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自願歸化外國國籍,並經政府機關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逾 3 年仍未取得該外國國籍。在國內仍有住所之甲,如擬回復我國國籍,應向哪個政府機關提出何種申請?並應檢附哪些證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撤銷喪失國籍」與「回復國籍」的區別。甲原依國籍法第十一條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但喪失後逾三年仍未取得外國國籍。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依第十一條喪失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然而題目已明示逾三年,應依題意採回復國籍途徑,而非撤銷喪失國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國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國籍者,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國籍。第三款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第四款為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解題方法
先依時間與法律效果判斷申請類型:未取得外國國籍且尚未逾三年,可循國籍法第十四條申請撤銷喪失國籍;題目明示已逾三年,則應改依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
再依甲在國內有住所,確認受理窗口。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回復國籍申請應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由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機關與應備證件
甲應由本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申請,經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內政部審查許可。
依命題當年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第 二 題25 分
依戶籍法規定,遷出原戶籍地應為遷出登記之法定事由為何?其例外規定又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須區分兩種情況:一是遷出原鄉(鎮、市、區)後,因居住事實而辦理遷出登記;二是國民出境達一定期間,依法辦理遷出登記。條文也列出得不辦理遷出登記的例外,以及全戶遷徙時特定人口應隨同遷徙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戶籍法》第 16 條的重要規定未見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戶籍法》第 16 條分項整理「應為遷出登記」的事由,再逐一列出對應例外。答題時要特別區分「遷出原鄉三個月以上」與「出境二年以上」兩種法定事由,並注意全戶遷徙時的隨同登記規定。
法定事由及例外
一、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
人民遷出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且居住於其他鄉(鎮、市、區)達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遷往同一縣市的其他鄉鎮市區,或遷往其他縣市,均適用此規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 法律另有規定。
- 因服兵役。
- 國內就學。
- 入矯正機關收容。
-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若只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不屬於遷出登記。
二、出境二年以上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列入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所定之合法居留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所定的合法居留期間排除事由。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涉及歸化所需的居留年限;計算時,須先確認申請人持有合法居留身分,再排除施行細則明定不計入的居留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在臺就學期間,以及以特定排除事由者為依親對象的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為我國國民收養而居留,並非該條列舉的排除事由。後續法規修正未改變本題所涉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排除清單。題目問「得列入」者,因此只要某居留原因未被列為不計入事由,即可列入合法居留期間的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關於國籍之回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的國籍回復,以及回復國籍者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年限限制。依民國 110 年法規,回復國籍與歸化取得國籍適用不同年限:回復國籍滿三年,始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歸化取得國籍則須滿十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回復國籍」,再將各選項與當時《國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對照。關鍵在於區分「回復」和「歸化」的候選人登記年限:選項 D 把歸化者的十年限制套用到回復國籍者,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籍法》第 16 條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的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 3 題2 分
以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時,得檢具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列的財力或專業技能證明文件。以中華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歸化者,得檢具該條所列證明資料之一,由內政部認定是否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工作內容及所得。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的資料。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文件類型逐一比對。關鍵在於法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明文件的核發機關有限定,必須是「我國政府機關」;外國政府機關核發的證明不屬於該款列舉文件。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時應附之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施行細則》關於申請歸化時應檢附文件的規定,重點是分辨「未滿 14 歲」會免附哪些文件,以及哪些文件仍須提出。
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申請歸化原則上須檢附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未滿 14 歲者可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但不因年齡而免附居留證明,所以正確選項是 D。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的年齡,再逐一核對各文件的免附條件:
- 「未滿 14 歲」明文涉及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的免附規定。
- 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語言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各有特定身分或情形的免附規定,並非單憑未滿 14 歲即可免附。
- 有效居留證是申請歸化應附文件,未滿 14 歲本身不構成免附理由。
選項分析
(A) 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錯誤。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未滿 14 歲者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因此,這不是本題所問應附的文件。
第 5 題2 分
依國籍法規定,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所定的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國籍法》第 11 條,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主要情形包括:
-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為外國人之配偶。
- 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看其是否符合第 11 條列明的事由;符合事由也不代表自動喪失國籍,仍須經內政部許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籍法》第 11 條:
- 「為外國人之配偶」是法條明列的喪失國籍事由。
- 取得某種居住證不等於取得外國國籍。
- 被外國人生父認領或被外國人收養,並非單獨成立的喪失國籍事由;收養情形還須符合特定身分、取得同一國籍及赴國外生活等條件。
選項分析
(A) 年滿 20 歲,自願取得由中國核發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者:錯誤。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是居住證件,取得居住證不等於取得外國國籍,不能直接套用《國籍法》第 11 條「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的規定。
第 6 題2 分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何者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規定的戶籍登記申請人。依民國 110 年有效的《戶籍法》第 45 條,只有在該項登記沒有法定申請人時,才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但第 29 條至第 32 條列出的登記不適用這項補充規定。
其中,第 29 條是出生登記,第 30 條是認領登記,第 31 條是收養登記,第 32 條是終止收養登記。監護登記則由第 35 條規定申請人為監護人,且未列在第 45 條排除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找《戶籍法》第 45 條的利害關係人補充申請規則,再核對各選項的登記類型是否屬於第 29 條至第 32 條的排除項目。出生、認領、收養都有其他法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得依第 45 條補位;監護登記不在這些排除項目中,因此在沒有法定申請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選項分析
(A) 監護登記:錯誤選項。《戶籍法》第 35 條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但監護登記未列在第 45 條排除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登記類型中。若沒有法定申請人,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如要委託他人申請,應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不同戶籍登記之申請人及委託代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認領登記如委託他人申請,須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登記設有「正當理由+戶政事務所核准」這項委託門檻,再逐項比對。關鍵在於認領登記與其他登記的申請規則不同,不能只因各類登記都可由代理人辦理,就認為條件相同。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為監護登記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監護登記」可能適用的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所稱監護登記,涉及未成年人監護及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後的監護。
成年人須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才成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當時民法第 14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為監護宣告。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看年齡、疾病或親屬狀況,而是題目所述情形是否符合監護制度的適用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所述者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再檢視是否符合監護的法定情形:
- 未成年人:須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等法定原因。
- 成年人:須符合監護宣告要件,並經法院裁定。
據此逐項判斷,B 為完全喪失文字及語言表達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本題設定所要考查的成年人監護情形。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應為遷出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的遷出登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為遷出登記。
-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因此,判斷重點是先分辨遷徙是在國內還是出境,再確認是否已達法定期間,以及是否屬於得免辦遷出登記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遷徙地點與期間:
- 國內遷居:看是否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
- 出境居留:看是否達二年以上。
- 若題目列出服兵役或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另確認是否適用免辦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1 條關於國民身分證申請地點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因戶籍登記事項變更而換領:向辦理該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 因身分證毀損或更換相片而換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所述的申請屬於「初領、補領、全面換領」,還是特定原因的「換領」。前三種原則上限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只有法律明定的特定換領情形,才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出生地如何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原則上以出生地所屬的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法律另就無依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以及在國外出生者,分別規定認定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戶籍法施行細則》的出生地認定規定,特別留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者並非一律以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須視其出生地是否可考而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輔助登記,屬於戶籍登記中之何種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的戶籍登記分類。依民國 110 年法規,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及其他登記;「輔助登記」明列於身分登記之下。
解題方法
看到「輔助登記」,直接依《戶籍法》第 4 條確認它在分類中的位置。該條第一款是「身分登記」,其項目包含出生、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結婚及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及死亡宣告,以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因此本題應選身分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應由何者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8 條規定的特殊死亡登記通知程序。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且無人承領時,應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定情形:「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無人承領」。這些要件對應《戶籍法》第 38 條,條文明定通知機關是警察機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應適用之法律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應如何決定準據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因此,判斷重點是生父與生母的婚姻「效力」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不是分別依生父或生母的本國法,也不是看婚姻「成立」適用哪一國法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其身分適用何法」。這正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所規範的情形。依條文明文,子女身分連結到「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故選項 D 正確。
第 15 題2 分
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其離婚登記,應由何者為申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離婚登記的申請人,法源是《戶籍法》第 3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題幹所述為「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符合但書,因此夫妻任一方都可以單獨申請離婚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戶籍登記的「申請人」,再區分一般離婚與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兩種情形:
- 一般情形: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 法院裁判離婚確定: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本題已明示判決確定,直接適用但書,無須由雙方共同辦理,也不由作成判決的法院代為申請。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所定申請改名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申請改名須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有戶籍資料可查證者,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法規沒有規定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應發給「改名證明書」。《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申請流程與法規文字:申請人是否要提出申請、提供證明資料,戶政事務所是否能查證,以及核准後是否有題目所稱的證明書。前三項符合規定;「核准後發給改名證明書」並非法定程序,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之姓氏應如何登記?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49 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
-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 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無依兒童」,直接依《戶籍法》第 49 條對無依兒童的特別規定判斷,無須套用婚生子女抽籤或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的規則。因此應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原則上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法律另列少數例外職務,並對兼具外國國籍、擬任受國籍限制公職者,規定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的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籍法》第 20 條已於民國 113 年修正。
解題方法
先掌握「原則禁止、例外須符合條件」的架構,再逐一比對選項:
- 是否屬於法律明列的例外職務。
- 該例外是否附有核准、人才條件或職務性質限制。
- 若是一般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是否依規定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在期限內完成喪失及取得證明。
選項分析
(A) 得擔任國立大學之系主任:錯誤。 民國 110 年《國籍法》第 20 條列有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等例外,但須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且限於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在我國不易覓得,並且職務不涉及國家機密者。選項只說「得擔任」,未包含這些法定條件,不能概括認定可以擔任。
第 19 題2 分
關於國民之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國民本名的界定,以及姓名自由受法律規範的範圍。依民國 110 年《姓名條例》第 1 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的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姓名權雖屬人格權,仍須依法律辦理姓名登記及使用。
解題方法
先抓《姓名條例》第 1 條的兩個要件:戶籍登記的姓名是本名、本名以一個為限。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法定定義,以及是否錯把姓名自由說成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民之姓名經戶籍登記者,為本名,以一個為限」符合民國 110 年《姓名條例》第 1 條的規定。
- **(B) 錯誤。**姓名涉及人格與個人價值,但不表示法律不得規範。姓名登記及使用受《姓名條例》等規定限制。
第 20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的改姓事由,並要分辨「改姓」與「改名」的適用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姓名條例》第 8 條,符合列舉情形者得申請改姓,包括被認領或撤銷認領、被收養或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以及其他依法改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8 條的改姓事由。若選項所述情形屬於《姓名條例》其他規定中的改名事由,便不能當作改姓的法定事由。
選項分析
(A) 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錯誤,為本題答案。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是《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定的改名事由,並非第 8 條的改姓事由。因此不包括在得申請改姓的事由中。
第 21 題2 分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婚姻效力」的準據法。夫妻共同住所的設定,屬於婚姻效力所涉及的事項,應先依該條判定適用哪一國法律。
第 47 條的適用順序是:
- 夫妻有共同本國法,適用共同本國法。
- 無共同本國法,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
- 無共同住所地,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條自民國 99 年修正後,至民國 110 年適用的規定與上述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甲為韓國人,乙為中華民國國民,兩人沒有共同本國法,因此不能適用第一順位。題目指出婚後因工作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依題意以洛杉磯為夫妻共同住所地,故依第二順位適用加州法。
關鍵是辨別題目問的是夫妻共同住所設定所涉的婚姻效力,而不是分別詢問甲、乙各自的本國法。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A 國人甲男 18 歲,依 A 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嗣甲男 19 歲時歸化為我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甲男行為能力應如何判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的行為能力準據法,以及「有行為能力人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成年年齡當時為 20 歲。
依同條第 1 項,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第 2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解題方法
甲原為 A 國人,A 國法規定滿 18 歲成年。甲在 18 歲時已依 A 國法取得完全行為能力。19 歲歸化我國後,雖依當時我國法尚未成年,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其已取得的行為能力不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婚後共同住在臺北市多年,其後兩人感情不睦,乙欲聲請我國法院裁判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的離婚準據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離婚及其效力依序適用:
- 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的本國法;
- 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
- 無共同住所地法時,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的法律。
這是依序遞補的連結規則,判斷時點為協議離婚時或裁判離婚起訴時。
解題方法
甲、乙分別是 A 國人與 B 國人,沒有共同本國法,故不適用第一順位。兩人婚後多年共同住在臺北市,具有共同住所於臺灣的題意,應進一步適用共同住所地法。臺灣的住所地法為中華民國法,因此我國法院應適用中華民國法處理離婚及其效力。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同住在臺北,並育有一未成年子丙,丙同時具有 A 國籍與我國籍。嗣甲乙於民國 105 年離婚,關於對未成年子丙之保護教養義務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以及子女具有雙重國籍時,如何認定其「本國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的本國法。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屬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應循此規則決定準據法。
同法第 2 條規定,自然人有二個以上國籍時,以其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國籍為本國法;但其中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本國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律關係:題目問的是甲、乙離婚後,對丙的保護教養義務如何適用法律,屬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第 55 條以「子女的本國法」為準據法。
再處理丙的雙重國籍:丙同時具有 A 國籍與我國籍。依第 2 條的特別規則,只要多數國籍中包括中華民國國籍,即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其本國法。因此我國法院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題目提到甲、乙婚後同住臺北,並不改變第 55 條以子女本國法為準據法的連結因素;也不必在兩國法律中選擇對子女較有利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A 國人甲男於 2012 年依 A 國法規定立有遺囑,2013 年甲歸化日本籍,同年並依日本法規定另立新遺囑。2014 年甲過世,對甲於 2012 年所立遺囑之效力,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遺囑準據法的規定,關鍵是區分「遺囑成立及效力」與「遺囑訂立、撤回的方式」:
- 依命題當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同法第 61 條另就遺囑及其撤回的「方式」採取有利於遺囑有效的法律選擇規則,得依該條所列法律判斷。
因此,判斷遺囑成立及效力時,要看立遺囑當時的國籍,而非死亡時或另立新遺囑時的國籍。
解題方法
甲於 2012 年依 A 國法立下第一份遺囑。依第 60 條第 1 項,該遺囑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準據法,是甲在 2012 年立遺囑時的本國法,也就是 A 國法。
甲在 2013 年歸化日本,並依日本法另立新遺囑,不會改變第一份遺囑於 2012 年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新遺囑是否撤回舊遺囑,則涉及撤回及撤回方式的判斷,與本題所問舊遺囑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不同。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