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2 分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限制出國,移民署對該外國人有何執行之權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外國人因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時,移民署的處理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本項規定是:「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關鍵在「得」字:有關機關提出請求後,移民署取得禁止出國的裁量權限,並非一律必須禁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要件:外國人因「其他案件」正在依法查證,且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這正是第21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再比對法條用語,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因此選擇敘述同樣是「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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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航空器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2 項的法規命令訂定權。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的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時,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同法第 2 條,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此,題目所問的辦法由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末句的關鍵字「由何者定之」,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條使用「主管機關」一詞;接著依同法第 2 條確認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即可選出答案。

須區分「訂定辦法」與「受理個案申請」:法條規定,過境乘客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住宿相關事項辦法的訂定者是主管機關,也就是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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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被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方式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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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設置的專門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提出「收容異議」。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在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爭執的是「暫予收容處分」,再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的救濟名稱。此處法律使用「收容異議」,不是一般行政處分常見的訴願程序,也不是法院訴訟中的抗告或機關內部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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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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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住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範圍,以及本國人、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在入出境上的法律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 23 條則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自由權利。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說的權利主體及權利內容,再檢視是否符合憲法與司法院解釋:本國人享有入境返國的保障;外國人入境涉及國家主權與入境許可,並非可以直接比照本國人主張相同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指出,人民入出境權利得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而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並以法律定之。由此可知,不能主張對外國人入出境權利的限制一概不得比本國人嚴格。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外國人入境並不享有與本國人相同的返國權。國家得依法律及相關規範,對外國人的入境許可、居留與停留設條件;因此,外國人的入出境限制可以較本國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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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得暫予收容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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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暫予收容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時,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法定事由包括:

  1.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3. 受外國政府通緝。

解題方法

將題目各選項與第 38 條第 1 項列舉事由逐一比對。符合條文列舉者即為法定暫予收容原因;不在列舉之中者,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屬於」。

選項分析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錯誤,為本題答案。 「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不是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的暫予收容事由。不能僅憑此項理由認定符合該條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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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之人,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或團體、機構等為具保。得為具保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的收容替代處分,以及法律列出的具保人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符合暫予收容要件的外國人,移民署認為不暫予收容較適當時,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的特定國民、團體或機構人員具保。

法定具保人包括: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以及外國人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的人員。法條採列舉方式,不能把未列入的身分自行擴張納入。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所列資格逐一比對:屬於法定國民、團體或機構人員的,即得具保;未列入者,即不包括在內。題目詢問「不包括」,因此要找法條列舉之外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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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採遠距審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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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9 第 2 項的法規命令授權對象。題幹所問的辦法,規範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以及遠距審理的方式、程序等事項;法條明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項授權規定與本題所問內容相符。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所列辦法的完整事項,先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9 第 2 項,再辨認法條指定的訂定機關。題目問的是「由誰訂定」,不是由哪個部會執行移送或辦理收容,因此應依授權條文判斷。

該項規定明定:「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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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內政部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所定的機、船長及運輸業者責任。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該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這種依法要求私人負擔協助義務的性質,稱為「協力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條關鍵字:「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及「移民署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直接課予特定私人身分者的法定義務,並非機關間互相支援,也不是把公權力委託給私人行使,因此應選「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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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民自由的措施時,應遵守的比例原則。題幹所述「暫時留置」是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採取的措施;目的達成或措施已無必要時,應立即停止,體現措施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包括採取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適當方法、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的必要方法,以及使措施造成的損害與所欲達成的公益相當。暫時留置的必要性消失後立即停止,正是比例原則中必要性要求的具體表現。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這是在要求行政措施只在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範圍與期間內存在;不再必要仍繼續留置,即可能造成超過目的所需的自由限制。因此應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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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主要立法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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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 條所定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因此,判斷重點是分辨「條例整體的立法目的」與「條例中某一特定事項的規範內容」。

解題方法

將第 1 條的立法目的拆成三項:

  1. 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
  2.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
  3. 處理人民往來所衍生的法律事件。

逐一對照選項,凡與這三項目的相符者即非本題答案;不在第 1 條所列立法目的之內者,才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錯誤選項(不選)。 這是第 1 條明定的立法目的之一,故屬於條例的主要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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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何時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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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6 條的特別規定。條文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重為婚姻」指婚姻關係尚未消滅時,另與他人結婚;條文也將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與非配偶同居的情形納入。本題要辨識的是適用該特別規定的日期界線。

解題方法

直接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6 條所定日期:「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題目問「於何時以前」,與條文文字一致,因此選擇列有該日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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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臺灣地區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及審查會審查許可;該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下列何者組成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定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申請及審查許可制度,重點是記熟審查會的組成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因此,題目所問的機關是法務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及「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組成」,即可定位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的審查許可規定。再依條文逐一核對組成機關: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選項中符合者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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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下列何種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依親來臺的居留階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申請團聚並獲准入境後,得依規定申請的居留類型為「依親居留」。

應掌握的基本順序是:

團聚入境 → 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定居

這些是依兩岸關係法規處理的身分階段,不宜與外國人適用的永久居留制度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主體是「大陸地區人民」,而非一般外國人;再依兩岸人民往來的階段判斷。題幹已說明其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並經許可入境,詢問此時得申請哪種居留。依親團聚入境後,對應的第一階段居留是「依親居留」,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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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欲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對香港、澳門居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本題的關鍵是分清「設有戶籍」與「居留」:法條要求的是設籍年限,不是單純在臺居留的年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香港居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法定條件,再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核對兩項要素:一是須「設有戶籍」,二是須「滿十年」。符合這兩項要素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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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直接適用該辦法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3 日修正,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詢問特定辦法的「主管機關」,先回到該辦法的總則條文確認,不要把法規的主管機關和實際承辦機關混為一談。依第 2 條,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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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香港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規定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保證人,下列何者不具該保證人之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所定的港澳居民居留保證人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擔任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資格分成三類: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再逐一比對選項。姻親與血親不同,三親等姻親不在法定列舉的親屬範圍內,因此選該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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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的法律功能:護照是國際旅行文件,用以證明持有人身分及國籍,並供出入國境時使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護照條例》,我國護照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依規定核發;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屬駐外館處,得為我國國民辦理護照核發。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中的兩個關鍵訊息:「我國國民」與「國際旅行文件」。國際旅行文件中,供我國國民出國旅行並證明其身分、國籍者是護照;居留證、入境證及簽證則分別具有居留、入境許可或外國入境許可等功能,並非我國國民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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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我國護照效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所定各類護照效期及護照效期屆滿後能否延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普通護照效期最長十年;外交護照效期最長五年;公務護照效期最長五年。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護照種類與法定效期上限。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定年限不符的一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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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規定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所定「應申請換發護照」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持照人相貌變更致與照片不符,以及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均屬應申請換發的情形;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則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換發事由,並留意「效期不足一年」與「護照效期即將屆滿」的差異。判斷重點是:題目所列情形是否屬法規明定的換發原因,而不是是否值得提前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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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因此,無法簽名時,法規明定的替代方式是按指印。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無法簽名者,得由何方式代替」,直接對應施行細則第 8 條的後半句「得按指印」,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與本題答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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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護照用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並應符合下列何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護照照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10 條明定:「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國際民航組織(ICAO)制定的旅行證件規格與辨識標準,與護照照片的規格要求相關;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則是為確保照片真實呈現申請人樣貌及護照辨識功能。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護照用照片」及「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可直接聯想到《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依條文辨認應符合的規範來源是「國際民航組織」。題幹已提供核心法規用語,無須從各選項推測其他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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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外交部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及下列何種因素決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的簽證審查原則。外交部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申請人的個別情形、申請人所屬國家與我國的關係,以及國家利益,據以決定是否核發簽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及下列何種因素決定」的法規用語,辨認法條列舉的審查考量。題幹已給出申請人的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的關係,第三項因素即為「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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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立法目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該條例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行使國家主權,並規範外國護照簽證事宜而制定;「增進國際交流」並未列為該條例明文規定的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立法目的,不包括」,應直接對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 條的文字,找出未列入條文的敘述。注意題目問的是法律明定的立法目的,而非簽證制度可能帶來的廣泛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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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的簽證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外國護照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定居是取得居留身分後可能涉及的身分或居留事由,不是該條例所列的簽證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再將各選項與法定種類逐一比對。選項中,外交、禮遇、居留均屬法定簽證種類;定居則不在種類之列,因此選出「定居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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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來我國,應適用下列何種簽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各類簽證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該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適用對象包括「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第 9 條第 5 款,判斷關鍵是「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而不是只看來臺目的是否為公務或停留時間長短。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關鍵語句與各類簽證的法定適用對象比對。「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是禮遇簽證的明文適用對象,因此選擇禮遇簽證。

選項分析

  • (A) 外交簽證:錯誤。 外交簽證主要適用於具有外交身分或執行外交職務的人士及相關人員;題幹所述「受我國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並非外交簽證的判斷要件。
  • **(B) 居留簽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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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人民入出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國民入出國、特定人員出國及移民署查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等條文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明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特定人員,依法仍可能受服務機關核准等出國限制。另依同法第 4 條,入出國者應經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移民署於查驗時,也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紀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錯誤」敘述,再逐項對照法條:

  1. 有戶籍國民入出國是否須申請許可?
  2. 涉及國家安全之特定人員,出國是否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
  3. 移民署查驗時能否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
  4. 入出國是否必須經移民署查驗?

其中第 1 項可直接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判斷;該條明定「不須申請許可」,因此敘述相反的選項就是錯誤答案。

選項分析

(A)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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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第 1 項,判斷哪些情形會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被移民署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項列舉四種情形: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選項中不在這四款之列者,就是題目所問的「不包括」。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列舉內容,再逐一比對選項。這題問的是「不包括」,因此要找出與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不相符的選項。注意題幹說的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不要把其他入出國限制規定混在一起。

選項分析

  • (A) 涉嫌重大犯罪:錯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 **(B)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虞:正確,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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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之許可經撤銷者,內政部移民署對該無戶籍國民,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出國處置,重點是分清「限令出國」與「強制出國」的適用階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或定居的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同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同法第 15 條則規定,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但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期限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因此,許可遭撤銷後,法定處置是先限令出國;逾期仍未出國,才進入強制出國的階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事實:「停留許可經撤銷」。這正是第 14 條規定的情形,應直接適用「限令其出國」。題幹沒有說當事人已逾限令出國期限,因此不能直接選擇後續的強制出國處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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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關於海峽兩岸人民之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此,判斷兩岸人民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應看行為發生地的規定,選 (D) 依行為地之規定。

本題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法規作答。第 52 條在其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再對應兩岸條例第 52 條的明文規則:「依行為地之規定」。

須留意,這裡問的是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不是婚姻或離婚的效力。條例第 53 條另規定,夫妻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法律。兩條規定處理的問題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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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如何處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7 條的法律適用規則。民國 111 年條文規定,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另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處理。

這是一項處理兩岸身分交錯家庭親子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規則,判斷重點在子女設籍於哪一地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應適用哪一地區的規定,再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7 條的連結標準:看子女設籍地區。因此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者為 (C)。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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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的財產總額限制。依該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相關規定的上限為二百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繼承表示的期限與方式,關鍵在於辨認後續詢問的是「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上限。直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判斷:上限是新臺幣二百萬元,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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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關於處罰額度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之 1 所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額度。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幹指定的法律效果與法條:行為是「逾期停留或居留」,對象是「大陸地區人民」,因此直接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之 1 的罰鍰範圍,即可判斷答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87 條之 1 的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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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對行政程序法的排除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因此,依該條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時,條文明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應選 (A)。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指明的法條,再核對條文效果:第 95 條之 3 明確排除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並非留待主管機關個案判斷,也不是僅排除部分章節。

適用這項排除規定,不代表機關處理事務完全不受法律拘束。行政機關仍須遵守憲法及相關特別法規範;涉及人民權利時,也不能逕以第 95 條之 3 為由,忽略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這些原則不會改變本題對「行政程序法是否適用」的條文判斷。

選項分析

(A)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正確。 這與第 95 條之 3 的明文一致,是本題官方答案。

(B) 如完全不適用,似無法保障兩岸民眾之權益,故理論上,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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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之 1,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犯罪後出境,因而不能到庭時,法院如何進行審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法院應待被告到庭後審判;但法律設有例外:顯有應諭知無罪判決之情形者,法院得不待被告到庭,逕行判決。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再比對各選項所述例外是否符合條文:

  • 法院是否一律停止審判?
  • 得否不待到庭判決?
  • 例外是無罪、免刑,還是視訊審判?

法條明定的例外是「顯有應諭知無罪判決」,因此選項 B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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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下列選項,何者不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定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後,因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遭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的規定,以及相關子法對此類情形的具體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處置方式及十日出境期限,應依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問句抓準: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法定類型。逐項比對相關列舉內容,特別注意犯罪或危害行為發生的地點,以及是否屬於法定類型。

選項分析

(A)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符合。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並有隱瞞不報情形,屬於相關規定列舉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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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如何清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關於禁止入出國案件的清理頻率,以及欠稅案件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對各權責機關通知的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關鍵:一般案件的清理週期是「每年一次」;欠稅案件則須達「五年以上」才予清理。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清理週期與欠稅年限,即可判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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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受理民眾之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如何進行補正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關於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時的補正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應自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的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須至國外申請,或屬國外申請案件者,補正期間為 3 個月。

解題方法

先將規定拆成兩組期限,再逐一核對選項:

  • 一般案件:通知送達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
  • 涉及國外申請的案件或資料:補正期間 3 個月。

「翌日起」表示從通知送達的次日開始計算。選項若將一般期限寫成 30 日,或把國外相關補正期限寫成 1 個月,即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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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有關於「一定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的投資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本題所問的法定投資金額門檻為新臺幣 1,0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考生應辨識這是無戶籍國民以投資事由申請居留的規定,再直接對應其法定金額門檻。題目沒有要求計算,關鍵是記住「投資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這一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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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以「非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應具備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時,如何證明具有足以自立的財產或技能。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及相關規定,外國人通常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

以「非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者,須符合足以自立的財產或技能條件。相關證明方式是擇一提出,例如達到一定收入或財產門檻、持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的指定證明文件,或符合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財產門檻為國內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解題方法

先抓「並非」二字,再核對四個選項是否符合前述擇一證明標準。收入、專業或技能證明,以及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都是可採的證明方式;財產選項則要注意題目寫的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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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年齡達到幾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年齡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年齡達 14 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時,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及「隨身攜帶」,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攜帶證件的規定,再辨認法條所定年齡門檻為 14 歲以上。

「達 14 歲以上」包含年滿 14 歲者;未滿 14 歲者不在本題所問的攜帶義務年齡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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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認有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之相關條件與要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所謂之「定期」,該外國人應於每隔多少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其生活動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替代處分的報到期限。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移民署認為不暫予收容為宜時,得命其遵守收容替代處分;其中一項是定期向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當事人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到。題目要求的是報到間隔的最長期限,因此上限為 15 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規用語「每隔十五日以下」:報到間隔不得超過 15 日。換言之,移民署指定的報到期間可以短於 15 日,但不能長於 15 日;選項中符合期限上限的是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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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海峽兩岸政府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之法令規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重點是涉及政治議題之兩岸協議,從協商前、協商中到協議草案完成後的監督程序,以及政治議題的範圍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之 3 當時適用的規定,核心程序包括:行政院事前提出締結計畫與影響評估、立法院決議同意始得開啟協商、協商過程接受立法院監督、必要時終止協商,以及草案完成後送立法院審議並交付公民投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中的定義、表決門檻、終止協商權限及草案完成後的程序。特別注意:立法院「同意開啟協商」與「要求終止協商」的表決門檻不同;協議草案完成後,也不是報請總統核定,而是依條文進入立法院審議及公民投票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這部分正確。但立法院同意開啟協商的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選項將「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寫成「二分之一同意」,表決門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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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述相關之機構,或其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有關於此,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2 項,重點是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的民間團體,其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須達到何種比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符合要件的民間團體須「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題幹已給出民間團體須符合其他要件,本題只考捐助財產比例。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中的比例門檻:「逾二分之一」即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須超過全部設立財產的一半。選項中只有 (C) 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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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對「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所定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項刑度上限:有期徒刑為「五年以下」,罰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再與選項比對。符合這兩個數字,且完整列出拘役及罰金科處方式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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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重點是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以書面約定合作時,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並遵守審查期間及申報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教育部受理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學校不得進行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條文並未要求學校在三十日內另向大陸委員會報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 的程序要件:申報機關是教育部,審查期間為三十日,逾期未決定的效果是視為同意。凡增加條文未規定的「向陸委會報備」義務,或改變逾期效果,即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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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士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對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特定公職及國防職務的設籍年限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始得擔任國防機關(構)的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防機關(構)」中的「志願役士兵」,再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的國防職務。條文明定這些職務的設籍門檻為滿 20 年,因此選項應選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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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資格(條件),得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對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之各款消極資格要件(特別著重於法定期間門檻)。


解題方法

移民法規選擇題在測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時,命題的核心切入點多為**「法定期間(數字)」、「主體身分」及「裁量性質(得 vs. 應)」**。 解題時應直接檢索涉及客觀法定期間之選項,將選項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要件進行嚴謹比對,迅速辨識出數字遭抽換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法定得不予許可事由)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曾未經許可入境」者,得不予許可其進入臺灣地區。

  • (B) 正確(屬法定得不予許可事由) 依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得不予許可其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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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1 條所定的停留期間。依民國 111 年法規,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考點:停留期間的起算日,以及停留期間屆滿前能否申請延期。法條明定自入境翌日起算,因此選項中只有 A 的起算日敘述正確。延期規定則是「一次、不得逾三個月」,可用來判斷 C、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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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一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資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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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的港澳居民居留資格。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因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申請依親居留須存續二年以上;選項 A 寫成「一年以上」,期間不符。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與第 16 條列出的居留事由逐一對照,再特別核對選項所載的年限。這題的關鍵不是「是否有收養關係」,而是收養關係須存續多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確實是居留事由之一;但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依法應存續二年以上。選項寫「一年以上」,年限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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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關於加頁之次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關於護照頁數及加頁的規定。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護照條例》,護照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護照內頁空白不足時,得加頁使用,加頁以一次為限。題目問的是法定加頁次數,並非主管機關可自行裁量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詢問「加頁之次數」,再依命題當年的《護照條例》規定判斷。法條已直接設定加頁上限為一次,因此選項中「1」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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