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所列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因此,立法目的包括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及落實移民輔導;「維持社會秩序」不在該條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的文字即可。題目問「何者不屬於」,要找出未列於立法目的條文中的選項;其中「確保國家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意思相近,但不是同一法律用語,不能因此視為條文目的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規範入出國查驗及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入出國查驗、入出國紀錄及違反查驗規定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入出國者應經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 第 84 條規定,違反第 4 條第 1 項、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違反第 4 條第 1 項、未經查驗入國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律上的「得」改成「應」,或把「蒐集及利用」改成其他行為。此題錯誤點在於選項 C 對查驗時的資料處理方式及法律用語有所變更。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所定應經核准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分別由相關單位定之,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此相關單位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第 3 項: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相關人員範圍、核准條件及程序等事項,分別由法定機關訂定辦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定機關為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列舉改為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第 5 條第 3 項所列機關,再與四個選項比對即可。題目問「並不屬於」法定範圍者,因此應找出未列於條文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下列何者核定後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所定的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配額核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的配額,並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報請何機關核定」即可判斷。擬訂配額的機關是主管機關;核定機關則由條文直接指定為行政院。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航空器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長或運輸業者向下列何者申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過境乘客因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時,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許可。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0 條第 2 項,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的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相關程序另由《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規定。命題當年的法規即以「內政部移民署」為受理機關。《入出國及移民法》、《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第 1、2 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及「機長或運輸業者申請」兩個關鍵詞,直接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0 條第 2 項,即可判斷受理機關是移民署。題目問的是法定申請機關,不是航空站的查驗或警察單位。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有關外國人取得居留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所定的外國人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以及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與逾期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22 條,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國,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許可的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3 年。未依期限申請者,依同法第 85 條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該條並未規定因此當然強制驅逐出國。
解題方法
先核對第 22 條列出的三項法律效果:入國查驗後取得許可、15 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證效期最長 3 年。接著檢視逾期未申請的效果,確認它是罰鍰,還是另有強制驅逐出國的規定。D 將罰鍰與強制驅逐出國併列,後者並非未按期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法定效果,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有關移民輔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移民輔導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辨法律規定的輔導、協助措施,與「禁止移民」這種限制人民移居自由的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移民輔導相關規定逐項核對:政府對移民負有保護、照顧、協助、規劃及輔導責任;主管機關並得協調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提供服務、協助設立僑民學校。題目中若將這些輔導措施改寫為政府「應禁止」人民移居,便與法條規範方向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法律明定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及輔導,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第 8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依法暫時留置當事人,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3 條的入出國查驗暫時留置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法定情形,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調查;目的達成或留置已無必要時,應立即停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暫時留置時間上限為:國民不得逾 2 小時;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所述措施是查驗時的「暫時留置」,再核對法定時間上限。選項 A、D 分別敘述留置處所與停止時點;B、C 則考查不同身分者的時數限制。國民的上限是 2 小時,因此將其寫成 3 小時的 B 錯誤。
第 9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依法查證身分,得採行相關必要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查證身分的授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移民署人員在有相當理由足認某人非法入出國等法定情形時,得查證其身分;依同法第 68 條,查證時得採行法定的必要措施。
判斷關鍵是:選項是否與第 68 條列明的措施及其適用條件一致。該條所稱措施包括攔停交通工具、詢問特定身分資料、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在具備法定條件時檢查身體及攜帶之物。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8 條。前三項分別對應條文列舉的措施;D 雖與條文中的身體及物品檢查規定相近,但把「檢查」寫成「搜索」,並縮減了適用條件,與當時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攔停交通工具:正確。 第 68 條明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查證身分,得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 **(B)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確。
第 10 題2 分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的法規性質、訂定機關、適用對象及授權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該辦法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授權訂定,規範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以及香港、澳門居民的生物特徵資料蒐集、管理與運用。辦法所稱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主要是指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的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解題方法
先看辦法的適用對象,再核對其訂定依據及訂定機關:
- 辦法列出的對象不包括「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因此選項 C 正確。
- 辦法第 1 條明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4 項訂定,不是第 1 項。
- 該辦法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並非由行政院訂定;且它是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臺灣地區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下列何者係前述審查會的相關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特定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許可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審查會相關機關包括國家安全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身分:「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這不是一般人民赴陸的許可問題,而是涉及重要公務職務人員赴陸的審查程序。依當時法規規定,審查會所涉機關包含國家安全局,因此選項中應選國家安全局。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若違反此規定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將受到不利益處分。有關不利益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臺灣地區戶籍,且不得享有臺灣地區人民的權利。
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與「喪失國籍」:兩者不是同一法律效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將各選項與違規後的法定效果逐一核對。條文所定的是身分、戶籍及臺灣地區人民相關權利的喪失,並未規定因此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選項 A 把「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擴大寫成「身分及國籍」,多了法律未規定的效果,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針對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的法規性質、訂定機關及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11 項訂定,並依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先看辦法第 1 條所列法源,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規定:本辦法以條例為依據,且須報行政院核定。題目問哪一項正確,因此選擇明確描述法定核定程序的 (C)。
選項分析
- (A) 本辦法係行政規則:錯誤。 本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外規範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的許可事項,性質屬法規命令,不是機關內部遵循的行政規則。
第 1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相關事項之申請,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相關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接受面談或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辨認法條列出的三種申請事項;「停留」不在此項列舉之內。
解題方法
將題幹所稱「相關事項」與法條列舉內容逐一比對:法條列有團聚、居留、定居,題目詢問不屬於者,因此選擇未列入的「停留」。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何者係其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以及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同條例第 11 條則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本題所稱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法規領域: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再依該條例的主管機關定義作答: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即使實際許可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不改變題目問的法定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下列何項法律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要求出示身分證件的準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的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相關證件;其要求的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
「準用」是指依本條規定的情形,援用另一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題目問要求出示證件的要件與程序準用哪部法律,應直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指引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要求出示證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法條用語;條文已明確指定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故選項中對應的法律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法規性質、主管機關,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臺後所領許可證的種類與效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許可證效期則依該辦法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述與辦法規定。判斷效期時,須分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的有效期間,以及「一年」或「一至三年」等其他許可證效期,避免將不同種類許可證的效期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本辦法係法規命令:正確。 本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屬法規命令,並非行政機關內部規則。
第 18 題2 分
有關兩岸關係法規,下列何者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並以民國 110 年的法規名稱及性質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依同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內部秩序、業務處理或解釋適用法令所作的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判斷時不能只看規定內容與人民有沒有關係,也要辨別它是否依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形式發布,以及它主要是在規範對外權利義務,還是機關內部作業。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中,先找名稱及規範性質明確屬於法規命令者。《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是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規範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事項的法規命令,故選 A。
其餘選項的「處理原則」、「注意事項」及「作業規定」,在本題所列法規中均屬行政規則,主要用來說明行政機關的裁量基準、業務處理方式或內部作業程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條至第 3 條,重點在於立法目的、兩岸條例的適用順序,以及「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即可。特別注意第 3 條的定義依據:條文指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不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選項分析
(A) 正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選項符合立法目的。
第 20 題2 分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的期間規定,重點包括港澳居民在臺設籍年限、著作權保護的發行期限,以及工業財產權優先權的主張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法規事項,再把選項中的年數、日數或月數與條文對照。這題的關鍵是:優先權的一般期間雖為 12 個月,但商標註冊案另有 6 個月的特別規定;不能只看到條文中的「十二個月」就判斷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或組織政黨。選項寫成 20 年,年限錯誤。
-
**(B) 錯誤。**依同條例第 36 條,港澳居民或法人之著作,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 30 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且符合互惠保護要件者,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選項寫 60 日,期限錯誤。
第 21 題2 分
護照條例對於未成年人申請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16條對未成年人申請護照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清兩種年齡情形:
- 滿7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年齡門檻逐一對照選項,再檢查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的辦理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護照條例》第16條規定不符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護照條例》第16條規定,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第 22 題2 分
有關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中,護照中文姓名、效期、簽名與照片規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護照規定。特別注意中文姓名與中文別名的數量限制:法規對兩者的規定不同,不能將姓名與別名都理解為「各以一個為限」。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美國前副總統彭斯,倘若打算利用訪問日本、菲律賓期間短暫過境臺灣並與我國政要會談,應發給以下何種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護照簽證的分類,以及「卸任副元首」應適用何種簽證。依民國 110 年《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簽證分為外交、禮遇、停留及居留簽證;具體適用對象則由相關規定界定。
其中,《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規定,禮遇簽證適用於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等人士。彭斯是美國前副總統,屬於「外國卸任副元首」;題目並說明他將短暫過境臺灣,並與我國政要會談,符合禮遇簽證所對應的身分與情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特別標出的身分:「前副總統」即卸任副元首。接著依簽證規範判斷適用對象:卸任副元首來臺短期停留,適用禮遇簽證。
「過境」雖是短期停留的目的之一,但本題的關鍵在於彭斯的卸任副元首身分及與我國政要會談的行程,應依禮遇簽證的特定對象規定判斷,而不是只因「過境」二字就選過境簽證。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有關停留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停留簽證的定義及其效期、入境次數。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停留簽證是發給持外國護照、擬在我國境內短期停留者;停留簽證的申請目的包括過境。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則分為單次及多次。
解題方法
先掌握停留簽證的適用對象與目的,再核對效期及入境次數。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申請目的不符的敘述即可:過境屬於停留簽證申請目的之一,因此聲稱「不包括過境」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依據司法院釋字 802 號解釋之意旨,該規定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的基本權審查,關鍵是分清楚「禁止媒合者要求或期約報酬」與「違反規定所受罰鍰」分別涉及哪些基本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釋字第 802 號解釋認為,這項限制涉及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契約自由與平等權;而財產權所涉及的是第 76 條第 2 款對違規者所處的罰鍰,不是第 58 條第 2 項本身。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問的是:「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並未涉及哪一項基本權,再對照釋字第 802 號解釋對各權利的分析:
- 禁止要求或期約報酬,限制媒合者的工作方式及締約自由,涉及工作權與契約自由。
- 對跨國婚姻媒合者和其他媒合者作不同規範,涉及平等權審查。
- 財產權的分析,則是針對違反規定後依第 76 條第 2 款所處的罰鍰。
因此,「未涉及」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的基本權是財產權。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管理之入出國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稱「國民」及該法對不同入出國對象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國民包括「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第 93 條則規定,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及無國籍人民準用。
香港、澳門居民的入出境事務,主要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非本題所問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管理對象。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屬《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的國民或依該法準用外國人規定的對象,再辨別香港、澳門居民是否由本法直接管理。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即使無戶籍或兼具外國國籍,仍可能受本法管理;無國籍人民及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也有第 93 條的準用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則有其專門法規。
選項分析
(A) 已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無國籍人:錯誤。 已歸化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所稱國民;即使題目強調其無國籍,該法第 93 條也明定無國籍人民準用本法關於外國人的規定。因此仍屬本法管理範圍。
第 27 題2 分
關於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所定外國人得強制驅逐出國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違反第 29 條、從事與許可停留或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或工作,屬得強制驅逐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國的事由;但題目所列「參與未經事前許可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並非第 36 條所列事由。
要留意條文區分「得強制驅逐」與「應強制驅逐」:第 36 條第一項列舉應強制驅逐的情形,第二項則列舉得強制驅逐或限令出國的情形。本題問「得強制驅逐」,應對照第二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落入第 36 條第二項列舉的事由,尤其注意題目描述的是具體違法行為,還是法條明文規定的驅逐事由。單有刑事判決或違反其他法規,不代表當然符合本條列舉的強制驅逐事由。
選項分析
- (A) 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正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二項第四款明定,外國人違反第 29 條,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因此此項屬法定事由。
第 28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暫予收容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符合特定情形、非予收容即難以執行驅逐時,移民署得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暫予收容由移民署先行決定;如有續予收容必要,才須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解題方法
抓住「暫予收容」與「續予收容」的區別:前者是移民署作成的行政處分,後者才涉及法院裁定。再對照陳述意見、收容異議及 15 日期限,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定,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B) 錯誤。**移民署認有暫予收容必要時,是由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並非先向法院聲請。
第 29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所列「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經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文字與要件。尤其要區分「本人罹患法定傳染病」與「曾接觸確診者」:法條列的是前者,並未將接觸史本身列為得不暫予收容的事由。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於受暫時收容時所得提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受暫時收容時,對收容處分提出「收容異議」的救濟程序,以及第一審法院與抗告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及《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專章。
受收容人或法定範圍內的親屬等,得於暫予收容期間內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受理後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及相關資料移送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對第一審裁定不服,得依法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程序關鍵即可判斷:
- 救濟期間:暫予收容期間內得提出收容異議。
- 移送時限: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受理後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
- 審級制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第一審裁定可以抗告;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因此,凡選項主張「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裁定不得抗告」,即與當時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之入出國查驗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入出國查驗的規定,包括未經查驗入國的處置、生物特徵辨識、暫時留置,以及「禁止出國」的適用對象。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辨認選項時,須留意法條對象:外國人入國時,移民署得拒絕其入國;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所定「禁止出國」,規範的是國民出國,不能直接套用在外國人身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外國人未經查驗入國如何處理、冒用護照出國是否適用禁止出國規定,以及未接受生物特徵辨識或拒絕查驗時,移民署有哪些處置權限。最重要的判斷點是 B 把國民適用的禁止出國規定,套用到外國人身上。
選項分析
(A) 外國人未經查驗程序入國者,應予驅逐出國
此敘述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非法入國的處理規定。外國人違反查驗規定、未經查驗入國,屬得強制驅逐出國的情形;本選項所述處置方向正確。
(B) 冒用護照出國者,應禁止出國
第 32 題2 分
關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所受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限制。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判斷關鍵在於:法條明文禁止的是媒合者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明文規定不得收受受媒合者成功後主動致贈的紅包。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逐一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的明文限制。A、B、C 均與法條相符;D 所述的主動致贈紅包,並非「要求」或「期約」報酬,不能直接等同於法條禁止的行為,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不得以跨國(境)婚姻媒合為營業項目:正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這是對媒合業務營利化的限制。
第 33 題2 分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基本規範,並考「居留」與「定居」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
- 同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接受面談或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
- 「喪失原籍證明」屬於特定定居申請程序涉及的文件要求,不能概括成所有居留申請的前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例所定的共同申請要求,再留意選項是否把「定居」的文件要求擴張到「居留」。題幹問的是申請「居留」,因此凡將註銷大陸戶籍、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列為居留申請前提的敘述,便與法規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經營移民業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的移民業務經營資格與程序,以及第 56 條的移民業務廣告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原則是: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再辦理公司登記,之後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第 55 條另對依《律師法》第 47 條之 7 經營移民業務者設有例外:得不以公司為限,但其他條件仍準用移民業務機構公司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程序順序與例外範圍:
- 公司須完成「申請設立許可 → 公司登記 → 領取註冊登記證」後才能營業。
-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臺設立分公司,也須先申請許可,完成相關登記程序,再領取註冊登記證。
- 律師的例外僅在組織形式,不代表免除其他管理條件。
- 移民業務廣告並非全面禁止,而是須依規定先經審閱確認並取得字號。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的規定:以公司組織經營者,應先申請設立許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再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程序次序也是本題判斷關鍵。
第 35 題2 分
針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訂定機關與發布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的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由誰擬訂」,並明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的程序。依該辦法的法定授權及題幹所述程序,直接辨認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的收容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受收容時,期間分為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各階段的法定上限依序為 15 日、45 日、40 日、再延長 50 日。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50 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期間與起算點,再將期間相加檢查總上限:
因此,錯誤選項應是把各階段的天數或延長次數寫錯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8 條之 1,以及第 19 條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暫予收容程序與保證人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移民署對受強制出境處分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但須召開審查會的對象,限於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暫予收容的要件與程序則由移民署依法律規定處理。保證人除協助強制出境外,也須負擔因此支出的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所問的責任機關與適用程序,再核對選項是否把適用對象或救濟程序擴大:
- 暫予收容由誰決定?
- 強制出境前,所有案件是否都要開審查會?
- 對強制出境處分不服,是否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異議?
- 保證人是否須負擔強制出境費用?
其中,保證人責任可直接依《兩岸條例》第 19 條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暫予收容的法定決定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不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 38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禁止國民出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的國民禁止出國事由,以及「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時,通知由哪個機關負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國民有法定情形時,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若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則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並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另在情況急迫時,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特定案件,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 24 小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6 條即可。先確認選項所述的禁止出國事由是否列在條文中,再核對通知移民署及通知當事人的機關。C 把「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寫成「由移民署通知當事人」,與條文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第 39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的外國人收容程序與期間,並涉及收容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收容雖以確保強制驅逐出國為目的,性質不同於刑事羈押或刑罰,但仍限制受收容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須有法律依據,並受法院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續予收容期間最長為 45 日;延長收容期間最長為 6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收容期間上限,再把選項中的數字與法定期間對照:
-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後,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
-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後,延長收容最長 60 日。
因此,將延長收容上限寫成 50 日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停留,於延長時間屆滿後有特殊事由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下列事由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判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原停留期間及延期期間屆滿後,哪些特殊情形得提出證明,申請再延長停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條文列有五類事由: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而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特定親屬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住院或死亡;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事變;以及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事實與法定事由,特別留意懷孕月份門檻:法條要求「懷胎七個月以上」,尚未滿七個月不符合這一款。另須區分「一般懷孕」與「懷胎而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後者須符合生命危險要件,不能只以懷孕本身認定。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及第 17 條,重點是區分大陸地區人民受僱工作的許可與契約限制,以及其得申請的居留類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勞動契約應為定期契約。依第 17 條,符合規定在臺工作者得申請的是「商務或工作居留」;「專案許可長期居留」則是另外的居留制度,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核對工作規範:是否須申請許可、受僱期間是否有上限、能否轉換雇主或工作,以及契約是否須定期。再以第 17 條辨別題目所稱的居留種類。四個選項中,只有(B)把工作居留與專案長期居留混淆。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某甲為大陸地區短跑運動員並兼任教練,欲申請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應提出下列何種資格的證明?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0 條第 6 款,亦即基於「教育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該款,大陸地區人民曾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且其訓練的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或「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成績,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受聘擔任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教練,始符合規定。題目要辨認的是教練的成績門檻;完整申請仍須符合受聘及核定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以「大陸代表隊教練」身分申請,再比對其訓練選手的比賽與名次:
- 奧運:前五名。
- 亞運:前三名。
亞運第三名符合「前三名」;只有教練身分與名次符合,仍須注意法條另要求經核定受聘擔任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教練。
第 43 題2 分
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專案許可。若其在特定領域有所成就,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下列何者屬於該特定領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9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符合特定經濟條件者,主管機關得基於經濟考量予以專案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19 條第 4 款列舉的領域包括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及能源節約等;申請人須在相關領域著有成績,且該領域確為臺灣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中的「基於經濟之考量」,再對照《許可辦法》第 19 條的經濟考量專案長期居留規定。題目問的是列舉領域,逐一比對選項即可;其中「健康食品」明文列在第 19 條第 4 款。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倘若因故被命令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的要件,以及同條收容期間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進入臺灣地區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若有法定事由,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 10 日內出境;期限屆滿仍未出境,得強制出境。法定事由之一是「未經許可入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港澳居民,而非外國人,因此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再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出境方式、期限及收容期間;選項 A 符合法條明列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未經許可入境,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所定事由。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亦得限令於 10 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時再強制出境。
- **(B) 錯誤。
第 45 題2 分
倘若香港居民來臺居留並打算參與公務人員考試或參選擔任公職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香港居民參選公職的戶籍年限限制,以及 1997 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已取得華僑身分者的特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原則上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或組織政黨;符合第 4 條第 3 項所列身分者,適用較短年限。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參選公職」還是「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第 16 條規定的是候選人登記等資格,不能直接套用到高普考。再確認選項是否提到香港主權移交前取得華僑身分的特殊類型,這是本題判斷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一般香港居民參選公職的設籍年限為 10 年,不是 20 年。
- (B) 錯誤。「永遠無法」過於絕對。
第 46 題2 分
某甲為留學生,因護照遺失,向我國駐該國之代表處申請補發護照,但該代表處發現,某甲最近 10 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多達 4 次。代表處採取相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21 條對「短期內多次遺失護照」申請人的處理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也得延長法定處理期間;符合特定情形時,還可縮短護照效期。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述的「最近十年內遺失、滅失申請四次」對照《護照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已達「二次以上」,因此可適用該條的相關措施。再核對各選項所述措施是否有法條依據,尤其要留意法條規定的是「得」採取措施,不代表每案都必須採取。
選項分析
- (A) 得通知某甲到場說明:正確。 《護照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第 4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依民國 110 年法規,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原則上應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符合該項列舉的特殊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
當時列舉的特殊情形包括:依親對象死亡、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且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遭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強制出國將使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遭受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以及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而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解題方法
以法條列舉的特殊事由逐項核對選項。題目問「不屬於」,因此找出不在法定列舉中的事由即可。須留意:法條雖列有勞資爭議訴訟,但並未把外國人對行政機關處分提起救濟列為特殊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進行行政救濟:錯誤,為本題答案。 外國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而進行救濟,不是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所列准予繼續居留的特殊事由。
第 48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但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作為排除蒐集之原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1條關於生物特徵辨識資料的蒐集,以及法定排除蒐集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並錄存個人識別資料。
題目問「何種情況不得作為排除蒐集之原因」,關鍵是找出不屬於法定免予蒐集事由的選項。
解題方法
依題幹列出的例外情形逐一比對:未滿14歲、持外交簽證入出國(境)、經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均屬法定排除蒐集的情形。至於當事人拒絕並提出其他足以確認身分的證明文件,並非法定免予蒐集事由,因此不能據此免除生物特徵辨識資料的蒐集。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被暫予收容者,若其配偶不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等資料移送法院。其中,法定 24 小時必須扣除等候受收容人之委任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之時間。等候時間最長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外國人收容異議的處理期限,以及等候受收容人委任代理人到場的時間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等依法得提出收容異議。內政部移民署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及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等資料移送法院。若因等候受收容人的委任代理人到場,致未製作收容異議紀錄,該段等候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但等候時間有上限,最長不得逾 4 小時。
解題方法
第 50 題2 分
關於移民業務的經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命題當時的移民業務管理規定,重點是分辨「申請經營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及「領取註冊登記證」的主管機關與先後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當時,我國國民經營移民業務,原則上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公司須先向內政部申請經營許可,獲准後再辦理公司登記,最後向內政部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則須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再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之後領取註冊登記證。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的主管機關與程序順序即可判斷。B 把申請機關寫成移民署「與外交部」,與當時規定不符;我國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應向內政部申請經營許可,並非向移民署及外交部共同申請。因此 B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我國國民經營移民業務,必須設立公司:正確。 命題所指的一般經營型態,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律師依《律師法》規定辦理移民業務,另有例外;本選項考的是一般移民業務公司的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