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帶著五歲的兒子 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 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 A 衝過去。在 B 即將撞上 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 A 拉開避免撞擊,卻伸出腳將 B 絆倒,導致 B 身體多處挫傷。
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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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甲為保護兒子 A 免受碰撞,故意使兒童 B 絆倒受傷,能否依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的要件包括:存在自己或他人法益的緊急危難、行為人為避免危難而行動、所採行為具有必要性且別無其他適當方法,並須衡量保護的法益與犧牲的法益。
另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本題所述「身體多處挫傷」,足以認定身體健康受損;甲明知以腳絆倒 B 會使 B 受傷仍為之,具有傷害故意。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再判斷緊急避難能否阻卻違法。題目沒有描述 B 有不法攻擊行為,故不以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為主要判斷;關鍵在於 B 衝向 A 所造成的危險,以及甲是否只能以傷害 B 的方式避免危險。
第 二 題35 分
A 到魚攤買魚,問老闆甲鮭魚怎麼賣?甲謊稱這是由國外空運進口的高級鮭魚,要準備收攤了,一公斤新臺幣四百元就賣。A 知道空運鮭魚的行情一公斤約在六百元左右,雖然覺得魚肉質感不太像高級貨,但想說那麼便宜買了也不吃虧,所以向甲購買五公斤。
事後確認,A 買的根本是海運鮭魚,一公斤的市價的確是四百元左右。
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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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的成立要件,尤其是「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及「是否受有財產損害」。
詐欺取財罪須有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財產,並使被害人發生財產損害;行為人並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各要件之間也須有因果關係。判斷財產損害,原則上採「結算原則」,比較被害人處分財產前後的整體財產狀態;若支付的價金與取得物的客觀價值相當,通常難認有財產損害。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詐欺罪的客觀要件,並聚焦於題目特別給出的兩項事實:A 對鮭魚是否為空運貨有所懷疑,且海運鮭魚的市價正好約為每公斤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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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詐術:成立。 甲明知魚是海運鮭魚,仍謊稱為國外空運進口的高級鮭魚,已就商品來源及品質作不實陳述,屬施用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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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否陷於錯誤:多數見解認為成立。 A 雖然覺得魚肉質感不像高級貨,但仍可能因甲的說法而對商品來源或品質形成不正確認知,並據此購買。被害人有所懷疑,不當然排除陷於錯誤;多數見解仍認為其事實上受詐術影響而作成交易。 即使採被害人自我保護理論,認為 A 的懷疑排除了陷於錯誤,本題也仍可由下述財產損害要件否定詐欺取財罪。
第 三 題35 分
警察 B 為查緝 A 運輸槍械,7 月 8 日上午 6 時,在 A 駕駛車輛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7 月 9 日上午 5 時,B 為避免被 A 識破,趁 A 將車停在商店停車場,將 GPS 追蹤器取下。
B 取得 A 車輛行駛路線後,製作偵查報告,提供予檢察官。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綜合其他證據,向法院提起公訴。
請分析 A 主張本件 GPS 追蹤位置違法且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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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有二:一是警察使用 GPS 追蹤車輛,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的期間及許可要件;二是違法取證與證據能力的判斷,並須區分 GPS 位置紀錄和警察製作的偵查報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規定,為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有必要時,得以 GPS 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短期追蹤不得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期間未滿 24 小時者,以 1 日計。超過該期間,原則上須依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計算本案追蹤期間,再判斷是否跨過法定門檻:
- 安裝時間:7 月 8 日上午 6 時。
- 拆除時間:7 月 9 日上午 5 時。
- 實際追蹤時間:23 小時。
本案未逾連續 24 小時。雖然追蹤跨越兩個日期,但追蹤總期間未滿 24 小時,依條文明定以 1 日計,未達「累計逾 2 日」的門檻。因此,僅就題目所給事實,不因未經法院許可而違反第 153 條之 1 的期間規定。
題目亦指出 A 是運輸槍械的犯罪嫌疑人,B 為查緝該犯罪而追蹤其車輛,符合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而有必要時使用 GPS 的目的。故依題示事實,GPS 追蹤不違法。