱「勞動部」,不影響費用名稱與答案。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及「專戶」。兩者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所定的就業安定費,因此選項中應選「就業安定費」。

選項分析

  • (A) 保證金:錯誤。 本條規定的法定繳納項目是就業安定費,並非保證金。
  • (B) 擔保金:錯誤。 擔保金不是本條所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時應繳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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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及下列何項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時,所採取的面談與身分查核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申請人應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團聚、居留或定居」三種申請事由,再辨認題目詢問的是與「面談」併行的法定措施。法規規定此類申請人須接受面談及按捺指紋,因此選項中的「按捺指紋」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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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特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具有法定特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須先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文列明的相關身分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另包括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的人員、受委託從事相關公務者,以及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者。條文沒有將「大學校長」一律列為此審查會審查許可的身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民國 108 年 7 月 24 日修正前條文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中的四個職稱與第 9 條第 4 項列舉的身分。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均在條文列舉範圍內;大學校長則不因校長職稱本身而當然適用本項審查許可,因此選出「不屬之」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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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下列何項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對等原則。條文規定:「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上述規定即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抓住「行政院得依何項原則,許可大陸地區機構在臺設立分支機構」這個關鍵句,即可對應法條中的「依對等原則」,選出 (D)。

此處的「對等」是兩岸往來事項的法定原則;題目問的是條文指定的原則名稱,不必另以其他一般法律原則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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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下列何項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所定的到府查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的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的住(居)所進行「查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的案件類型與執行地點:因婚姻或收養提出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申請,移民署必要時派員到申請人住(居)所,這正是第 70 條的法定措施。題幹文字與條文用語相對應,答案是「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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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下列何項法律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特別保護措施。依民國 108 年法規,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符合規定的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法律明文規定「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這是特別規定:被害人取得聘僱許可的法律依據,直接來自《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明文授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得核發聘僱許可」與「不受……之限制」,回到《入出國及移民法》確認條文明列排除適用的法律,再逐一比對選項。條文指向《就業服務法》,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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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受收容人移送法院及遠距審理配套辦法的授權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8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遠距審理的方式、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規關鍵詞:「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遠距審理」。這是移民行政機關的移送作業與法院審理程序相互配合的事項,因此依法律明文,採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訂定,而非由單一院或其他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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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規定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何時得暫予收容。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時,得暫予收容;法定事由包括:

  1.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3. 受外國政府通緝。

「當事人主張其受政治迫害」並非上述暫予收容的法定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暫予收容」及「法定要件」,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命題時法規所列事由。題目問「何者並非」,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清單內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正確要件。 無旅行證件可能使遣送程序無法依規定執行,屬於法定暫予收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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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外國人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時,下列何者並非其相關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的法定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相關規定,外國人有特定情形時,移民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其中包括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持用不法取得或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等情形。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這些法定事由的選項。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所列事由。選項 B、C、D 都是法條明列的情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並非此條所列的獨立事由,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錯誤,為本題答案。 單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是該條所列的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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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延期,以及居留原因消失時的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相關規定見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必要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外僑居留證效期自原居留屆滿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條文另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主管機關、延期年限、逾期居留天數及處罰依據,再核對居留原因消失時的法律效果。只有選項 D 符合當時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延期申請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並非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題目將主管機關混淆。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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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列「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身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7 條列出三類人:

  1.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2.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3. 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這是依特定身分或外交禮遇免辦外僑居留證,法條並未概括納入國際組織的所有成員。

解題方法

核對法條列舉的三類對象,再比對各選項是否落在其中。A、B、C 分別對應法條所列三類;D 所稱「世界貿易組織或衛生組織所有成員」並非條文所列身分,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錯誤選項。 這正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所列第一類,得在我國居留而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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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下列何者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有戶籍國民出國原則及例外。依民國 108 年的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外所指的特定人員範圍及核准程序,另由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提供一般原則:「不須申請許可」,要找的是法條明定的例外。抓住條文中的關鍵語句「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即可判斷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對應選項 (B) 國家安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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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許可的限制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條列有參加叛亂組織或其活動、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涉有內亂罪或外患罪重大嫌疑,以及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等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7 條列舉的限制事由。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選項。辨識時須注意,法條所稱的是「參加叛亂組織或其活動」,並非泛指參加反政府示威遊行或活動。

選項分析

  • (A)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錯誤選項。 這是第 7 條明列的事由,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B)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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